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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税收征管法的意义,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基金项目:2016年度河北省社会科学发展研究课题项目:“京津冀协同发展税收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01602020216)阶段性成果
中图分类号:F81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6年12月5日
一、京津冀税收征管协同发展背景和意义
当前,京津冀协同发展已经进入全面推进和重点突破的关键时期,在京津冀产业升级、生态环境共建共享、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都需要财税政策支持。为做好京津冀协同发展工作,2014年7月税务总局成立京津冀协同发展税收工作领导小组。2015年4月,中央审议通过《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以促进三地间企业流动;同年12月《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中提出要推进跨区域国税、地税信息共享、资质互认、征管互助,不断扩大区域税收合作范围。税务部门这些措施在服务京津冀协同和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同时,也为服务税收中心工作和优化区域税收环境提供了保障。
在实现京津冀区域协同发展的过程中,市场经济起到调节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但由于市场失灵的存在,其在调控经济和要素分配方面有一定的局限性。税收政策作为政府调节经济发展和要素分配的重要手段,能弥补市场机制的不足,在促进京津冀协同发展方面能发挥重要作用。税收政策的作用大小在于落实的程度高低,税收征管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研究当前京津冀税收征管协同发展问题,改进阻碍京津冀区域协同发展的税收相关政策,有利于推动京津冀健康协同发展。
二、京津冀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税收征管是指国家税务征收机关依据税法、税收征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税款征收过程进行的组织、管理、检查等一系列工作的总称。当前京津冀税收征管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税收征管相关法律不健全,执法标准不一。税收征管涉及一个或者多个税务机关及不同的纳税人等多个主体,有效处理征管发生的社会关系需要有健全的税收征管法律体系作为保障。我国1992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建立了一套较为完整的税收征管法律体系,随后至2015年4月期间共经过三次修正和完善。虽然从立法角度看,我国总的税收政策是统一的,但是经济发展迅速,各种各样新的经济形式层出不穷,税法的细节规定是滞后于经济发展的。因此,在总体税收政策框架规定一致的情况下,各地对于税收政策的理解以及执行程度是不同的。
在京津冀一体化的过程中,三地税收征管中执法标准不一的现象是客观存在的。这主要是由以下两个方面原因导致的:一是某些税收法规制定时没有考虑到实际征管工作的复杂性,规定模糊不够明确,漏洞较多,变通空间大、规范操作性不强,不利于后续的有效监督,大大增加了征管的难度;二是税收法律中存在很多税收自由裁量权。很多具体税收政策的解读和执行条件、范围、幅度等由各省(市)税务机关自行决定,各地征管所遇到的情况不尽相同,税收执法人员业务素质层次不齐,这也导致了对同一个税收案件,京津冀三地税务机关处理结果有所不同的现象。税收征管执法标准的不一致,会让跨区域经营企业无所适从,给企业的正常经营发展带来很多的人为障碍和不必要的成本支出。
(二)行政壁垒严重,税收征管协作水平不高。当前我国税务机构的设置和管理都是依照行政区划来设置的,按属地原则行使税收管辖权。由于合理的税收利益分享机制尚未完全建立,地方政府及各地税务机关出于各地经济利益考虑,往往以行政区域为依托形成各种壁垒,阻碍了税务部门间的横向协作。税务征管尽管是一种依法行使的执法行为,但在实际税收工作中往往会受到地方行政干预。
