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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本质属性汇编(三篇)

发布时间:2023-10-11 16:00:35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行政处罚的本质属性,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篇1

(江苏商贸职业学院,江苏 南通 226000)

摘 要: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实践中经常使用“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但对该措施的法律性质及其可诉性问题存在着不同的认识。通过案例,从几个层面对“现行登记保存”措施进行剖析。

关键词:案情;先行登记保存;可诉性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04-0197-02

[案情回放]

2015年1月7日南通市烟草专卖局(本案被告)在一次例行检查中发现?菖?菖?菖(本案的原告)在南通市场上销售非本地烟草专卖店进货的四种品牌的卷烟共计26.3条,据此被告南通市烟草专卖局按规定对原告?菖?菖?菖做出了对该26.3条卷烟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对涉案物品进行拍照、封样、抽样并送检,同时向原告?菖?菖?菖送达《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2015年1月13日,送检的结果证明被先行登记保存的26.3条卷烟为真烟。鉴于原告从外地批发卷烟在南通市场上销售的事实确为违法行为,被告南通市烟草专卖局于2015年2月5日按规定对原告处于900多元的罚款,但对于原告被先行登记保存的26.3条卷烟由于种种原因直到本案开庭即2015年7月21日依然封存在被告南通市烟草专卖局指定的仓库里,由此引发行政诉讼。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案中被告采取的先行登记保存的行政行为是否可诉是开启本案诉讼的关键。对于先行登记保存是否可诉,在学术界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先行登记保存仅是一个行政事实行为,尚不足以构成具体行政行为。先行登记保存同时也是一个行政过程行为,即未成熟中间行为,它只是整个行政行为中的一个中间环节,它的做出并未完全处理整个事件,参照美国的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两大原则:“成熟原则”和“穷尽原则”,先行登记保存不具有可诉性。另一种观点认为,先行登记保存是行政强制措施的一种,具有具体行政行为的可诉性标准,同时认为先行登记保存与未成熟的行政行为的理论支撑相互矛盾,此外基于法律属性判断,先行登记保存与查封、扣押等行为一样,都具有可诉性。

对于本案中的先行登记保存是否具有可诉性,笔者试图从以下几个层次进行阐述,以此得出结论。

一、先行登记保存概述

先行登记保存其实为证据的先行登记保存,它最早出现在《行政处罚法》第37条第2款:行政机关收集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做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后《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32条将证据的先行登记保存规定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行政执法机关可以依法对与涉嫌违法行为的有关证据和物品进行登记并予以保存。先行登记保存的前提条件,包括两种情形:一是证据可能灭失,二是以后难以取得。主要适用于“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销售无标识外国卷烟、专供出口的卷烟”和“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等案由。根据本案案情南通市烟草专卖局有权对行政相对人?菖?菖?菖采取证据的先行登记保存。

二、先行登记保存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不同的划分,其中将行政行为划分为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为最重要的分类之一。确定某一行政行为为抽象行政行为还是具体行政行为,一般认为主要有三个标准:一是该行为的对象是否特定,二是该行为的法律效力是否是一次性的,三是该行为是否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产生影响。本案中南通市烟草专卖局对行政相对人?菖?菖?菖从外地批发的26.3条卷烟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这种措施的实施不仅改变了相对人财产、物品的事实状态,同时导致了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法律关系的产生:相对人不得转移、隐匿和销毁登记保存的物品。而行政机关必须在7日内及时做出处理决定。这些权利义务的产生当然得影响到了当事人对涉案物品的实际控制权。此外,很明显,本案先行登记保存只是针对相对人?菖?菖?菖的一次行政违法行为而做出的,不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上述标准下,先行登记保存无疑是具体行政行为。

