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13 15:38:02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风险投资退出的方式,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根据美国全美风险投资协会的定义,所谓风险投资,是指由职业金融家投入到新兴的、迅速发展的、有巨大竞争潜力的企业中的一种权益资本。风险投资也可以理解为一个动态循环的过程。风险投资者以自身的相关产业或行业的专业知识与实践经验,结合高效的企业管理技能与金融专长,对风险企业或风险项目积极主动地参与管理、经营,直至风险企业或风险项目公开交易或通过并购方式实现资本增值与资金的流动性。
所谓风险投资退出,是指风险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以后,风险投资者认为有必要将风险资本从风险企业中退出,因而选择一定的方式(公开上市、管理层收购、出售或回购、清算),通过资本市场将风险资本撤出,以求实现资本增值或者降低损失,为介入下一个项目做准备。高收益是通过风险投资成功的退出而实现的,可行的退出机制是风险投资成功的关键。
风险投资退出是风险投资周期一个循环的最后一个阶段。一轮投资退出以后,该资本将投向被选中的下一个风险项目,这样循环往复以获取风险资本增值。可以说,退出是风险投资生存、发展、盈利的关键。但在风险投资机构经营的过程中,也会面临不能退出或不能以理想的价格退出的风险。退出阶段面临的风险主要是由于投资失败、管理层违约、退出渠道不畅及其他制度上的原因而导致的。对于风险投资机构来说,其与风险企业在投资协议中签订的退出条款以及在退出阶段面临的市场、制度环境非常重要。市场上顺畅的投资渠道是风险投资机构退出和择机退出的前提条件。
二、风险资本的退出渠道
由于我国资本市场的制约,我国风险投资机构的退出渠道相对比较狭窄。在创业板市场还没有建立的情况下,股权转让仍是我国风险投资主要的退出方式。但近年来由于我国风险投资的投资阶段向后转移,也有一部分项目在国内主板市场上市。在国际资本市场,也有风险投资支持的企业成功在海外实现IPO或被国际大机构收购。如雅虎收购3721域名搜索网站,EBAY收购易趣,深圳创新投资集团投资的潍柴动力于2004年3月也在香港主板成功上市等。具体而言,风险资本退出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一)首次公开发行(Initial Public Offering)
首次公开发行(又称首次公开上市),即IPO,是指第一次向公开市场发行公司证券,通常为普通股(在我国公开发行只能发行普通股或公司债券)。在具有发达资本市场国家,首次公开发行是风险投资最常用、获利最高的退出方式。在美国IPO大约占美国风险投资退出量的30%。对于风险投资家来说,首次公开发行是市场对公司经营业绩的一种确认,自己多年的管理培育在公开市场得到一个相对公允的价格;对于公司的管理层,首次公开发行能保持公司的独立性,增加公司声誉,同时公司还能在公开市场获得持续的融资。无论风险投资公司还是风险企业的管理层都比较欢迎IPO退出方式,但IPO退出周期长、费用高。
目前,我国企业上市有直接上市和买壳上市两种途径。
1.直接上市。可分为国内直接上市和国外直接上市。现阶段,我国的主板市场对高新技术企业变现的障碍主要表现在:一是主板市场对上市公司要求较高,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很难达到要求;二是主板市场上的法人股、国有股不能流通和交易,这与风险投资通过股权转让撤出风险资本实现收益回报的根本目的相矛盾;三是在服务于国企改制和扩大融资渠道的政策下,以非国有为基本成分的高新技术企业很难进入主板市场。能够公开上市的企业数量有限,限制了其作为风险资金“出口”的作用。国内众多企业缺乏到国外直接上市的实力。
