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18 16:3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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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词语解释)
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设施,是指以下列形式设置的户外商业广告设施:
(一)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空间等(以下统称阵地)设置的路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实物造型等;
(二)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阵地设置的彩旗、条幅、气球等。
第四条(管理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广告业的主管部门和户外广告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市或者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或者区、县工商局)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经营资质审核和户外广告内容登记、监督管理以及综合协调。
市或者区、县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或者区、县规划局)负责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规划建设审核以及监督管理。
市或者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或者区、县市政委办公室)负责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市容审核以及监督管理。
本市市政、园林、公安、公用、房地、财政、物价、广播电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设置原则)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合理布局、规范设置。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牢固、安全,并与周围环境协调,符合美化市容的要求。
第六条(阵地规划和技术标准)
本市重要地区和重要道路应当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
在本市重要地区和重要道路设置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由市规划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遵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标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标准由市规划局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的要求制定。
第七条(阵地使用权的取得)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的使用权可以通过协议、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
利用本市重要地区和重要道路的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阵地使用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其他公开竞争方式出让。
第八条(禁止设置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四)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
(五)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优秀近代建筑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设置的;
(六)在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内或者载体上设置的。
第九条(设施设置期限)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电子显示牌(屏)一般不超过6年;期满需延长设置的,应当于到期之日前30日内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公益活动或者举办各类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活动,需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于活动结束后7日内予以撤除,但经原审批机关一致同意允许保留的除外。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自审核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设置;逾期未设置的,其审批即行失效。
第十条(设置申请的受理权限)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申请,按下列权限受理:
(一)在重要地区和重要道路设置的,由市工商局受理;
(二)在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区域设置的,由区、县工商局受理。
第十一条(申请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提供的材料)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
(二)广告经营许可证明;
(三)具有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使用权的证明;
(四)户外广告设施设计图、效果图。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进行自我宣传的,应当提供前款规定的第(一)项、第(三)项和第(四)项材料。
第十二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审批程序)
