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11 17:33:51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法治意识形态,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对于刑法学理论层次上的区分,我在《刑法哲学》的结束语中,提出可以把刑法哲学分为自然法意义上的刑法哲学与实定法意义上的刑法哲学,认为刑法也有实定法意义上的刑法与自然法意义上的刑法之分;同样,刑法哲学也有实定法意义上的刑法哲学与自然法意义上的刑法哲学之别。以实定法意义上的刑法为研究对象,揭示并阐述罪刑关系的内在规律并将其上升为一般原理的刑法哲学,就是实定法意义上的刑法哲学。而力图回答为什么人类社会里要有刑罚或刑法、国家凭什么持有刑罚权、国家行使这一权力又得到谁的允许这样一些处于刑法背后的、促使制定刑法的原动力,被日本刑法学家西原春夫称之为刑法的基础要素或者根基的问题的刑法哲学,可以称之为自然法意义上的刑法哲学。62其实,上述自然法意义上的刑法哲学才是真正的刑法哲学,而实定法意义上的刑法哲学只不过是刑法哲学才是真正的刑法哲学,而实定法意义上的刑法哲学只不过是刑法法理学而已。这种刑法法理学也可以称为理论刑法学,但绝不能称之为刑法哲学。因此,当我出版了《刑法的人性基础》(中国方正出版社1996年初版、1999年再版)和《刑法的价值构造》(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这两本认为是真正意义上的刑法哲学著作以后,才更加明确地认识到这一点。在《刑法的价值构造》中,我对刑法的应然性与实然性进行了相关考察,认为刑法学之科学性的一个重要标志,就在于基于其实然性而对其应然性的一种描述。它表明这种刑法理论是源于实然而又高于实然,是对刑法的理论审视,是对刑法的本源思考,是对刑法的终极关怀。刑法的应然性,实质上就是一个价值问题。刑法的价值考察,是在刑法实然性的基础上,对刑法应然性的回答。刑法的应然性,使刑法的思考成为法的思考,从而使刑法理论升华为刑法哲学,乃至于法哲学。法是相通的,这是重要是指基本精神相通。而刑法的应然性,使我们更加关注刑法的内在精神,因而能够突破刑法的桎梏,走向法的广阔天地。因此,我把自己的研究分为两个领域:刑法的法理探究――刑法的法理学与法量的刑法探究――法理的刑法学。63这里刑法的法理学,其义自明。而法理的刑法学,则出于本人杜撰,其实也就是所谓刑法哲学。
在《刑法哲学》一书的前言中,我得出这样一个结论:从体系到内容突破即存的刑法理论,完成从注释刑法学到理论刑法学的转变。现在看来,“转变”一词不尽妥当与贴切,而应当是“提升”。当时,我主要是有感于刑法理论局限于、拘泥于与受擎于法条,因此以注释为主的刑法学流于肤浅,急于改变这种状态,因而提出了从注释形法学到理论刑法学的转变问题。由于转变一词具有“取代”与“否定”之意蕴,因而这一命题就失之偏颇。64如果使用“提升”一词,就能够以一种公正的与科学的态度处理刑法哲学与刑法解释学的关系;两者不是互相取代,而是互相促进。刑法解释学应当进一步提升为刑法哲学,刑法哲学又为刑法解释学提供理论指导,两种理论形态形成一种良性的互动关系。从功能上看,刑法哲学与刑法解释学是完全不同的,刑法哲学的功用主要表现在对刑法存在根基问题的哲学拷问上,从面进一步夯实刑法的理论地基,并从以应然性为主要内容的价值评判上对刑法进行理性审视与批判。尽管它对立法活动与司法活动没有直接关联,但对于刑事法治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刑法解释学的功用主要表现在对刑法条文的诠释上。在大陆法系国家,刑法典是定罪量刑的主要根据,因而对刑法条文的理解,就成为司法活动的前提与根本。在这种情况下,刑法解释学的研究成果对于司法活就具有了直接的指导意义,它影响到司法工作人员的刑事司法活动。如果我们能够以一种公允的态度对待刑法哲学与刑法解释学,使两种理论各尽所能与各得其所。这对于刑法理论的发展来说,善莫大焉。
