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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的意义汇编(三篇)

发布时间:2023-10-12 15:42:22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社会治理的意义,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社会治理的意义

篇1

    时代的发展与变化自然会不断地推进着特定社会的转型,也在催生新的社会治理模式。“法律既是社会生活的调整工具,也为社会生活所决定、反映着社会生活的内容。”{1}国际人权法与国际贸易法相链接的现象的出现根源于国际社会生活的变化,反映着国际法从以国家为本位的权威治理转向“人本主义”导向的社会治理,集中表现为隐身于各种摩擦和争端中的制度冲突。

    一、焦点与隐患一贸易与人权保护的链接

    (一)贸易与人权保护链接的典型事例—欧美转基因食品贸易争端

    1.欧美转基因食品贸易争端的案由。1997年,欧盟以安全为由禁止进口美国的转基因玉米。1999年7月,欧盟决定无限期延长对转基因农产品的进口禁令。2001年欧盟通过一项法案,要求给所有转基因产品贴上标签,标明这种食品曾以某种形式使用过转基因技术。这一决定引起美国的极大不满,指责欧盟的决定毫无科学根据,是为了保护欧洲农业设立的贸易保护壁垒,并在加拿大、阿根廷的支持下于2003年5月向WTO提出申诉,认为欧盟对于转基因农产品的“事实上的禁止”违反了WTO《SPS协定》、《TBT协定》、《农业协定》及《GATT1994》的相关条款。{2}2003年8月,DSB决定成立专家组;2004年3月4日,本案专家组正式组成。我国申请作为案件的“第三方”参加了案件的审议工作。

    2004年5月,欧盟取消有关转基因食品销售的禁令,允许9种转基因食品在其成员国市场上销售,但同时期颁布了两项有关转基因食品标识的法规,即《转基因食品及饲料条例》(欧盟议会及欧盟理事会法规第1829/2003号)及《转基因生物追溯性及标识办法以及含转基因生物物质的食品及饲料产品的追溯性条例》(欧洲议会及欧洲理事会法规第1830/2003号)。第1829/2003号条例规定:对转基因食品和转基因成分含量大于0.9%的转基因产品从农田到餐桌中的各环节进行标识,保证转基因产品的可追溯性。这种更趋严格的进出口管理制度,必定导致转基因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各环节成本的增加,从而遭到转基因产品生产大国美国的抵制。此外,部分欧盟成员国仍坚持对转基因食品实施进口禁令。为此,美、阿、加三国维持向世贸组织提起的申诉。

    2006年2月9日,WTO“欧共体一影响生物技术产品的批准及销售措施”案的争端解决机构专家组在经过长达22个月的审议工作之后,终于将专家组“中期报告”发至案件的争端当事方。“中期报告”认为:欧盟1999年6月到2003年8月延缓进口转基因产品的决定违反了国际贸易规则,作出不利于欧盟的裁定。专家小组还同时裁定,奥地利、法国、德国、希腊、意大利和卢森堡对转基因食品设置的禁令违反国际贸易规则。有媒体说,这是世贸组织做出的最冗长,或许也是最复杂的裁决{3}。

    2.欧美转基因食品贸易争端的影响。随着欧盟转基因产品管制立法的更新,欧盟对转基因产品的准人申请已解禁,此案的最终结果对于欧盟来说仅仅具有“历史性”的意义。但是,该案是以美国为代表的转基因农产品种植大国和以欧盟及其成员国为代表的“预防原则”来对待生物技术及其产品的之间长期对立的结果,也是WTO争端解决机制审理的有关转基因农产品贸易的第一个案件,该案的结果影射着国际转基因农产品贸易的未来走向,预示着贸易链接议题在WTO新的一轮谈判中的前景,当然对于发展中国家构建本国食品安全、生物安全体制也是意义重大。

