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1-14 10:19:37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财务风险控制策略,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一、引言
民营企业信用担保,系指依法审批设立的、面向民营企业的信用担保专门机构,以契约的形式与债权人金融机构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其与金融机构的债务时,由担保机构保证承担其债务偿还责任的行为。其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营企业迅猛发展,在促进宏观经济增长、解决社会就业压力和推动技术进步等方面取得了显著绩效。由于传统金融体系主要为国有企业提供信贷支持,作为稀缺资源的信贷资金必然流向财务制度相对规范的大型国企和外资企业,从而忽视对财务管理松散的民营企业的信贷支持。金融机构及政府制定的信贷政策制约民营企业信贷资金获取的根源在于信贷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性,而导致信息不对称风险的主因则在于民企规模较小、产业层次低、市场竞争力差、内部治理失范。引入信用担保机构参与信贷,可降低信息不对称风险,控制金融机构信贷风险,有效缓解民企融资难问题。但当前我国信用担保制度建设及其财务风险控制尚存诸多问题,故有必要剖析民企信用担保融资模式的财务风险诸因素,给出其财务风险控制对策,以建构稳健的信用担保财务管理体系,提升民企信用担保融资绩效。
二、民营企业信用担保融资的财务风险分析
(一)民营企业信用担保融资的法制失范风险
信用担保融资需依赖法制规范以遏制大量骗贷行为的发生。健全的信用担保法律体系有助于理顺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及申请贷款的民企三方权责利关系,在确保金融机构及担保机构资本安全的条件下,促进民企依法获取企业发展所需的贷款。当前我国民企信用担保领域的法制建设滞后于经济发展所需,具体表现如下:其一,担保相关法律存在立法空白。目前我国除《担保法》和《中小企业促进法》以外,尚无与民企信用担保相配套的法律规范和相关文件。其中《担保法》未明确规范担保机构的财务风险内控、行业监管及行业自律、市场准入等内容;而《中小企业促进法》仅从政策导向层面支持县级以上政府推进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该政策缺乏配套实操条款,未有效降低担保机构运营的政策风险。其二,当前民企的信用担保相关法律的法律效力层级低,且多以部门规章或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出现,立法的权威性和系统性考量不足,不利于构建我国统一的担保市场体系。其三,缺乏与《担保法》、《中小企业促进法》相配套的民企信用担保法律规范。
(二)民营企业信用担保融资中民营企业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又被称为违约风险,系指债务人未能履行其与金融机构的信贷契约中的义务而导致担保机构遭受损失的可能性。担保机构提供的民企信贷担保服务存在显著信用风险,具体表现如下:其一,由于多数民企的规模小、实力弱,在央行征信系统中的信用等级低,缺乏可被金融系统认可的有效抵押品或质押品,因此增加了为其提供信贷担保服务担保机构的财务风险。由于民企的财务信息不完整,并通过贿赂会计师事务所做假账,设立多套账本等方式逃避财税及金融系统的监管,加之多数民企的家族背景有助于企业隐匿关键财务信息,扭曲市场对该企业真实财务信息的识别,从而增加了担保机构的财务风险。其二,非财务因素引致民企信贷担保风险。民企家对市场风险的预估与市场环境实际变动趋势不相符,以致企业运营不善而导致信贷偿还违约,增加担保机构的代偿风险。担保机构还应有效识别民企家的道德风险,以避免因其有意打乱信贷偿还计划而增加担保机构的财务风险。
(三)民营企业信用担保融资中担保机构内控风险
