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文范文 电子档案的概念

电子档案的概念汇编(三篇)

发布时间:2024-01-06 09:52:13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电子档案的概念,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电子档案的概念

篇1

在我国电子档案管理的理论研究与实践工作中,普遍存在名词术语概念模糊、使用混乱的现象。术语使用的不统一、不规范严重影响我国档案管理的理论研究、实践工作以及国际交流的有效开展。其中最核心的概念———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迄今没有明确、统一的概念区分。在理论研究中较多采用“大文件观”,将两者统称为“电子文件”而不作细分;在特定的情况下,尤其是在实际工作中,则往往根据需要自行命名与区分,存在较大的随意性。业界早已明确界定并达成共识的、最基本、最常用的“文件”与“档案”概念,在信息时代却遭遇随意使用与模糊处理,并因此而衍生出“文档”、“资料”、“记录”等概念,以便在需要时备选和使用,把原本简单明了的事情推向复杂含混的泥潭。

1.1概念区分的必要性

1.1.1理论研究的需要

统一讨论的焦点,这是顺利开展理论研究的重要前提。国际上,文件和档案在不同阶段对应的术语主要有documents、records、archives。这三个术语应该如何翻译,我国档案界也尚未统一意见,其中最大的问题在于对records的翻译。主流的观点认为应该将records翻译为“文件”,但也有学者提出应该翻译为“档案”[2],更有学者提出应该翻译成其他的术语,如“记录”[3]。事实上,records一词应该如何翻译,并不仅仅是文字使用上的差别,而是折射出我国电子档案管理理论中术语概念的模糊与混乱。正是因为我国尚未明确电子文件、电子档案的概念及其实质内涵,才导致翻译时的混乱。在我国,对于电子环境中的文件和档案,人们普遍称之为称为“电子文件”,其理由是两者的界限并不像纸质文件与档案那样清楚。[4]这种说法并不完全符合实际。尽管电子档案是由电子文件转换而来的,但是两者的内涵与外延并不相同。倘若都统称为“电子文件”,则是忽略了电子档案特有的价值形态与本质特征,不利于正确认识处于生命周期不同阶段的电子文件和电子档案的不同内涵与特征;更重要的是,将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统称为“电子文件”,在学术交流与讨论中往往会出现混乱局面,不同的研究者所讲的“电子文件”,可以根据各自的理解与需要任意指代整个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而不作明确的区分。从理论研究的角度出发,明确区分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的概念已势在必行。只有明晰这两个基本概念及其内涵,才能统一学术研究与讨论的焦点,为理论研究和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一方面,这有利于准确地翻译与引进国外的相关理论,更好地进行国际交流与合作,为我国的理论研究提供准确而有用的参考材料;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理清全生命周期中电子文件阶段与电子档案阶段的研究重点与相关理论,明确档案学界的研究对象与研究领域,真正建立起电子档案管理的理论体系。

1.1.2实践工作的需要

明确管理边界,这是顺利开展档案工作的重要前提。处于整个生命周期连续管理过程中不同阶段的文件和档案,其管理对象、方法及过程均有所不同。但目前我国档案界的主流思想仍持只有“电子文件”、没有“电子档案”的观念。倘若统称为“电子文件”,那么我国档案部门的工作范围与管理权限就变得模糊不清,反而给档案工作自身的发展设置了思想、观念以及行动上的障碍。从实践工作的角度出发,亟需区分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的概念。这一方面有利于档案部门在分清处于不同阶段的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的内涵、管理边界、管理方法、管理系统功能要求的情况下,更好地开展核心业务;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明确档案部门拓展业务边界的努力方向。档案部门针对纸质载体开展现行文件利用的成绩和事实证明,我们的确不需要通过模糊文件与档案的概念来为拓展业务提供理论支持,因为含混的逻辑永远支持不了清晰的主张。

1.2概念明晰

尽管纸质档案与电子档案的管理大不相同,但其生命周期的特征却是相似的。因此,可以参照纸质档案管理的相关概念,对不同阶段所对应的术语进行明确区分:EDMS中流通的是电子文件,其对应的英文术语为electronicdocuments,而ERMS和数字档案馆中的均为电子档案,其对应的英文术语为electronicrecords。

2电子档案管理的逻辑起点

前端控制、全程管理的管理原则主张将档案管理的工作起点尽可能地向前延伸,从“文件形成”、“系统设计”开始,把需要和可能在“文件形成阶段”实现的要求尽量在“文件形成阶段”实现,并对“文件”的整个形成过程实行管理控制。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档案部门没办法将档案管理工作延伸到“文件形成阶段”,毕竟文件形成部门有其自身的职责范围,档案部门并没有实际的管理权限去要求、控制文件如何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全程管理不仅是档案管理,而应是类似于“大文件”管理的宏观管理,或许这样才能做到前端控制。对于电子档案管理的逻辑起点,可以参照传统档案管理的方式进行思考与确认。

2.1纸质档案管理的逻辑起点

在传统纸质环境下,档案工作的开展始于文件的归档。尽管从档案的定义及其形成的客观规律看,“归档”不是文件成为档案的必经环节,譬如一份历史档案,或许它并未经过“归档”也能成为档案;但从档案管理的实际业务流程来看,归档是档案管理工作中不可或缺的环节,它标志着文件工作的完结,管理责任与权限由业务部门转移至档案部门,也意味着对文件保存价值的认定。因此,在传统纸质档案管理中,“归档”具有相对固定的时间,是明确的文件工作逻辑结点和档案管理工作逻辑起点。需要强调的是,本文所探讨的电子档案管理逻辑起点是针对实际管理流程而言的,以“归档”作为逻辑起点,并非指归档是文件成为档案的必要条件。

