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07 15:41:02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无形资产会计核算,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一、无形资产的定义
(一)关于无形资产的几种观点
1、无实体观念
有关于企业的无形资产,人们在进行会计核算和界定的时候由于在法律层面上不够全面和真实,总体上倾向于对无形资产进行“无实体”概念认定为多数,这种对无形资产认识的方法从宏观层面上显得范围很大,但是在具体的实务上略显不足,不能够成为实际会计核算的标准之一,只能够被用在进行学术讨论和研究方面。
2、具体列举观念
对于无形资产进行界定,其实是一种比较抽象的工作,近年来企业界对于无形资产的讨论,列举出了很多具体的名称,比如企业文化、专利与非专利技术、商标权以及著作权、特许权以及其他有关权利等具体名称,其实这种方法对于会计核算来说固然便利,但是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对于在经济中运行过程中对各种不同资产的认识以及界定方式快速转变,新型的资产出现速度逐渐加快,这种对无形资产以具体名称进行界定的方法已经跟不上时代的步伐,容易出现挂一漏万的毛病。
3、机构观点
IASC在1998年颁布的《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无形资产》中,对无形资产进行了如下定义:“为用于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为用于出租、或为用于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而我国在2001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中却将无形资产这样定义:“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
经过对比可以发现,对于切实存在的无形资产进行准确定义是非常困难的一件事情,而对于实际工作中企业核算的方式和方法,不同企业依据其不同的企业结构和资产价值呈现方式,都有其各自不同的核算方法。
企业可以通过针对企业内部会计部门以及企业经营过程中对资产的认知和界定,加强对资产的监督和及时进行辨认,争取从法律层面给与确认并记录在案,这样在企业内部会计进行核算的时候才能够有针对性,不至于将企业无形资产漏算。
二、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现状
(一)企业对无形资产确认方式以及范围无法控制
企业有很多无形资产,除去能够用资金和数额进行评估的价值之外,其余的全部几乎都可以算作无形资产。企业有自己的企业组织和结构、核心竞争力、独树一帜的企业文化、高效率的运转团队以及企业固有的商标、品牌、渠道等等方面,这些方面随着企业在市场中的成长,是时刻在变化的,是不能够用具体不变的资金数值来进行衡量的。
所以对于这种类型的资产,企业内部的会计核算部门没有标准对其进行核算,并且如果依据国际或者国内的无形资产法律规定进行比照核算,仍然还有很多方面脱离于法律所规定的范围之外,会计部门不能够对其进行定义和确认,所以目前我国企业对于企业内部真实存在的各种类型的无形资产无法确认,对各种无形资产所涉及的范围也无法控制,因为在某些层面还要考虑到企业的成长,对于某些在前期确定的无形资产还要进行更改以适应新的市场局势,所以如果要对企业无形资产做到准确把握,在目前市场和法律情况下做到这一点很难。
(二)企业自主研发的无形资产价值无法被真实评估
我国企业在自主研发方面进步速度不快,研发成果的出现往往不被重视,在很多方面都赶不上国际企业的研发速度和力度。相应地,在我国,企业会计对企业自主研发的无形资产界定和核算方面也远远落后于国际企业。在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中对企业自主研发的无形资产这样规定:“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仅仅包括从满足资本化时一直到其产生预定用途之后所发生的支出总额度”,这种定义同样是将无形资产强硬地进行数值化、资本化,缺乏灵活性和可扩展性。
这样的评估方法所导致的问题很快出现,比如在无形资产被研发出来之后,其在企业发展过程中所产生的作用和对企业的贡献,以及其本身对市场的影响等价值方面却被忽略了,对无形资产本身具有的实用价值和潜在价值评估不到位,严重影响了企业自主研发热情和力度,这种形式的无形资产评估方法已经跟不上市场发展的速度,导致我国企业内部自主研发的无形资产无法被正确、全面地认识,更不能够被真实评估,严重影响企业自身发展。
(三)企业对无形资产的后续增减值无法准确预测和掌控
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对无形资产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取决于企业领导者对市场和企业自身的观察力度,法律对无形资产的规定在一定层面上只是一次大概的反映,而具体到企业实务中去,企业内部所存在的各种无形资产只有企业领导者最清楚,如何对企业目前存在的各种无形资产进行认识和评估,这本身就是一项难题,而当企业快速发展,本有的无形资产如何变化,变化之后应该如何进行合理评估又是一项难题。
