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02 17:24:01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学校法律法规,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作者简介]杜以昌(1972- ),男,山东滕州人,石家庄铁道大学,副教授,硕士,研究方向为教育法学;李继光(1982- ),男,河北栾城人,石家庄铁道大学四方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张媛媛(1983- ),女,河南项城人,石家庄学院化工学院,讲师,博士,研究方向为食品科学。(河北 石家庄 050043)
[基金项目]本文系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新时期高校依法办学与学生权益保障研究”(项目编号:HB11FX002)和河北省社会科学发展研究课题“高等学校学生权益保护的制度化研究”(项目编号:201103045)的阶段性成果。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3)18-0047-02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在校大学生法治观念与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学生与高校之间的诉讼案件虽相比往年减少了一些,但依旧较多,并且种类也更多了。站在被告席上的高校不仅有名不见经传的院校,也有全国著名的高等学府。这些诉讼案件中,学校败诉的比例较高,学校付出了很大的诉讼成本,高校在学生的日常管理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法律风险。因此,依法治校,切实保障学生合法权益,规避法律风险是高校管理者需要认真研究的问题。
一、司法审查高校管理行为现已进入了常态化
长期以来,我国基本处于“高校无讼”的状态。因为依据《民法通则》的解释,“高校属于事业法人,这种称谓将高校与学生管理纠纷纳入了民事诉讼而排除在行政诉讼之外。”传统的法学理论则认为学校对学生的管理应该是内部行政行为,高校对内部纠纷的处理权属于高校的特别权力、不具可诉性、不受司法审查。高校与学生的关系是一种管理和服从关系,不由法律调整、不得寻求法律救济。由于现今法律规定中对于高校的性质及法律定位比较模糊,所以在以往的众多司法实践中,各级法院按照各自的理解和判断,对于学生与学校之间的诉讼案件,很少案件受理后进行了判决,大多以“此案不属于法院受理的范围”为由驳回了学生对学校的。
法院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高等学校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法律赋予了各高校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权,对其实施公权力的行为,也把它纳入到了行政诉讼制度的监督范围。法院对高校案件的受理和学生胜诉的高比例,使广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日益增强,对于学校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事件,许多学生勇敢拿起法律武器,将学校告上法庭,从而使司法审查高校管理行为进入了常态化。
二、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高校作为独立的教育机构法人,有“自主管理”的权利,高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如从法律角度看主要有两个方面的法律关系。一是行政管理法律关系。学校与学生的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主要体现在颁发学位学历证书和学籍管理两个方面。学校依据《教育法》的规定,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颁发“两证”权、学籍管理权是国家法律赋予的,属于教育行政管理权的范畴,因此高校与大学生之间在作为核心的教育权问题上存在着行政管理法律关系。学校对学生实施具有行政性质的行为,学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二是民事法律关系。我国《高等教育法》规定:高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高等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学生交了相应的学费,学校就应该为学生提供良好的教育服务,这样学校与学生之间就形成了一种具有服务合同性质的民事法律关系。
三、高校学生管理中的法律风险透析