2.买壳上市。买壳上市通常由两步完成。第一步是非上市公司通过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方式,绝对或相对地控制某家上市的股份公司;第二步是资产转让,上市公司反向收购非上市公司的资产,从而将自己的有关业务和资产注入到上市公司中去,实现间接上市的目的。目前通过收购国家股而达到买壳上市的较多,而通过收购社会公众股来达到目的的成功案例则寥寥无几。
3.创业板市场和柜台交易市场。由于主板市场门槛相对太高,为促进高科技企业的发展,并为风险资本提供退出渠道,许多西方国家在主板市场之外建立了第二板市场(创业板),如美国的NASDAQ市场,欧洲的EASDAQ市场,英国的AIM市场,法国的Nourveau Marche市场,温哥华证券交易所(VSE)等。除此之外,亚洲国家如日本、印度、泰国、新加坡(新加坡自动报价市场SESDAQ)、马来西亚等国也先后建立了二板市场。从1998年起,人们就开始关注并探讨我国创业板的设立。香港创业板市场已于2000年下半年正式启动,大陆的创业板市场目前也已提上日程。在深圳排队等上市的企业已多达二千多家,可见,人们对创业板市场寄予了很大的期望。大陆创业板市场的良好运作首先要解决三个问题:(1)尽快建立起保障风险事业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发达国家经过几十年的努力,风险投资立法已相当完整。我国现有的与风险投资有关的法律法规还很不完备,如拟议中的创业板许多规则与现行《公司法》冲突,需要对《公司法》进行修改。因此,应尽快出善的、可操作的风险投资法律保障体系,以保证创业板市场尽快启动并从一开始就步入良好的运行轨道。(2)要解决好创业板市场的服务对象问题。创业板市场的建立是为了扶持那些有潜力、有创业前景的中小型企业,尤其是高新技术企业。不能不加区别地将各类中小企业都纳入创业板范畴,更应避免一些大企业通过划小经营规模来争取在创业板上市的尝试。(3)创业板市场应该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市场,不能成为主板市场的附属。从我国的现实情况来看,创业板相对独立显得尤为必要和重要。
另外,我国虽有30多家区域性的柜台交易市场,但现有的柜台交易市场很不规范,存在产权界定不清等问题,不完善的股权交易市场成为风险资本退出的障碍。
(二)管理层收购
风险企业发展到一定程度,可能与风险投资家的目标投资阶段已不相一致(有的风险投资机构专注于早期阶段的投资)。另外,通过监督管理,风险投资家可能发现风险企业已无高速增长的潜力,从而提出退出投资。但是对于风险企业家来说,企业是他们培育经营的,即使已无明显的增长潜力,他们也不愿放弃希望,他们通常有持续经营甚至亏损经营的意愿;或风险企业发展顺利,仍有增值潜力,在达到上市标准之前,为了保持企业的独立性,风险企业家宁愿自己收购企业,也不同意风险投资机构将其所持股权出让给其他战略投资者。再则,风险投资机构在投资协议中往往也签订回购条款。规定在风险企业发生特定状况或经营达不到特定指标的情况下,管理层必须以某个价格收购风险投资机构所持有的股份。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这则规定限制了风险企业以公司名义回购公司股票,管理层只能以个人名义受让风险投资机构持有的股票,同时《公司法》又规定了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持有的股票,这对于管理层风险过大。
(三)兼并与收购
对于风险投资家所转让的那部分股权,其他战略投资者(尤其当收购方基于市场、技术策略而收购的其他大型企业)可能并不能满足,他们往往对他们认为有战略意义的企业发出全面收购要约。全面收购涉及到公司的所有权,往往会遭到管理层的反对。因此,风险投资家作为风险企业的合作伙伴,在接受收购方的收购要约前,要深入了解收购方的收购意图,合理安排对管理层的激励。如将收购价格的一定比例支付给管理层、离职薪酬安排、期权安排等。风险投资家一旦接受了收购方的收购要约就要竭尽全力争取管理层的首肯,保证收购过程的顺利进行。一旦敌意收购(即收购方在管理层不同意的情况下,发出全面收购要约)的情形发生,不但收购过程不能顺利进行,收购价格的大部分可能都要用于对遗留管理层的支付,风险投资机构的信誉也将受到损伤。
