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08 10:06:09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交通管理法律法规,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5.20.154
[中图分类号]D922.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5)20-0-01
1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制化的核心
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领域重大事项的科学决策机制是实现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治化的核心。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是社会管理的一个分支,必须加强行政决策制度建设,进而推动政府职能的有效转变。在实现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治化过程中,对于科学决策主要有两个方面。第一,一定要依照法律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事项做出决策。依法执政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在作出重大决策时最基本的一种方式,坚持以宪法为基础,维护法律权威,在法律的规范下,更好地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对各方面的利益进行统筹兼顾,并且要获得群众支持,使群众对其认可。第二,完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决策机制,对程序进行规范,达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目的。目前,交通工具越来越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一定要保障道路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对各项决策必须进行风险评估,并征求广大群众的意见,使公民积极参与到国家的法律和政策的决策中来。
2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治化的前提
良好的立法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治化的前提。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健全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体系,主要是以公安部的规章制度为主体,以地方、政府等的技术标准为补充,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实现了有法可依的目标。但是理想和现实之间还存在一定差距,要想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体系更好的为群众服务,一定要进一步完善。
要想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实现良好立法,首先要注意以下几方面。第一,要对政府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之间的权利进行合理的配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涉及的比较广,主要包括人、路、车、环境等要素,还包括安全、教育、交通、农业、卫生等各个部门。如果按照原有的法律规定,由公安部门来管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很难使各个部门集合在一起。因此,必须要有良好的立法来规范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第二,保障用路人在用路过程中的人身安全以及使用道路的权利,满足人们用路的基本需求。为了实现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法治化,必须用合理的路权配置来规范用路人以及路权所有人之间关系。第三,增加立法的社会参与度,实现民主立法。合理的立法需要民主作基础,需要群众积极的参与到立法当中,以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
3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治化的关键
严格、公正、规范、文明执法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治化的关键。实施法律是法律的作用所在。实现法治化不仅要对立法工作提起重视,还要注重落实法律的机制和环境,使法律能够规范的实施。道路交通执法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灵魂,也是行使国家权利的方式,主要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警察将法律法规应用到确定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上面,如果一旦有违规行为出现,必须按照相应的规定给予处罚。为了道路交通畅通无阻,并且使交通参与者与交通警察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以及《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规定了交通警察执法的要求以及规范。
要实现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执法的严格、规范、公正以及文明,要做到以下几方面。第一,严格执行法律规定。职权法定不仅是严格执法的基础,更是法治的重要原则。根据职权法定的要求,公安交通安全管理部门的权利必须是法律的授予,并且管理部门一定要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工作。第二,执法活动必须遵守法定程序。执法程序的设立是对执法机关权限的控制,目的是要使执法行为的效率得到提升,预防暗中操作及腐败行为的发生。第三,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建立完整的执法体系,明确交通警察的执法范围,提高其执法的水平。对一些违法行为一定要做到违法必究,确保交通警察和群众的合法权益。
4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治化的根基