刑法解释学是一种对法条的解释,是以规范注释为理论载体的。那么,刑法解释学是否具有科学性呢?这里首先涉及对立法原意的理解,即立法原意是主观的还是客观的?因为,法律解释无非是对立法原意的一种阐释。如果立法原意是主观的,是立法者之所欲――在法条中所想要表达的意图,那么,刑法解释学就成为对立法意图的一种猜测与揣摸,因而其科学性大可质疑。只有立法原意是客观的,是立法者之所言,――体现在法条中的立法意蕴,刑法解释才有可能立足于社会的的客观需要,基于某种主体的法律价值观念,揭示法条背后所蕴藏的法理。更为重要的是,某门学科的科学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所采用的研究方法是否科学。在刑法解释学中采用的主要是注释的方法,当然注释方法本身又是多种多样的,其中采用最多的是分析的方法,即关注于法律规则的内部结构,以经验和逻辑为出发点对法律术语和法律命题进行界定和整理,去除含混不清、自相矛盾的成分。65由此可见,法律解释是使法律更为便利地适用的科学方法,只要使这种解释能够推动法律适用,就是发挥了其应有的作用。刑法解释学不仅应当,而且能够成为一门科学。
刑法解释学或曰注释刑法学是否以刑法规范为研究对象的规范刑法学的全部内容。换言之,刑法法理学与刑法解释学是否可以等同,这是我所思考的一个问题。我认为,刑法法理学与刑法解释学应当加以区分。虽然两者都研究刑法规范,但关注的重点有所不同:刑法法理学揭示的是刑法规范的原理,而刑法解释学揭示的是刑法规范的内容。刑法解释学应当坚守的是“法律不是嘲笑的对象”(Lex non debet esse ludibrio)的立场。66在刑法解释学的语境中,法律不是被裁判的对象,而是被研究、被阐释,甚至被信仰的对象。通过解释,使刑法规范的内容被理解、被遵行、被适用。由此可见,刑法解释学是与司法相关的,是站在司法者的立场上对待刑法。刑法法理学虽然也以刑法规范为研究对象,但它所揭示的是刑法法理。这种刑法法理蕴含在刑法规范背后的,对刑法规范起评价作用的基本原理。这里的法理是相对于法条而言的,法条是刑法规范的载体。而法理虽然依附于法律,但又往往具有自身的独立品格。因此,如果说形法解释学揭示的是刑法规范之所然;那么,刑法法理学阐述的是一种自在于法条、超然于刑法规范的法理,揭示的是刑法规范之应然。因此,刑法法理学不以法条为本位而以法理为本位。在这种以法理为本位的刑法学理论中,刑法的学科体系超越刑法的条文体系,刑法的逻辑演绎取代刑法的规范阐释。因此,这种刑法法理不再以刑法条文为依据,获得了理论上的自主性。这个意义上的刑法学,是一种本体刑法学。在我国刑法学界,大量的是渗杂着某些理论内容的刑法解释学,严格意义上的刑法法理学著作尚付厥如。换言之,还不存在刑法法理学与刑法解释学的理论分层。正因为如此,在一些刑法著作中,时常发生语境的转换,由此带来理论的混乱。例如,为证明某一理论观点正确,常引用某一法条作为论据;为证明霜一法条正确,又常引用某一理论观点作为论据。这种在理论与法条之间的灵活跳跃,完全是一种为我所用的态度。问题在于:在刑法解释学的语境中,法律永远是正确的,需要通过理论去阐释法条。而在刑法法理学的语境中,法理是优先的,是法条存在的根据,因而可以评判法条。如果这两种语境错位,则只能使刑法法理学与刑法解释学两败俱伤。因此,除刑法法哲学是对刑法的价值研究以外,刑法法理学与刑法解释学虽然同属规范刑法学,又可以区分为两个理论层次。每一个刑法研究者,首先必须明确自己是在上述三种刑法理论形态中的哪个语境说话,遵循由该语境所决定的学术规范。
