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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治理法治化汇编(三篇)

发布时间:2023-09-28 10:31:11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社区治理法治化,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社区治理法治化

篇1

中图分类号:K825.19 文献标识码:A

0 引言

随着计算机网络及通信技术的普及,计算机网络犯罪的也随之产生,并有愈演愈烈之势,计算机网络犯罪是当今社会最常见的几种犯罪形式之一。

计算机网络犯罪,是指行为人运用计算机技术、以网络为手段,或利用其特殊身份,实施的非法侵害或者威胁他人的行为。包括行为人运用编程、加密、解码技术或工具在网络上实施的犯罪,或者是行为人借助软件指令、网络系统或产品加密等手段及法律规定上的漏洞在网络内外交互式实施的违法犯罪,或者是由行为人通过网络服务提供商(即网站ISP,分为网络接入提供商lAP和网络住处提供商ICP)等特定地位或其他手段在虚拟网络社区实施的犯罪。

1 网络犯罪

1.1 网络犯罪的形式

网络犯罪形式多样,从网上信息窃取、利用信息进行网络诈骗、非法交易等,它无处不在,并随时出现新的类型。

目前网络犯罪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以攻击网络为目标而进行的犯罪活动;利用网络作为工具进行犯罪活动;以网络作为非法获利的工具进行的犯罪活动。

在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计算机网络已遍及现代生活的各个方面,大多数犯罪活动基本都可以通过网络进行。如私自通过非法手段侵入互联网;侵犯他人域名权等的行为。这类犯罪并没有通过网络进行,但行为本身与都与网络相关,并影响了网络资源的合理使用及正常运营。再是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黑客行为,对计算机系统造成破坏影响系统和正常运行,甚至窃取非法占有他人资源,这类犯罪是传统意义上的网络犯罪。有分析甚至认为,网络犯罪基本上可以包括目前我国刑法中规定的绝大多数犯罪行为,我国的犯罪已逐步呈现出“网络化”的趋势。网络金融犯罪也时有发生。

1.2 网络犯罪基本特征

网络作为一种现代化快捷的信息传播工具,利用网络犯罪具有以下特征:一是犯罪行为传播迅速,使得犯罪行为覆盖的范围广,能够在网络普及的任何有互联网实施犯罪,且影响面极大;二是网络犯罪由于通过网络进行,行为隐蔽,在犯罪行为没有暴露前不易被察觉。三、网络犯罪的虚拟性,使得对犯罪行为取证困难,侦查不易。行为人只需悄无声息的电脑操作,瞬间就完成了犯罪行为,由于网络是没有传统地域的虚拟世界,为网络犯罪的实施提供了自由的空间,而侦破难度却大得多。

1.3 网络犯罪原因分析

网络犯罪原因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1)是技术原因,网络缺乏认证机制及有效的身份鉴别,通信双方无法确认对方的真实身份,信息的加密机制并不绝对安全,很容易被第三方获取,这使得网络犯罪越来越多。(2)管理原因,高学历、高技术、高科技三高人员组成的网上黑客团队,使得网络犯罪变得更加简单、易行,而管理、打击犯罪的行动更加复杂及多样。

2 网络虚拟社区概述

2.1 网络虚拟社区

最早的关于虚拟社区的定义由瑞格尔德做出的,他将其定义为“一群主要由计算机网络彼此沟通的人们,他们彼此有某种程度的认识、分享某种程度的知识和信息、在很大程度上如同对待朋友般彼此关怀,从而所形成的团体。" 它具有以下几个特性:1、虚拟社区通过网络等信息载体进行联系,人们在现实中并不一定相识并了解;2、虚拟社区成员相对固定,并且是群居的虚拟公共场所,成员之间很少存在两两互动的交流,交流通常是在整个社区进行,这使得信息的传播及交流非常迅速并且范围极广。

2.2 虚拟社区的类型、特性、功能

根据虚拟社区信息交流的性质,一般有网络联机游戏同步社区及BBS及异步社区两类,比较常见的几种形式有USENET、BBS、MUD等。社区成员在虚拟社区内可以进行一些社会活动。当前BBS的功能不断发展,技术不断改进,迅速成为几乎所有网络用户的交流信息的园地——虚拟社区。

