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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基本治则汇编(三篇)

发布时间:2023-10-12 15:41:07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中医基本治则,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中医基本治则

篇1

但不管怎么样,笔者以为,无论是白酒业的新生势力,还是旧有的传统势力,都不能离开以品牌为中心的市场运作,都不能离开资本和营销创新的两个基本点 ,都不能离开与联盟伙伴的诚信、共生和共赢的三项基本原则。这三个原则是决定白酒发展的最为关键的核心因素。此因素是一直以来共同支撑白酒新旧势力不可或却的重要资源。

一、 一个中心:以品牌运作为中心

产品是支撑品牌运作的载体,品牌是市场运作的中心。一个产品如果最终形不成一个品牌的运作,那么这个产品是注定要失败的。品牌是产品向消费大众传递其自身价值的一个浓缩的表现,无论是旧有的传统白酒,还是新生的白酒势力群体,都是围绕着品牌的运作以及如何去演绎品牌的内涵等一系列所涉及到的工作核心来开展他们的营销活动。我们也能发现,凡是没有注重品牌运作的白酒产品在市场上存活 时间都是非常短暂的,没有把品牌运作视为自己的战略要点,也是导致产品发展不起来的一个重要因素。这就是,我们常感叹的白酒产品“一年喝倒一个牌子”主要症结之一。

所以,品牌的运作成为了新老白酒势力发展的尤为不可忽视的一项重要工作。“茅五剑”也好,还是“金六福”、“水井坊”、“国窖1573”,其发展的过程都无不证明了品牌的力量成就了他们的辉煌。

二、 两个基本点:以资本和营销创新为两个基本点

品牌的运作,除了产品外,还需要不同的资源去支撑,其中,资本 和营销创新是其发展的最为主要的两个 载体。近些年来,业外资本在白酒行业所演绎的许多故事,催生了一个不容行业忽视的新生白酒势力。他们的许多不同于传统白酒的运作模式,颠覆了很多传统的营销规则。金六福依附于这两个重要的市场运作资源,创造了金六福品牌发展的传奇,就是一个证明。

这些年来,资本的力量释放出了无限的潜能,而正是这些能量,白酒业的发展过程才充满了更多不可以预知的竞争局面。虽然有很多业外资本没有取得理想的业绩,但他们的经验和教训足以为后来者的白酒经营事业的发展创造一个更为有利的竞争平台。

传统的白酒势力在最近几年内也在积极的寻求突变,也在考虑运用资本和营销创新这两个因素提升自己的竞争能力。其实,我们可以发现,新老白酒势力从运作的很多方面,都是在相互交叉的状态下进行的,新势力的出现不仅是带来了这两个资源的优势,同时也为传统白酒的发展探询了一条可持续性的出路。

三、 三项基本原则:以共信为原则、以共生为原则、以共赢为原则

五粮液集团针对白酒业的混乱无序的状况,开始担负起净化市场的领导角色,引领着众多的白酒品牌和经销商共同去遵循诚信经营的规范性秩序。但诚信机制的建立,却是一件很复杂的工程,在很多情况下由于利益的因素不太好形成互动的局面。所以单方的诚信经营由于得不到另一方相应的响应,而流于形式。所以在这种情况下,能够使两方达到良性的互动格局,还是需要把诚信的涵义更加深化一下,把诚信的机制从最初就围绕着互动与共识来进行运行。这就是,对诚信的一种更为全面的延伸,也是行业良性发展的一条必由之路。以共信为原则,集中体现了越来越理性的市场运营和消费环境的基本要求。新老白酒势力的共信机制不仅要在内部建立,而且也要在双方之间同步的建立起来。

篇2

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属于内部审计的固定成本范畴,即无论是否开展审计工作,无论审计工作质量高低,这种的固定成本是客观存在的,是内部审计的不可控成本,包括办公场所、设备资产、办公费用和人工成本。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符合内部审计独立性和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要求,则为固定成本的使用效益最大化创造了必要条件。

1.内部审计的相对独立性。独立性被注册会计师审计定位为“执行鉴证业务的灵魂”,IIA在《内部审计实务标准-专业实务框架》中将独立性定义为“在组织内应向能使内部审计活动履行其职责的层级报告”。独立性能够使审计结果保持客观,使审计质量可靠,为他方接受而不被质疑。这种相对独立性可以表现为设置了独立的审计部门,也可以表现为独立的报告关系,如审计结果向公司管理层或上级公司报告等。