三、先行登记保存是否属于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篇2

    高校图书馆印本文献在日常流通中常被读者随手写划,以及其它污损现象是司空见惯的寻常事,针对此类事情图书馆要予以“违规处罚”,它是一种常见且行之有效的图书馆管理手段,但是这样往往会引发管理者与读者之间的矛盾冲突。而此类事情的发生对构建一个和谐、文明的图书馆学习研究环境是一个冲击。究竟如何面对这一问题,我们必须要理性思考,认真研究。

    一、图书馆读者违规及非人性化处罚方式

    1.读者违规行为

    高校图书馆读者的违规行为可以分为对图书、设备和环境的违规。对图书的违规是指对图书的盗窃、污损、遗矢、乱拿乱放和借阅超期等。对设备的违规是指对设备的偷盗损坏以及非法占有等。对环境的违规是指在图书馆内大声喧哗、抽烟、喝酒、吃零食、随地吐痰、乱扔杂物、衣冠不整。

    2.非人性化的违规处罚方式

    对读者的违规,大多数高校图书馆采取了非人性化的处理方式。处理的轻重有别,大致可以

    分为罚款、警告、公告、留校查看、劝退等。

    二、“违规处罚”的弊端

    1.图书馆不具备罚款的主体资格

    罚款是目前高校图书馆对读者违规处理采取较多的一种方式。虽然有些高校图书馆称为“图书损害赔偿费”“违约金”“图书占用滞纳金”等,但实质就是罚款。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也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相关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可见罚款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并不是所有组织与个人都具有罚款的权利。图书馆是一个属于法人或非法人的公益性机构,不是法律授权的行政执法单位。因此,无权对读者实施罚款。

    2.读者违规处罚的矛盾

    高校图书馆的读者都是在校学生,没有经济来源,采取罚款的方式将加重学生的经济负担,导致有些学生为了避免罚款而不再阅读图书馆的书籍,有些学生为了平衡罚款的损失而走上偷盗他人财产的犯罪道路。

    3.“违规处罚”不利于图书馆的和谐建设

    “违规处罚”中的“过期罚款”,其出发点是为了促进文献资料正常有续流通,更好的为读者服务。但有些读者对此并不了解,误以为图书馆“过期罚款”是图书馆创收的一种手段,是一种变相的营利行为,将其罚款作为图书馆职工的福利。其实图书馆的罚款全都上缴了学校财务。由于这种“过期罚款”引起读者的不满情绪,甚至演变成了读者与图书馆工作人员发生矛盾冲突的导火索,这严重影响了图书馆与读者的关系,影响了图书馆和谐环境的建设。“违规处罚”严重影响了图书馆在读者心中的形象。罚款抹黑了图书馆的形象,玷污了图书馆为师生服务、为教学服务、为科研服务、为培养人才服务的宗旨。

    三、应对读者违规的措施——人性化的管理方式

    为了保障图书馆正常运行,保护绝大多数读者的全体利益,避免违规处罚带来的弊端,图书馆必须要采取人性化的管理方式,杜绝违规现象的发生。

    1.深化读者教育是核心

    (1)加强新生入馆教育,对新生读者除了讲解如何充分利用图书馆外,还应重点让其知晓图书馆的各项管理规定,知道如何做一个文明读者,让读者明白图书馆是公共学习场所,是教育教学基地,是国有财产。利用宣传橱窗、校报、图书馆网页等方式,积极开展读者的道德风尚教育,培养大学生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塑造文明读者形象。

    (2)扩大宣传力度。通过宣传树立图书馆的形象。定期举办读者座谈会,成立“读书协会”“读书社”等,建立图书馆与读者之间交流的渠道,扩大图书馆的知名度。在读者中形成爱读书的风气和热爱图书馆的意识,引导读者进行自我教育,从而规范其行为。

