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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审计案例汇编(三篇)

发布时间:2023-09-21 10:01:58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财政审计案例,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财政审计案例

篇1

水上交通是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安全管理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我省水运资源丰富,沿海航道最高可通航30万吨级船舶,内河航道通航里程达9762公里,主干航道日均流量超过1000艘次。2014年,全省完成水路客运量3581万人、水路货运量7.3亿吨;沿海港口货物吞吐量10.8亿吨、集装箱吞吐量首次达到2136万标箱。目前全省95%的外贸物资由水路运输,浙北内河航运一直承担着全社会60%以上的货运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分别于1983年和2002年实施,对维护水上交通秩序和保障民生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省水运业的迅猛发展和水上各种活动的增多,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安全监管任务愈益繁重。地方普遍反映,制定体现我省特色、实用性强的地方性法规,以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保障人身、财产安全,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是十分必要的。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省人民政府提请的条例草案,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吸收总结了我省各地的成功经验,总体可行。根据调研情况,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以下意见建议。

一、关于条例草案的适用范围。条例草案第二条规定,在本省沿海、内河水域从事航行、停泊、作业以及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有的地方、部门、企业和人大代表提出,条例草案的适用范围,从管理水域讲,除水运航道外,还应包括湖泊、水库、城市园林等封闭水域;从水上行为讲,除水上交通外,还应包括渔业、旅游、体育等水上活动;从管理主体讲,除政府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外,还应包括与水上交通安全活动有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作进一步研究,将涉及水上交通安全的其他水上活动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调整范围。

二、关于水上交通安全的管理体制。一些地方、部门和企业认为,条例草案关于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体制的规定还不够清楚,存在管理边界不清、职责模糊的问题。应该通过立法进一步健全完善水上交通安全的管理体制,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管理职责,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部门主管、海事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安全监管的职责,还要更明确安监、公安、渔政、水利、旅游等涉水管理部门的职责,形成交通行政部门主管和其他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条块结合、合力推进的监管体制,解决部门边界不清、职责模糊形成的管理盲区问题。建议对此问题进一步调研后,予以修改完善。

三、关于水上交通安全的管理责任。条例草案第二章对安全责任作了规定。一些地方、部门、企业和人大代表认为,条例草案只规定了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管职权,没有明确其应承担的相应责任,同时对经营主体安全管理责任的规定也不够清晰。建议作进一步调研,明确管理主体的管理责任,并设定相应的罚则。

四、关于乡镇(街道)的管理职责。条例草案第六条对乡镇政府职责作了规定。一些地方、人大代表和乡镇(街道)反映,对于农(林)生产自用船舶和长度小于5米的其他船舶,只规定由乡镇(街道)登记,而没有明确具体的管理事项,没有明确相应的处罚权。建议明确乡镇(街道)安全宣传、安全考评、船舶登记和管理等具体的管理职责,并可由县级人民政府委托执法。

五、其他问题。

1.有的地方和人大代表反映,条例草案的转致性规定较多,不少转致性规定(如第四、五、七、十七、十九、三十九条等)来自于政府、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符合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要求。建议对相关条款予以研究和修改。

2.有的地方、人大代表和企业提出,对船舶护航是公务活动,条例草案第二十一条不适宜对费用的内容作出规定。建议对条款作进一步研究和修改。

篇2

收到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条例草案后,财政经济委员会即将条例草案印发至各设区市征求意见,及时召开由12个省级相关部门参加的征求意见座谈会,同时会同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及省质量技监局的同志先后赴杭州、宁波、金华、慈溪、武义等地开展立法调研,广泛征求当地相关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冯明副主任和部分省人大代表参加了条例草案的调研和座谈。在认真梳理研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财政经济委员会3月18日召开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情况报告如下:

计量活动涉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各个领域。计量监督管理是规范计量活动,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保护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必不可少的一项基础性工作。198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1987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对规范计量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我省作为国内社会经济先发区域,市场经济较为发达,人民群众维权意识普遍较高,对民生计量监管的要求越来越迫切。另外,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计量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如国家节约能源法对能源计量提出的原则性要求如何得到具体落实,校准市场服务机构如何得到进一步管理与规范,等等。这些情况和问题若得不到规范和解决,将会影响到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的发展。因此,制定出台一部符合我省实际的计量监督管理条例很有必要。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省人民政府提请的条例草案,立足我省实际,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总体是可行的。根据前期调研情况,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