2.2电子档案管理的逻辑起点

按照传统意义上的归档来理解电子政务系统中的文件归档,仅指将具有保存价值的电子文件赋予档案属性并纳入档案管理范畴的过程。[15]但由于电子文件具有与纸质文件不同的特征,如不及时、全面将文件及元数据归档,很可能会造成数据的篡改、损坏或丢失。因此,档案部门有必要将归档工作前移,这样才能实现与业务系统的无缝对接,更好地维护档案真实、完整、安全。在广东省党政机关全面推广的档案管理系统中,归档被分为预归档和正式归档两个环节。在预归档阶段,业务部门按照归档要求最大范围地将文件资料及其相关元数据进行预归档,档案部门对此进行审核、鉴定,最终对具有档案价值、符合要求的电子文件进行正式归档。经过两个环节的“归档”,可以使最终形成的电子档案更加真实、全面地反映形成机关的业务活动,更好地保证档案的原始记录性。由于电子文件具有特殊性,要维护其完整性、真实性,档案部门需要在预归档阶段对电子文件进行审查与鉴定,如不符合归档条件则退回形成部门进行补充完善,系统也会显示所缺失的要素。电子文件预归档后,档案部门对预归档的电子文件具有管理权限,因为电子文件一经预归档就被固化,不可再更改,之后的任何操作都会作为审计日志内容记录下来,档案部门需要对预归档的文件进行维护与审查。在国外的理论和实践中,都强调电子档案管理系统(ERMS)通过捕获纳入具有档案价值的信息。所谓捕获(capture),是指将文件或数字对象纳入档案管理系统(ERMS),设定元数据对文件进行著录并将其置于背景之中的过程,从而使文件得到长期、恰当的管理。[6]从电子文件捕获的操作范围、时间、方式来看,捕获与传统归档有所区别,捕获的对象可以是任何电子文件,而归档的对象只是具档案保存价值的电子文件,前者的范畴大于后者,[7]且二者在实际工作中不属于线性流程关系,我们也不能笼统地把传统的归档等同于捕获。但从实质上说,文件的捕获对应于本土化的语言和管理方式也就大体相当于归档工作的预备阶段。因此,结合我国国情,并参照广东省党政机关档案管理系统建设的实际情况与成功经验,可将“预归档”看作国外的“捕获”,这样的理解更加符合我国“本土”情况,更容易将电子档案管理工作与传统档案管理工作相对应,便于明晰归档或捕获是电子档案管理工作的逻辑起点。对电子档案管理而言,其实际工作的逻辑起点与传统纸质档案管理一致,只有文件业务和管理的相关工作结束,作为文件归宿的档案管理工作才能正式开展。从实际管理权限来看,相比传统档案管理,虽然电子档案的归档时机有所提前,在实际工作中可表现为电子文件的预归档或捕获,但电子文件的预归档赋予档案部门审查与鉴定的权力,正式归档则是赋予其保存与维护的职责,因此,归档意味着文件工作的结束,也标志着档案工作的开始。

2.3明晰逻辑起点

无论是纸质档案还是电子档案,档案管理工作都是从档案部门获得实际管理权限开始的。实际中若没有相应权限,管理工作就无从开展,如把档案管理前伸到文件形成及其信息系统的设计阶段,在事实上是难以做到的。在电子政务系统中,档案部门的工作从文件预归档开始,文件在办公自动化系统(OA系统)中形成和办理之后,及时将其进行预归档或及时捕获,至此,档案部门对电子文件有了实实在在的管理权限,即便这些文件还未经过正式归档,档案工作实际已经由此展开。综上,电子政务系统中的归档可分为预归档和正式归档两部分,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可将预归档看作国外所提出的“捕获”。与纸质档案管理相对应,档案部门从文件预归档环节开始就对其具有实际管理权限与责任,管理工作就此展开,文件工作也就此结束,因此,电子档案管理的逻辑起点仍是归档或捕获。

3全程管理与前端控制的理论反思

全程管理与前端控制已经成为业界普遍提倡和认同的原则和理论,特别是前端控制理论,更被称为“电子文件时代的新思维”。[8]“全程管理原则是指对电子文件从其产生、流转到永久保存或销毁的整个生命周期进行全过程的管理,形成一套无缝衔接、系统完整的管理链条”。“前端控制是指为了确保电子文件的完整齐全、真实可靠,档案部门和档案工作者应该在电子文件生成之初(甚至是电子文件管理系统设计之初)就对电子文件进行前期的监督与控制”。[9]

3.1全程管理与前端控制理论的不合理之处

3.1.1现实中的尴尬

无论全程管理还是前端控制,都是从档案部门的角度出发,强调要从形成阶段开始对电子文件的整个生命周期实行管理。然而,这两个理论在现实中存在一定的矛盾与尴尬:如果实现了对整个生命周期的管理,那么是将档案部门视为全过程的管理者,此时并不需要强调所谓的“前端”与“后端”,因为它们都被档案部门共同规划和管理着,应该受到同等的重视;而如果强调前端控制,则是将档案部门视为后端的管理者,在这种情况下,档案部门对前端的管理在实际上难以实现。因此,这两个理论不仅本身就存在逻辑关系上的矛盾,而且在实践中也存在难以实现的尴尬。

3.1.2实践中的不可行

InterPARES项目的主持人露西安娜•杜兰蒂教授在第十七届国际档案大会上指出,在从电子文件到电子档案的整个生命周期中,文件的形成者和档案的保管员共享管理者的角色和职责。[10]也就是说,在实践中,文件的形成者与档案的保管者各有分工、各有权职,双方在实践中并不存在谁领导谁,或者谁管理谁的情况,而是作为不同阶段的管理者,分别承担从电子文件到电子档案这一完整生命周期的管理责任。对于我国的机关档案室而言,它的工作前接文件形成部门,后接档案馆,正处于整个生命周期的“中端”。一般而言,我国机关档案室与业务部门之间是平等的业务流程和业务支持的关系,并不存在领导关系,因此档案室无权对前端的业务部门进行管理;机关档案室与档案馆之间也只有业务交接关系,无权对档案馆工作进行干预。因此,机关档案室无法实现前端控制,更无法做到全程管理,应该认清自身在整个生命周期中的枢纽地位,充分发挥“承前启后”的作用。只有各司其职,才能保证电子文件和电子档案管理全过程流畅、规范、安全。因此,在实践工作中,档案部门的职责应该是负责电子档案的管理与保存,并从整体出发,积极关注与参与相关工作,而不可能做到针对电子文件的“前端控制”,或担负起电子文件和电子档案全生命周期的“全程管理”。

3.2机关档案室在全生命周期管理中的定位

从理论和实践上看,档案部门都无法做到全程管理与前端控制,档案部门的职责是保证归档文件真实、可靠、完整、可用。机关档案室既是电子政务建设的组成部分,也是数字档案馆接收永久电子档案的直接来源,处于整个生命周期“中端”位置的它,更应该具有手明晰的定位。

3.2.1建立极具包容性的档案管理系统

对电子档案管理系统而言,与业务信息系统之间的接口是保证电子文件归档原始性的关键,只有最大限度地接收并保存形成单位所移交的文件,才能保证后续的档案管理工作正常开展,更好地发挥档案部门的作用。因此,机关档案室应建立极具包容性的档案管理系统,接收并保存前端形成的电子文件,并保证其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和可用性。

3.2.2开展专业的档案管理工作

机关档案室的工作包含两个方面:一是要提供多途径的档案检索与利用服务,为机关管理和机关职能活动提供必要的档案信息支持,同时也要充分发挥专业优势,为本单位的信息化建设提出专业性的档案管理需求与意见;二是要向档案馆移交长期保存的电子档案,确保移交档案的完整性与档案管理的连续性,为档案馆工作提供必要的基础支撑。此外,当下我国的数字档案馆建设还处在起步阶段,机关档案室作为档案信息化的先行者,可以为数字档案馆的建设提供有用的实践经验与参考实例,促进数字档案馆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因此,对于机关档案室而言,其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枢纽作用,更应该明确自身的工作定位,确保从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的连续性。

