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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的原则汇编(三篇)

发布时间:2023-10-08 10:05:06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房地产开发的原则,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房地产开发的原则

篇1

一、房地产企业开发成本分摊概述

(一)房地产企业开发成本概述

房地产企业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产品成本,一般可划分为建筑成本和土地成本两大类,也就使得建筑成本构成比较复杂,既包括前期费用和房屋的建造成本,还包括与开发产品相关的配套设施费用,以及预提的商品房维修费用、白蚁防治费等其他间接费用;土地成本构成则比较简单,即取得用于开发的土地及土地使用权的全部支出。复杂的房地产开发成本也就使得房地产成本分摊难度大大加深。

(二)房地产企业开发成本分摊的概述

房地产开发属于比较特殊的产业,而对于房地产会计核算制度有着一定的特殊性,特别是开发成本的核问题关乎企业的切实利益。房地产开发成本核算过程主要包括五个部分,分别为:确定成本对象、归集成本(开发成本)、分摊成本、结转产成品(开发产品)和结转销售成本。最为重要的还是房地产开发成本核算过程中的开发成本核算。然而,目前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核算中,房产企业开发会计对于开发成本的归集与分摊却是困难重重。

对于房地产成本的分摊具有专门的要求,其分摊方式和方法都与其他行业的成本分摊具有很大的区别,成本分摊的对象既非是完全成本也非是制造成本的分摊方法,目前尚没有较规范的成本分摊具体办法来指导和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也就使得房地产企业会计难以根据按受益原则和配比原则,确定应分摊成本费用在各成本核算对象之间的分配方法、标准。

二、房地产企业开发成本分摊原则

房地产会计对于开发成本的分摊是针对房地产开核算在开发成本上的多变性的时间、空间范围所作的合理设定。对此,为了使房地产企业会计根据所面临多变的环境,比如核算的空间范围、所采用货币的币值、核算对象的状态、会计报告的时间要求等,结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房地产的成本分摊具有一定的原则。在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具体分摊过程中,房地产开发成本及费用的归集原则应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而分摊原则应符合重要性则、受益性原则和配比原则。

(一)房地产企业开发成本分摊配比原则

房地产开发成本分摊配比原则是指房地产企业一个会计期间内的各项营业收入和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同一个会计期间内入账,以正确地确定各该会计期间的损益。因此,配比是指相互配合和对比。它具体包括:因果配比,即直接配比。比如产品销售收入和相应的成本期间配比,即间接配比。比如同一期间的收入和相应的期间费用,采用了配比原则的房地产会计对于成本的分配能够与权责发生制紧密相联起来。

(二)房地产企业开发成本分摊谨慎性原则

房地产开发成本分摊谨慎性原则,也即稳健性原则、审慎性原则,它是指企业进行会计核算时,对于属于估计性的事项,应当注意稳妥、谨慎从事并留有余地。通俗的谨慎性就是“宁愿考虑可能发生的费用、损失和负债,不去考虑可能发生的收入、收益和资产”。又或者换句话说:费用、损失和负债不得低估,收入、收益和资产不得高估。开发成本分摊时的谨慎性原则有时也被认为是一种修正性惯例,对于房地产开发成本分摊能表现出加速折旧法、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物价持续上涨时的存货计价采用后进先出法等。

(三)房地产企业开发成本分摊重要性原则

房地产企业开发成本分摊重要性原则要求房地产企业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过程中对交易或事项应当区别其重要程度,采用不同的核算方式。而重要事项应当按、房地产企业开发成本分摊规定的原则处理、并充分准确的披露,在不影响会计信息有用性的前提下,确定应分摊成本费用在各成本核算对象之间的分配方法、标准。

三、房地产企业开发成本分摊的实施策略

房地产企业开发成本分摊关乎房地产企业的核算效果,房地产企业会计根据上述原则,结合项目开发地点、规模、周期、方式、功能设计、结构类型、装修档次、层高、施工队伍等因素和管理需要等当地实际情况,进行房地产企业成本分摊。

对于具体的房地产企业成本分摊是,通过总结,在具体实施时,主要根据能分清成本核算对象的,直接计入房屋等成本核算对象的成本项目中。而规划有两个及以上物业类型的房地产项目,根据各物业类型的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确定。最后不可售公建物业能明确受益范围的,按各期(区)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按受益范围分摊计入其他物业。

但是,不能明确受益范围的,由于不确定因素诸多,在项目总体中,因具体情况而定。国税发[2009]31文件对于共同成本和不能分清负担对象的间接成本,规定了四种分配方法,具体包括:占地面积法、建筑面积法、直接成本法、预算造价法。