现在在企业中的年终评估,就是对一年中企业内部的无形资产进行改变确认的一项工作,然而随着市场竞争逐渐加剧,对企业内部无形资产变化的认识程度不够,这种评估工作大部分已经流为形式,而这种不严谨的工作态度,往往是企业内部逐渐腐化和危机产生的根源。
三、对无形资产进行会计核算的建议
(一)扩展无形资产的确定方式和范围
对于无形资产的确认,我国传统方式往往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多数要以发生交易活动产生资金变动的事项为依据进行无形资产的确认。但是这样就会对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逐渐积累起来的非交易形式的资产无法确认,比如体现在外部,企业积累起来的具有强力竞争力的品牌、长久客户、渠道、信誉等。体现在企业内部的适应市场竞争的企业内部组织结构、人才集群、管理方法、企业文化以及各种体制、机制和管理系统等等。
对表内无形资产的范围要进行适当扩大,同时还要对非交易形式的无形资产,企业可以通过表外方式进行评估,或者后续报告的方式交与会计部门进行统一核算,这样尽可能地涵盖企业的无形资产,使得无形资产能够被真实、全面的反映出来。
(二)设置灵活的资产研发评估机制和资金控制方式
一、关于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的确认和计量问题
过去会计准则规定,只有依法申请取得而发生的费用(例如:注册费、律师费等)才能资本化,研发过程中的材料费用、直接参与开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租金及借款费用等,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所以企业自行研发的专利权、专有技术基本不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只有企业外购的无形资产,才按照实际购入成本入账。这种情况下如果一个企业追逐短期利益,就可能不重视无形资产的开发,会计核算方法就可能束缚企业的创新能力。
但是,新准则中允许部分研发费用资本化。具体规定为:对于企业自行进行的研究开发项目,区分为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研究阶段的支出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进“管理费用“科目);开发阶段的研发费用,如符合下述条件:(1)完成该无形资产具有技术可行性;(2)企业有使用或出售意图;(3)有未来经济利益;(4)有足够的技术资源支持完成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等条件的;(5)相关支出能够可靠计量,应该予以资本化,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计入当期损益(进“管理费用“科目)。新准则还要求,企业须披露当期研究开发项目发生的研究开发支出总额,并说明其中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以及资本化计入无形资产成本的金额。新的会计准则在会计要素定义上,强化资产负债表观理念,适度淡化损溢表观的理念,对资产、负债相关科目,更坚持真实性原则,新准则中无形资产价值确认的核算方法,对于研发支出较大的行业,如IT行业、医药行业、精密仪器行业等,这项变化带来的影响不容忽视。公司最近一个年度若没有无形资产的相应摊销,在2007年1月1日使用新准则之后,当年的研发支出符合条件的予以资本化,当年年度的净利润必将大幅提升,后续年度的影响才可能渐次降低,直至基本消除。
二、关于无形资产的摊销问题
原企业会计制度和准则规定的摊销方法是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这对高科技企业是欠妥的。无形资产的摊销应根据相关新技术更新换代的速度加速摊销。新准则增加了无形资产摊销方法的选择,区分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再强制平均摊销,而是在持有期间的每一会计期末进行减值测试,计提的减值准备,据悉强生控股、G沪大众等公司的出租车牌照,便属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两家公司相关资产的年度摊销将分别减少1100万元、2300万元,由此看来,新准则的实行对于无形资产占资产份额较大的上市公司带来的影响将会很大,
另外,对于计提了减值准备后的无形资产,是按原始价值还是按账面价值在剩余年限内摊销其剩余价值,在准则和会计制度中都未作明确规定。本人认为计提减值准备后无形资产的摊销应与计提了减值准备后固定资产折旧的处理方法类似(在下面举例中一并体现出来),只有这样才能更真实地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关于专利权、非专利技术摊销的会计核算,《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摊销无形资产价值时,借记“管理费用――无形资产摊销”科目,贷记“无形资产”科目。也就是说,所有的无形资产的摊销均在管理费用中核算。但实际工作中,专门服务于生产装置的专利权或非专利技术和相关固定资产一起构成了该装置的固定费用,其与企业的管理费用无直接联系,并且往往价值较大。将该部分无形资产的摊销在管理费用中核算,既无法准确反映该装置所生产产品的生产成本,也不能合理地反映一个企业的管理费用水平,不利于同类企业间相关指标的横向对比。因此,本人认为,对于与某生产装置相关的专利权或非专利技术的摊销,应在“制造费用”科目中核算,以真实地反映经济业务的实质。