3.2.3积极关注全过程管理

正如露西安娜•杜兰蒂教授所强调的:随着InterPARES研究的深入,将继续证明这样一种观点———不采取全程管理的眼光,就不可能保管电子档案。[11]而早在1997年国际档案理事会的电子档案管理指南中,也指出档案部门在电子文件、电子档案全生命周期中职责的有限性。[12]对此,我们的理解是:全程管理是一个多部门分工协作的过程,档案部门作为其中的一个重要角色应该具备整体的眼光,为全过程管理提出相应的意见与建议,积极参与电子文件相关管理规范、标准等的制定,做到“全程关注”。具体来说,机关档案室可根据档案管理的业务需求,为前端文件形成部门提出工作建议,为本单位的信息化建设提供参考意见,并为档案馆积累和输送档案。

4电子档案的真实性问题

电子档案的真实性是档案部门尤为关注的核心问题之一。电子形式载体与传统载体的巨大差异使得信息记录难以具有传统载体的稳定性和固化性,对于以维护档案原始记录性为使命的档案部门而言,这无疑带来了新的管理问题。在实际工作中,机关档案室担负着接收和整理电子文件的重要职责。在电子文件转化成为电子档案的过程中,机关档案室在保障电子文件和电子档案真实性中的作用和责任是重要而有限的。

4.1真实性的内涵

在国际上,以InterPARES项目为代表,围绕电子档案的“真实性”问题做了许多研究,对于Inter-PARES词典中“真实性”(authenticity)这一概念的定义,[13]笔者的理解是:指一份记录作为档案的可信赖性,即档案与它在文件阶段形成时的原始状态一致,没有被篡改或误用。这一理解中的“真实性”是针对档案而言的,这也与我国档案管理工作的权限与职责相符,即维护档案的原始记录性。在我国的研究中,则将“真实性”需求划分为两个方面:一是文件在形成过程中的真实,即一份文件客观反映和真实记录了机构业务活动;二是文件在形成之后的真实,表现为文件(档案)在业务活动结束之后的生命周期里未被更改,仍然保持产生时的本来面貌。[14]对应上述概念,真实性要求可分两个部分:一是形成的电子文件在移交到档案保管者那里之前是真实的,即文件的真实性,包括两层含义———文件未被篡改、损坏,以及文件内容真实性即文件所记录的内容是真实、客观的;二是对被移交到保管者那里的电子档案的真实性,在实际工作中表现为文件在业务结束被归档后,仍保持其原始面貌,即对文件真实性的维护。

4.2真实性保障的内在要求

我国研究中“真实性”所包含的两方面要求实则对应了文件形成部门与档案部门不同的管理职责。对于文件的真实性及文件内容真实性的保证,关键取决于文件形成部门,而非档案部门;对于文件原始面貌的维护才是档案部门应有的职责。保障和延续电子文件真实性的任务是由文件形成部门和档案部门共同承担的,其中,文件形成部门起决定性作用,档案部门则对“真实性”进行拷贝与维护。(1)形成部门决定文件真实性。首先,文件在生成和办理过程中是否被篡改或破坏,是前端文件形成甚至系统设计与维护的工作,并不是由档案部门决定的,档案部门负责保障归档后的文件不被篡改或破坏,而不能保证文件在形成过程中没有遭受损坏。其次,文件的内容与客观事实是否相符,更应由文件形成单位负责,绝非档案部门可以决定。如果形成单位都无法证明形成的文件是否与客观工作、事实相符,档案部门更加无法去探究前端系统中文件的可信度。因此,文件形成单位负责保证文件形成过程的真实性,档案部门不应该也无法干预这个过程。也就是说,形成单位给了档案部门怎样的文件,原则上档案部门的职责就是尽最大可能地保存其原始状态,不会因为文件的真实性有一点瑕疵而不予归档保存。形成单位提交的档案是真实的,档案部门得收,即便提交文件的内容不是完全真实的,档案部门也得保存其原始状态,因为这种不真实的电子文件依然是业务工作的真实记录。(2)档案部门维护档案真实性。虽然文件的真实性不由档案部门决定,但文件一经归档成为档案后,档案部门就有义务与责任保证归档后文件(即档案)的真实性,如在管理过程中出现档案被篡改或误用的情况,档案部门就需对此负责。从对In-terPARES项目“真实性”定义的理解出发,针对档案真实性,档案部门需要防止归档后的档案被篡改或误用,保证档案的原始状态,以维护其真实性。由此可知,拷贝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并尽最大可能为电子档案的保存提供合适的环境,维护电子档案的原始性与真实性才是档案部门的职责所在。此外,档案部门应对前端文件形成部门给予相对充分的信任,因为不仅仅只有档案需要“真实性”,文件形成单位的工作开展也同样需依赖文件的真实属性。

4.3档案部门对真实性的管理职责

总的来说,档案部门的责任在于固守档案的本质属性,维护电子档案的真实性,而非保证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并且要明确,不仅应在保存过程中维护档案真实性,还应在为用户提供检索利用时对真实性进行维护。因此,档案部门的职责实际与传统档案管理相一致:第一,在文件归档时验证其真实性,尤其是对元数据的完整性和合规性情况进行鉴定;第二,建立包容性极强的档案管理系统,以更好地在文件归档和档案移交时实现真实性的对接与拷贝,以包容性管理来维护归档文件的原始性,从而最大程度地保证归档文件的真实性;第三,在未来的保存、迁移、利用中持续地维护电子档案的原始性、真实性。

5电子档案的长期保存问题

电子档案的长期保存是档案部门和档案学界共同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

5.1研究概况及其逻辑根源从档案学界的研究情况看,电子档案长期保存研究希望解决的关键问题是保证电子档案具有长期的真实性和可读性。电子档案载体技术的天然特性给长期真实性和可读性带来了与纸质载体全然不同的管理障碍,主要表现在对设备的依赖性、信息与载体可分离性、易更改性等方面[15]。以此为出发点,国内绕这一问题开展了较多研究,其中,从我国的具体研究主题看,现有的相关研究主要从电子档案长期保存中涉及的保存策略[16-17]、格式要求[18]、合作机制[19]、标准体系[20]、技术方案[21-22]等方面展开,同时也不乏对国外研究与实践的介绍[23-24],以及特殊形式档案信息资源长期保存问题的研究[25]。在上述研究中,目前已经形成仿真、封装、迁移、开放性描述等一系列共识性的管理策略。从总体而言,国内外档案学界对该问题的研究基本都可概括为“策略性”研究。这一研究的根源在于,使电子档案具有长期的真实性和可读性。然而深入分析这一问题的研究特点,我们可以发现,在电子档案的长期保存问题中,档案学界与档案部门实际上具有一定的职责侧重和特定的角色定位。