虚拟社区不同于现实社区的是:社区成员通过网络交流,而网络资源的方便、快捷、不受地域限制,是其他任何通信方式所无法比较的;在虚拟社区,成员之间的代码只是一种虚拟的符号,是匿名的,成员之间往往互不相识;社区成员平等、自由、共享、自己管理自己;社区成员流动性大,人际关系松散。

虚拟社区主要可以进行如下,聊天、社区通信、张贴讨论、对某一具体问题进行投票等活动。

3 如何进行网络虚拟社区的法制化管理

网络虚拟社区下在迅速扩展成为现代人追求现代社会步伐的一种社团活动方式,但相对游离于法制监管领域之外网络世界,正在成为制造与滋生一系列新型社会法律问题的温床。努力将网络虚拟社区纳入到法律规制的框架中来,使网民的权利和其应承担的义务及应遵守的纪律相一致,是全世界各国政府都在致力探索的新课题。

下面我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如何从预防犯罪的角度进行网络虚拟社区的法制化管理进行阐述:

3.1 营造网络正常法律秩序

协调、处理好政府、网站、网民之间统一关系。政府要做到在保持国家强制力这一法律权威的前提下,既是网络发展的积极推动者,又是营造网络正常法律秩序、制止或处罚网络违法行为的国家权力行使者;各级主管部门能够切实起到引导大多数网站、网发规范进行网上活动,对网上的不良行为能监管得当并能有效的制止使其消失在萌芽状态,使之在法律法规的允许限度内自由地发挥主观能动性,成为互联网的真正主人。政府这种引导及有效监管将直接影响今后我国互联网虚拟社区建设的定位与前进方向。

3.2 行之有效的行政执法、司法处置的监管体系的建立

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行政执法、司法处置的监管体系是进行网络虚拟社区法制化管理的当务之急。政府主动介入网络监管的同时,,也要加大力度培植网络业的行业内监管与虚拟社区的自律督管的民间管理模式。使网络的监管将真正做到政府有效管理与网民自管相结合,有力推进网络虚拟社区的法制化管理进程。

3.3 处理好政治需要与个性化发展空间之间的关系

现代网络的普及日益广泛,使得社会主导意识形态地积极传播、社会主旋律的弘扬,网络窗口成为其中一种重要的宣传形式。这也是我国制订网络法律管理规定的主要目的所在,但同时,网络虚拟社区作为一个虚拟存在的空间,作为一种具有相同文化认同的共同体被其成员所接受,所认可,重要的是成员在这里不能明显感觉传统的道德及规范约束,成员在这里可以无限张扬个性。

3.4 制订发帖规则,供发帖者自律

主要包括如下内容:张贴者对所信息内容负全部法律责任,从法律角度约束张贴者对信息要负责;张贴信息不得伤害污蔑、诽谤、诋毁他人;张贴信息不得涉及个人隐私;不准在虚拟社会或论坛内进行商业宣传:不准张贴受版权保护的图片、商标和文章等。

4 结语

总之,网络虚拟社区,将越来越成为现代人数字化生存的载体,对网络社区的犯罪行为进行研究并对其实施动态的法制化管理,是国家法律部门及整个社会都必须关心的话题。本着预防犯罪的目的,进行互联网虚拟社区的法制化、规范化管理,将使我们的信息化时代迈上一个新台阶。

参考文献

[1] 孙春雨,贾学胜.计算机与网络犯罪专题整理[M].北京: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

[2] 孙景仙,安永勇.网络犯罪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

篇2

【中图分类号】C9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810(2013)30-0009-02

社区是社会的基本单元,也是化解社会矛盾的基点。社会转型期,社区纠纷呈复杂多元、频发突发、量多型广的特征。这些特征必然导致解决社区纠纷手段的多元化。构建社区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对于有效化解社区纠纷,建设平安和谐社区,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社区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构建需要相应的法文化理念的支撑,相关法文化理念的确立和强化是社区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有效运行的保障。

