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08 10: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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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0.49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6-1770(2008)01-030-04
一、2007年以来金融综合经营方面的突破
2007年以来,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继续稳步推进。国有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平安、中国人寿,中信与光大等控股公司,以及四大国有资产管理公司,进一步明确了金融综合经营的战略定位,并在组织架构与业务布局方面稳步推进。
1、银行业:进军信托、金融租赁,突破“分业经营”界限
大型商业银行在控股基金公司后,今年以来纷纷以银行子公司形式控股信托、金融租赁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不断突破“分业经营”界限。例如,已获国务院批准的金融综合经营试点单位――交通银行,2007年重组湖北国投,并更名为“交银国投”,获准组建“交银金融租赁公司”;民生银行正式对外公布金融控股战略,谋划以民生银行为主要发起人组建中国民生金融控股公司,并正式重组陕国投,获准设立合资基金公司,获批筹建金融租赁公司。
2、保险业:完成业务布局,整合金融资源
保险业中探索金融综合经营的主要是平安与中国人寿。平安通过合并深圳商业银行与平安银行,成立新的平安银行,获得全国性银行牌照,并已在全国设立分支机构。至此,平安已完成保险、银行、信托、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布局,并确立“保险、银行、资产管理”为今后业务发展的三大业务支柱;下一阶段,预计平安将完成保险渠道、银行网络、客户资源、信息数据的全面整合;最后,平安将实现交叉销售、提供一站式的金融综合服务。
中国人寿确立了“主业特强、适度多元”的发展思路,在立足寿险的同时,对财险、养老险公司进行增资,发展保险主业;同时,在成立中国人寿资产管理公司后,中国人寿今年绝对控股了中诚信托(旗下资产涵盖证券、期货与基金),有望以信托公司为平台,发展资产管理、投行、基金等非保险的核心主业。
3、中信与光大集团:实施“集团控股、子公司上市”的发展战略
中信控股与光大金融控股正在稳步实施“集团控股,核心金融子公司上市”的发展战略。继2002年中信证券成功上市后,中信银行今年A+H股同步上市;中信信托正在借壳安信信托上市。光大集团已获得“光大金融控股公司”的金融牌照,旗下光大银行正接受汇金注资,在引进战略投资者后,将考虑A股上市,同时光大证券正积极筹划上市。
4、四大资产管理公司:控股多家非银行金融机构
四大国有资产管理公司积极定位于金融控股公司,已控股信托、金融租赁、证券、基金等多种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华融为例:与德意志银行合资成立融德资产管理公司,2006年收购浙江金融租赁公司,2007年获准成立华融证券,重组新疆国投更名为“华融信托”,已涵盖证券、投行、融资租赁、资产管理处置、信托等多元化的金融服务领域。
二、对目前金融综合经营的分析
1、目前金融业处于“综合经营、分业监管”阶段
根据国外金融业发展的经验和我国金融业的实践,我们认为我国目前正处于从“分业经营、分业监管” 过渡到“混业经营、混业监管”的中间阶段――即“综合经营、分业监管”。
借鉴国外金融业的发展经验,金融业的发展实际上是“正-反-合”的辨证发展过程:首先是最初的混业经营,然后过渡到分业经营,最后又回归混业经营。在从分业走向混业的中间阶段,金融市场的实践领先于监管制度的变革,当金融市场的混业经营发展到一定阶段,才会推动监管制度从分业走向混业。
从我国80年代至今的金融业发展实践,也证明我们现阶段正处于从分业走向混业过渡阶段,而且综合经营的实践也是领先于监管的发展:从业务实践来看,各金融机构加快了综合经营试点,从业务(交叉性金融业务)、股权(跨行业金融投资)、资本(集团战略性控股金融子公司)等多层面推进综合经营。从监管角度看,“十一五”规划中央明确了“稳步推进金融综合经营试点”的方针,2007年5月份举行的五年一届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决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制度不变, “金融监管协调委”将缓行,监管制度与监管架构都不变,只是在“一行三会”的监管架构基础上加强监管信息共享、监管沟通协调。
