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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风控措施汇编(三篇)

发布时间:2023-09-21 10:01:57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金融风控措施,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金融风控措施

篇1

(一)市场风险

由于金融衍生产品是由基础产品派生而来,其价值在相当程度上受制于相应的基础金融产品,因此所谓市场风险,是指由于金融基础产品价格波动所可能导致金融衍生产品投资人亏损的风险。在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中,衍生产品价格的变动更为敏感,多采用杠杆交易方式,跨期交易又使未来的产品价格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市场风险是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中经常面对的一种风险,相对其标的资产,金融衍生产品的市场风险更为突出。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方违约或无力履行合约的风险,是场外衍生产品交易的一种主要风险。一般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对手风险,指衍生合约交易的一方可能出现违约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可能性;另一类是发行者风险,指标的资产的发行方出现违约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可能性。

(三)流动性风险

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中涉及的流动性风险主要有两种类型:市场流动性风险与资金流动性风险。其中,市场流动性风险与特定的产品或市场有关,是由于缺乏合约交易对手而无法变现或平仓的风险,主要发生在场外衍生产品市场中;而资金流动性风险与交易的资金有关,是交易一方因为流动资金的不足,造成合约到期时无法履行支付义务,或者无法按合约要求追加保证金,从而被迫平仓,造成巨额亏损的风险。

(四)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由于不当或失败的内部程序、人员和系统或因外部事件导致损失的风险。由于操作风险是由主观因素所引发,所以本质上属于管理问题。此类风险在衍生产品交易中危险性极大。在世界金融发展史上,由于操作风险导致一些具有悠久历史和相当资金实力的金融机构损失惨重的例子屡屡发生,巴林银行破产事件就堪称金融衍生产品操作失败的经典案例。

(五)法律风险

在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活动中,由于交易合约在法律范围内无效而无法履行或者合约订立不当等原因引起的风险是法律风险。在金融衍生产品市场迅猛发展的背景下,导致在衍生产品交易中发生的亏损,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滞后有相当部分是源于法律风险。

二、我国金融衍生产品的发展状况

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工商企业、金融机构等经济主体迫切需要通过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回避各类资产价格波动的风险。20世纪90年代初,金融衍生产品开始在中国市场出现。1992年12月,上海证券交易所推出了我国第一个金融衍生产品国债期货,但由于缺乏统一的监管和相应的风险控制经验,爆发了“327”事件,最终于1995年被取消;海南证券交易报价中心在1993年推出深股指数期货,则由于市场规模太小在当年即被叫停;中国人民银行于1997年了《远期结售汇业务暂行管理办法》,允许中国银行首家试点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中国银监会于2004年正式颁布《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为金融机构从事衍生产品交易制定了专门的办法;2005年股市权证和债券远期交易正式推出,标志着我国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建立;2006年我国首家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在上海成立;2008年中国人民银行了《关于开展人民币利率互换有关事宜的通知》,正式启动利率互换业务;2009年《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2009年版)出台,中国金融衍生产品市场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总体而言,我国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呈现出稳步快速发展的局面,但与国际发达市场相比,还尚有距离。从产品类型看,虽然基本涵盖了远期、期货、掉期、期权这四类衍生产品的基础形式,但仍没有在国际市场交易活跃的利率期权、权益类与商品类等场外衍生产品;从交易量看,我国金融衍生产品交易量还很低,以利率互换为例,据《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公布的数据显示,2008年交易名义本金分别为4121.5亿元,同比增长90.07%,但其所占全球市场余额的比例还很小;从市场的发展来看,尚处于初级阶段,场内市场还未正式交易,场外市场规模有限,尚不能满足金融市场参与者的风险防范和投资需求。

三、我国金融衍生产品风险的成因分析

作为一把“双刃剑”,金融衍生产品能够规避金融市场的风险,但由于其杠杆性以及定价复杂的特点,也有可能将会带来更大的风险。我国金融衍生产品起步较晚,由于各种外部条件制约及金融衍生产品的自身特性,可能引发风险,出现一系列问题。

(一)监管体系尚待完善

我国金融衍生产品的监管主要由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和外汇管理局来实施,监管主体过于分散,完整的市场监管体系尚未建立。如果监管缺位,将可能导致灾难性的后果,2008年爆发的金融危机就暴露了场外衍生产品由于监管缺失而产生抵押贷款机构破产、投资基金被迫关闭、股市剧烈震荡及雷曼清盘等一连串事件的严重后果。虽然2007年中金所与上证所、深证所等机构签署了跨市场监管协作协议,在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联合监管迈出了重要一步,但银证期保的联合监管依然任重道远,如何加强协调,既要防止监管真空,又要减少重复监管,还需要不断探索。