一 社区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及其法文化理念

社区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是指在社区中各种不同性质、功能和形式的纠纷解决方式,包括诉讼与非诉讼两大类型,相互协调互补,共同构成的纠纷解决和社区治理系统。社区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理念强调诉讼与非诉讼、法律机制与其他社会调整机制、国家权力与社会自治,公力救济与社会救济及私力救济之间的协调互动,以实现多元化的功能和价值。社区纠纷是发生在社区内的纠纷,主要包括社区内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矛盾纠纷,以邻里民事纠纷、家庭纠纷、物业纠纷、拆迁纠纷以及轻微刑事自诉伤害案件等为主要表现形式。因此,社区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构建,应以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为主,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为辅。社区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应由以下几项内容组成:自纠纷解决机制、民间性纠纷解决机制、行政性纠纷解决机制、司法解决机制。将社区纠纷尽量通过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这一途径消灭在萌芽状态,缓解法院的受案压力,节省司法资源,同时也减少了当事人解决纠纷的成本。在构建社区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过程中,应兼顾“和为贵”以及无讼的价值观与通过法律实现正义的理念。这两种法文化理念,对于纠纷解决机制的设立及选择具有重要的影响。

二 “和为贵”及无讼的价值观

儒家思想是中华法系的立法指导思想。儒家思想主张“礼之用,和为贵”,认为和睦无争即为“合礼”,“无讼”即为理想的社会秩序。受儒家思想的影响,贵和持中、贵和尚中,成为中国传统文化的特征。中国传统法文化认为,诉讼即为“失礼”,是“教化不行”的结果,也是官吏德化不足和政绩不彰的表现。“以德去刑”,谓为上策。史上成康之治被史书溢美为“天下安宁,刑措四十年不用”。孔子被推举为明教化,息讼端的典范。

《周易·讼卦》中对诉讼之害有清楚的说明。崇尚无讼的结果必然导致厌讼、贱讼,讼师职业在中国古代是为人们所鄙弃的。唐代以后的历代法典对讼棍滋讼行为都是严加禁止的。无讼、厌讼与贱讼的结果,导致人们鄙视法律、漠视法学。时至今日,部分民众法律意识淡薄,部分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依法执政观念不强,缺乏法治思维,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等表现都体现出无讼、厌讼、贱讼等传统法文化局限的影响根深蒂固。

中国传统法文化强调和谐、追求无讼的价值取向体现在司法领域就是调解息争。古人将调处息讼称为“和息”、“和对”。调解在我国古代历史久远,既积累了丰富经验,而且也形成了一整套完备的制度。西周铜器铭文中,已有调处的记载。秦汉以后的司法官大多奉行调处息讼的原则。两宋时期,民事纠纷增多,调处呈制度化趋势。至明清,调处已臻于完备。我国古代调处适用的对象是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调处的主持者是地方州县官、基层小吏和宗族长。

三 通过法律实现正义

在西方,正义是一个为公众所熟知的词,但其概念并不十分清晰。罗马法典《国法大全》之一的《学说汇纂》第一编第一章“正义和法”辑录了乌尔比安《法学阶梯》第一编的一段话:“对于打算学习罗马法的人来说,必须首先了解‘法’(jus)的称谓从何而来。它来自于正义(justita)。实际上(正如塞尔苏所巧妙定义的那样)法是善良和公正的艺术。”按照乌尔比安的解释,正义即是善良和公正,而法则是正义(善良和公正)的体现。这是西方法律文化中对正义这一概念最具代表性的解释。

从一般意义上来说,正义是西方法律所追求的理想,正义在西方法律文化中的地位和价值,正如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无讼。卢梭和斯宾诺莎都认为,正义只有通过法律才能实现。这是西方追求正义实现的一般途径和基本模式。