兼并收购分两种,即“一般收购”和“第二期收购”。一般收购主要指公司的收购与兼并;第二期收购指由另一家风险投资公司收购。这里最重要的是一般收购。统计表明,在退出方式中,一般收购占23%,二期收购占9%,两项合计占31%,但收益率仅为IPO的1/5。
近年来,随着美国和欧洲第五次兼并浪潮的兴起,兼并收购在风险投资退出方式中的比重越来越大。对于风险投资家来说,兼并收购是有吸引力的,因为这种方式可以让他们立即收回投资,也使得其可以立即从风险企业中退出。但是,与IPO相比,因为股权受让方可能要求控股权,愿意受让的股权可能并非是风险投资机构愿意出让的那部分,对于风险企业来说,失去了对企业的控制权,可能会遭到风险企业家的反对。
兼并收购是我国现阶段风险投资退出方式中一种操作性较强的方式。近年来我国中小高科技企业与上市公司收购兼并方式主要有股份转让、吸收合并等。
1.股份转让。股份转让是风险资本退出的一条途径。受到法规的限制,风险投资机构在所投资企业首次公开发行后,往往在一定期限之内不能出售或只能出售很小比例的股票。因此,在多数情况下,风险投资机构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后,仍拥有大量股份。对于希望立即从风险企业退出并收回现金的风险投资机构,可能会选择股权转让的方式。另外,风险企业也可能由于种种原因发展不够理想,不能达到上市标准,但其他投资者或大型企业基于战略需要(扩大市场规模、技术更新或产业整合等)愿意收购风险企业。风险投资机构可能就通过把股权转让给这些投资者实现退出变现。
2.吸收合并。通常是高科技创业者不愿意接受的方式,因为这意味着将完全丧失独立性。不过,对于困境中的中小高科技企业来说,卖断产权也不失为一条出路。如1998年鄂武商以350万元整体收购武汉顺太有限公司,解决了武汉顺太有限公司因缺乏资金无法对其专利产品进行规模生产的难题。
(四)破产清算
由于风险投资的高风险性,有很多风险企业在经过一定阶段的经营后,业绩仍不如人意,已无继续经营下去的必要,以至只能依靠破产清算,风险投资机构才能收回部分投资额。因此,风险投资家在对风险企业的监督控制及提供增值服务的过程中,一旦发现风险企业已失去增长潜力、陷入困境、挽救无望并且也无其他收购方有意图收购时,就应当果断提出破产清算,以期从中收回部分原始投资。
根据我国《破产法》,企业破产由债权人提出或经上级部门同意由债务人提出,作为股权投资者的风险投资机构在破产决策上话语权较弱,而且我国破产程序复杂,风险投资机构很少选择破产清算作为其撤出方案,而且通过破产清算撤出,往往只能撤出少部分资金。但尽管如此,破产清算在很多情况下是风险投资机构不得已的选择,否则可能会引至更多的损失。
1 引言
风险投资一词来源于英文Venture Capital,又称创业投资、风险资本,是一种由专门的投资公司或专业投资人员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科学评估和严格筛选,把资金投向有潜在发展前景的新创或市值被低估的公司、项目、产品,并以其长期积累的经验、知识信息网络辅助企业经营以获取资本增值的投资行为。
风险投资本质上是一种追逐高利润、高回报的金融资本。风险投资的目的不是单纯为了获取股息而长期持有风险企业股份的投资行为,而是通过退出投资赚取与之承担的高风险相对应的高额利润,这就要求风险投资家要在一定时间以一定的方式结束对风险企业的投资与管理,收回现金或有流动性的证券,从而给投资者带来丰厚的利润。风险投资的循环方式是将回收的已经增值的资本再投入到新的风险企业中去,在不断的投资—退出—再投资的过程中实现增值,不断发展壮大,因此在投资的风险企业成功后将风险资本变现至关重要。
退出机制正是风险投资变现的机制, 是风险资本的加速器和放大器,是为风险投资提供必要的流动性、连续性和稳定性。没有退出机制,风险投资就难以发展;退出机制不健全,风险投资的发展也就不迅速。因此,我们说退出策略是风险投资运作过程的最后也是至关重要的环节,风险投资的成功与否体现在退出的成功与否。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是否有效,风险投资能否达到最终目的的关键所在,并且退出机制与风险投资可以相互促进,互相强化,退出机制对于风险投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 风险投资几种主要退出方式的分析与比较
