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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法律法规汇编(三篇)

发布时间:2023-11-27 10:18:19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文物保护法律法规,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篇1

党的十七大精神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进入关键时期的纲领性文件,是我们行动的指南,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特别是文化建设和文化遗产保护的精神,加强对文物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进一步加大文物保护的宣传力度,认真开展“5·18国际博物馆日”、和每年六月的第二个星期六的中国文化遗产日宣传活动,普及文物保护知识,大力营造人人保护文物、人人支持文物保护事业的社会氛围。

进一步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努力提高全市文博工作者的执法水平,创造全市文物保护工作的良好环境,促进文博事业的蓬勃发展。

二、切实抓好文物保护基础工作

1、完成“十二五”文物保护规划工作,为今后五年的文物保护工作打下基础。

2、稳步推进全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办好文物普查培训班,抓好普查工作简报、月报工作。在全省的三普实地文物调查阶段省级验收工作中,我市三普工作截止12月31日,我市共调查登记不可移动文物2724处,其中新发现1966处,目前居全省9个地(州、市)第一位。

3、抓好文物安全工作,认真开展文物安全检查,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制,加强安全防范,尽力排除隐患,切实保证文物安全。

4、开展文化遗产日系列活动,组织市文物收藏协会和市文物收藏协会开展互动,普及文物保护法律法规。

三、努力做好文物保护修缮工作

加强文物维修工程的管理工作,对文物工程项目经费使用、地方配套资金落实、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质量等情况进行检查。

认真做好文物建筑受灾和损坏的情况调查,做好抢救维修方案,积极抓好抗灾救灾工作。

四、加强博物馆工作

各博物馆、纪念馆要把广大公众的文化需求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牢牢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准确把握社会文化生活的新特点和人民群众的要求,在内容设计、形式设计上积极探索和大胆创新,尽力办出陈列展览精品,使博物馆、纪念馆成为文化教育和传播中心,成为公众流连忘返的文化园地。

认真贯彻、财政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全国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的通知》精神,积极采取有力措施,制定管理制度,强化内部管理,完善服务设施,改善服务条件,加强安全措施,建立联动机制,做好已经免费开放的工作,逐步实现文物系统归口管理的博物馆纪念馆的全面免费开放。纪念馆、市博物馆、战斗遗址陈列室、习水四渡赤水纪念馆、黎庶昌故居陈列室、市博物馆获得中央免费开放经费,已经面向公众免费开放。

五、抓好业务学习和培训工作

由于文物工作的业务特殊性,抓好业务学习与培训工作十分重要。我市拟聘请省文物考古研究所专家在市博物馆举行专题讲座,对全市基层文物进行短期专业培训,以便为下一步培训专业人员打好基础。

六、下半年文化遗产工作思路

1、继续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做好文物保护的基础工作,清理完成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四有”工作。

3、继续做好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阶段性工作。

篇2

文物是人类社会活动中遗留下来的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遗物和遗迹,是人民群众智慧的结晶,是人类宝贵的文化财富。加强文物保护工作,对于继承我国优秀历史文化遗产,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开展科学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文物保护的良好环境

文物是全社会共同拥有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文物,人人有责。开展文物法律法规宣传,增强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是做好文物保护工作的基础。国家和省文物管理部门应尽早协调相关部门,将《文物保护法》的学习、宣传和教育纳入各级政府普法教育和宣传的范围,列入领导干部法律学习的重要内容中,提高城市管理者文物保护意识,使他们深刻认识到,文物作为历史文化的物质载体和实物见证,是民族的象征、国家的标志,也是一个城市的个性和魅力所在。

基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自身职责,多向有关部门宣传法律法规,特别是要充分利用文化遗产日,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采取举办各类展示、展览、讲座、文艺演出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让广大人民真正了解文物工作的重要性,让人们把文物遗产保护看做是一种自觉的观念,号召广大的人们群众自觉的参与到文物保护的工作当中来,营造“保护文物,人人有责”的舆论氛围和执法环境。

二、完善法律法规,加大文物保护的执法力度

立法是执法之本。文物的法律法规是有效实施文物保护管理的基础和保障,也是文物工作者进行文物保护的有力武器。建立健全文物保护法规体系,对于加强文物保护法制化建设有着深远的影响和极大的推动。我国早已经颁布了《中国人们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法律明确规定了各地方政府对文物保护的具体工作。但是,由于各地区政府对文物保护工作重视程度不同,对文物保护工作做的也不太一样,尤其是文物工作的重点区,由于长期人员和资金的不足,这就严重的影响了文物事业的发展。根据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并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把文物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体制改革、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当中,并建立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从根本上杜绝文物破坏现象的发生。

三、争取财政支持,加大文物保护的管理力度

文物保护需要大量资金,这些资金也可以有多种来源,但最根本的还得要得到国家的支持和保证。一是政府要加大对文物保护经费的投入,认真落实文物保护“五纳入”工作,设立文物保护专项资金,专款专用,随着财政收入的增加而增加。二是要运用多种方式、多种渠道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从社会、企业、个人多方面引进、筹集文物保护资金。通过政策引导和支持,采取捐资、集资、募捐等办法,鼓励各种社会资金参与文物保护工作。三是积极探索文物保护的融资新渠道,尝试走市场化运作的道路,转让一部分使用权、经营权,根据“谁投入,谁受益”的原则,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文物的保护与合理开发。

