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08 17:3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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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政法规对特定种类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运输、装卸和储存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和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危险货物以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的为准,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结果为准。
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专用车辆),是指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载货汽车。
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是指使用专用车辆,通过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的作业全过程。
第四条危险货物的分类、分项、品名和品名编号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执行。危险货物的危险程度依据国家标准《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12463),分为Ⅰ、Ⅱ、Ⅲ等级。
第五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应当保障安全,依法运输,诚实信用。
第六条国家鼓励技术力量雄厚、设备和运输条件好的大型专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鼓励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经营,鼓励使用厢式、罐式和集装箱等专用车辆运输危险货物。
第七条交通部主管全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第二章运输许可
第八条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
1.自有专用车辆5辆以上;
2.专用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车辆技术等级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
3.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
4.有符合安全规定并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具有运输剧毒、爆炸和I类包装危险货物专用车辆的,还应当配备与其他设备、车辆、人员隔离的专用停车区域,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
5.配备有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
6.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应当具备罐式车辆或厢式车辆、专用容器,车辆应当安装行驶记录仪或定位系统;
7.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运输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罐式集装箱除外;
8.运输剧毒、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
(二)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从业人员:
1.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
2.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以及从业人员、车辆、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可以使用自备专用车辆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一)下列企事业单位之一:
1.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2.有特殊需求的科研、军工、通用民航等企事业单位。
(二)具备第八条规定的条件,但自有专用车辆的数量可以少于5辆。
第十条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二)拟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及运营方案;
(三)企业章程文本;
(四)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五)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内容包括专用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通讯工具配备、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长、宽、高等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罐体容积与车辆载质量匹配情况,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配备行驶记录仪或者定位系统情况。若拟投入专用车辆为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或者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其复印件;
(六)拟聘用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及其复印件;
(七)具备停车场地、专用停车区域和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
(八)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一条申请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时,除提交第十条第(五)至第(八)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表》(见附件2);
(二)下列形式之一的单位基本情况证明:
1.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
2.能证明科研、军工、通用民航等企事业单位性质或者业务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特殊运输需求的说明材料;
(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第十二条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及本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并进行实地核查。
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向被许可人出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3),注明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运输危险货物的类别和项别、专用车辆数量及要求、运输性质;并在10日内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向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人颁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
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三条被许可人已获得其它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其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在经营范围中加注新许可的事项。如果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的,由原发证机关按照上述要求予以换发。