针对京津冀三地而言,京津冀一体化逐步推进,三地经济活动日益频繁,企业跨区域涉税行为越来越多。虽然京津冀三地会针对一些税收征管案件一起查办,但实际税务征收管理工作中三地间缺乏相应的税收管理协作管理制度和一个固定的协调管理机构,协作税收征管的流程及责任追究方面缺乏法律形式的制度加以约束。各区域税务征收管理往往缺乏全局意识,而仅仅基于自身地区及部门利益出发,对本地有利的案件往往高度重,对于本地无利或有执法风险的案件就不积极处理。针对存在的这种问题,2015年6月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印发《京津冀协同发展产业转移对接企业税收收入分享办法》,对京津冀协同发展中财税分成、利益分享的相关问题加以明确,并制定了标准和方法。但是,如何将这个政策规定切实贯彻落实,还需要进一步制定具有可操作性、有针对性的具体措施。
目前神经内分泌系统假说作为抑郁症发病机制中的一种假说,已越来越受到研究者的重视。相关数据证明,5-HT2C受体和瘦素受体被弓形前阿黑皮素原(POMC)神经元的不同亚型所表达,而且5-HT和瘦素都在POMC神经元上通过瞬时受体电位C(TRPC)通道发挥作用。Brewerton等对贪食症患者进行研究后推测5-HT的代谢紊乱会导致体内瘦素水平的波动。国外研究显示,瘦素水平与不同性别、年龄、亚型的抑郁症患者均可能有一定相关性,Giovanni Cizza等通过病例对照研究发现,处于绝经前的女性重性抑郁患者的瘦素水平要比对照组高接近25%,I.Jime'nez等研究发现出院时的血清瘦素水平与卒中后抑郁相关联。Alkistis等研究发现分娩时的血清瘦素水平与产后六个月的发现抑郁情况呈负相关。
目前国内针对瘦素水平与抑郁症关系的研究尚不多见,而选择首发抑郁症作为研究对象可以较好的排除药物对体内激素水平的干扰。本实验通过测定首发抑郁症患者的瘦素水平,来探讨瘦素水平与首发抑郁症的各种相关性。
1资料与方法
1.1病例组
选取2015年3~10月在本院心身科住院的患者。入组标准:(1)符合首发抑郁症的诊断标准;(2)HAMD总分超过20分;(3)年龄18~55岁;(4)中国南方汉族;(5)两周内未服用抗抑郁药物。(6)对本实验表示知情同意。
排除标准:(1)排除其他严重精神疾病史、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他系统重大疾病史;入院后常规化验及检查基本正常,(2)无遗传疾病家族史;(3)排除妊娠期、哺乳期、月经期、绝经期女性。
1.2对照组
从浙江省湖州市第三人民医院体检中心进行体检的人群中随机抽取健康体检志愿者40例作为对照组,入组标准:(1)年龄:18~55岁;(2)HAMD总分小于8分;(3)中国南方汉族。(4)对本实验研究表示知情同意。
排除标准:(1)排除其他精神疾病史,酒精及其他物质滥用及依赖史;(2)没有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他系统重大疾病史;各项体检指标基本正常,(3)无遗传疾病(包括精神疾病)家族史;(4)排除妊娠期、哺乳期、月经期、绝经期女性。
1.3实验方法
(1)入组:取得受试者知情同意的情况下,按照入组标准入组。
(2)测量:对患者组进行汉密尔顿抑郁量表的测量,记录总分和各项因子得分。
(3)标本采集:所有入组者于清晨空腹抽取抽静脉血5mL,室温下静置1h后,离心机(WEALTEC公司)离心30min(1000r/min)后去除颗粒,取上层血浆置于1.5mL Eppendoff管内,放入-20℃冰箱内低温保存待检。
(4)检测:根据说明书进行稀释、加样操作。
(5)结果判断与分析:通过酶标仪(安图酶标仪Lumo型,郑州安图实验仪器有限公司生产牍数,然后换算出样品瘦素浓度。
1.4统计学分析
采用SAS9.13进行统计分析,当P
2结果
2.1两组一般资料比较
病例组共40例(男女各20例),平均年龄(42.20±9.68)岁,教育程度:小学5例,初中8例,高中17例,大学10例,平均BMI:(21.28±2.08)kg/O。平均病程(3±1.2)个月;正常对照组共40例,男女各20例,平均年龄(41.33±9.89)岁,教育程度:小学3例,初中9例,高中15例,大学13例,平均BMI:(21.04±1.35)kg/O。两组除病程外的一般资料之间无统计学差异,具有可比性。
2.2性别及组间瘦素水平比较
病例组男性患者瘦素水平为(19X3±7.82)ng/mL,女性患者为(42.89±12.63)ng/mL,对照组男性血浆瘦素水平为(14.24±8.73)ng/mL,女性为(32.89±15.03)ng/mL,分别对组问同性别及对组内不同性别瘦素水平进行比较均发现,均存在统计学差异(P
2.3首发抑郁症组血浆瘦素水平和HAMD总分及HAMD各个因子相关性分析
HAMD总分和各个因子经过正态性检验都不符合正态分布,采用spearman秩相关分析,P
