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11 15:54:25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科技创新治理,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在美国,政府利用财政激励科技创新主要通过资助协议、合作协议和直接补贴三种方式进行[5]。日本十分重视财政对科技的投入,2007年科技预算为3.51万亿日元,其中“科学技术振兴费”为1.3678万亿日元,增幅超过当年预计2.2%的GDP增长率。同时还进一步扩充竞争性资金,文部科学省、经济产业省等8个政府部门实施的竞争性资金达到4766亿日元,其中科研补助增加到1913亿日元[6]。美国激励科技创新的税收制度主要有:一是科研机构免征各类税收;二是对企业R&D支出实行税收优惠;三是相关科研人员免征个人所得税。英国规定,企业的研发支出可以从税前的营业额中扣除,用于购买知识产权或者技术秘密的支出,可以按递减余额的25%从税前扣除。日本制定了“科技振兴折旧制度”等一系列折旧制度,鼓励企业更新设备,激励科技创新和高新产业的发展。美国规定政府应该优先采购本国商品,并且对中小企业的采购份额不少于23%。据统计,2005年,在美国联邦政府2500亿美元的采购总额中,90%的采购合同都交给了本土的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来实施。另外,还以订立合同的方式来采购服务,如政府通过合同的方式来资助科研活动,在美国存在大量政府拥有并提供研究设备由私人或者大学承担研发活动的实验室。美国制定中小企业投资计划,以国家信用发行债券,鼓励社会资金投资中小企业。另外,还成立小企业管理局对中小企业的贷款进行担保。英国“信贷担保计划”规定,如果高新企业不偿还银行债务,贸工部将会以2.5%的年息偿还债务的70%[7]。日本政府设立专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机构,为其发展和科技创新提供资金保障。德国设置中小企业研究与技术专项基金,对中小企业与学术界的科研合作提供政策补助和低息贷款,激励企业进行科技创新。
1.2国外科技创新正外部性经济法激励对我国的经验借鉴
科技创新需要一个良好的激励性的制度安排体系,否则就难以有效推动现代经济的发展[8]。科技发达国家都以法律的形式对科技创新活动进行规范、引导和激励。并根据国家科技创新环境和经济环境的变化不断进行补充和完善,最终形成一套相当完备的科技创新正外部性激励法律体系。作为治理国家和管理社会的工具,法律的制定以政策为指导,政策依靠法律来贯彻执行。科技发达国家为了实现激励科技创新的政策目标,纷纷制定专门性的法律以激励科技创新,以基本法的地位和高度将激励科技创新的政策固定下来,增强其权威性和执行力,以激励本国科技创新活动的开展。科技发达国家对科技创新的激励从政府的财政投入,对创新企业给予税收等优惠,实行科技奖励,制定科技成果保护法律制度,保障创新主体权益等方面逐步对相关法律制度进行完善,不断加大对科技创新正外部性激励。据此调动经济主体对科技创新活动的积极性,实现了良好的激励效果。科技发达国家激励科技创新的立法范围从最初的政府采购、税收激励和专利保护扩展到政府投资、风险投资等范围。包括对创新主体实行财税优惠和奖励,对科技创新活动进行投资,对创新产品保护和优先采购等各个方面。囊括了科技研发,创新成果的归属、管理、保护和转化,高科技领域以及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等各个阶段。
2我国科技创新正外部性经济法激励机制的完善
2.1完善激励科技创新正外部性的财政法律制度
我国现有的激励科技创新的财政制度存在以下不足:首先,科技创新财政投入低于世界平均水平,投入总量低;其次,财政投入结构不合理;再次,在财政补贴的管理操作上不透明、不规范。导致激励科技创新的效果不理想。因此,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第一,加大科技创新财政投入力度,完善投入方式,建立财政科技投入稳定增长机制;第二,合理分配中央和地方财政投入的比例和方向。中央应重点投资社会公益与基础研究领域以及战略高科技行业;地方应把重点投向具有区域特色的科技创新产业,从而增强财政激励科技创新的效果;第三,规范财政投入结构。调整和优化财政资金的使用和项目投资安排,增强政府财政优化科技资源配置的能力。第一,明确财政补贴的对象、范围和方式。如为鼓励企业进行R&D投资,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对R&D的投资额和销售额的比重设立标准,对超标企业进行非专项性的补贴,增加高校、科研机构的科研补贴等;第二,丰富政府财政补贴的方式。例如,可以通过“无偿+有偿”的方式,在技术创新孵化期给予财政补贴,若创新失败,财政补贴无偿提供,若创新成功,科技创新成果的转让收入政府可以分享一定的比例[10]。第一,健全监督管理法律体系,对财政投入的科研项目从立项、运行到验收进行全程监管,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合理;第二,建立科学的绩效评估体系和明确的绩效目标,确保财政科技投入的效果;第三,完善财政投入效果的评估方法,综合考量和评估财政科技投入效果,以实现财政投入的经济以及社会效益的最大化,并为今后的财政科技投入提供更为科学的参照。