第十四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照限定的时间落实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做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核实被许可人落实了拟投入车辆承诺书且专用车辆符合许可要求、罐体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应当为专用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并在《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栏内注明允许运输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其中对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在其《道路运输证》上加盖“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
第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许可一次性、临时性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第十六条被许可人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形式投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同时遵守《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设立子公司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向设立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运输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第十九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需要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按照本章有关许可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终止危险货物运输业务的,应当在终止之日的30日前告知原许可机关,并在停业后10日内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以及《道路运输证》交回原发放机关。
第三章专用车辆、设备管理
第二十一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中有关车辆管理的规定,维护、检测、使用和管理专用车辆,确保专用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第二十二条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专用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进行,并增加以下审验项目:
(一)专用车辆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情况;
(二)罐式专用车辆罐体质量检验情况;
(三)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配备情况。
第二十三条禁止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检测不合格的、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一级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除铰接列车、具有特殊装置的大型物件运输专用车辆外,严禁使用货车列车从事危险货物运输;倾卸式车辆只能运输散装硫磺、萘饼、粗蒽、煤焦沥青等危险货物。
禁止使用移动罐体(罐式集装箱除外)从事危险货物运输。
第二十四条专用车辆应当到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条件的企业进行维修。
第二十五条用于装卸危险货物的机械及工、属具的技术状况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规定的技术要求。
第二十六条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符合《钢制压力容器》(GB150)、《汽车运输液体危险货物常压容器(罐体)通用技术条件》(GB18564)等国家标准规定的技术条件。罐式专用车辆应当在罐体检验合格的有效期内承运危险货物。
第四章危险货物运输
第二十七条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包装,并向承运人说明危险货物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应当按照规定添加。托运危险化学品的还应提交与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第二十八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不得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
严禁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活动。
第二十九条不得使用罐式专用车辆或者运输有毒、腐蚀、放射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运输普通货物。
其他专用车辆可以从事食品、生活用品、药品、医疗器具以外的普通货物运输活动,但应当对专用车辆进行消除危险处理,确保不对普通货物造成污染、损害。
危险货物不得与普通货物混装。
第三十条专用车辆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的要求悬挂标志。
第三十一条专用车辆应当根据所运危险货物的性质配备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
第三十二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运、凭证运输货物,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运输手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托运人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危险货物,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查验有关手续齐全有效后方可承运。
第三十三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险货物脱落、扬散、丢失以及燃烧、爆炸、辐射、泄漏等。
第三十四条专用车辆驾驶人员应当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
第三十五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聘用具有相应从业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
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上岗时应当随身携带从业资格证。
第三十六条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除驾驶人员外,专用车辆上应当另外配备押运人员。押运人员应当对运输全过程进行监管。
第三十七条危险货物的装卸作业,应当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
第三十八条严禁专用车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规定超载、超限运输。
第三十九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在运输危险货物时,应当遵守有关部门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线路、时间、速度方面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熟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技术标准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了解所装运危险货物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物或者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处置措施。严格按照《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JT618)操作,不得违章作业。