2、现阶段具有实质性意义的综合经营-“跨金融子行业投资”尚待突破
现阶段看,金融综合经营试点在某个金融子行业的突破容易,而跨行业的突破依然步履艰难。如银行业,率先进入的信托、金融租赁,都属于同一监管机构管辖,较易成功;而银行成立银行系保险公司、银行系证券公司则殊为不易,而商业银行境内投资证券或保险公司,才是最具实质意义的金融综合经营。尽管银监会、保监会和央行分别支持其监管范围内的“银行”、“保险集团”和“中信、光大”纯粹控股性公司三种模式开展金融综合试点,但监管机构对监管权力的诉求,各金融机构对现有利益的要求(防止新的竞争者进入),导致跨行业的金融综合试点还比较困难。
3、银行、保险和纯粹性金融控股公司成为综合经营试点主体
从我国综合经营的现状来看,金融控股集团必定以银行或者保险集团和“中信、光大控股公司(其主体资产还是银行)”为主体。首先,国外金融发展的趋势表明:国外金融控股集团多数是由银行控股公司发展而来,金融控股集团的主要资产通常是商业银行。也有少数由大型保险集团演变而来,如ING、安联等公司,其主体资产为保险公司。
其次,我国的证券控股公司和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尚不足以担当金融综合经营的重任。证券控股公司尽管控股基金、期货和资产管理公司(如中国银河金融控股),但其主体资产还是证券,只是出于法律规定和开展业务、分散风险的需要,才成立控股公司的架构。对于四大国有资产管理公司,业务布局主要是证券、信托、资产管理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缺乏商业银行, 因此只有金控之名,而无金控之实。
4、金融综合经营的模式渐趋清晰
目前已有的金融综合经营试点模式主要为:“银行或保险控股公司”与“金融控股公司”。
第一模式是银行控股公司或者保险控股公司模式:主要是“银行或者保险集团自身经营某种金融业务,同时控股金融子公司,各子公司经营其他金融业务”,同时,一般是“集团整体上市,对子公司绝对控股”,银行和保险母公司上市,母公司绝对控股金融子公司。试点的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国有商业银行如工、中、建、交,股份制商业银行如民生、招商以及保险集团如平安保险、中国人寿等。
第二种是金融控股公司模式:“集团不经营、只控股、子公司分业经营”,指控股公司不直接从事金融业务,专注于管理职能,但同时控股银行、证券等金融子公司,由各子公司分业经营。在金融控股模式下,“集团公司(控股公司或者母公司)不上市、积极支持各金融子公司上市”,集团公司对金融子公司进行战略性控股。试点的金融机构主要包括中信控股、光大金融控股和中邮储蓄集团。
三、对于加快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的建议
在未来的一段时期,我国将仍处于“综合经营、分业监管”的阶段――即监管制度和架构没有改变,同时政策积极支持金融机构开展综合经营试点。国内金融机构推进综合经营,可大致划分为三环节:第一环节是参股、控股等股权多元化投资阶段,即只是搭建组织和管理架构,并不涉及业务层面;第二环节是通过业务交叉、渠道整合来发挥协同效应;第三环节是与国际成熟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接轨的矩阵式管理与事业部制。我国银行、保险目前正处于第一环节和第二阶段环节之间的中间状态,但离真正的综合经营还有一定距离。从业务实践角度,为加快推进综合经营,国内金融集团可以考虑:
1、确定商业银行作为共享资源、发挥协同效应的主要载体
金融控股集团无论是银行控股公司、保险控股公司,还是纯粹性控股公司,其范畴内一定要有商业银行。因为只有商业银行才能充当共享信息资源、发挥协同效应的主要载体。这主要是因为金融控股集团的本质是通过共享客户、渠道、网络等资源,在防范风险的基础上,发挥协同效应。商业银行相对于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在整合内部资源,开展交叉销售、开发交叉性金融业务等方面都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这也是为什么平安在拥有庞大的保险营销网络后,仍然不断收购整合银行板块的原因。
2、分阶段实施金融控股集团整体上市的发展战略
从目前来看,我国金融控股集团的发展战略有两种:“集团公司(控股公司)不上市、各金融子公司上市”和“集团整体上市,对各金融子公司全资控股”。相对而言,集团整体上市是金融控股集团发展的必然趋势。