5.2反思档案管理工作原则在传统的和电子化的档案管理中,我们可以总结出档案管理工作的固有原则,这些原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电子档案的长期保存问题并非档案界可以独立解决的,档案部门应当突出自身的专业特色与核心职责;二是档案部门在电子档案的长期保存中,应该对电子档案的真实性、可读性实行维护性的管理。具体而言,在电子档案长期保存策略之中,仿真、封装、迁移等措施的根本性技术是由计算机技术研发领域提出、攻关和实现的,档案界则是通过对这些技术进行分析、选择和应用,来构建电子档案长期保存的适用策略,从而实现电子档案的长期保存。其中,档案界的角色是技术的选用者以及策略的研究、制定和实施者,而非关键技术的主要研发者,因此档案界对电子档案长期保存的贡献主要在于管理策略。以纸质条件为参照,我们同样可以发现相似的角色定位。在纸质档案的长期保存中,为了保证纸质档案具有长期真实性和可读性,档案部门采取的措施主要包括档案实体的物理管控以及档案文献修复工作,其目的是保证档案不被篡改、信息内容可读和档案实体存续。从根本上而言,档案部门无法决定纸张的使用寿命,因为这最终取决于造纸技术;档案部门也无法决定档案形成机构的纸张选择,因为这取决于档案形成部门业务活动的需要。在纸质档案的长期保存中,档案部门的角色与职责是在获取档案的管理权限之后,将档案放置在一定条件下进行维护性管理,其根本目标并非“绝对永久”地保存档案实体,而是通过管理性、技术性策略,尽可能地延长档案实体保存时限,使档案能够尽可能长久地为社会提供利用服务。因此,从时间和空间上看,档案部门对纸质档案长期保存的管理职责具有相对独立性,与业务部门、技术研发者之间存在明确的角色区分。电子档案的长期保存与上述情况具有本质上的相似性,在社会技术的发展中,档案部门应该以相对稳定的管理职责与管理方式来应对社会活动方式的多元化趋势,因此档案学界和档案部门都应该找到并明确档案长期保存工作的核心价值与角色定位,从而以具有学科特色的管理体系来完善实际工作。在近年国外与国际性的实践中,同样体现着这样的逻辑关系与工作原则:(1)OAIS参考模型。OAIS参考模型的制定者是美国空间数据系统咨询委员会(CCSDS),美国的ERA、英国的Cedars、加拿大的ADRI等项目都以该参考模型为电子档案长期保存研究和开发的基础。[26]档案界等保管领域并未研发出这一根本性的架构模型,而是对OAIS模型进行分析与应用,是制定管理策略的重要依据。基于OAIS的长期保存管理模式又体现着维护性的管理思想,比如OAIS模型提倡通过档案信息包进行长期保存,而使用信息包向利用者提供档案利用,从而保证档案信息包的安全、稳定。(2)Inter-PARES研究项目。InterPARES项目的开展离不开其他学科领域的参与和支持,在电子档案真实性维护与长期保存的研究过程中,该项目吸纳了来自法律、历史、计算机技术与工程、信息科学及化学等多学科的专家学者为其提供专业领域的智力与技术支持。[27]档案界从其他学科领域提供的专业知识中,选用与管理目标相契合的技术和方法,明确管理取向与管理需求,制定管理策略。(3)美国NARA云归档计划。美国NARA2014-2018财年的战略规划明确将云环境下形成和使用的档案纳入管理范畴。针对这些档案,主张研究和推进“云归档”及相关的保存策略。[28]这也反映了“维护性”的管理思想———提倡档案部门在尊重档案形成机构活动方式的前提下,以固有的档案管理原则与方法为基础,形成对前端活动方式具有适应性和包容性的管理策略,保证从既有活动交流方式中形成、固化的档案材料得到及时、有效管理。

5.3对电子档案长期保存实行维护性管理

从工作性质上看,电子档案的长期保存无疑属于档案部门的工作职责范畴;然而从更深层的内在需求上看,其工作效果却并非仅仅取决于档案部门。档案部门在电子档案的长期保存中具有相对独立的工作职责与角色定位,这不仅根植于档案工作的核心价值,也是社会分工专业化的发展需求所致。因此,在电子档案的长期保存问题中,档案部门应进一步反思自身的根本价值、固有原则、社会意义与实际边界,档案学界则应以此为基础继续开展更具专业意义的理论性与应用性研究。

6电子档案管理的双套制现状与单轨化趋势

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的双套制归档与双轨制管理是社会发展迈向信息化时代初期的普遍做法,在主流信息载体从纸质向电子更替的过渡性时期,双套制与双轨制为档案管理提供了一种有效的解决方式。然而随着技术发展与社会活动方式变化,双套制与双轨制则显现出了一定的不适应性。

6.1双套制与双轨制面临的挑战

在档案信息化建设中,“双套制”指文件归档后纸质版本与电子版本共存,或称“双套归档”;[29]目前档案学界对“双轨制”的定义可以总结为,在文件形成、流转的全过程中,电子形式与纸质形式始终共存,这实际也意味着在文件流转的终端,也将以“双套制”进行归档,在档案管理的过程中也仍然按照“双套”执行管理,因此双轨制既是文件管理的“双轨”,也是档案管理的“双轨”。一般认为,双套制和双轨制的优势在于,对电子形式而言安全可靠,对纸质形式则便于查询利用、整合共享,二者形成互补的效果。[30]这也是双套制与双轨制得到广泛应用的内在原因。尽管如此,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和普及,社会对于以电子形式为载体的活动方式越发适应和依赖,纸质形式逐渐成为电子形式的一种“硬拷贝”(hardcopy),双套制与双轨制从以往以纸质为主转变成为以电子为主,这就使得双套制的管理方式产生了一定的弊端:(1)资源浪费。从调研中发现,实际工作中许多单位往往会在文件阶段以电子形式形成和流转,到归档时就将电子形式的文件打印成纸质硬拷贝,再将电子版与纸质版同时归档,在档案管理过程中,需对两个版本同时进行维护;而在档案部门进行档案数字化建设时,往往由于电子版本管理不善或未予归档,而又要将纸质档案统一进行扫描,形成电子档案。在这一反复处理的过程中,实际对资源造成了不小的浪费。由于电子档案的管理不善,同时造成重复劳动和存储空间的浪费,而在电子—纸质—电子的转换过程中,期间又经历了并不必要的纸质形式阶段,直接导致纸张资源浪费,也对档案管理人员造成了更大的工作负担。因此,如果能够完善电子形式的管理手段,就能避免出现上述资源浪费的问题。(2)对档案原始性与完整性的管理失效。双套制与双轨制在管理效果上无法实现对档案真实性与完整性的有效管理。对于以电子形式形成、流转的原生电子档案而言,通过打印硬拷贝归档,实际造成了背景信息(context)的损失———无法有效保留支撑电子档案真实性、完整性的元数据。如此一来,后续对于纸质版本档案的管理,其客体对象都是原始性已经损耗的档案,这种纸质版本仅承载了档案的信息内容。对于原生电子档案而言,只有同质归档管理才能最大限度地一并保存其重要修改记录和相应的元数据,也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档案的原始性与完整性。从管理流程而言,采用完整的同质流程对电子档案进行收集、保管、利用、传输和移交,是对电子档案原始性和完整性的连续性管理。因此,对于以原生电子档案为主且具备一定条件的单位或领域而言,电子档案管理单套制和单轨制是更具适应性和有效性的管理方式。

