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11 15:58:38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大学生就业法律法规,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2、用人单位招聘工作中的法制化缺失随着社会竞争的加剧,越来越多的大小企业兴起,因此企业的发展水平和企业的资质水平也出现参差不齐的状态。不同的企业在大学生招聘中的用人观念和法律意识也是不同的,由于学生缺乏对自身合法权益保障的武器,一些企业或用人单位便凭借这一点,显性或者隐形地侵占学生权益。如劳动合同的不平等设置、各种陷阱如试用期延长、收取培训费以及随意调动和开除大学生等现象。这些缺乏法制化招聘工作尤其在一些小中型企业较为常见。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淡薄,生活经验缺乏。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淡薄,是一些用人单位肆意谋求自身利益,侵害大学生权益的主要原因。用人单位对就业法律法规认识不够或者道德的缺失。政府和学校维护大学生就业权益的手段缺乏。学生遭遇就业纠纷时,学校或者政府不能提供有效的帮助,学生很难从政府或者学校得到实质性的帮助。
3、人才市场大学生就业中的法制化缺失人才市场也是大学生获得工作机会的一个有效途径,随着人才市场的不断发展,人才市场逐渐发展成为一个非公有制单位,成为大学生就业中值得信赖的就业平台。但是人才市场在就业工作开展中,仍然出现一些法制化缺乏的现象,如人才市场仍然出现一些骗子公司或者用人单位的虚假宣传等,对大学生的就业产生严重的影响。其次,人才市场在法制宣传上,也存在着只注重形式的现象。出现此现象的原因主要在于人才市场对于法制意识的不重视,在招聘程序上不规范,对用人单位的资质审核不达标以及对人才市场的相关制度没有进行严格的监管。
4、大学生自身法制化意识缺失大学生自身法制化意识的缺乏,不只是体现在用人单位的选择上出现不清晰的现象,还体现在对就业法律的关注程度上。很多大学生在就业工作中,过于注重高薪,低工作量或者过于注重工作机会的获得而缺乏对公司的长远发展的考虑。其次,大学生在就业中的法律意识也比较淡薄,由于社会的一些不良思想,也让大学生对法律的公正性产生质疑,在遭遇就业纠纷时,很难意识到要用法律维权。
二、实现并加强大学生就业法制化的有效措施
1、政府部门的相关措施政府在对社会市场经济进行调控时,相关部门要重视对大学生就业合法权益的维护。因此,政府需要加强监督力度,对用人单位的用人制度进行严格的规范,在劳动工资和人事管理等方面,对用人单位进行落实,保证用人单位与就业的大学生签署合法的合同,对大学生的合同和档案进行统一管理。另外,政府要对侵犯大学生合法权益的单位进行严厉打击,让用人单位了解违法用人的后果,同时也让大学生树立维权的意识,让大学生在就业中遭遇不公平待遇时能够自主举报和投诉。最后还可以通过对用人单位建立统一的考评制度,来完善对用人单位人事管理的监督。
2、高校部门的相关措施高校法制化的加强需要通过三个方面展开,首先是要以提高大学生就业质量为就业工作重点,因此需要高校就业指导部门加强对大学生就业中的法律问题的重视,建立新的就业指导观。其次则需要高校对大学生就业建立实质性的法律援助机构。高校需要配备专业的法律人才队伍,为大学生就业维权提供法律上的帮助,为大学生主持公道。最后,高校则需要在就业指导工作开展中,加大对就业法律法规知识的教育,培养学生就业法律素质。大学生自身方面的措施大学生在大学学习中,要树立法律意识,自觉学习相关法律,对法律法规中的相关条款要进行熟悉和了解。另外,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要学会认清用人单位的资质水平,在入职前对自身利益要有一定的认知,在遭遇就业纠纷时,也要学会利用法律武器来保障自身权益,不能忍气吞声。
我国大学生的就业权益保障问题其实在计划经济时期就存在,当时的大学毕业生多为政府分配,看似不存在签订就业协议、劳动协议等相关法律行为,实则也同样侵犯了大学生毕业生的就业选择权。当然对于大学生就业权益的侵犯在市场经济的背景下更为显著,例如户口歧视、性别歧视、学历歧视、健康歧视、身高歧视、相貌歧视、民族歧视等。究其原因,可归咎为客观上的就业压力大,主观上的学生社会经验缺乏等,同时我们也应清楚的看到现有的法律体系的不完善也是其中的重要因素。
一、大学生就业权益立法现状
我国现有的关于大学生就业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多为政策性、原则性规定,且未形成法律体系,相关规定主要散见于《宪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险法》、《工会法》等法律以及与其相关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部门规章。虽然其中的条款对于维护大学生就业权益起到了一定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滞后性与漏洞也显而易见,主要体现在一下几个方面:
(一)立法体系不完善
