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13 15:37:59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公司经营相关法律,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一、法人治理结构概述
法人是虚拟的“人”,我国《民法通则》第36条对法人有明确的规定。通常而言法人治理结构又会被称作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或者公司治理等,在现代企业相关制度中是具有重要作用的组织架构。一般而言法人治理结构主要是通过相关制度以及体制方面的安排,实现利益主体相关权、责、利方面彼此间的制衡,力求效率与公平和谐统一。就其本质而言是公司内部对相关事物处理的权力问题和公司对外关系的处置和安排,客观的说公司在相关的经营管理过程中很多问题的产生都源于法人治理结构,有效防范法人治理结构相关法律风险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依照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法人治理结构主要包括四个部分:(1)公司的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股东实际组成,直接体现了股东对公司的所有权,对于公司而言是最高的权力机构;(2)公司的董事会。主要通过公司股东大会实际选举直接产生,在公司的组织架构中的最高执行机构,公司重大的经营活动还有重要发展目标等方面都是由董事会做出相关决策,对出资人的相关权益进行保护;(3)公司的监事会。监督公司财务等相关经营活动,对经理以及董事等相关行为起到积极的监督作用;(4)公司的经理。是由董事直接聘任,是公司业务的经营者以及实际执行者。
二、法人治理结构相关法律风险
通常对于企业管理而言,企业管理问题在某种条件下会激化为法律风险,在众多法律风险中我国企业所面临的法人治理的法律风险较为普遍,很多法律风险的出现都源于此。经过相关统计调查,法人治理结构相关法律风险是现阶段中国企业最主要的法律风险来源,公司治理以及知识产权和合同管理是我国公司需要防范的重要法律风险,法人治理方面法律风险所占比例最高。
1.法人治理结构中容易出现的法律风险
(1)因相关股权结构不合理而形成的法律风险。整体上看法人治理结构客观基础是股权结构,从实际情况看股权结构将会对企业客观的保值以及增值产生直接影响。由于我国经济体制等多方面原因,初期上市的大多数公司的相关股权结构普遍存在不合理现象。我国民营企业以及国有企业中普遍存在的“一股独大”现象容易造成多种法律风险。
(2)因高管以及股东对权利的滥用造成的实际法律风险。因高管以及股东的特殊地位,他们的行为会对企业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对于高管以及股东采取科学有效的控制措施对于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而言作用重大。高管和股东权利大,对于公司经营和管理活动影响比较多,若没有科学有效的监督以及制衡机制,难免会有权利滥用现象出现,后果极为严重。
(3)权利行使方面如果中小股东不积极会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股东大会既是公司内最高权力机构,也是股东行使相关权利的途径和手段,现阶段有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特别对于中小股东而言,他们的表决权影响力有限,无法抗衡大股东及控股股东,参与积极性普遍不高,致使一些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得不到有效控制,会危及股东以及其他相关者合法权益。
(4)员工利益受到不法侵害的法律风险。公司员工付出劳动获得报酬是员工的权利,也是公司的义务。公司对于员工合法权益的侵害会致使员工丧失积极性,造成频繁跳槽现象,引发相关劳动纠纷,对企业信誉造成损害,危及公司的健康发展。
2.形成法人治理结构相关法律风险的原因
(1)法人人格相关制度现阶段存在的实际缺陷。法人本质上是虚拟的“人”,股东通过法人的经营活动实现投资回报,若没有法律的约束,股东就会为实现利益最大化出现法人人格的滥用,这种情况在世界各国均有发生。
(2)股东(大)会相关授权存在较大的不明确性。对于现代法人治理结构而言,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就是股东大会,它由全体股东组成,代表实际出资人的权益,对于公司相关的重大事项具有决定权。对于董事会而言,它受股东委托,对股东负责;企业经理是董事会的委托者,在其授权范围内实施公司实际经营活动,完成经营任务和目标。若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相关工作限制过严、过宽以及授权不明,都会直接影响董事会的实际运行,导致多种不良后果。