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申请和审批,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向市或者区、县工商局提出申请,填写《**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并提供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申请材料;
(二)市或者区、县工商局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经营资质审核,经审核同意的,在《申请审批表》上加盖印章后,将其与申请材料一并转市或者区、县规划局;
(三)市或者区、县规划局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规划建设审核,经审核同意的,在《申请审批表》上加盖印章后,将其与申请材料一并转市或者区、县市政委办公室;
(四)市或者区、县市政委办公室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市容审核,经审核同意的,在《申请审批表》上加盖印章。
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规定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申请和审批,由市或者区、县工商局和市或者区、县市政委办公室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进行。
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其他公开竞争方式出让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使用权的,市或者区、县工商局应当会同其他审批机关对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以及参与竞争者进行预审。
第十三条(相关手续的办理)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经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机关审批同意后,申请人应当凭经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机关盖章确认的《申请审批表》办理下列手续:
(一)向市或者区、县市政委办公室缴纳市容整治费;
(二)向市或者区、县规划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零星);
(三)向市或者区、县工商局办理户外广告内容登记;
(四)向电力、市政或者其他相关部门办理用电、掘路或者其他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户外广告内容登记)
办理户外广告内容登记,应当向市或者区、县工商局提供下列材料:
(一)证明广告内容真实、合法的文件;
(二)广告样稿;
(三)广告合同;
(四)合法有效的《申请审批表》。
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户外广告内容在前必须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还须提供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户外广告内容需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审核期限)
市或者区、县工商局和市或者区、县规划局以及市或者区、县市政委办公室应当自受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或者接受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办妥有关审核手续。逾期不提出审核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十六条(设施设置变更的限制)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批准及登记的地点、时间、规格、设计图、效果图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申请设置的审批程序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对户外广告内容的要求)
户外广告内容中公益宣传内容所占的面积或者时间比例,不得低于10%。
户外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用户和消费者。户外广告使用的汉字、字母和符号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第十八条(设施维护)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人应当保持户外广告设施的整洁、完好,及时维护、更新,并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遇台风、汛期应当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九条(设施撤除)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后,设置申请人应当及时撤除。
因城市规划调整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需撤除户外广告设施的,市或者区、县规划局和市或者区、县市政委办公室可以按照各自职责,书面通知设施设置申请人撤除。有关受益单位应当对设施设置申请人进行适当补偿。
由于前款规定的原因,经市或者区、县规划局或者市或者区、县市政委办公室书面通知撤除户外广告设施,而设置申请人拒不撤除的,市或者区、县规划局和市或者区、县市政委办公室有权代为撤除,所需费用由设置申请人承担。
第二十条(市容整治费的减免)
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其他公开竞争方式取得户外广告阵地使用权的,其市容整治费的征收标准应当低于通过协议方式取得阵地使用权的征收标准。
按照规定公益宣传内容的,可以按照公益宣传内容占户外广告内容的面积或者时间比例减缴市容整治费。
第二十一条(市容整治费的存储和使用)
市或者区、县市政委办公室收取市容整治费后,应当上缴财政专户存储,专项用于市容整治。
第二十二条(经营中的禁止行为)
户外广告经营活动中,禁止任何形式的垄断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负有户外广告审核、监督、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广告经营或者接受广告经营单位的挂靠。