四、加强自身建设,提升文物保护的管理水平

保护文物、传承文明是文物管理部门的基本职能和首要任务。文物保护工作需要人才的支撑。要建立一支业务精、作风硬、素质高的文物保护管理队伍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首先,要深化事业单位用人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建立以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为导向,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和分配机制;其次,要大力培养专业人才,结合工作需要,舍得投入一定的财力和物力,给专业人员提供学习、深造的机会,为优秀人才创造锻炼、提高的条件,使其各尽其才,各显其能;同时,还要强化文物工作者的责任意识,增强文物执法的主动性,制定有效的文物安全预案等措施,提高驾驭新形势和应对复杂问题的能力,以便更好地适应新时期文物保护管理任务的要求。

五、鼓励全民参与,形成文物保护的积极氛围

篇3

中图分类号:TU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520(2014)-12-00-01

古建筑文物是中华民族悠久历史与文化的象征,每一处古建筑,每一件文物,都是一段历史的生动记载。古建筑文物是历史的见证,是城市的坐标,也是风景旅游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极高的科研、观赏和科普教育等价值。 在城镇化建设快速发展的今天,如何将城市规划和古建筑文物有机结合,有效地保护及利用好古建筑文物,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是我们必须要重视的课题。

一、城镇化建设高速发展中古建筑文物保护现状

国家文物局2014年行政执法与安全监管情况显示,随着城镇化建设进程加速,未经审批在文物保护单位两线范围内违法建设甚至损毁本体情况突出。据统计,在2014年1至8月份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就发生24起行政违法建设案,不得不引人深思。关于城镇化和文物保护,中国文联副主席冯骥才早在2013年全国两会时就呼吁,不能在城镇化的过程中把自己的文化“化”掉了。

2014年1月南京城墙太平门违规施工、4月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一座古桥因商业开发被私自拆毁、7月西安古城墙违规修建电梯、8月北京天宁寺违规盖4层违建用于僧侣住宿……在公利与私欲之间,利益的合谋者们选择了对历史文化的践踏,使得这些具有文物身份、受《文物保护法》保护的古建筑也逃脱不了被毁坏的命运,更遑论那些分布在全国各地、具有历史文化价值却尚无“文物”身份的古建筑的保护情况了。

每一座古建筑、古文物的消失和破坏,都是我们民族一个历史细节的泯灭。城镇化过程中,我们将自己的历史和文化弃之车下,丢了民族的根,没有了精神的寄托,忘记了自己的来路,那又何谈去处?即便到了一个发达和现代化的世界,那也只是一个和我们无关的地方。

二、城镇化建设中如何做好古建筑文物保护工作

我们都知道,古建筑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民族文化瑰宝,是社会文明和民族精神的物化载体。现在的文化遗产,都是千百年来我国传统文明的结晶,反映了当时的文学、艺术、建筑、伦理和风尚,显示了历史脉络和传承关系。这是我们的根,是我们今后生存发展的文化基因,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文明内容。其实,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文物保护和城市发展,两者是可以兼顾并重的,完全可以有机结合、协调发展。在城市发展中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应认真学习国家及地方各级政府的法律法规

《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明确提出,要“注重人文城市建设,发掘城市文化资源,强化文化传承创新,把城市建设成为历史底蕴厚重、时代特色鲜明的人文魅力空间”。更特别提出,“注重在旧城改造中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民族文化风格和传统风貌,促进功能提升与文化文物保护相结合。注重在新城新区建设中融入传统文化元素,与原有城市自然人文特征相融合”。

在这个大前提下,我们要认真学习 1982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及之后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在深入开展城市发展、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中,要增强各级政府保护文化遗产的意识,使广大群众参与文化遗产的保护。各级领导要重视文物保护工作,充分认识城市发展中加强文物保护的重要性,按照法律法规精神,加强领导,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切实将文物保护工作纳于城市发展的管理体系。

(二)古建筑文物保护工作需要文物保护部门牵头其他各级政府、有关部门通力合作完成。城镇化建设快速发展的今天,势必涉及旧城改造及土地出让等种种问题,必然会遇到一些文物和遗址,解决这些问题只靠文物部门是绝难胜任的,要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以国家保护为主,全社会参与。涉及到文物保护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开发之前,应听取有关文物部门的意见,杜绝后患,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现代化城市发展建设与文物保护应互相兼顾,互相促进,相辅相成,协调发展。把文物保护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发展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古建筑文物保护工作是一项社会性的工程,要统筹安排,协调和组织好各方的力量。各级部门和团体要结合各自工作的特点,从不同方面加大对文物保护管理和宣传教育工作的力度。同时,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密切沟通,加强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

(三)保护城市古建筑文物保护必须有相当的资金保护。

俗话说: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古建筑文物保护的保护也是如此。古建筑文物保护正常宣传要资金,古建筑文物保护的正常养护需要资金,正常日巡查需要资金,请专家会诊需要资金,安装避雷针装置需要资金,周围环境改造拆迁需要资金,古建筑文物就地保护,围护栏、立标牌等措施实施还需要资金。总之古建筑文物保护保护需要合理化的建设资金,资金到位对保护古建筑文物起重要保障作用。

“让居民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这句话曾激起多少人对于未来城镇化美好生活的期冀。在城镇化实际推行过程中,只要每一位参与者切实的处理好城镇化建设与古建筑文物的保护工作之间的干系,和谐美好的新家园就一定能成为现实。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3]张祖刚.《生态平衡、可持续发展是城市规划建设与建筑设计营造的基本理念》 [J]. 建筑学报,2009.

[4]冯现学.《快速城市化进程中的城市规划管理》.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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