(二)法律制度还不健全

要保障金融衍生产品市场有序运行,离不开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银监会于2004年颁布实施了《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金融衍生产品的监管法规。之后《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系列文本等制度的陆续出台,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风险管理制度,降低了法律风险。但总体看来,我国现行的与金融衍生产品有关的法规,基本上为部门规章,是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各监管机构针对具体的衍生产品制定的,缺少统一的有关金融衍生产品的国家法律。以期货市场为例,中国的期货行业正在迅速崛起,已成为全球第二大商品期货交易市场,而《期货法》至今还未出台。因此,与我国金融衍生产品的发展相比,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健全略有滞后,由于缺乏衍生产品交易和风险管理的相关指引,不能适应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发展的需要。

(三)内部风险控制能力不足

随着金融衍生产品在我国的迅速发展,各类机构对金融衍生产品的参与程度也在不断提高,但我国企业对金融衍生产品的风险认识和管理存在严重不足。2008年下半年以来,连续爆出中信泰富155亿元港元巨亏、国航亏损人民币68亿元等事件。作为独立交易主体,这些中央企业在参与海外衍生产品交易中,由于自身的风险控制措施的漏洞,贸然使用复杂的场外衍生产品,违规建仓,导致了风险失控,在股权、商品、外汇市场出现投资亏损。

四、我国金融衍生产品风险防范的措施

在金融体系日益国际化和市场化的趋势下,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在我国快速发展。金融危机的爆发也给我国金融衍生产品风险的防范与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建立健全高度协同的市场监管体系

由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具有跨市场、跨行业的特点,需要有关监管部门的通力合作、协调配合,建立一个较完善的监管体系。首先,为保证投资者利益,有必要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之间建立监管协调机制,通过信息的共享,协调监管职责,提高政府监管的效率和水平。其次,加强交易所和行业自律组织之间的联合监管,针对不同种类的金融衍生产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使交易者的市场行为受到有效的约束和规范。此外,还应加强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国际监管与合作统一,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总之,通过政府统一监管,确保在市场管理、交易法规、风险管理等方面的一致性,保证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建设

为了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我国有必要加强金融衍生产品法律法规的建设。第一,在立法方面,针对金融衍生产品的风险性和复杂性,应尽快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金融衍生产品设立专门性法律,出台统一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法》,以保证金融衍生产品交易规范、稳定发展。第二,制定和完善有关金融衍生产品创新的法律。创新赋予了金融衍生产品旺盛的生命力,也带来了风险。因此,对于创新应该在方案上充分论证,有法律依据,并具有严密的监控措施。第三,制定有关衍生金融产品风险管理的法律,使风险管理主体的职责分工、管理程序、规则的制定都受到相应的法律约束和指引,为金融衍生产品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政策环境。

(三)加强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

篇2

二、金融机构的风险控制措施

(一)遴选和培训精通风险计量技术、具有风险控制理论功底的复合型人才,建立金融机构专业化的风险管理和控制人才队伍

遴选和培训精通风险计量技术、具有风险控制理论功底的复合型人才,建立金融机构专业化的风险管理和控制人才队伍是金融机构风险控制在人才储备方面必须采取的措施。金融机构在经营过程中由于存在追逐利润最大化的冲动,经营管理层往往被利润冲昏了头脑,不顾市场形势的变化,盲目增资扩股,扩大法经营规模。随着经营规模的扩大,内部风险控制措施的弱化和外部经营环境的变化,都有可能给金融机构带来巨大的风险。而金融机构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方面存在着一些问题,更加大了经营风险发生的概率。主要是懂金融、通法律、了解相关经济知识的复合型风险控制人员严重匮乏,精通风险计量技术、具有风险控制理论功底的复合型风险控制和管理人才基础薄弱,风险控制人才储备的不足使金融机构不能有效建立专业化的风险管理和控制人才队伍。同时,对金融机构风险控制人才的培养和培训缺乏长远的、科学的规划,致使一些金融机构风险控制人才队伍青黄不接。因此,遴选和培训精通风险计量技术、具有风险控制理论功底的复合型人才,建立金融机构专业化的风险管理和控制人才队伍是实现国有金融机构风险控制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的必然要求。金融市场的竞争,说到底,是风险控制人才的竞争,大力培训懂金融、通法律、了解相关经济知识的复合型风险控制人员,建立专业化的风险控制管理人员队伍是每一个金融机构提高经营效益的必由之路。要加强复合型风险控制人才的培训,要创新金融机构风险控制理念,金融机构管理层要将风险控制理念的更新和学习放到重要的地位,专门组织风险控制人员认真学习发展成熟的、先进的、经过实践检验的风险控制理论,不断提高风险控制理论水平,从风险控制理论上深刻领会资金运作中的精髓,用成熟的风险控制理论知道金融机构的资金运行实践。同时,加强对相关业务知识和法律知识的学习,能够运用多种合法的风险控制措施对金融机构的资金进行管理和运营。金融机构还要结合本机构的发展现状,与时俱进,因地制宜,围绕外部发展环境的变化,及时研究和调整符合金融机构发展及优化风险控制人才结构的风险控制人才培训体系,为金融机构资金运作的安全和资产的增值提供合格的风险控制人才。

