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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服务行业发展汇编(三篇)

发布时间:2023-09-21 10:01:46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医疗服务行业发展,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篇1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2426(2007)12-0034-02

2006年9月20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起的首起医疗纠纷抗诉案在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开庭,原告是一名脑瘫儿,被告是安徽省立医院。一起普通的医疗纠纷案件,竟然惊动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影响可想而知:医患关系、医疗服务纠纷再次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其实,只要稍微回顾一下,我们就会发现不仅医疗服务,中国的整个服务行业侵权问题十分严重,旅游、物业、餐饮、美容美发等,几乎都存在不同程度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归责原则是确定行为人侵权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在侵权行为法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然而,理论界对服务行业侵权责任,尤其是其归责原则的复杂性缺乏较为深入的理论分析。笔者认为,只有立足本国实际,比较各国立法现状,才能保证制度架构的合理性。因此,笔者拟就我国服务行业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作一简要分析,以期抛砖引玉。

一、归责原则之体系

关于我国侵权行为法的独立成编,法学界已有较为统一的意见,但是关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的体系仍然存在较大争议。一种观点主张过错责任原则应该是唯一的归责原则,但是由于此种观点已严重滞后于现实生活,并且无法自圆其说,其影响日渐式微。另一种观点主张多元归责原则,其中又有分歧:有的学者主张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以米健先生为代表;有的学者主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以王利明先生为代表;还有的学者主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以杨立新先生为代表。

笔者认为我国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应为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众所周知,作为近代民法三大原则之一的过错责任原则至今仍为各国所遵从,构成各国法制之基础。关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兴起,则是由于近代工业革命以来,机器大生产的蓬勃发展,导致大量交通事故、工伤事故、缺陷产品致害事故的发生,而受害者由于自身地位、知识等的劣势,证明加害方的过错异常困难,因此,为弥补过错责任对受害者保护的不足确立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在现代社会,它已逐渐成为不可预料不可避免危险作业侵权责任的专有原则。至于有些学者主张的所谓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笔者认为,过错推定乃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个特殊规则,应主要适用于特殊侵权行为,其特殊性在于推定加害人有过错,只有加害人能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才能免予承担责任,本质上它并没有脱离过错责任原则,因此并无独立存在的必要。而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更小,只在于当事人对损害发生都没有过错,而根据实际,基于公平原则,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此外,关于严格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的关系,有学者主张二者毫无可比性,没有任何关系。而在英国,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对具有普遍适用效力的归责原则极为反感。其中,作为英美法系国家普遍使用的概念,严格责任只不过是个模糊的用语,其具体规则随侵权行为的不同而不同。但是笔者认为,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主要特征是不以过错为构成要件,受害者不需要证明加害者的过错,加害者也不能以无过错作为抗辩理由,其适用范围仅限于法律的明确规定。这和严格责任十分相似,虽然严格责任属于英美法系的概念,而我国使用的是无过错责任,但是这只是两国法律术语的不同,严格责任在英美侵权法上的适用范围是值得我国借鉴的。

二、我国现行法关于服务行业侵权责任归责原则规定之不足

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经营者经营行为的基本法律规范,对产品侵权责任和服务行业侵权责任作了一般规定。其中,产品侵权责任是指有缺陷的产品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该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等所应承担的特殊侵权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我国产品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在这一点上法学界已无太大分歧。

关于服务行业侵权责任我国目前尚无专门立法,学者对其归责原则的探讨也相当缺乏。何谓服务行业侵权责任呢?笔者认为,服务行业侵权责任简称服务侵权责任,是指服务的提供者提供的服务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而应承担的特殊侵权责任。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服务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没有作出明确的一般的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释义》认为:“消费者只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而受到了人身财产的损害,就可以依法获得赔偿。这里并不需要生产者、销售者或服务提供者具有过错。”毫无疑问,这里主张的是不论产品侵权责任还是服务侵权责任,都一律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但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释义》只可以作为一种学理分析,并不具有法定解释的效力。然而,对于医疗服务侵权责任,我国的相关行政法规却明确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2002年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事故。