担保机构内控制度存在如下风险因素:其一,担保机构因缺乏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而增加其财务风险。众多担保机构在担保业务内控机制建设上,缺乏规范性操作程序设计和严格的风险管控制度。例如担保机构缺乏对担保对象的专业化风险识别能力,为招揽客户而轻率地为各类客户提供担保;在经办担保业务中对经办人权力制衡制度设计缺位,缺乏对审批流程的规范和越权经办行为的惩戒。其二,担保机构因缺乏有效的风险化解机制而增加其财务风险。担保业务的风险化解机制可以分解为风险转移、风险分散和风险补偿三项模块。在风险转移机制上,担保机构在开展担保业务时未有效实行反担保措施,当债务人因财务状况恶化而债务违约时,将威胁担保机构通过追偿方式弥补债务人违约损失。在风险分散机制上,金融机构利用自身强势谈判地位将信贷风险推卸给担保机构,导致金融机构无动力采取有效措施协助担保机构分散风险,从而推高担保机构的财务风险。在风险补偿机制上,由于我国再担保制度不完善,担保机构的统筹风险准备金提取制度缺位,使得担保机构内部风险一旦失控,将会增加担保机构破产概率,推高社会担保系统风险。
(四)民营企业信用担保融资中金融机构协作风险
围绕民企信用担保业务,担保机构在与金融机构合作中面临金融机构协作不利的风险,具体表现如下:其一,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的信贷担保风险分担权责失衡。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合作时处于优势地位,金融机构只承担信贷责任,而担保风险基本集中于担保机构。这是因为我国现行担保法律体系偏重于维护现有金融系统的安全性,缺乏对担保机构的有效保护,从而使得金融机构通过收取高额保证金,设置不平等条款等方式将风险转移给担保机构,以降低自身风险。其二,在授信前对民企资信评估方面,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缺乏有效协作。多数担保机构缺乏对客户的科学风险识别和评估系统,对客户企业资信调研多停留于对财务报告分析和现场访问等形式化方面,未能与金融机构协作展开对客户企业资信状况的综合测评。其三,金融机构偏重于掌握客户企业的信贷资金流向信息,担保机构偏重于掌握客户企业的日常经营动态信息,二者在监控债务方企业的信贷资金流向及其日常经营动态方面缺乏有效合作,不能综合双方信息给出客户企业的信贷及担保风险的有效评估,从而增加信贷和担保双重风险。
三、民营企业信用担保融资模式的财务风险控制策略
(一)健全民营企业信用担保融资的法律体系
其一,完善对民企信用的立法工作,建立与现行市场经济制度相适应的法律体系,以降低担保业务中的信息不对称风险。信用立法工作应当处理好政府行政公开与保护国家经济安全的界限,处理好商业秘密与公开信用信息的界限。其二,完善《担保法》、《中小企业促进法》等配套法律法规的制定。结合我国信用担保行业实情补充《担保法》中关于担保机构的财务风险内控、行业监管及行业自律、市场准入等内容,细化《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关于政府对民企金融支持的具体措施,拓展民企融资渠道。其三,完善民企信贷担保的风险防控法制体系设计。管理当局可通过规范担保客户企业资质审核的相关法律来完善担保机构的风险内部控制机制;通过建立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的协同风险分担机制,以硬性规定金融机构在担保业务中的贷款担保的放大倍数、风险分担比例等指标的方式,来减轻担保机构所承受的风险压力;管理当局还应建立持续高效的风险补偿机制,通过为担保机构提供行政管理便利化,为小额担保和再担保业务提供财政支持的方式,完善政府对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以提升我国金融系统安全性。
(二)创新民企担保融资的信用风险监控方法