从上表可以看出“集团不上市、各金融子公司上市” 有利于子公司提高核心竞争力,做大做强,但不利于集团整体的战略协同的发展;而“集团整体上市,对各金融子公司全资控股”对集团整体发展较为有利。“子公司上市还是集团整体上市”,其实质是“子公司局部利益和集团整体利益”孰轻孰重,“金融子公司发展和集团整体发展”孰先孰后。从长远来看,金融控股公司的核心就是通过集团资源共享,发展整体协同效应,因此金融控股集团应考虑实施“整体上市”的战略发展思路,这也符合国际金融业发展的趋势。包括花旗、汇丰、德意志银行、ING集团、瑞穗等主要的金融控股公司或金融集团都采取了母公司上市的模式。
从国内现实状况看,中信、光大金融控股分两步走:第一步,“集团公司控股、各金融子公司上市”,优先发展证券、银行子公司,让各子公司作大作强金融主业,但发展到一定阶段,子公司上市的各种弊端如:集团对金融子公司控制权被稀释;子公司不断增发配股,集团面临融资压力;受子公司小股东的牵制,利益平衡将影响金融控股公司的整体决策等都将显现,这时需要第二步:考虑通过股权转换的方式,让集团整体上市,各金融子公司退市,以便集团更好地统一调拨和共享资源,测量和控制风险,发挥金融控股集团的协同效应
各大型商业银行,已经选择了“银行母公司上市、全资控股各子公司”的发展思路。但当各非银行金融机构如基金、信托和金融租赁逐渐做大做强,业务规模发展到一定阶段后,“一箭多星”的发展模式可能需要转化为“多箭并发”,可以考虑银行上面成立银行(集团)公司,将银行持有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股权转换为集团公司的股权,然后让集团公司整体上市。
3、发挥信托作为金融控股运作平台的重要作用
在“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基本监管制度下,金融机构之间的相互持股受到诸多限制,但金融控股集团可以通过进入信托,发挥信托的制度优势,将其作为金融控股集团的股权运作平台与业务经营平台。
股权运作方面,信托可以成为金融控股集团持股金融机构的平台;如平安借道信托进入证券和银行;汇丰银行收购国民信托拟成立保险公司;银行可以通过信托间接进入证券。业务经营方面,可以借助信托制度设计灵活和经营范围广泛的特点,进行产品设计,开展投资运作,如开发理财产品、投资基础设施,投资房地产等,以便发挥协同效应,发展金融综合经营。
4、大力发展资产管理业务
国外金融集团的业务架构,资产管理业务是重要的一环,主要通过资产管理的业务平台(如产业投资基金、信托、资产管理公司)等来进行投资。我国金融集团也应大力发展资产管理业务,通过资产管理平台对实业领域进行投资。例如,保险公司可以通过信托方式投资基础设施和房地产(如平安保险委托平安信托用保险资金投资实业),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以私募股权方式投资于实业(如中信证券成立直接投资子公司),银行、社保资金发起设立产业基金(如中国银行、社保基金投资入股渤海产业基金)。这些案例都说明金融集团可以利用资产管理平台管理旗下的非金融企业资产。
5、将交叉性金融业务作为综合经营试点的主要突破口
可以通过大力发展企业年金、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QDII、私募股权投资、公司债等交叉性金融综合经营业务,以此为突破口,加速推动金融机构综合经营。企业年金、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这几种主要创新产品,不但未来发展前景广阔,而且在不同程度上属于“综合类”业务,即需要多种类型金融机构共同参与:如企业年金,银行可以作为托管人和账户管理人,信托公司可以作为受托人,基金公司可以作为投资管理人,对金融机构之间的协同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金融控股集团将以这些交叉性综合业务为抓手,通过业务交叉、渠道整合在业务层面真正拓展金融综合经营试点,实践如何发挥协同效应。
参考文献:
1.凌涛 金融控股公司经营模式比较研究 [M].上海: 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版
2.洪波. 关于金融控股公司的五个争议问题[J]. 金融与保险,2006;(3)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保险业也获得了超常规发展,长期被抑制的保险需求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满足。但与此同时,保险业快速扩张的表面现象也掩盖了行业潜在风险,中国保险市场作为典型的新兴金融市场,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行业基础薄弱;内控风险较为突出;外部风险日益凸显;保险行业的环境建设与外部监管水平跟不上保险业快速发展的需要。为了巩固我国保险业已有发展成果,并在此基础上促进我国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实现发展规模扩张和行业发展安全的辩证统一,全面而深入探讨我国保险业运营风险状况势在必行。
