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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策的主体汇编(三篇)

发布时间:2023-09-25 11:52:14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行政决策的主体,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行政决策的主体

篇1

一、行政过程中的私人主体参与的方式

我国传统的行政立法与决策模式属于典型的管理主义模式,很少引入私人主体的参与机制。“然而,随着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发展,行政决策的管理主义模式渐趋衰落。厦门PX 项目危机事件、上海磁悬浮事件、重庆出租车司机罢运事件以及《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之实施事件等都表明一种新的行政决策模式,即参与式治理模式的生成。”在这种治理模式下,私人主体的参与是关键。而私人主体参与行政立法与决策存在着多种多样的形式,如听证会、论证会、公民论坛等等。

(一)听证会

作为私人主体参与行政过程最典型的形式被广泛的运用于行政立法、价格决策、城乡规划等领域。在进行行政立法和重大决策的过程中,往往牵涉到不同利益主体的权益,并存在着明显的分歧与冲突,此时“政府仅仅了解公众意见,向公民告知政策的目的就远远不够了。这时,就需要选择具有充分代表性,通过对话或协商手段平衡各方利益,达成一致与合作的公民参与形式。”听证会就能够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首先,听证会由不同利益主体的代表组成,并在政府部门的主持下由各方代表进行举证和质证,充分保障了立法与决策过程中的民主性;其次,通过广泛地听取各方利益主体的意见,并对他们的冲突与矛盾进行调和,也有助于提升立法与决策的可接受性与执行性,因而经常被政府部门所采用。

(二)公开征集意见

“公开征集意见是指在行政立法和决策等领域行政机关公开向社会公众征集有关事项的意见和建议,并参考其中最具合理性的内容进行立法与决策的一种行政参与方式。”公开征集意见按照其使用的媒介不同可以分为问卷调查和利用互联网征集意见两种形式。这也是由政府主动发起的一种参与形式,行政机关通过大规模的问卷调查或者上网有关问题搜集网民的意见与回复,了解私人主体对有关决策的意见与看法,从而指导自己的行政活动。这种参与方式操作较为简单,也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但由于无法与私人主体进行面对面的交流,私人主体无法与政府进行深层次的沟通,因此其主要适用于行政机关自主进行立法与决策的领域。

(三)公民会议

公民会议指政府通过召开开放性的会议,广泛地邀请私人主体参加行政立法与决策的过程,以实现沟通政策信息、宣传动员、反馈意见、增强理解、提出政策建议等目标的一种参与方式。“由于这种参与形式向所有居民开放,所以,它的参与范围较广泛,公民容易进入,特别适用于政府信息通告、政策宣讲和公议表决等场合。”但是由于公民会议的规模较大,对时间、场地、会议内容与形式的要求都比较高,因此组织起来相对麻烦,如果考虑不周,很有可能造成参加人数较少或者场面混乱的局面。因此,为了使会议达到良好的效果,在会议之前我们要合理的安排会议的时间和场地,并做好充分的宣传工作,尽可能地吸引私人主体参加。

二、行政过程中的私人主体参与的限度

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行政过程中私人主体的参与制度也不例外。一方面私人主体积极地参与行政过程有助于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但另一方面,过度的参与却会导致行政效率低下,最终也不利于做出合理的行政决定。因此,合理把握私人主体参与行政立法与决策的程度与界限也就成为我们在此过程中运用私人主体参与机制的关键所在。

(一)不参与或低度参与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行政立法与决策也越来越复杂。某些领域,如质检药检、核能开发、环境影响评估等都具有较高的专业性和技术性。但事实上,大部分参与这类行政决策的普通公民是不具备相关的知识背景的。由于缺乏相应的知识背景,参与的过程中私人主体就很难提出有效的、建设性的意见,反而会影响行政决策的质量。另外,这种专业化的行政活动一般都比较枯燥,超出了一般民众的理解范围,不能引起其积极参加的兴趣,本身就会阻碍私人主体参与到行政过程中。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在行政立法和决策的过程中就不适宜引入私人主体的参与,而应该由政府部门根据具体的情况,采取关键公众接触等形式,主要吸纳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参与决策,主动自主地进行立法。