作为基本法律规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服务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缺乏明确规定,而处于下一位阶的行政法规却对具体的医疗服务侵权责任明确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这无疑为法律的正确适用造成了混乱,带来了困难。仅仅因为一个行政法规对医疗服务侵权责任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而推而广之,对所有的服务侵权责任亦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在当今中国的司法系统中,这种情况不是不可能发生的。但是,众所周知,服务业的范围是极其广泛的,包括旅游、餐饮、物业、通信、美容美发等等,如果无视它们的差异,通通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势必将使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无从保护。而且,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许多国家对于服务行业侵权责任都没有采纳单一的归责原则,尤其是在经济发达的英美等国。这也正是笔者在下文将要详细阐述的内容。

三、我国现行法之改进建议

法律是规范社会生活的,而现实的社会生活是法律的存在基础。关于我国的服务行业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探讨,当然要立足于我国的经济生活实际,取他人之长,补自家之短。

篇2

(一)思想政治意識存在偏差

医院作为我国医疗服务体系内重要组成部分,一线医务人员作为医疗服务工作核心成员。正式由于人们对医院这种认知,医院在思想政治教育存在偏差情况下,后勤管理人员在开展工作过程中,对自身工作岗位重要性认知存在偏差,自身工作和医疗服务需求之间存在显著差别。正式由于,在偏差思想政治观念影响之下,医院后勤管理工作人员工作积极性大幅度下降,医院后勤管理工作质量与医疗服务发展实际需求之间存在较大差别。从这个层面来说,提高医院后勤管理工作人员思想政治水平,对医疗服务高效开展具有重要意义[1]。

(二)思想政治教育落实十分低下

医院后勤管理工作质量,在医疗体系在发展建设过程中具有重要意义。现阶段,思想政治工作在医院后勤管理上落实存在偏差,医院后勤管理人员对思想政治组织认知缺乏,自身纪律性较为低下,团结观念不强。正式由于医院后勤管理人员在思想观念上存在偏差,医院后勤管理工作开展难度较高,无法有效提升医院后勤管理工作质量。医院后勤管理工作质量效率低下,后勤工作无法为医疗工作提供高水准服务,医疗运营缺少必要保证[2]。

二、思想政治工作在医院后勤管工作正面效应

医院后勤管理工作在思想政治上面存在偏差,造成医院后勤管理工作在落实过程中,存在各种各样问题。提升医院后勤管理人员思想政治水平,正确对思想政治工作认知,从思想层面上提高医院后勤管理质量,在医院后勤管理上面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一)借助思想政治工作,帮助管理人员树立正确职业观

提高医院后勤管理人员思想政治工作水平,需要以党的建设方针和医务工作职业指导内容作为基础条件,对医院后勤管理人员思想观念进行拨正,正确认知医院后勤管理人员对自身工作定位,推动医院后勤管理人员具有正确职业观,提高自身责任感,采取无私奉献精神,开展医院后勤管理工作,保证医院能够正常运营,借助高水准医院后勤管理工作,为人们提供高水准医疗服务质量,进而通过思想政治工作,推动医疗服务行业发展建设[3]。

(二)结合医务工作需求,提高后勤管理人员品质

医院后勤管理人员虽然并不是医疗服务行业一线医务人员,但是也是医院医务团队重要组成部分。所以,医院后勤管理团队管理人员自身素养及品格,对医院医务工作开展水平具有直接性影响。提高医院后勤管理中思想政治工作水平,思想政治工作需要与医务工作实际需求相结合,从专业技能层面提高思想政治工作质量,构建廉洁医务团队,有效提高医院后勤管理人员奉献意识与服务意识,进而提高医院后勤管理人员自身品格,逐渐提升医院后勤管理工作质量及效率。

(三)明确医院后勤人员职责分工

篇3

自2012年以来,包括药品、医疗器械等在内的涉及健康服务概念的股票在二级市场一直受到投资者的追捧。数据显示,按照申万一级行业分类,2013年以来,医药生物行业整体上涨了40.34%,在23个行业中位列第四位。

