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2 10:38:03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基层社会治理概念,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中图分类号:D669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6)11-0001-02
现阶段,“智慧城市”的概念已经在国内逐步得到关注和重视,未来城市建设与智慧电子网络等结合将更为突出,智慧城市建设将是重点体现。智慧社区建设是城市智慧化的重要环节,随着新技术、新的管理方式以及先进经验的引进,其已经成为社区发展的重要选择。基于当前吉林市社区管理薄弱,社区服务不够深入,社区参与意识不强等状况,综合国内外智慧社区典型培树经验的基础,有的放矢地针对存在问题进行对策探索。在借鉴国内外智慧社区典型经验的基础上,进行典型培树分析,建设有针对性的智慧服务平台。提出植于政府宏观调控下,构建新型管理方式,发展智慧服务理念;同时结合社区社会层面,通过建设社区信息服务中心等多功能服务系统,整合社区资源,切实调动社区的积极性;从社区自身来说,社区内智慧平台建设应结合新一代信息技术,发展智慧服务体系,创建智能服务系统。
目前,我国智慧社区建设以及其治理模式还处于探索时期,成功运行的只在北京、上海、广州等一线城市的部分社区,智慧社区建设促进了现代基层社会治理结构的转变,也创新了社会治理观念、手段乃至内容,终将为提升社会公共服务能力提供契机。
一、智慧社区建设典型培树研究现状
(一)智慧社区信息化建设内涵
智慧社区信息化建设,其定义是基于街道、镇、村等地理区域范围内,利用信息技术整合社区资源,为社区居民提供高效、便捷和智慧的服务,提升社区居民对智慧城市的体验度和感受度。因此,智慧社区建设首先要以社区居民的需求为导向,突出为民、便民、惠民的基本要求,通过智慧化的社区管理与服务,打造安全、便捷、宜居的社区;其次要统筹考虑、整体规划、分步实施智慧社区的建设目标和建设内容,因地制宜,扎实推进智慧社区建设工作,并做好与市级层面社会事业、公共服务项目的衔接工作,减少重复建设;最后探索智慧社区的建设模式和运维模式,充分发挥市场作用,积极利用社会各方资源,合力推进智慧社区建设,建立长效运行机制。
(二)智慧社区建设典型培树基本概况
智慧城市综合了资源多样化、信息交互无障碍化以及信息程序的自动运行化等特点,以实现城市便捷、高效发展和运行为目标。我国从2012年12月开始国家层面的智慧城市工作,主要在北京、上海、广州和深圳等一线城市,以及江苏、浙江等经济发达省份进行试点开展。2014年12月底,在试点的基础上,我国智慧城市建设已达90多个,涉及了全国大部分省份,同时越来越多的城市和地区加入到智慧城市建设中来。智慧社区是智慧城市的重要环节,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它密切联系智慧建设的受众――社区和社区居民。智慧社区建设,在我国尚处于初级阶段,经验借鉴有限,有必要进行必要的探索与研究。
社区是城市组合的基本单元,也是社会的基本单位,更是党和政府加强智慧城市建设注重的基础。十八届三中全会就已经提出推进社会治理创新要率先从社区入手,基层社区的创新管理与建设事关我国发展的根本,随着社区的拓展以及新要求的提出,社区管理模式改革迫在眉睫,结合新时代下新型信息技术以及电子商务技术的发展与融合,社区管理职能要不断提高,管理模式要进行创新,服务平台也应拓展和创新建设。基于这样的基础下,将“智慧化、数字化和网络化”作为社区建设的发展目标,并在全市部分社区启动了智慧社区建设,是吉林市进行智慧城市和智慧社区建设深入研究的根本所在,一方面可以为智慧社区建设提供参考和借鉴,另一方面对推动社区治理创新研究,具有必要性与重要性。
(三)智慧社区建设典型培树研究的内容
1.智慧社区的信息化建设
在基于物联网、下一代互联网、云计算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基础上进行应用、整合和再造,通过主动感知和网络互连的方式,建立吉林市智慧社区生态化服务和运行平台。
2.智慧社区的系统化建设
智慧社区强调信息的采集、互通、处理和应用的系统化,通过建立一套符合智慧社区要求的现代化、精细化和标准化的社区公共服务系统。
3.智慧社区的治理化建设
