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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档案管理汇编(三篇)

发布时间:2023-09-28 10:32:17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公司档案管理,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公司档案管理

篇1

1.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为指导原则,建立层层把关的档案管理体系,规划好档案管理的总体要求,制定好各类档案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指定专业人员进行管理。另外,还要规范档案借阅手续,防止档案的损坏和流失。健全的档案管理制度规范包括:(1)立卷归档制度,包括归档范围、归档时间和归档要求等;(2)档案保管制度,包括档案的安全保护和库房、设备管理措施等;(3)档案保密制度,包括档案的保密措施及对档案人员的保密要求等;(4)档案利用制度,包括利用范围、方式、要求、批准手续等;(5)档案人员岗位责任制,包括档案人员的具体职责、权限、任务、考核和奖惩措施等。建立完善的管理体制,由大股东档案机构代之收集大部分企业的行政管理档案,进行整理、保管、统计和提供利用工作,因此在构建现代企业体制中要注意抓好档案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档案事务所、档案保管中心等档案中介服务机构需要扩充发展和加以规范监督。监管部门和中介机构要确定企业档案信息来源的合法渠道,在产权体制改革中提供档案利用服务。还要注意收集、管理好改革过程中形成的档案。与此同时,要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档案管理人员的素质直接关系到档案工作的质量及水平。总之,根据形势的发展,逐步建立和完善企业档案法规制度,必须转换机制、转变职能,打破原有的管理模式,推进股份制企业档案工作实现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因此要积极发挥档案信息交流主渠道的优势,将科技资料、信息情报及库存档案实行统一管理,设立多功能、海量信息存储和信息类型多样的拥有综合管理职能的档案信息中心。

2.加快档案信息化建设

部分股份制企业在无约束机制时档案的移交接收非常困难,档案种类不齐全、收集不完善、程序不标准。因此要加快档案工作的现代化建设,加大档案工作标准化和规范化的推行力度,要更新管理方法,使其逐渐实现现代化,改变单一的手工检索和服务方式,逐步实现计算机联网,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建立跨企业、跨地区的档案信息开发应用网络,建设目录中心,形成信息开发体系,发挥体系的整体功能。档案管理工作的技术手段和条件是提高档案管理工作效率、确保档案服务工作质量的重要条件,是档案管理工作创新的硬件基础。首先要对档案目录进行数据录入、打印装订,实现纸质目录与电子目录配套保存使用。由于历史原因,档案目录的传统装订方法采用的是手工填写、账本式装订,经过长时间的翻阅,容易造成档案目录字迹模糊、纸张破损。另外,因手工填写字迹潦草、难以辨认,给档案的开发和利用造成很大不便,给档案资料的查找带来很大困难。针对此种状况,应在档案信息系统建设中加以改进,组织人员对所有档案目录进行数据录入、校对、打印和装订工作。重新装订后的档案目录实现了纸质目录与电子目录相配套,查阅方便、准确、快捷,提高了档案利用效率,给档案的开发和利用创造了便利条件,为档案数字化管理奠定了基础。

篇2

会计档案作为专门档案的一种,除了具有原始性、记录性、文化性、信息性、知识性、有机联系性、凭证性、真实性等一般属性以外,还具有自身的一些特征,主要包括专业性、时序性、平衡性、规范性、责任性、公开性等。其中,专业性主要源于会计专业活动,时序性主要源于会计档案的形成次序,平衡性主要源于多种形式会计档案的相互符合,这三个属性归属所有会计档案,而规范性、责任性、公开性则为上市公司会计档案的特征。

1.规范性。对于我国上市公司,《证券法》、《会计法》、《审计法》、《公司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已经对其会计档案生成和管理的规范性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实行会计电算化以后,监管部门一般采用强化生成和修改权限、限定统一软件或文件格式、指定权威媒体等方式来规范电算化会计档案的管理。