(3)监督制衡相关机制出现失效现象。现实工作中,在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拒绝召开的情况下,监事会无法自行召开,原因在于我国公司法相关规定中监事以及监事会仅有提议召开会议的相关权利,没有召开相关会议的权利。该项职权对于监事(会)而言有时会毫无意义,实质上公司制度相关设计上的缺陷暴露无遗,监事(会)对于董事会行使监督机制在这些情况下没有任何作用和效力。另外若是董事以及经理相关行为实际损害到公司相关利益时,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监事(会)在纠正董事以及经理还有高管时遭到拒绝时该如何处理,致使监事(会)相关监督职权缺乏法律保障,造成了监督机制实际上的实效。我国企业很多的监事专业知识匮乏,监事(会)相关监督职责难以实现。
三、对法人治理结构进行完善,防范相关法律风险发生
从实际运行情况看法人治理结构在现代企业制度中具有核心作用,对于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着眼点主要有:
1.股权结构不断优化,股权主体实现多元化
多引入机构投资者,不仅有利于提升出资者资金实际的到位率,防范“一股独大”情况的出现,不断优化股权结构,实现多元化的股权主体,起到股东相互制衡作用。
2.董事会要不断加强建设,强化董事会实际的核心地位
股东委托董事会对内开展经营和管理工作,对外要代表公司完成与第三方的交易,其在现代企业内的核心地位要突出和强化。现阶段我国公司在董事会实际运作上存在很多问题,必须不断改善和加强。
3.监事(会)相关的监督职能要不断加强
实际操作中,我国企业的监事会普遍比较弱势,很难发挥应有的监督,根源在于监事制度存在很多缺陷。一方面,要不断提升监事会相关成员专业方面的实际水准,提高业务水平。另一方面,要明确监事因失职等原因必须承担连带责任,也要强化相关的激励机制,增强监事实际的工作动力。
4.增强风险管理意识,提高风险管理认知度
对我国企业而言,现代企业制度尚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特别是很多企业风险管理体系还在发展的初级阶段,缺乏有效手段应对风险。我国企业要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结合实际国情以及企业具体情况,建立起科学有效的风险管理制度,提升企业实际抗风险能力。企业要在内部不断强化员工风险意识,设立风险防控部门,加强对风险的评估与分析,防范和合理处置各种潜在风险。对于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系统,既要借鉴成功经验,也要综合我国国情和企业的实际发展,建立并完善公司相关的法人治理结构,推动企业健康、可持续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陶洁.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实践――以J企业为例[J].商业文化(学术版),2011(1)
[2]刘纪鹏.大道无形:公司法人制度探索[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9:16
(二)法律知识是大学生必备的创业知识。法律知识在大学生的创业过程的每个阶段都必不可少。一些高校对创业法律教育不够重视,认为既然学生都已经学习过法律课程,就不必在创业的法律教育上继续深入的学习。但是对于非法律专业的学生来说,他们所学习的法律知识更多的停留在宪法、民法和刑法的总则内容上,对市场主体法、市场规制法、财税法、知识产权法、劳动法等相关法律知识,没有进行全面的、有针对性的教育,他们的法律知识远远不能满足创业的需要。在创业初始阶段,他们就会遇到资金、设备场地以及办公场所等相关法律问题;在创业拓展阶段会遇到关于设立经营实体,进行行政审批的相关法律问题;在创业经营阶段,会遇到涉及市场交易及管理的相关法律问题;创业经营阶段涉及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问题;在创业过程中纠纷解决的相关法律问题等等。因此,大学生在进行创业前就应该掌握与创业有关的法律知识,在遇到各种问题时,学会利用法律来处理,才能使自己的创业之路走得更顺畅。
二、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的内容
随着我国立法体系的不断完善,关于创业方面的法律法规越来越多,大学生不可能对所有的法律法规都进行一一地学习。因此,对大学生进行创业法律教育时,必须针对大学生创业的需要和特点,侧重传授法律知识。以下几方面的法律知识是大学生创业应了解的:
(一)关于企业组织形式的法律。当一个创业者有了成熟的创业想法并做了相关准备后,面临的首要问题就是要创办一个什么样的企业。目前,从我国的法律规定来看,创业者可以有如下几种选择:一是个人独资企业;二是合伙企业;三是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对大学生创业者而言,要先对上述几种形式的企业法律进行研究,从而选择合适自己创业的形式。就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大学生创业采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是较为理想的创业选择形式。第一,大学生创业初期普遍存在资金短缺、融资渠道不畅、承担风险能力较弱等问题。