一、关于计量检定机构的社会化。计量检定机构的社会化运作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条例草案对计量检定机构的定位缺少相关规定。一些地方和企业反映,目前我省共有70余家计量检定机构,其中大多数机构在名义上已是独立法人,但实际上其管理体制和利益机制并没有与行政部门实现彻底脱钩;在计量检定市场中,仍然存在行业垄断、部门保护现象。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计量检定机构应成为独立自主的社会中介组织,建立中介服务公平竞争机制,是今后改革的趋势。对于计量检定机构社会化的规定,既要适当超前,为今后的改革留下空间,又要积极推进,逐步实现计量检定机构的社会化要求。为此建议:对该问题作进一步调研后,补充完善相关规定。

二、关于计量校准机构的规范管理。条例草案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对计量校准机构的规范管理作了规定。对此,不少部门、企业和人大代表认为,对校准机构的发展和规范作出规定是条例草案的一大亮点,但相关规定仍需进一步完善和明确。如,条例草案缺乏支持、鼓励计量校准机构市场化发展方面的规定;对于省外部分计量校准机构在我省设置办事处、代表处或者分支机构,开展校准服务,缺乏相应的规范内容;对计量校准机构的最高计量标准考核做出了规定,但对其次级计量标准的考核未作规定。因此,建议从两方面修改完善相关规定:一是鼓励、支持计量校准机构市场化发展,规范市场准入条件;二是从计量标准考核、校准业务监督检查和加大违法惩处力度上,加强对计量校准机构的监管。

三、关于通信计量监督。条例草案第二十八条对通信计量要求作出规定。一些地方、部门和人大代表提出,通信计费方式一直是消费者关注的热点之一,根据第二十八条规定由电信业务经营者对所使用的通信计费设备、系统定期进行检测,而不是由权威、公正的第三方来做,这样显然缺乏公信力。调研中了解到,目前我省对通信企业所使用计费设备、系统的检测工作,除公用电话计费器可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强制检定之外,都是由国家工信部指定其部属检测机构来完成的,其行为属于内部检测。对此,计量行政主管部门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要求加强并实施对语音通信、数据通信计费等计量行为的监管,对所有用于贸易结算的通信计费设备、系统等计量装置实施强制检定。通信行政主管部门则存在不同意见,他们认为,通信计费设备、系统不是一个独立的计量装置,对其开展检测关系到电信网络的安全、可靠和畅通,根据国家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通信计费设备性能的质量监督和检测工作应由通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行。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语音通信、数据通信等在全社会越来越普及,通信计量涉及千家万户,是民众最关注的民生计量问题之一,从今后发展方向看,权威、公正的第三方机构应当介入对通信计量实施检测。为此建议:对该问题作进一步调研后,修改完善相关条款。

四、关于计量违法行为的处罚。条例草案法律责任一章对计量违法行为设立了处罚规定。一些地方和部门认为,相关规定处罚力度不够。如,集贸市场中存在电子秤通过设置密码来作弊的情况,按现规定处罚力度还是偏轻,难以制止这种行为。因此,建议加大计量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制造、修理、销售和使用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区别作出处罚规定。

篇3

检验机构是重要的社会中介组织,在为产业发展和市场贸易提供公正的检测数据、为社会各界提供技术服务、为政府监督执法提供技术保障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2002年《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以来,我省检验市场开始迈上了快速发展轨道,检验机构数量稳步增加,检验业务不断拓展,检验服务行为也逐步规范。目前,全省各类检验机构已达到1000余家,服务范围涉及工、农、商、贸等各个领域,检验服务业已成为我省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我省检验市场在对经济社会作出积极贡献的同时,也还存在许多问题,如检验机构与政府部门脱钩不彻底,习惯于依附行政权力,主动服务企业的意识较差;部分检验人员业务能力不强、素质较低,少数检验机构存在伪造数据、虚假出证等违法行为;政府部门监管方式滞后,对违法行为缺乏有效制约手段,“重审批、轻管理”的局面仍未从根本上改变等。同时,随着检验市场逐步开放和发展,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也不断出现,如外资、民营资本涉足检验领域,市场竞争日趋激烈;新技术发展日新月异,检验手段、标准更新加快;被检验企业和个人的法律维权意识增强,对检验服务的质量要求不断提高等。因此,原政府规章已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并且,在行政许可法颁布后,原规章中作为行政许可事项的计量认证制度迫切需要立法规范。综合上述情况,财经委认为,尽快制定出台关于检验机构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有助于促进我省检验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有助于维护被检验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促进政府部门依法行政。特别是当前我省正处在加快建设惠及全省人民的全面小康社会的重要历史时期,将检验机构纳入法制化轨道进行管理,有助于发挥其对创新技术的保障作用,从而促进全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财经委认为,省政府提请审议的条例草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上位法,并吸纳了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检验机构的规定,吸收借鉴了各地、各部门在检验机构管理方面的经验做法,内容基本可行。同时,财经委对条例草案提出以下意见建议。