正义只有通过法律才能实现,这是因为,公正和善良是正义的基本内涵,反映了一个社会中绝大多数人的利益和愿望,正义具有极大的社会普遍性,符合这一属性的唯有法律和道德。西方法文化认为人性是险恶的,正义的实现面临很多阻碍,而道德因缺乏强制力,难以保障正义的实现,唯有法律才能担此重任。

正义的核心是自由,对滥用自由的最有效的限制莫过于法律。人类社会中对正义构成最大威胁的是权力,而法律恰恰能制约权力。因此,法律是实现正义的最合适的载体。

通过法律实现正义,西方国家是从三个方面进行的:一是加强法制建设。古罗马在《十二铜表法》的基础上创制了具有深远影响的罗马法体系。近代西方各国在古典自然法学的影响下,始终将正义作为法律的最高价值来追求并付诸各国的法律实践。在所有的法律特别是私法领域,明确规定权利与义务,即使正义在法律中获得具体表达,也使正义在社会中得以实现。在近代以来形成的两大法系中,权利即正义价值观成为其中心。二是在法律之上建立以正义为目标的民主政体。民主政体必须建立在正义的法律之上,才能保障法律的民主性;只有民主性的法律才能保证正义的实现。三是通过司法实践来追求正义的实现。司法官是正义与非正义的裁判者。在诉讼过程中,当所有诉讼手段用尽后,司法官对争讼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正义的裁决。在大陆法系国家中,正义的裁决就是严格依法作出的裁决。在英美法系国家中,司法官可依据正义原则来挑选可资援用的先例;在无先例可循的情况下,司法官可依据正义原则作出新的裁决,以实现个案正义。在法律解释方面,两大法系中的优秀司法官对法律或判例所作的解释均是以正义为标准的。

四 两种法文化理念的例外情形

无论是中国的“和为贵”及无讼的价值观,还是西方的通过法律实现正义的理念,都有其各自的例外情形:中国古代的“和为贵”及无讼的价值观并不完全等同于民众的实践行为,滥讼和缠讼现象在古代中国也是屡见不鲜。在西方历史进程中也同样存在反法治主义的传统。

日本著名比较法学家大木雅夫在其《东西方的法观念比较》一书中对此作了较详尽的阐述。大木雅夫指出:“在研究中国的法观念时,千万要警惕很多学者对儒教作用的过度评价。当然儒教的影响巨大。但是如果如此偏重儒教,如此对儒教的德治主义作出过高评价,势必会直接推导出远东蔑视法和法学家以及与其通过诉讼不如通过调停来解决纠纷的理念。我怀疑这并不是远东法的真实形象,而是一种假象。实际上决定中国人思想意识形态的要素并不单纯是儒教,同样也包括道家思想和法家思想,如果不把儒、道、法家思想作为一个整体来考察,难免有失公平。”大木雅夫在考察清朝现代化问题时指出:凡是民事纠纷原则上都要通过诉讼程序来解决。这与此前多采用调停手段的传统,尤其是同明代这种传统相反,诉讼受到重视,甚至禁止将已开始审理的案件转为调停。因此,在当时的清朝,调停并没有被正式视为纠纷处理的重要方法。在谈到中国人的法律意识时,大木雅夫指出:我已考察了旧中国的各种客观情况容易挫伤民众希望通过诉讼来判别黑白的愿望。尽管如此,中国为政者们还采取了抑制百姓所谓滥诉行为的立法措施,往往又通过地方官的告示来鼓励宗族和村落内部处理纠纷,借以刹住健讼之风,这一事实只能说明为政者满眼都是视为滥诉健诉的数量庞大的诉讼。这不就是民众连轻微的案件也要诉诸官府的强烈的权利意识的表现吗?而且这也是庞大的判例集得以形成的原因。

大木雅夫在谈到西洋反法治主义传统时指出:实际上,西洋也自始至终贯穿着相当显著的德治思想(当然这不是儒教的德治主义,而主要是基督教的爱的精神),存在对法律和法学家的不信任之感;而且这种基督教的爱的精神和对法律及法学家的不信任感,对西洋人的权利意识和西洋人为权利而斗争的精神产生了微妙的影响。另一方面,上述精神和不信任感又同其他各种因素结合在一起,促使近来法科大学的权威相对下降,并摸索替代诉讼的简易的纠纷解决方法。大木雅夫认为,“为权利而斗争”的法律意识并非只是西洋民众的法律意识。以下的民间谚语和格言,如“胜诉二十次者必成乞丐”“诉讼是无底洞”“诉讼会失去时间、金钱、安息和朋友”等,说明民众对法和法学家的不信任和对诉讼的厌恶。