    由于该案的起因、诉由及“中期报告”的内容主要是涉及对WTO《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协议》(简称《SPS协定》)及《贸易技术壁垒协议》(简称《TBT协定》)有关条款的理解及适用、涉及WTO多边贸易体制对待多边环境协定(简称 MEAs)的态度,所以被视为WTO体制下与贸易链接的环境问题的典型案例。但是必须看到:转基因产品贸易争端实际上是源起于公众对转基因食品安全性的怀疑,涉及人的健康权;转基因产品所致的环境问题直接影响到人权重要组成部分的环境权的实现;对转基因产品的标识则关系到消费者的知情权。因此,欧美转基因产品贸易争端案实际上也是一个典型的贸易与人权相链接的案例。

    (二)贸易与人权保护链接的外观反映—贸易摩擦

    近年来,尽管直接起因不同,但国际间所产生的贸易摩擦越来越多地与人权问题相关联,而且关联程度不断加深。以中国对外贸易中所发生的贸易摩擦为例:2001年以来,我国先后颁布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和《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对农业转基因生物进行安全管理的举措不断深入。这些法规一出台,即引起了美国等转基因农产品出口国的不满。他们认为这是中国以确保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为由制造的贸易壁垒,意欲向WTO争端解决机制指控中国。{4}此案与欧美转基因产品贸易争端案极为相似。2004年和2006年,美国劳工联盟和国会产业组织两次向美国贸易代表提出了以劳工权利为主要内容的申诉,认为中国政府的某些有关国内工人的法令、政策以及做法是不合理的,违反了美国贸易法301条款,限制了美国的商业,加重了美国贸易的负担,要求进行调查并采取措施{5}。此案虽然最终以遭到美国贸易代表的拒绝而终止,但其直接将贸易与人权保护挂钩的做法令人警醒。

    (三)贸易与人权保护链接的内在成因—制度冲突

    “制度冲突是指各法律制度单元间在互动发展过程中,由于存在制度性差异,导致它们在体制上相互孤立、在规范上的相互冲突和在功能上的相互损伤,并集中表现为各自追求其偏爱的价值和目标,由此形成国际法内在体系上的不和谐状态”。[1]特定的社会制度总是生成于特定的社会形态,同时又是对该社会形态特征的一种反映。与生成于民族国家的国内法律制度不同的是,作为国际法的“内在”冲突,制度冲突是无权威政府、无统一价值的国际社会形态的产物。国际社会是一种“国家间的社会”,至今没有一个凌驾于国家权威之上的世界性政府,所以不会产生一个以权威等级体系为基础的统一的法律体系;国际社会的基本成员是国家,每个国家均有自己首先要维护的利益和价值观,多元化的价值体系无法为国际法提供统一的思想基础。因此,“没有统一的‘国际立法者’、国际组织和国际司法机构来制定和执行法律,国际法律体系是去中心化的”,“就国际法规范来说,诸多原因导致冲突更频繁地发生。”{6}

    当前国际经济全球化运动更是使得制度冲突集中爆发。制度冲突是国际法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如果国家之间的相互依存度低,国际制度冲突产生的机会也较少。但是,在经济全球化下,“空间和时间对人类相互关系的限制已经被彻底压缩,形成一张相互关联、相互依赖的网,这张网以前所未有的有效方式将世界整合在一起。”{7}国际法的发展由此出现一些新的态势,如:国际法发展的节奏加快,国际规则在短期内大量产生;国际法与国内法趋向一体化发展,使国内主权“保留范围”与国际社会所关注事项的界线逐步消失。“事实上,在各国相互依赖关系不断加深的情况下,各个国家的法律规范和国际社会的法律规范之间亦相互作用、互为补充、交相融合。”{8}同时,各国国民之间的频繁交往加剧了相互生存的依存度,使得民意以各种形式和途径更多地进入到国际法层面,从而促使传统的核心体现国家意志的国际法向人本化、社会化迈进。“正如通常所见到的,由于国际人权运动,国际法已经在一些基本方面沿着超越国家自治和不可渗透性的方向发展。”{9}当前国际法中的制度冲突不仅表现为冲突数量的剧增,也表现为冲突类型的多样化。贸易与人权保护的链接,不过是国际法规则丛林中制度冲突冰山之一角。