2.2完善激励科技创新正外部性的税收法律制度
我国现行税法对科技创新的激励作用尚未完全得到发挥。首先,税收法律体系立法层级低,缺乏系统性和可操作性;其次,税收优惠措施和优惠对象比较单一;再次,优惠政策多是区域性优惠,缺乏明确的激励目标;最后,缺乏专门促进风险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这些问题都使税收在激励科技创新方面的作用大打折扣,因此有必要对其完善。从企业所得税角度看,第一,将激励科技创新的优惠措施扩大到所有创新企业,实现公平税负。第二,将税收优惠运用到科技创新的研发到投产的全过程,而不只是创新结果的优惠。第三,增加对间接优惠手段的运用,如投资抵免、加速折旧等手段,激励企业投资更新设备和科研活动。从个人所得税角度看,强化对科研人才的所得税优惠,扩大对科研人员的科技奖励所得税免征范围,减轻创新人才的税负。第一,合理划分税收收入,增加地方政府激励科技创新的财力;第二,要正确处理分权与集权的关系,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收管理权,便于地方根据本地实际,发展优势创新产业;第三,建立税收优惠预算和管理制度,引入“成本—收益分析法”评价税收优惠制度激励科技创新的实施效果,优化税收的支出和管理,激励科技创新正外部性。我国规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按一定的投资比例来抵扣应纳所得税额。但这仅仅是在所得税领域的优惠,因而需要进一步对其完善。首先,应当对风险投资公司免征营业税;其次,对居民投资科技创新的风险投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再次,对于科技创新的风险投资获得利润后的再投资,实行再投资退税。
2.3完善激励科技创新正外部性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并没有起到应有的激励科技创新的作用。首先,据统计,在我国政府采购的结构中,本国企业仅占10%的订单,且仅限于一些低端的日常用品,缺乏对创新产品的采购;其次,现行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法律制度效力层级过低,难以实现激励科技创新的目标。因此需要对其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可以在满足政务需要的基础上实现激励科技创新正外部性的目标。政府采购激励科技创新应坚持几个原则:第一,系统协调原则,建立政府采购本国创新产品以及高科技产品的协调法律机制;第二,重点优先原则,即政府采购要有利于激励产业的科技创新,提高核心竞争力;第三,政府采购要有利于激励企业成为科技创新主体,引导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扶持中小企业进行科技创新活动。第一,明确规定对本国创新产品优先采购。把本国科技创新产品或拥有知识产权的产品和服务纳入优先采购范围;第二,明确对科技创新产品利用优惠价格采购的制度。对相关产品的采购实行价格优惠,以增加企业销售创新产品或者服务的机会,引导更多的企业订购创新产品;第三,规定固定比例采购法律制度。对政府采购本国创新产品的比例制度化,便于直接、强制的推动政府对于本国科技创新产品的采购,激励我国科技创新事业的发展。第一,对于首次投入市场的创新产品或者服务,政府可以进行首购,降低创新产品的销售风险,提升市场和消费者对创新产品的认可度;第二,对于需要研发的产品或服务,政府可以面向社会进行公开招标,签订订购合同,建立相应的考核验收和成果推广机制,促使企业根据政府需求来研发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减少研发的盲目性。以此激励企业进行科技创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实现对其正外部性的激励。
中图分类号 F323.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6)17-0277-01
2015年,按照稳粮增收、提质增效、创新驱动的总要求,中央提出农业农村工作要适应经济发展的新常态,必须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强化农业科技创新的驱动作用。如何实现创新成果与服务“三农”的宗旨和目的对接,对农业科研管理提出了新要求,对其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提出了更高要求。