主要是把社区中各主体,即政府公共部门、社区机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和社区居民围绕社区公共事务充分协商的互动过程,综合建构智慧社区基层社会治理结构和基层共同体的发展方向,转变到以社会为中心的治理结构,培育社区共同体,重构社区共同体。
二、吉林市智慧社区建设典型培树培养措施
根据发改委、工信部、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实施信息惠民工程有关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养老服务和社区服务信息惠民工程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吉林市现阶段要结合社区智慧型信息化建设的基本情况,开展智慧社区建设典型培树网格化策略探索。
(一)信息基础设施“树”的网络化
吉林市要基于规划引导、集约建设、资源共享、规范管理、满足需求的原则,依托通信运营商全面开展智慧社区的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增强信息网络综合承载能力和信息通信集聚辐射能力,提升信息基础设施的服务水平和普遍服务能力,满足居民对通信质量和服务的要求。
当前,吉林市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主要从光纤宽带网、无线局域网、第四代移动通信(4G)网络、下一代广播电视网(NGB)以及应用终端等五个方面着手开展,为社区居民提供高速、安全、优质的上网服务,保障通信质量,为广大社区提供高清电视、高速数据接入和语音等三网融合业务的能力,并借助电脑屏、手机屏、电视屏、社区屏等多种载体,面向不同群体和推送具有针对性的公共服务信息。
(二) 生活服务“树”的便利化
吉林市要以社区居民生活服务需求为出发点,建立完善的服务网络,推进社区生活服务建设。
吉林市的生活服务树主要从生活信息、便捷服务开展,汇聚社区周边生活信息,通过多种渠道,及时、准确地提供给社区居民,积极创新为居民服务的方式、方法,为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三) 社区管理与公共服务“树”的信息化
吉林市要以居民需求为导向,完善社区管理与公共服务功能,推进广覆盖、易使用的社区管理与公共服务信息化应用,提高社区管理与公共服务水平。
社区管理与公共服务“树”主要从社区管理、医疗卫生、社区文化、关爱救助、教育体育以及交通出行六方面着手实施。结合家庭医生制度,创新社区居民就医模式,为家庭医生提供随访、诊疗服务的信息化支撑,并建立完善的预约挂号服务流程,实现实时查看联网医院挂号就诊情况,同时为社区居民建立涵盖个人基本信息和主要卫生服务记录的电子健康档案,以及提供远程医疗服务,实现远程医疗会诊、远程健康监护等,构建社区远程医疗服务模式。充分发挥社区文化中心的公益文化服务功能,丰富社区居民的文化生活。加强关爱救助信息管理,助力社区帮扶救助和养老助老工作的开展。关注社区学生教育和居民体质,营造社区和谐教育、健康环境,同时为社区居民提供全方位、高品质的公共交通出行服务,创建有序、便利的出行环境。
(四)小区管理智能“树”的建设
吉林市可以因地制宜,根据实际情况通过运用多种技术手段,打造安全、舒适、高效的智能化小区,主要做好居住区周界、重点部位和住户室内的安全防范,提高居住区整体安全防范水平,可以通过访客对讲、周界防越报警、闭路电视监控、电子巡更、管理与监控(物业运营管理、公共设备监控和小区门禁管理)、车辆出入与停车来进行管控。
(五)家居生活智能“树”的建设
吉林市可以引用先进技术,实现家居生活设备设施和家庭生活环境的智能化管理和监控,使居家生活更加舒适、安全、低碳,主要从家庭设备监控、家庭安全防范入手,利用各种探测工具和手段,对居家环境进行监控,保障人身和家庭财产安全,提升居家生活品质和安全。
三、吉林市智慧社区建设典型培树问题探索的意义
智慧社区是一种全新的社区生态模式,是智慧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体现,它需要结合到社区民生服务、公共安全、社会保障和社区管理等一系列基层社会治理,进行创新建设。吉林市通过智慧社区的建设来重构社区新型管理和发展建设,结合存在的背景和发展的时代性,吉林市智慧社区建设典型培树问题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1.智慧社区建设研究的理论意义