3讨论
本研究显示女性血浆瘦素水平高于男性,男女问的性激素水平及环境的差异可能导致了此结果。因为瘦素与下丘脑一垂体一性腺激素轴(HPG轴)的密切有关。瘦素通过与其特异性受体的结合或者中间物的介导对HPG轴的分泌起到调节作用,反过来瘦素受体基因的表达也受到性激素的调节作用,两者之间相互影响。当前有研究认为具有两性差异的神经肽Y水平会增加瘦素基因的表达,也是造成瘦素水平具有性别差异的原因之一。
本研究表明病例组血浆瘦素水平高于对照组,与许多文献结果类似:Chan等(2003)发现女性抑郁症患者血浆瘦素水平高于健康女性。黄峰等于2010年发现患者组治疗前血清瘦素水平显著高于对照组(P
本研究显示:首发抑郁症患者的血浆瘦素水平与抑郁严重程度成正比,Chan等于2003年发现女性抑郁症患者抑郁症的严重程度与血浆瘦素水平呈正相关,本研究与该结果相类似。因为从有关报道瘦素具有抗抑郁活性,长期慢性的应激可以导致降低大鼠血中的瘦素浓度,而外周和中枢给予瘦素均可以在相应的动物模型上发挥其抗抑郁的作用。我们是否可以这样理解:首发及轻中度抑郁症患者机体出现瘦素水平增高来进行自我代偿,而当患者的抑郁发展到重度后,超出了机体的自我代偿能力反而出现了瘦素水平的下降。
一是影响党群干群关系。税费上交问题有多种原因,有的确实经济困难,入不敷出,暂时没有执行能力,如果再让法官、财政人员上门征收税费,就会加剧群众的对立情绪,疏远党群干群关系,削弱基层党政组织的威信,降低其凝聚力和战斗力。
二是加大农村工作的难度。强制执行税费后,群众往往把怨气发在基层干部身上,对基层干部更加不信任,不配合,结果兴修水利、结构调整等工作实施难度增大。有些被强制执行过的农户,以后村组干部再去征收税费就会碰钉子。
三是执行成本比较高。这类案件标的一般在二三千元,少的几百元,具有案件标的小、分布地域广、路难跑、人难找的特点。有时为执行一个案件,要动用车辆跑好几趟,执行费用收支倒挂。 依法征收税费难的原因
农民收入长期徘徊。近几年,由于粮食、蚕茧等大宗农产品价格下跌,粮食主产区的农民收入普遍下降。有时再遇上天气和小的自然灾害的影响,粮食产量下降、质量低劣等,导致部分农户上缴税费难。
农民负担减而不轻。尽管上级三令五申要求控减农民负担,实际上农民负担并未减轻。虽然通过税费改革从种责任田的角度确实减轻了农民负担,但从农民外出务工收入近两年一路下滑,农民依然认为负担减而不轻,而且有的农户仅靠种田得来的一点微薄收入,不仅要养家糊口,还要支付子女学费,人情往来,生老病死,也造成部分农户上缴税费难。
部分农民法律意识淡薄,缺乏主动履行义务的自觉性。有些农民认为,我种田,政府收税收费,不合理,于是不想交,不愿交。还有的误把减轻农民负担当成免除农民负担,合理的负担也不想交。
少数“人情户”、“钉子户”的负面影响。对少数上级领导干部的亲属,基层干部迫于工作上的关系与压力,采取缓收或少收,还有些“钉子户”死活就是不交,群众一户看一户,最终形成征收税费难。
少数基层干部不廉洁行为加剧了征收税费难。有些经济条件比较好的地方,基层干部利用公款吃喝、请客送礼盛行。有些乡村组织还截留、挪用农民上交的税费款也是造成征收税费难的原因之一。
部分农民为了达到个人的生产、生活方便或者对乡村某些工作的不满,故意向乡村干部提出不合理的过高要求或乡村暂时无法解决的问题,一旦这些农民达不到个人目的,就抗税抗费。还有乡村集体与部分农户有经济纠纷和债权债务矛盾,也是造成征收税费难的原因之一。
对策
农村税费征收不同于一般债权债务关系,它是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农民富裕程度、农村党群干群关系、农村稳定的综合反映,可以说是农村工作的“晴雨表”。面对税费征收中出现的诸多新情况,切不可简单从事,而要通过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手段,多管齐下,综合治理。
一要巩固税费改革成果。要规范依法征收税费的程序,该收的税费必须足额入库;对部分“钉子户”必须依法强制执行,必要时要对抗税行为予以坚决打击;对农村“一事一议”等费的征收尽快提请省人大或省政府出台地方法规或行政规章,规范征收工作,使征收工作尽快走上法制化轨道;加快农村财务清理工作,结清乡村集体与农户的债权债务,为依法征收税费扫清障碍。
二要加强税法宣传和对农民的思想教育。税务、财政部门和乡镇政府要广泛开展税法宣传,教育农民自觉履行法律规定的税费上交义务,大力宣传依法交税的正面典型。
三要坚持农村“村务公开”、“政务公开”制度,密切基层干部与农民群众的关系。农村各项税费上交、公差勤务要定期逐户公布,要坚持农村民主理财制度,村级财务收支、集体经济收入要定期向群众公布,给群众一个明白,还干部一个清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