2.专业胜任能力的获取和保持。IIA在《内部审计实务标准-专业实务框架》中将专业能力表述为“应具备履行其各自职责所需的知识、技能与其他能力”。如果要将内部审计独立性和和审计人员专业能力重要性进行排序的话,无疑专业能力比独立性更为重要。只有符合专业能力要求的审计人员才能完成分配的审计工作,才能保证审计结果的质量。

二、审计计划管理应遵循成本效益原则

年度审计计划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制定,以确保将有限的审计资源用于为公司改善风险管理、增加价值的项目上,使审计成本效益最大化。审慎选定拟开展的审计项目。笔者所在的内审机构通过以下活动确立年度审计计划:

1.围绕公司中心任务和重大经营活动确定年度审计计划。识别和评价存在的风险。通常重大经营活动的变化是风险管理的重点,围绕重大经营活动开展审计符合内部审计的成本效益原则,更有助于公司实现目标。

2.根据审计资源情况确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包括可获取的审计部外部资源,以应有的职业审慎态度确定与审计资源相匹配的审计项目。如果对数据的取得受到技术或能力的限制,应当对审计项目存在的风险做评估说明。

3.协调与外部审计和其他部门的检查工作。在确定计划时,应考虑上级公司拟对本公司的实施审计或专题评审项目,还应考虑公司内部风险管理部门拟实施的项目。

4.征询公司管理层和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确定是否列入年度工作计划。该类项目通常为内部审计的咨询项目,难点是无法获取适当的审计评价标准,但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客观性通常能使审计建议富于建设性,为公司管理层和专业主管部门决策服务。

三、审计项目管理与审计质量和审计效率密切相关

审计项目是内部审计实现自身价值的载体。内部审计开展审计项目时发生的成本属于变动成本,包括差旅费、招待费和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产生的机会成本(即如果不配合审计而用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管理中产生的收益),这部分成本为内部审计的可控成本。内部审计通过周密的项目审前准备,及时完结现场审计工作,减少这部分变动成本支出。以下控制活动对提高审计效率和审计质量有帮助:

1.流程制度化。为加强审计质量控制和提高审计时效,内部审计应对审计项目流程进行明确规定加以固化。笔者所在的内审机构将审计项目流程纳入了OA系统(即办公自动化系统)进行管理,审计通知书、审计报告征求意见函(密级)、审计意见书(密级)均通过OA系统行文。为提高审计时效,在OA系统中还设置了审计建议书和审计要情(均为密级)文书。同时,对审计工作底稿分别由审计组主审、组长和派出审计机构负责人进行3级复核。

2.充分的审前准备。包括调配审计资源成立审计组,召开审计联席会议、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审计资料收集,审前分析明确审计重点等。

召开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审前联席会议。有助于建设良好的内部审计沟通反馈渠道;

征询公司管理层的意见。这种沟通通常不会损害内审计独立性,反而明确了公司管理层关注的重点,有利于提高审计报告质量。

现场审计和报告阶段。包括进场会,落实审计事项,退场会,发审计报告征求意见函和出具审计意见等。通过周密的审前准备和现场审计的有效沟通,可以缩短现场时间,在现场审计退场时即可完成审计报告初稿,提高审计报告时效性。

四、审计成果应用与内部审计价值目标的实现相关

审计成果的应用与否一定程度上关系到审计项目的成败,进而影响内部审计价值目标的实现。如果审计成果未得到应用,内部审计不仅没有实现为组织增加价值和改善运营的目标,还浪费了组织的资源。

1.可以有效保证审计成果得到应用的控制活动。采取后续跟进措施,监督和保证审计意见得到有效落实,或公司管理层已接受了不采取行动所带来的风险。这一阶段的工作通常为审计项目的后续审计阶段,即审计部门对被审计单位反馈的整改情况进行审阅和验证。笔者所在的内审机构通常对重大审计发现进行现场后续审计,并向部门领导提交后续审计情况报告。