推进全民守法、提升道路交通文明,发挥社会自治功能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治化的根基。要想实现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的目标,必须要提高我国人民的交通安全以及法治意识,使人民的交通素质逐渐提高,进而规范其交通行为。全民守法是为了人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更是一个提升道路文明的有效途径。通过对人民进行交通安全的教育,使人民养成良好的交通习惯,文明出行。要想实现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社会自治,必须将公安机关和管理部门结合在一起,运用综合的法律法规、管理手段等协调交通参与者与交通环境之间的关系。除此之外,为了推进全民守法、提升道路交通文明,还可利用社会的力量达到宣传的目的,发挥社会的团体作用,实现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治化。
5 结 语
作为一种综合性的社会管理活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要依照我国依法治国的方略,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治化体现出来。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领域重大事项的科学决策机制是实现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治化的核心,良好的立法是其前提,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是关键,推进全民守法,提升道路交通文明,发挥社会自治功能是根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要努力实现其法治化,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效果达到最佳化。
主要参考文献
二、危害后果的严重性
即违规性的行为必须导致了重大事故的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具有事故的重大性,这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实质性条件,也是区分交通肇事行为罪与非罪的关键。对于事故的重大性,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
一、 拖拉机管理的现状
当前对于拖拉机的管理还存在着许多问题,以下是对拖拉机管理现状的具体分析:
(一) 拖拉机等农机管理法律规范不明确
国家有许多农机安全管理规律法规,地方也有相应的农机安全管理法规,但是地方农机安全管理法律法规,与国家农机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衔接,出现了错位和漏洞,使得拖拉机管理难以操作。比如有些地方与农机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中对拖拉机申请注册登记,就没有明确规定要提交拖拉机的车购税,但是国家农机安全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就对这一点就有明确规定说明----购买拖拉机不用征收购置税。诸如此类的问题存在于各个地方,法律法规的衔接错误或者法律法规出现漏洞,会造成拖拉机管理实施困难。
(二) 相关管理部门之间相互缺乏配合
对拖拉机的管理,需要涉及到许多管理部门,比如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农机监管部门、农机产品质量检查部门等等。但现在对拖拉机的管理主要有农机监管部门在进行,其他部门只是在政府下发了需要联合作业的指示性的任务,或者需要拖拉机相关管理部门联合上书时,才会进行配合,其余时间都将拖拉机管理工作全部留给农机监管部门。农机监管部门的权利和权限不够,使得对农机安全管理的进行缺乏全面性的保障。
(三) 对于拖拉机等农机产品的质量没有进行严格的把控
拖拉机的质量得不到保证,不仅会让拖拉机的安全性能得不到保障,而且会使得购买的用户,没有办法在农机监管部门对所购买的拖拉机入户。造成拖拉机质量低下的原因有两个:一是,拖拉机生产厂商为了自己的利益,使用质量低下的机用配件,生产不合格的拖拉机,这就造成了拖拉机存在着严重的安全隐患;二是,一些拖拉机修理人员,用上已经报废的农机配件来违规改装或者拼装拖拉机,改装后的拖拉机存在的安全隐患非常大。农机产品的质量得不到保障,会对其他人以及农户自身带来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威胁。
(四) 农机监管执法手段薄弱,对农机监管投入经费不足
法律赋予农机监管部门的权利还太少,造成了农机监管部门对于拖拉机的管理不能够进行全面的监理,在其他相关管理部门不出面协助的情况下,农机监管部门就会有太多的管理缺陷,这使得作为拖拉机管理的直管部门,对拖拉机的管理就会存在着束手束脚的状况,使得拖拉机不能得到全面的管理。再有就是国家对于农机监管部门投入的经费太少,使得农机监管部门甚至都没有自己固定独立的工作场所,也没有拖拉机质量检查的设备等,使得农机监管部门,在对拖拉机的管理中显得力不从心。
二、 加强拖拉机管理的措施
(一)完善农机管理法律制度,加大农机管理的执法力度
拖拉机管理的全面顺利进行,必须要有完善的农机管理法律制度作为保障,国家要加大立法监管,地方在立法时要全面的遵照国家法律法规来进行,使得地方法律和国家法律之间的错位衔接问题得以解决。并且法律要赋予农机监管部门全方位管理农机的相应权利,使得拖拉机管理不仅有宏观法律法规的调控,而且在具体落实中也有专设部门的保障,以此来促进解决拖拉机的管理问题。
(二) 农机管理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管执法
对拖拉机等农机的管理难度大,需要多部门的合作,来加强对农机的监管。比如可以建立专门的制度,来将拖拉机的安全隐患信息进行传送给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安全监理部门等,以使这些部门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进行安全检查,来治理拖来机的各种安全隐患,解决各种拖拉机违法行为。还可以建立执法监督机制,将各种执法责任进行明确分工,各部门有专门负责的部分,在具体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可以专设监督机关,也可以部门之间相互监督,使得各部门对拖拉机管理上做出有实际意义的举措。
(三) 加大对生产农机产品的厂家的监察力度
农机产品生产厂家的规范合格生产,对于拖拉机的安全有着最直接影响,所以各相关部门必须要加大对生产农机产品的厂家的监察力度,对违规生产的厂家予以严厉的打击,将拖拉机的质量问题扼杀在摇篮里。关于私人违规改装拼装拖拉机的问题,也要加大监察力度,完善相关法律,来禁止任何人非法改装车辆,保障拖拉机的质量。
(四) 完善农机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管权限,以及加大资金投入健全其基础设备
农机监管部门主要负责农机的管理问题,所以需要有更多的权限来对农机问题进行全面监管。同时也要健全农机管理部门的基础设备,使得农机监管部门有物质基础的保障。最后应该注意的就是要引入专业人员来进行农机监管工作,这就会使得拖拉机的管理有了人力资源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