第四十一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培训。
第四十二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严格落实各项安全制度。
第四十三条在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燃烧、爆炸、污染、中毒或者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事故,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和本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报告,说明事故情况、危险货物品名、危害和应急措施,并在现场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置。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第四十四条在危险货物装卸、保管、贮存过程中,应当根据危险货物的性质和保管要求,轻装轻卸,分区存放,堆码整齐,防止混杂、撒漏、破损,不得与普通货物混合存放。
第四十五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为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监督检查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专用车辆有超载行为且具备安全卸载和储存条件的,应当要求驾驶人员或者押运人员到具备所运输危险货物储存条件的场所卸货。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运输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2万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运输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它危险货物,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四)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
(二)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按规定维护和检测专用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从事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
(二)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不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或者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交付托运时未添加的;
(三)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并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
道路运输是危险品的主要运输途径之一,危险品在运输时,存在着巨大的潜在危险性,一旦发生事故,将造成严重后果,给人民、社会、环境造成严重伤害。据统计,近几年我国每年道路运输危险品货物在2亿吨左右,其中剧毒氰化物就达几十万吨,易燃易爆油品类达1亿吨。随着货运量的攀升,事故数量和危害也在不断上升,给危险品所经过地区的安全带来不可忽视的威胁。因此,如何降低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事故风险,提高人员的素质,确保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对社会稳定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各省市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的相关法规、规章,组织开展了系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项整顿活动,并出台了相应的管理制度和相关标准,取得了不少成绩,但仍存在着一些问题。
1.1 多头执法,行政效率低下
交通部门的交通稽查与公安部门负责交通安全管理交警等执法同时存在,都有上路检查、实施行政处罚的权限。多头执法在增加行政管理成本的同时,也加大了被管理者的负担,降低了交通运输的效率。特别是在普通公路上,由于在同一个行政区域内,不同队伍同时开展执法检查,而这些执法队伍又是区域分割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行使过程中很可能被多次拦车检查,造成人为的交通不畅,使危险货物在途时间过长,运输效率降低,造成不必要的多余路边停车,有些检查地点本身就不宜危险货物车辆停车,进一步增加了危险性。同时,政府部门之间在交通管理上的职能交叉问题也比较突出。
1.2 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规模小,管理不到位
虽然交通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要求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必须具有十辆以上专用车辆,但实际上很多企业的车辆都不足数,且相当一部分企业是用普通车辆抵充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的,而且挂靠的现象比较严重,增加了危险性。
1.3 应急处理机制不健全
一是应急救援流于形式,应付检查,从业人员在紧急状态缺乏有效的应急反应能力和经验。二是部分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不规范,或者虽有相关预案但可操作性差。一些企业的应急预案,就是启动了也不起作用,预案制定的本身就缺乏科学性。而有些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同时承担着多种理化性质不同的危险化学品运输,但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往往都只有一个,没有根据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不同的理化性质制定不同的操作规程和相应的应急预案,使得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缺乏可操作性。三是很多企业从未开展过应急预案的演练,一旦发生险情,必将难以应付,最终导致事故发生。四是企业缺乏必要的应急救援设施和设备。
1.4 从业人员队伍素质普遍较低
虽然《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要求“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但目前从业人员整体文化素质低,尤其在企业中缺少经营管理、安全管理、机务管理的专业人才。与现代道路危险品货物运输的智能化要求尚存在着一定的差距。从业人员文化素质低,专业知识接受不了,连最基本的化学符号都不认识,再加上安全意识差,法制观念不强,只管盲目运输和装卸。危险品货物运输车辆虽全部安装了GPS卫星定位系统,但相当部分车辆没有较好运用,成为一种摆设。押运人员有时根本不知道自己的工作职责,既无应变能力,更无有效地应变措施,只会拿着运单和货物清单办个交接手续,是一个名副其实地陪驾员。
2 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对策建议
针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中出现的问题,以及今后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发展的需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完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
2.1 理顺危险货物运输管理体制,强化部门协作
按照国务院关于相同或相近的职能交由同一个部门承担的要求,界定道路运输行政管理机构与其它部门之间在危险货物管理领域职责分工,对目前存在严重的多头管理、职责交叉等突出问题逐步予以解决。按照政企分开、权责一致,统一、精简、高效的原则,理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体制,解决目前交通运输部门与公安部门关于车辆检测、汽车检测站、车辆通行等方面的职责交叉问题,理顺交通运输部门与工商、环境保护、公安、质检、卫生等部门的职责交叉问题,逐步解决多头管理问题,明确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职责范围,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所在。同时加强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与交流,共同制定措施,实行整体联动,形成管理的合力。