智慧社区在吉林市来说是一个全新的概念和视角,纵然有理论研究和学术分析基础,但
真正的因地制宜的研究依然处于初级摸索阶段,原有的部分理论概念不能适应新型信息时代背景下社区管理。因此,吉林市智慧社区建设需要通过网络背景下,结合网络管理理论,依靠多元治理理论进行合作和自我契合。通俗来说,就是结合时代和信息发展要求,进行新型治理拓展,以更便捷、高效服务和管理为目标。
2.现实意义
智慧社区是社区的高级阶段,在信息化手段的基础上,重构“线下”现实社区和“线上”虚拟社区的结合体。把政府公共部门、私人部门、第三部门和个人等都囊括进智慧社区平台上进行互动和协商,共同参与治理社区公共事务。
首先是,政府通过信息化平台技术,建设一系列的智慧服务平台,更加高效地提供了社区服务,可以更全面地把握整个社区的服务建设,及时提供社区的必要服务,通过技术化手段进行监控和分析。
其次是,通过智慧社区建设,把社区资源全面整合,把社区的卫生、人文、教育、信息化搜索以及电子商务都进行互联共享,促进了社区的网络化和服务化。
最后是,通过智慧社区建设,激发了市场和社会活力,形成社区治理合力。通过打造现代化社区“智慧综合体”,创造社区成员之间的沟通空间和平台,从而为拉近社区成员之间的距离,提供了技术上的可行性。
通过此课题研究,分析吉林市智慧社区建设的典型培树的优势和未来对基层社会治理的现实意义,最终目的是实现信息化时代基层社区的科学管理。
参考文献:
知识尽管目前学界对于地方性知识的界定众说纷纭,但地方性知识无疑是与普遍知识相对的一个概念,它强调的无疑是一种新型的知识观念,其地方性一方面旨在强调特定的地域,另一方面在于强调知识形成所依赖的特定情境,包括由特定的历史条件所形成的文化与亚文化群体的价值观,由特定的利益关系所决定的立场、视域等。[2]具体而言,地方性知识乃是某一特定区域(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抑或一个村落)的人们在长期的生产和生活实践中所自主生产和传递的以文字形式保存的地方文明和以非文字形式保持的地方民俗、习惯、信仰和思维方式。[3]正如中医在疾病治疗中往往表现出神奇的功效一样,地方性知识对于当地事物和事件具有普遍知识无法企及的解释与调节能力,这也正是地方性知识的魅力与优势所在。正如苏力教授所言:“一个民族的生活创造了它的法制,而法学家创造的仅仅是关于法制的理论。”[4]法律在本质上是一种地方性知识,因为法律不是单纯的哲学范畴抑或逻辑体系,它乃是特定时间特定地域的民族生活经验的总结。无论是一般性的法律概念,还是具体性的法律知识,都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和文化背景下生成,是对特定场域中的现实社会关系的概括。也正因为如此,只有站在具体地方性的文化背景之中才能深刻理解法律的意义。尤其是被称为“活法”的民间法,它生于民间,在乡民长期生活、劳作、交往和利益冲突中逐渐形成,乃是一种典型的地方性知识,且对当地民众的行为发挥着不可替代的规范作用。这些民间规范作用于不同的地域,在当代法治社会、和谐社会的构建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由于法律知识的地方性以及不同地域的法律文化的多元与差异,各地的法律实践无疑更是一种地方性知识。“这种知识是在司法活动别是在近代司法职业化进程中逐步生产并再生产出来的”。[5]法律实践的目的乃是要保证法律的有效运作,而这总是需要更多更具体的地方性知识来应对具体的个案。比如在笔者所熟悉的某县法院,所有离婚案件孩子抚养权(尤其是男孩)归属的裁判原则并不是严格依照《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而是遵循“孩子在谁手里就判给谁”的原则。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就是因为该法院解决的该类纠纷大多发生在农村地区,而在这些村子里,妻随夫居,即便是离婚,孩子肯定也是在夫家,且孩子的抚养权归夫,女方一般也不会反对。(因为女方如果再婚的话,带着孩子很难找到“好婆家”),况且“孩子抚养权”的执行会非常困难(实际上几乎是不可能)。事实证明这样的裁判在当地社会中为多数人所认可。而如果是在城市,这可能是不可理喻的。可见,在不同场域中,法律实践的具体知识具有明显的差异性。这就要求我们在法律实践过程中,除了要重视国家的法制外,更要重视地方的文化、传统、习俗等地方性知识,而这些知识无疑也是法学教育过程中不可忽视的部分。
