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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督的基本功能汇编(三篇)

发布时间:2024-03-28 14:45:52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行政监督的基本功能,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篇1

1引言

由于我国目前的法制和市场诚信体系尚不成熟,在招投标领域仍存在如滥用权力、对号入座、违规评标、围标串标等诸多顽疾。传统的招投标运行模式已不能满足需求,在这种形势下电子招投标模式应运而生,并逐渐成为招投标行业创新的一项重要举措为各地所普遍认同和推广。

2建设目标

电子化招投标平台,以全程电子化、文件标准化、评标远程化、信用信息化和监管网络化为主要特征,应实现以下基本功能:

一是招投标全过程网上运行。包括招投标相关事项的网上办理、审核,网上发售招标文件、提交投标文件,评标专家网上远程评标,电子档案归集等;

二是文档的电子化和标准化。包括招投标各流程所需表式,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标准范本,评标报告、招投标书面情况报告、公示、中标通知书等;

三是全程CA认证和电子签章。各环节通过CA认证和加密技术,确保招投标活动安全、保密及无法篡改,同时通过电子签章保证文档的法律效力;

四是建立动态的市场诚信库。通过建立企业市场诚信信息库,与电子交易平台无缝对接,实现资审、评标无纸化,并作为终端强化市场诚信管理。

3建设任务

电子招投标平台建设是一项涉及面十分广泛的工作,要达到要求的基本功能,主要须完成以下几项任务:

一是配套软硬件采购。主要包括各类服务器、磁盘阵列柜、终端设备、交换机及防病毒软件。结合目前实施城市案例,大约需投入100至300万元。

二是搭建电子交易平台。招投标管理机构、交易中心应会同相关电子交易平台开发单位,共同完成网上招投标系统相关模块、模版的制作。

三是办理CA认证及电子签章。这部分工作由专门的认证机构完成,交易中心在初期应提供专门的场地,集中为相关单位和人员办理。

四是文件制作工具开发。通过开发电子招投标文件编制软件,实现招、投标文件电子化编制、审查及网上、下载、提交。

五是诚信信息库建设。为投标企业、机构、评标专家建立涵盖资质、业绩、获奖、处罚等动态信息的省级信息库,并实现省市数据的实时同步。

4电子化招投标存在的问题

一新系统推行阻力大

电子化招投标推行的目的是打击腐败、创造公平竞争环境,而某些地方主管部门思想不通、作风不变,为了个人利益对电子招投标工作存在互相推诿的现象,阻碍了电子招投标系统的推广。

二软件缺少标准的数据接口

目前电子化招投标系统的开发缺少统一的技术标准和评定体系,各级主管部门独立建设各自的招投标系统,导致大多数电子招投标系统只能接收指定的工具生成的电子投标文件,这种设置最终增加了投标人的商业成本,对投标人拓展业务相当不利。

三电子招标投标的行政监督不适应。

电子招标投标的网络化、无纸化特点要求行政监督方式也不同于传统纸质招标的现场监督和书面审批。然而,目前大部分行政监督部门尚未具备有效监督电子招标投标的网络监督接口、服务平台和与此相应的监督方式,对于推行和监督电子招标投标既缺乏必要的技术准备,又缺乏思想上足够的重视,并存在诸多不必要的疑虑。

国家发展改革委已经委托协会起草并准备联合有关部委共同印发《办法》和《规范》,希望以此保证全部或局部研发、运用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技术和数据标准规范、统一,功能全面、合法。将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要求与电子信息系统全面、规范地结合起来,对电子招标投标的“投标签字、送达时间、密封解密、开标方式、评标隔离”等一系列特定操作含义和要求作出明确规定,为电子招标投标每个环节提供必要的依据,并保证各个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互联、兼容、整合、易用、安全、可靠、协调运营。

5完善电子化招投标的建议

一采取行政手段,强制推行电子化招投标

电子化招投标工作应作为政府部门绩效考核的一部分,上级主管部门应主动介入,统筹协调,建立全国性的统一数据接口和标准,制定配套法律规章强制推行。

二建立统一的数据接口

电子招投标系统应采用开放式体系结构,使用标准统一的接口,保证电子招投标系统的开放性和通用性,最终实现电子招投标系统跨地区应用,让招投标双方以最低成本快速地应用电子招投标系统。