大学生就业权益保障法结构体系应当包括:大学生就业调控法、大学生就业管理法、反就业歧视法(形式平等权为主)和大学生就业保障法(实质平等权为主)、就业服务法和失业保险法等,[1]而从现有的立法体系看来,对于大学生就业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无论在实体法亦或是程序法上都是零散分布的,未形成体系,存有诸多漏洞。特别是程序法上更是少有相关规定。
(二)法律规定不具体
我国对劳动也就业权益的保护规定过于原则和笼统,对于指导执法有着较大难度,特别是对用人单位缺乏有效的监督与制裁。例如《就业促进法》第三章公平就业中对于歧视的规定采用的“不得”“应当”等字眼,对于法律责任的承担、举证责任的承担等问题却未有提及。法律仅规定义务却不规定责任,也就是说实施了相应的违法行为却不可不付出违法成本,显然,这对于大学生就业权益的保护无实质意义。
(三)救济途径不明确
一是在《劳动法》第十章劳动争议中明确指出劳动争议发生后的须经过仲裁方可提讼。但在实践中劳动关系十分复杂,无法具体归类,例如大学生的劳动关系问题中常会出现学生与用人单位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甚至还未建立起劳动关系,不符合仲裁条件。二是即使适用劳动仲裁程序,但由于大学生对于法律知识的欠缺以及专业领域的认知缺乏,而导致救济路径的不畅。三是法律中对于负责处理劳动争议的部门界定不清,常用“有关部门”、“上级机关”等表述,这也必然会引起法律执行不力。
二、大学生就业权益保护的立法研究
(一)进一步健全大学生就业相关法律法规
从法律渊源的角度而言,对于大学生就业权益的保护在“法律”层面的规定严重不足,在现阶段为大学生就业制定专门的例如《大学生就业保障法》、《大学生平等就业法》、《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法》等相关的法律难度极大,但适当的对现有的法律完善更具实际意义。有必要尽快制定《就业保护法》、《反就业歧视法》、《社会保险法》等劳动就业法律,[2]例如《就业保护法》中可就大学生这一特殊的重要群体做出就业保护的相关规定;《反就业歧视法》应对就业歧视的法律责任做出规定以实现大学生的平等就业权;《社会保险法》应规范建立起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等。
(二)进一步明确大学生就业的法律责任
现实中用人单位常常利用现有的法律漏洞,将其规定当成道德,由于没有响应的法律责任的承担,法律规定也就成为了一纸空文。所以明确法律责任对于法律威慑力的建立以及法律的执行将有着现实意义。一方面可以加强现有法律的处罚层度。例如《劳动法》第九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法律规定中在此多为口头上的行政处罚,即使是罚款也是用的“可以”。另一方面加大处罚的经济力度也将对处理大学生就业权益受侵害起到作用,例如区分故意与过失,区分初犯和惯犯,运用刑法中的理论对行政处罚的力度加以区别。
(三)进一步完善大学生就业争议救济立法
对于大学生就业争议救济的途径主要包括调解、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三种。首先对于调解制度的建立应充分发挥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职责,将其工作重点从冲突的解决引入部分至劳动争议的预防或是劳动争议的调解,同时相关教育行政部门与各高校也应在其中加大调解力度。其次对于行政救济则主要针对我国现有的劳动争议仲裁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法》应明确当就业权益受到侵害时可提起仲裁或诉讼。最后是完善司法救济途径,这是所有冲突与争议的解决终端,司法救济的完善是一个系统的工作,涉及的法律制定与修改的面很广,例如对于公益诉讼的完善;允许民事诉讼的提出;民诉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问题等,总之要改变我国现有劳动争议处理模式,立法的完善是基础。
[参考文献]
2008年,美国发生了次贷危机,很快便发展成为席卷全球的世界经济危机。受其影响,世界各主要国家纷纷出现经济下滑、失业率上升等问题。针对日益恶化的经济形势,各国纷纷出台了一系列稳定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增长的政策。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现阶段正处于经济和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在经济危机的冲击下,就业形势尤为严峻。经济危机爆发后,大学生就业压力愈发突显。 大学生就业既是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问题,也是关系长远发展的经济问题和事关社会稳定的政治问题。