对全面性或高风险问题,向公司专业主管部门通报审计发现,向公司管理层提交审计建议书,进一步提升审计成果的应用。建议书经公司管理层批示后,通常由专业主管部门采取进一步的跟进措施,达到举一反三、成本效益最大化的目的。

2.审计成果未得到应用而给公司带来损失的案例。在某审计项目结束后不久,被审计单位的员工被当地检察机关立案调查,严重影响了公司的声誉和社会形象,给公司造成无法计量的损失。

佣金是一个与折扣、市场竞争和商业贿赂密切相关的名词。审计组在审计某分公司佣金业务时,发现其佣金业务呈现2个主要特征:一是无固定期限的长期支付,二是审计提比例高。虽然形式上是分公司与一个中间商签订协议并进行佣金结算,公司与客户不直接发生佣金结算关系,但审计组经分析评估后认为,该业务存在的风险较大,向该分公司出具了防范商业贿赂和收入流失风险的审计建议。审计结束后的次年,当地检察机关在核实该分公司一个重要客户负责人的经济问题时发现,该分公司账面支付的资金额度大于该重要客户负责人的涉案资金额度,导致该分公司的员工也被检察机关立案调查。该分公司如果采纳了审计建议,及时组织对存在风险的业务进行全过程的排查并积极进行整改,将极大降低公司员工被检察机关立案调查和损失发生的可能性。

总之,内部审计质量管理的所有活动,都应围绕内部审计价值目标的实现开展,遵循成本效益原则,以有限的审计资源谋求内部审计价值的最大化,进而实现内部审计为组织增加价值和改善运营的目标。

参考文献:

[1]2005年《内部审计实务标准-专业实务框架》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

篇3

【关键词】我国;器官移植立法;基本原则

【中图分类号】d922.16;r6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297(20__)01—0018—05

on the legislative principles in organ transplantation enactment in china. liu chang 1 chen zhan—biao2.

20__20,law institute,shanghai academy ofsocial sciences;20__20,newsroom ofsocial sciences weekly

【abstract】 some necessary principles should be followed in traditional legislation.these legislative principles are al-

so appropriate in organ—transplantation enactment in china. but it’s evidently true that besides the traditionally necessary

legislative principles,there are also some special principles for the enactment of organ transplantation in china.it’s required

by the science of organ transplantation enactment in china.

【key words】china;enactment of organ transplantation;necessary principle

器官移植被称为“21世纪医学之巅”。伴随着新

世纪的来临.器官移植又进入了一个蓬勃发展的新时

期。我国器官移植自20世纪50年代末开始起步以

来.已获得了较好的临床医疗效果.在肝移植、肾移植

等领域也已迈人了世界先进国家的行列。与此同时,

我国器官移植技术的发展带来了诸多社会问题与法

律问题.急需法律予以规范。然而.令人遗憾的是,迄

今为止.我国却还没有在器官移植方面进行全国性的

统一立法。这无疑极大地阻碍了我国器官移植技术的

进一步发展与应用.也使相关法律问题的解决找不到

明文法律依据。为此,需要加强我国在器官移植及其

相关方面的立法步伐。对于在该方面还没有任何统一

立法经验的我国而言.器官移植法显然也不可能一蹴

而就。为了能够更好地适应现实需要.我国器官移植

法应当在坚持某些基本立法原则的基础上有计划、有

步骤的进行。为此.本文拟就我国器官移植立法过程

【作者简介】刘长秋(1976~),男,山东人,汉族,法学硕士,研究人员,迄今已在国内各类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6o余篇,主要研究生命法。

tel:1 3331 976533: e—mail:shangujushi@sina.corn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12卷(第1期)