(二)深度参与

与专业技术领域尽量减少公民参与不同,对于涉及到广大人民切身利益的领域,比如医疗、住房、教育等,则要创造各种条件与途径保障私人主体的参与权。由于这些领域与人民的生存与发展休戚相关,对人们的生产与生活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因此,行政机关在这些领域进行立法或者作出相关决策时就必须广泛地听取人们的意见和建议,反复的与私人主体进行交流与互动,在立法与决策中充分合理的反映人们的意志,提高立法与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增强其社会效应。因此,在这些涉及到人们切身利益的领域,行政机关在立法与决策的时候就应该采取听证会、公民会议等深度参与的形式来实现。

总而言之,对行政质量、参与者的专业知识水平要求越高的领域,私人主体参与的规模应该越小;而对公民可接受性期望值越高的领域,私人主体参与的规模就应当越大。

参考文献:

[1]王锡锌,章永乐.我国行政决策模式之转型―从管理主义模式到参与式治理模式.法商研究,2010(5)

[2]孙柏瑛.公民参与形式的类型及其使用性分析.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5(5)

[3]江国华.中国行政法(总论)[M],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

[4][美]卡罗尔・佩特曼著,陈尧译.参与和民主理论[M],上海世纪出版社,2006

篇2

公共行政主体具有行政职能。公共行政主体是严格执行政府的命令,行使政府所赋予的行政职能,对于公共行政服务项目的各个方面都要做到严格要求,提升公共行政的工作质量,实现对公共行政事业的综合性管理。对于一些公共设施、公共环境、公共文化等方面都要进行涉及,只要是有助于发展国家公共服务事业的方面都要有所涉及,充分行使职能,提高工作要求。

1.2具有多属性

公共行政主体具有多属性。由于我国国土辽阔,资源丰富,会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公共行政主体。公共行政主体不同会取决于地区选择的不同,当地的发展状况,当地的特色经济等方面都会受到一定的影响,因而会产生不同的公共行政主体。与企业的公共行政主体相比,缺乏一定的针对性和盈利性,企业的公共行政主体都是偏向企业发展的项目,旨在企业的盈利,其目的性比较强。而政府的公共行政主体则是比较多样,也会出现暂时性和阶段性的公共行政工作,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和多属性。

2公共行政质量管理体系的建设策略

2.1保证公共政策质量

保证公共政策的质量是衡量公共行政质量的前提条件,是构建公共行政质量管理体系的基础内容。政府在开展公共行政事务之前,应当重视对政策的确定和了解,不能够在不明确实际情况的情况下就出台相关的政策,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对于公共行政事业的政策决定是开展公共行政事业的重要条件,必须加以重视,应当慎重选择,保证公共政策的质量,促进公共行政事业的顺利开展。例如,某居民小区内缺少公共娱乐设施,附近的居民没有足够的设施参与户外活动,当地政府为了丰富人们的生活,立即在小区内兴建了大批公共娱乐设施。但是,后来小区居民反映,由于公共娱乐设施过多,造成了很多娱乐设施闲置的现象。与此同时,由于娱乐设施的建造占据了一定的面积,为拥有汽车的居民出行带来了困难。由此例可以了解到,政府在做决策时应当充分了解当地的实际情况,然后进行合理的规划,推出有效的解决政策。

2.2提高行政决策质量

提高公共行政决策的质量是开展公共行政事业的前提条件,是建设公共行政质量管理体系的关键内容。在出现公共事务时,公共行政人员应当提高工作效率,提升决策速度,保证行政决策的质量,保证公共事务的快速解决。行政决策是公共行政工作的开始和条件,对于公共事业的处理和服务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公共事业中的行政决策能力主要取决于行政工作人员的能力和素质,行政工作人员的个人能力与态度会决定决策产生的速度,而公共行政人员的专业素质则会影响行政决策的质量,对公共服务事业的发展具有决定性的作用。例如,当出现公共行政事务时,如果公共行政人员对事务进行了及时的分析与处理,上报上级,并通过一定的商榷,得出相应的决策,做到对公共事务的快速解决。反之,则会影响公共行政的决策效率,对整个公共事务会造成严重的影响。

2.3增强公共执行能力

增强公共执行能力是政府公共行政工作开展的核心内容,是公共服务事业的实践阶段。公共执行能力既能考验到政府的决策能力,也能考验到政府的实践能力,是一项艰巨而重要的任务。公共执行能力是在政府了解公共事务之后,针对该项事务的解决策略以及实施方法,然后经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有效实施,达到解决或改善的过程。在进行公共执行能力的同时,不仅仅停滞于对执行能力的重视,还要加强对执行质量的要求,达到执行该项事务的最终目的,实现对公共服务事务的安全解决。