民企担保机构亟需创新其信用风险监控方法,以适应宏观经济恶化背景下的民营经济风险敞口扩大的现实需要。其一,担保机构应重视对民企资信状况的定性分析,辅之以定量分析。由于民企的财务报表规范性不足,若采取传统的依据财务报表展开定量分析来制定信贷政策的办法,则可能导致对民企财务安全水平的低估。通过对民企资信状况展开深入直接调研,掌握央行征信系统所无法量化考核的民企信用真实水平,并结合民企的财务风险水平制定相应的担保政策,有助于控制其风险。其二,担保机构应重视运用动态分析思维来评估民企的远期担保风险。经营方式灵活,发展速度快是民企的显著优点,担保机构需运用动态分析方法挖掘出有发展潜质的优质客户企业,以获取稳健的担保收益。陈晓红(2007)等借鉴期权定价思想提出的,通过衡量宏观经济的波动对信用转移矩阵的影响而构造的动态信用担保定价模型,对动态分析民企资信水平有借鉴价值。
(三)建立担保机构的内部风险控制机制
担保机构的内部风险控制要点如下:其一,担保机构应通过完善客户征信制度以控制担保业务开办阶段的风险,优化担保过程风险监控制度,建立担保业务事后评估制度的方式,来建立信用担保全过程风险管理体系。信用担保全过程风险管理工作系指从民企申请担保业务起始,直至担保终止并给出担保绩效评估为止的担保业务全流程的风险管理。其二,担保机构应建立担保业务关键岗位的权力制衡制度,实施担保业务中诸如担保评估、担保审批、担保执行、担保监督、担保业务记录等不相容职权的岗位分离制度,实现担保业务各岗位间的职权与责任界定清晰,形成权力间的有效制衡体系,以提升担保机构财务安全水平。其三,担保机构应通过制度规范担保机构的担保范围、担保对象、担保流程,提升担保机构的专业化运作水平。其四,担保机构应制定严格的担保授信审批制度,明确担保业务审批的流程、方式、权限、责任,严肃查处越权审批行为。
四、构建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协作风险控机制
金融机构掌握海量的民企信用信息,而担保机构掌握众多非量化的民企信用信息,双方有建构信息协作机制以控制担保融资财务风险的充分条件和动机。其一,明确担保机构分散风险的职能定位。民企信用担保机构成立的目的是分散金融体系中的既定风险,而非独自承担风险,以确保金融机构获取无风险的信贷收益。这要求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间围绕债务人的信用基础信息及资信评估、担保方式、担保资金的放大倍数、违约责任界定等要件展开诚恳交流与信息互动。担保机构应当制定与客户资信水平相匹配的担保比例,以确保金融机构在合理分担信贷风险的基础上,有动力与担保机构分享关于债务人的信用信息。其二,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可建立战略合作关系,以协防民企债务人信贷风险。由担保机构挖掘出难以通过金融机构正规信用评级系统发现的经营机制健康、经营效益好、市场竞争力强、有发展前景的中小型民企,并为其提供担保,以增强其获得授信概率。担保机构也有助于优化金融机构的客户结构,分散信贷风险,提升经营效益,增强金融系统稳健性。故担保机构可通过分担金融机构的信贷风险来帮助金融机构调整信贷结构,提升金融系统运行的稳健性水平。
【参考文献】
[1] 王志强,邹高峰,左军.欧盟中小企业互助担保融资的经验与启示[J].天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4):300-305.
[2] 林海峰.试论现阶段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中存在的缺陷及其制度创新[J].经济师,2012(7):191-192.
一、企业并购过程中存在的财务风险类型
企业并购过程中,企业需面对的财务风险是多种多样的,就目前我国企业在并购过程中,企业的财务风险主要有目标企业价值评估风险、融资风险、整合期的财务风险这三种财务风险。
(一)目标企业价值的评估风险
企业并购最主要的部分就是对目标企业的价值进行相应的评估,决定一个并购是否成功的关键部分就是找到合理的交易价格,由于没有准确预测出目标企业的价值评估,进而就会出现了目标企业价值的评估风险,当前我国零售连锁企业在并购过程中,对并购目标企业进行的价值评估时可能会出现的以下两个方面的财务风险:一是信息不对称问题。二是由于自身原因而引起的估值不合理等问题。
(二)融资风险
我们所说的融资风险主要是指并购企业能不能在规定时间内筹集到足够的资金并且还要确保企业并购能不能顺利地进行。当前影响企业并购活动成功的关键影响因素是并购企业能不能充分利用好自己内部和外部的资金渠道,从而在规定时间内筹集到企业并购所需的资金。而在这方面领先企业具有较强的资金来源渠道,他们的盈利模式一般是通过占用供应商资金的方式来实现,这就相当于零售连锁企业具有类似金融的性质,除此之外,多元化投资还是零售连锁企业的另一种主要特征。