中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浅发拙论,以求抛砖引玉,丰

富我国器官移植立法的研究

、我国立法基本原则与我国器官移植立法

立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立法过程中应遵循的指

导思想和方针。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我国在立

法过程中应坚持以下几项基本原则

(一)从本国实际出发与借鉴外国有益经验相结

合原则

任何国家的立法都是为调整本国内部一定范围

的社会关系而制定的,只有从本国实际出发才能够使

立法符合现实需要,实现立法的目的。为此,需要立法

者具有较高的法律素养和深入实际的务实作风。为了

避免立法的任意性.立法者须不断深入实际.调查研

究,正确认识事物发展的规律性,尤其注意对我国现

存社会关系的研究。同时,为了节约立法成本,也应当

摆脱封闭的思维,善于寻找、发现和利用各国立法过

程中所普遍遵循的立法规律,勇于借鉴国外的先进立

法经验。这既是“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哲学原理在

立法方面的基本反映,也是科学立法的内在要求。

在器官移植立法过程中,我们也需要坚持这一原

则。为此.需要特别考虑我国社会的一些现状。具体而

言.首先.要充分注意我国社会伦理色彩较为浓厚,人

们较为看重道德修养的特点,在立法中注意将某些较

具有普适性的道德加以法律化:同时,注意通过立法

来保障自愿捐献器官或遗体的那些所谓的“绝对利他

性”的道德行为;倡导更多的人加入到器官捐献或遗

体捐献的行列中来。其次,也要充分考虑到我国公众

整体上还远没有接受现代高尚生命观念的现实,在立

法中只宜提倡人们自愿捐献遗体或器官,而不宜强制

要求人们非自愿捐献,否则,不仅立法在施行中会遇

到阻障而无法贯彻,且会严重伤及人们的生命尊严。

(二)法制统一、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

法制统一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之间应相互一

致和相互协调.不应存在冲突或相互矛盾的现象。为

此,需要在立法过程中做到以下3点原则:(1)一切法

律、法规的制定都须以宪法为最高依据,不得违背宪

法;(2)应注意对拟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与其他法

律文件进行比较和对照,避免可能出现的矛盾;(3)应

注意各法律部门之间的相互补充与相互配合,并尽量

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同时,为了避免立法与现实脱节,

保证立法的适用性.还必须在坚持以上原则性的同

时,坚持适当的灵活性。具体而言,应在不违背以上3

项原则的基础上.允许根据各地区因地制宜.制定地

方性法规。这一点,在我国器官移植的立法过程中贯

· 19 ·

彻得相对较好。在坚持不违背宪法及与《立法法》的规

定保持一致的原则下,我国在器官移植方面采取了先

由各地方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各自立法.待时机成熟后

再进行全国性统一立法的思路,在这一立法思路的指

导下,《上海市遗体捐献条例》、《宁波市遗体捐献条

例》以及《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等地

方性器官移植法规或器官移植关系法规先后出台。从

内容上来看,这些地方性立法基本上坚持了各国器官

移植法通行的一些重要原则,为我国器官移植法保持

统一性打下 了良好的基础。而这些地方性立法的制定

与实施,无疑为我国进行全国性的器官移植立法积累

了经验或教训.从而有益于在我国制定统一适用且效

力层次更高的器官移植立法。

(三)总结经验与科学预见相结合原则

一般而言,法律总是社会实践经验的总结,任何

国家的法律都是保护、巩固和发展现实生活中出现的

各种形式的社会关系。但法律对“社会实践经验的总

结”并不意味着法律只能消极地承认现实.也不意味

着立法只是为了维持某种现状。“人们在总结实践经

验、认识既成事实的过程中,总会从实践经验中抽象

出对未来有指导意义的东西,从分析事物中看到它们

的未来发展。”因此.科学地预测和把握客观事物的未

来发展也应当是法律的一个重要任务 这就要求立法

者在立法过程中必须坚持总结经验与科学预见相结

合的立法原则.在保护、巩固和发展现实社会关系的

同时,也要致力于对未来社会关系的规范。这一点,在

科技性较强的现代生命立法领域尤其具有重要意义。

这是因为,现代科技是一把“双刃剑”,其合法运用会

增进人类社会福利、保障人类社会稳步发展,反向运

用即滥用也会危害整个人类社会的存续。这样一来,

科学地预测现代生命科技发展过程中可能会产生的

负面效应.借助立法来防范这些负面效应的发生,就

成为生命科技立法所必须担当的一项历史使命。器官

移植法作为现代器官移植技术的规范和保障法,是防

范器官移植技术滥用从而引发各种器官移植犯罪的

制度屏障。因此,在器官移植法立法的过程中,更要注

意坚持总结经验与科学预见相结合的立法原则。

二、我国器官移植立法应坚持的特殊原则

笔者以为.我国在器官移植法的立法过程中首先

应当遵循普通立法所均应坚持的一些基本原则,如以

上我们所介绍的三项基本原则。然而.作为法律体系

中一类较为特殊的立法.我国器官移植法在立法过程

中显然也应当坚持一些相对特殊的立法原则。具体来

说.包括以下3项原则。

· 20 ·

(一)立法经济性原则

所谓立法经济性原则就是指在立法过程中应综

合考虑立法的成本问题.考虑立法投入与社会效益支

出之间的关系.在遵循效益最大化这一原则的基础上

加以立法,尽量减少立法的社会成本与经济成本.使

立法行为符合经济效益的要求。为此,在立法过程中.

