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1-01 15:3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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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〇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北京旧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
一、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北京旧城25片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和《北京皇城保护规划》(以下统称《保护规划》),保护古都风貌,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改善居民居住条件,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本市旧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迁入保护区人口数量控制、居民住房条件改善等相关工作,执行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保护区是指市政府批准公布的旧城历史文化保护区。
本规定所称房屋包括不可移动文物、房屋、院落等地上物。
本规定所称保护区居民是指在保护区内有本市常住户口和正式住房,并且长期居住的居民。
第三条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体现历史风貌为宗旨,坚持科学规划,有效保护,有机更新,合理利用,正确处理保护与发展的关系,量力而行,循序渐进,逐步改善居民居住环境。
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实现《保护规划》要求,拆除违法建筑,降低人口密度,完善市政基础设施,改善居民住房条件;对符合历史风貌的房屋进行保护和修缮,对不符合历史风貌的房屋按照与保护区历史风貌相协调的原则逐步进行改建。
第四条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的原则是:
(一)保护和恢复保护区的整体传统风貌,保护历史真实性,保存历史遗存和原貌。
(二)落实《保护规划》与完善基础设施、改善居民住房条件相结合,坚持统一规划、市政先行、有机更新、循序渐进。
(三)保护区保护与旧城外开发相结合,修缮保护与综合整治、加强城市管理相结合,降低人口密度。
(四)政府投入和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合理负担相结合,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发挥市场作用,调动多方面积极性。
(五)由区政府结合各保护区实际情况采取不同方式推进实施。
二、落实《保护规划》的重点和原则第五条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规划要遵循《保护规划》,其他规划如与《保护规划》存在矛盾的,以《保护规划》为准。
第六条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持与保护区的空间格局、建筑体量、尺度、形式、色彩等传统特征相协调。
(二)保存胡同肌理、传统四合院的原有格局。
(三)保存不可移动文物和其他有价值的历史建筑及建筑构件等历史遗存。
第七条保护区的各类建筑应按照《保护规划》分类,采用不同方式进行保护和整治。
(一)文物类建筑应依据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和法规对其进行严格保护。
(二)保护类建筑只可按原有建筑格局和建筑形式进行修缮,不得拆除、改建和扩建。如确需对其内部进行现代化改造的,应保留原有格局和外貌。
旧城内被确定为保护院落的,按照保护类建筑进行管理。
(三)改善类建筑应以修缮为主。属国土房屋行政主管部门鉴定的危房,可按历史格局和外貌翻建。
(四)保留类建筑原则上应该保留,需要改建时应恢复传统建筑形式。
(五)更新类建筑应严格按重点保护区的空间格局、建筑体量、尺度、形式、色彩等传统特征拆除改建。
(六)整饰类建筑应按照保护区传统特征进行整饰或改建。
第八条保护区应保持原有的胡同格局,原则上不得对胡同进行拓宽,确需贯通或拓宽的,应按《保护规划》实施。
第九条保护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胡同内布置市政管线时,应保持该保护区的传统风貌,原则上不得改变原有胡同的尺度和走向。
(二)在原有胡同基础上布置市政管线时,原则上应按规范要求实施,胡同宽度不够、难以达到规范要求的,经技术规范制定或管理部门确认后,可以采用相关技术措施予以解决。
第十条保护区园林绿化的规划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须保护历史名园及其遗存。
