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09 17:4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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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涉及的政策有: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 1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一、财政性资金的含义
1、财政方面对财政性资金内涵的规定。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目前财政性资金基本包括五大类:1.国家直接投资、资本注入资金;2.项目投资补助资金;3.贷款贴息、专项经费补助资金;4.政府转贷、偿还性资助资金;5.弥补亏损、救助损失或者其他用途的资金。根据《企业财务通则》,企业取得的五大类财政资金从性质来看基本上分为三种情况:(一)第1、2两项属于国家投资性质,即政府的资本性投入,应增加企业权益。(二)第3、5两项属于补贴性质,企业取得后应作为收益处理,根据资金使用情况可分为递延收益或当期收益。(三)第4项属于负债性质,即政府的信贷资金支持,需要归还。
2、税法方面对财政性资金内涵的规定。根据(财税[2008]151号),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财税[2009]87号规定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三个条件是:(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只有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才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若缺少任意条件的不允许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尤其注意对该项资金单独进行核算,以备税务检查。
二、财政性资金的会计处理
有关规定根据财务通则的指导意见,五大类财政性资金在财务处理时可以简单划分为权益性与收益性两种,在具体会计处理问题上,对收益性的财政资金在《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中有相应的会计处理规定,对“政府补助”外的财政资金只有零星的规定,如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有拆迁款性质财政资金的规定,但没有统一的会计制度规范。在会计处理上,区分权益性与收益性两种资金时主要看资金的性质,资金的给予是否是双向的、互惠的交易,即政府是否要求得到回报,不要求回报的属于政府补助准则规范的收益性资金范畴。政府补助准则规范的补贴性质的财政性资金,一定要符合两个原则,即无偿性和直接取得,无偿性是政府不因为对企业进行补助而享有所有权,企业也不需要偿还资金,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政府采购、借贷等互惠的经济活动不同。直接取得资产是直接从政府取得货币性或非货币性资产,从而形成企业的收益,如税收返还、先征后返的税收等都是直接取得,而直接减免税款、抵免、出口退税因为没有涉及直接转移的经济支持,就不属于直接取得资产,实践中要把握好同为税收补助但形式不同因而规范的会计处理不同。政府补助实质上是国家对企业在特定生产经营过程中,因非市场因素等可能发生的费用或造成的损失给予的财政『生资金补偿。政府补助的财政性资金会计核算要求采用收益法中的总额法,要区分与收益有关和与资产有关的补助区别,实际都是与企业的损益有关,只是收益的确认时点不同而已。直接与收益有关的补助在收到当期或项目期间计入损益,与资产有关的补助按公允价值先计入递延收益,从资产可供使用开始平均分摊计入当期损益,不能取得公允价值的,按名义金额1元入账。对于不属于政府补助的财政性资金,主要是应计入权益类的资金,虽然没有专门的会计制度规定如何进行核算,但企业在收到的重要、大额、非经常性的财政性资金时一般都会在批复文件中规定如何进行处理,通常先通过专项应付款核算,对资本金投入按企业章程规定履行法定程序后增加实收资本,或对形成长期资产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未形成部分予以核销,节余资金按国家规定退回或留作企业发展资金使用。
分不同类型,会计分录如下:
1、国家投资,应当作为权益,计入并增加企业实收资本或股本,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
2、资金使用后要求返还的本金,会计处理应当作为负债,计入借款或其它应付款处理,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借款或其它应付款。
3、企业取得的除上述两种情况之外的其他财政资金,会计处理作为损益,原来有计入补贴收入的,现在全部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借记银行存款,贷记营业外收入。
三、财政性资金的税务处理