第二十三条(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规定的处罚)
在从事户外广告活动中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规定的,市或者区、县工商局应当责令改正,并可处以警告或者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未经登记擅自广告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户外广告内容变更,不办理变更登记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公益宣传内容占户外广告内容的面积或者时间比例低于10%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工商行政管理其他规定的,由市或者区、县工商局按照工商行政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违反市容管理规定的处罚)
在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活动中违反市容管理规定的,市或者区、县市政委办公室应当责令改正,并可处以警告或者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经批准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到期后不按时撤除又不办理延期手续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技术标准或者不按照批准的地点、设计图、效果图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市或者区、县市政委办公室可以责令限期撤除;拒不撤除、情节严重的,可以代为撤除,并责令支付代为撤除的费用。
第二十五条(违反规划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处罚)
在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活动中违反规划管理规定的,由市或者区、县规划局按照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在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或者内容活动中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行政监督)
上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机关对下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机关作出的不适当审批决定,应当要求其改正或者予以撤销。
第二十七条(民事赔偿责任)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人未及时维护、更新户外广告设施,致使发生户外广告设施倒塌、坠落等事故,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处罚程序)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款应当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财物收据。
罚款收入按规定上缴国库。
第二十九条(妨碍职务处理)
拒绝、阻碍有关行政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执法者违法行为的追究)
有关行政管理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讼诉,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二条(另定事项)
药品作为一种特殊商品,是用来治疗、预防和诊断人的疾病的产品,关系到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药品广告是消费者获取药品信息的主要途径之一,但其具有信息不对称的特性,消费者处于信息弱势地位,因此世界各国政府都对其予以规制。我国也不例外,对药品广告进行规制的法律主要有《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药品管理法》、《药品广告管理办法》、《药品广告审查办法》、《药品广告审查标准》等,其中规定处方药只能在专业期刊上广告,非处方药可以在大众媒体上广告;药品广告必须事先获得审批,获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等等。尽管法律对药品广告给予了特别的重视,但是违法的药品广告依然屡禁不止。
1 违法广告的表现形式
1.1 从违反药品广告监管方面看
违法广告主要有未经审批擅自广告、擅自篡改审批内容、违反禁令广告。据统计,2005年9月至10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通报批评并移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药品广告11198次,在这些违法药品广告中,未经审批擅自的为10345次,占违法广告总数的92.4%;擅自篡改审批内容的有790次,占总数的7.1%;禁止广告的63次,占总数的0.5%[1]。
1.2 从违法广告的内容及形式看
违法广告主要有如下表现:自我吹嘘高治愈率、高有效率、安全无毒副作用;片面利用名人或患者形象做广告;凭空杜撰获得所谓国内外大奖,谎称攻克国家或者国际医学难题;法律禁止的治疗肿瘤等7个方面的药品广告依然不断;一些医疗机构打着专家坐诊、专科门诊、特色医疗等招牌,夸大宣传,推销所谓“特效”药品;滥用广播咨询节目,以新闻报道、健康栏目、健康热线等形式出现,内容却涉及医疗机构名称、药品名称、医疗器械及产销商名称,误导病患者。
2 违法药品广告屡禁不止的原因分析
2.1 法律规范不完善
虽然关于药品广告的法律规范种类繁多,但是药品广告法律规范的内容仍然不完善。如《广告法》中有关虚假广告的规定过于简单,既没有明确的概念,又没有具体的认定标准,实际操作难度大。对明显虚假的广告判定起来比较容易,而对那些打擦边球和边缘性广告判定却有一定的难度。例如有的广告大部分内容是真实的,只是在某一个方面表述是虚假的,能否把整个广告认定为虚假广告,即达到何种程度才算虚假广告,广告法没有在这方面做出规定,致使查处案件时难以定性,若定为部分虚假则难以计算广告费用,最后以未到工商部门办理手续擅自此类广告作为一般违法广告案件了结此案,影响了查处力度。
2.2 监管主体不统一