(三)支付风险
支付风险主要是指与资金流动性和股权稀释有关的并购资金使用风险。由于企业在并购过程中支付方式的不同,造成其需承担的支付风险也不相同。目前,企业需承担的支付风险主要包括了资金流动风险、股权稀释风险和债务风险。在加强风险控制工作中,企业应采取综合手段,找好支付中的平衡点,从而最大程度上降低企业的支付风险。
(四)整合风险
整合期的财务风险主要是指在企业并购完成后,对资源进行的整合阶段,这个阶段主要工作就是投入生产、债务归还。零售连锁企业主要是讲究规模经济效应,具有庞大的资金,所以是否能够顺利完成整合任务是并购成功的一个重要环节,因此并购企业在该阶段一定要各个部门都要全力配合财务部门的各项工作内容。
二、企业并购过程中实施财务风险控制的办法
(一)目标企业价值评估中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科学合理的并购动机。对于一个希望通过并购获利的企业而言,首先应该通过对企业面临的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的研究,分析企业资源的优势和劣势、能力的长处和短处,从财务性并购和战略性并购角度来确定企业并购的动机,明确企业进行并购的目的并根据并购目的来明确企业并购后的发展方向,是企业避免并购风险,实现并购战略的有效措施。
(2)开展对目标企业的详细调查与分析。在对目标企业开展价值评估和分析的过程中,财务部门首先应该掌握目标企业详细的资料,最大程度上掌握目标企业的运行情况,从而为企业并购提供科学依据。
此外,确定目标企业的价值是并购中十分重要的环节,能否找到恰当的交易价格是并购成功与否的关键。估价过高,会产生多付风险;估价过低,则可能导致并购失败。
因此,企业在评估目标企业的价值时,还应该根据并购动机、并购后目标企业是否存续,以及掌握信息的充分与否选择不同的方法对目标企业进行估值。
(二)企业融资过程中风险控制的措施
(1)拓宽并购融资渠道。目前,我国企业的并购融资渠道存在着金融中介数量、形式少,融资功能单一等问题,这造成了融资渠道的狭窄,企业为了保证并购的资金,除动用有限的内部积累之外,纷纷采用各种变通方式筹集收购资金,如变相使用银行信贷资金、非法黑市高息融资等,这无疑加剧了企业的财务风险。因此,目前我国促进企业并购融资的重要手段就是应该积极发展高水平的投资银行,以帮助企业制定筹资计划,尽量降低企业融资的成本和风险。
(2)调整并购融资结构。在企业并购的融资环节中,还应该根据企业的自身评估结果和市场的发展情况合理调整企业的融资结构,平衡企业发展资金、股权和第三方企业资金,让整个融资结构符合企业发展的需要,从而最大程度上降低企业债务融资比例过高和股权稀释而引发的财务风险。
(三)企业并购支付过程中风险控制的措施
并购企业可以结合自身能获得的流动性资源、每股权益的稀释、股价的不确定性、股权结构的变动、目标企业的税收等情况,对并购支付方式进行结构设计,将支付方式安排成现金、债务与股权方式的各种组合,以满足收购双方需要来取长补短。对于收购企业而言,现金支付的最大风险是资金流动性风险以及由此最终导致的债务风险,股权支付的最大风险是股权稀释风险,杠杆支付的最大风险是偿债风险。对这些风险的控制需要根据不同的支付方式来进行。
(四)企业后期整合过程中风险控制的措施
企业在并购后需要对整个企业的资产和财务情况进行整合,调整不适应的制度和结构等,才能真正让企业和并购企业融入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首先,并购企业需要对财务核算制度、投融资制度、内部控制制度、信用管理制度、股利分配制度等相关制度进行整合,优化财务部门的管理职能。其中,应重点加强对会计科目的调整,以会计核算为例,应对诸如会计科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科目等基础要素进行整合,进而对会计核算程序、报表编制等情况进行整合,以全面提升会计工作的效率。其次,还应该对企业的资产进程重组或整合,企业需要对整合前的被收购企业财务进行详尽细致的审查,充分了解和掌握被重组企业的各项资产、债务等,防止在收购后又发现账面上没有体现的负债或不良资产等。