多年来高校行政化的管理模式是学生管理的通用模式,部分教育工作者受师道尊严的影响,法律意识淡薄,把学生作为机械式的管理对象。在学生管理过程中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重权力、轻权益的现象,对学生合法权益缺乏充分的尊重,进而造成一些学校以权力侵犯权利的事情,导致学生学校的案件逐年增多。具体表现如下:
1.侵害学生的受教育权。学生的受教育权主要有:学生的听课权、考试权、学位权、名誉权、参加校园活动权、学生的建议权等,非经法定程序无论何人和组织都不得剥夺或限制学生的受教育权。目前部分高校却在许多环节上存在法律风险。如高考录取过程中发生过2001年青岛三名学生状告教育部侵犯平等教育权案、2011年某些知名高校在高考录取前与部分高分学生签订录取承诺书却不能兑现引起纠纷案以及因大学生违反校规校纪被开除学籍而引发的案件,等等。
一、近年来我国学校法律纠纷的现状
近年来学校的各种法律纠纷,不仅种类繁多,而且涉及的法律也十分繁杂。根据学校法律纠纷的权利主体,可以将学校的法律纠纷划分成以下三种。
一是学生的权利被侵犯造成法律纠纷。在教育中,作为主体的数量众多的学生是权利被侵犯的主要对象,这种类型的法律纠纷在总的学校法律纠纷中占有相当大的一个比重。二是教师的权利被侵害造成法律纠纷。学校运行中,教师常常也作为弱势的一方,其权利也是经常被侵犯。三是学校的办学自利问题造成的法律纠纷。学校作为一个社会单位与相关的单位发生的法律纠纷,办学自问题就是与上级分管部门或者地方政府部门发生的纠纷等。
二、学校法律纠纷的原因探讨
1.办学理念的落后以及传统思想下的领导治校
在现代社会,随着法制理念的普及,人类进入到了一个权力和义务的时代,人们开始重视和维护自己的权益,这些又被制定成法律予以保护。随着社会对教育培养人才的进一步重视,法律开始全面介入教育领域,而人民的受教育权也急需要法律的保护。近年来我国制定了《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都是为了规范教育中的各个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可以说现代社会中,没有哪个领域可以离开法律。现在我国的办学思维模式还是一种管理学层面的或者是一种按照教育政策来办学的理念,与现代的依法治校理念还有一定差距,正是这种治校理念问题为如今的学校法律纠纷埋下了隐患。教育是社会的一个系统组成部分,有其特殊性和不同于一般的法律应用。当我们没有依法治校的理念时,学校领导很容易按照个人喜好来制定许多规章制度,这些规章制度缺乏法律依据,甚至有些学校的规章制度直接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悖。例如,随意地开除有不良行为的学生,规定取得学位必须要过英语四级,考试作弊就取消学位授予等。教育部多次重申不得将学位与四六级挂钩,但是很多高校打着办学自的旗号,公然无视教育部的规定,如此种种,都是因为缺乏办学治校的法律理念。所以,这种行为就更容易造成法律纠纷。
2.市场经济下学校办学主体的多元化
教育从最早的私人办学到近代的国家承担起教育的义务,直至在如今市场经济下办学的主体日益多元化,更多的私立学校出现,使得教育中的法律纠纷愈发多见和复杂。由于私立学校的法律地位和公办学校不同,有更大的办学自,关于私立学校的招生、培养和收费等,都会引发争议。如几年前各种高考复习班,号称可以保证孩子上一个什么样的大学,甚至可以签合约保证,当家长交了高昂的费用之后,学生并没有考上大学,但事后学校直接关门,造成家长们维权无门。如此种种,可以说办学主体的多元化显然使得法律调节学校法律纠纷更加棘手,但是我们不能否定这种多元化的办学,更不能一刀切,因为未来社会发展,教育肯定是走向更加多元化的办学。这就更需要国家制定更加详细和有针对性的法律,对于这些处在特殊地位的学校进行法律的规范。
3.教育活动中,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划分不明确以及缺乏问责机制
我国的学校管理方式经常是很多部门对学校运行都有管理的权利,但当学校出了事情却又找不出一个能负责的部门。这种只规定权利,却无视对各个主体义务的规定也是亟待改进的。在教育学生中,政府、学校及家长三者对学生负有怎样不同的法律责任?学生在学习期间受到伤害,经常由于三者界定不清,互相推诿,使得保护学生往往成为纸上谈兵。国家制定了很多的法律条例,但是很多纠纷却找不到负责任的一方。教育涉及的主体比较多,教育中的许多问题正是因为对这三者的权利和义务划分得不够明确,使得在学生出了问题之后,找不到该被问责的人员。国家要保证九年义务教育,可是学校却有劝退学生的惩罚权利,还有近来有些家长希望能自己在家教育孩子,父母的家庭教育是否可以当做九年义务教育,也是需要进行更加细致的探讨。这样的情况下,义务教育的实施更需要法律的规范。否则很容易三方都没有尽到义务,从而使得学生的受教育权得不到保护。
4.教育法律体系的不完善与各地规定的差异