在刑法学中,除对表现为价值与规范的的刑法研究以外,还存在法社会学的研究。这种对刑法的社会学研究,可能形成刑法社会学的知识体系。67我认为,刑法社会学的知识体系主要表现为采用社会学方法对刑法的两个基本内容――犯罪与刑罚进行研究而形成的犯罪学与刑罚学上。犯罪学位为一门独立学科上刑事法学中占有一席之地,这是众所周知的。刑罚学能否成为一门独立学科以及其学科属性如何,是一个有待研究的问题。在我看来,无论是犯罪学还是刑罚学,都是对规范性事实――犯罪与刑罚的经验性、实证性研究。以犯罪为例,作为刑法学的研究对象,犯罪是一种法律现象,是法律所规定的犯罪。而作为犯罪学的研究对象,犯罪是一种社会现象,是社会上客观存在的犯罪。正因为存在着上述研究对象上的差别,两者采取的研究方法是各不相同的。刑法学,这里主要是指规范刑法学,采取的是规范分析的方法。规范分析主要是围绕着法律规范刑法学,采取的是规范分析的方法。规范分析主要是围绕着法律规范进行的注释,因而规范分析的方法。规范分析主要是围绕着法律规范进行的注释,因而规范分析离不开注释,并且这种注释是以法律规范为对象而展开的。在规范刑法学中,通常建构犯罪构成要件,使刑法关于犯罪的规定实体化,从而为认定犯罪提供理论根据。而事实分析,是将犯罪作为社会现象,采取实证分析方法阐明其存在的性质、功能和原因。例如,法国著名学者迪尔凯姆指出,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虽然表现为对社会规范的违反,但它又不是单纯地由社会规范所决定的,而是与一定的社会结构与社会形态相关联的,可以说是一种正常的社会现象,甚至有着积极的社会作用。68这种对犯罪的社会学分析所得出的结论,是不可能从犯罪的规范分析中得到的,从而使我们大大地加深了对犯罪这种社会现象的理解。意大利著名学者菲利也采用社会学方法对犯罪现象作为分析,是一种超规范的分析。当然,菲利在注重犯罪的事实分析的同时,对犯罪的规范分析大加鞭鞑,这表现了其理论上的偏颇。例如菲利指责刑事古典学派把犯罪看成法律问题,集中注意犯罪的名称、定义以及进行法律分析,把罪犯在一定背景下形成的人格抛在一边。菲利指出,除实证派犯罪学外,迄今为止没有科学的标准,也没有对事实做有条理的搜集,更缺乏各种观察和引出结论。只有实证派犯罪学才试图解决每一犯罪的自然根源以及促使犯罪行为产生的原因和条件的问题。69在此,菲利把刑法学的规范分析与犯罪学的事实分析对立起来。实际上,这两者在两种学科语境中是可以并存的,并且不可互相替代。除犯罪学以外,对刑罚的社会学研究也是可能的,由此形成刑罚学。刑法学研究的是法定的刑罚及其制度,主要对法定刑罚及其制度进行规范分析。而刑罚学作为一门实证学科,主要对法定刑罚及其制度进行规范分析。而刑罚学作为一门实证学科,它不以法定刑罚为限,而是研究广义上的刑罚,即作为犯罪的法律效果的各种刑事措施。更为重要的是,在研究方法上,刑罚学对刑罚研究采用的是社会学的分析方法,其特征在于以刑罚的经验事实为基础,加以实证的研究。例如,刑法解释学对死刑的研究,一般是论述死刑的适用条件及其执行制度,这是对死刑的规范分析。即使是刑法法理学对死刑的研究,大体上也限于对死刑利弊的分析与死刑存废的论证。而死刑的社会学分析,则是对死刑存在的社会基础的论述,例如德国学者布鲁诺 赖德尔《死刑的文化史》一书,虽然名为文化史,实际上包含了对死刑的深刻的社会学分析。通过这种分析,赖德尔得出结论:从死刑的沿革来看,要求死刑的呼声不是来自追求正义的愿望,而来自要求发泄压抑的冲动的深层心理。因此,死刑不是也不可能是理性的司法手段,而是充满残虐性的非合理性的表现。70尽管这一分析还只是触及社会心理,尚未深入揭示死刑存在的社会机制。但这足以使其成为最全面论述有关死刑的一切问题的著作之一。正如该书日文版译者西村克彦指出:这是一部独特的著作,是作者炽热的热情和对历史及社会心理进行深刻洞察的产物。作者努力挖掘隐藏在需求死刑的呼声及个个现象形态背后的社会心理的冲动。因此,本书对世界上围绕死刑的讨论有着突出贡献。71这一评价是正确的。相对于犯罪的社会学研究形成蔚为可观的犯罪学而言,对刑罚的社会学研究是十分薄弱的,刑罚学也无法与犯罪学一争高低,并且往往在刑事政策学的名义下存在。72我认为,对刑罚的社会学研究是极为必要的,是刑法学理论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知识内容。