(二)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注册挂牌的古树名木和《保护规划》确定的“准保护类树木”,须按《保护规划》落实保护责任。
(三)应采取传统的绿化形式进行绿化。
第十一条在保护区内,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牌匾标识、标语及宣传品,不得擅自架设各种管线。
三、组织实施第十二条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主要职责是:制定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计划;依据《保护规划》编制保护区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以下简称《规划方案》)和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组织拆除保护区内的违法建筑,积极争取和运用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专项资金,组织建设或筹集保护区定向安置用房,落实居民外迁等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第十三条保护区周边及区内主次干道、胡同等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要按照《保护规划》和保护区风貌保护要求一次完成,由市、区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其中,保护区外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电信等管线,分别由各专业单位负责落实。保护区内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电信等管线及非主次干道整修、绿化等附属工程建设费用及所涉及房屋的拆迁补偿费用(以下通称附属工程费),由区政府负责落实。区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实施方案》中参照以下原则和标准确定附属工程费的分担办法:
留住的产权人现住房面积部分,可减半分担附属工程费;在规划允许的前提下,留住的产权人修缮后增加的不超过10平方米的厨房和卫生间部分,减半分担附属工程费;除上述之外的其他住房面积,全额分担附属工程费。
第十四条各区政府组织编制的《规划方案》应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
各区政府组织编制的《实施方案》应包括:房屋及人口现状,逐幢、院、片的规划设计及房屋保护和修缮措施,外迁人口数量及相应定向安置用房的位置和规模,留住和外迁政策等内容。在《实施方案》审定前,应邀请有关方面专家论证,并在一定范围内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居民代表意见。
《规划方案》和《实施方案》经批准和审定后,应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原则上应统一组织实施。在实施之前,应先进行非主次道路整修、市政基础设施和绿化等附属工程建设,为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创造条件。在组织实施时,可结合各保护区实际情况,以院落或者若干院落为单位进行,也可以采取土地置换或整合的方式。
第十六条加强保护区综合整治工作,拆除保护区内违法建筑,落实产权人的保护和修缮责任。由区政府根据保护区居民外迁情况、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实际需要,负责具体组织落实。
第十七条自本规定之日起,保护区应实行迁入人口数量控制性管理,由市公安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具体办法。
自本规定之日起,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保护区房屋出租出售市场管理。对出租出售的房屋,应依法征缴相关税费。原土地属于划拨的,须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
第十八条市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区政府开展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结合各区的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计划,按年度向各专业单位下达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任务。
保护区居民及其所在工作单位和房屋产权单位,要积极配合和支持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
保护区居民属于廉租住房对象的,可不参加摇号排队,给予优先配租。