6.2双套制与双轨制的根源分析与转变需求

双套制与双轨制的广泛推行,从其根源上而言,可以说是出于对电子形式载体原始性、稳定性的不信任,因而对电子档案采取相对谨慎的管理方式。在信息化建设早期,由于电子形式载体管理技术尚未成熟,电子档案瞬间丢失、无法找回,或篡改不可溯的现象比比皆是,相较之下,纸张的稳定性与可控性远远优于当时的电子形式载体,并且纸张的使用为人们所熟悉和信任,因此,双套制和双轨制成为档案管理中的通用方式。在后续研究中,学者们对电子档案的“原始性”问题展开了研究,提倡以“真实性”、“可靠性”等概念对纸质条件下的“原始性”进行拆解诠释,以此取代传统的“原始性”观念。[31]随着对电子档案真实性问题研究的深入,目前已经形成有效的电子档案真实性问题解决思路与实施技术,电子档案管理者与使用者对于该问题的观念也正逐渐发生变化。实际上,在社会生活的其他领域,电子形式这一虚拟化的信息载体已经得到广泛应用。比如,在银行业务、证券业务、电子商务等事务中,数字化信息早已成为业务活动中的主要甚至唯一形式,社会对于这类事务几乎不存在不信任感,对电子形式予以信任在这些领域中习以为常;会计档案管理领域也正积极开展电子档案管理单轨化的推进工作,国家发改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国家档案局办公室于2013年12月向多市、多单位通知(发改办高技[2013]3044号),要求各单位组织开展电子发票及电子会计档案综合试点工作,据了解,相关工作已经取得一定进展和成效。可见,在以电子形式为业务活动开展主要方式的领域,其对于电子形式信息的信任度较高,也更积极推动相关技术的改造和应用,推行业务全流程电子化。对于档案管理而言,随着技术发展与社会活动方式变化,对于电子形式等虚拟载体的不信任将逐渐消退,并建立起稳定的信任感。任何主流载体都不是等到真实性能够得到完全保证,且长期保存问题得到完全解决时才得以普遍使用的,社会选用一种介质作为主流信息载体往往是出于实用主义的考虑,即满足方便、快捷、可共认等基本要求即可。这其中对于载体实际也有一定的真实性和稳定性要求,不具有真实性、稳定性的载体是无法成为主流介质的。档案部门对于这种真实性和稳定性固然具有更严格的要求,然而随着电子形式日益普遍化,计算机领域也正不断完善其技术特性,从而使其更好地满足社会活动需要。因此,档案部门的专业性管理要求应该通过完善管理策略、优化管理流程、巩固管理制度、改善管理方法来实现,从循序渐进的实践中积累经验,逐步与技术部门共同建立起经过反复验证的技术管理体系与信任体系,为电子档案管理的单轨化提供支撑,从而满足原生电子档案长期真实性、完整性、易用性、可读性、安全性的要求。

6.3国际趋势———电子形式单套制归档与单轨制管理

电子档案的单套制归档与单轨制管理也正成为许多国家机构的趋势。目前,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都逐渐推进电子档案的单套与单轨管理,而不再形成或接收纸质档案。(1)美国。2012年8月24日,美国总统办公室以备忘录形式,向联邦各机关由管理预算办公室(OMB)和国家档案馆与档案管理局(NARA)制定的《政府档案管理指令》,其中目标1.1和1.2要求分别对电子档案和电子邮件以电子方式实行“单套制”管理:①到2019年,联邦机关将以电子形式管理所有永久电子档案;②到2016年,联邦机关将以可利用的电子格式管理永久及定期电子邮件档案。[32](2)澳大利亚。自2011年7月起,澳大利亚国家档案馆持续敦促所有联邦政府机构向电子形式的档案管理转型,鼓励其以电子形式形成、管理和保管档案,并在必要时对接收的纸质文件进行数字化扫描,从而不再形成新的纸质档案。[33]上述实践都反映出同一趋势———当电子形式成为主流活动交流方式时,档案部门也应对电子档案实行适应性的全电子化管理。从上述国家的推行力度看来,这对于许多领域而言,既是必然的趋势,也是迫切的需求。6.4推动我国电子档案管理单轨化原生电子信息的规模化应用是社会发展历程中的一种“自然选择”结果,要最大程度地维护原生数字记录的原始性与凭证性价值,就要实现电子档案的单套制归档与单轨制管理,这也是档案信息化建设的目标之一。在我国,双套制与双轨制管理已经显示出一定弊端,许多领域的电子档案管理单轨化具有必然性与迫切性。要推动我国电子档案管理单轨化,首先应该建立起对电子形式虚拟载体的信任,其次应该加快完善管理策略、制度、流程和方法,在巩固自身理论和方法的同时,加强与其他领域的合作,从实践中积累经验,逐步完善法规体系,在必要领域尽早实现电子档案的单套制归档和单轨化管理。

篇2

1 涉及档案数字化、数字化档案和数字档案概念文献数量情况

档案数字化、数字化档案和数字档案,是近些年来档案界使用频率很高的三个概念。在许多文章中更是同时出现。笔者对中国知网的文献进行了检索(以下文献数据也均来自知网),表1是1997年至2012年涉及这三个概念的文献数量检索统计。由表1可见,近15年来,期刊文献中涉及这三个概念(不论是单独使用,还是组合使用)的文献数量均呈不断上升趋势。值得关注的是这三个概念在同一文献中同时或两两同时出现的频率也在上升,这其中难免会出现将三者混淆使用或概念混淆的情况。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辨析。

2 档案数字化的概念

国内最早提及“档案数字化”的文献是1993年贾惠波在《档案学研究》上发表的《光盘在档案存贮管理应用中的可靠性和寿命问题》一文。截至2012年10月共有11115篇文献涉及“档案数字化”概念。