大木雅夫指出:即使那些认为“法治主义”和“为权利而斗争”为西洋法特征的西洋法学家本身也充分承认调停的效用。另一位名叫达维的学者指出:在西洋,很多人反对耶林而承认调停的效用,认为无论在精神上还是在经济上,调停在许多情况下都要胜过一味追求法学家所谓的正义。大木雅夫指出:在法国大革命时期,制宪会议为了抑制诉讼和压缩旧制度政权下膨胀起来的司法势力而采用了调停前置主义,而且鼓励如果调停失败,则进入仲裁程序。

大木雅夫认为,调停、仲裁制度并不是东洋人的独创并仅在东洋适用的制度。本来,诉讼毕竟是以同当事人利害有关的纠纷为前提,并且是为处理该纠纷的程序。不能把诉讼视为是一种美妙的斗技,不论洋之东西,都会认为与其采用既浪费时间又浪费金钱的纠纷解决办法,不如采用某种简易程序。

不同的法文化理念对于纠纷解决机制的设立及选择具有重要的影响。“和为贵”及无讼的价值观与通过法律实现正义的法文化理念各有不同,同时又相互渗透。在社区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构建中,两种不同的法文化理念应同时兼顾,不可偏废。但根据社区纠纷的特点,以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为主,因此更应强化公众的“和为贵”及无讼的价值观,以最小的成本、最高的效率及时化解社区纠纷,维护社区的和谐与稳定。

参考文献

[1]范愉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与和谐社会的构建[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1

[2]高鸣、王兵.和谐社区的法治化建构[M].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2009

[3]于丽娜、聂成涛.社区矛盾纠纷化解机制[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10

篇3

关键词:生产力智能化 发展趋势 社会经济 影响

问题提出

马克思(1971)曾经指出:“各种经济时代的区别,不在于生产什么,而在于怎样生产,用什么劳动资料生产。劳动资料不仅是人类劳动力发展的测量器,而且是劳动借以进行的社会关系的指示器”。生产力智能化能渗透到各个经济活动中,改变着社会的生产方式,因此,生产力智能化发展趋势对人类社会经济发展具有巨大的影响,并对我国科学技术的大力发展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其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生产力智能化能够节约资源

在传统西方经济学中,资源包括了土地、劳动和资本。这三种基本资源具有排它性,当所有这类资源转移到提高一种物品产量的同时,就会相应减少另一种物品的产出,这就是替代性。替代性是一个基本经济规律,在一定情况下要使社会资源得到充分的配置总是有一定的限度。而信息这种资源具有一种特性――共享性(严耕,1999)。不过要受到物质载体的限制,不能独立存在。网络的出现突破了这种物质载体的限制,大大降低了信息的传递费用和搜索费用,使得人们可能有效地搜索信息,从而在经济活动中有效地分配有限的经济资源。因此(有用的)信息无形地附在各种有形的经济资源成为生产活动中不可缺少的要素。

第一,生产力智能化节约能源。经济学家认为,通过加大信息资源的投入,或人们智力与知识的投入,可在一定程度上替代各种物质资源和能源的投入,并减少物质资源和能源的消耗,从而转变经济增长的传统模式。大量数据表明,信息网络化程度越高,物质能源的消耗就越低。

第二,生产力智能化节约人力资源。经济学家们建立经济增长模型一般采用三个要素:资本、劳动力、技术进步。而资本又分为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节约了大量的劳动力,使得生产过程更加自动化、智能化,应验了马克思(2001)关于“劳动者从生产的流程解放出来”的预言。网络经济的到来将体力劳动减少到更小的程度,脑力劳动成为人类主要的劳动形式,从事科学研究和其他脑力劳动的人员,成为社会生产和推动社会进步的主力军。网络经济对人力资源的节约作用还表现在促进劳动生产率的不断提高。

