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8 10:32:13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行业监管体制,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成立已经有20多年的历史,对推动整个社会经济正常有序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近年来我国证券市场上频繁出现的会计造假和审计失败的事件,表明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体制存在一定的问题。
(一)监管主体不清,监管机构重叠。我国会计行业的多头监管现象普遍存在。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事务所具有“指导”、“管理”或“监督”职责的机构除中注协外,还包括财政部、审计署、证监会等。但由于各自职责不清,造成监管主次不分、监管不力。各政府部门都可以在有需要的情况下对事务所实施检查,必然会造成多头监管、重复检查的问题,不但影响事务所的日常经营活动,也增加了政府的监管成本。另外,机构的重叠必然导致“踢皮球”现象;另一方面的问题是政府凭借其掌握的“特许、配额”等一些弹性稀缺资源进行各种形式的“设租”行为,加剧了市场竞争的无序和审计服务质量的低劣,使大量上市公司舞弊及注册会计师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状况一直得不到根本改善,并导致了一定程度的腐败。
(二)政府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干预程度过深。政府对行业干预过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行为的干预;对跨地区审计的限制;对审计对象的限制;对审计报告的干预。政府对行业的过多干预,扰乱了会计市场的公平竞争机制,限制了事务所的发展。尤其是对跨地区审计的限制,这种不公平竞争状况的存在制约了会计行业的发展。另外,政府对企业经营活动的干预,必然会影响到注册会计师发表的审计意见。比如,审计某些国有企业时,主管部门为了保持局部稳定或为了粉饰政府官员在任期间的政绩,就会利用其所掌握的权利实行各种办法干预审计工作,影响了审计报告。
(三)监管的法律法规不完善。近年来,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以《会计法》为主体,以《注册会计师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为补充的会计监管法规体系。该体系从原则性规范到操作性规范都做出了详细、合理的规定,但同时也存在一定的问题:
1、由于这些法律法规立法的时间不一致,同时加上外界环境的变化,使得这些法律条文在涉及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上存在不一致之处。同时,在对注册会计师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上也存在不对等的地方。
2、《独立审计准则》的法律地位没有得到确认,以致人民法院对诉讼案件裁决时认为《独立审计准则》是行业标准,不足以作为注册会计师的辩护依据。
3、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对民事法律责任的规定不够详细,对于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的违法违规行为,我国的相关法律仅规定了对其追究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很少涉及民事赔偿处罚,这就使得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的风险收益比较大,而相对的违规成本比较小。
(四)行业自律机制薄弱,监管效率低下。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主要是通过注册会计师协会对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进行监督检查;同时,在各事务所内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以加强对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的管理和控制。一方面由于我国会计服务市场化程度不高,尚未形成一系列规范性的制度和公约,行业协会自我保护和自律监管力量薄弱,自律机制尚未建立;另一方面我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属于财政部的一个下属事业单位,具有半官方半自律的性质。
自律监管也存有缺陷:一是自律监管的独立性不够,在行业自律管理中,由于协会与事务所之间存在会费交纳的利益关系,使得社会公众怀疑协会的独立性;二是协会的权威性不高,由于协会属于一种民间职业团体,其权威性不如政府高,惩戒措施有限。这些方面的因素,使得行业自律监管的效率低下。
二、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辅以独立监管机构的监管模式
目前,对于我国应该采用哪种监管体制,学者们各抒己见。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是政府监管模式、行业自律监管模式、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模式和独立监管模式。其实,不管选择哪种监管模式,都要以我国的政治经济体制、市场经济理念以及历史文化背景为依据,最终目的是为了提高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质量,切实保护公众特别是投资者的利益,促进职业服务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