需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具体工作。

1.在立法论证与立法规划中充分注意立法的经

济性要求

立法论证与立法规划是立法过程中的一项重要

基础性工作.其目的是保证立法适合调整现实社会关

系的需要,并保证立法的进程与我国的宏观经济战略

与社会战略相一致。立法是一项很复杂的社会系统工

程.它产生于社会的实际需要。当某一类社会关系发

展到特定历史阶段时,必然会引发一些新的问题.这

时.通常需要国家通过立法来对这种社会关系加以规

范,以保障其所引发的社会问题的解决.维护社会秩

序的稳定。然而,由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很多时候.

经常会出现这样的问题.即某一立法看似具备了立法

的必要性.但实际上立法的时机还远未成熟.而如果

在条件尚不成熟的情况下仓促进行立法.经常会引发

更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因此.为了保障立法的科学性.

需要立法者在立法之前充分作好立法的论证工作。此

外.立法作为国家有权机关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

活动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而需要依据不同阶段的不同

需要有步骤、有根据地逐步进行.在什么阶段该立什

么法,具体分几个步骤进行这些立法等等.均需要立

法者进行合理地规划。否则.在该立法时没能立法或

者在不该立法时错误地进行了立法.都会影响立法本

身的实效,使立法达不到应有的经济与社会效益。可

见,立法论证与立法规划对于立法工作而言.都是极

为重要.必不可少的

器官移植立法作为一项立法工作.在立法过程中

更应当注意坚持立法的经济性原则,这是由器官移植

法的特殊性决定的。器官移植作为保障和规范器官移

植顺利进行并保障器官移植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法.对于整个医学的发展及人们生命的救助都具有不

可估量的重要现实意义。具体表现在:首先.器官移植

技术是一项生命科学技术.而在现代社会中.科技无

疑是第一生产力——无论是对生命科学技术来说还

是对其他任何科学技术来说.器官移植法作为器官移

植技术发展的保障法,实际上也是生产力发展的保障

法;其次,器官移植客观上挽救了许多人的生命与健

康,使人们重新恢复了工作能力.这实际上是保障了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12卷(第1期)

作为社会生产力重要构成要素的劳动者的要素,因而

保障了整个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最后,器官移植法的

出台还会产生巨大的社会效益.而随着时间的推移.

这些社会效益最终也都会转化为具体的经济效益。可

见.器官移植法实际上是保障社会生产力健康、持续

发展的法。对于这样的法律,立法者在立法时,显然更

应当做好立法论证与立法规划工作.以使其充分适应

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并符合立法的经济性原则,收

到良好的社会效益及经济效益。

当前.我国政府对器官移植立法给予了较高重

视.并就我国器官移植法的立法问题进行了初步规

划.但另一方面,相关的理论论证工作却并没有充分

完全地展开。当前.医学界、法学界及伦理学界都已对

器官移植及器官移植法进行了多方位的研究,但一个

不容忽视的问题是.医学界对器官移植的研究是纯技

术的角度来进行的.而其对器官移植法的研究也主要

侧重于解决器官移植中的实际需要,其立法论证主要

集中在如何通过立法使人们更多地捐献自己的器官.