1 农业科技创新对科研管理人员政治素质的新要求
作为农业科研管理人员,不仅要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还要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这是从我国政治经济大格局的角度和中央对农业经济的总体部署上提出的更高要求。农业科研管理人员应该主动适应我国农业发展新形势,从思想深处确立服务“三农”的意识,努力学习和掌握国家各领域的扶农、惠农政策、法规,转变科研管理理念,在做好专业领域内的管理工作的同时,不断强化自身政治素质。
一是加强政治理论武装。自觉用党的方针政策武装头脑,培养政治敏感性和政治素养,学会用理论指导实践,用政策指导工作。二是树立正确的职业道德观念。爱岗敬业,树立“管理即是服务”的理念,以严谨的工作作风和务实的工作状态,履职尽责地做好工作。三是做懂法、守法、执法的管理者。强化政治意识和政治规矩,熟悉和掌握国家各项农业科研管理的法规、政策,严格按照政策法规规范日常管理行为。四是严格规范管理行为,廉洁自律,努力成为政治上成熟、有觉悟、守纪律的合格的科研管理人员[1-3]。
2 农业科技创新对科研管理人员业务素质的新要求
农业科研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虽然受到各科研院的重视,但科研管理人员素质要求与农业科技创新发展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矛盾普遍存在。很多科研院所中存在着科研管理人员配备不合理、知识结构与专业不符、管理理念陈旧、知识更新慢、人员缺乏必要的培训和能力提升等问题,严重制约着科研管理工作的开展。要重视农业科技创新必须同时关注和重视科研管理人员素质的培养和能力的提高。
一是要实现专才专攻,制定切实可行的人才引进计划,按人员知识结构合理调整和配备科研管理岗位。二是创新管理模式,细化管理程序,明确职能定位和责任分工,建立一整套管理人员激励机制,强化责任追究。三是建立科研管理人员调研制度。科研管理人员每年必须抽出一定时间深入基层参与调研,实地了解一线科技人员的实际需求和农业、农村和农民的现状。四是建立相对稳定的农业科研管理人员短期和长期培训计划,通过自学和系统的专业培训,提升专业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五是为科研管理人员创造条件,组织参与各类专题研讨和专题讲座,通过学习交流实现知识的更替、更新。
3 农业科技创新对科研管理人员综合素质的新要求
在“大科学,大协作”的背景下,农业科技创新更多的需要在合作状态下完成,必须建立全局观念,才能实现管理与服务,科技开发与成果转换的有机结合和衔接,形成良性循环和互动,这要求科研管理人员不仅要做管理的专才,还要成为管理的通才,具备在全局工作中的宏观调控能力,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一是综合协调能力。善沟通、懂协作,有较强的合作意识和交流沟通能力。二是战略思维能力。能够用战略的眼光看待问题,全方位、多渠道、开放式地认识问题,工作有一定的预见性。三是创造性的思维能力。树立改革、创新的意识,创新管理理念,能够利用新型科技手段,探索建立网站式管理技术服务和建立多种形式的管理服务平台,实现网络化的科技信息共享,为科研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管理服务手段。四是熟练运用现代化办公手段开展工作,能够协助科技人员完成信息采集和建档,为科研成果转化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4-5]。
4 结语
农业科研院所是我国农业科研的主力军,是构建国家农业创新体系的重要基础,而农业科研管理又是农业科研院所比较核心的工作,涉及到对科研项目、科研成果、科技人才、科研条件、科技信息等资源进行有效的组织、管理,并成功实现科研成果转换为科技驱动力,最终达到科技创新服务于“三农”的目的。要实现这一目标,要充分发挥科研院所在科研成果转化中的作用,突出科研人员在科技活动中的主体地位,重视科研管理人员在科技创新中的基础性工作。科研管理是科技创新的前提,有效的管理才能带来创新的效益,只有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科研管理队伍,才能使科研管理工作实现高质、高效,才能保证科技创新活动的持续进行。
5 参考文献
[1] 周攀,周晏起,刘笑,等.谈新时期农业科研管理人员应具备的素质和能力[J].农业科技管理,2012(8):94-96.
[2] 刘凯.新时期现代农业科研院所科研管理思路浅析[J].天津农业科学,2013(1):117-119.