我国目前的药品广告监督体制中,药品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工商部门,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批准的药品广告进行检查,对于违反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广告,应当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通报并提出处理建议,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做出处理。”根据这条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责任对药品广告进行监督检查,但却无权直接处理,需由工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因此医药广告的审批和管理分属两个不同部门,部门之间缺乏协调监督机制,合力难以形成,也是导致违法药品广告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
2.3 经济利益的驱使
目前医药广告主,无论是药品的生产销售商,还是药品的使用单位——医疗机构,都是参与市场竞争的主体。在优胜劣汰的市场经济体制下,面对激烈的竞争,那些小型医药企业和小型医疗机构在资金、人员和技术设备上自然处于劣势,一方面他们研发能力低,轻研发重营销,因此缺少高质量的产品和技术;另一方面他们为了抢占消费市场并获取经济利益,频频虚假医药广告。
虚假医药广告在媒体的泛滥,并非中国特有现象。经济利益的驱使是造成这种现象的重要原因。老百姓对于药品知识掌握甚少,不能够凭借掌握的日常知识去判断所有的药品,因此,在广告主,广告者和受众之间,其资源和权力结构显然是一种不对称的关系。如果缺少完善的管理和制约机制,这种不对称性势必影响大众传媒保持其理论层面上应有的社会公共性。广告者——大众传媒需要经济上对其进行输氧输血,这是有目共睹的事实,如果没有广告的支持,电视网和广播网的节目不会成为免费的产品,而报纸也会相应贵上几倍。但如果媒体过度依赖广告收入,势必会影响到传媒的独立性,甚至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媒介并不是不能判断“可根治癌症”、“一个月内增高5公分”等广告的荒谬与虚假,只不过是为经济利益的驱使,它们放弃了“把关者”应有的责任而为其大开绿灯,乃至于推波助澜[2]。
2.4 对违法药品广告不同主体的处罚不合理,处罚力度不够
《广告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广告的,由广告监管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停止,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l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笔者认为擅自药品广告主要是违背了行政管理秩序,对违法广告人主要以行政责任处罚是适当的,但是,不能对各违法主体处以相同的处罚。行政处罚尽管不适用补偿原则,但应当遵循过罚相当的原则,违法广告主体不能因违法广告获得利益。擅自药品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从擅自广告中的获利是不同的,因此过错程度也不同。广告费是广告经营者、广告者的违法收入,是他们进行违法广告行为的原动力,以此为标准对他们进行处罚是可以的。但对于广告主,擅自的药品广告内容大多是虚假的或引人误解的,因广告给广告主带来的收入一般远远超过广告费用,而与广告费用也没有直接的关系[3]。另外,根据《药品管理法》,药监部门对其也仅能处以“撤销广告批准文号”和“一年内不受理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的处罚。这些处罚对于大部分违法广告主来说“无关痛痒”,不能产生震慑作用。
3 发达国家药品广告法律规制经验借鉴
3.1 美国
随着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媒体企业应收账款正逐年呈上升,企业大量的正常营运资金变为沉淀资金,大大增加了经营风险。为了盘活企业资金存量,提高资金利用率,加强资金的安全性,增强企业竞争力,有必要对应收账款进行分析研究。
1、加强广告应收款的管理,有利于对营运资金控制,减少沉淀资金存量。
媒体企业的主要债权是广告应收款,广告应收账款的产生,大量的占用了媒体企业的营运资金,使企业的资金周转速度变得缓慢,所创造的利润相应减少。如果对广告应收款不加以管理,会使应收账款余额加大,这样广告刊登额是上升了,但可使用资金量却没有增加,企业更多的资金被占用,产生更多的沉淀资金。
2、加强广告应收款的管理,可避免坏账损失加大。
媒体企业为了扩大市场占有份额,往往实行刊后付政策,放宽收账条件,延长收款期限,有时对一些信用不好的广告客户没有严格的进行审批,而盲目地给客户刊登广告,这样增加了收账难度,严重时甚至使该笔账款成为坏账、死账,使其无法收回。
3、加强广告应收款的管理,能增强企业竞争力。
媒体企业要想长远发展,不能只停留在求生存的阶段,而应保持一种竞争状态。刊后付作为一种促销方式,必然产生应收账款。如果企业广告刊登情况差,商机就会被其他媒体企业夺走,企业失去机会,也就失去了利润,企业的竞争力亦处于劣势。只有扩大广告刊登额,提高刊后付比例,才能在市场竞争中争取主动,增强企业的竞争力,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二、广告应收款管理存在的问题
刊后付使媒体企业广告应收款金额迅速庞大,坏账损失也日益增多,严重制约了媒体企业的正常运营和发展。目前广告应收账款存在的问题还很多,主要分析以下几方面:
没有准确判断广告客户资信的方法
一些媒体企业缺乏风险意识,在进入市场之初,为了尽快打开广告营销局面,提高竞争力,在事先未对付款人资信度作深入调查、对应收账款风险进行正确评估的情况下,采取与客户签订刊后付广告合同来吸引客户,扩大其市场份额,于是产生了较高的账面利润,忽视了大量被客户拖欠占用流动资金不能及时收回的问题,因此形成了一部分具有周转性的客户应收账款。客户档案不健全,企业没有通过调查了解客户的资信情况和客户的经营、偿债能力等,也没有详细的客户资料,未对客户建立档案。
缺乏科学的信用管理制度
媒体企业没有确立合理的信用期间、信用标准等信用政策,加长了平均收款期限,增加了企业坏账损失的风险。应收账款是企业的一项资金投放,是为了扩大销售和赢利进行的投资。而投资肯定要发生成本,这就需要在应收账款信用政策所增加的赢利和这种政策的成本之间做出权衡。只有应收账款所增加的赢利超过所增加的成本时,才应当实施刊后付赊销政策;如果应收账款刊后付有着良好的赢利前景,就应当放宽信用条件增加刊后付赊销量。
广告应收款管理责任部门不清
刊后付审批制度不严密,企业内没有对刊后付的审批形成一套完整科学的体系,没有设立专门的机构或负责人对刊后付进行审批,从而造成企业应收账款增多,给企业带来风险损失,却找不到负责的部门或人员。在各媒体企业中,广告部门和财务部门都知道企业有大量的应收账款或对不上或收不回,但具体该由谁来督办、谁来清查管理并不都十分清楚。
结算方式或结算条件选择失误,对账不及时