三、关于出售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问题
企业在出售无形资产时,主要是进行“注销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取得转让收入”以及“反映各种与转让无形资产有关的费用支出”等方面的账务处理。新旧《制度》和《准则》规定的看起来很规范,其实在企业的会计实务中很难执行,因为无形资产出售业务的各项工作往往不可能全部在同一天完成,前后可能会相差一段时间。于是,在进行此项业务会计核算时就会产生如下一些问题:
1.与“出售无形资产”有关的某些事项(比如企业的收款业务和付款业务等)在发生的当时(不可能等到计算出最终的出售净额时再进行会计核算)就必须按照其发生额及时进行会计处理,届时企业就无法编制出合理的会计分录
2.在“出售无形资产”整个过程没有结束之前,谁也不能武断地认为此项出售结果一定形成“出售净收益”或者产生“出售净损失”,也就是说,企业实际上没有办法按照“无形资产出售净额”来进行会计核算和反映。
3.当与出售某项无形资产有关的各项业务发生在不同月份时,即使企业已经将出售收入和出售支出分别计入了“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因为“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都是损益类科目,每个月末都要将其发生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而不保留余额的,由于跨越不同会计期间的缘故,企业依然无法实现对 “出售无形资产”采用净额加以核算和反映的目的。
解决上述存在的问题本人认为,在核算“出售无形资产”会计业务时可以设置一个类似于“固定资产清理”的会计科目如“无形资产处置”或“无形资产清理”类似的会计科目。
例如:红星公司3年前支付750000元的买价和30000元的相关费用购入一项专利技术,该项专利技术法定使用年限还剩10年,红星公司为此专利权计提过减值准备30000元,后来红星公司以680000元的价格将其转让给大宇公司,并支付了相关费用22000元,营业税率5%,甲公司应该根据该项业务发生时间分别编制如下一些会计分录:年摊销额780000÷13=60000元
(1)注销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借:无形资产处置570000无形资产减值准备30000贷:无形资产600000(2)取得转让收入
借:银行存款680000贷:无形资产处置680000(3)缴纳相关税费借:无形资产处置56000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34000银行存款22000(4)确认转让收益借:无形资产处置54000贷:营业外收入―出售无形资产收益 54000如果上例中红星公司只能以550000元的价格转让给大宇公司的话,仍旧发生22000元相关费用,那就将会产生出售净损失,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1)注销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借:无形资产处置570000无形资产减值准备30000贷:无形资产600000
(2)取得转让收入借:银行存款550000贷:无形资产处置550000(3)缴纳相关税费借:无形资产处置49500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27500银行存款22000(4)确认转让损失借:营业外支出―出售无形资产损失69500贷:无形资产处置69500
四、关于无形资产计价方法适应税法的几点建议
对于外购和自行研究开发的无形资产,现行《企业会计淮则》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基本相同,但税法还规定,企业当年实际支付的技术开发费用比上年增长超过10%(含10%)时,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不仅可以全部据实列支,而且在年终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校批准后,还可在其当年应税所得额中(但不得超过应税所得额)再直接抵扣50%。这项扣除规定与《企业会计制度》关于永久性差异的四种类型中的第四种情况(“按会计制度规定核算时不确认为费用或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则允许扣减”)相符。因此,企业为了计税的需要,必须在“管理费用”账户下设置类似“研究开发费”明细账户,以方便税务机关审核是否可以扣减及扣减多少。