(二)建立健全相对独立、职责明确、结构合理的风险控制机构

建立健全相对独立、职责明确、结构合理的风险控制机构是金融机构风险控制在组织建设方面必须采取的措施。首先,金融机构要建立健全独立的风险控制部门,风险控制部门同其他业务部门要分工负责,职责明确,要充实精干人员到风险控制部门,以确保金融机构相对独立的风险控制体系的有效运行。其次,风险控制部门要有明确的风险控制分工和合作,在金融机构的资金运行过程中,要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风险,风险控制部门如果不能做到分工明确,职责分明,就无法对来自各个层面的风险做出细致的分析并提出切实的风险控制方案。因此,为了提高风险控制部门的工作效率和风险控制水平,有必要对金融机构资金运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细致的分类,在风险控制部门内部设置相应的部门进行专业化、精细化的风险控制,这些部门之间要保持统一的管理和领导,在集中的基础上进行分工负责,分工不能排斥集中管理,集中管理要有利于分工协作,合作进行风险控制。第三,金融机构的风险控制是对金融机构整个运营全过程的控制,风险控制要伴随着金融机构资金运营的始终,金融机构的一切业务活动及资金运营的每一个环节,都要进行有效的风险控制,对金融机构的所有业务都要相应设置风险控制措施,落实风险控制责任,进行全面的、诸环节的风险控制,确保将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降至最低。第四,金融机构风险控制措施的采用要符合金融机构业务发展的需要,金融机构资金运作的最终目的是通过业务活动达到利润最大化目标,风险控制措施要服务和服从于这个目标,风险控制措施的采用要在此基础上尽最大能力降低金融机构经营的不确定性,减少主业务活动的失败率,确保金融机构的利润最大化。第五,要实现风险控制措施在整个金融机构的资源共享。金融机构要疏通风险控制部门同业务部门、风险控制部门同经营管理层、风险控制部门同法定代表人、风险控制部门同监事会、风险控制部门同股东会的沟通渠道,让这些部门和人员充分了解每一项风险控制措施落实的意义和必要性,加深这些部门和人员对风险控制措施的理解,便于加强沟通和联系,实现金融机构各部门的资源共享。第六,要确保风险控制措施的切实执行,这就需要金融机构树立风险控制措施的绝对权威,由于其他业务部门可能存在的业务任务的压力,业务部门希望自己经手的每一项业务都能获得顺利通过,而风险控制部门的职责就是做好风险控制,对风险较大的项目进行否决,风险控制部门对业务的全面介入势必会引起其他部门及人员的不满,如不树立风险控制部门的权威,风险控制措施很难得到实施。

(三)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

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是金融机构风险控制在组织制度方面必须采取的措施。风险控制措施的落实,制度是关键。因此,金融机构要在建立健全风险防控体制上狠下功夫,无论是金融机构的议事规则、信用评级,还是每一项业务活动、抵押措施的采取、法律手段的采用等都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完善管理流程。首先是要建立风险控制架构,采用科学、规范的风险控制模式。其次,是针对金融机构的工作流程,结合每一个业务部门的工作,对每一个环节都要制定风险控制规章制度,如:风险控制部门工作规则、董事会听取风险控制部门工作汇报制度、评审委员会工作制度等,有效避免金融机构内设部门及工作人员的道德风险。第三,改变传统的金融机构管理模式,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将风险控制延伸到金融机构各个部门,同时,实现风险控制的纵向管理,以便排除风险控制部门的工作阻力,使每一项风险控制措施得到彻底落实。第四,金融机构要实现风险控制基础上的流程管理,每一项风险控制规章制度都要健全相应的工作流程,并以此为基础,不断探索出适合金融机构特点的风险控制措施,不断提高风险控制水平。

参考文献

[1] 庄颖.论加强银行风险控制的必要性[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1(08).

[2] 冯永慧.金融风险管理若干问题的探讨.[J].中国城市经济,2011(06).

[3] 朱佳钦.浅谈我国目前金融风险管理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外资,2011(08).

[4] 陈颖,王建红.区域金融风险管理的目标与策略研究.[J].海南金融,2011(07).

[5] 张杰.金融风险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对策.[J].中国金融,2011(19).