从风险投资的发展历程来看,目前,风险投资的变现回收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2.1 公开上市
公开上市(Initial Public Offering,简称“IPO”),是指将风险企业改组为上市公司,风险投资的股份通过资本市场第一次向公众发行,从而实现投资回收和资本增值。
上市一般分为主板上市和二板上市。主板上市又称为第一板上市,是指风险投资公司协助创业企业在股票市场上挂牌上市,从而使资金退出。二板上市又称为创业板市场,主要服务于中小企业的股票市场,其相对于主板市场而言,上市的条件比较宽松,企业进入的门槛较低,比较适合于新兴的中小企业,尤其是具有增长潜力的高科技企业。许多国家和地区都设立了二板市场,如美国的纳斯达克(NASDAQ)市场、加拿大温哥华股票交易所的创业板市场、比利时的EASDAQ市场、英国的AIM市场以及1999年第四季度开始正式运作的香港创业板市场等。其中以美国的NASDAQ市场最为成功,约30%的美国风险投资都经由这一市场退出。风险投资企业发行股票上市,使得许许多多的风险投资家和创业家一夜暴富,成为亿万富翁。在二板市场最发达的美国,那斯纳克(NASDAQ)市场使这种白手起家的创业神话一再上演:较早的有计算机硬软件公司如苹果公司、微软公司和英特尔公司等,较近的有电子商务类公司如雅虎公司、亚马逊公司等。这些成功典范也使股份上市成为风险投资家首选的资本退出方式。据美国风险投资业的统计,风险投资的各种退出方式的年平均投资回报率为:回购和并购为15%,而发行股票上市为30%~60%。
公开上市有其固有的优点,它不仅为风险投资者和创业者提供了良好的退出路径,而且还为风险企业筹集资金以增强其流动性开通了渠道。大多数的风险企业会选择在企业发展成熟阶段的后期上市。这个时期的风险企业正处于发展扩张的阶段,如果仅依靠企业自身的积累和风险资本的投入是远远不够的,通过股票上市,风险企业可以在资本市场上筹集到大量的资金。同时,也有利于分担投资者的投资风险,提高风险企业的知名度和公司的形象。
俗话说有利就后有弊:上市公司经营透明度的不断提高使得企业自主性逐步下降;上市后的股价波动对公司的形象产生一定的影响;公开上市将耗费公司的大量精力和财力,不适合规模较小的公司采用。同时,创业者和风险投资者需要承担企业能否成功上市的风险。通常为了维护投资者的信心和维持市场的秩序,证券管理部门、证券市场都会规定创始人股权需按一定的条件并在一定的时限后才能出售,这就使得发起人的投资不可能立即收回,也就拖延了风险投资的退出时间。高科技企业作为小盘股,流动性差,其未来股价的波动较大,创业投资不能在股份上市的同时变现,无疑增加了投资风险。
在我国,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开设完整的二板市场。虽然2004年5月,作为向创业板过渡的中国中小企业板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成立,但是它并没有改变我国风险投资的退出现状,目前看来其所起的作用不大,仍处于在实践中摸索的阶段。在我国目前还没有合适的二板市场能够让风险企业上市融资的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充分利用周边国家和地区的创业板市场,实现风险投资的退出。实际上,我国目前已有数家公司在海外上市,如1999年,搜狐、网易在NASDAQ市场上市并取得了巨大成功,为中国风险企业在海外的上市提供了很好的借鉴。2003年底,纳斯达克(NASDAQ)的大门再次向中国企业敞开。2004年通过发行股票上市的退出明显较2003年增多,中芯国际、盛大网络、掌上灵通、51job等十几个企业海外上市为其身后的创投机构实现获利退出创造了条件。