如何使人们尽早地接受脑死亡的概念,保障器官移植

手术的成功率与手术效果.对器官移植所引发的一些

权利保护问题特别是供体的权利保护及相关伦理问

题往往较为忽视:而法学界对器官移植立法的研究与

论证则相对还未形成气候.并多侧重于诸如身体权、

器官捐赠合同等基本民事问题的研究,对有关的刑事

问题及医疗监管问题则缺乏论证,且大多数人对器官

移植技术方面的问题知之甚少;而伦理学界则又往往

只将视角限制在如何使器官移植法中的法律规范符

合 现代生命伦理的要求。各个学科对器官移植所进行

的分项研究及对器官移植法所进行的分学科论证,对

于保障器官移植法内容的全面性与科学性来说,无疑

是较为不利的.也不符合器官移植法立法的经济性原

则。因此.如何协调法学界、医学界与伦理学界的研究

力量.进行器官移植立法的跨学科交流与论证,将是

我国器官移植法立法时所应当解决好的一个重要问

题。

2.选择符合经济性原则的立法模式

选择符合经济性原则的立法模式是器官移植立

法过程中必须解决好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器官移植

法在进行立法论证和立法规划时所须考虑和重视的

重要问题之一。当前.在器官移植立法的模式问题上,

各国主要有两种做法:一是采取同一立法模式,对所

有类目的器官的移植都统一制定并适用一部器官移

植法.而不将角膜移植、心脏移植、肺脏移植等单独从

器官移植法中分离出来.单独立法,美国是采取这一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l2卷(第l期)

模式的典型国家;二是采取单一立法模式,即不制定

统一适用于各类人体器官与组织的器官移植法,而依

据人体器官类目的不同分别予以立法;或者暂不制定

统一的器官移植法.而是根据本国器官移植专项技术

发展与需要的现状.先分别制定单独适用于各 项器

官移植的立法,待时机成熟时再制定统一适用于各类

目器官的器官移植法,日本的器官移植立法就属于这

种情况。

在这两种立法模式中.笔者以为.统一立法模式

应当为我国立法者所优先考虑。这是因为:第一。统一

立法模式是器官移植法立法模式的最终趋向,从当前

各国器官移植法的立法模式来看,绝大多数国家都采

取统一立法模式.即便有些国家暂时采取单一立法模

式。随着其本国器官移植各项技术的全面发展及人们

生命观念的全面转变.也会最终走上统一立法之路;