    欧美转基因产品争端的法律争议焦点,也是一种制度冲突。具体来说包括两种:一是国内或区域性的转基因产品管制法与WTO法之间的冲突,也就是欧盟及其成员国的90/220/EEC指令、2001/18/EC指令以及258/97/EC指令与WTO法之间的冲突,这也是WTO争端解决机构裁定的对象;二是WTO相关法与其他国际性规范特别是多边环境措施协议之间的冲突,即WTO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1994》、《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协议》及《贸易技术壁垒协议》与《生物多样性公约》、《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之间的冲突。

    二、分立与沟通—贸易权与人权的关系之辩

    (一)国际法职能主义下贸易权与人权的分立

篇2

一、路政管理及执法职责

路政管理及执法职责,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公路路政管理和公路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公路沿线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爱路护路教育;制定路政管理、保护路产、治超工作计划及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辖区内路政许可项目的审批工作,参与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验收;依法查处违反公路法律法规的行为,保护公路路产路权不受侵犯;施路政巡查,依法在公路、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等范围实施监督检查;负责非公路标志管理及路容路貌和过境公路整治。在管辖区域内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对公路行驶的货车进行称重检测和超限超载认定,组织超限超载车辆的卸载、驳载及卸载货物的存储、保管及处理,查处、纠正和消除超限超载违法违规行为;维持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秩序;依法查处各种违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等职责。

二、公路事业发展的经济意义

公路作为具有很强社会公益性的基础设施。对促进社会进步和经济繁荣起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1.促进区域经济繁荣

公路建成后,对沿线区域经济产业带的形成和发展起到很大促进作用。当地旅游资源的开发、服务业的配套完善,增加了就业机会,改善了人民群众生活质量。

2.催生了物流产业兴起

公路网络的不断扩张、?输线路的不断延伸,缩短了地区间的空间距离,带动了物流业的蓬勃兴起。各种物质资源可以迅速安全地抵达需求者的手中。

3.缩小了地区贫富差别

筑路工程通过隧道开凿、桥梁架设,穿山越岭、跨江越河,使天堑变通途,过去遥不可及的老少边穷地区大门洞开,实现了与经济发达地区的人员互往、信息互传、商品互换和物资互通,有力地缩小地区间的贫富差别。

三、路政管理及执法的社会意义

公路交通事业的发展日新月异。但是在其发展中也呈现出林林总总的问题。实施路政管理,使公路的发展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对现代交通的需要,具有很现实的社会意义。

1.有利于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人民群众对路权路产的保护意识越来越强,但是道路的繁忙和用路者人群的多元化,也使一些涉路非理性行为和路政案件日益增多。路政管理的执法权力对这些行为和案件加以制止和惩治,用法律手段保障公路的安全畅通,也是依法治国在路政管理上的一个缩影。

2.有利于公路事业的现代化建设

通过路政管理者的学习、探索和进取,可以加快公路建设事业与国际先进科学技术的接轨,一些先进筑路、护路、养路、管路、用路经验的引进和借鉴,加快了公路事业的现代化进程。

3.有利于公路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公路建设解决了公路基础设施少和路网布局不均衡的问题,追求的是“走得了、行得通”,是“量”的增长。而路政管理则实现了保护公路设施、巩固建设成果、清理通行障碍、提高服务水平、发挥使用效率的目的,追求的是“走得好、行得畅”,是“质”的飞跃。所以,在加快公路建设的同时,加强路政管理,可保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有利于实现公路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4.有利于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

路政管理对报废、私自改装、尾气排放不达标、跑冒滴漏和超载超限严重的违法车辆的查处,可以有效地治理雾霾,控制大气污染,有利于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

四、路政管理及执法的经济价值

路政管理是经政府授权的行政执法机构,具有直接和间接地创造经济效益的功能。路政管理的经济价值体现在:

1.减少交通事故经济损失

公路两旁经常会出现违章建筑、打场晒粮、堆放杂物、跨路作业等违章现象。摆摊小贩、维修点、集贸市场占道经营现象屡禁不止。路政管理通过加强公路两侧建筑区域控制和占路事项的许可管理,可以有效地维护交通秩序,减少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对人身安全、车辆安全带来的经济价值是无法估量的。

2.为公路扩建节约成本

严格控制公路两侧的红线区内违章建筑的搭建和违章设施的设置。严控占用利用或者挖掘公路及用地、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对以后公路拓宽升级的改扩建工作来说,无疑间接地减少许多麻烦、无形中节约了后期改造成本。

3.增加非营业性财政收入

篇3

20世纪90年代以来,风靡西方国家社会科学领域的治理理论是西方发达国家在反思政府、市民社会与市场相互关系和寻求政府、市民社会和市场良性互动的产物。现已逐渐成为社会管理与治理的一个重要理念和价值追求。关于治理的涵义,目前学术界给出的定义多种多样。但比较权威的说法是国际组织――全球治理委员会在《我们的全球之家》研究报告中给出的界定:“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1〕我国学者俞可平则认为,治理是指官方的或民间的公共管理组织在一个既定的范围内运用公共权威维持秩序,满足公众的需要。治理的目的是在各种不同的制度关系中运用权利去引导、控制和规范公民的各种活动,以最大限度地增进公共利益。〔2-1〕

尽管人们对治理涵义的理解不尽相同,但它们的基本理念是相同的,关于治理的共同特征,学术界的认识基本一致。

第一,公共权力的多元性。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凡参与公共事务处理的主体都可能形成在各个不同层面上的社会权力中心。

第二,组织边界的模糊性。无论政府组织与非政府组织之间,还是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之间,都形成了一种平等竞争的、合作协商性的互动关系,依靠彼此间的利益协调和相互博弈达到公共管理的目的,从而模糊了彼此间的权力界线和所承担的责任。

第三,各类主体的相互依赖性。由于政府组织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或者各类社会组织之间存在着相互的权力依赖关系,必须彼此交换资源、持续协调才能顺利实现各自的目标,最终形成了相互依赖的参与性自主网络。

治理理论实质是在对政府功能的进一步定位和完善、在比较成熟的市场经济和公民社会的基础上,通过政府、社会与市场三者之间的协作,通过调动各种力量和资源以谋求“善治”的社会体制。

当前,我国为了寻求社会的和谐发展,政府职能的重新定位和完善、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市民社会的培育以及实现三者之间的协调互动都已提上了日程。因此,根据我国的现实国情,治理理论对探究政府、市场和公民社会的建设与完善,以及实现三者相互关系的良性互动,从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的理论启示和方法论意义。

不仅治理理论涉及政府、市场和社会这三个重要层次,构建和谐社会也是如此。从上面的论述可以看出,治理理论首先是建立在完善的政府、市场经济和成熟的公民社会的基础之上的。因此,作为方法论工具,我们在借鉴这一理论时,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要做好以下方面的工作。

(一)完善我国政府的管理职能和管理方式

我国的政府体制脱胎于传统的计划经济时代,缺位、越位、错位现象依然存在。目前,完善我国的政府职能,应从重新塑造国家与社会的高度上来认识,这样才能使政府从微观经济领域脱身出来,加强自身在社会管理领域的积极作用。

为此,在管理方式上,政府要改变传统的管理方法,应实现以下几种转变:一是从管制到服务。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各种经济主体越来越多,各主体的权利意识越来越强,社会结构和社会事务越来越复杂,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要求,政府必须改变过去所使用的管理手段,加强服务职能,为经济社会的发展创造和提供良好的环境。二是从规制到协调。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健全,必然会出现各种各样的社会组织,但这些自治组织的和谐运转仍然需要政府作为一个总的协调者,所以政府的行为应实现从着重规制到着重协调的转变。三是从法制到回应,社会治理以互动性为基本特征,实际上是增加了公共事务的回应性。回应性并不是否定法制,而是在法律的保障下更好地促进公民和社会组织的参与。

(二)在逐步完善市场经济条件下,逐步培育和完善一个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市民社会