所谓的监管是建立在管理部门全面、真实掌握监管对象相关信息的基础上的,政府距离市场主体最远,很难全面、真实地掌握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特点及运行规律,而协会距离市场主体最近且具有专业优势,同时协会可以通过加强行业组织之间的合作及与外界的交流,不断地改进和完善自己,因此行业自律监管的作用不容忽视;独立监管机构承担监督职能,对行业实施有效的、独立的、透明的监督,同时可以加强政府和协会的联系和沟通,为行业维护公众利益提供一种外部的保证;政府是从整体和大局上对行业进行宏观监督,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行业的公信度,同时由于只有一种宏观层面上的监督,也避免了大包大揽造成的资源浪费。最后,上述三者的管理均基于一种法律授权的基础,这样一种管理体制在强调外部监督的同时也保证了一种内部监管主体的相互制约,形成了一种法律授权、行业自律、政府监督与独立监管并行的现代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体制。
(一)政府监管方面改善的措施。“政府监督”是指政府对行业的发展负有监督、指导之责,政府监管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善:
1、明确监管者的身份,解决多头监管现象。为解决多头监管现象,避免各职能部门职责不清导致的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无效监管,降低监督检查成本,减轻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负担,同时提高政府的监管功效,应对有权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的各政府部门做出相应的调整。以财政部为主要领导部门,由有权对注册会计师行业行使检查监督的部门组成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会议,进行交换、沟通和协调行业监管信息,联合开展检查工作,共同开展对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违法造假案件等的监督检查及处理处罚,研究制定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法规,检查核实有关管理政策的落实情况等,形成一个务实、协调、有效的监管网络。
2、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按《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目前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可采用有限责任制和合伙制两种形式。实践证明,有限责任制不利于规范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风险成本比较小,不利于内部制约。应去掉“有限责任制”的形式,推行合伙制,既有助于完善民事赔偿机制,又有利于会计师的内部牵制,降低违规风险。同时,完善统一现有法律规定不一致的地方,尽量使其趋同,明确《独立审计准则》的法律地位。
3、加大违规者的处罚成本,降低其预期风险收益。目前,在会计行业中,一些违法违规者往往基于风险成本与收益比较差异,在差异较大时,不惜以身试法,攫取非法经济利益。因此,在注册会计师涉及的诉讼案件中,一旦法庭判决执业者罪名成立,不但有责任的合伙人要承担金钱和名誉上的责任,其所在的事务所也可能因此背负沉重的债务。改变我国现行的只对责任人实施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不力、几乎无民事处罚的现象,形成对其民事赔偿处罚机制。
(二)行业协会监管方面的改善措施。“行业协会监管”是行业的具体管理事务由行业协会负责。为了体现行业协会的独立性,行业协会应逐步从挂靠行政机关中独立出去,政府公职人员不能在协会任职,协会会员不得在政府部门担任相关的职务,使协会摆脱半官方半自律的性质。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改善:
1、健全行业自律组织体系。协会应严格执业资格管理,推行执业道德,提供高质量的培训计划,加强管辖范围内的执业质量调查与惩戒工作,督促CPA公正执业。健全行业自律组织体系,建立会员大会、理事会、秘书处三方相互制衡的内部治理体系。中注协对省注协实行垂直一元化业务领导,自上至下设立监管部门,建立有效的监管制度。
2、建立同业复核制度。各省注协成立统一要求、统一标准的同业互查组,成员主要由非执业会员构成。非执业人员的加入可以缓解我国CPA人员不足,同时也增加了互查组的独立性。在成立复核小组时有关部门要制定合理的方法和程序,选拔优秀的非执业人员,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复核小组对被复核会计师事务所的制度、报告和业务等进行审核,做出评价并出具同业复核报告。为增加透明度,报告必须是公开的,公众可以随时查阅被复核会计师事务所的同业复核报告和相关资料。
3、尽快制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进一步严格对执业注册会计师的审查制度、年检制度;完善行业业务报备制度、谈话提醒制度、惩戒制度;建立CPA与事务所诚信档案;完善后续教育,加大后续教育执行力度。
(三)独立监管机构的设立。政府监管是否公平是新的行业管理体制能否有效运作的决定因素。因此,应成立一独立于政府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机构,尤其是在经济等方面独立于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同时,该机构的成员应以非执业人员为主,以审核、监督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独立性。
英国最初的行业监管体制是纯粹的行业自律,经过150多年的发展,英国CPA行业监管体制的核心虽然还是行业自律,但与最初的行业自律相比,已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现已形成行业自律监管、独立监管与政府监管相结合的体制。美国的CPA行业自律监管对世界各国CPA行业监管的发展影响最大,在120年的发展历程中,它由最初的纯行业自律,经过期间的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监管的不断摩擦,发展到现在的独立监管、行业自律监管与政府监管相结合的体制。英美CPA行业监管体制的变迁,在早期主要是诱致性变迁,后期是诱致性制度变迁与强制性制度变迁的交替进行。