2.责任性。上市公司会计档案无论在形成程序还是信息内容方面都必须严格符合相关法规和客观事实,它直接关系到成千上万投资机构和个人的利益,间接关系到证券市场的稳定乃至整个国家的经济秩序。为此,各上市公司都从健全相关管理制度、明确目标责任、完善内控系统等方面强化会计档案的管理责任。一般来说,财务部门对会计档案内容的准确、完整承担直接的责任,而档案部门对会计档案的安全保管、利用负责。在公司外部,国家往往通过严格的会计立法、审计立法、市场监管立法等建立和健全管理制度,任何个人和法人的相关违法行为均将受到严惩。

3.公开性。普通公司的会计档案是有一定的私密性的,而作为一家上市公司,首先必须对公众投资者负责,这也就决定了你必须放弃原来的私密性,转而公开你的会计档案,接受公众(不论是否股东)的监督。一般来说,对于公众应公开会计报表,而对于审计和监管部门则公开全部会计档案。

二、我国上市公司会计档案管理的主要问题

自20世纪80年代后期,我国证券市场起步,上市公司就已存在会计档案管理不善的问题。因为当时上市公司数量不多且证券市场管理极不规范,该类问题还未受到足够的重视。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问题的严重性越来越凸现出来。近年来,我国上市公司中发生的与会计档案有关的案件层出不穷,比较著名的有银广夏、蓝田股份的虚假陈述案,通海高科、麦科特的股票发行欺诈案等,而且都是采用会计档案造假的方式虚构利润以骗取贷款、融资以及证券市场交易差价。下面我们就来分析一下我国上市公司会计档案管理的主要问题。

1.上市公司对会计档案管理态度的二重性。一些上市公司以为,只要季报、半年报、年报等按时编制完成,会计档案的作用就不大了,有的甚至无专门的档案馆(室)而由控股公司的档案馆(室)代管,会计档案被看成是累赘。与这一现象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上市公司在财务造假或利润操控时却非常“重视”会计档案。上市公司麦科特通过伪造出口设备融资租赁合同、材料和产品购销合同、进出口发票和海关印章等手段,于1997年虚构利润0.4亿港元,1998年虚构利润0.38亿港元,1999年虚构利润0.13亿港元,2000年虚构利润0.93亿港元。麦科特如此“重视”会计档案就是为了上市融资。

2.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不当。关于会计档案保管期限的问题应该区别对待:有的上市公司存在无意或有意(掩盖违法犯罪事实)提前销毁或隐匿会计档案的问题。如上市公司圣方科技在2006年年初的一则董事会公告中称,公司价值1.1亿元的二号发电机组被公安机关确认为涉案赃物,而公司8年前用来收购发电机组的1.16亿元配股募集资金去向不明。公司关于收购该发电机组的会计档案全部遗失。也有的上市公司存在超期保管会计档案的问题,给公司带来不必要的负担。需要特别强调的是,现有的会计档案最低保管期限(会计凭证15年)小于《刑法》和《民法通则》的最长诉讼时效(20年),而过早地销毁会导致相关司法取证的困难。

3.会计档案的相对独立性难以保障。这包含会计档案本身的相对独立性以及会计档案管理机构的相对独立性两部分。它们理应是超然于各种利益因素之外的。然而,当前上市公司普遍存在内部人及利益关联者通过对会计档案的干预和控制来牟取私利的现象。这种现象发生在会计档案收集――保管――利用的各个环节上,甚至影响到上市公司的监事会、独立董事以及公司外的审计机构和监管机构。在银广夏造假事件中,银广夏通过虚构交易对象、伪造销售合同及出口报关单、虚开增值税发票、伪造免税文件和金融票据等手段,虚构巨额利润达7.45亿元。深圳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却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关联利益机构肆意拉抬股价,整个事件完全是一场彻头彻尾的骗局。