一、保险风险研究文献综述
(一)保险风险的分类研究
保险运营风险的分类是保险业运营风险分析的基础,但由于保险以经营风险为业务,因而与保险相关的风险非常庞杂,有关保险风险特别是保险风险分类的结果也不尽相同:如,Babbel等(1997)从金融风险的角度将保险业风险分为精算风险、系统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6种;而Kuritzkes等(2002)认为,保险公司面临的主要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经营风险、信用风险和承保风险。国内学者方面,赵瑾璐和张小霞(2003)认为我国保险业潜在的主要风险包括经营风险、投资风险、道德风险和政策风险等4种;赵宇龙(2005)认为保险业面临道德风险、偿付风险和市场风险等三大潜在系统性风险,因而保险监管应该将保险公司的公司治理、偿付能力和市场行为作为监管重点。
(二)承保风险研究
承保环节的风险分析多集中于信息不对称风险。Roth.schild和stiditz(1976)分析了信息不对称对保险市场效率的影响:由于保险人不了解投保人在投保之后的行为,投保人在投保后可能故意造成保险事故从而导致赔付率上升,因而存在道德风险;当保险人事前不知道投保人的风险状况,而高风险个体积极投保的结果会将低风险类型的消费者“驱逐”出保险市场,从而存在逆选择问题。2005年5月,中国保险学会和中国保险报在北京联合举办了首届中国保险业诚信建设高峰论坛,国内学者随后也掀起了有关保险诚信研究的热潮,如赵尚梅(2005)认为我国保险市场存在严重的诚信危机,信息不对称为其根源之一;由于我国保险业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且面临国际同业竞争,倡导建立以政府主导的正规制度来实行约束。陈秉正(2005)利用“囚徒困境”模型分析了保险人、保险人和保险消费者存在不诚信的必然性,指出通过合理的机制设计,如建立长期互利关系,加大不诚信的惩治力度,减少信息不对称等措施来加强诚信建设。
(三)投资风险研究
在投资风险研究方面,Kenney(1967)提出保险公司的投资风险和承保风险之间存在密切关系;Daines等(1968)认为,随着承保风险的增加,应相应降低投资风险。国内学者方面,刘娜(2005)认为,保险资金的运用监管涉及保险资金运用的宽度和深度两个方面,可通过扩大保险资金运用范围、投连险和巨灾险证券化等金融创新、保险公司上市等途径加快保险市场和资本市场的渗透与融合,在提高保险市场效率与偿付能力的同时为资本市场创新与繁荣产生积极影响。叶永刚等(2005)提出运用在险值(VaR)方法对投资风险进行度量,用成份在险值(CVaR)来揭示保险资金市场风险的主要构成和投资组合中每类资产的边际风险。
(四)偿付风险研究
有关偿付风险的研究主要侧重于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研究方面,偿付能力即“保险人在各种合理的、可预见的环境下履行所有保险合同所规定义务的能力”(solvency)。有关偿付能力及其监管的研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偿付能力监管模型(方法)。陈兵(2006)介绍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评估的“经济资本”(Economic Capital)方法及其在保险企业风险管理中的应用;孟生旺(2007)整合了VaR、TailVaR、破产概率和保单持有人预期亏空(EPD)等传统保险公司风险度量技术,提出了保险公司风险度量和控制的未偿率模型。
2.偿付能力监管额度。粟芳(2002)提出了一种计算偿付能力额度的模型,并实证比较了这种风险理论模型和比率法、破产理论法在计算偿付能力额度方面的适用性;赵宇龙(2006)指出了我国非寿险最低偿付能力额度标准设置的不足,并依据欧盟标准的理论基础与逻辑,提出了新的改进方案并实证了其有效性。
3.基于偿付能力影响因素的综合评价。占梦雅(2005)运用主成分分析法对我国非寿险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指标体系(影响因素)进行了实证分析;封进(2003)用因子分析法实证认为1986年~2000年以来中国寿险经营的偿付能力总体呈下降趋势。
4.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恶化预测。吕长江(2006)利用MDA模型和Logistic线性回归模型预测方法对我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恶化进行预测研究。