如果改变现行会计处理方法,将不能扣减的开发费用计入“无形资产”价值,这样就不需调整应纳税所得额,从而使会计处理与税法处理口径一致,减少繁琐的纳税调整。如果在购入无形资产的同时,也购进有形资产即固定资产,其相关费用的分摊是具有弹性的,纳税人应事先测算、正确判断,寻求税收利益。如《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纳税人购买计算机硬件所附带的软件,未单独计价的,应并入计算机硬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单独计价的软件,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在购买计算机硬件时,其所附带的软件是单独计价还是合并计价,这要从作为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与作为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孰长、孰短考虑,还要考虑固定资产折旧要预计残值,而无形资产价值摊销一般则是摊完为止,企业应该事先测算,然后再做出相应的会计处理决策,做到合理避税。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2001.1.18
[2]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2006.2.15
按照我国财政部颁布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对无形资产所下的定义,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和商誉等。
根据《俄罗斯联邦会计与报表条例》,“无形资产被认为是企业资产的组成部分,具有价值并能给企业带来收入(或者能够为带来收入创造条件),能较长期使用而不具有实物形态”;而俄罗斯新的会计准则:无形资产核算一节中,并没有给出“无形资产”的概念,而是直接罗列了认定无形资产的条件:无实物形态,但可以辨认,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或行政管理而较长期地使用。也就是说,有效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或者一个业务周期,如果该业务周期超过12个月,组织没有转卖该项财产的意向,有能力在未来给组织带来收益,具有证明该项资产存在和企业拥有该项知识产权的主要权利的文件(专利、许可、其他保护文件和专利商标转让合同等等)。
俄罗斯使用的无形资产概念与我国的会计准则给无形资产所下的定义存在一定的差异。首先,由于我国和俄罗斯的政治体制有质的不同,导致核算内容有所不同,如就土地所有权而言,早在1994年《俄罗斯联邦会计与报表条例》第48款规定,“在经营活动中较长时间使用的并给企业带来收入的以下权利属于无形资产:著作权和其他科学著作、文学、艺术和合作权的合同,计算机软件,数据库;发明专利,工业设计,育种成果,商标,商号许可证权或者其他许可合同;以及土地使用权和自然资源使用权;开办费。”而俄罗斯财政部新颁布的《无形资产核算》却没有提及土地使用权。原因是1991年4月俄罗斯就颁布了新的《俄罗斯联邦土地法典》,对土地所有制关系进行了重大改革,取消单一的土地国有制,确立国家、公民、集体和集体股份所有制形式并存和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此后,逐渐在经济上实现了土地私有权,也就是说,已经可以依照现行法律将土地“归为私有”。而在我国,土地是国家的,不能将其“私有化”,因此企业只能拥有土地的使用权,并将其列为“无形资产”。
俄罗斯会计准则《无形资产核算》一节,还将“开办费”列入了无形资产的范畴,我国则将“开办费”列入了“递延资产”科目核算。值得注意的是:俄罗斯会计准则《无形资产核算》第4款最后一项单独阐述了“劳动者的知识和业务能力以及职业技能和劳动专长”不能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理由是:劳动者的技能和知识不能与自身的载体相分离,因而不能独立使用“。这项条款单独列出足以表明,当前一些学者认为,无形资产会计涵盖人力资源会计的观点值得商榷。
另外,俄罗斯会计准则《无形资产核算》没有明确规定,研究与开发费用作为无形资产重要组成部分的定义和计量方法。第38号准则将研究开发活动分为两个阶段,即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并相应规定将研究费用在发生时记入当期损益,而开发费用是否应于发生时记入当期损益则要看开发费用是否符合特定的条件,如符合则确认为无形资产。我国的会计准则规定,企业自创无形资产过程中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应采用费用化的会计政策;随着此项费用在未来生产成本中的份额越来越大的趋势,应当尽快以准则的形式加以规范。
除上述内容外,我国和俄罗斯在确定无形资产内容方面,如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以及商誉等方面基本上是相同的。从对无形资产的核算对象上看,俄罗斯会计准则《无形资产核算》规定较细,而我国的会计准则《无形资产》则规定得较为全面,但比较笼统。
二、无形资产计价
