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5 11:51:25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初级会计和审计,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1.存在的问题
(1)没有起到明确的监督作用
虽然我国的会计制度也经过了长时间的改革与磨合,但在实际的运行与应用过程中还没脱离传统会计审计的模式,面对日趋复杂的会计形式,难以起到真正的监督、检查的作用,而且当今社会的经济形式千变万化,如果没有明确的监督制度及体系,很难使审计工作顺利的开展下去。
(2)没有相对的独立性
虽然会计审计工作是对财务会计核算的一种审核与监督,但在实际的监督工作中,所担任监督工作的负责人仍然是一些财务管理者,没有起到实际性的监督作用,没有相对的独立性,往往使会计审计工作流于一种形式,达不到良好的效果。
(3)缺乏信息化的技术手段
一些现代化的科技手段没有在会计审计工作中起到切实有效的作用,审计工作者所采用的审计模式还是陈旧的手工模式,工作量大、程序繁琐,这就造成审计工作开展缓慢,不能及时的给予企业战略性决策合理的建议和意见,不能充分发挥出审计工作的作用。
2.解决的对策
要想提高审计效率,起到对财务工作真正的监督作用,就必须对当下的审计形式进行改革与创新,要找出问题的根源,进行深入的研究。
(1)改善审计模式
审计工作的科学化、合理化、信息化是现代企业发展的需要,也是精密、准确的会计核算的需要,同时也是企业有效规避风险的需要,所以进行审计模式的改进与完善,使其从传统的枷锁中解脱出来,充分发挥其最大效用,才能为企业创造更大的利润。
(2)加强审计的独立性
作为会计工作的一个审计部门,应该是相对独立的,不能因为各种关系而不负责任、敷衍了事,而且作为企业的领导者,要给予审计工作以充分的独立性和自主权,只有这样才能让他们充分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运用审计的手段来解决会计工作中实际存在的各种问题,为企业生产做到节能降耗。
(3)现代信息技术的合理应用
只有专业化的人才加上信息化的技术才能让审计工作所向无敌,才能让财务核算工作更加的完善,所以要彻底改变传统的审计手段,让信息化的技术渗透到审计工作当中,成就审计工作的监管作用,达到企业成本的有效管控。
二、会计核算工作简析
1.存在的问题
(1)企业不重视
许多企业的高层领导者对于财务核算工作不予以重视,觉得生产才是企业的命脉,把全部的精力都投入到生产经营环节上,觉得财务部门只是个算账的,企业是赔是赚与会计核算没有太大的关系,这就致使财务工作受到重重牵绊,对各种数据的收集困难重重,而且最后所核算出来的数据也没有起到为企业生产服务的作用。
(2)制度不健全
想要有一套完善的会计财务核算体系就必须要建立健全规范化、系统化的内部管理制度,因为有效的管理办法可以对财务工作起到约束、检查、规范和调整的作用,可以有效的保护企业的财产、合理的进行资金的分配、科学的进行战略决策,但在当前大多数的企业内部,要么是制度不健全,要么是制度起不到应有的作用,不仅影响了企业会计核算工作的完整性,更造成企业成本的浪费以及资源配置的不合理,给企业的发展带来不必要的阻碍。
(3)财会人员素质低
财会人员是企业财务核算工作的执行者,其素质水平的高低直接决定了财务工作的质量,在我国传统的观念中对于财务人员一般都要是“自己人”,所以这些人没有扎实的专业技能,也不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更甚者,他们也没有从业资格证书,根本就不具备从事会计工作的资格,对于财务工作也是一知半解,在企业的重大决策上不能给予正确的意见或建议,导致企业会计工作不能顺畅进行,也给企业财务核算及管理工作带来困扰。
2.解决的对策
(1)改变管理阶层的管理理念
要想让财务部门成为企业管理的指向标,就必须从企业的领导者身上下功夫,只有让他们清楚的认识到财务工作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性,才能让他们对财务数据及核算结果产生依赖感,也只有让管理阶层意识到企业成本的控制不只是生产部门的节约,更需要财务部门的指导与核算,两者结合,才能找到节能降耗的关键,才能促进企业生产。
(2)规范财务管理制度
首先要对财务核算工作进行规范化、系统化的设置和管理,达到人员的合理分配,做到人员利用的最大化,其次要对各项管理制度进行改善与完善,让其成为财务人员日常行为规范的标准,让财务各岗位之间形成一种相互监督、相互牵制、相互促进的作用,这样才能够使会计账目清楚、核算准确、工作完善,而且在完善的管理制度的制约下,他们也能各负其责。
(3)加强学习与培训
企业的财务工作者一定要做到持证上岗,而且还要做到定期的学习与培训,随时学习现代化的会计准则与制定,全心全意为企业财务工作服务,并且对于财务工作人员的思想道德素质一定要进行全面的提升,争取做企业前进路上的指明灯。
1、国内餐饮连锁化程度低。中国有近九成以上的企业在全国还没有1000家店,而美国的平均门店数量超过3300家,排名前三的麦当劳、星巴克、赛百味均在全球有一万家以上的门店。美国的餐饮连锁比例为50%,而中国只有10%!