1、《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不征税收入包括财政拨款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2、《实施条例》规定,财政拨款是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不是补贴),与企业无关。对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3、《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以及《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企业
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4、《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自2011年1月1日起,(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资产证券化概况
信贷资产证券化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结构性融资活动。其实质是将缺乏流动性但预期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转变为可在资本市场上转让和流通的证券,为发起人转移风险、创造信用、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
20世纪70年代以来,信贷资产证券化已成为国际资本市场上发展最快、最具活力的一种金融创新产品。在西方国家资产证券化多年的实践中, 已产生了资产证券化业务会计确认问题的一系列财务会计准则,目前,在我国资本市场下,探索和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对推进金融市场建设具有积极意义。2005年3月,经国务院批准,开发银行和建设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正式启动,并于2005年12月和2006年4月共发行了130亿元资产支持证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试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建立了适合我国国情的信贷资产证券化政策框架和风险防范机制。《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的公布,为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多个参与机构的会计处理问题的规范扫清了障碍。
二、银行资产证券化会计处理
当前我国资产证券化实践中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最多,发展最为迅速。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众多的参与主体中,银行作为发起人参与了证券化交易的构造、SPE的设立,对转让资产提供内部信用增级,并以服务人的身份对基础资产提供服务等,下面将从发起人的角度分析银行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
我国目前采用风险报酬分析法为主,金融合成分析法为辅的会计处理原则。国际上的会计处理分为:风险报酬分析法和金融合成分析法。我国早期采用的是风险报酬分析法,随着资产证券化的不断发展,确认风险报酬的实质性转让越来越困难,我国开始采用风险报酬分析法为主,金融合成分析法为辅的会计处理原则。对于资产转移是否终止确认,应该首先判断资产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的转移程度,根据其不同的转移程度采取不同的确认方法。对于金融资产的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和尚未转移的,用风险报酬分析法进行确认;对于仍保留重大风险和报酬的金融资产,用金融合成分析法进行确认。
资产证券化是企业将特定资产作为可发行证券来进行交易的一种形式,在传统证券市场中,企业主要是以自身为基础,将自身资本作为一种证券在市场上进行交易,通俗而言,就是企业将固定资产作为证券放在市场上供投资者进行自由交易。资产证券化也是企业发展的一种重要表象,在具体操作中具备以下特征:1.企业可利用资产证券化来提高金融机构的资产风险比例;2.可增加原有资产的流动性,改善企业资产与负债结构失衡的状况;3.可降低银行固定利率资产的利率风险,银行也可利用企业资产证券化最大限度的降低筹资所需成本;4.利用资产证券化进行贷款时,可降低贷款方的资金成本,金融资产证券化产品收益也会逐渐增加,并形成良好的发展态势。
企业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处理主要包括的内容有:会计确认、计量以及报告三个部分,涉及事项包括企业证券化资产基数、证券化收入或损失、交易成本、融资处理等等;税务处理则包括企业营业税(营改增后为增值税)、印花税、所得税等税款处理。在企业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处理好会计和税务问题是保证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前提。