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的规定,无形资产取得的渠道有五种:购入、非货币交易、投资者投入、接收捐赠和自行开发。其中,购入的无形资产,应按实际成本计价;非货币交易获得的无形资产按交易客体的市场价格或同类产品价格计价;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计价;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或按有关凭据或按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计价;而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则按依法取得时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确定。其中,特别强调,企业在创建时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以该无形资产投资方的账面价值作为入账价值。此外,无形资产准则规定,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应按有关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规定确定。
相对而言,俄罗斯会计准则《无形资产核算》对无形资产计价的规定则具体得多。根据俄罗斯会计准则《无形资产核算》,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取得时实际发生的费用减去增值税和应退还税额来计价。其中,“实际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支付给(无形资产)拥有者的款项;为取得无形资产而支付的信息咨询费;为取得无形资产而支付的注册费、关税、许可证费等其他费用;为取得无形资产而缴纳的不可退还的税费;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直接费用等等。除此之外,如果无形资产是根据合同规定采用分期付款或者延期付款方式取得的,那么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全部计入应付账款中。在从无形资产的取得到投入使用过程中,还有可能发生补充费用,如相关人员工资和社会保险费,以及材料及其他费用等。这些费用应当记入无形资产原始成本之中。
另外,俄罗斯对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的计价采用与我国完全不同的方式。按俄罗斯的规定,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其原始价值为在创造和制作过程中发生的实际费用减去增值税及可退税额。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1)按照企业主(雇主)的工作执行程序或具体任务而得到的知识活动成果所有权归企业主(雇主)所有;(2)作者在与不是企业主(雇主)的客户(订货单位)签订合同时获得的知识活动成果所有权属于客户(订货单位);(3)以企业名称命名的商标或者是商品原产地证书,不能包括在自行开发无形资产实际发生费用内的费用主要是指“生产成本”及其他类似费用,但是直接和取得该无形资产有关的费用除外。无形资产入账后,其成本不再更改,除非俄罗斯联邦法律有其他规定。其他几种渠道取得的无形资产的计价方法在中俄两国的会计准则中比较相似。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俄罗斯会计准则《无形资产核算》中的条款规定比较细致,而且就某些方面而言,更接近国际会计准则,比如在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计价方面,我国的会计准则,相对而言不符合会计配比原则。虽然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计价比较难以确定,但是在一些费用可以明确作为无形资产取得成本时,应该予以资本化。而从另外的角度来看,俄罗斯会计准则《无形资产核算》也有与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无形资产》相违背的地方,比如说“开办费”的归属范畴。虽然开办费是企业为了在未来取得经济效益而发生的费用,但没有取得或产生可予确认的无形资产。所以笔者认为,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没有将开办费归入“无形资产”,而是归入“递延资产”的做法更为合理。
三、无形资产折旧和摊销
中俄两国在对无形资产摊销的会计处理上截然不同。首先,在摊销期限上,我国会计准则要求企业以无形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有效年限、收益年限三个期限的较短者摊销。如果合同没有规定收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年限,则摊销期不得超过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