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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意识的含义汇编(三篇)

发布时间:2023-10-10 17:16:07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法治意识的含义,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法治意识的含义

篇1

一、公允价值的定义

(一)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对公允价值的定义

1970年,APB在报告书No.4中对公允价值的定义是,包含货币价格的交易中收到资产的货币金额,或不包括货币或货币要求权的转让中的近似交换价格。1998年,FASB的SFAS133《衍生工具和套期保值会计》中,将公允价值定义为:在当前的交易中自愿的双方购买或出售一项资产的金额。2000年,FASB的SFAC7《在会计计量中使用现金流量信息和现值》中,对公允价值的定义是:自愿的双方在当前的非强迫或非清算的交易中,进行资产买卖或负债清偿的价值。这里的公允价值不再只限于资产,也将公允价值运用到对负债的计量上。2006年,FASB的SFAS157《公允价值计量》中对公允价值的定义是,在计量日的有序交易中,市场参与者出售一项资产可收到或清偿一项负债应支付的价格。

通过对以上几种定义的分析可以得出:APB对公允价值定义的范围主要是资产,分别从货币性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易两个方面加以定义。而且前面的三种定义都是将公允价值界定为一种交换价格。之所以选择了交换价格,主要原因在于市场可以综合考虑不同资产的风险与收益水平,从而决定价格的不一样,价格包含了被计量项目未来现金流量和不确定性风险。因而,交换价格可以减少信息主体的主观判断,从而使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得以保证。

而SFAS157则将公允价值定义为交换价格中的脱手价格。从会计主体的角度来看,每项资产或负债必然存在两个交换价格:进入价格和脱手价格,即购入资产或承担负债的金额和销售或处置资产以及负债结算的金额。由于这两个交易价格是形成于不同的市场,所以存在一些差别。以前的定义采用的是进入价格,而现在却使用脱手价格来定义,虽然它们在被计量项目的初始确认时点上是一致的,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在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的后续期间内,这两个价格在新确认时点上将会发生背离。FASB认为,脱手价格能够客观反映公允价值随时间波动的实际情况,它为与资产相关的未来现金流入以及与负债相关的未来现金流出的市场估计提供了一个直接的估量,因此脱手价格是形成公允价值计量基础的价格。目前对于SFAS157将公允价值限定为脱手价格,还存在争议。

(二)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对公允价值的定义

1995年,IASC的IAS32《金融工具:披露和列报》准则中对公允价值的定义是,熟悉情况和自愿的各方在公平交易中,交换一项资产或结算一项负债的金额。

(三)我国对公允价值的定义

我国对公允价值的定义与IASC对公允价值的定义比较接近。我国基本准则中对公允价值的定义是: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其中公平交易是指,交易双方应当是持续经营企业,不打算或不需要进行清算、重大缩减经营规模以及在不利条件下仍进行交易。

这个定义与1998年《债务重组》具体准则中的定义是相同的,随着时间的推移,该定义依然没有得到发展和完善,此定义没有明确公平交易价格所处的时态,也没有明确规定公允价值具体是指买入价格、脱手价格还是其他价格。并且按照该定义,只要满足不是强迫交易的条件,该交易价格就是公允价值。而目前我国的证券市场还是一个新兴的市场,市场有效性仍比较低,投机、炒作等非理性投资行为普遍存在,股票市场上的公开报价有时可能完全脱离股票的真实价值。如果按照上述定义,这些显失公允的公平交易价格,也可以作为公允价值,显然是不合理的。因此笔者认为,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应对公允价值进行重新定义。

二、公允价值的发展趋势

FASB和IASB对公允价值计量发展方向的态度都很明确。FASB主席Herz认为公允价值是最相关的计量属性,为了使会计能更好地反映真实的经济实质,公允价值计量优于历史成本。

篇2

“职”指职务,即执掌之事,《书・周官》中所谓“六卿分职”;“业”指业务,我国古代把要做的事刻到木棒上成锯齿状,每个锯齿代表一件事,每完成一件事情就去掉一个锯齿,此名曰“修业”。“职业”一词连用,最早见于《国语・鲁语》:“昔武王克赏,通道于九夷百蛮,使各以其方赂来贡,使勿忘职业。”