当前,我国铁路筹资不仅规模庞大,而且持续性较大,以中国铁路总公司为例,截止2013年10月,公司发行债券的期数达到5期,总规模达到1000亿元,如此庞大的规模要吸引到足够的投资者,必须有较高的投资回报率,否则可能面临难以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再筹资难的问题。
(二)其他风险
除上述两种风险外,改革背景下的铁路公司还面临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投资风险等风险,从利率风险来看,由于铁路行业筹集的资金年限较长,在市场利率波动较大的背景下公司财务风险较大。从投资风险来看,投资规模的扩大,投资领域的拓展,投资决策的环境日趋复杂,所面临的风险业较大。
二、改革进程中铁路公司财务风险成因分析
铁路公司财务风险种类较多,当前面临的风险也较大,如公开资料显示铁路总公司负债率偏高、利息负担沉重等。导致这种财务风险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风险意识不强烈,风险管理体系不完善,企业内部财务行为不规范等。
(一)风险意识不强烈
相对于一般性的企业而言,铁路行业是一种垄断性的行业,行业内部竞争并不激烈,并且可以获得政府财政补贴,这就使得铁路企业风险意识相对淡薄,在资金的筹集与使用过程中更多的关注资金数量的多少而并非投资效益。此外,银行、社会投资者等投资主体同样存在这种意识,认为由于铁路行业影响重大,国家不可能允许其破产倒闭,如果遭遇较大的风险政府会采取干预措施,这就降低了铁路公司融资的难度,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财务风险。
(二)风险管理体系不完善
首先,风险识别体系不健全,部分铁路公司没有针对外部形势的变化、公司运营的基本情况,构建完善的财务指标风险监督体系,这就无法根据外部形势的变化自动对财务风险进行预警。其次,风险处理体系不健全,部分铁路公司虽然对财务指标进行了一定的监控,但实践中即使发现财务指标出现异常,也没有相应的风险响应与处理机制,无法及时的对财务风险进行处理,甚至部分铁路公司人为的忽视这种财务风险,导致风险不断累积。
(三)企业内部财务行为不规范
首先,从财务信息披露来看,目前铁路公司尚未建立完善的财务信息公开制度,企业会计信息质量不高,这就使得财务风险防范缺乏良好的执行环境,也难以为风险防范提供数据支持。其次,从财务决策行为来看,虽然一些重大项目要经历可行性论证、有关部门审批等手续,企业内部各种一般性的经济活动尚未建立完善的决策机制,没有形成规范化的决策体系。
三、改革进程中铁路公司财务风险防范的思考
进一步深化内部改革是铁路系统必然的趋势,适应这种趋势,铁路公司必须构建完善的财务风险防范体系,具体而言可以从内部控制制度完善、会计信息化以及规范化管理等方面着手。
(一)以内部控制体系完善为抓手不断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铁路公司要根据改革发展需要构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首先,要制定包括审计、财务管理等在内的内部控制制度,以此指导各项经济活动,有效的规避潜在的财务风险。其次,要针对铁路公司改革的需要,强化内部控制组织机构建设,如不断充实内部审计部门力量,不断规范财务部门岗位设置与管理等,通过组织架构的完善促进风险管理能力的提升。
(二)以会计信息信息化为基础构建风险管理体系
会计信息化可以为风险管理提供帮助,首先,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数据促进风险管理能力提升,信息化使得经济活动的信息能够及时、有效的被铁路公司内部相关责任主体获得,同时这种历史数据的累积又能够帮助责任主体识别数据的真实性,从而能够有效的防范财务风险。其次,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促进风险管理能力的提升,如开发具有财务风险预警能力的信息系统,通过系统内部风险预警模型的数据运算,及时有效的对财务风险进行分析,为风险管理决策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