而根据现行的《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仅为人民币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万元,这对很多创业者而言,并不是难事;第二,我国目前并没有自然人破产制度,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不像合伙企业那样要求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形式都能对创业者起到保护的作用;第三,任何一个创业者都有可能成为成功的企业家,一人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管理制度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采取公司的形式更有利于企业的专业化管理,更有利于把企业做强做大。
(二)关于企业注册的法律规定。确定了创办企业的形式后,接下来就要进行企业注册。设立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如果从事特定行业的经营活动,还必须事先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我国企业立法按照企业组织形式分别立法,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有不同的设立条件和设立程序的规定,创业者需要了解清楚。另外,还需要了解《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工商管理法规、规章。设立特定行业的企业,还有必要了解有关开发区、高科技园区、软件园区等方面的法规、规章或地方性的规定,这样有助于选择创业地点和注册地点,以享受税收等优惠政策。公司注册还要注意遵循法定的程序,严格遵守时效、日期和期间的限制,在必要的情况下进行法律咨询,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委托其他公司代办注册。由于我国实行法定注册资本制,如果投资者不是以货币资金出资,而是以实物、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或股权、债权等出资,还需要了解有关出资、资产评估等法规规定。在企业注册后,需要进行税务登记,需要会计人员处理财务,这就要了解我国的税法和会计法的相关内容。
(三)企业经营管理中的相关法律。企业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是企业成立之日。当领取营业执照之后,如何按照法律规定来管理经经营自己的企业又成为一个新的问题摆在创业者的面前。经营管理中涉及的法律规定众多,主要有:
1.商事主体行为法。任何企业在创办后都要从事各种交易活动,而每一次运作几乎都是通过合同来完成,因此,《合同法》就成为了必须要认真学习的内容,特别是对于合同的形式与证据之间的关系、合同的条款设置、合同的履行以及违约责任的约定,更是重中之重。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在市场经济下,交易的法律形式是契约,是合同。因此,对从事市场经济工作的人来说,必须要有很强的契约观念,具有较全面的合同法知识,其工作的内容主要表现为与他人签订合同,履行合同,时时刻刻离不开合同,如果没有丰富的合同法知识,就很容易吃亏上当。除此之外,民法、物权法、担保法等等,也是涉及主体行为的法律制度。
2.国家调控和市场规制法。企业进入经济领域中开展经营活动,必然要受到国家法律的调控,并且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秩序方面的法律规定。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市场之所以起到配置资源的作用,是因为有竞争机制的存在。可以说,没有竞争机制的作用,市场配置资源的高效率根本体现不出来。可是,市场经济所需要的竞争是公平、有序的竞争,那些企图垄断市场,彻底排斥竞争或不公平的、无序的、不正当的竞争都是市场经济所反对的,也是需要通过国家这只看得见的手从市场中排除出去的。这主要就包括《税法》、《会计法》、《票据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等。
3.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企业的经营运转离不开聘请的劳动者。要保持和谐的劳资关系,就要按照法律的规定,重视劳动者的权益。只有这样,才能稳定劳动者队伍。这其中就涉及到劳动法和社会保险问题,需要了解《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的内容。只有全面理解和有效地运用这些法律,完善企业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具体条款的设计,防范和控制劳动用工法律风险,有效避免劳动争议的发生,及时调整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策略。