根据国税发[2009]31文件总结可知:占地面积法。指按已动工开发成本对象占地面积占开发用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建筑面积法。指按已动工开发成本对象建筑面积占开发用地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直接成本法。指按期内某一成本对象的直接开发成本占期内全部成本对象直接开发成本的比例进行分配。预算造价法。指按期内某一成本对象预算造价占期内全部成本对象预算造价的比例进行分配。

而具体用这些方法是,通过总结,可得出四条方案:对于基础设施而言,属于共同成本,应该按照建筑面积法、直接成本法、预算造价法;对于公共配套设施费而言,也是共同成本,适用于建筑面积法来进行开发成本的分摊,而开发间接费和借款费用都是间接成本,开发间接费适用于建筑面积法,直接成本法和预算造价法,而借款费用适用于直接成本法和预算造价法。

此外,国税发[2009]31号文还明确规定:土地成本,一般按占地面积法进行分配;单独作为过渡性成本对象核算的公共配套设施开发成本,应按建筑面积法进行分配;借款费用属于不同成本对象共同负担的,按直接成本法或按预算造价法进行分配;其他成本项目的分配法由企业自行确定。熟悉房地产成本核算的会计多数知道,不同的成本分配方法计算出来的成本计算对象的成本可能会相差悬殊,如何选择科学、合理、有效的成本分配方法,是房地产业内会计值得深思的一个问题。

四、结束语

长期以来,建筑行业一直是备受关注的一个行业,建筑企业会计在对于房地产开发成本核算过程中,如何实现正确划分的可售面积、不可售面积,再根据有关规定分别计算可售面积、不可售面积应负担的成本,正确计算分摊,实为重要,不容忽视。

参考文献:

[1]徐凤毅.浅谈综合性用途土地成片开发的成本分摊方法[J].新会计,2011(06)

[2]陈晨,汪应宏,彭山桂,温秀琴.应用基准地价分类修正综合法估价的研究[J].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09(12)

篇2

一、引言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国民经济得到了迅猛的发展,人收入水平不断提高的同时也带动了我国房地产业的发展。房地产这一特殊行业,不仅是我国国民经济的主要内容,更是拉动我国经济全面增长的主要动力。房地产业发展经历了起步阶段、调整阶段、国家宏观调控阶段三个主要的发展阶段。2007年,我国房地产市场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繁荣,随着我国2008年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出台,和实施,我国房地产热终于开始缓慢降温,房地产开发投资项目也开始下降。但是,这种表面的降温对于广大百姓而言无异于杯水车薪,仍旧不能够满足广大人民群众购买住房的愿望。

导致我国房价偏高的因素有很多,但是,过高的税负是其中的饿一个重要原因。例如:国外的土地价格及税费仅占房价的20%左右,而我国却高达50%-60%。房地产开发所涉及的税种多大十几种,例如:营业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耕地占用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土地增值税是各种税种中的重点税种,对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纳税进行筹划是降低房地产企业开发中税负的主要内容。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筹划的基本概念

1、什么是纳税筹划

纳税筹划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方面来对其定义进行分析。本文提到的房地产开发的纳税筹划主要是从狭义的概念来理解:主要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了更好地规避或降低自身税负而利用税法存在的漏洞或缺陷进行的一种非违法的避税筹划,也可以理解为利用税法特例进行的节税筹划。

2、进行纳税筹划的基本原则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使必须遵循以下原则:即事先筹划的原则、守法性原则、经济原则。事先筹划原则主要是指房地产的纳税筹划必须是在企业的纳税义务发生之前,通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过程的认真规划与控制来进行的。而守法性原则规定的主要是纳税人向国家那谁的义务和立法的精神宗旨,要求企业必须是以合法节税的方式来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安排。经济原则主要是站在“成本效益分析”的基础上的,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综合考虑采取的税务筹划方案是否能给企业带来的绝对收益。

3、纳税筹划的重要意义

纳税筹划使一项以法治税的重要内容,在很大程度上对税法的完善、减少和避免税收违法行、提高纳税人的法律意识、加强对税收征纳双方的管理、优化产业结构、合理利用资源、促进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就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纳税筹划的进行将有助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税负的减轻,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房地产企业的开发成本、降低房地产价格、满足人民群众的住房需求、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和谐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三、土地增值税概述

土地增值税主要是指:对于有偿进行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其中的增值额主要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所取得的收入与税法所规定的的扣除项目之间的差额。我国颁布的《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对我国房地产开发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税的内容作了详细规定:我国的土地增值税实行的是四级超额累进税率。对于未超过扣除项金额50%的增值额税率为30%,超过50%的税率为40%,超过100%但未超过200%的税率为60%。那么,房地产开发企业如何才能通过有效地途径对土地增值税进行筹划呢?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的筹划技巧

为了促进我国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提高国民经济,增加国家财政收的,自2007年以来,我国多次对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进行了加强。面对不断飙升的房价,合理的降低土地增值税的税收风险,房地产开发企业如何才能做好土地增值税的筹划?