2.2 股份回购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将风险投资(VentureCapital)定义为是一种向极具发展潜力的新建中小企业提供股权资本的投资行为。风险投资是促进我国高科技创新和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力量。风险投资一般不以实业投资为目的,不追求长期的资本收益。在投资的一定阶段之后,风险投资就要寻求退出所投资的风险企业。从风险企业抽回投入的资本加上其增值收益,是风险投资最关键的一个环节,不能成功退出的风险投资项目无法给投资人带来有效的回报,风险投资资金也不能有效地循环。由于我国的“创业板市场”迟迟未能推出,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风险投资退出方式对促进我国的风险投资事业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境外设立离岸控股公司境外直接上市
由于受到中国目前政策和监管环境的限制,大多数境外风险投资公司普遍推崇的在中国做风险投资最好的退出方式是以离岸公司的方式在海外上市,这种类型的投资和上市案例比比皆是,比较成功的包括新浪、搜狐、网易、亚信、UT斯达康、金蝶等。境外可资选择的资本市场有:新加坡主板、新加坡创业板等。能否以离岸公司的形式成功在海外上市从而实现投资退出,已经成为现在国际风险投资机构是否投资中国创业企业的一个最重要的决策因素。这种退出方式的优点是:
1.上市后全部股份经过锁定期后,可实现全流通。以离岸公司的形式在海外上市,只要经过当地交易所规定的锁定期,所有股份都可实现全流通,包括创始人的股份、风险投资的股份和战略投资人的股份。这对风险投资机构来讲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全流通是实现投资价值和回报的命脉。在这一点上,境内A股上市就有很多不利之处。目前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国内A股上市公司发起人股在三年之内不能转让,而在三年之后也只能协议转让,无法实现按照市价的全流通。
2.上市周期较短,创业板市场可以对盈利记录进行豁免。由于是以离岸公司为主体在境外上市,因此,可以不经过国内A股上市所需的漫长审批程序和过程。在海外上市另一好处就是创业板市场对于公司上市前的盈利记录可以进行豁免,例如新浪、搜狐、网易等公司,以其在美国NASDAQ上市时的盈利情况在中国主板是绝不能上市的。
3.境外资本市场估值方式有利于高成长型高科技企业。在国内A股上市,目前中国证监会规定新股上市发行时市盈率应不超过20倍。但是,在海外上市尤其是象纳斯达克这种效率非常高的市场,投资人对高成长企业的价值认同程度很高,上市公司得到的估值也是比较高的。同时,境外资本市场的估值一般也以上市当期的预测盈利为基础,而不像国内A股通常以过去一年的实际盈利为基础计算。显然,这样的估值方式和基础非常有利于高成长型的高科技企业。
4.无外汇自由兑换的限制。在境外上市对于国际风险投资机构的另一个好处是没有外汇的自由兑换限制。除了资本升值的部分以外,本金也可以完全收回。在二级市场沽售的股份直接回收的就是当地货币。相比之下,在国内即使可完成股权转让,但外汇的汇出就是问题。
采用这种方式也不可避免存在缺点和障碍,包括:一是部分行业对外资有准入限制。二是离岸公司的设立、公司重组、上市审批过程具有较多的不可控制因素。三是对于企业运作提出的要求很高。四是境外上市的操作经验和技巧要求较高。
二、境内股份制公司境外直接上市
以第一种方式实现退出诚然是首选,但是,投资机构和企业都需要投入相当的精力和人力来面对退出过程中的监管不可预测性。很多企业由于政策上的限制,采用了以境内股份制公司去境外发行股票的形式实现海外上市,从而大大降低了审批过程中的潜在风险。此类上市方式除了发起人股受到《公司法》的限制,暂时不能实现全流通外,其它的利弊分析与第一方式类似。与不能实现全流通相对应的缺陷,就是尽管企业已经在境外上市,但是风险投资无法在短期内实现变现或退出。令人欣喜的是随着中国资本市场在入关后不断与国际接轨,特别是对于接受了国际风险投资的企业在境外上市监管的逐步放松,风险企业中的外资发起人股的流通也将是指日可待的。