第二.统一立法模式相对于单一立法模式而言。更符

合经济性的立法原则.因为统一立法模式对所有类目

的器官都统一制定并适用同一部器官移植法。大大减

少了单一立法模式下所必须进行的对各专项器官移

植法(如心脏移植法、角膜移植法等)分别进行立法论

证与立法规划的必要,节约了立法成本;第三,统一适

用一部器官移植法,也可减少作为执法者的卫生主管

部门的执法工作难度并减轻作为司法者的法院等机

关的司法工作量,①更为合理地配置我国的医疗卫生

执法与司法资源。基于此,作者以为,在我国器官移植

法立法的模式问题上,我国应当采取统一立法模式而

不是单一立法模式。这是器官移植立法经济性原则的

一个基本要求。

.)超前立法原则

超前立法原则也是器官移植法在立法时所必须

要坚持的一项基本原则。超前立法原则是指根据现存

社会关系发展的现状与趋势,在合理推测该社会关系

未来变动所可能会产生的各种情况的前提下,预设相

应的法律制度加以应对。超前立法原则是现代科技立

法的一个基本要求.是顺应科技飞速发展,保障科技

健康发展的需要。也是防止法律变动过于频繁以致影

响保障法律信用的基本保障。在器官移植立法方面,

超前立法原则也是器官移植技术快速发展的基本要

求 器官移植作为一项新的医学技术正在以日新月异

的面貌飞速发展,一些新的技术与法律的问题不断产

· 21 ·

生,只有进行超前立法,才能使器官移植法真正适应

器官移植技术发展的需要,适应调整器官移植医患关

系的需要。而且。超前立法原则实际上也是经济立法

原则的一个内在要求。因为只有采取超前立法.才能

避免因新问题的不断出现而对原立法加以修改的可

能性与必要性。从而减少立法投入,降低立法成本。此

外。“超前立法可以使人们改变旧的行为模式.建立新

的行为模式,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把落后推向先进.把

野蛮推向文明。起到法律对社会的促进作用。”②因

此。在器官移植方面提倡超前立法有利于尽早改变人

们现有的生命道德观念。树立更为理性和务实的生命

观念.从而尽早接受脑死亡的科学概念,增强人们器

官捐献或遗体捐献的自觉与自愿意识,提高器官移植

的质量和效果。

(三)科学立法原则

器官移植是一种现代生命科学技术。因此。作为

其保障与规范的器官移植法还应当在立法过程中坚

持科学立法的原则。所谓科学立法原则。就是指在立

法时应充分尊重科学规律尤其是生命科学规律,使立

法的过程及立法的内容都符合科学性。在器官移植法

的立法过程中。尤其要坚持科学立法原则,因为器官

移植直接关乎人的生命健康,假如器官移植法的内容

不够科学,或者因其立法规划等游离了科学规律,将

极有可能会对人们的生命健康带来直接损害。而且,

器官移植法的立法目的之一应在于保障和促进器官

移植技术的健康发展,如其游离了科学规律,显然也

不利于器官移植技术的健康发展,甚至还会对社会造

成严重危害

在器官移植法的立法过程中坚持科学立法原则

的最根本要求就是要使器官移植法反映其所调整的

社会关系的发展规律,并依据该规律的要求规范人们

的行为.调整该领域的社会关系。为此,在器官移植立

法过程中需要充分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应当注意将活体器官捐献移植与遗体捐献

移植区别开来。分别加以立法,使活体器官捐献与遗

体捐献分别由不同的立法来加以规制。这是因为:(1)

活体器官捐献所针对是人体器官,在法理意义上,它

不是一种物.而是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人的身体重要

构成部分,而遗体捐献所针对的则是已经因失去生命

而丧失了法律主体资格的死者的遗体或遗体器官,因

① 在单一立法模式下,司法者要做到正确司法就必须分别去查阅并适用各单一立法,而在统一立法模式下,由于所有类目的器官都统一适用一部

共同的法,因而就不存在法律的分别适用问题,就可以使司法者的工作量相对减少—— 至少可以不必过于费心地去查阅各个专项法的法条。

② 参见:张根大、方德明、祁九如著,《立法学总论》,北京: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95页。

· 22 ·

此.从严格法理意义上来讲,遗体器官作为遗体的一

个构成要件.最多只是一种法律意义上的“准物”.它

已经不再是人体器官;(2)就遗体捐献移植所存在的

风险来说,遗体器官捐献是从死者身上摘取器官用于

器官移植,器官移植的风险仅及于患者即器官移植的

受体1人,而在活体器官捐献移植方面,器官移植的

则需经过两个步骤,即首先要从供体身上取出其所捐

献的器官,然后再将其植入到受体体内,这就使得活

体器官移植手术在供、受体双方身 上均存在医疗风

险,因此,遗体捐献移植的风险要远远小于活体器官

捐献移植,在这种情况下,立法者应将遗体捐献与活

体器官捐献分两部立法分别加以规定,而不宜笼统地

规定在同一立法中;(3)单就遗体捐献而言,遗体捐献

实际上涉及器官移植、医学教学、科研等许多方面.不

仅仅限于器官移植,这样一来.立法显然应当单独将

包括遗体器官捐献在内的遗体捐献单独立法,而不宜

将其与活体器官捐献共立于一部法中。

其次.需要在充分考虑我国现实国情的基础上充

分借鉴国内外已经成熟且经医疗操作证明切实可行

的立法经验,使我国器官移植法无论就其体系来说还

是就其内容而言都符合科学性原则。在器官移植立法

方面,国内外的许多立法经验都值得我们借鉴,如各

国立法在对脑死亡问题的处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

护等方面所积累的丰富经验,都值得我们重视。但另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12卷(第1期)

一方面,重视和借鉴国内外的成熟立法经验须建立在

充分认识我国现有国情、了解社会对器官移植法的实

际需要的基础之上,否则,为借鉴而借鉴,最终必将会

导致立法的内容与科学发展的要求相背离,与我国的

实际需要脱轨。

再次,我国是一个注重伦理道德的国家,人们对

器官移植的认识更多得是从伦理道德的角度进行的.

其器官移植观念是德性化的。为此,在器官移植立法

的过程中应充分注意伦理道德凶素对器官移植法可

能产生的影响,将某些大众化的、普遍的生命伦理道

德加以法律化.并加强社会生命伦理道德方面的宣传

与教育,以使器官移植法的执法与司法能够获得人们

的意识支持,获得生命伦理道德的有力配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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