2.2 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与监督
根据《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规定,应切实加强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技术管理,保证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维修质量。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车辆技术管理制度,专用车辆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的要求悬挂标志,配备必须的应急处理器材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对货运车辆进行定期维护,确保运输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维护作业项目和程序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 GB18344)等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执行,车辆应当到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条件的企业进行维修。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部门应严格规范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性能检测方法和技术,监督检测站的检测行为和质量,确保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技术档案信息系统,对车辆实行动态管理。
2.3 加强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安全管理考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规定,建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安全管理考核体系,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安全管理进行考核,通过考核,创建健康、有序、优胜劣汰的道路运输市场机制,引导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运输安全。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运输方面的考核应包括以下内容:维修货物运输车辆的停车场地与设施的配备情况;从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劳动保护制度的建立与实施情况;安全运输责任制、安全运输操作规程的建立与落实情况;车辆、设备及设施维修、监测、检查制度的落实情况;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的建立与演练情况;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安装并正确使用GPS和行车行驶记录仪情况以及GPS或行车记录仪的数据解读情况;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承运人责任险投保情况。
道路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考核情况,制定相应的奖惩措施,对达不到考核标准的企业,须限期予以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应取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资质。
2.4 推进卫星定位系统(GPS)科学使用
目前,浙江省所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均按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安装了卫星定位系统(GPS),对车辆运行状态进行实时监控,确保车辆运行安全。因此,应采取措施,促进全省卫星定位系统(GPS)信息的联网监控,地方各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在所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安装卫星定位系统(GPS)的基础上,尽快实现从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到县(市)、市、省的运输管理部门间联网监控,实现监控信息资源共享,消除监管盲点,全面提高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水平。
2.5 逐步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技能
结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年度审验举办从业人员培训班,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法人、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进行以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危险化学品包装容器的使用、装卸、运输和发生事故后的处置等为主要内容的业务知识培训;根据实际情况,规范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统一培训教育记录,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认真填写培训教育记录。行业主管部门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的形式,督促各危运企业的安全教育培训做到内容、人员、时间的落实,使企业成为对从业人员再教育的主体;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根据安全生产形式及季节变化,邀请安全、交通、消防及化工专家到企业授课,讲解有关危险品运输方面的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提高从业人员的遵章守纪意识及操作技能。企业内部按月组织从业人员学习,宣传各项政策法规,分析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
2.6 建立健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应急管理和事故施救网络
重视应急管理在控制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以及减少事故损失中发挥的重要作用。组织协调各类消防力量组建成训练有素、装备精良的应急救援队伍,并经常举行应急救援演习,以便事故发生后,能及时按照预定方案实施救援,在短时间内控制事故发展。这里需要各部门的紧密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处置程序,切实提高处置各类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的成功率。一是通过各部门间的协调,研究分析道路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类型和处置方案,并与有关危险品生产、贮存、经营运输单位建立联动程序,完善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的处置方案,建立适合全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救援体系。二是增添处置危险货物紧急事故的专用装备,如起重车辆、捆绑式堵漏带等,为处置各类事故、参加社会抢险救援提供有力的物质保障;三是加强对特勤专勤人员的培训,增强处置突发事故的能力。同时,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还应从不同层次上加强事故应急演练,提高化学危险品运输事故救援能力。
【参考文献】
一、引言