第三,生产力智能化节约资金。网络与信息的完美结合更好地解决了社会经济活动中资金流的问题,信息代替货币以更廉价的方式传递,加快了资金的流通速度。主要体现在电子转账系统、电子货币的出现和普及上。据统计,我国每年在途资金高达300多亿元,而美国用于周转的在途资金只有5亿美元左右,仅相当于中国的13%(乌家培、纪玉山,2000)。

生产力智能化推动国民经济的增长

网络经济可以提高信息要素与劳动力要素相互结合的程度,增加其他生产要素的信息含量,并且使其它要素配置更加合理,从而提高生产力系统的整体素质和利用效率。信息、管理、科技等软要素起到调节配置其它要素,提高经济增长质量的作用。当网络成为一种传递信息的工具应用到劳动中的时候,劳动者有更多的时间去思考问题,进行技术和管理的创新,从而进一步推动经济的高质量增长。

网络信息产品和网络信息服务可以创造GNP,在发达国家信息产业产值的年增长率是传统产业的3-5倍,是国民经济增长的2倍。在1995-1999年中,美国经济增长的三分之一要归功于信息产业。据日本通产省预测,其信息产业以年均13%的增长率扩大其在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以电子计算机和信息网络为代表的信息产业,己经成为对日本经济增长贡献最大的产业。我国1999年信息产业国内生产总值虽然只占GDP的3.4%,对GDP增长的直接贡献率却已达到10%左右(张德斌,2001)。网络经济还促进了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知识和技术的投入比重逐渐增大,物质资源投入比重逐渐降低。网络经济本质上是知识经济,知识经济时代的经济将由外延增长为主向内涵增长为主转化。

生产力智能化减弱经济的周期波动

经济周期是以实际国民生产总值衡量的经济活动总水平的波动。马克思(1975)指出:“现代机器大工业的产生及其所特有的物质技术关系,是产生经济周期波动最根本的、具有物质性和本源性的条件。”经济周期波动是现代工业所特有的生活过程。网络经济的直接性可以极大减弱经济的周期波动,它缩短了生产到消费之间的迂回路径,弥合了产销鸿沟,从而更好地抑制经济波动。

同时,网络时代,新技术、新知识,及其获取方式的创新速度,要远远快于传统工业技术革新的速度,导致新行业、新市场新需求不断涌现,成为决定经济持续增长的重要推动力。

再者,在网络经济时代,信息优化了价值规律配置资源的功能,弥补了市场经济价格机制失灵的缺陷,也使得经济运行趋于平稳。网络的出现减少了交易的许多中间环节,大大提高了信息的传输速度和传输量,从而使经济发展过程中各个环节、各产业部门之间的不平衡幅度缩小,使经济增长的升跌幅度减小。

生产力智能化优化社会的经济结构

人类社会是一个由经济结构、政治结构和观念结构构成的有机整体,其中经济结构作为社会的原生结构决定和制约着社会的政治结构和观念结构,并构成政治结构和观念结构即社会上层建筑的现实基础。社会经济结构是人们在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的各种关系,即人与自然的关系和人们之间社会关系的总和。马克思(1972)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指出:“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依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

生产力智能化优化社会的经济结构。生产力智能化使劳动力和资金在整个要素中的比例不断下降,技术和组织要素的比例不断上升。研究表明,在研究和开发方面的投资至少能为社会带来 30%的收益,而新机器设备等有形资本投资只能带来8%-10%的收益。近年来频繁出现的知识经济概念,实质上是突出科技和管理在生产要素中的作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在提升科技和管理在生产要素中的地位。