三制定《电子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应该充分运用电子信息技术最大限度地帮助招标人规范、便捷、高效地实现招标项目采购目标需求以及项目全过程信息化管理的全面对接要求,满足不同主体、不同层次、不同角度对招标投标活动全过程的信息和功能需求。系统既要充分保障招标信息及时、开放透明,也要依法保证投标、评标等相关信息严格保密安全,严格设置电子文件的主体阅读、修改以及流程操作的权限和时间,并保证电子文件只能依据规定设置的权限和时间进行阅读及有痕迹的修改、且事后不可篡改、销毁、抵赖,可以提供追查证据。

四系统应有严格的安全保密权限管理

评标工作的保密性和数据的安全性要求是非常高的。为了保护信息的完整性、有效性、不可抵赖性和交易身份的真实性,保障网上招标投标的健康发展,系统应采用严格的安全权限设置和保密性规范,应能提供完善的身份认证机制、严密的权限控制体系、关键数据加密、详细的目志信息记录和预留标准的CA认证接口等安全措施,进一步提升系统的安全等级,最大限度地保障网上电子招标业务的顺利开展。

6目前现状

目前,电子化招投标已如雨后春笋般在全国推广,但总体来看,仍然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发展不均衡。由于电子化招投标平台目前仍处于不断发展、完善阶段,需要当地主管部门打破原有观念,同时更需要当地政府在财政上予以支持,因此各地在推行力度、配套设施以及实际运用上都存在较大的差异。

二是深度仍不够。真正意义的电子化招投标,并不仅仅是无纸化、网络化,只有搭建动态的市场诚信信息库,与电子交易平台进行无缝对接,从而实现高效的两场联动,才能够真正体现出电子化招投标的优势所在。

三是标准不统一。各地在系统开发、操作规程等方面缺乏统一标准;部分县区独立于市区自行采购设备,造成资源的极大浪费;对外地企业的信用评价难度也较大。

7前景展望

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为电子化招投标的发展提供了明确的法规依据和政策指向,其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可以预言,今后电子化招投标必将在全国普及,其重点也将不再拘泥于形式上的变化,而是将建立信息化市场诚信信息库、强化标后管理水平作为重点,其发展的更高阶段应是建立国家主导的市场信用评价体系。目前,部分地区正在试行的经济、技术、信用“三合一”评标体系即是对这一理念的大胆探索和尝试。

篇2

中图分类号:F32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9944(2014)10006903

1引言

随着林业信息化建设步伐的全面加快,县级森林资源日常管理工作中越来越多地运用到ArcGIS软件,基层林业技术人员已逐步从传统的手工绘图、计算等繁琐的工作中解脱出来,转化为运用ArcGIS软件进行全县森林资源管理、营造林规划设计、林业专题制图、森林灾害监测预警、天保公益林区划界定、林地变更落界等诸多方面工作。ArcGIS软件的应用是促进县级森林资源监测管理体系革新的一个重大举措,是新时期林业监管工作的一项创举,更是森林资源监测与管理走向全面数字化、信息化的关键一步。

2ArcGIS软件的基本功能

ArcGIS软件主要由ArcGISDesktop、ArcMap、ArcCatalog三大模块组成。其中ArcMap是ArcGIS软件中一个最主要、最常用的应用程序。ArcMap具有绘制、计算、统计、查询地图等功能,能使用户按照需要创建各类地图,并实现在地图上加载数据库,用合适的方式来表达,实现可视化,通过处理地理数据,揭示地理信息中隐藏的趋势和分布特点,可以快速方便地实现制图、成图等功能。

2.1实现GIS的基本功能

ArcGIS软件能够实现GIS的基本功能,即数据的采集与编辑功能、属性数据的编辑与分析功能、制图成图功能、分色排版功能等,这些基本功能的实现,便于森林资源信息化管理的实现。