四、余论
我国学者梁治平指出:我们所处的是这样一个时代,它一方面要求哲学家、政法学家、社会学家、经济学家、心理学家和其他学科的学者把法律问题纳入他们的思想范围,另一方面又要求法律学家能像知识分子那样思考问题,要求他们破除彼此之间的隔膜,共同完成法治进程中的知识转变。73在此,梁治平提出了一个如何打破法学家与其他人文社会科学家之间的隔膜,实际上也就是法学知识与其他人文社会科学知识相融合的问题。我想,首先需要打破是法学知识形态内部的隔膜,例如,法哲学、法理学与以规范研究为主的部门法学之间的隔膜,加强从事各层次的法学研究的学者之间的思想沟通,加深他们之间的互相理解。对于从事法哲学、法理学研究的学者、应当看到规范法学对于法治建设的直接作用。可以说,从事司法实务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基于其业务需要,主要接受的是规范法学的研究成果,鲜有直接阅读法哲学、法理学著作的。因此,法哲学、法理学思想只有通过规范法学间接地影响司法实践。而从事规范法学研究的学者应当知道,规范法学由于其专业性,实际上难以为其他人文社会科学家所接受,他们主要是通过法哲学、法理学的研究成果而了解法学研究的现状。因此,法哲学、法理学研究乃是法学知识的前沿与门面,它对于提升法学在人文社会科学中的地位具有重要意义。当然,法学知识虽然分为各种形态与各个层次,但仍然是一个整体。日本学者沟口雄三指出:随着学术研究的发展,封闭的专业限制在被突破,知识正在从狭窄的专业框架中解放出来,形成一些公共的研究领域,通过知识交流,达到知识共有。74知识共有使各学科能够共享作为一种文化思想资源的知识,建立各学科的共同话语。在此,存在一个由小及大、由此及彼的共同知识的形成问题。各部门法学都应当通过努力形成某种共同知识,使部门法的研究提升为一种法理学与法哲学的研究,争取在法学研究中中话语权。其实,法只是社会生活的一个点,是人类精神状态的一个侧面,因而对其的研究必然且应当反映出社会与人性的普遍性,从而使其融入整个社会科学的知识体系。社会科学是建立在某种普遍性的信念之上的,普遍性是这样一种观点,它认为存在着在所有时间和空间中都有效的科学真理。社会知识意味着社会科学家有可能发现解释人类行为的普遍过程,而且任何他们能够证实的假说过去都被认为是跨过空的,或者说应该以适合一切时空的方式来阐述它们。75尽管这种知识普遍性的观念受到质疑,一种以特殊性为基础的地方性知识的理念正在兴起,尤其是文化价值的相对主义正在抗衡着以普遍性为基础的知识体系。但我们仍然坚持一种知识共同性的理念。在此基础上,强调法学研究应当在人文社会科学的统属之下进行,使法学真正成为一种人文社会科学的研究,而不是一种纯粹的法的逻辑演绎。对于法治国的建设来说,既需要福柯之所谓discipline (规则,指通过一定的强制使整齐划一从而形成某种秩序),因而需要普适性的共同法律话语,同时也需要对法的人文关怀、对法的形而上学的理性思辩,从而在法学知识中内函一种人文精神。由此,需要提升法学知识在人文社会科学中的地位。法学不仅要分享哲学、经济学、社会学、伦理学等其他人文社会科学的研究成果,而且也应当让这些人文社会科学分享法学研究成果,使之从法学知识中获得某种思想上的灵感与方法上的启迪。只有这样,法学才能说对人文社会科学作出了某种贡献,法学知识才能真正融入人文社会科学的知识体系。
「注释
1法理学向何处去这个问题的提出表明对法理学现状的不满,因此这种应答意味着对法理学走向的期待。当下讨论的传统与现代、本土化与国际化等,都是一种应答方式。