一、财务总监和CFO的职能比较
1.财务总监的职能与传统的总会计师职能大体上相同或相近,只是在部分职能上作出了调整,在某些环节上放宽并深化了权限,其表现在:
⑴财务总监制度实行与CEO(Chief Executive Officer)的联签制度,共同审核与联签批准诸多涉及财务领域的成果、方案与决策。⑵在参与拟订公司各领域的计划与方案时,财务总监职责开始全方位的渗入公司运营的各个领域。⑶财务总监发挥监督职能,定期向董事会汇报所在企业遵守财务会计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及时汇报企业所发生的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长期发展等各方面产生重大影响的经营业务事项。
2.CFO则与其职责有着明显差别,其职责已不再局限于财务筹划和会计核算,更体现了对企业各个领域的渗透,更具全局性和战略性。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⑴设计合理的经营方案,使股东利益最大化。⑵向投资人传递有用的公司经营和财务信息,让投资人了解公司的实际运作情况。⑶沟通各个部门,从整体上为公司创造更多利润。⑷现金流管理,支配筹融资活动。⑸把握经济的全球化,进行财务理论与操作系统创新,创建先进的财务管理业务支持系统。⑹立足于全球范围的竞争,积极参与企业决策过程和战略管理。
二、财务总监制度存在的问题
1.财务总监制度是在特定条件下产生的具有中国特色的财务制度,不同于西方CFO制度。财务总监的功能定位更多的体现为一种监督职能,其实质是所有者的监督代表,是为了加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监督。设立财务总监来体现所有者的要求,保护所有者的利益,促进企业在经营决策和财务收支上突出资本保值增值的目标,这虽然如实反映了两权分离体制下现代企业产权管理的本质要求,但也说明,财务总监制度是有中国特色的财务制度,不同于西方CFO制度。
2.在宏观机制上,财务总监制度缺乏法律制度的保障。在我国《公司法》、《会计法》等相关法律中仍不具备系统完善的法律条款。同时,在财务总监自身所需的法律条例也仍然欠缺,其设置、职能、权限、法律责任等诸多方面尚未有很系统明确的规定。而CFO制度是在真正意义的市场经济制度下发展和完善起来的,其职能与运作方式在法律条文中已有明确规定,已经进入成熟阶段。
3.在微观运行上,财务总监在现代企业中职能的履行和作用的发挥也受到种种限制。由于宏观机制的模糊,中国企业仍未摆脱总经理“一手遮天”的境况,位置不够明朗的财务总监在企业中履行职能时也必然受制于诸多来自人事阶层的制约因素。而西方企业中的CFO制度更为系统完善,更具综合性、全局性和战略性,其职责与作用也自然不同于中国的财务总监。
综上所述,我国财务总监制度与西方CFO制度存在着诸多产生背景、法律保障、运行机制以及职能履行、作用发挥等方面的明显差异,两种制度及两种职位之间各具特色,不能简单加以等同。中国欲在此领域与国际接轨,进而成功完成国企改革,建立和健全市场经济体制,还需辨清差异,完善自我。
三、完善我国财务总监制度的对策和建议
1.对CFO制度进行深入研究。CFO制度在西方国家已相对成熟与完善,并以实现向战略层面的转型,这对我国企业进行研究借鉴提供极好的素材。这种研究大致可包括:CFO的培养体系、选聘程序、任用程序、管理体系以及其职责、权利、义务、作用和应具备的素质,还包括实施CFO制度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其激励和监督机制等。
2.明确界定我国财务总监职责。我国企业中,各个部门各自为政、各司其职,从而使企业的整体战略目标受到肢解。而财务总监目前大都仍扮演着传统总会计师的角色,未能融入企业整体发展战略中,其职能与权责不够清晰,对企业各部门的沟通与渗透不够深入,从而不能有效发挥其作用。应借鉴西方CFO制度的职能界定来明确财务总监的职能与权责,最大限度的发挥其作用。
3.健全相关法律制度。其实,财务总监与CFO虽然名称不同,但只要抓住其实质便是把握了这一职务的根本。我国应借鉴西方CFO制度,汲取相关法律法规的经验,结合我国企业及其制度的实际情况,修订《会计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中有关规定,规范CFO的行业准入、培养教育及资格认证,明确其设置、职责、权限及法律责任等,来建立、健全相关法律制度,保障财务总监制度顺利而有效的实施。
4.加快行业建设,走职业化、市场化道路。我国加入WTO后,对财务总监的需求将日益增加,这就需要加快其培养教育,逐渐形成一支职业人员队伍。目前,应充分发挥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的行业管理职能,更大的发挥其在资格认证、行业准入、职业能力评估和培养教育方面的作用。同时,要建立财务总监的市场准入制度,实行财务总监资格认证制,使财务总监制度走上职业化、市场化道路。
参考文献:
[1]Tomas Walther,Henry Johasson,John Dunleavy,Elizabeth Hjelm. Reinvent-ing the CFO [M].McGraw-Hill Companies.INC,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