四、降低保护区人口密度的措施第十九条建立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专项资金。在2008年前,根据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年度工作安排,市、区分别按年度安排相应资金,主要用于降低保护区人口密度。其中,市对区的财政专项转移支付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保护区下列单位或住户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迁:
(一)需要腾退后对社会开放的不可移动文物内的单位或住户。
(二)为引入市政基础设施或道路整修需要拆除房屋的单位或住户。
(三)恢复建筑物原用途需迁出的单位或住户。
(四)按照《保护规划》需要拆除、改建房屋的单位或住户。
第二十一条根据保护区外迁居民人数、家庭结构情况,各区可申请提供定向安置用房或专项建设用地,涉及有关税费缴纳和房屋销售管理等按照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各区政府可以结合本区或者各保护区实际情况,根据以下规定确定每片保护区降低人口密度的具体政策:
(一)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在购买保护区四合院后,落实对所购四合院的保护和修缮责任。具体政策按照市国土房管局等部门制定的关于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历史文化保护区四合院若干规定执行。
鼓励公有住房的产权单位按照《保护规划》和经审定的《实施方案》有关规定,迁出现住居民,修缮后自用或出租出售。
(二)由区政府组织实施降低保护区人口密度,落实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异地外迁的居民可参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19号)第八条规定购买安置住房。具体优惠办法由各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在《实施方案》中明确。
保护区居民人均原住房建筑面积不足5平方米,并且在保护区外无正式住房的,外迁购买定向安置用房时可按照人均5平方米认定原住房面积。
外迁居民放弃购买定向安置用房的,区政府可参照《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第87号令,以下简称87号令)规定给予货币补偿。
(三)在有利于保护文物,恢复和保持历史风貌,改善居民居住环境和住房条件的前提下,各区政府要积极创新工作方式,可采取政府组织、由投资人参照87号令外迁保护区居民等方式。
区政府在审定各保护区《实施方案》时,不得重复使用优惠政策或扶持措施。
五、保护和修缮责任第二十三条保护区内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和修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北京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不属于不可移动文物的非住宅房屋,由产权人承担保护和修缮责任,承租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
第二十五条不属于不可移动文物的住宅房屋,由产权人按下述规定承担保护和修缮责任,承租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
(一)保护区的私有住房,由产权人按照《实施方案》承担并履行房屋保护和修缮责任。产权人可以出售其住房,出售时同院其他住户有优先购买权。购买房屋后居住或使用的居民和单位应按照规定对房屋进行保护和修缮。
(二)保护区的直管公有住房,可由留住的承租人按本市房改成本价及有关优惠政策购买后,作为产权人承担保护和修缮责任。产权单位可以收购承租人的公有住房使用权。经申请产权单位同意,承租人也可以出售公有住房使用权,出售时同院其他住户有优先购买权。
(三)属于单位自管公有住房的,可以参照直管公有住房有关规定处理,也可以由产权单位按照《保护规划》统一对房屋进行保护和修缮。
第二十六条保护区留住居民应当按照《规划方案》和《实施方案》对房屋进行保护和修缮。
第二十七条保护区留住居民按本规定购买住房涉及的有关税费,按照职工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规定执行,颁发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的,颁发商品房房屋所有权证。
第二十八条 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应做到改善生态环境,优化能源结构。保护区房屋修缮后,必须使用清洁能源。有关工程项目可享受本市改用清洁能源的优惠政策。