一、英美CPA行业监管体制的变迁过程
英美CPA行业监管体制都是由最初的行业自律,经过法律规范、政府的适度监管,成立独立监管机构,发展到现在的自律监管、政府监管和独立监管相结合的混合体制。
二、英美CPA行业监管体制变迁动因分析
(一)监管目标引致
英国2003年后实行的是行业自律监管为主、独立监管与政府监管为辅的混合监管体制;美国萨班斯法案后实行的是独立监管为主、行业自律监管与政府监管为辅的混合监管体制。
英美CPA行业监管体制是随着CPA行业监管目标的变化而变迁的。
1.在监管目标只有一个,即保护CPA行业整体利益时,CPA行业实行的是纯行业自律监管体制,尽管提高执业质量、维护行业声誉会给公众带来好处,但从当时的监管目标本身来看,只是为了行业的生存和发展。
2.在监管目标演变为保护行业利益和维护公众利益并重时,CPA行业实行的是自律监管为主、政府适度行政监管为辅的体制。
3.在监管目标发展到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为主,保护行业利益为辅时,CPA行业监管开始引入独立监管体制。以美国为例,20世纪30年代前,CPA行业监管的目标只是为了维护CPA及事务所的垄断地位,确保执业CPA的利益,行业监管是自发性的自律行为;30年代后,虽然《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赋予了SEC监管CPA行业的权力,且SEC也是出于维护公众利益而实施监管的,但直到70年代,SEC还只是对自律监管组织进行适度监管,并不介入CPA行业日常监管,监管主体是AICPA及州注册会计师协会,监管目标仍然主要是为了维护CPA行业利益,这一阶段的监管体制是政府少量介入的行业自律监管体制;70年代后,AICPA为了避免政府过度介入CPA行业监管,而自行改革行业自律监管体制,设立POB并推行同业互查,在社会公众的呼声和政府的压力下,行业自律监管的目标发展为行业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并重,这一阶段的监管体制是政府适度监管下的行业自律监管体制;安然事件后,维护公众利益成为CPA行业监管的主要目标,行业监管体制演变为现在的独立监管为主,自律监管和政府监管为辅的体制。
(二)监管主体引致
CPA制度确立之初,人们普遍认为CPA行业监管是职业团体内部的事,所以监管主体只有行业自律组织,监管体制也只能是行业自律监管;当CPA对证券市场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影响逐渐增大时,单纯靠市场机制监管CPA行业会造成市场失灵,政府开始介入CPA行业,并进行适度监管。此时的监管主体包括行业自律组织和政府,从而CPA行业监管体制就演变为自律监管与政府监管相结合的体制;而当CPA审计舞弊案时有发生且对证券市场影响较大、很多公众对CPA行业信誉提出质疑时,政府就会加大监管力度 ,或建立独立的监管机构,以避免行业或政府的不独立。此时的监管主体有行业自律组织、政府部门和独立监管机构,其监管体制也就是英美现行的独立监管、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监管相结合的体制。
但我国监管体制的变迁与监管主体的变化几乎没有必然联系。1980年我国恢复CPA制度之初,行业监管主体只有政府部门实行政府监管体制;之后政府决定成立CPA行业自律组织,并由自律组织代为履行政府职能,监管主体是行业自律组织,实行的却是政府监管为主的体制;现在的监管主体包括行业自律组织和多个政府部门,实行的是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监管相结合的体制。其监管体制变迁是政府行政命令引致,与监管主体变化无关。
三、英国CPA行业自律监管体制变迁对我国的启示
(一)英国CPA行业自律监管体制的主要贡献
1.作为行业自律监管的发源地,为各国CPA行业监管体制的建立指明了方向。
2.为行业自律监管体制树立了典范。美国的自律监管体制坍塌,英国不仅没出大问题,行业自律监管反而更加稳固,这本身就值得世界各国借鉴学习。
3.分而治之有其自身的优越性,它可以通过自律监管组织之间的竞争促进CPA行业的发展。
4.能够审时度势,及时调整应是英国监管体制的另一大优势。从职业团体的分散管理,到团结合作,再到加强政府监管、实施统一透明的外部监管,说明这个行业监管最古老的国家不仅没有固步自封,而且在不断寻求改进和完善策略。而一系列的改革措施在取得实质性进步的同时,也使CPA行业的公信度大大提高,自律监管也取得了重大进展。
5.与美国重在帮助教育的同业互查相比而言,英国的联合惩戒和独立惩戒措施更为严厉,监管力度更大,效果也更好。另外,对CPA个人及对事务所合伙人的经济处罚,比对事务所的处罚更重,也是英国的CPA行业监管效率更好的原因之一。
(二)英国CPA业务自律监管体制的不足之处
与其他国家的CPA行业监管体制相比,英国最大的特色是多个CPA职业组织共同实施对CPA行业的自律监管,即分而治之。前已述及分而治之的优越性,但也有其不足之处。笔者认为分而治之的主要缺点是:
1.ICAEW、ICAS、ICAI和ACCA这四个被英国贸工部认可的CPA管理职业团体都设有注册委员会、惩戒委员会和申诉委员会等,负责各自的考试、注册管理、规则制定和行业监管等工作,其准入条件、执业标准和监管力度必然会有区别,从而会使监管质量和会员的执业质量有差异。长期以来,六大职业团体在投诉和惩戒制度上各自为政,职业团体在投诉和惩戒程序上存在较多的差别。
2.不同的职业团体间虽有合作,但更多的是竞争,在自由竞争的情况下同样存在市场失灵问题。
(三)英国CPA行业自律监管体制带给我国的启示
1.CPA职业团体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由于CPA的利益与社会公众不尽一致,社会公众理应要求加强对CPA 的监管。而CPA职业团体出于自身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同时迫于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压力,必然会规范CPA执业行为,监管CPA提高审计质量,维护行业信誉,从这点来看,CPA职业团体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又是一致的。