二、新建地方高校法学教育办学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09-0222-02
当前,山东半岛的传统农业区较以前相比已经发生根本性变化,传统的耕作及生活方式逐步革新,产业结构的调整及国家政策的引导让因而产生的剩余劳动力开始向城市流动,城乡二元化的发展结构被彻底打破,一些被称为“吃喝赌抽、坑蒙拐骗偷”的闲杂村民在村里的负面作用开始凸显,他们从最初的强取豪夺、鱼肉乡民发展到现在的侵占、买卖土地,开办地下赌场,或一夜暴富或铃铛入狱。他们虽然不懂地里的农活,但也并不担心自己的生活并且对吃喝玩乐样样精通,我们姑且把这个特殊群体称为乡村“混混”。
一、乡村“混混”卷土重来的原因
可以明确的是,乡村“混混”并不是我们时代的产物,在一个有几千年剥削历史的农业大国,乡村“混混”的产生由来已久。但是建国后的一系列集体化改革,特别是土地的高度国有化让这一寄生他人、不劳而获的群体彻底失去了生存的土壤。正如黄海老师所说的,国家力量一竿子插到底在“消灭社会”的同时也消灭了“混混”,在以往灌输与动员的强制性权力的强力运行当中,对乡村服务与治理的基础性权力也随之得以强化,这种全能主义的治理模式使得乡村“混混”自然的失去了发展的空间[1]。但是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对乡村的控制开始弱化,国家供给公共产品的能力也开始弱化,乡民参与市场的自大大加强。农村的运作方式、特别是土地的经营方式开始转变,乡村“混混”开始介入土地流转的运作乃至买卖中去,乡村“混混”在改革的洪潮中找到了生存的支撑,一种新的变相的剥削方式让这一群体卷土重来。我们在调研中发现,当地房地产开发商雇佣“混混”对征地时产生的“钉子户”进行恐吓甚至殴打,这给“混混”带来了不菲的收入。
另外,乡村中传统的宗族观念有所加强,也是“混混”发展壮大的重要原因。“”中被烧毁的祖宗牌位重新竖立起来,那些被红色干部强行烧毁的族谱、家谱也在近几年开始了新的续写。绝大部分宗祠在最近十年里全面重建,宗祠里的集体活动很多也恢复举行[2]。家族观念的加强让同性的“家”和“族”的联系再次加强,人们重新认识了“自家人”的情感内涵并处处以“自家人”自居。这一方面,在困难来临时每个人都有家族作为依靠,从而大大降低了克服困难的难度,另一方面,以家族为单位参与乡村生活与治理可以让家族中的每一个个体得到更多实惠与好处。当乡村的宗族观念空前强化时,这种以同姓为背景的族群俨然成为乡村社会中举足轻重的角色,它可以参与或干预乡村的秩序,特别是选举秩序以此强化自己的利益概念。而前面提到乡村社会的价值判断开始向金钱和权势倾斜,这势必会让家族的认同感和利益取得除了靠祭祀等传统活动维系外,也要靠硬实力加以支撑以此震慑外人,乡村“混混”作为乡村社会暴力的主要持有者便承担了这一角色,家族中的“混混”靠暴力保护了家族的利益从而加深了家族成员对家族概念和自家“混混”的认同感,当家族概念和“混混”相互连结时,“混混”的生存也就略显合理。
二、乡村“混混”参与基层社会运作的利弊分析
乡村“混混”参与乡村运转的最直接途径便是参与乡民的纠纷解决。乡土秩序的相对稳定性和排外性让司法很难在农村的纠纷解决中发挥作用。前面提到的家族基于自家利益对“混混”存在的认可和乡土价值观念的转变让传统的农村秩序和舆论失去了对“混混”的约束与规制,当舆论的压力不足以对抗这些“混混”时,农村的纠纷解决便给了乡村“混混”施展自己的空间。该村村民李强(化名)承包邻村王某家口粮田一亩作为自己纺织厂厂房建设用地,双方签订合同后李强交给王某定金5万元。但此后王某一直以钱太少为由拒绝交地,李强的儿子是乡镇的一个”混混”,在此地稍有名气,他纠结十余名“混混”把王某家新房子的围墙推倒并恐吓王某再不交地便要拆掉他家的房子,王某听闻后,害怕之余便把地交给李强。
笔者调研时曾问李强为什么不通过法院解决此事,他的的回答是,口粮田建厂房政府不会同意,找法院不会有用并且还可能让自己损失更大。诚然,王某的行为已经违背了合同的诚实信用原则,但是,这种以“混混”和暴力为依托的纠纷解决方式应该受到抵制与谴责。然而村庄对于本土“混混”的抵制显得苍白无力,我们也听到一些对此事持否定态度的村民对此做出的种种评价,但是大多数的村民对此事并无太大关注甚至对李家的行为表示认可和羡慕。这可以引用贺雪峰老师对乡村公私概念的阐释作出解释。他认为,超出家庭层面的差序各方,在不同的乡村社会,或同一社会的不同时期,却可能会有不同的层级被作为主导的基本认同和行动单位,这个层级成为当地农民首要的认同单位,并因此成为该地农民公私观念的地方性共识和决定该地村治特征的主导要素和决定农民行动逻辑的主导量[3]。如此看来,村民把自己家族之内的事务看成私事,除此之外的就是所谓的公事。用有些学者的说法就是,整个宗族向外是一个私,向内整个宗族都是公[4]。