在经历了20多年的改革开放与社会变迁之后,我国公民社会已初具规模。其重要的特征是民营企业与民营经济快速发展;中产阶级正在形成;中介组织逐步发育;社区自治不断扩大;公民的政治参与逐渐增加。“实际情况是,转型每天都在私营部门的企业家中发生,在发明新事物、创造新方法而未遭官僚机构阻止的公民中发生。”〔3〕

但是,应该看到,我国的公民社会是在社会整体变迁和新旧体制转换的过程中成长起来的,在这一过程中,制度环境存在着巨大的空隙和黑洞,社会的调节系统诸如法律、道德、行政都显得力不从心。因此,无论是其本身还是其所处的环境,都存在着不少问题,比如,许多制度安排存在严重缺失;社会结构两极化较为严重,中产阶级发展得不够快;民间资本的大量流失;社会的道德基础脆弱,诚信成为最稀缺的社会资源;公民意识总体上来说还比较薄弱,等等。〔2-2〕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得到解决,中国公民社会即使建立起来,也只能是畸型的与病态的。而且,这样的公民社会不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因此,为了进一步培育成熟的公民社会,应从以下就个方面着手,加强公民社会的建设。

(1)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加快市场经济建设。市场经济是公民社会产生和不断发展的物质基础,能够为公民的独立提供有力的保障。要逐步完善当前的市场经济,必须加强政府的宏观调控,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形成统一的市场体系等,通过这些措施,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市场体系,从而为公民社会的建设打下坚实的物质基础。

(2)不断优化社会结构体系。一个社会是否和谐,应当看它的整个社会结构是否和谐。这些社会结构主要包括就业结构、民族结构、地区结构、职业结构、阶层结构等,而在所有的社会结构中,阶层结构尤为根本。社会结构的合理,根本在于阶层结构合理。

许多研究者都指出,富有弹性的“橄榄形”社会阶层结构最为合理和稳固。但目前我国的社会阶层结构是特有的“洋葱头形”,这是一种不甚合理、甚至混沌的社会结构类型,所反映的是社会阶层生长和发育与社会发展的非对称状况。这种阶层结构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极为不利。因此,优化社会阶层结构,已成当务之急。优化社会阶层结构,就应该促进阶层的“扁平化”。为此,应通过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制度来保证社会利益的合理。

和谐社会是利益分配公平的社会。一个社会的利益分配是否公平,最终体现在它的社会阶层结构是否合理上,因此,我们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着力点在于不断优化社会阶层结构体系。〔4〕

(3)健全有关公民权利义务的法律体系,使公民成为法律意义上平等的独立主体。同时,必须强化对公民权利的保障,使纸上的权利变成现实的权利。

(4)切实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并大力发展独立于政府及其它权力机关的社会中介组织,逐步形成与公共权力的对抗力量。

(5)培育理性的公民文化。“文化是体制之母”〔5〕任何制度都是文化的产物,或者可以说,是文化造就了制度。因此,我们不能只重视制度建设而忽视文化建设。培育公民文化,就要培育公民的民主法制意识、自由平等观念、契约观念、社会责任观念、公共道德观念等这些思想意识。培养公民文化,还要注意结合中国本身的传统文化,吸收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中的精华,并使之与源自西方社会的公民文化相结合。

当然,治理理论不仅强调了这三个方面本身的建设和完善,更强调这三个方面的良性互动,只有三个方面的协作互动,才能达到“善治”的结果。但是,在目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背景和前提条件下,这三个因素还存在着功能性的不协调,这种不协调表现在:第一,政府功能的不到位和越位等情况还普遍存在;第二,经济上的交往原则被错误地引进公共权利领域和公共领域,这种现象也很普遍;第三,公民社会还没有发挥自己应有的功能,还不能有效地弥补市场失灵、政府失灵,减轻社会管理成本的作用。这些又是我们构建和谐社会的功能性障碍。〔6〕只有逐步消除以上这些功能性障碍,形成政府、市场和公民社会的联动和整合机制,并且只有三者协调运行,才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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