2.政府对CPA行业的适度监管是非常必要的,但政府的监管应是宏观管理与指导,而不应介入CPA行业的日常细节管理。
3.条件允许时,可成立独立的监管部门,以弥补行业自律监管的独立性不足和政府监管的官僚性缺陷等问题。
四、美国CPA行业自律监管体制变迁对我国的启示
(一)美国CPA行业自律性监管体制的优点
AICPA作为世界上最有影响的会计职业组织,其行业自律监管为CPA行业监管的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主要表现为:
1.为CPA执业制定了最系统完整的审计准则体系。
2.成立公众监督委员会(POB),设立证券市场业务部(SECPS),对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CPA审计业务分别管理,创新了行业监管体制。
3.同业互查制度是较为有效的自律监管方法。
4.在安然事件前,POB的监管被多数人认为是有效和值得推广的。
(二)美国行业自律监管体制的缺陷
1.POB受经费等诸多因素限制,并不能独立发挥监督作用。POB的经费来源是通过AICPA下属的SECPS从所监管的会计师事务所筹集。因为缺乏财务上的独立性,POB不可能完全独立于注册会计师行业,所发挥的监督作用极其有限。AICPA和原五大对POB的支持不够,也是POB不能发挥应有监管作用的一个重要因素。2.美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近几年与SEC的关系过于紧张,AICPA利用其影响削弱了SEC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督作用。3.同业互查被认为是相互挠痒的组织,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4.美国的自律监管重在帮助教育,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处罚措施不力,其处罚形式只限于会员权力范围内,一般只是强制后续教育和暂停会员资格,最严厉的措施也就是取消会员资格,但这并不会对被处罚人的执业产生实质影响。
(二)美国行业自律监管体制对我国的启示
1. AICPA的很多监管理念和方法是值得我国学习和借鉴的,不能因为安然事件就否定美国的行业自律监管。
2. 注册会计师协会应正确处理好公众利益与行业利益的关系,AICPA因法律没有授权其监管地位,使其过分地强调了维护行业利益,最后将自己陷入CPA行业的代言人角色,这是值得中注协吸取的教训。
3.从SEC与AICPA长期存在的矛盾中可以得出,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监管的密切配合是CPA行业监管发展的方向。
4. 同业互查虽然不具有强制性,但它是美国CPA行业自律监管的最有效方法,为美国CPA行业监管作出了巨大贡献。虽然每次同业互查都被评为优秀的安达信,仍没有逃脱解体的命运,但我们可以想象,如果没有同业互查,类似安然事件的审计失败案早已发生。同业互查自身有待逐步完善,如互查方式、互查责任等需要改进。但同业互查为CPA行业自律监管方法指明了方向,我国CPA行业的执业质量检查应大胆借鉴。
中图分类号:DF438.1
一、银行业监管的一般理论
(一)银行业监管的概念
从狭义上讲,银行业监管是指国家金融监管机构对从事存款、贷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组织行为和经营行为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总称。从广义上讲,银行业监管不仅包括国家金融监管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外部监管或他律监管,也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内部监管或自律监管。国家金融监管机构对银行业外部监管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自律监管是相辅相成的。我国银行业的专门监督机构是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即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银行业监管的目标
监管目标是一个国家制定监管制度的依据,监管目标的确立关系到具体的监管规定,因此,监管目标的确定是对银行进行监管的首要问题。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3条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由此可见,我国商业银行的监管目标是两个:一是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保证银行业的健康经营和发展;二是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保护公众尤其是存款人的利益。这样的银行监管目标也是完全符合巴塞尔委员会《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对监管目标的建议,是符合现代银行监管的目标的。
(三)银行监管的内容
银行的监管目标也就决定了其监管的内容。依据《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及各国监管的实际情况来看,商业银行的监管大致包括以下方面:1.市场准入监管。是银行监管的首要环节,他能够保证进入金融市场的银行具备良好的品质以及合理的银行数量;2.银行业务运营监管。是对银行的持续性监管,必须要履行审慎监管的原则,通过对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信贷风险及流动性等进行监督管理,来确保银行的稳健运行;3.市场退出监管。是银行不能满足监管当局的审慎要求时,而监管当局所采取的一项措施。这三者有机结合在一起,服务于银行监管的全过程。
二、我国银行业监管体制的特点及其存在问题
银行业监管体制,是指国家对银行业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责划分方式和组织制度。与本国政治经济体制、宏观调控手段、金融体制、金融市场发育程度相适应,各国确立了各自不同的银行业监管体制。概括起来,主要有中央银行与其他金融监管机关共同监管和设立专门的银行业监管机构两种类型。