国内最早对“档案数字化”下定义的是李筱春。2002年,他将“档案数字化”定义为:“档案数字化是指计算机数字化技术在档案信息领域的应用。档案数字化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个是把传统的档案信息,如文字、数值、(单色的和彩色的)图形、(静止的和活动的)图像、声音等的档案信息数字化,另一个是把数字化的档案信息还原成文字、数值、图形、图像、声音等传统的档案信息。前者是为了将传统的档案信息输入计算机,后者是将数字化的档案信息由计算机输出给用户。”[1]

之后有122篇文献对“档案数字化”下过定义。其中有代表性的如屠跃明、翟瑶认为:“档案数字化是指利用计算机等技术手段将经过鉴选、原本存储于传统载体上的档案信息进行数字化转换并加以存储、保护、检索利用的系统工程。”[2]

对档案数字化的定义有两点共性:一是与计算机技术有关;二是将其他载体的档案转化为数字化信息。不同之处:一是数字化过程是否可逆;二是单一转换与综合利用的区别。

3 数字化档案的概念

国内最早提及“数字化档案”的文献是1986年洛克里奇、张春艳在《国际地震动态》上发表的《美国全国地球物理资料中心的自然灾害活动》一文。截至2012年10月共有5228篇文献涉及“数字化档案”概念。与档案数字化不同的是,在这5228篇文献中,只有4篇对“数字化档案”下过定义。

国内最早对“数字化档案”下定义的是邹悦,2005年,他在《数字档案资源建设中的著作权问题研究》一文中认为:“数字化档案指的是传统档案数字化后形成的数字化形式的档案。”[3]郑重认为:“数字化档案是指由办公自动化形成的电子文件归档后形成的电子档案。”并指出:“它从形成开始,就是数字形式。”[4]李殿环认为:“数字化档案来源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是随着政府信息化的进程,网络化办公与无纸化办公的出现,各机构生成大量的电子文件,电子文件归档后作为电子档案存储在档案馆。另一部分就是馆藏的纸质档案、照片、胶片等传统档案利用数据库技术、数据压缩技术、高速扫描技术等技术手段转化为数字化的信息。”[5]

对于数字化档案的定义差别比较大,有认为是“电子文件归档”后的产物;有认为是“传统档案数字化后形成的数字化形式的档案”;还有认为前两者都是的。

4 数字档案的概念

国内最早提及“数字档案”的文献是1979年李志豪在《经济管理》上发表的《谈谈商业一级站会计统计结合的实践》一文。截至2012年10月共有7558篇文献涉及“数字档案”概念。而对“数字档案”下过定义的只有13篇。

国内最早对“数字档案”下定义的是宋岩。2005年,他首次将“数字档案”定义为:“数字档案是指用计算机等工具对历史记录进行数字编码,并将所得数据记录保留在盘、片等载体上的一种档案。从记录方式来说,数字档案是用计算机语言,将历史记录数据化的形式来记录的。……从载体来说,它摒弃了人们常用的纸张等常用的载体,而用磁盘、光盘等载体。”[6]

何贞健将“数字档案”定义为:在“工作中形成的归档电子文件以及与其相关的元数据、背景信息”。[7]赵丽荣认为:“数字档案是指馆藏档案的数字化信息与移交进馆的电子文件信息的总称。”[8]

对于数字档案的定义同样差别比较大,有认为是“归档电子文件”的;有认为是“馆藏档案的数字化信息”的;还有认为前两者都是的。这同对数字化档案的定义一样,也就是说数字化档案与数字档案成了同一概念。

5 对档案数字化、数字化档案和数字档案概念的思考

5.1 档案数字化与数字化档案。档案数字化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档案数字化,是指将不同载体形态和记录方式的档案信息通过计算机录入、转化、处理等形式,把文字、图像、声音等信息转化为0和1组成的数码序列,然后存贮到磁盘、光盘等物理载体上的过程。简单地说,档案数字化是将非数字形式档案转化为数字信息的过程。这里有三个要点:一是档案数字化的对象是档案;二是档案数字化的对象是非数字形式档案;三是档案数字化是一个从非数字形式档案向数字信息转换的过程。广义的档案数字化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档案目录的数字化,就是将手工检索的纸质档案目录录入计算机,建立档案目录数据库;二是将不同载体形态和记录方式的档案全部数字化,主要是纸质档案的全文内容数字化。档案全文数字化采用扫描录入方式,将档案全文内容按原貌逐页存储为图像文件,并为其编制目录索引,或是将文字形式的档案经光学字符技术识别后采用文本格式存储档案内容,辅之以全文检索数据库两种不同方式。

所谓数字化档案,就是将不同载体形态和记录方式的档案,利用计算机、扫描、图形图像处理、数据库等技术,把文字、图像、声音等信息转化为0和1组成的数码序列的档案复制品。也就是非数字形式档案数字化后形成的数字形式的档案,是非数字形式档案数字化后的结果。简单地说,数字化档案就是非数字形式档案的数字形式复制品。数字化档案仅指狭义档案数字化后的结果,广义档案数字化的档案目录数字化结果不包括在内,档案目录数字化的结果不是数字化档案,而是管理、利用档案的辅助品。

档案数字化是以保护数字化档案母体存在和利用为目的一种档案保护和利用手段。档案数字化过程是通过数字化的技术手段,应用相应的数字化设备,采取规范的数字化标准产生数字化档案的过程。

档案数字化与数字化档案有着密切的联系,档案数字化是形成数字化档案的过程,数字化档案是档案数字化的结果,没有档案数字化就没有数字化档案。

档案数字化的目的与产生数字化档案的目的一样,是为了使档案利用工作适应现代信息社会,满足社会各方面对档案信息资源日益扩大的需求,提供远程和便捷的档案利用服务,提高档案信息检索速度,减少档案原件(特别是珍贵档案)频繁使用而造成的磨损,保护档案原件,从而充分发挥馆藏档案信息资源的优势,促进馆藏档案的开发与利用。

5.2 数字档案与数字化档案。所谓数字档案,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在社会活动中,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直接形成以数字代码记录的文字、图表、图像、音频、视频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数字档案是现代信息技术条件下产生的新型的档案,它是办公自动化和计算机技术、信息技术快速发展的必然结果,它是档案的一种新的形式,并将成为档案的主要形式。数字档案包含着一切档案的要素,它产生于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的社会活动中,并且是直接形成的数字历史记录。尽管数字档案存在着信息的非人工识读性,而只有经过计算机特定的程序解码,通过输出设备使它还原再现,才能人工识读;存在着对计算机系统的依赖性,数字档案从产生到归档管理再到利用都要借助于计算机系统才能实现;存在着信息的易变性,数字档案在其生成、处理和管理等过程中,其信息内容极易被修改,等等局限,但这些并不影响数字档案成为档案家族中的一员。虽然数字档案存在着原始记录性和法律效力的认可问题,而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管理措施的到位,采取各种形式的技术手段来保证数字档案的原始记录性和法律效力,相信这些问题会得到满意的解决。但这既不影响它的档案特征,也改变不了它的档案本质属性。数字档案是实实在在地地道道的档案。