有些媒体企业在结算制度上没有采用快捷便利安全的结算方式,导致应收账款时间的延长,从而增加了企业的经营风险。由于经营过程中广告刊登与资金流动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差异以及票据传递、记录等发生误差的可能,所以,经营过程中债权债务的双方就经济往来中的未了事项进行定期对账,可以明晰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然而有的媒体企业由于不及时与客户对账,有的即使是对了账,但只是口头上的承诺,并没有形成合法有效的对账依据。
三、加强广告应收款管理的措施
发生刊后付业务就一定能产生坏账损失和风险吗?不是的,企业只要对形成的广告应收款加强管理,就会将损失的风险降至最低,甚至无风险。这就需要媒体企业做好预测防范工作和加强应收账款的管理工作。
(一)设立信用调查和评估机构
广告应收款的管理,是媒体企业全程信用管理的核心所在。如果一个媒体企业对自己的客户没有了解,又怎么能做出刊后付的赊销决定?什么样的客户才能够刊后付,应选取多大的额度才合适?各种情况应该有一个认真仔细的分析。因此,各媒体企业应认真组织不同部门的专业人员,专门研究企业的营销策略,调查了解客户的资信程度,加大资信调查力度,设立企业资信调查和评估机构,从源头扼制“应收账款”的大幅度增加和坏账的形成,建立相关合作企业资信档案,对与有恶意拖欠债务行为的广告客户的合作要慎之又慎。资信调查和评估机制,就是要在和客户谈判、接洽的时候定期调查和评估客户的信用状况。企业经营过程中,会接触许多不同的广告客户,必须对新老客户的资信状况了解清楚,然后评估是否可以授信。建立企业资信调查和评估机制,能准确把握商机和控制信用风险。做好广告客户的资信调查,根据调查结果来评定其信用等级,并建立信用档案。优为企业规模较大,以往业务往来中信用较好的企业;合格为资产状况和财务状况一般,财务制度较规范,有一定的资产抵押在以往的业务往来中经催交后能结清欠款的客户;差为资产状况和财务状况不佳,财务制度混乱,没有资产作抵押,以往没有业务往来或有业务往来但信誉不好的客户。刊后付赊销广告客户的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应每年一次,特别情况可随时调整。
(二)制定合理的信用政策
广告应收款管理的目标就是降低风险,求得利润最大化。应收款收款的效果好坏,依赖于媒体企业的信用政策。企业应根据不同的时期、不同的市场环境、不同的对象,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制定出不同的信用期间、信用标准和现金折扣政策,尽量为缩短广告应收款的平均收款期,为减少坏账损失创造条件。
1、信用期间
信用期间是企业允许顾客从购货到付款之间的时间,或者说是企业给予顾客的付款期间。信用期过短,不足以吸引广告顾客,使广告刊登额下降;信用期过长,对销售额增加固然有利,但一方面只顾及广告收入增长而盲目放宽信用期,销售所得的收益就会被相应增长的应收账款费用所抵消,甚至造成销售利润负增长;另一方面,信用期过长,坏账风险就越大。因此,企业必须慎重研究,确定出恰当的信用期间。平面媒体行业信用期的确定与企业不同,有其特殊性。
2、信用标准
信用标准是指当采取刊后付的媒体企业对客户授信时,对客户资信情况进行要求的最低标准,通常以逾期的坏帐损失比率作为制定标准的依据。企业信用标准的设置,直接影响对客户信用申请的批准与否,是企业制订信用管理政策的重要一环,是企业用来衡量顾客是否有资格享受商业信用的基本条件。制定信用标准的关键在于评估顾客延期付款甚至拒付而给企业带来坏账损失的可能性,通常用预期坏账损失率表示。如企业只对预期坏账损失率低于2%的顾客提供商业信用,则2%为信用标准。如果企业采用保守型、温和型政策,只对信誉好、预期坏账损失率低的顾客提供信用,就会减少机会成本、管理成本和坏账损失,但不利于扩大广告收入;如果企业采用开放型政策,即信用标准制定过宽,虽然会增加广告收入,但以上各项广告应收款成本会相应增加。因此,企业要根据顾客的信用状况,在宽松和严格的信用标准所增加的利润和相应增加的成本之间进行权衡,从而确定较为合理的信用标准。
3、现金折扣政策
现金折扣是企业为了鼓励顾客在一定期限内尽早偿还货款而对其付款额给予一定比例的扣减。向广告顾客提供现金折扣上的优惠,主要目的在于吸引广告顾客为享受优惠而提前付款,缩短企业的平均收款期。
媒体企业采用什么程度的现金折扣,要与信用期间结合起来考虑。不论是信用期间还是现金折扣,都可能给企业带来收益,但也会增加成本。当企业给予顾客某种现金折扣时,应当考虑折扣所能带来的收益与成本孰高孰低,权衡利弊,抉择决断。
(三)严格广告刊后付审批制度
1、建立刊后付审批制度,强化管理
所有的刊后付广告业务,均需经过有审批资格的人员审批方可进行。媒体企业可根据自身特点和管理方便,设立一个刊后付审批制度,赋予不同级别的人员不同金额的审批权限,各经办人员只能在各自的权限内办理审批,超过限额的,必须请示上一级领导同意后方可批准,金额特别巨大的,需报最高领导批准。同时,应落实责任制,各经办人员的业务应自己负责,并与其经济利益挂钩,要求其对自己经办的每笔业务进行事后监督,直至收回资金为止。
2、确定信用审批条件
首先应确定哪些广告客户可以享受信用,享受多少。确定的方式可以按制定评分标准,给每个广告客户打分,按综合分高低确定授信额度。根据授信额度,管理者就可以向不同广告客户发放不同额度和时限的信用。广告业务人员的权力是向主管申报,各级主管依据企业制定的不同权限确定信用。合理的信用额度和期限无疑会加快资金周转,降低经营成本。明晰的审批权限确保企业发放信用责任到人,任何主管人员无权越级审批。
(四)完善结算方式,做好定期对账
1、严格合同管理,完善结算方式,健全激励制度
严格合同管理,规范合同的签订和执行。广告认刊合同的签订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月结协议或刊后付款协议,应使用统一的合同文本,在合同上约定结算方式、月结额度、付款期、未结款限额、保证金、违约处罚等条款。媒体企业广告业务管理人员一定要熟悉合同法规和条款,吃透其精神,合同的内容要反复推敲,考虑周全各自应承担的经济责任等必填写清楚,切忌模棱两可,尽量避免和消除可能出现的经济纠纷隐患。企业还应该完善结算方式,企业应采用安全,快捷,灵活,多样的结算方式,以便客户选择。
2、做好广告应收款定期对账和债权确认工作
广告应收款的相关责任人应定期与债务方对账,请对方在对账清单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予以确认,其作用有两个:一是防止“清欠”人员与债务方有关人员恶意串通,故意拖欠广告款项的支付与收取,等到债权方将其列入坏账予以核销之后,再用现金清账予以瓜分;二是定期让债务方确认应收账款金额,这是最终通过法律手段寻求债权保护的起码要求。如果在两年诉讼时效期间内,债权人对其债权不闻不问则被视为自动放弃债权,不受法律保护。财务要形成定期的对账制度,每隔三个月或半年就必须同广告客户核对一次账目,要制订一套规范的、定期的对账制度,避免双方财务上的差距像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而造成呆、死账现象,同时对账之后要形成具有法律效应的文书,而不是口头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