2关于知识形态及其学科的研究,随着知识社会学的兴起一再得以关注。古典知识社会学可以参见以下书籍:[法]迪尔凯姆;《社会学方法的准则》,狄玉明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德]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杨富斌译,华夏出版社1999年版。后现代语境中的知识社会学可以参见以下书籍:[法]福柯:《知识考古学》,谢强、马月译,三联书店1998年版;[美]华勒斯坦等:《开放社会科学》,刘锋等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美]华勒斯坦等:《学科知识权力》,刘健芝等译,三联书店1999年版;[美]利奥塔:《后现代知识》,三联书店1997年版。
3休谟主张一种情感主义的伦理学,认为道德必须来自情感,情感是道德的基础。情感之所以能够成为道德上善恶的源泉,就在于它能借着反对或赞成任何行为,来直接阻止或引生那种行为。休谟的情感主义首先是描述性的:道德判断是描述在某种情况下由某个行为性质所引起的道德情感。休谟的情感主义又是规范性的:通过对行为做出道德上善恶的判断,就是在命令做它或者避免做它。参见周辅成主编:《西方著名伦理学家评传》,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361页以下。
4参见[英]休谟:《人性论》(下册),吴文运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509-510页。
5休谟是经验主义伦理学的代表人物,将道德归结为一种情感,即所谓道德感。参见[英]休谟:《道德原理探究》,王淑芹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页以下。康德是德性主义论理学的代表人物,将道德归结为一种先验的理性法则。参见[德]康德:《法的形面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沈叔平译,商务印书馆1991版,第15页以下。
6从康德的道德哲学中,乃至于从康德的整个哲学体系中,我们都可以看到休谟的二元范式的影响。例如,在本体论上,现象与物自体的二元区分。尤其是在道德哲学上,承袭了休谟的事实与价值的二元论。
7参见陈嘉明:《建构范导――康德哲学的方法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5页。
8参见张志伟:《康德的道德世界观》,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19页。
9参见[英]摩尔:《伦理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1页。
10是否存在一种不含规范的伦理学,这仍然是一个讨论中的问题,我国学者赵汀阳提出一种不含规范的伦理学的命题,对于这种不含规范的道德是否可能的讨论,参见赵汀阳、贺照田主编:《学术思想评论》(第一辑),辽宁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52页以下。赵汀阳指出,伦理学问题通常被认为要么是一个“ought to be”的问题,要么是一个“to be”的问题。凭什么要局限于这两种选择呢?To be 和ought to be这种断裂性的区分实际上离间了生活事实。因此,赵汀阳认为伦理学以生活的根本问题为主题,并提出了“可能生活”的命题。参见赵汀阳:《论可能生活》,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20页以下。
11参见[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3页。
12参见[古罗马]盖尤斯:《法学阶梯》,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页。
13英国学者梅因认为,所谓“自然法”(Jus Naturale)只是从一个特别理论的角度来看的“万民法”或“国际法”。在梅因看来,万民法与自然法之间确切的接触之点是“衡平”(Equitas)。参见[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30-31、33页。