2.2数据库系统功能

ArcGIS软件的数据库系统功能涉及的资源数据来源多样,数据格式各异,数据量大,数据库设计遵循规范化、安全性、可扩展性等原则,保证了数据库内容上的完整性、合理性。主要包括图形图像元数据管理、数据采集编辑输入、查询分析等。

2.3其他功能

ArcGIS软件的其他功能如专题制图功能即将常用的地形图、数据库等基础矢量信息加载到ArcMap中,在版面试图模式下,利用对话框进行参数设置后,制作复杂的专题图,并可以从数据的属性数据库中提取任意字段或表达式制作成小班注记,标注于图层之上。除此之外还有统计报表功能、自动更新功能、逻辑检查功能、图形图像数据的拓扑错误检查、林相图分析、用户权限管理等功能。

3ArcGIS软件在县级森林资源管理中的

应用现状近年来,为满足县级林业资源管理现代化、信息化的需求,逐步推广应用ArcGIS软件进行林业资源管理工作,先后在森林资源管护、营造林规划设计、天保公益林区划界定、林地变更落界等方面进行了推广应用,极大地提高了工作效率,受到了基层林业技术人员的一致好评。

3.1森林资源管护

如林地征占用管理、伐区管理,技术人员以二类调查数据为参照,将历年来林地征占用审批、采伐等信息以面状图斑的形式在ArcMap中予以创建,录入相应面积、蓄积等属性信息,通过统计分析功能、粉色排版显示、标注主要属性字段等,使林地变化信息更加清晰直观地在图上显示,便于随时掌握林地资源状况,科学进行决策。森林灾害方面,将近年来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森林火灾发生区域通过创建面状图斑,输入发生时间、种类原因等基本属性,并计算面积,通过统计分析,准确掌握常发区域动态,结合林班属性科学预测灾害发生趋势及防范措施。天保公益林管护方面,以护林员网络为依托,对护林员管护区域进行合理区划,通过与护林员智能巡护系统相结合,实现了对护林员巡护动态进行实时监测的目标,结合卫星遥感影像判读对比,查看是否发生毁林案件等,做到了森林资源管护的智能化、可视化。

3.2营造林规划设计

技术人员首先进行外业数据采集,或直接通过笔记本电脑进行外业勾绘面状图斑,输入计算公式自动计算小班面积,输入项目名称、造林年度、造林树种、造林主体、苗木基本情况等属性信息,通过小班标注,实现造林地块、小班主要信息在地形图上一目了然,并能形成统计报表,准确掌握历年造林信息数据,方便快速查询。

3.3天保公益林区划界定

以二类调查数据为基础,结合天保工程、公益林数据库数据在ArcMap中进行小班区划界定,输入树种、地类、郁闭度等属性信息并计算小班面积,通过字段属性标注,实现快速查询功能,结合森林保险数据在小班图层进行投保面积区划。

3.4林地变更落界

以现有的森林资源建档矢量数据和林地落界矢量数据为基础,结合现有的遥感影像、林地征占用等资料,综合利用植树造林、森林采伐、占用征收林地、森林灾害等林业经营管理资料,通过矢量数据叠加、遥感判读辅助分析和现地核实调查,对原落界继续进行修正、更新,逐块核实林地差异图斑。更新后的林地落界一张图与近期的林业基本图进行叠加,生成林地差异图斑,并结合林业经营管理历史资料,辅以遥感数据、地形图数据,对林地边界差异图斑进行内业判读甄别。最终形成森林建档数据和林地落界数据融合成“一张图”,做到森林资源数据库与林业基本图完全一一对应。

4ArcGIS软件的优点和存在问题

4.1优点

以往森林资源管理、营造林作业设计、森林灾害发生趋势预测等大量的示图和数据都靠人工完成,面积用方格网计算并且不精确,勾绘小班手工上图,既费时又不经济,资源管理强大的数据库无法及时准确完成。应用ArcGIS软件,技术员勾绘的小班、小班调查卡片记载的各项目因子,只要录入到系统中,就会自动生成各类面积统计表各类森林面积蓄积统计表等,可以按县、乡、村三级统计,在生成过程中会自动检查逻辑错误,可以自动生成林相图、资源分布情况,解决了林业部门专题图绘制难、面积精确度不高、各类表格统计复杂等问题,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2014年10月绿色科技第10期