三、境内公司境外借壳间接上市
境内公司在境外借壳上市的案例很多,主要集中在美国的场外交易市场(OTC)。但是,风险投资机构一般不会选择所投资的企业这么操作,主要原因在于:(1)一般意义的壳公司由于不同的历史原因,经营状况或市场形象不佳,特别是境外的上市公司,不同地区市场、经济、文化的差异较大,其内部潜在的问题有可能带来众多法律、财务、经营方面的风险;(2)收购壳公司的部分股权所需成本较高,需要大量的现金,除非实力较为雄厚的地产公司或贸易企业,一般的高科技企业很难承受,而通过财务公司提供过桥贷款的方式又具有非常大的财务风险;(3)境外资本市场监管和披露要求严格,对操作借壳的企业或其财务顾问机构经验和能力的挑战较大;(4)即使完成借壳,之后的资产置换、业务重组、资本市场形象的重塑、二级市场股价的维护等一系列环节也将耗费股东和管理层极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四、境内设立股份制公司在境内主板上市
由于国内的风险投资机构大多具有政府、国有公司或上市公司的背景,和国际风险投资机构相比,他们通过风险投资实现增值和变现的动力和压力没有那么紧迫,同时,他们的资金也由于国家外汇管制和对外投资的限制,无法在短时间内投资到境外离岸公司,因此,对于这类风险投资机构而言,将被投资的企业培育到一定阶段在国内A股上市,也是一种可行的选择模式。上市后,也可考虑以上市公司的股权进行抵押获得商业贷款等形式,来变相实现资金的流动。对于国内A股上市这种退出方式来说,缺点也是显而易见的。国内A股公司除了发起人股不流通以外,还有很长的上市等待期(如股份制改造、辅导、券商通道限制、中国证监会审批等),很多企业很难自主决定和掌握自己的命运,这点对于高成长的科技企业来讲非常不利。
五、境内公司境内A股借壳间接上市
另外一种间接上市的方式就是境内公司A股借壳上市,与境外借壳上市相比,境内借壳上市的可操作性和可控制程度相对会高一些。但是,与在国内主板上市一样,由于国有股和法人股的不流通,风险投资机构只能通过协议转让或置押上市公司股权的方式实现资金的回笼。但如果操作方法得当,壳公司的主营业务能定位在高科技投资控股上,风险投资机构作为A股公司的大股东可以让该上市公司利用账面资金或配股增发的方式收购其所投资的企业股权。只要这些企业业绩优良,收购价格合理,这种收购行为既能为风险投资提供退出变现的机会,同时也能增加上市公司的业绩。但A股借壳的操作需要有足够的资金和A股公司的后市操作能力。
六、股权转让
由于中国特殊的法律政策环境限制,风险投资公司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实现退出应该具有实际意义。这类产权交易模式比较适合企业所处行业比较朝阳、企业成长性较好且具有一定盈利规模,但因种种原因不够上市要求和条件、或在二年之内无法尽快上市的被投资企业。目前有越来越多的国际战略投资人和上市公司愿意收购中国境内的企业,无论是以内资方式还是外资方式的股权都可以通过这种方式变现。如被A股公司收购,最好是现金方式,如被境外上市公司收购,可以是现金与股票的组合。
七、回购
包括管理层回购(MBO)和员工回购(EBO)。在接受风险投资之后的企业成长到一定规模后,回购将是早期风险投资退出的一种选择。同时,由于目前国内通过信托等方式融资渠道的拓宽,在不涉及国有资产前提基础上的回购将越来越盛行。
八、清盘
相当大部分的风险投资都是不成功或不很成功的。风险投资的巨大风险反映在高比例的投资失败上。据统计,美国内风险投资所支持的企业只有5%~10%的创业可获成功。因此,对风险投资结构来说,一旦确认风险企业失去了发展的可能或成长太慢,不能给予预期的高回报时,就需要果断退出,选择清盘的方式以及时减小并停止投资损失。据统计,清盘的投资大概占风险投资的1/3,这种方式一般仅能收回原投资总额的一半左右。
综上所述,风险投资机构在考虑退出方案的时候,一定要明确自己的目标,结合中国的实际法律和监管环境,在专业机构的帮助下设计并执行相应的退出方案。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