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11 15:56:17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财政与税收的区别,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我国为鼓励高等教育的发展,在不同时期给予高校多种税收优惠政策。高校享受的这些政策优惠的所属期间不同、批准文件下达的部门复杂、优惠条件各异。以往的研究仅按税种进行分类阐述,不符合实际工作的需求,高校财务管理人员无法将所有税收优惠充分利用。因此,根据高校工作实际情况,将税收优惠按照与收入相关的税收优惠、与个人相关税收优惠、与行为相关的税收优惠分为三大类进行分析,更符合财务管理人员的工作需要。
一、 高校税收优惠研究的意义
(一) 消除税收认识误区
一直以来,高校对纳税有一个传统的认识误区,认为“税不进校”,高校不是企业,不以盈利为目的,因此无需交纳税款。这种观点是片面的。高校收入分为不征税收入和应税收入两部分。不征税收入专指高校的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这部分收入从企业所得税原理解释为永久不列入征税范围的收入范畴。除此以外的各项收入均为应税收入,其中根据国家财政及税务部门的法律法规享有免税待遇,但区别于不征税收入,是在一定时期又有可能恢复征税的收入范围。
(二) 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高校财务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就是管好用好各项资金。高校资金主要由财政拨款组成,但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外界环境的变化,为弥补教学科研经费以及基建资金的不足,多渠道筹集已经成为高校财务的重要研究内容。加强税收优惠政策的研究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益,减轻了税费负担,同时避免了漏税引起的罚款,更重要的是维护了高校的声誉。
(三)节约财政资金投入
目前大多数高校的财政拨付资金不足以满足高校教学科研日常工作的需要,各种非行政事业性收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这一缺口。合理利用这部分资金,高效筹划,可以发挥这部分资金的作用,鼓励上缴单位的筹资热情,同时解决了高校对财政资金的依赖,促进了高校发展。
二、 高校税收优惠政策梳理及分析
(一) 与高校收入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及分析
1.教材收入免征营业税。由于高校间自身教学专业的区别,学生所需教程除公共课较统一外,其他专业课的课本由任课教师或高校指定。这类图书市场需求少,在来源及价格上具有垄断性,只能由高校统一代购。还有一部分自行印制的内部教材或参考资料由各高校自行定价、供应。高校财务部门普遍采取在新生入学时按统一标准预收教材费,由教材部门根据实际领用情况多退少补,余额在学生毕业时进行清算的方法。对于这部分收入,所享受减免税政策是有条件的,即只有根据物价局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开具财政局代收票据,全额代收,全额代付,没有利润才能全额享受营业税减免。对于存在的实洋、码洋间差额实际是利润,是不能享受税收减免的。
2.培训收入免征营业税。高校由于其自身的教学资源优势,根据社会需要,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对于这部分收入物价部门按照经营收入批准,应开具经营性票据,同时在税务部门办理免税手续,获取相关批文。培训费按照不同内容采取市场价,应在财务部门进行价格及办班计划备案,按培训人员分别开具,收入全额进入高校统一账户并作为预算外资金全额上缴财政专户。按照这种程序取得的进修费、培训费才可以享受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高校举办与农业相关的技术培训,如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等技术培训业务取得的收入,采取以上管理模式的也享受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
3.“四技收入”免征增值税。“四技收入”是指高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技术收入,自2011年我国启动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工作后,部分试点地区对于该项收入免征增值税,其他地区仍免征营业税。免税都应经过省级科技部门审批后在税务部门备案,并不是所有“四技收入”都可享受减免政策,只有自然科学领域的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可以免税,社会科学领域的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不能享受免税优惠。其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要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开具在一张票据上才可享受免税政策。享受免税的主体必须是高校本身,如果成立了专门的独立于高校的科研公司,所形成的“四技收入”不享受此免税优惠。
4.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高校普遍是该地区拥有优质文化资源的单位,其拥有的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图书馆等设施当地政府提倡对公众开放,是高校回馈社会的一种良好方式。为补偿一部分成本及耗损,高校通常以成本价出售门票,取得门票收入,对于这部分收入免征营业税。