篇3

金融创新主要是指增加新的金融工具或者变更现有的某些金融体制从而获取更多的利润。本文对市场经济中金融创新可能带来的优势与风险进行了分析,并且针对金融创新可能的带来的风险等问题提出了相应的控制措施,旨在提高保证我国金融行业的稳健发展。

1金融创新对现代市场经济的影响

1.1金融创新对市场经济发展的优势

合理、科学的金融创新可以降低成本,创造出更多的利润,有效提高市场经济的运行效率;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金融风险;合理地引导市场资金的流向,使资源配置更加优化[1]。

1.1.1降低成本,提高经济的运行效率

金融创新通过对市场风险的合理配置可以有效地将实体经济的风险转化成虚拟的经济,降低制度成本、交易所需的信息处理与收集费用,提高市场经济的运行效率。而且,金融创新的体系越健全,交易的成本越低,运行的效率就会越高。同时,还可以促进市场信息的共享与统一,增加其流动速度,进一步控制交易成本、制度成本与信息成本。

1.1.2降低金融风险,稳健金融体系

完善的金融衍生品市场体系对于各类经济体系中的风险都具有控制作用,如利率风险、股票债券风险、价格波动风险,以及汇率风险等。比较大型的金融机构,如银行等可以在金融的衍生品市场中对投融资风险与系统性风险做出积极的应对,进而稳健当前的金融体系。企业可以在进出口业务中利用货币期货、货币期权与远期外汇等降低汇率可能带来的一些运营风险,尽可能的降低自身的损失。

1.1.3引导资金流向,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价格是当前市场经济中的核心机制,而金融的衍生品对价格具有指导作用,并且可以对现货市场价格做出比价准确的预期,提供及时的投资动态,从而对社会资金流向做出正确的引导,鼓励社会投资,如在远期外汇交易与掉期交易的过程中,金融创新可以向投资者提供一些比较新的项目,鼓励投资者用自己存储的资金进行项目投资,实现预防资金与投资资金的转换,增加社会资金的投入与参与,从而活跃金融衍生品的市场经济,促进其发展。

1.2金融创新可能带来的风险

金融创新也可能给经济带来一定的风险,这主要是由于金融创新产品的机构层次一般都比较多,涉及到的投资者比较多,而且与基础资产市场联系紧密,比较复杂[2]。因此,很难对金融创新业务的风险进行准确与及时的评估,容易造成一定的风险,特别是在一些比较大型的金融机构当中,这种风险会更集中、更高。

1.2.1不利于金融的监管

在金融的监管部门中,财务报表审核是其中的一项主要形式。而金融创新出的衍生品交易却并不体现在其财务的报表当中,因而相关部门无法通过该形式对其进行监管。再加上金融创新的衍生品在交易中具有表外性与隐蔽性,因此财务报表的真实性、透明性与准确性都会受到极大的影响。这就导致风险的预警与检测无法及时进行,投资者无法依据相关信息对自己的投资做出合理地调整,因而造成巨大的风险。

1.2.2不利于金融市场的稳定

远期协议、互换、期权与期货等金融创新的衍生品,大多具有以大博小的特点,而且部分投资者对于这种用小投入获取高回报的高杠杆投资具有浓厚兴趣,不考虑其可能带来的风险[3]。因此,聚集的投机者很容易扩大市场的规模,对市场的稳定性造成一定的影响,严重的还会造成金融危机等风险。

2金融创新风险的控制措施

2.1提高监管水平,健全监管的相关机制与体系

建立清晰、明确的责任分工,协调各部门的工作,避免监管的空白区域,明确各部门的监管边界;使行业、交易所与政府共同监管,建立起层次分明的监控体系;按照有关规定对市场中存在的风险防线进行严格把关;及时、准确地披露其相关信息,并且改进财务报表中的不足,对于违规违法的市场行为进行严惩,并且对其进行严厉的处罚;避免国外金融衍生品交易风险在国内的渗透与蔓延,认真对待国际之间的金融合作[4]。

2.2避免经济的过度虚化,稳定经营模式

在我国,新型的经济体无法完全脱离实体经济,因此过度的虚化则会造成很大风险。为了避免这一风险,必须要控制好经济的虚化程度与速度,使其逐步推进、稳定发展。在当前的金融交易中,金融创新衍生品处于高端位置,建立起比较稳定的经营模式则可以为投资者与企业提供较多的投资渠道,同时还可以有效规避某些金融风险,使投资者获得多元发展[5]。

除此之外,国家还要建立健全完善的法律与法规,使金融创新的衍生品得到法律法规的保护与束缚,为其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同时,还要加强对金融市场的基础设施建设,为金融创新提供发展基础。

参考文献:

[1]曹永琴.金融创新、金融中介效率与金融体制改革[J].商业研究.2013.(04):97-104.

[2]周子章. 2014金融创新主题:化解结构性矛盾[N].上海证券报. 2014.1.7.(A02):1-2.

[3]周平军.从战略层面推进普惠金融创新发展[N].经济日报. 2014.1.14(0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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