汤雷,等:浅析ArcGIS软件在县级森林资源管理工作中的应用现状及前景资源与产业

(1)运算速度快,计算准确。以往在计算小班面积时大多采用透明方格纸求算,费工费时,且精度不高,容易出错。现在只要将调查小班坐标数据导入软件系统,进行电脑勾绘面状小班,形成小班图和小班表,通过公式自动计算面积字段,做到了精度高、效率高、质量高,为建设数字化林业和森林资源管理提供了方便。

(2)图层的属性表可以快速导出我们需要的电子表格,不用像以前那样手工逐项输入各项小班调查因子,实现无纸化运作,省时省力。

(3)以前手工制图时,需要人工逐一绘制小班,逐一粘贴小班注记,人工制作图框等,十分繁琐麻烦,不但浪费时间,也浪费人力物力。借助ArcGIS软件,可以轻松制作林业各种示图,图表数据之间关联性强,数据更新容易,成图灵活性强。通过ArcMap系统窗口,可以在里面很容易制作想要的示图,标题、图框、比例尺、指北针、小班的不同颜色可以想加就加。示图的大小可以随意调节。用电子文档保存,既节约空间又节约大量纸张,可以随时输出。

(4)可以借助遥感卫星图片进行室内调查外业,缩短了外业调查的时间。如林权数据库建设中,将外业数据直接录入系统,将林权登记小班矢量化,方便了内业宗地属性因子录入,免除繁锁面积求算,便捷了各种图件的制作及档案管理,减少人力、财力,降低了工作成本,真正达到了“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做到了全县林地不重不漏;实现全县一张图、一套数据。可以一目了然清楚权属、四至界限、林种,为资源评估、流转提供基础数据。

4.2存在问题

(1)ArcGIS软件安装环境要求较高,易与电脑中已安装的其他常用软件冲突,不能运行,需单独安装使用。

(2)基层林业技术人员知识水平有限,参加ArcGIS软件培训机会少,软件中很多工具不能熟练掌握,需要进一步加强培训。

(3)基层林业技术人员所用地形图绘制时间较早,亟待更新,部分卫星遥感影像分辨率不高,影响判读的准确性。

5应用发展前景

随着林业信息化建设的全面推进,运用ArcGIS软件结合近期高分辨率的遥感数据和已有的一类、二类调查资料,构建全国统一的森林资源数据库,是建设新型森林资源管理体系的技术平台。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最终发展方向是推进全国林地“一张图”建设,是完成我国森林资源监测和管理体系革新的一个重大举措,是新时期林业监管工作的一项创举,更是森林资源监测与管理走向全面数字化、信息化的关键一步。

(1)最终实现将林业决策置于可视化现实场景。可及时、迅速、直观地了解和掌握林地和森林状况,总揽我国林地资源区域格局,直观查看全国有林地分布,每块林地的现状包括空间位置、地类、面积、蓄积、林种、树种等属性信息,将林业决策置于可视化现实场景。

(2)进一步完善森林资源调查手段。林地“一张图”明确了林地的位置和范围,使一类清查抽样总体更加明确,使衔接全国森林资源一类清查和地方二类调查等不同尺度的森林资源监测成果成为可能,产出国家和地方相协调的“一套数”。

(3)全面提高森林资源监管效率。林地“一张图”为建立林地监测、评估与统计制度,实现林地档案年度更新奠定了基础,使林业行政管理目标明确,提高了占用征收林地、森林采伐、营造林核查、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和林业行政执法等动态监管的针对性、时效性和精准度,实现全国森林资源监管“一盘棋”。

(4)实现“以数管地”向“以图管地”的转变。全国林地“一张图”将强化林地管理的基础,使占用征收林地审

核审批更加准确可靠,林业生产使用林地更为科学,行政监督检查真正实现了源头监管、全覆盖监管、环节监管和精细监管的目标。把林地粗放式管理变为数字化、程序化、标准化管理。