5.后勤收入免征营业税。高校后勤部门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住宿、服务等后勤保障,取得的收入在各项收入中占较大比重,对这部分收入享受免征营业税的政策,但仅限于以高校后勤部门或高校改制后的后勤实体为主体,向高校教师及本校学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
6.农业收入免征农业税。某些高校由于具有农业专业或进行农业科研需要,会进行农业试验性耕种,所得农业收入,在实验期间免征农业税。
(二) 与个人收入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及分析
1. 教研人员免征个人所得税。在享受个人所得税统一减免政策的同时,国家给予高校高级人才一定的特别个人所得税减免。如获得陈嘉庚科学奖、特聘教授奖金等。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从事教育事业的专家、学者因工作需要延长离休、退休时间,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外籍专家在我国境内取得的收入在减除3 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增加减除费用标准1 300元。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2. 高校学生免征个人所得税。学生个人进行的教育储蓄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所获得的相应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获得的有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和中国人民等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布的教育方面的奖学金等,同样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与特定行为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及分析
1.进口教学科研设备资料免税。高校作为传播先进文化知识的主体,要与世界先进科技发展同步,随时更新自身教学科研水平所进口或接受境外捐赠的设备、资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受赠(无论是否进口)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享受免税的设备及资料确实是国内不能生产的且不在国家明令不予减免进口税的20种商品内,不以盈利为目的,数量也在合理范围内。
2.土地和房屋的占有及使用免税。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包括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学校) 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自用包括高等学校用于教学及科研等本身业务用房产和土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在高校校区范围内实际存在的校办工厂、商店、招待所等的房产及土地以及出租的房产及用地,虽然还是以高校为主体进行经营,但均不属于自用房产和土地的范围,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在高校新校区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学校土地房屋的买、典、承受赠与或交换行为,免征契税。
3.使用车辆船舶免税。高校为满足日常运转,会购买一些自用车辆维持校内安全、绿化、办公等工作的进行,涉及航海专业的高校还会自有一些船舶。这些高校自用的车辆和船舶免征车船使用税。但如果高校将这些车辆、船舶对外出租,进行经营,则不享受该项减免。
三、高校享受减免政策的要素
(一) 享受政策主体是高校
国家给予高校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实质相当于国家将财政资金的使用让渡给高校,目的是支持我国教育科研事业的发展。而高校成立的独立经济实体或与高校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其他单位,因性质与目的和高校非盈利性事业单位相悖,不能享受上述税收减免。
(二) 收入全额上缴学校
高校享受优惠政策的另一项要素是应税收入全额上缴高校,在高校财务账户统一核算,计入高校银行账户。各种校办经济实体,独立核算取得的收入没有上交学校是不能享受上述税收减免的。这主要也是对税收主体是否是高校的二次甄别。
(三) 减免收入分别核算
高校享受优惠政策的重要前提是免税收入必须区别于不征税收入、应税收入单独进行财务核算。如果不能单独核算,则不得享受上述优惠政策。这样的规定有助于高校和税务部门准确区分各项免税收入,防止税务政策的滥用。高校财务部门可以在科研收入、其他收入和经营收入等征税收入会计科目下增设“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二级科目。同时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应交税金”和“应免税金”核算相对应的应交税额和免税额,从而达到账务明晰、合理减税的目的。