六、拆除房屋的处理第二十九条为落实《保护规划》需要拆除房屋的,被拆迁单位和居民应在规定期限内搬出。拆除住宅房屋内的居民可以按照本规定购买定向安置用房,或申请货币补偿。拆除非住宅房屋的,按照87号令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第三十条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中拆除交通、公交、绿化、供电、供水、排水、供气、供热、电信、邮政、环卫、消防等设施用房,以及当地房屋维修管理用房,应按照有关法规、规章及规划设计方案安排迁移、还建或者给予适当补偿。其中,拆除热源时,组织实施单位应按照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将热用户并网或新建其他热源。在还建的用房交付使用前,应先建临时用房,确保修缮、改建区毗邻单位和居民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第三十一条在拆除保护区房屋时,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有价值的建筑构件,应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有关单位收存保护。
七、保障和监督第三十二条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支持区政府组织实施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
宁夏回族自治区博物馆是宁夏规模最大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仅文献类藏品就逾5000册(件),其中2300余册列入“全国古籍普查目录”。馆夏时期的西夏文木雕版、元代西夏文木活字本《大方广佛华严经卷七十六》、清代铜版彩印《大清帝国全图》等被列入国家珍贵古籍名录。另有近现代革命文献、回族文献上千册,包含各类古籍典册、经书咒文、刻印雕版、金石碑拓、档案文书等,种类颇丰。这些馆藏古籍文献绝大部分来自于考古发掘或传世征集,由于年代久远,大都已经表现出不同程度的残缺破损,且面临着虫霉侵蚀、保存环境气体及材料污染造成的纸张纤维老化等问题。鉴于文物不可再生的属性,它们一旦进一步损坏就会导致更加严重的后果。因此,馆藏古籍文献的科学保护一直是本馆文物保护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一、为馆藏古籍文献订制无酸装具,改善保管基础配置
宁夏博物馆的文物预防性保护工作,虽然起步较晚,但发展速度并不滞后。自2008年新馆建成开放以来,在馆舍建筑、库房及展厅展柜设施更新、文物检测修复设备配置等方面都得以极大改善,为馆 藏文物预防性保护工作的开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在新馆库房建设过程中,就根据藏品类别合理划分区域,将书画、文献、竹木、纺织品等有机质地类藏品库房设为恒温恒湿库房,专门配置了一套两组恒温恒湿机组设备。另外还购置了一套真空充氮杀虫消毒设备,对新入藏的有机质类藏品,包括图书文献都要求使用该设备进行入藏前的杀虫消毒处理。2012年宁夏博物馆被列为国家一级博物馆,这又促使对我馆的文物预防性保护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遵照《国家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发展“十二五”规划》中“要显著提高馆藏文物和重要遗产地的风险预控能力”的要求,并结合本馆实际情况,近年来,我馆积极申请国家文物保护资金支持项目,陆续推进馆藏文物预防性保护工作的不断开展。2014年,通过实施“宁夏博物馆珍贵文物预防性保护(无酸纸囊匣)”项目,为四千多件馆藏珍贵文物“量身订制”了高品质无酸纸囊匣,一大批古籍文献也都被纳入,使其保管存放条件得到了有力地提升。
其次,馆藏文献的老化也有因装具设施使用不当的原因。宁夏博物馆在迁至新馆之前,由于条件所限,长期以来均使用一些年久老化、标准低、形式旧的文物囊匣,它们多采用低标准的不合格材料如:灰纸板、草纸板、胶合板、牛皮纸、海绵、织布等,含有大量二氧化碳、硫化物及苯等有害物质,长期使用反而造成文物保存微环境的恶化,不利于馆藏文物的保护。无酸纸文物囊匣的出现,解决了部分文物在保存时与普通酸性材料长期接触造成的腐蚀问题。无酸囊匣与普通囊匣最大的区别是材质,其材质为文物保护专用无酸纸,系纯净木浆加工,不含回收纸浆,不含木质素或很低,不含硫化物和游离酸。对文物安全、洁净,化学稳定性好,且耐久保存,这在国际文博界已普遍采用,并已常识化、规模化。在生产无酸囊匣时,从选材到制作的每个环节要求都很高,涉及的主要材料为无酸纸及无酸瓦楞纸板,加工制作时也是处于无酸环境中,所以对于古籍文献保护的效果是非常理想的。能起到延缓古籍文献老化、劣化,一定程度上可中和保护对象及保存环境中的酸性物质,抵御酸性物质迁移、腐蚀的目的。
二、引进新型技术设备,提高馆藏古籍文献保存环境的安全性
无酸囊匣的配置,给本馆包括珍贵古籍文献在内的一大批珍贵文物穿上了“防护外衣”。对于古籍文献而言,影响其保存状况的环境因素主要有温湿度、光辐射、污染气体及有害生物四类。为了进一步抑制环境中的有害因素对馆藏古籍文献的破坏作用,我馆在一期项目实施中还购置了十多台韩国产Viruskiller空气杀菌净化器。它采用紫外线、羟自由基和光触媒多重杀菌及过滤吸附净化系统,可高效杀灭空气中的悬浮细菌和病毒,强力消除甲醛和挥发性有害气体(苯/甲苯/二甲苯),去除浮游灰尘,完全“零臭氧”释放。特别是它能够通过摧毁细菌的DNA/RNA,来杀死霉菌及孢子菌,而这正是文物旆扛髦钟泻ο妇中最难杀灭的。该设备即将到位并投入运行,又会极大地提高本馆古籍文献库房空气质量的安全性。
三、对馆藏古籍文献保护工作的几点探讨