一、关于检验机构的社会化。条例草案规定,行政部门委托监督检验,应向受委托的检验机构出具委托检验书,并规定被检验人在提出复检时,有关行政机关指定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对此,有的地方认为,这些规定存在行业垄断、部门保护的倾向,有碍检验机构社会化。从调研情况看,目前我省虽然很多检验机构在名义上已是独立法人,但实际仍依附于政府部门,作为独立的社会中介机构的检验机构数量还较少。因此,检验机构与行政机关尽快真正脱钩,成为独立自主的企业法人,是条例应予重点关注的内容,也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但由于涉及到事业单位改革、机制体制转换等一系列问题,检验机构与行政机关完全脱钩,将会有一个过程。财经委认为,对于检验机构社会化的规定,既要适当超前,为今后的改革留下空间,又要积极推进,逐步实现检验机构的市场化要求。因此建议:一是在总则中增加检验机构要逐步与政府部门脱钩的原则内容;二是明确监管部门发放任务认定书时,应采用公平、公正、公开的方法选择检验机构;三是明确在复检时,有关行政机关应指定其他的符合条件的检验机构进行复检。

二、关于适用范圈的调整。条例草案对进出口商品检验、医学卫生检验等检验服务作了排他性规定。对此,有的部门提出,进出口商品检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品商品检验法》等法律中已有专门规定,本已不在条例草案调整范围。医学卫生虽然涉及人体及医疗过程,在性质、对象、方式等方面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但从目前发展情况看,作为独立法人的医疗机构也在为社会开展检验服务,并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数据或者结果,如体检报告、医疗事故鉴定等。且这类检验的市场需求在不断扩大。对此,有关部门提出,医学卫生检验服务应该纳入条例草案的适用范围,以促进医学卫生检验市场的规范发展。同时,船舶检验等领域也存在类似情况,排除性条款难以列举全面。因此,建议第三条第二款可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三、关于特殊情形的计量认证。条例草案创设了检验能力及方法的评估确认程序。在调研中,各地认为,创设的条款有利于鼓励检验机构积极开展技术创新,拓展新的检验市场,符合我省快速发展的检验市场的客观需要,但条款内容规定过于原则。为确保这一创制性条款发挥应有的作用,建议增加具体方法,以增强可操作性。同时,各地对条例草案设立的应急检验服务事后办理程序提出不同意见。很多同志认为,未经计量认证而提供检验服务,即相当于提供非法检验服务;虽然允许事后补办手续,但在补办过程中如果计量不合格,那么已经出具的检验证书的法律效力如何处理,条例草案无法明确。由此也容易引发一系列的问题。当前,一些公共卫生、环境污染等突发性公共事故或其他紧急情况虽然不断见诸报端,但象2003年非典那样的重大事故毕竟为数极少。对于一般性的公共事故或紧急情况,质监部门通常启动紧急程序来解决计量认证问题,在实践中也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为保证计量认证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合法性,建议将十四条修改为,因发生公共卫生、环境污染、安全事故等突发性公共事件或其他特别紧急情况,确需检验机构提供尚未经计量认证的检验服务的,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启动紧急计量认证程序。同时,建议条例草案对紧急计量认证程序作出详细规定。

四、关于行致行为的规范。条例草案对检验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作了规定。调研中,各地认为,该规定过于原则。当前检验市场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和矛盾,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有些部门职能交叉,分工不明确,致使日常监管缺位。因此,检验监督管理部门除了要把好市场准入这一关口外,更应明确监督检查职责,加强动态监管,以确保检验机构的服务行为合法规范,确保其出具的检验数据或结果真实有效。建议对该内容作进一步细化。

五、关于计量认证具体评审细则的制定。条例草案规定,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评审细则。有的部门提出,计量认证是检验机构进入检验市场的通行证,具体评审细则是开展计量认证评审的准则,因此,质监部门必须依法制定评审细则。财经委还认为,鉴于当前评审人员管理不甚规范,一些相关制度尚未完善的实际情况,有必要将评审人员的考核、使用等内容一并纳入到具体评审细则中,并明确评审细则制定后,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六、关于检验机构人员的职业素质。从调研情况看,目前检验人员的业务水平、职业道德参差不齐。有的企业反映,个别检验人员在抽检过程中,故意多拿高档商品,且往往不予退还,企业不堪重负。由于其手握检验权,企业一般是敢怒不敢言。财经委认为,检验人员具备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是检验机构提升整体水平的关键,也是检验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因此,建议条例草案对检验人员的业务知识、专业技能的要求作出更明确的规定。同时,增加关于知识更新、职业道德规范等方面内容。

七、关于法律责任

一是条例草案中许多禁止性条款没有相应的罚责,如第十一条、第十九条等,建议增加相关处罚条款;

二是有的处罚条款罚款幅度弹性过大,有的处罚数额较大,建议斟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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