历史上,产业结构的每一次重大变化或调整,都与科技进步密切相关。一方面,科技进步可以带来一系列的新产业群。科技进步,尤其是新兴技术领域的开拓,必然会导致各种资源的合理利用,导致新产品的不断出现。随着新产品生产规模的日益扩大,逐渐形成新的产业部门。另一方面,生产力智能化可促使产业结构向工业化、信息化方向转变。生产力智能化刺激需求结构,使产业结构发生变化,对需求结构具有十分重要影响生产力的智能化使劳动力在产业间转移,促进产业结构发生变化。

生产力智能化的发展推动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也给生产方式和人们生活带来重大影响,特别是凝聚高新技术、有很大市场潜力的新产品,对产业结构调整具有很强的导向作用。因此,经济结构调整的动力在科技,希望也在科技。通过生产力智能化,改造和提高传统产业,发展新兴产业和高技术产业,提高产业技术水平,形成合理的规模和结构,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步伐。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增强产品市场竞争能力,是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基础。

生产力智能化影响现代社会的生产关系

生产关系是人们在物质资料生产过程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生产力的不断智能化使劳动者和生产资料所有者在社会生产关系中的地位越来越趋向平等化、合理化。

第一,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多元化。首先表现在劳动者越来越有机会成为生产资料的所有者:一方面,生产资料所有者正在由相对单一的“公有制”或者“私有制”变为公有、国有、个体私有、合伙、股份等多种所有制;另一方面,占有股份的人数占社会人口总数的比例越来越大。其次,表现在产生了人们获得生产资料的有效运行机制:由于以智能化信息系统为基础的市场机制在各种资源配置中所起的作用越来越大,人们通过股票市场获得生产资料所有权已经成为一种灵活的、操作性很强的机制。在这种生产资料所有制“多元化”的过程中,劳动者尤其是“白领”劳动者越来越多地成为生产资料所有者。随着“白领”阶层人数的增加,劳动者占有生产资料的比例也会大大增加。这种多元化实际上意味着要求实现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平等化,这是由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的矛盾运动规律所决定的。

第二, 劳动者和生产资料所有者在社会生产关系中的地位越来越趋向平等化。突出表现在生产过程中人与人的关系方面:在生产组织内部,由于生产中操作知识和技术方面的需要,劳动者中白领阶层的比例不断扩大。由于生产资料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分离,生产资料所有者和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相互关系正在发生微妙的变化:生产资料所有者逐渐失去了以往高高在上的生产指挥者的地位,而作为劳动者的白领阶层则逐渐成为生产活动的主导者,甚至成为生产的指挥者;在生产组织的结构方面,出现了由金字塔式向“扁平化”的转变,等级和层次越来越不明显。这种转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由生产组织中原有的上下级关系转变为平等的关系,由封闭在某一岗位中的同事关系转变为相互平等的“网络化”同事关系,由执行自己并不十分了解的命令转变为参与式的工作,由努力调整自己的行为使之与其他人同步转变为充分理解公司的意图和合作的知识,从而达到一种工作上的默契;在生产组织相互之间,大生产组织与小生产组织也不再是一种完全的“大鱼吃小鱼”的竞争与吞并关系,而更多地是一种互利互惠的合作关系,是一种更加“平等”的双赢关系。

第三,产品分配更加合理化。由于生产力智能化的不断发展,产品分配不再是单一的“按资分配”或“按劳分配”,而是多种分配方式。在这种分配关系中,劳动者可以分配到更多的与劳动需要有关的消费品,有些产品既是生产资料,又是消费资料,如电话、电脑、汽车等,因此,也使产品分配更加合理化。

结论

综上所述,生产力智能化使现代社会生产关系发生了并且还在发生着重大变化,这种变化的总趋势是生产关系的平等化、合理化。历史经验表明,信息时代的到来,为我国带来了一次追赶世界发达国家的新的宝贵机会,失去这个机会,将使我国在信息时代再度落后。所以,抓住机遇,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充分利用科学技术实现生产力的高度智能化,促进我国的繁荣发展,是当代中国人的历史重任。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M].人民出版社,1971

2.严耕.终极市场-网络经济的来临[M].北京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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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张德斌等.网络金融与风险投资[M].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2001

6.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M].人民出版社,1975

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人民出版社,1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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