就我馆而言,古籍文献保护工作应该综合考虑本馆实际,因地制宜,充分认识各种不利因素对馆藏古籍文献的影响,并分析研究对策。结合工作情况,以下几点还需要我们认真思考和总结。
(一)馆藏古籍文献的保存必须高度重视环境因素
目前,宁夏博物馆藏古籍文献尚分属两库保管。即少数历史、革命及民族文献进入藏品库房保管,并已纳入有机质藏品区域,由专用恒温恒湿系统设备来控制其库房环境温湿度;而多数古籍文献另设专门的古籍书库保管,由于该库房未配置恒温恒湿控制设备,其库房环境温湿度受自然因素影响甚大,急需装备恒温恒湿设备以满足文献典藏的环境温湿度要求。建议目前在短时间内古籍书库恒温恒湿设备尚不能及时到位的情况下,先将该库房古籍文献移至满足恒温恒湿条件的书画库房文献内保管。
博物馆一词,英文为Museum,其源于希腊文Mouseion,原意为祭祀缪斯的地方。中国直到19世纪中期以后才有人开始接触西方的博物馆。1989年的《国际博物馆协会章程》将博物馆定义为:为社会发展服务的非营利的永久性机构,并向大众开放。它以研究、教育、欣赏之目的征集、保护、研究和传播并展示人类及人类环境的见证物。可见博物馆的基本功能包括征集、保护、研究和展示四个大项。征集是前提,保护是根基,研究和传播展示是主体。文物是人类科学和历史文化不断发展的见证,不能再生,一旦损坏就永远无法复原,就会失去其历史面貌和价值内涵。文物保护功能是博物馆其他基本功能的根基,占据重要的地位。文物保护工作对于文物的价值体现以及历史的还原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只有做好博物馆的文物保护工作,完善博物馆的文物保护功能,才能为博物馆的文物研究和藏品传播展示提供坚实的基础。本文根据笔者的实际工作体会,简要分析了博物馆文物藏品的科学保护工作,并对博物馆文物科学保护工作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阐述,在此基础上,就博物馆文物科学保护工作的发展和完善提出了一些参考和建议。
一、博物馆陈列文物的科学保护
文化遗产的传播及展示是博物馆承担社会教育职能的体现之一。世界各地的众多博物馆每年都会举办大量的展览来吸引观众,传播展品的历史价值和文化内涵。展览需要将文物藏品置于展柜进行陈列和展示,以供观众欣赏,因此博物馆的文物藏品在展示陈列过程中的保护问题,是博物馆文物科学保护工作的内容之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研究的深入,博物馆陈列文物的科学保护工作现在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展览的藏品在陈列展示过程中,本体容易受外界条件改变的影响而变化,如光照、温度、湿度、空气污染物的突然变化,都会对藏品造成损伤或损坏。如何防止文物藏品在陈列展示过程中不受环境突然变化的损害,是博物馆文物科学保护工作当前面对的一个十分紧迫的问题。博物馆陈列文物的科学保护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展品的摆陈
文物藏品的摆陈是陈列文物保护的首要工作。摆放时需根据文物的特性,如空间大小及材质,将其陈列在特有的环境中。展品的摆放要考虑文物的稳定性,防止文物遇到震动(如地震)而倾斜、滑动甚至摔落于展托。展品的捆绑固定应根据文物的实际情况,选择相应的材料和工艺,要防止因受力过大而损坏文物。展托的制作材料要求化学性质稳定,不会释放污染气体而侵蚀文物。此外,陈列文物的摆陈在兼顾观众欣赏方便的同时,要以文物的安全为首要前提。
(二)展柜的光污染防治
光是一种电磁波,是能量的一种传播方式。波长越短,能量越强。光污染是陈列文物的污染之一。由于光的特殊性,以前文保人员对光污染损坏文物的研究较少。随着人们对文物材质及光污染文物机理研究的不断深入,大家开始逐渐地关注陈列文物的光污染问题。紫外线会加速纤维素的水解进程,破坏文物的本体,因此书画和纺织品类等有机文物在展柜陈列展示时,要严格控制展柜光源的照度避免紫外线照射。年代久远的古代书画和丝绸展品的展柜,应严格使用无紫外线的LED冷光源。
(三)展柜的湿度、温度调控
湿度是表示大气干燥程度的物理量,温度是表示物体冷热程度的物理量,二者互相影响。在一定的温度下,一定体积的空气里含有的水汽越少,则空气越干燥;水汽越多,则空气越潮湿。湿度和温度对各类文物的保存都有很大的影响,应给予优先控制。国际上的各大博物馆和文物保护研究机构都对文物保存环境的温度和湿度有严格的控制。近些年,国内博物馆在馆藏环境的湿度和温度控制方面也有了长足的进步,比如省级博物馆展厅的展柜基本都具备了恒温恒湿条件。特别需要说明的是,青铜器、铁器等金属类文物容易受潮湿气体的侵袭而腐蚀,所以此类文物的展柜温度和湿度要严格进行控制,以保证文物的安全。
(四)展柜的空气污染物控制
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发展,空气污染愈来愈重。工业生产排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臭氧、硫化洹⒓兹、氨、甲酸等气体,都会对展示的藏品造成破坏。因此,博物馆应严格控制展厅及展柜的空气质量。此外,在展柜的装饰材料及展柜的选材上也应该慎重,避免造成展柜的空气污染,损坏文物。需要说明的是,硫化氢对银器的污染殊为严重,所以银器类文物展出时应做好硫化氢气体浓度的监测。
二、博物馆库房文物的科学保护