四、结论
我国在科教兴国伟大战略指导下,在政策、资金方面给予了高校全面的支持。如何合理使用多渠道筹措的资金,提高资金在教学科研中的使用价值,减少不必要消耗是高校财务管理部门面临的新挑战。在遵守税法相关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国家给予高校的各项税收优惠,减少税费支出,是高校财务管理切实可行的方法。
一、对税式支出的简单认识
税式支出系 英文 “taxexpenditure”一词的意译,也有人将其直译为“税收支出”。它是政府为实现一定的社会经济政策目标,通过对基准税制的背离给予纳税人的优惠安排,税式支出在提高经济效率、改善资源配置状况、实现社会财富公平分配等方面具有积极的意义,因此,税式支出在国际上受到普遍的重视和采用。通过税式支出来促进社会和经济政策的实施,已经成为各国政府制定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的基本内容之一。
众所周知,从20世纪30年代资本主义世界经济危机起,西方发达国家开始对经济实施大规模干预。表现在税收上,就是利用种种税收优惠项目的安排,通过向纳税人提供相应的财政援助,来实现政府的政策意图。这些税收优惠项目虽然同样要在税收制度中加以规定,通过税收制度的设计做出安排,但它毕竟不同于一般的税制条文。即它的目标并不在于向纳税人取得收入,而是要主动放弃一部分收入,向特定的纳税人提供财政援助,以此作为一种政策手段,调节和诱导社会经济的运行。
随着政府越来越全面地卷入社会经济活动,在西方国家,此类税收安排的规模越来越大,以致于非常有必要在预算文件中反映并加以控制,否则很难全面准确地度量政府经济活动,同时也加大政府财政负担,甚至把财政拖入困难境地。于是人们很 自然 地提出了把税收优惠项目所形成的税收损失情况列入预算,并同政府直接财政支出统一加以管理的要求。税收优惠 问题 既已被从支出的角度加以认识,与直接的财政支出关肩而立,为把这种以税收优惠形式表现出来的、通过税收制度安排实现的财政支出,与一般的、直接的财政支出相区别,“税式支出”的概念也就生成并流行开来。
我国引进“税式支出”概念,并将其作为税制改革一个重要课题加以 研究 ,是20世纪80年代末的事情。 目前 ,尽管对它的讨论仍在进行中,但是,
(三)税收优惠的政策及制度间缺乏协调配合
由于各类税收优惠政策和制度是按照不同的目标,在不同的 历史 阶段逐步形成,相互之间缺乏协调和配合,有些甚至重叠和冲突, 影响 了税收优惠政策作用的有效发挥。如根据区域 经济 发展 的要求,西部地区应享有较多的税收优惠,但由于东部地区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未作调整,将直接影响西部投资的吸引力。
(四)税收优惠存在较大的差别性
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存在地区差别、行业差别、所有制差别、 企业 规模差别、形成新的不公平竞争。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减免税以及优惠税率等方面的差异较大,使内资企业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内资企业的发展。
(五)税收优惠缺乏成本 分析 观念
税收优惠作为政府支出的一种特殊形式,需要对其进行成本-收益分析,并实行预算管理,把支出和效益挂起钩来,用好用活资金,而我国现阶段没有对税收优惠进行成本-收益分析和预算管理。因而许多优惠项目未能收到预期效果,优惠成本与收益不相符,甚至得不偿失。对此,国家应建立一套统一的宏观控制 方法 。
四、深化我国税式支出制度的思考
(一)明确税式支出的方向
借鉴国际上的先进经验,我国税式支出方向的确定不应局限于一般意义上的激励和照顾,而应以国家的政策导向为目标,致力于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地发展。具体地说,一要强化国家产业税式支出政策。当前,我国应对能源和原材料 工业 、 交通 运输和通讯、农林水利等基础产业、基础设施,对高新技术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对技术含量高、污染小,以及其他需要鼓励的产业和项目,给予更多的税式支出。二要贯彻区域政策。三要对区域性税式支出加以限制。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给予东部沿海地区较多的税式支出政策,东部经济已得到“政策效益”之利。今后,为促进西部大开发进程,应有计划地调整以东部为重心的区域税式支出模式,使税式支出适当向西部地区倾斜,进一步加大对西部大开发的税收支持。
(二)构建税式支出预算制度
目前 西方许多国家已采取名种形式对税式支出进行预算和控制。在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税式支出预算制度过程中,这些国家的诸如非制度化的监督与控制模式、准预算管理模式、全面预算管理模式等作法和经验有一定的借鉴作用。由于我国长期以来一直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系统的税式支出管理制度,税收优惠存在的 问题 涉及的面比较广,想要一下子把目前我国税式支出纳入政府预算进行管理,难度很大,而且也不现实,只能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逐步转变税式支出的预算管理模式。具体实施步骤是:第一步,根据主要税种(如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涉及的重点行业、项目、产品、纳税人的税收优惠进行税式支出的统计、测算、分析和评估,仿制比较简单的税式支出报表。第二步,根据主要税种的税收优惠进行税式支出的统计、测算、分析和评估,编制比较系统、规范的税式支出报告。第三步,根据所有税种的税收优惠进行税式支出的统计、测算、分析和评估,编制比较全面、规范和税式支出预算。