而数字化档案,正如上文所述,数字化档案只是档案数字化过程中的产物,数字化档案是非数字形式档案的数字形式复制品。数字化档案不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在社会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历史记录,它不具备档案的特征和本质属性。档案的数字形式复制品也并不能等于被复制的档案本身,因此,数字化档案不是档案。

对于数字化档案不是档案的认识,我们也可以从对档案缩微复制品的认识中找到相似的答案。摄影技术的发明,为人类社会增添了新的记录形式,也为档案的存储增加了新的形式。在摄影技术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缩微技术就是这种新的存储形式在档案存储方面的具体运用。摄影技术为档案增添了新的成员——照片档案,也为减少档案原件(特别是珍贵档案)频繁使用而造成的磨损增添了新复制存储形式——档案缩微复制品。运用摄影技术在人类社会活动中直接形成的记录,就形成了照片档案。照片档案包含档案的一切要素,具备了档案的特征和本质属性,是实实在在地地道道的档案。而运用缩微技术对档案原件进行处理就产生了档案缩微复制品,档案缩微复制品是档案的复制件,而不是档案,它并不具备档案的特征和本质属性。对于档案缩微复制品,虽有不少人称其为“缩微档案”,但是,“缩微档案”并不是档案,而且“缩微档案”的说法,只是一种简化不规范的说法,不能望文生义地就认为“缩微档案”是档案。虽然“缩微档案”是不是档案,也曾有过争议,但基本上否定了“缩微档案”是档案的看法。在吴宝康主编的《档案学词典》中,就没有“缩微档案”一词,而只有“档案缩微复制品”一词。对“档案缩微复制品”的解释是:“将档案按一定比例缩拍在感光材料上制成的缩微品。”“一般可以作为档案原件的代用品,有利于保护档案原件。”[9]《中国大百科全书·图书馆学 情报学 档案学》中收录的是“缩微品档案”一词,解释为:“利用缩微摄影方法制成的档案原件缩微品”,“缩微品档案是档案原件的副本”。[10]两者强调的都是档案的复制品。数字化档案也同缩微档案一样,不是档案,只是在新的技术条件下,又增添了一种新的档案复制手段,增加了一种新的档案存储形式,添加一种新的档案复制品。数字化档案确切的称谓应该是“档案数字复制品”或者“档案数字形式复制品”。

那种将数字化档案定义为:既包括电子文件归档后作为电子档案存储在档案馆的,也包括馆藏的纸质档案、照片、胶片等传统档案利用数据库技术、数据压缩技术、高速扫描技术等技术手段转化为数字化的信息的;以及那种将数字档案定义为:数字档案是指馆藏档案的数字化信息与移交进馆的电子文件信息的总称等的认识,都是将档案与档案复制品混为一谈,这不仅不利于认识什么是数字档案,也不利于档案学术研究。为避免概念混乱,建议放弃“数字化档案”的说法,改称为“档案数字复制品”或者“档案数字形式复制品”。并给“数字档案”正名,将所谓的“数字化档案”——“档案数字复制品”排除在“数字档案”之外。

5.3 档案数字化、数字化档案与数字档案。档案数字化与数字化档案这两个概念,虽然看起来都有“数字”和“档案”,但是它们与“数字档案”一点关系都没有。数字化档案就是档案数字化过程中的结果产物,档案数字化过程是由档案管理部门主动对所藏档案进行的数字化加工,而在这个由档案管理部门主动做的档案数字化过程中并不产生新的档案(数字档案),数字化档案的产生完全由档案管理部门掌控,数字化档案仅表示是档案数字形式的复制品。而且,档案数字化不是简单把档案扫描成图片,数字化档案也并非是电子图片,档案数字化和档案信息化等问题还需要进一步探讨。

数字档案的产生则完全是另外一个过程,它是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在社会活动中直接形成的,是真正档案的形成过程,而不是由档案管理部门加工形成的。厘清它们的关系对于认识什么是数字档案有着积极的意义。

注:本文为2012年度河南省档案局科技项目《基于网站集群的公共档案信息资源共享平台管理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批准号为:2012-X-68。

参考文献:

[1]李筱春.手段 途径 结果——档案数字化、网络化、信息化三者关系浅析[J].兰台世界,2002(3).

[2]屠跃明,翟瑶.档案数字化的元数据研究[J].兰台世界,2012(14)

[3]邹悦.数字档案资源建设中的著作权问题研究[D].武汉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5.

[4]郑重.浅谈新时期档案信息化建设的主要内容及其关系[A].江苏省档案学会:档案工作应对入世挑战学术研讨会文集[C].江苏省档案学会,2002:7.

[5]李殿环《基于.NET的数字化档案馆的研究和开发》[D].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6.

[6]宋岩.档案数字化是档案管理发展的必然趋势[J].肇庆学院学报,2005(6).

[7]何贞健.国土资源数字档案标准建设有关问题的探讨[A].福建省土地学会:2007年福建省土地学会年会征文集[C].福建省土地学会,2007:6.

[8]赵丽荣.关于数字档案馆构建的深度剖析[J].西部资源,2011(5).

篇3

电子档案存在的现实是档案法规必须面对的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中所称的档案应当对电子档案给以明确的表述。《档案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在档案法定定义中,对档案的形式列举了“文字、图表、声像”三种形式,虽然也提到了“……等不同形式”,好像也可以将电子档案包括在其中,但这似乎仅仅是出于立法技术的考虑,以便使法律具有必要的灵活性和稳定性,它并不表明不需要对电子档案给以明确的表述。因为电子档案的大量产生已经成为现实,取代纸质档案只是时间的问题。但是,电子档案是一种完全不同于以往任何载体形式的档案。“从远古的泥板、石刻、羊皮纸、甲骨、竹简,到近代的纸质记录,人类世世代代使用的都是人工可以识读的记录符号”,“人可以在各种书写载体上直接写入信息,也可以读出这些信息”,而电子档案的信息是非人工可以识读的,“电子文件第一次使用了人工不可识读的记录符号――数字式代码,将输入计算机的任何种类信息都转换成二进制代码,即只用若干个0和1来表示。”“只有通过计算机特定的程序解码,使之还原为输入前的状态,人才能识读它。”①电子档案实质上是一种以0和1的数字代码形式存储在磁盘和光盘等载体上的档案。它既不是文字形式,也不是图表和声像形式,而又可以将文字、图表、声像等形式全部包括在其内。电子档案应该是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的组成部分,而且将成为主要组成部分。如果还将电子档案划入“……等不同形式”中,不在档案法定定义中给电子档案以明确的表述,那么将会使电子档案工作处于无法可依的被动地位,不利于国家对电子档案的管理和积累。

二、“直接形成的……历史记录”这一表述档案概念的术语还适不适合电子档案?