6结语

通过运用ArcGIS软件,森林资源的各项调查成果、林业各项工程小班、图库信息数据库等,都可以利用ArcGIS软件强大的制图和数据处理而制作出来,对森林资源的调查和评估,分析林分、树种、林种、蓄积等因子的分布,节省时间,提高效率。ArcGIS软件将在森林资源信息管理、森林经营优化决策、林业专题图的编制、天保公益林管理建设、森林灾害等方面发挥极大作用,为林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技术支撑,为林业现代化建设提供新的管理手段。

参考文献:

篇3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是指通信工程以及与通信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其中,通信工程包括通信设施或者通信网络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等施工;与通信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通信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通信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通信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通信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为“通信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鼓励按照《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进行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

第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实行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化管理。

第二章 招标和投标

第六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一项所列情形,招标人邀请招标的,应当向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全部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超过1.5%,且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费用明显低于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的,方可被认定为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所列情形。

第七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和《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情形外,潜在投标人少于3个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第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自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之日起2日内通过“管理平台”向通信行政监督部门提交《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备案表》(见附录一)。

第九条 招标机构招标业务,适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第十条 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人资格预审公告后,可不再招标公告。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除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法指定的媒介外,还应当在“管理平台”。在不同媒介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

第十一条 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性质、内容、规模、技术要求和资金来源;

(三)招标项目的实施或者交货时间和地点要求;

(四)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五)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六)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地点和截止时间。

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

第十二条 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资格预审公告;

(二)申请人须知;

(三)资格要求;

(四)业绩要求;

(五)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

(六)资格预审结果的通知方式;

(七)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

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资格预审文件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资格预审的依据。

(一)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须知;

(三)投标文件格式;

(四)项目的技术要求;

(五)投标报价要求;

(六)评标标准、方法和条件;

(七)网络与信息安全有关要求;

(八)合同主要条款。

招标文件应当载明所有评标标准、方法和条件,并能够指导评标工作,在评标过程中不得作任何改变。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以显著的方式标明实质性要求、条件以及不满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投标将被否决的提示;对于非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应当规定允许偏差的最大范围、最高项数和调整偏差的方法。

第十五条 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范本。

第十六条 勘察设计招标项目的评标标准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人的资质、业绩、财务状况和履约表现;

(二)项目负责人的资格和业绩;

(三)勘察设计团队人员;

(四)技术方案和技术创新;

(五)质量标准及质量管理措施;

(六)技术支持与保障;

(七)投标价格;

(八)组织实施方案及进度安排。

第十七条 监理招标项目的评标标准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人的资质、业绩、财务状况和履约表现;

(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资格和业绩;

(三)主要监理人员及安全监理人员;

(四)监理大纲;

(五)质量和安全管理措施;

(六)投标价格。

第十八条 施工招标项目的评标标准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人的资质、业绩、财务状况和履约表现;

(二)项目负责人的资格和业绩;

(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施工设备及施工安全防护设施;

(五)质量和安全管理措施;

(六)投标价格;

(七)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第十九条 与通信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招标项目的评标标准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人的资质、业绩、财务状况和履约表现;

(二)投标价格;

(三)技术标准及质量标准;

(四)组织供货计划;

(五)售后服务。

第二十条 评标方法包括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鼓励通信工程建设项目使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

第二十一条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允许投标人中标的最多标段数。

第二十二条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已确定投资计划并落实资金来源的,

招标人可以将多个同类通信工程建设项目集中进行招标。

招标人进行集中招标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有关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进行集中招标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工程或者有关货物、服务的类型、预估招标规模、中标人数量及每个中标人对应的中标份额等;对与工程或者有关服务进行集中招标的,还应当载明每个中标人对应的实施地域。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可以对多个同类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潜在投标人进行集中资格预审。招标人进行集中资格预审的,应当资格预审公告,明确集中资格预审的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并且应当预估项目规模,合理设定资格、技术和商务条件,不得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招标人进行集中资格预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资质管理的规定。

集中资格预审后,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应当继续完成招标程序,不得直接发包工程;直接发包工程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在发售招标文件截止之日后,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和召开投标预备会。