4.会计档案信息开发利用不足。美国档案学者谢伦伯格系统地阐述了档案的“双重价值论”,认为档案具有两种不同的价值,一是对原形成机关的第一价值,具体体现为行政管理价值、法律价值、财务价值和科技价值;二是对其他机关和个人利用者的第二价值,具体包括证据价值和情报价值。从上市公司角度,充分开发利用会计档案的第一价值可以更多更好地创造财富。而对于第二价值来说,证券法规禁止上市公司用来牟取私利,要求上市公司及时面向公众会计档案信息。这两方面目前上市公司的表现均不佳,主要原因既有管理素质的问题也有道德和法律责任的问题。

三、完善上市公司会计档案管理的措施和建议

1.更新认识,推进制度建设。加强学习和调研,认识会计档案对公司、公众和监管部门的重要作用,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会计档案整理和保管。在公司内部,应设立独立的档案管理部门,其负责人的任免也应报请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甚至可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直接委派。独立董事除了具有适当的法律和经济资质外,还应具有适当的档案监管素质,再强化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以此制衡财务和档案部门的工作。另外,上市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也应纳入会计档案责任人的行列。

在公司外部,首先建议改由证监会或证交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进行审计,从中挖掘信息、寻找问题。这样可以打破会计师事务所和上市公司之间的畸形委托关系,保证会计师事务所地位的独立性,便于其公正、客观地开展工作,审计费用可由监管部门统收统支,也可由证交所各会员单位的会费或由投资者保护基金中支付。其次,还应适当增加证监会法律、财会和档案专业人员数量,强化人员专业素质,并充分发挥各级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作用。最后,还应该强化对档案管理人员法律责任的追究制度。上市公司会计档案的完整性、安全性一旦出现问题,无论档案人员是工作失误还是违法犯罪,均应以立法形式严厉追究责任。

2.保证会计档案适当的保管期限。《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外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保管到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的会计档案,应当在销毁清册的备注栏内和保管清册的相关栏内列明。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也不得销毁。另外,考虑到《刑法》和《民法通则》的诉讼时效以及调查取证的延时,应将会计档案的最低保管期限适当调整为22~25年,使之更好地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服务。

3.加强会计档案的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会计信息的潜在利用价值必须通过利用实践来实现,除传统的查阅、展览、制发副本及证明、目录信息、咨询等服务方式以外,建议档案人员积极主动地开展主题编研,采用静态分析、趋势分析和同业对比等财务分析技术,深入进行数据挖掘工作,这样既方便公司管理层及公众的利用又可能发现一些隐藏较深的问题。根据电子会计档案逐渐普及以及信息时代的效率要求,各上市公司还应改革并加强会计档案的编目、检索等工作,推行实用、高效的会计档案检索、分析以及决策支持系统,不断提高会计档案利用的服务效率和质量,并强化相关网络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另外,建议将档案管理作为上市公司信息资源管理的核心,推行文档一体化,完善前端控制和后端监管。

参考文献:

篇3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档案管理,提高档案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企业档案管理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档案管理

第二条 公司档案实行集中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档案室在总经理办公室领导下,负责全公司主体档案的管理,并对部门及所属单位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 档案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本企业文件材料归档和档案保管、利用、鉴定、销毁、移交等有关规章制度;

(二)统筹规划并负责本企业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和提供利用工作;

(三)指导各部门和所属单位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

(四)监督、指导本企业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

第四条 各部门确定人员负责归档文件材料的收集和整理,按各种档案归档时间定期交档案室集中管理。

第五条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具有相应的档案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三章 档案的归档

第六条 归档的范围是公司在筹备、成立、经营、管理及产权变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

一、本企业内部形成的文件材料;

二、本企业所属单位和派出机构(包括境外机构)应报本企业的文件材料;

三、本企业引进项目、外购设备等带来的文件材料;

四、本企业投资的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应向本企业提交的文件材料;

五、本企业参与的合作项目,合作单位按要求应向本企业提交的文件材料;

六、本单位执行、办理的外来文件材料。

第七条 归档的时间:

一、管理性文件材料一般应在办理完毕后的第二年上半年归档。

二、工业企业产品、非工业企业业务项目、科研课题、基建项目文件材料在其项目鉴定、竣工后或财务决算后三个月内归档,周期长的可分阶段、单项归档。

三、外购设备仪器或引进项目的文件材料在开箱验收或接收后即时登记,安装调试后归档。

四、企业职工外出参加公务活动形成的文件材料应在活动结束后及时归档。

五、会计文件材料在会计年度终了后由会计部门整理归档,保管一年后向档案部门移交。

六、电子文件逻辑归档实时进行,物理归档应与纸质文件归档时间一致。

七、磁带、照片及底片、胶片、实物等形式的文件材料应在工作结束后及时归档。

第八条 下列文件材料应随时归档:

一、变更、修改、补充的文件材料;

二、企业内部机构变动和职工调动、离岗时留在部门或个人手中的文件材料;

三、企业产权变动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四、其他临时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第四章 档案的鉴定

第九条 每年应对档案进行一次清理,从档案的内容、来源、时间、可靠程度、名称等方面鉴别,确定各类档案的保管期限(文书、财务、科技档案见具体办法附表)。

公司档案保管期限分永久、长期、短期三种。介于两种保管期限的,保管期限从长。

第五章 档案的销毁

第十条 档案销毁的具体工作由档案室管理室承办,对已失效的档案,认真鉴定,编制销毁清册,立卷归档,永久保存。

第十一条 送交档案形成部门(分公司)对拟销毁案卷的清册进行初审,经处(分公司)级负责人签字同意后,连同销毁档案的书面报告送总经理签字批准。

第十二条 销毁时要有档案人员二人以上,并由主管部门派人监销,共同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第六章 档案的保密安全

第十三条 档案管理人员和借阅档案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及公司各项保密制度,认真做好保密工作。

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档案查阅借阅制度;履行借阅登记手续,认真审查审批权限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

第十四条 借出的档案材料务必定期归还。借出使用期间,不许转借他人,不许带入公共场所。

第十五条 任何人不许将档案内容泄露给无关人员,如有泄露和公布档案内容者,应视情节轻重,按《档案法》要求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档案管理人员向借阅档案者提供、出具有关证明时,一定要以档案材料原始记载为依据,不得弄虚作假出假证;涉及企业机密的档案材料,必须经总经理同意后再作决定,严防泄密。

第十七条 档案室禁止吸烟,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和私人物品带入库房, 明显处要有安全防火设备。

第十八条 非档案管理人员,未经批准不准进入。

第十九条 档案人员下班必须对档案室进行检查,锁好门窗、档案柜,切断电源后方可离开。

第七章 档案的利用

第二十条 凡需利用档案者,均须填写文件查阅单,依据调阅权限和档案密级,经各级领导签批后方能凭单阅档。

第二十一条 案卷一般仅供在档案室阅看,利用档案人员必须爱护档案,不得涂改、损坏、私自抄录、复印、圈点、批注等。

第二十二条 查阅文书、人事、财务、科技档案,分别由总经理办公室、人事、党委、财务、技术、设计等主管部门负责人签批。抄摘档案内容,须主管部门同意才能带出档案室。如需复印档案资料,应有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查阅单中注明复印内容,由总经理办公室安排。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借阅档案应由本部门负责人签字,外单位借阅档案,应持有单位介绍信,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经总公司主管领导或总经理、党委书记批准。

第二十四条 借阅期限不得超过15天,到期归还;如需再借,应办理续借手续。

第二十五条 借阅档案应严格履行手续,办理借阅登记,当面点交清楚。归还时严格检查,并在借用登记予以注销。借阅者要爱护档案,确保档案的完整性,不得擅自涂改、勾画、剪裁、抽取、拆散或损毁。借阅档案交还时,须当面查看清楚,如发现遗失或损坏,应及时报告主管领导。

第二十六条 档案管理人员对查阅借阅档案及归还档案,均应在档案查阅登记薄上进行登记;对重大或重要项目的查阅,要做好利用效果的反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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