1、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的角度来考虑

首先,进行房地产投资联营。我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明确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或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的免征土地增值税。房地产企业可以通过这一优惠证擦来济宁税收筹划。例如:某房地产企业以房地产作价投入到另一房地产企业,并做了股权转让。在这个交易过程中,第一家房地产企业只需要依照相关税法缴纳股权转让收益产生的企业所得税就可以,从而为企业避免了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土地增值税、鉴于费附加等,节约了企业的税款支出。

其次,合作建房。《条例》中对于由一方出资,另一方出地合作建房的,建成后按比例分房并属于自用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如果建成后进行转让则必须缴纳土地增值税。

最后,代建房行为。主要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替客户进行房地产的开发,开发完成后向客户收取代建收入的行为。这种情况下,房地产企业虽然取得了收入,但是并没有发生房地产权属的转移问题,并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畴。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利用这一特点,与客户签订代建合同,并为其进行定向房产的开发。

2、从房地产销售收入的角度来考虑

首先,成立专门的房地产销售子公司来进行税务筹划。这种方式主要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房地产先转入到自己下属的销售子公司,再由子公司将房地产对外进行销售。此时,房地产企业的增值额就被分解为两部分,从而达到使用较低土地增值税率的目的。例如:房地产开发企业甲将自己的一栋写字楼以10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销售子公司乙,扣除项目合计为700万元,销售公司乙将该写字楼以1300万元的价格对外进行销售。整个交易过程中,企业甲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计算为:土地增值额=1000-700=300(万元),增值率=300÷700×100%=42.86%,适用税率为30%,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300×30%=90(万元)。如果该房地产企业不设立销售的子公司而是自己直接销售,所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为205万元。

其次,成立专门的装修子公司。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房产销售时,可以同客户签订一份销售合同,一份装修合同。这样做得结果是企业免去了装修费那部分土地增值税。装修费的营业税税率也从5%降低到了3%。为企业达到少缴税的目的。例如:房地产开发公司甲将一栋别墅以500万元的价格销售给购房者,其中包含60万元的装修费。该别墅的扣除法费用的合计为120万元。该房地产企业在销售别墅时,跟购房者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一份装修合同。那么企业的土地增值税需缴纳:土地增值额=(200-60)-120=20(万元),增值率=20÷120×100%=16.67%,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20×30%=6(万元)。如果该房地产企业知识与客户签订了一份房地产的销售合同,那么企业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为26万元。

最后,通过对销售价格的调整来实现纳税筹划。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利用普通标准的住宅出售来免征土地增值税。

3、利用扣除项目来进行纳税筹划

在房地产企业的开发过程中、销售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出现很多扣除项目,如果能充分利用这些扣除项目来进行纳税筹划,将是房地产企业达到较好的节税效果。如:可以对利息费用进行纳税筹划,可以通过对扣除项目的金额增加来进行纳税筹划、还可以通过对扣除项目金额的转移来进行纳税筹划。

总之,在实际操作中降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的税负的方式有很多,这些方式都是建立在合法的基础上才能完成的。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站在企业整体利益的角度,对各种因素进行综合的考虑,并结合企业的自身特点,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尽可能的降低、控制土地增值税,促进房地产企业的进一步繁荣与发展。

参考文献:

[1]郑广城.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决策的经济分析[J].中国集体经济,2011(06)

[2]贺志东.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筹划[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2年

篇3

一、明确纳税对象

本通知所指纳税对象是指*区东城、西城、南城、北城、*、何楼、万福办事处和*开发区辖区所有从事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的企业。

二、规范纳税办法

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均按照属地缴纳原则缴纳各项税收。具体纳税办法如下:(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按照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在地和现行财政体制规定的分享比例就地缴入国库。(二)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缴纳的车船税、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注册所在地和现行财政体制规定的分享比例就地缴入国库。(三)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照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在地和规定的预缴比例及现行财政体制规定的分享比例就地缴入国库,最终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汇算清缴。(四)市管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分别下放给*区和*开发区管理。其上缴市级国库的各项税金,以20*年上缴数为基数,由市区两级财政进行结算。

三、强化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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