乡村“混混”参与基层社会运转的合理性也确有存在,在前置事件本身并不公平与正义的情况下,也许“混混”能发挥主持大局、改变局势的作用。有些村干部与商人勾结损害村庄利益,“混混”的干预虽有为自己谋利之意,但也确实保护了乡村和乡民的利益。“混混”的出现让国人尤其是弱势乡民的“侠客“情节得到满足,有些时候“混混”也会起到劫富济贫的作用,这必会大大增加乡民对“混混”存在的默许。比如,湘南水村一个为宗族利益而打架的“混混”,在他出狱时村民像英雄一样欢迎他[2]。但是在当前建设法治社会成为社会主流发展方向的大环境下,这种有些极端的人治思想不应该得到支持,一个法治的社会也应该用秩序来解决问题,而不是靠某个人或某些人的力量。并且,更多的情况是“混混”的出现对乡村秩序多起到负面的影响,该村的“混混”马某倚仗暴力伙同几人与该村村干部相互勾结,把村里的山地作为自己啤酒厂的厂房用地。几年下来,马某成为当地的富豪,村干部也捞到了不少好处。然而该村的饮用水被啤酒厂的污水严重污染已无法饮用。但迫于“混混”的与暴力,没人敢提出抗议。写到这里,笔者对乡村“混混”必须做出否定的评价,也不会为乡村“混混”存在的合理性做过多的论证与解释。
三、乡村“混混”的限制与治理
乡村“混混”对乡土社会的影响不容小觑。既然政府倡导“只有农村的现代化才是中国的现代化,黄海老师也提到,没有有力制约的乡村“混混”会局部主导乡村秩序[1]。如此说来,乡村“混混”这一特殊群里必须得到限制和治理。
1.强化村民自治,恢复传统农村秩序是治理“混混”的首要选择。有些基层干部认为:“乡村秩序不好的根本原因在于政府没有权威,而政府没有权威,归根结底就在于政府的权力变小了,尤其是基层政府。整治秩序的根本手段就是要进一步加强政府的权威,增强政府的权力。有了更多更强的权力,就能更好地管理农村,维护社会秩序。”[5]笔者和黄海老师一样,对此说法不敢认同。我们改革的方向就是要赋予村民更多的自治权,倘若是为了治理乡村“混混”而回到集权的年代,那这已经否定了三十年改革的成果,也与世界保障人权的潮流背道而驰。其实,村民自治并不必然导致“混混”的发展壮大,千百年来中国“皇权不下县”的传统也让农村保持了相当长时间的祥和状态。而“混混”的出现更多的是农村市场化改革过于逐利和公民教育滞后的结果。这里的村民自治应该包含对村民的公民教育。恢复中国传统的农村秩序就是要恢复“舆论”在乡村中的调控作用,加强乡村内部的关联程度。也就是贺雪峰老师说到的“村庄社会关联”。他认为,村庄社会关联度高的村庄,容易形成内生秩序,达成对内合作和对外抵御;而村庄社会关联度低的村庄,内生秩序的基础容易丧失[6]。这种社会关联容易形成制约“混混”发展的长期有效机制。当一个村庄的村民普遍对这些“混混”产生抵制和谴责的心理时,“混混”们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土壤。
2.良好的家庭教育和环境也是制约和限制“混混”的重要条件。一方面,对于现有的乡村“混混”应该给予正确的引导。我们在调研时发现,“混混”家里的妻子在金钱的利诱下往往对“混混”的不良行为持默认态度,也常常以“女人不管男人在外边的事”作为自己默认的理由。只有让乡村“混混”有一个好的家庭环境和正确的价值导向,他们才可能改邪归正,走向正道。前面提到乡村家族对“混混”的产生和发展有重要的影响,只要正确引导家族的教育,让家族中的多数人对自己家族的“混混”形成制约,那么家族也能成为制约“混混”的一道保障。而另一方面的家庭教育要切断“混混”的上游源泉,给以留守儿童更多的关注和正确的教育,不允许一个孩子在义务教育阶段辍学,鼓励家长支持孩子接受更高水平的教育都是限制“混混”群体发展的有效途径。
参考文献:
[1] 黄海.社会变迁中的乡村“混混”研究——基于国家治理转型的视角[J].江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5).
[2] 杨华.乡村“混混”与村落、市场和国家的互动——深化理解乡村社会性质和乡村治理基础的新视阈[J].青年研究,2009,(3).
[3] 贺雪峰.村治的逻辑:农民行动单位的视角[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