在英语中,“Vocation”(职业)一词是由拉丁文“Vocare”转化而来的,意为由神感召而得的圣职,这与人们认为劳动可以赎偿“原罪”、恢复神圣和谐的世界的宗教理念有关。无独有偶,德语中“Beruf”(职业)一词同样具有天职的含义。可见,无论英语还是德语,从词源上看,“职业”都具有浓厚的宗教色彩。需要注意的是,在英语中 “Vo-cation”曾专指以体力劳动为主的比较“低下”的职业,如农业、手工业、工业、商业等,并将从事这些劳动的人称为“职业人”,而用“Profession”则专指从事脑力劳动或者受过专门训练的职业,如政治家、僧侣等。当然,现在的“Profession”和“Vocation”都是中性词,不带有褒义或贬义色彩。

现代的职业含义,是指人们在社会中所从事的相对稳定的作为主要生活来源并以此为社会服务和体现自我价值的专门工作。这需要从四个方面把握此含义:第一,职业必须是社会分工产生的,为社会所承认的有益的工作;第二,职业必须是相对稳定的,不是可有可无的,也不是临时的,有一定的连续性;第三,职业必须是“为群服务”的,是服务于社会也是社会所必须的,从而也是个人发展和实现人生价值的主要渠道;第四,职业是能够“为己谋生”的,是个人愿意以此获取生活资料的主要来源。

二、职业的特点

职业作为一种劳动,它既有一般劳动形式的特点,也在产生和发展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了可以与其他劳动形式相区别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社会性

从其产生来看,职业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随着社会分工而逐渐产生的,没有社会分工就没有职业;从其组织结构看,任何一个职业都不是孤立的,它是社会整体中的一个子系统,与其他职业及其系统有着紧密的联系;从其服务面向来看,职业是社会所必须的、服务社会的专门工作。可见,职业的社会性非常明显地存在于各个环节中。

2.经济性

从事职业,于己于公都具有经济性。对个人而言,职业是个人获取生活资料的主要途径;对社会而言,个人从事职业也是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环节。

3.稳定性

职业的产生、发展和消亡是一个较长的周期过程,受多种因素的综合影响。职业必须具有在一定时期内的相对稳定性,临时性的活动不能称之为职业。但在今天,职业的稳定性有所降低,一些职业随着技术的更新速度的加快,其消亡周期在缩短。

4.技术性

尽管各种职业所需要的知识、技术差别较大,但绝对不存在没有知识、技术的职业。在进入知识经济时代后,各行各业对知识、技术的要求相对更高了,各种职业的技术含量也不断增加。因此,职业的技术性更加突出。

5.专门性

任何一个职业都是要不断发展和完善的,因此它的专门性也会越来越强,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比如公认的专业化程度高的职业是医生、律师、工程师及教师等,社会对这些职业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它们都具有其他职业不可替代的特点。一些传统职业,看似专业性不强,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对其要求也不断提高,如环卫工作也不仅是打扫卫生,更主要的是垃圾分类、处理等,其技术性要求越来越高。

6.群体性

首先,职业具有一定规模,是群体的共同行为,达不到一定数量,从业人员的劳动不能成为职业。其次,从业者具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从业者相互合作、齐心协力,共同承担社会责任,内部的不同岗位责任明确、目标一致,具有群体认同感,通过群体的努力共同完成职业要求。

7.规范性

每种职业都有一定的从业标准和职业道德,即所谓的“行有行规”。比如对知识、技术的要求,具体职业操作流程和质量标准,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等。

8.时代性

职业是不断发展变化的,新的职业不断产生,旧的职业不断消亡。时代不同而职业有所不同,每个时代都有自己的特色职业。

9.多样性

社会分工越来越细,职业的种类也必将越来越多,且具有多样性的特点。而随着社会的发展,一些职业的专业性越来越强,需要的知识、技术越来越深,职业的差别也越来越大,已很难再出现精通各个岗位或领域的专家,这也是职业多样化的结果。

10.发展性

职业的发展性是强调职业对于人自身的发展体现出的价值,人通过将自己的智慧和精力奉献给所从事的职业,使自己的人生价值得以体现。可以说,职业是人发展的舞台,任何人的发展都离不开职业。人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也正是职业对其提出的新的要求,需要不断适应新的变化。

三、职业的发展趋势

职业发展到今天,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新知识、新技术层出不穷,相应的产业结构将加快调整和升级,职业也因此表现出一些新的发展趋势:

1.面向第三产业类的职业、与高新技术有关职业更加发达

随着社会的发展,以服务为主的第三产业类职业将得到全面发展,在产业结构中的比重将得到很大提高。根据统计,在发达国家第三产业的产值占GDP的比重已达60%到70%,而我国第三产业的产值仅占GDP的40%左右,这说明我国的第三产业的发展空间非常大。相应的职业必将不断扩大规模,越来越发达。

科学技术突飞猛进,高新技术产业、高效益产业、轻型产业、洁净型产业的比重越来越大,大量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运用到各产业领域,这也必将带动相关职业得到突飞猛进的发展。