14参见[罗马]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法学阶梯》,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第6页。
15参见[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1页以下。
现代标志设计的概念和形式已经逐渐打破了传统意义上我们对标志设计的理解,在体现内涵的同时,追求个性、注重形式多样、视觉效果的标志设计已逐渐成为一种新的趋势,以往平面化、二维化的独立图形标志已经无法满足未来品牌的市场竞争、多媒体传播表现方式和大众的需要。
一、影响标志形态多维发展的因素
1.1技术媒体发展的影响
科技的发展进步、全球信息化,人类的认识随着时空概念的变化而延伸,从平面的二维延伸向三维、四维和多维的思考,对外界时空的探索及科技手段为我们展现出复杂、多样、奇幻的空间图象,给人带来视觉冲击的同时也颠覆了单一的平面图形。
科技媒体技术的发展瞬息万变,其不仅影响了标志设计表现的方法方式、展示途径,并且直接影响了受众的观念行为,计算机多媒体的传播途径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变的尤为重要。同样,标志制作中,软件的非凡力量,不仅满足了设计师精确、方便的需求,而且运用多种软件制作的标志,已经开始突破传统的表现方式,形态上出现了从有机形、几何形到随机形的演变;色彩上更是呈现绚丽夺目的组合变化方式,某些具有迷幻性的色彩组合带来了更富灵动的活力,逐步形成独特的语汇。
1.2语义丰富发展的影响
运动变化是事物永恒的状态,没有什么东西是永远适合的。标志造型也是一样,它不可能永远保持着一种式样,随着时代、观念、审美的变化,需要被重新审视,加以更新。时代的发展,语义的不断丰富,语义在标志视觉中的诠释也拓展了标志设计的发展。例如,中国联通3G的品牌及标识,运用类似象声词成为标志设计得表现元素,这种标志设计在诞生的开始就可以通过声音来传达图形,通过设计师创作的图形来传递语义。不仅如此,在标志中越来越多的科技符号或电脑符号等组合以表达特殊的含义,即传达新语义又表现了新的视觉形式。
1.3受众的视觉特点
作为视觉传达设计的重要表现形式,标志设计的最终目的在于信息传达。动态化的标志图形与静态化的标志图形相比更符合人的视觉特点。司空见惯、平淡无奇的形象是容易让人产生厌腻和感知疲劳的,在现代社会纷繁的信息面前,人对于信息的过滤会有选择地将目光停留,人类感官对于“复杂性”的偏爱及对特殊形象色彩的敏感,决定了多维变化、造型奇异、矛盾纠错等之类的视觉形式,能够在短暂的时间,众多繁杂的图形信息中,快速吸引受众的目光实现信息传递的准备。
1.4艺术领域发展的影响
标志首先要有美的形式,标志设计随着世界设计风格的演变,经历了一次次的变革,而艺术的发展更是影响到标志的设计。后现代主义崛起后迅速传播,艺术形态呈现一种多元状态,主张多样化,一切都处于流动开放的、相对多元的架构之中,它给标志设计的造型形式展示了更广阔的拓展空间。标志设计的对象不再只有死板的简约造型,更具艺术性和表现性的形象层出不穷。设计素材的来源大大被丰富了,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借签了街头涂鸦以及插画设计的风格。
二、标志形态的多维表现形式
2.1具象写实类型的多维标志
通常绘画中所说的具象是指对客观存在的形态的模仿,具有自然形态的特性和特征,这种自然具象形态具有现实性、直观性。但就标志设计来说,具象类造型方式并不等于完全的写实表现,也不同于具象绘画的表现方式。但是其设计表现手法可以借鉴多种艺术形式。可以是对象的“再现性”的直接呈现,类似于我们所说的象形图,这种标志设计的造型方式一般偏重轮廓的线条确定、画面构图的形式感,并辅助以色彩突出主体性,这种标志多运用了透视的原理表现具体事物的真实感空间感,有时它甚至使用摄影图片或挪用经典图片直接造型,运用真实景象所产生的视觉感受塑造多维空间。