近年来,随着我国化学、原子能、电气和石油等工业的迅速发展,工业生产中越来越多地使用到危险货物作为产品的生产原料,并且在生产过程中产生了许多有毒的废料,为了完成正常的生产活动,就必须进行危险货物运输,然而在进行危险货物运输途中曾发生许多交通事故。危险货物运输一旦发生事故往往比一般的交通事故严重许多倍。正因如此我们必须对危险货物的运输加强管理尽量避免事故的发生,即使事故不幸发生也应该具有条件把灾难降到最小。
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方面所存在的主要问题
1.多部门执法造成行政效率低下
仅交通部门内部就存在路政、运政和稽征三支执法队伍。加上公安部门负责交通安全管理的交普队伍,在公路上有四支执法队伍同时存在,都有上路检查、实施行政处罚的权限。多部门执法在增加了行政管理成本的同时,也加大了被管理者的负担,降低了交通运输的效率。由于在同一个行政辖区内多支队伍同时执法检查,而这些执法队伍又是区域分割的,因此一辆运输营运车辆上路后很可能被多次拦车检查,造成人为的交通不畅,使危险货物在途时间过长,增加了危险性。
2.职能交叉造成部门之间的争利诱过
政府部门之间在交通管理上的职能交叉问题也比较突出。比如对于从事运输业务的车辆,公安部门实施包括13项检测内容的“安全性能检测”,交通部门实施包括28项检测内容的“综合性能检测”。尽管后者的检测内容基本上完全涵盖了前者,但两家部门却各行其是,使营运车主不得不重复受检、重复缴费。而当营运车辆由于性能故障而发生事故时,两家检测部门之间则互相推诿,谁也不愿为检测结果负责。在收费时每个部门都不会漏收,而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需要及时处理时相关部门之间就互相推诿,事故因不能及时救援使得灾害更大。
3.政府管理效能不足
近几年由于政府机构改革,行业管理逐步淡化和撤出,交通运管机构和人员编制的改变、压缩,在安全运输管理方面出现调整时期,一段时间内出现了管理不到位、监察不力等情况。
4.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规模小,专业化程度低
虽然交通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要求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必须具有十辆以上专用车辆”,但实际上目前平均每户也只不过是3辆而已。有相当一部分企业是用普通车辆抵充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的,而且挂靠的现象比较严重。专业化程度较低,目前危险货物运输企业中自产自运的占相当大的比重,由于产运合一,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目的是为了满足本单位生产经营的运输需要,而不是为专业的危险货物运输,而有能力组建专业的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由于货源不能保证等原因不敢扩大规模,这是造成我国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小、散、弱的一个主要原因。
5.从业人员队伍和行业管理人员队伍素质普遍较低。
掌握危险货物运输业务知识的运管人员偏少,而且只限于专职危险货物运输管理人员中,而很少对具体在现场管理中的稽查人员进行危险货物运输基础知识培训。掌握危险货物运输业务知识的运管人员数量不足和知识的缺乏造成危险货物运输管理不能到位。然而,目前相当多的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员、押运人员、装卸人员文化水平普遍较低,加上对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的培训的时间短,教材相对比较简单,培训考试的要求和级别比较低,造成从业人员特别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驾驶员中普遍存在着安全驾龄短、技术素质低、安全意识差,对所承运的危险货物特性认识不足,缺乏处理紧急事故的能力,这是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重大隐患。另外,无证上岗还比较严重。由于参加危险货物运输培训的人员较少,培训班不能定时开办而且周期长,导致从业人员不能及时参加培训,而提前无证上岗。
三、加强我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对策和建议
根据我国目前危险货物运输现状以及国外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经验,政府和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可采取以下相应的对策和措施我来实现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管理。
第一结合国外危险货物运输的管理经验,可以建立一套科学规范的行业标准:对不同危险货物从运输的角度分类,给不同类别的危险货物适宜的运作环境,从而降低危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风险系数;对从事危险货物操作的从业人员要根据工作性质进行严格的培训,并且定期进行评审,检验其是否具有从业资格;要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等。
第二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针对国内大多数危险货物运营企业达不到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技术要求的现实情况,各级公安、交通、安检部门应就危险化学品运输市场进行专项整治,严格把住市场准入关,形成合法经营、公平竞争的危险货物运输市场局面。
第三建立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关键控制点控制体系任何检查监督措施都有局限性,一方面是不可能检查到所有危险货物在任何时间的运输操作;另一方面,即使检查出了问题,事故隐患已经存在,再采取措施,必然加大处理成本。因此应更多地采取事前的预防性措施,而不仅仅是事后的检查监督。即通过分析危险货物运输环节中可能发生的危害和表现特征,制定相应的措施。
第四合理规划危险源的布局,建立健全危险货物运输的相关规章制度政府在相关发展规划中应将需要使用危险货物的企业置于合理的地理位置,从宏观角度规划出风险最小的危险货物运输网络,并建立快速应急机制及措施,以便在事故发生时快速处理,使损失降至最低。同时,建立健全的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在此基础上逐步规范危险货物运输的管理操作,做到有法可依,使相关行业有一套可以落实到管理过程中的标准。
第五建立一套合理的检查方案,并制定相关的惩处办法对从事危险货物运输操作的单位、企业,要采取定期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检查评审其是否具有从事危险货物运输操作的资格,是否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操作,各项制度是否健全、落实到位,日常管理是否到位,是否具有安全预案和演练记录等。对不具备从业资格的单位、企业要严加查处,对于在从事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过程中违规甚至违法的单位、企业,要予以严重惩处。
第六由专业运输公司负责危险货物运输现代运输理论和技术的发展为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提供了基础,利用第三方运输理论整合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由专业化运输公司来负责危险货物运输操作管理,一方面可以改变目前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数量多、规模小、技术含量低的格局,提高危险货物运输的集成度,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另一方面也为政府监管危险货物运输、保障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提供了基础。同时,无线射频技术(RFID)、卫星定位技术(GPS)、地理信息系统(GIS)等现代运输技术为危险货物运输过程的跟踪、监控、管理等提供了技术支撑,为事故发生后的应急管理提供了技术上的保障。
第七采用先进的管理技术和设备,建立全国性的危险货物运输管理信息平台提供基础,尽量在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上安装GPS,能够监控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因此,实现要求各地区网和各企业网之间的联网,实现信息连通,做到事故在第一时间就近、就地处置,是当前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事故高效、安全处置的迫切需要。努力从各个环节降低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即使事故不幸发生了,我们要能够有力的控制事故的损害使其在最低。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