《档案法》在表述档案定义时,使用了“直接形成的……历史记录”这一指明档案最基本属性的术语。虽然这里并没有用“原始记录”和“原件”等概念,但谁都清楚“直接形成的……历史记录”指的就是档案是“原始记录”,是“原件”而非复制件。如在吴宝康教授主编的《档案学概论》中把档案定义为:“档案是国家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在社会活动中形成的,保存备查的文字、图像、声音及其各种形式的原始记录”,简述为:“档案是原始的历史记录”,并认为:“原始记录性乃是档案的首要的根本的屑性”,“所以档案注重原本、原稿和孤本,很多档案往往只有一份。”②陈兆、和宝荣教授主编的《档案管理学基础》把档案定义为:“档案是机关、组织和个人在社会活动中直接形成的,保存备查的文字、图表、音像及其各种方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简述为“档案是原始的历史记录”,他们也认为:“档案注重原本、原稿,而且往往又只有一份孤本”。③尽管学术著作的档案概念不能与《档案法》中的档案概念混为一谈,但是档案是原始记录、是原件的意思应该是相通的。而且,陈兆、和宝荣教授的档案定义与档案法定定义是基本相同的,并在简述中用“原始”代替了“直接形成的”。然而,电子档案的出现却冲击了这种观点。电子档案是不是“直接形成的”,不好回答,但有没有“原件”的问题,似乎已经有了清晰的答案。不管是物理归档还是逻辑归档,电子档案都很难再保持“原件”形式。先说物理归档,只要脱机保存,得到的必然是复制件,而不是计算机上原来形成的原件。逻辑归档虽然仍保留在原形成的计算机上,但因其可能被随时修改删除,而不得不进行数据备份,这数据备份就是复制。而且即便是不进行数据备份,随着时间的推移,计算机老化或更新换代,仍需要进行数据迁移,而所有的数据迁移,实质上都是复制,结果得到的还是复制件,仍不是“原件”。电子档案的这一特性,使保持其“原始记录性”成为悬而未决的难题。它不仅使《档案法》中的档案定义难以包容,而且也给其如何表述出了难题。

三、电子档案给档案的开放与公布出了难题

按照《档案法》的规定,档案的开放与公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档案开放是指由将原来处于封闭状态的档案依法向社会公开,供社会各方面利用,将过去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使用的档案转变为供社会利用”。“档案的公布是指由国家授权的档案馆或机关,依法将可以向社会开放利用的档案的全部或部分原文,或者档案记载的特定内容,通过报纸、刊物、图书、声像、电子出版物发表、电台和电视台播放、公众计算机信息网络传播以及公开出售、展览、公开陈列等形式,首次向社会公开,使社会知晓的行为。”④两者的区别就在于首次向社会公开。对档案的开放与公布的规定,很显然是针对档案馆保管的纸质档案而制定的。然而,随着电子档案的进馆和馆藏档案的数字化,情况则发生了变化,使档案的开放与公布出现了矛盾,电子档案的开放与公布变得不再好区分而合二为一了。电子档案信息主要是靠网络传播的。对于利用者来说,如果他不是非要到保存电子档案的所在地去利用档案,他利用电子档案的惟一途径就是计算机信息网络。而如果人们不是通过网络利用的话,那么电子档案的优越性就显不出来了。然而,这就带来一个问题,对于电子档案来说,它的开放与公布是同时发生的。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档案公布可以“通过公众计算机信息网络传播”,这时,开放即公布,两者没有了区别。但是,由国有档案公布而引起的纠纷是要档案馆来承担的。在保管纸质档案为主的情况下,档案馆可以采取消极办法,不管能不能引起纠纷的档案一律不公布。但是对电子档案来说就会出现矛盾和问题:一是利用者不会再出现任意公布或擅自公布尚未公布的开放档案的现象,但是却将原来利用者任意公布或擅自公布尚未公布的开放档案可能造成侵害国家利益和公民合法利益的风险转嫁给了档案馆;二是档案馆要避免上述风险,即使采取身份认证、访问控制和声明开放的档案是未公布的档案等措施也无济于事。因为对利用者来说他利用的是档案法规规定的档案公布途径传播的档案信息,是已公布的档案信息。档案馆惟一有效的做法是不开放这些有可能引起纠纷的应开放的档案,但这样做又有违反档案开放法规之嫌;三是档案法规关于档案开放与公布条款的规定,使电子档案的开放与公布处在两难的矛盾境地,如果默许电子档案开放与公布是同时进行的做法,又会使档案法规关于开放和公布的规定陷入尴尬的境地。

四、电子档案同等效力的问题

《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各级各类档案馆提供社会利用的档案,应当逐步实现以缩微晶代替原件。档案缩微晶和其他复制形式的档案载有档案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或者印章标记的,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的效力”。这条规定的出发点主要是为了保护档案原件的完整与安全,并对提供社会利用档案应以缩微品和其他复制件等代替原件及档案复制件的法律效力做出的规定。然而,电子档案的产生,却带来了问题,其一,正如上文所述,电子档案已难有“原件”的概念,而且不论是物理归档还是逻辑归档,最后都要脱机进馆,也就是说档案馆所保存的电子档案不可能有电子档案的“原件”,而都是复制件。即使按照《电子签名法》的规定被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的电子档案,本身也是复制件,只不过是赋予了与原件同等的效力,从理论上说并不是原件。没有了“原件”,“档案……其他复制形式”,“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的效力”的规定对电子档案就没有了意义;其二,接收进馆的电子档案和馆藏档案的数字化档案,实质上它们都是档案的复制件。而对这样的档案复制件,现有档案法规规定很难使其具有与原件“同等效力”。不论是从档案室脱机得到的上述电子档案,还是在档案馆计算机网络上得到的上述电子档案,它们都是档案复制件。对这些档案复制件,如果要在其上加载档案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或者印章标记,按照《电子签名法》的要求,必须对其进行加密处理,加密与解密都是一个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而对档案收藏单位来说,要在电子档案上加载档案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或者印章标记,不仅在技术操作上有比《电子签名法》的规定复杂得多的问题,还有《电子签名法》规定范围之外的电子档案“同等的效力”的问题,还有如何保证电子档案就是与原件相同和证明其没有被修改等等问题。如果不能针对电子档案的特性,在档案法规中做出相应的规定,就很难发挥电子档案“与档案原件同等的效力”。注释:

①冯惠玲:认识电子文件《拥有新记忆――电子文件管理研究》摘要之一,档案学通讯,1998(1)

②吴宝康主编,档案学概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8.1:32-41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