在具象的基础上把对象“表现性”的自由发挥,抽取符号化的特征,采用同构、渐变、错位、矛盾空间以及徒手形等手法,也能够在二维空间中塑造多维空间的视觉感受。
2.2随机形、系列形标志的空间塑造
软件制作技术使标志实现了从简单有机形、几何形到复杂随机形的演变。不确定性的图形形式也让人们意识到了标志形式的丰富。在不确定性图形的应用中,一个标志可以拥有一系列类似形;虽然形态与色彩不同,而特征依然明显,识别性依然很强。最突出的例子莫过于2000年汉诺威世博会的标志,它能根据不同场合改变结构与色彩的随机形,在整体结构不变的情况下时刻呈现出不同的运动状态,但主体还是一样的,而且特征非常明显,在任何地方应用,它极富动感的造型与传统静止的印刷形态产生了强烈的反差,突破了传统标志的单一表现形式。
2.3基于三维造型的标志
标志立体化,通过立体造型传达更强的视觉信息。三维造型标志可以细致的区分为以下几种层次上的立体造型。
2.3.1线条块面的组合
在标志的体现上如同折纸所传达的感受,体现透视空间效果。运用纯粹的面线组合形式,体现空间的纵深感,从设计方法的角度来讲还可以运用视错觉和视觉经验的联想,给人以形式相对应的遐想。图形的叠加、透视、错位、渐变等都将我们带到立体思维的多维大空间领域,可能与不可能,正常与矛盾都在画面中交织,时空的变化和表现促使人类从多元化角度重新理解符号。
2.3.2空间立体图形类
这类标志已经表现出三维图像所带来的冲击力,在造型已跨入三维领域,在画面中继X轴和Y轴后,再拓展一个Z轴能带来无穷的空间和更大的魅力。例如在图书设计中运用三维手法制造立体类图书,拓展了传达信息、感知信息的途径,三维空间的标志可利用印刷、光影、质感等效果或者特殊纸张及压印的方法来塑造,无论是在空间感受上还是在质地、触觉上都给人带来全新体验,更能留下深刻印象。
2.3.3材质和光泽的应用
美妙的光泽,伴着晶莹剔透的质感,是索爱手机标志给我们呈现的视觉感受。在这款标志的设计上运用了光学的原理,并用软件对标志肌理进行表现,虽然还是一个圆形标志,但上拥有了空间深度上的层次关系,运用色彩和光泽塑造出金属材料质地的视觉感受,科技感质量感极强,形象上塑造了索爱的全新品牌形象,更博得了广大年轻人的喜爱。从中我们可以看到在艺术性、概念性,应用性上,这种冲破了传统表现束缚,更大胆、更前卫的标志造型,吸引了更多的大众目光。
2.4多维的发展趋势
随着媒体的进步,标志形式正发生划时代的变化。无声时代、静止时代行将过去,有声时代、动画时代,正在到来。网络作为新兴的传播媒介,综合了动画、音频等多种媒体的效果,增添了标志的时间性和交互性,使标志从二维、三维走向了四维空间。标志成为一个与社会和浏览者息息相关,具有表情,能够做出灵敏反应,不断成长,不断丰富的文化生命体。在互联网时代,标志的变化,标志的动态,已形成文化。在今天,设计一个适应多媒体时代的标志,已经不仅仅要考虑它的静态效果,同时还要考虑到它在网页上的动态效果,考虑到它变化拓展的可能性。以搜索网站Google为例,Google的标志变化,更可谓是日新月异,其标志应时而变,随着节日、事件、季节而变化,如中国端午节、情人节、奥运会等等,标志反映了重大事件也反应到生活了的各个角落,标志不再是独立的而且其变化的时间周期会越来越短,展现出系列的面貌。
综上所述,科技、社会、人类审美的发展改变了标志传统的设计模式,可以预见,未来的标志将不再只是单薄的形象,也不再是单独的个体符号、孤立图形,应该是整体的、综合的、多元化的,不仅仅局限于三维、四维,甚至以更加多维的途径丰富人对标志的各种感受,它将以一种更趋多元化、人性化的形态展现在人们面前。新形态标志的出现必定会对品牌形象的建立、识别和传播起到更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视觉传达设计原理》,曹方,江苏美术出版社,2005年5月第一版