自1999 年实施高校扩招政策,到 2009 年,我国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已达到611 万。大学毕业生由于缺乏工作经验,受传统就业观念影响较大,已经成为就业大军中的“特殊群体”。截至2009 年 6月,全国高校毕业生签约率仅为45%。而且,大学生初次就业的工资在下降,以往的一些热门专业的就业率也在下降。在经济危机的冲击下,中国陆续颁布了一系列促进大学生就业的政策。2009年1 月 19 日,国务院办公厅公布《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2009年3 月 17 日,教育部下发《国家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公告》等。2009 年 6 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宣布,我国已基本形成由15个配套文件组成的一整套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体系。种种迹象表明,给予大学生就业的特别关注和相关帮扶政策确实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大学生的就业压力,但也存在着政策之间缺乏协调性、政策执行不到位等问题。
1、加强大学生创业教育。
当然,在高校中开展大学生创业教育, 不同于社会上以解决生存问题为直接目的而开展的就业培训。为此,迫切需要首先设计大学生创业素质评价体系,对当前大学生的创业素质现状进行了解和评价,再据此进行针对性的创业教育,切实提高大学生的创业素质和就业能力。此外,还要采取灵活的措施,在社会上营造良好的创业氛围,如通过社区宣传栏等引导公众对大学生就业形势、 自主创业形成理性共识;利用高校的宣传平台,通过校报、校园广播等形式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创业观;通过网络、 报纸等媒介向大学生宣传国家鼓励大学生创业的政策与措施等。
2、加强大学生就业指导体系建设。
提高大学生就业能力高校就业指导是提高大学毕业生竞争力的有效途径之一。 西方国家将就业培训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且配有高素质的专职辅导人员,以及多样化的就业指导内容。 20 世纪 90 年代以来,美国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体系研究的新进展主要包括: 就业指导理念系统从以就业为本向以人的发展为本转变, 就业指导理论系统由单个理论指导向整合理论指导转变,就业指导主体系统由高校为主向政府、用人单位、中介组织、高校协作转变,高校就业指导服务内容系统由单一内容的被动服务向多内容的主动服务转变, 就业指导模式系统由择业指导向个人发展辅导转变。加强大学生就业指导体系建设,提升大学生就业所需的个性品质和技能,才能从根本上缓解大学生就业压力。
3、充分整合大学生就业信息资源,提高供求匹配程度。
在信息高速发展的21 世纪,政府应充分利用信息科学技术,在节省人力、物力、财力的同时,为社会提供更好的信息服务。由于劳动力市场固有的信息不对称特征,求职者往往需要花费更多时间和精力来搜寻各种招聘信息,极大地增加了搜寻成本。为此,迫切需要注重发挥信息共享的优势。政府进行就业信息,有助于克服劳动力市场的信息不对称。政府整合大学生就业信息资源, 使大学生掌握充分的就业信息,据此让他们接受就业指导,有助于促进供求匹配。在网络日益普及的条件下,网上就业信息将逐渐成为大学生就业的重要渠道。 充分整合大学生就业的信息资源平台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由信息高度集中的中央相关部门负责建立。各省、市依次建立统一的大学生就业信息资源平台。大学生就业的信息应该包括各个行业的职位需求统计、按行业分类的公司招聘信息,以及专家对未来几年的职业预测等。
同时,也应包括大学毕业生录入个人基本信息的空间,大学生有权修改自己的基本信息,或调整自己的求职意向。 此外,网站上还可以准备心理测试、职业能力测试等,以便大学毕业生更加全面地了解自身情况。
4、建立健全大学生就业法律法规体系 ,形成公平的就业环境。
从世界范围看, 许多国家都将大学毕业生视为一般劳动者, 并通过法律法规来保护包括大学毕业生在内的所有劳动者的就业权利。 我国由于市场机制不完善,大学生就业的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还存在着就业不公的问题,如户籍歧视、性别歧视、经验歧视等。我国实施的促进大学生就业的政策,应改变以往的“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做法,使大学生就业工作步入法制化轨道。相关的法律法规应保障大学毕业生的公平就业权利。
目前,我国人事分配制度滞后,户籍制度与各种编制是限制大学生就业的瓶颈。为此,应该改革户籍制度,打破城乡二元结构,对非特殊岗位不能有性别歧视的规定。同时,明确规定企业解雇员工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常常可以看到这样的现象,企业在和大学生签订正式合同之前,往往有一个月到半年的低工资实习期。在实习期内,大学毕业生必须要以出色的能力完成相关任务,企业才会与之签订正式的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可能出现企业和大学生之间权利分配不平衡的现象,企业完全可以在实习期满时,以各种理由拒绝大学生。法律法规应该关注类似问题,提供合适的方法以避免企业的欺骗行为,更好地保证大学毕业生的权利。
[1]杨新莹,王伟静. 论经济危机下大学生就业难的成因及对策分析[J]. 四川教育学院学报,2010,03:3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