二、企业资产证券化存在的问题
(一)会计确认问题
资产证券化作为参与主体多、交易复杂、程序琐碎的金融项目,因外部政策因素和企业自身因素,导致在会计处理方面存在很多问题,主要体现为确认方法选择不够合理,且方法使用混乱,出现会计套利行为。
(二)税收问题
从税负最小化的角度来看,发起人更愿意将企业基础资产视为融资途径,但如果将其处理为销售性质,则更加有利于资产的安全保障,若片面追求税负最小化而采取融资处理,极有可能导致企业融资成本激增,此外,由销售所产生的营业税(营改增后为增值税)也会增加融资成本。从我国税务政策角度来看,尽管国家给予了大力扶持,避免重复征收某些税务,但支持力度仍然不够,企业需要耗费大量资金。
(三)缺乏完善的法律环境
我国企业资产证券化最早于2005年开始试点,虽然经过十多年发展,国家也相继出台了多部法律,但这些法律法规与《公司法》、《合同法》中多项条款存在不协调现象,有些条款甚至自相矛盾,不利于企业资产证券化运行。
(四)整体金融环境制约了企业资产证券化发展
我国金融市场成立时间较短,其发展成熟度和质量与欧美等国相比存在较大差异,且资本市场结构不完善,与企业证券化相关的法律政策不健全,投资者素质偏低,国家金融部门对证券市场的监管能力仍然不足,这些因素都制约了企业证券化发展,同时也给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带来不便。
(五)信用观念淡薄
我国信用政策长期以来处于缺失状态,尤其是某些大型国企,信用严重缺失,且企业个人信用观念淡薄,无法为资产证券化服务,此外,由于资产证券化各个主体所构成的联合体鱼龙混杂,缺乏系统性的信息披露规则,导致在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过程中存在较多的暗箱操作。
三、企业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
(一)会计确认
针对资产证券化问题,需对会计问题的处理进行准确把握,即发起人在转让资产给受托人时,要注意资产确认、财务报表合并等问题,关键之处在于资产转让的会计确认。企业财务会计将各单位所提供的业务数据转化为财务信息后,需确认信息转化过程中的信息和报告,衡量其是否符合资产转让制度,若与制度相悖,则需要及时对资料进行复查,直到能确认出会计信息为止,此外,会计信息的确认必须以既定的政策和程序进行。
(二)会计处理方法
我国目前通用的会计处理方法主要包括金融合成法、风险和报酬分析法以及后续涉入法三种。其中,金融合成法的核心在于对企业基础资产的控制权,当企业身为金融交易中所涉及到的合同中一方时,需对金融工具所包含的权利和义务进行资产和负债确认,这样就能防止因融资风险与收益转移所暴露出的会计问题。金融合成法认为企业的金融资产与负债可进行分离处理,资产的转让交易与否,判定为销售权取决于转让人是否放弃对资产的控制权,当满足这一条件时则判定转让人对资产不再有控制权。
风险与报酬分析法则与金融合成法相反,认为企业资产与负债不可分离,只有资产的风险和报酬全部转让到接受资产一方时才能视为销售,最终将其从资产负债表中移除,并将所获得的资金例如到损益表当中,确认为当期损益,但当资产全部风险和收益仍旧被保留时,该项资产的证券化将作为融资处理,仍旧在资产负债表中保留,所得资金作为负债处理。
后续涉入法则不考虑具体的涉入程度,只对转让方对转让的资产是否涉入进行考虑,如果依旧涉入,则不对涉及资产做融资处理,反之则对资产进行销售处理并终止会计确认。
以我国目前的金融环境来看,金融合成法、风险与报酬分析法均存在自身不足,后续涉入法最为科学合理,且操作性强,但目前三种方法均在使用,长此以往有可能导致会计处理混乱,因此,国家金融部门应尽快确定出可行性的会计处理方法。
(三)税务处理
1. 在企业具体资产证券化设立阶段,营业税和所得税是根据不同情况进行缴纳,但证券化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时,其印花税可获得全免,资产转让人和接受人双方需签署《资产交易协定》,多出部门资产的转让人需选择合适的税率和税种,进行合法、合理的资产证券化转让。特别注意的是营改增后,贷款利息是不能作进项税抵扣的,所以,需要区分营改增前后的时点。
2. 发行阶段中,资产接受人若同意认购证券,相应的印花税会免除,若转让人认购相应证券,并将其转让给接收人,则转让人的所得税会得到减免。营改增后,如果是资产支持证券产品持有期间产生利息收入,也需要缴纳增值税。
3. 支付阶段中,资产转让人和接收人需达成一致条件,选择最为合适的税率或税种进行具体的证券化交易,无论是何种类型的税种,均要建立在符合双方利益的前提下,这样才能产生支付能力,且这样的税务处理可促进资产证券化的健康发展,对保护资产完整起到了重要作用。
四、结论和建议
综上,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中,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与业务的顺利开展密不可分,针对目前证券化业务中出现的问题,除了需要从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具体方法入手外,政府也要做好金融监管工作,对企业选择合适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指导,具体建议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