招标人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或者召开投标预备会的,应当向全部潜在投标人发出邀请。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通信工程建设项目划分标段的,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上标明相应的标段。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不得开启,并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存档备查。

第三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七条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划分标段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某一标段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该标段不得开标,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对该标段重新招标。

投标人认为存在低于成本价投标情形的,可以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并在评标完成前向招标人提交书面材料。招标人应当及时将书面材料转交评标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开标,记录开标过程并存档备查。招标人应当记录下列内容:

(一)开标时间和地点;

(二)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等唱标内容;

(三)开标过程是否经过公证;

(四)投标人提出的异议。

开标记录应当由投标人代表、唱标人、记录人和监督人签字。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开标地点的,招标人应提前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确保其有足够的时间能够到达开标地点。

第二十九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通信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掌握通信新技术的特殊人才经工作单位推荐,可以视为具备本项规定的条件;

(二)熟悉国家和通信行业有关招标投标以及通信建设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并具有与招标项目有关的实践经验;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未因违法、违纪被取消评标资格或者未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五)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统一组建和管理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应当从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个别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从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直接确定。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应当通过“管理平台”抽取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通信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对抽取过程进行远程监督或者现场监督。

第三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技术复杂、评审工作量大,其评标委员会需要分组评审的,每组成员人数应为5人以上,且每组每个成员应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的分组方案应当经全体成员同意。

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其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与负责人享有同等的表决权。

第三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并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负责。

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依据。

第三十三条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收到低于成本价投标的书面质疑材料、发现投标人的综合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认为投标报价可能低于成本的,应当书面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招标人要求以某一单项报价核定是否低于成本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第三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投标人经资格审查不合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部分投标人在开标后撤销投标文件或者部分投标人被否决投标后,有效投标不足3个且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全部投标。有效投标不足3个,评标委员会未否决全部投标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说明理由。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否决全部投标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第三十五条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招标人进行集中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推荐不少于招标文件载明的中标人数量的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评标委员会分组的,应当形成统一、完整的评标报告。

第三十六条 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本情况;

(二)开标记录和投标一览表;

(三)评标方法、评标标准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四)评标专家评分原始记录表和否决投标的情况说明;

(五)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和投标人排序;

(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及其排序;

(七)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八)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九)其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及本人签字、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及其陈述的不同意见和理由。

第三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通过“管理平台”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进行集中招标的,应当依次确定排名靠前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且中标人数量及每个中标人对应的中标份额等应当与招标文件载明的内容一致。招标人与中标人订立的合同中应当明确中标价格、预估合同份额等主要条款。

中标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对中标人的中标份额进行调整,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调整规则。

第三十九条 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增加配件、增加售后服务量、缩短工期或其他违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要求。

第四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通过“管理平台”向通信行政监督部门提交《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报告表》(见附录二)。

第四十一条 招标人应建立完整的招标档案,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保存。招标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文件;

(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三)评标报告;

(四)中标通知书;

(五)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的书面合同;

(六)向通信行政监督部门提交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备案表》、《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报告表》;

(七)其他需要存档的内容。

第四十二条 招标人进行集中招标的,应当在所有项目实施完成之日起30日内通过“管理平台”向通信行政监督部门报告项目实施情况。

第四十三条 通信行政监督部门对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可以查阅、复制招标投标活动中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必要时,通信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通信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在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无正当理由终止招标的,由通信行政监督部门处以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或者招标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通信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招标人自行招标,未按规定向通信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二)未通过“管理平台”确定评标委员会的专家;

(三)招标人未通过“管理平台”公示中标候选人;

(四)确定中标人后,未按规定向通信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报告。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通信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一)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未载明所有资格审查或者评标的标准和方法;

(二)招标文件中含有要求投标人多轮次报价、投标人保证报价不高于历史价格等违法条款;

(三)不按规定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

(四)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时未重新招标而直接发包;

(五)开标过程、开标记录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

(六)违反《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限制、排斥投标人;

(七)以任何方式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其指定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以招标文件未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作为评标依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评标活动,影响评标结果。

第四十七条 招标人进行集中招标或者集中资格预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或者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由通信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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