2.职业的综合化、智能化、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

从职业的专业化程度方面分析,职业中的知识要求越来越丰富、技术含量将越来越高。现代教育之所以要普及,要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人的平均受教育年限越来越长,都是因为职业需要越来越多和越来越新的知识、技术;而高新技术产业的相关职业更是离不开强大的智力、技术、人才支持。而且,一个职业所需要的知识、技术已经不是单一的了,而是越来越丰富和复杂,需要从业者具备综合职业能力。

篇3

自首的分类

1.自动投案。自动投案必须具备主观和客观的条件,主观指的是意识主动,客观指的是行为主动,只有两者同时具备,才可称之为自动投案。2.如实供述。这是对自首必不可少的一种行为要求。自首的犯罪人如果编造谎言对自己的罪行进行供述,并为庇护他人胡乱供述自己罪行的,即使这种供述是对自己不利的,也不构成自首。3.自己的罪行。如何理解“自己的罪行”呢?这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根据1998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可见,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仅包括自己本人的罪行,还可能包括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所谓特殊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在一般自首行为中,需要以自动投案作为条件,当犯罪分子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后或在服刑之中,其人身自由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或被剥夺,此时就不存在自动投案的问题。但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犯罪人的其他罪行,该行为表明其愿意对自己的罪行承担相应刑事责任,愿意受到司法机关的追诉,从本质上看,这种行为也应该认定为自首。1.设立目的其主要的设立目的是针对特殊的犯罪分子给以特殊的刑法处罚。这些犯罪分子所涉及的犯罪案件基本都具有案件危害性较大、案件查处困难、司法实践中证据很难收集的特征。特殊自首为司法机关节省查处成本、提高办案效率,尽早惩处更为严重的犯罪人提供了有力的条件。2.时间条件一般自首的发生时间必须在犯罪后,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而特殊自首成立的时间是行为人在被追诉前交代其相关的犯罪事实。这里的“被追诉前”应理解为司法机关立案前主动交代案件事实的,可以适用特别自首的规定,予以从轻或是减轻法律处罚。具体而言,包括三种情况:一是行为人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交代特定的贿赂犯罪事实的。二是犯罪后在司法机关开始询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前主动交代特定的贿赂犯罪事实的。三是犯罪人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或是正在服刑时,主动交代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其所犯的特定贿赂犯罪事实的。这三种情况,行为人所犯的特殊行贿罪,必须处在其主动交代犯罪事实之前没有被司法机关追诉的情况,才可成立特殊自首。3.行为要求特殊自首与一般自首不同,它在行为要求中应该有其特殊性,即犯罪人在被司法机关追诉所犯罪行前,主观上必须基于悔罪的心理,而不是基于司法机关的强制措施才交代犯罪事实,反之,特殊自首则不能成立。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很难用证据证明犯罪人是否是基于悔罪的心理才自首的,所以只能以犯罪人是否是在司法机关,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之前自首来认定是否属于特殊自首。

我国自首制度的法律意义

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内容已经在我国1979,1997年刑法中得到了较好的体现,因此其传统内容已经法律化。一般认为,区别对待,宽严相济,分化瓦解,打击少数,教育改造多数是这一刑事政策的主要精神实质。区别对待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的基本要求。它是指对犯罪分子要根据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犯罪程度和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及其大小,实行区别对待,处理有轻有重。自首制度的设立就是给犯罪分子一个减轻刑法处罚的机会,让其感受到刑法宽大处理的政策,使其积极地配合司法机关办理犯罪案件,从内心深处悔罪。犯罪人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节省了司法机关在人力和物力上的审判资源,这对于提高司法机关破案率有积极地推动作用。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对于那些复杂的犯罪案件,如果犯罪人不主动投案,司法机关就必须投入大量的司法资源去侦破案件,即使这样,有些案件还是久查不破。在这种情况下,自首制度的设立能够有效促进案件结案,及时节省司法资源。自首制度对于打击犯罪,减少社会危害因素有重要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可以有效分化、瓦解犯罪分子,打击犯罪现象。二是可以鼓励犯罪分子自动投案,争取减轻刑罚。三是能够在心理上威慑犯罪分子,阻止其继续实施犯罪行为,造成对社会的危害。特别是对于共同犯罪,犯罪分子自首不仅要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还要供述其所知的犯罪同伙的犯罪行为,这对打击犯罪团伙有积极意义,有效遏制了共同犯罪,有利于社会的安定。

本文作者:王慧工作单位:辽宁广播电视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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