    (3)邀请专家、学者举办“读书成才”报告会,用先进典型来感染、塑造读者,促使其树立正确的读书观、求知观,形成良好的道德风范。

    (4)定期或不定期的举办“违规读者学习班”。对违规读者采取人性化的处理方式并不意味着违规将不了了之,而应当引导其做一个文明读者。

    (5)在图书馆内张贴文明标语,提醒读者,强化读者的文明意识。文明标语要定期更换,不要成为可有可无的摆设。

    (6)充分利用反面教材教育读者。将读者撕毁、涂抹的优秀图书、期刊等,通过图片或者实物方式进行集中展览,激发广大读者对不文明行为的深恶痛绝,并教育读者从我做起。

    2.提高员工素质是前提

    人性化处理违规读者,需要图书馆工作人员能够公正,明辩是非,能够为人师表感染读者,能够有过硬的工作能力使违规防患于未然,所以员工素质是读者违规人性化处理的前提。

    工作人员在为读者服务中应体现丰富的知识和道德,礼貌素养,周到热情,用自身的业务素质和文明素养感染学生,赢得读者的尊敬,得到他们的理解与支持,从而减少违规行为的发生。

    3.增强监控能力是保证

    安装现代化监控设备,事先控制,防患于未燃。一方面起到威慑作用,使读者不敢违规;另一方面可以加强防范,发现、制止读者的违规;同时还可以作为证据,使违规读者心服口服,强化对其教育。完善图书馆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治馆。

    4.建设和谐环境是关键

    高校图书馆是以书育人的基地,建设和谐的环境是避免学生读者违规的关键。图书馆的和谐环境主要是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可栽植一些室内植物,培养读者的审美情趣,解除其心理压力。图书馆是知识的殿堂,是读者汲取知识的场所。可在走廊等地方布置字画、雕塑、陶艺、壁挂等,突出书卷气,增加图书馆的人文气息,培养他们求知的欲望和务实的学风,使读者一进图书馆便能找到亲近感和归属感。

    参考文献:

    [1]仁玉珍,李姝丽.处理读者违规行为之我见[J],图书馆论坛.2008,(1).

    [2]刘兵强.高校图书馆与大学生信息素养教育[J].山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9,(3).

篇3

关键词: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归属 行政强制执行主体 告诫制度 柔性行政行为

一、对我国现行行政强制执行模式的评介

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我国对行政强制执行主体的划分大致有以下三种:

(一)行政机关自力强制执行。它是指行政管理相对人逾期拒不履行行政机关为其设定的作为或不作为义务,行政机关可以自己采取相应的措施强迫当事人履行或达到与履行相一致的状态。值得指出的是,拥有自力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相当少,仅有海关、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它是指行政管理相对人逾期拒不履行行政机关为其设定的作为或不作为义务,经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依民事诉讼执行程序强制执行。这一方式在我国行政强制执行模式中占主导地位。

(三)可选择的行政强制执行。这是指某些有法律法规授权的可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可以选择自力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一方式是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例外,也只有在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前提下,行政机关才有选择权。

我国现行的行政强制执行体制旨在保护人权的基础上保障行政效率。可是这种体制下,行政效率与保护人权都没有得到理想的保护。从本国国情,历史惯例以及国人心理出发,本人倾向于把行政强制执行权交给行政机关,辅之相应的监督措施和法律程序规范之,使其权利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

二、行政强制执行权回归行政机关

(一)对行政强制执行权本质属性的探究

确认一种权力的本质属性,不应该就一国现行法制制度和法律体系为依据进行考察;同样地,也不能将实际生活中各种现实的其他权力因素的附合、渗透和交叉强加于其本质属性之内。行政强制执行权从本质上来讲是一种执行权,是一种管理权,因此属于行政权的范畴。行政权和司法权在国家的权力结构中有根本上的差别,最主要和最本质的就在于司法权是判断权,而行政权是管理权。目前我国的行政强制执行模式混淆了混淆了行政强制执行权主体,不仅造成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权责划分的混乱,还严重地破坏了司法的中立性和裁判性。

(二)强制执行的现实运行状况要求执行权交给行政机关

(1)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数量大幅度增长,说明在社会生活实践中,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履行行政义务的现象正在与日剧增,这与我国现行强制执行模式引发的行政机关权威弱化和执行不力的因素休戚相关,同时也大大加重了人民法院的执行数量和执行压力。