(一)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现状
我国现阶段实行的是“一行三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的分立金融监管格局。其中,银监会负责监管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存款类金融机构;证监会负责监管证券公司;保监会负责监管保险公司;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国的中央银行主要是负责制定并保证货币政策的执行,加强宏观调控。
(二)我国银行监管存在的问题
我国银行业监管是在改革开放后逐步发展起来的,由于金融改革的进程一直滞后于经济体制改革,特别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我国银行业进一步对外开放,使我国银行业监管在与国际接轨过程中,也发现一些值得重视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部分条款操作性不强。这些需要加强的监管规则主要体现于《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一是审慎经营规则可操作性不强。《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1条规定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同时银监会颁布的大量规则也涉及审慎经营规则,但由于缺乏约束力和可操作性,基层监管部门难以有效执行。二是监管措施规则的操作性不强。《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禁止分红、禁止转股、禁止出境等监管措施。但未形成细化此条款的具体规则,使基层监管部门无法有效使用这些监管措施,从而影响银行业的有效监管。
2.有效的市场约束机制尚未建立。所谓的市场约束机制,就是市场参与者借助于银行自愿以及银行监管当局强制的信息披露的基础上,通过自觉提供监督和对银行实施约束,并对银行产生的激励和制裁的行为与过程。在我国,银行监管仍然是以外部的行政监管为主,有效的市场约束机制监管并没有建立。
3.缺乏对监管者的监管。在我国,监管人员在对银行依法监管过程中无人对监管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管,其是否做到廉洁公正、秉公执法?是否利用了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目前,我国并没有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也没有制定出一套对监管者进行再监管的指标体系来衡量监管者的成效。因此,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间往往存在着利益关系,对于加强监管人员队伍建设和防范银行的风险是十分不利的。
三、完善我国银行业监管体制的建议
(一)完善银行业监管的法制建设
我国虽已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关于金融的法律法规,但与我国的经济及银行发展需求来讲,仍然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因此,完善我国银行业监督的法律体系,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1.制定法律的实施细则。2.建立健全执法传递机制。3.培育公众的法律意识,优化金融法治环境。国家要继续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等来推行普法教育,以培育公众的法律意识,同时也要加大法律的制裁力度,来树立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观念,从而使全社会对法律做出合理性的认同与信赖。
(二)强化市场约束体系对银行业的作用
市场约束是用来保证银行体系在整体上长期安全运行的必要条件,同时也是现代银行监管体系中不可或缺的方面。在搞好外部监管的同时,要注意发挥市场机制的约束与淘汰作用。1.完善银行业信息披露制度。我国颁布《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是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原则、内容及管理方法等方面作出了非常具体的规定。该办法的出台,不仅表明了我国商业银行将按照国际惯例来运作以及提高银行信息透明度的决心与信心,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我国在信息披露制度上的缺陷;2.充分发挥社会的监督作用。加强银行业协会的自律,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可以考虑在银行当局的支持下,全国只设立一个国家级的银行业协会,各级地方协会可作为其派出机构。在运作方式上,可定期举办研讨会,就出现的新情况进行讨论,加强信息交流,联手抵制欺诈银行资金的行为,以保护银行业的利益及体系安全。
(三)加强对监管机构进行再监管
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可以考虑由中央银行、财政部和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对监管者的活动及所制定的规则进行监督。以至于增强监管工作的透明度和社会舆论的监督。通过社会公众、中介机构及被监管对象的监督,来规范监管人员行为,来防范监管工作中“道德风险”,同时也要加强监管考核制度的建设。目前,我国还未建立起一套严格的指标体系来衡量监管的绩效,也无法评价监管者的监管成效。因此,必须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规范监管者的行为,强化银行监管行业的内部控制,保证监管的公正有效。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