(五)文献述评与保险运营风险分析框架
从保险风险的分类来看,不同的研究基于不同的侧重与视角来展开,缺乏一套统一可行的标准,这一方面说明保险风险的复杂性,另一方面也说明了保险风险的多维性。对承保风险的研究旨在减少信息不对称风险,在目前中国信用缺失和信用滥用的情况下,无论对于保险人、被保险人还是保险中介而言都具有重要意义。由于保险公司特有的运营模式,保险资金的投资风险不同于基金,也不同于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保险投资风险与承保风险密切相关,更关系到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是否充足;为了兼顾保险资金的安全与收益,保险资金投资组合的构建、运作与风险管理都具有特殊性与复杂性。保险的偿付是保险履行分散风险、均摊损失职能的保障,对理论与实务、特别是保险监管具有重要意义;从保险偿付能力监管的研究来看,监管模式(模型)的选择、最低偿付额度的确定、偿付指标体系的设计和偿付能力恶化的预警都应该适应保险业运营环境变化的需求。
保险是历史发展的产物,在古代人类社会中,无论东方还是西方,很早就萌生了保险思想,并在现实生活中已出现了一定的原始保险形态,反映出当时社会对保险有了客观的需求。于现代说,保险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商品经济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据考证,“保险”一词最初是14世纪意大利的商业用语,后传到英国有很大的发展,英文原先的含义是:“以缴付保险费为代价来取的损失补偿”这一表述只勾画出了一个经济活动的轮廓。随着社会的发展,对于保险的解释也在不断地完善,其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定义,从经济角度看,保险是分担意外事故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通过保险,少数不幸的被保险人的损失由包括受损者在内的所有被保险人分摊,是一种非常有效的财务安排,提供损失赔偿的一方是保险人。投保人通过履行交付保险费的义务,换取保险人为其提供保险经济保障的权利,体现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从社会角度看,保险是风险管理的一种方法,通过保险,可以起到分散风险、消化损失的作用。如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规定,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保险公司为生产、经营保险的载体,其实务可分为承保、财务、理赔三大部分,因本人实践内容有限,只进行了保险公司的承保和理赔的实践。保险承保是保险人对愿意购买保险的单位或个人(即投保人)所提出的投保申请进行审核,做出是否同意接受和如何接受决定的过程。其承保业务环节包括要约、承诺、核查、订费等签订保险合同的过程,可以说,进入承保环节,就进入了保险公司双方就保险条款进行实质性谈判的阶段。承保是保险经营的一个重要环节,承保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保险人经营的财务的稳定性和经营效益的高低。保险理赔是指在保险标的发生风险事故后,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出的索赔要求进行处理的行为。保险理赔并不等于支付赔款,但是保险理赔对于保险人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从法律角度看,保险人无论是否支付赔款,保险理赔是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是法律行为,也就是说,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出索赔要求,保险人就应该按照法律或者合同约定进行处理。从经营角度看,保险理赔充分体现保险的经济补偿作用,是保险经营的重要环节。保险理赔也是对承包业务和风险管理质量的检验,通过保险理赔,可以发现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制定和防灾防损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和问题,为提高承包业务质量、改进保险条件、完善风险管理提供的依据,保险理赔还可以提高保险合同的信誉,扩大保险在社会上的影响,促进保险业务的发展。
二、时间的主要内容及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