(三)对税式支出实际效果进行量化考核
为了有效地管理税式支出,提高税式支出的政策效应,许多国家对税式支出进行预算控制。具体有以下三种做法:一是对各种税式支出项目,国家严格规定统一的报表,按年度定期编报附于年度预算报表之后。二是制定主要税式支出项目定期报表制度,即国家对那些比较重要的税式支出项目规定编制定期报表。二是非制度化的临时监控,即当政府决定以税式支出的形式对某一部门或行业提供财政支持时,对放弃的收入加以估计。对税式支出进行预算控制的同时,一些国家也对税式支出进行成本一效益分析,以期提高税式支出的效率。对税式支出进行成本一效益分析的基础工作是税式支出的统计和估算,其方法主要有三种:一是收入放弃法,即 计算 政府由于实施税收优惠而减少的税收收入;三是等额支出法,即计算政府以一项财政(预算拨款)支出取代一项税式支出,需要多少税前支出才能达到相同的税后受益。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2-0-01
一、税务筹划的本质特征
税务筹划在符合国家法律及税收法规的前提下,应用现有行的税收政策导向,事前选择税收利益最大化的纳税方案处理企业的生产、经营和投资、理财活动的一种企业筹划行为,具有合法性、筹划性、目的性、符合政策导向性。
二、把握好税务筹划与偷税、避税行为的本质区别
税务筹划是一种合法行为,是在企业纳税义务发生前事先通过筹划安排规避部份纳税义务,无实际上的纳税义务。而偷税是纳税义务实际已发生,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等违法行为实现不缴或少缴税款的违法行为。税务筹划实现减少税收成本的活动是合法有效的,不属于违法行为。
认识税务筹划与避税的区别。税务筹划与“合理避税”容易被人们相混淆,甚至等同一起来,但两者有着本质的区别,税务筹划与避税都以减轻税负为目的,但税务筹划的过程与税法的内在要求是一致的,它主要是通过应用税法规定的一些税收政策导向性的优惠、减免政策等实现少缴税款的目的,它不影响税收的法律地位,也不削弱税收各种功能的发挥。而避税是本着“法无明文规定者不为罪”的原则,千方百计钻税法的空子,利用税法的缺陷与漏洞规避国家税收,它是与税收立法精神背道而驰的,并且随着国家税收体制的不断完善,将使企业面临较大的税务风险。
进行税务筹划,要能把握好税务筹划与偷税、避税的本质区别,防止将合法税务筹划与违法偷税行为、避税行为相混淆。
三、正确认识税务筹划的局限性
税务筹划有其固有的局限性,不是所有企业纳税义务行为均可进行税务筹划。
一是税务筹划受税收法律、法规的约束,税务筹划活动应符合国家税法的规定,进行税务筹划只能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畴内,通过应用法律、法规规定的对纳税人的基本条件、优惠税率、税项的扣除、税收的减免等条件进行税务筹划。否则,税务筹划就可能变为偷税、避税的行为。
二是筹划人员业务技能的制约。税务筹划是一项专业技术性较强的活动,对税务筹划人员的专业知识要求较高,税务筹划人员应精通税法,熟悉财会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企业经营管理知识,并全面了解、熟悉企业整个筹资、投资、经营的活动过程,综合应用这些知识,才能结合企业情况进行事前的筹划,制定出适合本企业的税务筹划方案。并且因税务筹划涉及企业经营的各个方面,需要企业管理层的高度重视和支持,协调处理好关键业务环节,并取得其他相关人员的配合,方能使税务筹划工作顺利天展和实施。
三是企业发展战略的约束。税务筹划不能脱离企业的战略目标,要站在战略的高度进行系统考虑,以企业的发展战略为指导,不能为了局部的税收利益而在整体上损失了企业整体利益。
四、充分考虑税务筹划的风险
税务筹划是经济业务发生前的一项事前设计筹划活动,具有长期性和预测性的特点,由于政策法规变化、市场环境等变化的不确定性,使税务筹划和其他经营活动一样存在着风险的问题,风险的存在可能会抵减税务筹划给企业带来的收益。税务筹划的风险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企业外部风险。主要是国家政策、税收法规变动所带来的风险,由于国家调整税收法规,原来的税收优惠政策调整或失效,使得企业进行的税务筹划失去法律的依据。其次是市场风险,由于市场环境、商品的市场价格的不确定性给企业的税务筹划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会影响税务筹划的效果。二是企业内部风险。主要是过渡考虑税务筹划的,使企业投资偏离了原定方向,带来投资扭曲的风险。在没有考虑税收的情况下,纳税人可能准备投资于他所认为效果最优的经济项目,但政府对这种经济行为或结果进行征税时,该纳税人往往被迫放“最优”而将资金投向次优的经济项目。由于课税而使企业放弃“最优”而选择“次优”这种扭曲的投资活动必然给企业带来某种机会损失的风险。
由于上述的税收筹划的本质特征及其固有的局限性和风险,我们在进行税务筹划时,要充分做好分析平衡,熟悉各种相关的法律条文,深刻理解税法的精神,使税务筹划合法有效。同时,企业的经营是一个系统的过程,进行税务筹划应从全局去考虑问题,站在企业战略的高度以求得企业整体效益的最大化,并充分考虑此税务筹划活动对其他财务活动的影响,避免与其他财务活动的目标冲突,要着眼于降低企业整体的税负,而非仅仅减少某一环节的、某一税种的税负。其次,进行税务筹划时还应进行成本―收益的分析,只有收益大于成本时,其经济上才是可行的税务筹划活动。由于企业的经营环境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国家宏观的经济环境、税收政策、企业的自身条件都在变化,所以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在考虑收益的同时应充分考虑风险因素,采取适当的措施,趋利避害,争取最大的企业收益。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