《意见》估计,到2020年中国健康服务业总规模达到8万亿元以上,成为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重要力量。业内人士表示,作为战略新兴产业,健康服务业的规模将会在未来十年迎来快速发展阶段。其在GDP占比也在逐步增加,在国民经济中地位也将逐步上升。从目前改革进度来看,健康服务业中的医疗服务将有望逐步打开发展空间。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负责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指出,在世界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健康服务业已经成为现代服务业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产生了巨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例如美国健康服务业规模相对于其国内生产总值比例超过17%,其他OECD国家一般达到10%左右,比较而言,中国还有很大的发展潜力和空间。

此外,《意见》首次对健康服务业进行了明确界定,提出了健康服务业的内涵外延,即以维护和促进人民群众身心健康为目标,主要包括医疗服务、健康管理与促进、健康保险以及相关服务,涉及药品、医疗器械、保健用品、保健食品、健身产品等支撑产业。并鼓励企业、慈善机构、基金会、商业保险等机构出资新建、参与改制、托管、公办民营等多种形式投资医疗服务行业。放宽市场准入,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入的领域,都要向社会资本开放。

涉及面广

产业体系庞大

兴业证券认为,此次《意见》所定义的健康服务业涵盖面极其广泛,即包括医疗服务、健康管理、健康保险以及相关服务,涉及药品、医疗器械、保健用品、保健食品、健身产品等支撑产业的庞大产业集群。这使得发展健康产业不仅仅局限于传统的医药领域,加快发展健康服务业不仅仅将是深化医改、改善民生、提升全民健康素质的必然要求,更由于健康服务业较长的产业链会使其成为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就业、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举措。

《意见》中明确提出发展健康服务业“对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也是从国家战略层面明确了行业发展意义,其高屋建瓴程度是过去各项细分行业规划中所罕见的,而规划所提出的到2020年,“基本建立覆盖全生命周期、内涵丰富、结构合理的健康服务业体系,打造一批知名品牌和良性循环的健康服务产业集群,并形成一定的国际竞争力,健康服务业总规模达到8万亿元以上,成为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重要力量”这一宏伟目标也是过去各项产业规划所未提及的。

医疗服务利好首当其冲

配套政策渐趋完善

在此次《意见》中使用大量篇幅阐述了提升医疗服务能力、完善医疗服务体系的重要性,为医疗服务产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契机。《意见》明确提出要建立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共同发展的多元办医格局。进一步明确鼓励企业、慈善机构、基金会、商业保险机构等以出资新建、参与改制、托管、公办民营等多种形式投资医疗服务业。

同时值得注意的是,《意见》还特别指出,要进一步放宽中外合资、合作办医条件清理取消不合理的规定,加快落实对非公立医疗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在市场准入、社会保险定点、重点专科建设、职称评定、学术地位、等级评审、技术准入等方面同等对待的政策;同时引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向高水平、规模化方向发展,鼓励发展专业性医院管理集团。我们认为,目前民营医疗机构之所以发展缓慢,与地方市场准入政策的缺失和职称等级评定、社保定点等方面制度的滞后不无关系,未来随着这部分配套政策的不断完善,民营医院有望逐步从专科领域拓展至综合性医院,从单体医院拓展至医疗服务管理集团。

创新业务模式值得关注

康复、中医药保健、大健康、医疗保险等领域或将受益

除了传统的医院式医疗服务,此次《意见》还提出要积极发展中医医疗保健、健康养老以及健康体检、咨询管理、体质测定、体育健身、医疗保健旅游等多样化健康服务。在传统医院以外,鼓励各地合理布局、积极发展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护理院、临终关怀医院等医疗机构。在中医领域,要求力争使所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和70%的村卫生室具备中医药服务能力,鼓励零售药店提供中医坐堂诊疗服务,开发中医诊疗、中医药养生保健仪器设备等;在保险领域,要求进一步丰富商业健康保险产品,鼓励商业保险公司提供多样化、多层次、规范化的产品和服务,同时建立商业保险公司与医疗、体检、护理等机构合作的机制,加强对医疗行为的监督和对医疗费用的控制,促进医疗服务行为规范化。我们预计随着这些政策的逐步执行到位,未来资本市场上有可能诞生与康复、中医药保健、大健康和医疗服务行为规范化相关的新型投资标的,已上市公司也有可能通过并购整合切入上述领域,形成新的市场投资热点。

积极培育支撑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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