中图分类号:TP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2)11(b)-0171-01
机器人竞赛是教育和高科技的结合,由于机器人自身的特点和对未来社会的影响,机器人不仅仅是全面素质教育的好教材、好办法,而且是科普教育的重要园地。随着机器人技术的发展和信息技术普及深入,机器人教育及竞赛已广泛深入高校甚至中小学校,成为培养学生创新能力、设计能力、动手能力、综合应用能力和学习兴趣的重要手段。机器人竞赛实际上是高技术的对抗赛,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学校信息与自动化领域基础研究和高技术发展的水平。机器人竞赛使研究人员能够利用各种技术,获得更好的解决方案,从而又反过来促进各个领域的发展,这也正是开展机器人竞赛的深远意义,同时也是机器人竞赛的魅力所在。
1 项目分析与研究方案
1.1 机器人系统的组成
功能方面来分:机器人主要由构架系统、感知系统、执行系统、决策系统、能源系统等几大部分组成,如图1所示。
构架系统:相当于人体的躯干和骨骼,它承载着机器人的所有部件,是机器人的根本和基础。感知系统:相当于人的眼睛、耳朵、鼻子、皮肤等,可以感知外界的各种信息,如:距离、声音、气味、温度、湿度、形状、颜色等。执行系统:相当于人的肌肉和四肢,可以使机器人具有行走、移动等功能,并完成特定的任务,如取物、灭火、营救、排爆、踢球等人们设计的各种动作。决策系统:相当于人的大脑,它将机器人从感知系统感知的各种外界信息进行处理、判断,然后做出决策,并发出信号控制执行系统按照程序预设的方式进行处理。决策系统常用的控制芯片有:C51单片机、PIC单片机、AVR单片机、高端ARM处理器等。能源系统:相当于人的心脏和肺,它给机器人的感知系统、执行系统、决策系统提供能量,如电能、热能、机械能等。
1.2 本平台研究的主要内容
(1)构架系统与执行系统。
结合人形机器人、轮式机器人及其他形状机器人的结构特点,开发一套花键式结构连接件。利用该套连接件可以搭建各类机器人机械平台。
(2)感知系统。
感知系统中,常用的传感器有:测距声纳、红外测距传感器、红外光电开关、姿态传感器、碰撞开关、声强传感器、光强传感器、声音传感器、颜色传感器、摄像头等。本项目拟开发模块化的上述组件(不包括摄像头)。
(3)决策系统。
决策系统将机器人从感知系统感知的各种外界信息进行处理、判断,然后做出决策,并发出信号控制执行系统按照程序预设的方式进行处理。决策系统常用的控制芯片有:C51单片机、PIC单片机、AVR单片机、高端ARM处理器等。
(4)能源系统。
2 采取的研究方法、技术路线和试验方案
2.1 研究方法
(1)调研法:通过广泛的调研,结合学院电信、应电、电气、模具等专业对开展机器人教育的需求及国际国内有关机器人竞赛的平台,分析技术细节、难点,确定平台建设架构。
(2)试验法:通过仿真、硬件搭接及调试等途径完成各电路模块的硬件设计,然后拼装各类机器人,运用数学建模知识、自动控制原理及有关软件技术,实现各类机器人的决策控制,并形成配套的技术资料。
3 特色与创新之处
“创意之星”机器人竞赛及实训平台是一套用于高等工程创新实践教育的模块化机器人平台,可通过数百个基本“积木”单元的组合,搭建出各种发挥想象力的机器人,并可为自己搭建出的机器人编程。因此,无论是机械、电子还是电气专业,都可以基于该平台,根据需要选择自己的侧重点,承载学生的实验、实训、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或技能竞赛。
4 结语
实践证明,该平台可靠性高,灵活性强,解决了目前机器人系统不能灵活拼拆组合,实现既可“独立”又可“复用”的技术问题并且可适用于各类大众机器人竞赛,节约了竞赛和培训成本,提高了工作效率,具有较强的推广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