“委托—理论”认为个人工作表现与组织业绩间存在显著关联,为督促员工更为努力地工作,主张依据个人工作成果进行奖励,以建立基于绝对表现的激励机制。然而,绝对表现评估方式因员工产出的不易测量或测量成本过高而存在执行困难。为此,Lazear and Rosen(1981)提出竞赛理论,主张根据员工相对表现进行评估并给予适度奖励,并认为奖励结构是激励机制设计的关键,总奖金一定的情况下,奖金结构会带来不同的激励效果。高校作为非盈利机构,其科研创新本身具有多向性和外部性,难以对每一项成果进行精确定价,此时若采用竞赛模式进行研究成果排名,并辅以恰当的奖励结构,则可能有效推动高校的科研创新工作。
模型建立与分析
本文在探讨高校科研创新激励设计中依照竞赛理论基本模型之假定,假设存在两位完全同质(Identical)的研究人员j和k,其科研成果分别为Rj=ej+εj和Rk=ek+εk,其中ej和ek分别代表研究人员j和k的工作努力,εj和εk分别代表研究成果的外部随机扰动。由于科研成果不易在市场上精确定价和直接销售,故假设高校提留部分科研经费aF作为科技创新奖励,其中F是科研经费总额,a是奖金比例。同时设计奖励结构(WH,WL),其中WH+WL=aF,且WH>WL,并令W=WH-WL。设定科研成果较好的研究人员将获得较高奖励WH,否则只能获得较低奖励WL,则研究人员j获得较高奖励的概率为P(ej)=prob(Rj>Rk)=prob(ej+εj>ek+εk)=prob(ej-ek>εk-εj)=prob(ej-ek>ξ),其中εk-εj=ξ,且ξ:g(ξ),若令G(·)为ξ的累积概率密度函数,则获得较高奖励的概率可以改写为P(ej)=G(ej-ek)。此外,定义科研人员因工作而产生的负效用为Gj(ej),并假定C'>0,C''>0。根据本文之前设定可知,科研人员的期望效用函数为EUj=PWH+(1-P)WL-C(ej)=PW+WL-C(ej),通过计算可得其一阶条件为P(ej)/ejW-Cj(ej)/ej=0。
科研人员为实现自身效用最大化,必须付出恰可满足一阶条件的努力程度ejE。由于P=G(ej-ek),故一阶条件可改写为Wg(ej-ek)-Cj(ej)/ej=0。由于科研人员j和k同质,故其最佳反应函数具有对称性,此时两人的最优策略选择一致,即ejE=ekE,均衡条件为W·g(0)=Cj(ej)/ej,该式意味着当其他条件不变时,扩大奖励差额W势必导致Cj(ej)/ej增大,由于C'>0,表明此时科研人员努力程度也在提高,这印证了通过设定竞赛式的奖励结构可提高科研成果输出的论点。此外,其他条件不变时,外部扰动变大将导致g(0)变小,此时若需维持科研人员的努力水准,则必须进一步提高奖励差额。此外WH+WL=aF,意味着W存在上限[1],这表明基于奖励结构的激励效果同样受到奖金总额的限制,科研基金总额的提高和奖励比例的提高,都有助于更好地激励科研人员的工作努力水平,并促进最终成果输出的提升。
结论与建议
高校科研创新工作的激励机制,面临科研结果市场价值不易精确衡量的难题,面对总奖励额度的相对固定,采用相对绩效评估方式有助于提高奖金的激励效果。为此,本文根据竞赛理论设计了基于奖励结构的科研创新激励机制模型,并通过分析提出以下结论。首先,加大奖励差额确有助于提高科研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努力水准;其次,奖励结构的确定还与外部环境对于科研成果输出、准确判断及认定的影响程度有关,若科研成果易受外界因素干扰或其评定环节有失公允,科研人员将降低工作努力,此时通过扩大奖励差距可纠正此种偏差。此外,科研经费的多寡也同样影响着基于奖励结构的激励机制的实质效果,同时,奖励比例也对激励效果存在正向影响。
因此,本文建议在高校的科研创新工作激励中,应彻底打破平均主义的分配思路,强化通过科研奖励额度的显著差异化以保证科研人员的科研热情和工作产出。当科研人员的研究成果不易被客观反映或易受到外界环境左右时,必须提高奖励差额。同时,为了保证基于奖励结构的激励机制的有效运行,还应加大科研经费的投入及提高奖励比例的额度,以形成更为“宽幅”的奖励差额,增加激励效果。
注释:
[1]W的上限出现在“All or Nothing”的奖励结构设置中,即科研竞赛胜出者获得所有奖金aF,而失败者则没有任何奖励,此时的W=aF。
参考文献:
[1]林浚清,黄祖辉,孙永祥.高管团队内薪酬差距、公司绩效和治理结构[J].经济研究,2003,4:3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