虽然近年来一直致力于教育法律的修改与完善,相继出台了多部法律来规范教育中的关系。但是依然缺乏对教育更加细致有效的法律,这点特别是到了市场经济下的教育中,体现更加明显。缺乏与现行法律相配套的下位法律,比如说《学位授予法》、《学校筹备资金法》,比如说各个学校收取择校费、如何收取、收取多少这种情况是完全没有法律规定的。所以制定相应的学校办学法律来调整和规范教育活动是十分必要的。而且教育因为涉及到不同的地方因素,难以统一管理。近代以来,将教育权逐渐下放到地方,也加大了教育法律的制定与实施的难度。因为我国地广人多,各地的经济、文化、传统各不相同,直接反映到教育上,就是各地教育政策有很大差别。再加上经济发展的东西部巨大差距,如此一来,也很难从国家层面制定法律来保障和规范各地的教育。就是制定了统一的教育法律,在各地实施中也会面临多种多样的困难。
三、学校法律纠纷解决的对策及途径
1.明确教育活动中不同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关系
在我国一直以来对学校的地位有很大的争议,学校能否成为一个法人,学校如何履行自己的法人地位,家长作为孩子的第一监护人,在教育上又该有怎样的权利和义务,国家作为保证九年义务教育的主体,又该怎样保证九年义务教育的顺利实施等。这样权利和义务都要在法律上有一个明确的表述,这样才能减少以后的教育法律纠纷。教育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为前提而产生的社会关系,教育法律关系是法律调整教育关系而出现的一种状态,凡是纳入了法律调整的教育关系都是教育法律关系。并不是所有的教育关系都有法律调整,只有与社会发展息息相关的重大的教育关系,国家才制定相应的法律来进行规范,以确保各方主体权利义务的实现,维持教育秩序的稳定,促进教育的健康发展。
2.提高教育工作者的伦理道德水平和加强对学校行政权力的监督
虽然学校纠纷问题主要是法律问题,但是法律与道德联系密切,许多法律规范来源于道德规范,道德“底线”要求常常会转化为法律规范来加强其对人们行为调节的强制力。紧紧依靠法律不能完全调节学校内部的关系,更多地是要唤醒教育工作者的道德良知,让他们用高尚的道德做出表率,来感染学生,进而在校园内部建成一个人人讲道德、有追求的和谐的求知氛围。关于教师的管理和规范,关于如何保护学生,如何对教师这一职业进行更加严格的挑选和审查,十分有必要借鉴国外的一些成熟的法律模式。当前各学校必须重视教育工作者的职业道德,各地区选拔聘任教师时,首先对其道德予以考察,如有不适合作为教师的,一定要谨慎聘任。入职以后,也要加强对教师的继续教育,提高教师的职业素养。树立全校以人文本的教育理念,倡导教育工作者对学生的爱护和关怀。要与时俱进,在教育工作者中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同时,也应该尊师重教,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解决他们的困难,改善他们的生活和工作条件。在制度保障方面,建立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指导性制度、政策性制度,完善师德建设的五大机制,即培养机制、激励机制、监督淘汰机制、评价机制、运行机制。
3.完善教育法律体系,促进教育法制建设现代化
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制定更加细致和科学的教育法律,比如说像学校处罚学生的法律、学位授予法律,甚至可以制定招生的法律、学费收缴法律等。当前学校里面很多法律纠纷就是因为没有统一的法律来进行校园运行的规定,如当前很多农村开始撤并中小学,这种行为是否合法,是否侵犯了农村学生的受教育权,这些都是需要法律进行更加细致的规定,而且要有相应的监督处罚机制,切不可让法律成为一纸空文。
二是修改违反上位法的一些地方上的法律条例。很多地方上的法律条例公然侵犯了宪法规定的人们具有的权利,如受教育权、教育选择权等。很多地方法律的错误和狭隘也需要我们纠正和整理规范。做到下位法不违反上位法,上位法不违反宪法。一定要将学校里面的所有违反法律的规章制度予以废除,还有很多法律和规章制度没有涉及到的一些法律纠纷,一定要以保护弱者的视角出发,这样才能真正地做到公平正义。只有将法律自身的问题解决了,法律才可以更好地调整学校的法律关系,也只有法律合法,人们才会更加认同和遵守法律,才会更容易地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才能真正做到依法治校。
三是要提高法律的权威性、效果性。让所有的教育工作者都将法律视为神圣不可侵犯,也让所有的受害一方相信法律可以维护自己的权益,依靠法律来伸张正义。总之,找出教育法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实行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构建出能够规范办学行为、保障教育发展的可依、可信、可行的、完善的教育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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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谭细龙.论我国教育法制建设中的问题及其对策.中国教育法制评论(第6辑),2008.
[2] 李晓燕,陈蔚.学校办学法律纠纷现状、成因与对策探讨.中国教育法制评论(第6辑),2008.