2.4加强公共监督管理

加强公共监督管理是建设公共行政质量管理体系的重要保证。在政府机构,可以设立相关的公共行政事务质量监督部门对于公共行政项目进行实时的监督,提升公共服务事务的质量和效率,加大监督力度,促进对公共行政事业工作的质量保证。同时,在公共事业部门可以采用互相监督的方式,对各个公共事业处理部分进行互相监督,提升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前提下,实现对公共事业的有效性管理和解决,促进我国公共服务类事业的蓬勃发展。

篇3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10X(2012)04-0078-06

无论何种政体与何种时代,只要有政府就离不开行政决策。所谓行政决策是指行政主体在处理国家行政事务时,对所要解决的问题或处理的事务制定和选择行动方案并作出决定的过程。它是调整各种利益冲突、分配社会资源、实现政府治理目标的重要工具。近年来,我国因地方政府决策失误引发了大量,并对传统行政决策模式提出挑战。从欧美等国公共决策制定的经验或教训来看,确保政府决策的科学性与可接受性取决于公共决策模式的合理安排与科学设计。本文以我国各地正在进行的行政决策体制创新的实践为基础,借鉴国外有益经验,提出加快我国现有行政决策模式转型及制度变迁思路,以适应我国公民社会的兴起和法治政府的建设。

一、行政决策的两大模式

根据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二分原理,除了行政主体之外一切公众都构成参与主体,但随着社会组织化不断加深和承担角色差异,又可细分为个体市民与社会组织、专家与专家组织等。因此,行政决策的相关主体包括行政主体、普通公众及公众组织以及作为特殊公民的专家或专家组织①。上述三类主体既是行政决策的利益相关者,也是实际参与者,他们在不同行政决策模式下担当的角色、分享的权利(力)、居于的地位不同,据此可以将行政决策分为传统模式与现代模式②。

传统行政决策模式存在久远,又称之为自主决策模式或精英决策模式。现代行政决策模式又称之为公众参与模式、相互合作模式。

传统决策模式是行政主导的高度控制模式,即决策权完全由政府独享,政府在行政决策过程中处于中心地位进而起到主导乃至垄断性作用。其中,也或多或少存在公众参与或专家参与的情形,但此时的公众参与更具有象征意义和作为一种政治点缀而存在,公众不具有实质意义上的决策权,更缺乏对公众参与的制度保障。“我们发现,现有公共决策体制本质上是一种由政府主导的‘知识一权力’的垄断体制。在这一体制结构中,不论是专家还是公众都处在这一体制结构的边缘,未能构成对政府决策权行使的理性化制约力量。这种体制结构中参与者的角色定位和权力配置,决定了包括听证会在内的各种参与形式的尴尬和困境。”[1](P220)而现代行政决策模式或公众参与决策模式的显著改变是公众已经深深嵌入到政府决策全过程,并实质分享决策权,表现为或通过参与而实质影响政府决策或承担由政府分离出来的公共服务职能。这一模式受到20世纪六七十年代以来世界范围内的公民参与运动不断走强的影响,是伴随着新技术所带来的信息传播、有足够参与能力和愿望的民众及公共服务政府的出现而出现的公民真正参与包括行政决策在内的行政事务,作为法定权利存在的历史并不长。如在法国,直到90年代,公民参与地方事务的权利才被写入国家法律。参见蔡定剑:《公众参与:欧洲的制度和经验》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89页。。该模式下公众参与是行政过程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不是行政管理活动的附属品,并促使行政决策结构从封闭走向开放,政府与公众的关系发生深刻变化。

尽管公众参与模式因国情差异而呈现不同式样,但也包含一些共同特征。一是信息公开是公众参与的前提。“没有公开则无所谓正义。”[2](P48)因公开而参与,又因参与而更为公开。二是作为参与主体的公众,不仅包括社会精英,普通民众特别是低收入者也是行政决策的不可替代资源。三是公众参与的范围,不能仅仅理解为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还应包括议题的选定、信息的提供、政策的评估乃至政策执行等全过程。这恰是新公民参与运动不同于传统模式下公众参与的特点。“真正参与意味着公民是从议题确定到决策产生整个协商过程的一部分。”[3](P56)四是公民参与的具体形式多样。公众参与形式决定了参与的效率和公平,而不同参与形式分别适用于不同决策目标。总之,公众参与模式需要建立起稳固的行政与公众平衡关系,公众具有足够的影响力,能够实质分享决策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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