库房是博物馆文物存放和保管的核心部位,是博物馆的心脏。库房文物的保护是博物馆文物保护工作的重中之重,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由于文物的年代、地域、材质的不同,各类文物的保存环境也不尽相同,通常的做法是不同种类的文物分别保管在不同条件下的库房内。博物馆库房文物的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要统筹考虑防潮、防光、防空气污染、防虫、防霉、防碰撞、防火、防水、防震等等。博物馆的库房文物保护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库房的温、湿度监测
同展柜的湿度、温度调控一样,库房的温、湿度监测也非常重要。库房温、湿度的阈值应根据国家文物局的相关标准和各类文物的实际情况来设定。某些地市级博物馆无恒温恒湿条件的库房,此种条件下通风通常能起到降温防潮的作用,但要注意通风的同时应严格防止过高的温、湿度进入库房对文物造成损坏。有恒温恒湿条件库房的博物馆,库房应配有专人监测库房内温、湿度数据的变化,保证恒温恒湿机组的正常运行。同时,文保专业人员应定期使用精度更高的温、湿度测量设备,对恒温恒湿机组测定的温、湿度数据进行校对,发现问题及时上报整改,消除隐患。
(二)库房的空气质量监测
库房的空气质量直接关系到文物安全与否,某些空气污染物会加速文物的劣化进程。新建博物馆的文物库房一般会释放氨气等有害气体,所以应定期测定氨等有害气体的含量。新装饰、装修过的文物库房则应定期测定甲醛、甲酸、乙酸、硫化氢、氨等挥发性有机物及颗粒物的含量。在做好库房空气质量监测的同时,也要做好文物库房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的记录和保管,如检测数据超过国家标准,应及时采取措施,改善库房的空气质量,保证文物的安全。
(三)库房的防虫、防霉
书画、古籍、丝绸等有机类文物是虫、霉的食料,极易受到虫、霉的侵食,因而库房的防虫、防霉工作也是库房文物保护的一个重要方面。由于虫和霉菌是生物,需要一定的氧气和适宜的温、湿度环境才能生长,所以温、湿度环境的控制对于防虫、防霉至关重要。在实际工作中,许多有恒温恒湿条件的库房仍然发现有虫和霉菌破坏文物的现象,说明防虫、防霉工作马虎不得,需要文保专业人员和文物保管员定期对文物库房进行巡查,发现虫、霉现象,及时采取措施,改变库房环境,使用防虫、防霉药剂等来消除隐患。
三、博物馆文物的预防性保护
随着文物保护风险防范意识的不断增强和现代测量技术的持续进步,博物馆文物保护功能的重点正从先前的以抢救性保护修复、被动性维修遭损文物为主,逐渐转向预防性调控环境、主动维护防止文物劣化。文物预防性保护理念强调通过长期监测、科学记录和日常维护、智能探测等手段,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通过风险评估和科学监测等方法,分析损毁变化规律,在问题出现前进行预防,并以此来确定科学的保护方法。文物预防性保护需要长期而持续的工作,通过制定计划和控制状态,将被动性的抢救修复变为主动性的预防保护。对馆藏文物保存环境进行科学有效的监测和控制,成为实现博物馆文物预防性保护工作的首要因素。以辽宁省博物馆在沈阳市浑南区所建新馆的文物预防性保护工作为例,该文物预防性保护工程主要借助信息传感技术、环境质量调控措施,并有效集成海量数据存储、数据智能处理和互联网通信等技术,构建辽宁省博物馆新馆的馆藏文物保存环境监控系统,全面实现博物馆文物藏品收藏和展示环境的实时监测、质量评估和有效调控。同时,在此项目完成的基础上,还可以建立省级文物保护环境监测区域中心,组建成一套覆盖省、市县监测站二级文物保存环境监控层的文物保护风险预控平台,自上而下地深入实现馆藏文物保存微环境的有效、稳定、洁净的调控,卓有成效地提升整个辽宁省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精度和实时性。
四、当前博物馆文物藏品科学保护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
(一)博物馆文物科学保护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国内大部分国有博物馆对陈列及库房文物的保护都比较重视,但是仍有部分地市级博物馆的文物保护意识比较薄弱。其中既有客观条件,如文物保护经费投入不足的限制,也有博物馆工作人员主体文物保护意识不强的问题。至于文物预防性保护工作,目前还主要集中在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和部分省级博物馆,占国内大多数的地市级博物馆仍然没有开展这项工作。此外专业的文物保护修复人才极度缺乏,严重制约了我国博物馆文物保护功能的发展和完善。
(二)改进措施
国家在加大投入文物保护经费的同时,应有计划地培养复合型的文物保护修复人才,形成既懂现代科学知识又具有文物保护理念的人才梯队。国内各大学和相关培训学院,应加强对博物馆现有文物保护修复人员的培养,只有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才能提高文物保护修复人员的能力,满足博物馆文物保护功能不断发展的需要。此外,国内各大博物馆应增强与西方博物馆在文物保护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学习和借鉴国际上先进的文物保护理念和技术手段,以项目合作的方式锻炼人才,增长经验,通过不断的实践促进国内博物馆文物保护事业的进一步l展。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