(2)有数据显示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人民法院审查后裁定不予执行的案件数量相当少,可以基本上认为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大多数没有重大的违法情况,证明我国行政人员的素质还是有了相当的提高,行政处罚决定机关作出的执行决定是有相当正确率和合法性的。

三、行政强制执行的制度设计

(一)明确行政强制执行主体

(1)一般情况的行政强制权应当由有权的行政机关拥有,不得委托其他机构执行。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2)特殊情况下的行政强制执行权应交给综合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来执行。这类执行主体设立的必要性在于一般情况由行政机关执行确有困难,或执行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巨大而无法执行时,交由综合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来定夺。特别是有关“民告官”的行政强制执行案件,交给综合行政强制执行机关的相关部门审理。其构成人员可借鉴德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

(二)加强程序控制,特别是形成事前“告诫”制度。

没有事先通知其利益可能因政府决定而受到影响的人,一切其他程序权利都可能毫无价值。从本质上讲,告诫是一种通知行为,是指义务人不履行行政机关设定的义务,而行政机关在采用强制执行之前将强制执行的决定告知义务人的方式。它包括通知执行的措施、执行的时间和执行的地点等,是一种程序性的规范。告诫至少有以下两方面的作用:

(1)促使义务人履行义务。在执行前对义务人进行再一次的说服,可以弱化因行政义务人情绪激动而产生的抵触,在行政义务作出后与执行前的一段时间内,让义务人较平静地思考其行为并予以劝说,可以较好地促使义务人自动自愿履行其义务,体现了“先说服,后强迫”的指导思想。

(2)促使行政机关的反思。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在发给义务人执行通知的时候,同样须对作出执行的内容、方式、时间和地点等多方面予以考虑,也是一种对执行行为的正当性认识的“反刍”。而我国在这一方面显然做得不够,行政强制执行中蛮横不讲理的现象比比皆是。

(三)把柔性政府的概念引入到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柔性行政行为与强制行政行为相结合的执行体系。

当代行政管理模式是从消极管理到良善治理,从管理行政到服务行政,从集权行政到民主行政,从刚性管理方式到刚柔相济且以柔性管理方式为主,人们应当正确认知、顺应这一发展趋势。当代行政管理方式可分为两大基本类型:一类是传统的刚性管理方式,如行政命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此类刚性管理方式还是重拳出击,可立马见效、立显权威,但也易于激化矛盾、小大,强化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对立与冲突;另一类是当代的柔性管理方式,如行政指导、行政服务、提供信息等,此类柔性管理方式作为行政管理方式创新的成果,体现了广泛参与、两造互动、平等协商、自由选择等行政民主性的基本要求,在行政实务中被自觉或不自觉地运用,发挥出特殊的行政管理功效。

四、小结

一部法律无论措辞多么完美,规定多么缜密,如果不予实施或者实施过程中执行不力,都形同虚设。强制并非目的,扩大行政机关的执行权也不意味着对相对人权利的漠视。本人并非没有注意到当前我国行政权对相对人权益的损害的存在,但纵观我国行政法律制度的发展史,本人认为对行政权的限制过于偏激和“矫枉过正”的倾向。基于理性,我们的态度应是积极地控权,而非消极地限权,不是“司法主治”而是“法律主治”。通过完善的立法和程序制度设计同样可以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当前民众维权意识的觉醒潮流和国家赔偿的增多,要求行政机关的素质和能力真正提高和改善,实现“依法行政”!(作者单位:江西师范大学)

参考文献:

[1]《行政权研究》:王学辉、宋玉波等著,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出版,第178页。

[2]《 现代行政法的平衡理论》:罗豪才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出版,第163页。

[3]《 柔性行政方式法治化研究:从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的视角》:莫于川等著,厦门大学出版社,2011年出版,第265页。

注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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