一、高校大学生法律素养现状
(一)法律知识略显不足
调查显示(表1),在对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调研中,大学生对《义务教育法》(73.30%)和《教育法》(60.53%)的熟识度相对较高,只有51.21%的学生了解《高等教育法》,39.58%的学生了解《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但整体的认识水平仅仅停留在名称和部分内容上。
(二)法律意识明显欠缺
调查(图表2)显示,“假如你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你是否会选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有60%左右的学生选择会通过维权维护自身权益,其中51.33%学生选择向学校相关部门申诉,10.64%的学生选择向相关司法部门反映,同时也有38.03%的学生只会向周围同学倾诉或自认倒霉(27.12%),不采取任何行动(10.91%)。
(三)法律能力参差不齐
调查(表3)显示,学生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50.42%的学生不知道向什么部门反映情况,51.97%的同学对维权的相关法律法规不了解,51.86%的同学对维权程序不明确;在使用过维权渠道的学生中,有25.04%的学生在反映情况后一直得不到相关部门的回复和解决。
二、高校大学生法律素养不足的原因
(一)传统文化对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影响
首先,我国有着几千年的文化历史,传统的等级制、特权思想根深蒂固,自由和民主在普通人眼中很难实现,限制了人们追求平等的思想。其次,儒家的“仁义”思想、中庸的“礼德”思想、“以德服人”的人治理念已经深深地嵌入人们的头脑中,压抑了人们追求自由、平等、权利的意识,同时也阻碍了中国法制化进程。最后,中国传统的人治思想对法律移植产生冲突,虽然中国的法治建设已经打破了封建法律体系,建立了现代化法治体系,但是传统的人治思想和文化对人们的行为规范和法律理念仍起到不小影响,阻碍了现代化法治化建设的进程[1]。
(二)社会环境对高校学生的影响
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上存在的一些违法乱纪行为、执法不严现象、贪赃枉法事件层出不穷。随着社会的发展,尤其是“互联网+”时代,大学生能够及时了解各种违法犯罪的现象,让同学们的思想观念和价值观受到影响,致使大学生对法的感知、信任和敬畏降低,从而影响了大学生法律素养的实效和同学们对法律的认可度。
(三)高校对法律知识的普及传播投入不足
通过调研,高校进行法律知识宣传的主要方式有以下几种。开设法律相关的基础课程;举行法律相关的科普知识讲座;举办法律相关的校园、社会实践活动;通过网络、广播、海报等进行宣传。
调查显示,76%的高校较为注重大学生法律知识的科普和宣传,但有14%的高校仅通过开设法律课程进行法律知识的宣传,还有10%的高校没有相应的法律普及途径(见右图)。受学校对大学生法律知识传授的方法和途径所限,同学们很难养成良好的法律思维,部分同学受眼界所限,没有把精力放在学习法律知识上,单纯地认为学习法律知识仅仅是为了应付考试,影响法律学习的效果和法律素养的培育。
(四)高校大学生自身重视程度不够
随着高校教育事业的不断推进,特别是扩招以来,部分学生个人素质有所下降,很多学生忽视法律教育,对提高法律素养认识不足。尤其是在严峻的就业形势下,同学们把主要精力放在外语、计算机和专业知识上,忽视对法律知识的学习,认为法律知识仅仅是为了考试需要。这种思想影响了大学生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效果以及法律素养的培育。
三、提升高校大学生法律素养的途径
(一)优化社会环境,提高社会法律意识
增强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不仅仅是学校的责任,也是涉及社会、家庭等各层面的系统工程,要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素养,必须引起全社会的共同关注和广泛参与[2]。要大力宣传法律知识,让公众真正意识到当前社会是“法治社会”而非“人治社会”,进一步增强人们的法律意识;要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完善对权力的监督监管和制约机制,确保执法人员依法办事、公正执法,培养公民良好的法律情感。要对各类贪赃枉法、违法乱纪行为采取零容忍的高压态势,严厉打击,发现一例处理一例,不给违法犯罪留下滋生的土壤。要打造社会、学校、家庭“三位一体”的大学生法治教育网络,使同学们潜移默化地接受法治熏陶,从而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
(二)浓厚校园法治文化氛围
为普及同学们的法律知识,让更多的同学深入了解法律和法治观念,高校应充分利用多个教育平台和各种新媒体手段,积极开展法律、法治宣传,真正让法治的理念深入人心。要通过组织开展各类专题讲座和主题报告会对法律知识进行普及。举办同学们感兴趣的法制栏目,让同学们在娱乐中接收法律知识。开展模拟法庭审判活动,指导学生成立各种法律协会、法律社?F,让同学们在实践中提高法律素养。开展不同层次、不同种类的法律知识竞赛、法治话题讨论等活动,让同学们在潜移默化中提高法治观念,使大学校园形成一种学法、守法、用法的氛围,逐步培养大学生的法律信仰。
(三)加强高校法律教育的投入力度
大学生是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主力军,他们的法治教育和法律素养状况影响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高校要充分意识到法治教育的必要性,将法治教育放到与德育、专业教育同样重要的地位,加大对教师队伍建设和法律课程设置的投入力度。
首先要建立完善的教师队伍,加强对教师法律知识及法律素养的培训,努力给教师提供外出学习培训的机会,让老师们通过不断的学习培训,不断充电,使自己具备充足的法律知识,以便达到以身示范,依法执教、依法育人的目的。建立合法完善的激励、约束制度,完善优秀人才引进、奖励机制,投入更多的资金和设施,吸引更多优秀的教师加入到法律教育中来,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水平;规范以辅导员为主的兼职法治教师,让辅导员在与同学们的交往中,充分了解学生学法、用法的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法律思维方式的培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