2、餐饮体系建设远没有跟上,导致最火的时候遭遇一夜闭店,海底捞、西贝这些商业模式已经成熟的品牌,都是遵循单店经营到多店扩张,单区域成熟到跨区域扩张,再到全国扩张的模式。
3、中餐很难标准化,西餐从流程、管理、餐品复杂程度简易化,但是传统的中餐,不光口味差异化、品类多,很多烹饪方式过于依赖技巧,标准化比较困难。
以上几点决定了中餐在世界上现阶段无法大规模形成类似于麦当劳肯德基体系化的餐厅!
中式快餐为什么没有知名品牌
原因并不复杂,还是标准化,这个提过多次。不同于西餐,中式快餐烹饪手法多样,且消费者喜欢追求现炒口感的风味,这对标准化带来很高的难度,造成许多快餐偏居一隅,成为区域性、地域性品牌。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东西南北口味不一致,各有特点,中式快餐很难有靠几种单品就足以征服多数人味蕾的那种统治力。
在这种情况下,自然难以培育世界性品牌,资本也不敢贸然进入。
中国人口味在吃的方面难以达到统一,南方人和北方人口味就有很大差异,在这个地方出名的中式快餐到其他地方又不一定符合别人的口味(黄焖鸡也能做到美国,可也是在贴合当地人的口味,我们在国内找家加芝士的黄焖鸡可不容易),就单单以饺子而言,在南方的饺子店就明显比北方少。这样的话一家中式快餐摸清
楚了这个省份的爱好却又是不适合另一个省,菜品味道达不到统一,又不能够达到人们满意的速食感觉。
还有中式快餐的关键难题,也在于标准化。如果要做非常强的标准化,就只能采用料理模式。而这种产品形态目前在消费者的接受度已经越来越低了,有很多采用料理包的老牌连锁品牌,比方说最近很火的吉野家,都在快速走下坡路,门店大量倒闭。
A 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11月以现金1亿元发起设立,12月验资后购买实际控制个人下的原B有限公司的全部经营性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和存货等)。上述资产账面价值为10000万元,评估价值为14000万元。
A股份公司与B有限公司按评估值作为购买资产的成交价格。所收购的B有限公司经营性资产符合《 应用指南》和《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对“业务”的定义,该项交易界定为同一控制下的业务合并。
按照准则规定的处理方法,业务合并也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规定的企业合并会计的处理原则。对于同一控制下的业务合并,合并方应当以相关资产的原账面价值入账,所支付的对价的账面价值与所取得的资产的入账价值之间的差额调整股东权益。
A公司管理层认为,上述购买资产行为虽然属于《应用指南》所界定的业务合并,但在实际会计处理中如何比照企业合并进行会计处理,且在按原账面价值进行账务处理存在一定的难点。理由如下:
1) 在《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第二十一章“企业合并”第二节“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中“一、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处理原则”提到:“在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被合并方同时进行改制并对资产负债进行评估调账的,应以评估调账后的账面价值并入合并方。”据此,A公司管理层认为,在本例中,原来的B公司在出售资产后即进行了清算,按照清算原则,相应的资产以清算价格---即评估价值计价,并进行了税务汇算清缴。所以,有限公司按照评估值计价,股份公司也按照评估值计价。
2) 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同一自然人。但不构成企业集团,所以在不需编制合并报表的情况下,两个公司应视为独立的企业对待。且购买的资产按评估的公允价值以现金交易。按公允价值入账,符合按公允价值计量的会计基本准则。
3)经测算,按评估价值和账面价值对股份公司利润的影响不大,平均每年在150万元左右,占企业利润总额的比例在5%以下。且按评估价值入账是多计了折旧费用,少计了企业利润,更符合谨慎性原则,更有利于股东。
4)如按账面价值入账,进行所得税纳税时,在固定资产存续期间(约20年)需按购买资产支付的成本即评估值进行调整。如将账面利润调整为按评估值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难度较大。目前确认1000万元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如果税务部门不允许股份公司进行纳税调整,企业将增加1000万元的所得税成本,影响巨大。
但是笔者认为,同一控制下的业务合并,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及期应用指南和《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规定的原则,以账面价值作为会计处理的基础,所支付的对价的账面价值超过合并中所取得资产入账价值部分冲减合并方的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A股份公司管理层的上述考虑不足以成为在此方面不遵守会计准则的理由。
在本案例中,A股份公司完全以现金方式出资设立,出资后1个月内就收购实际控制人的经营性资产,作为出售方的B公司在出售资产后即清算注销,并且当时A股份公司并无从其他渠道获取的经营性资产。这表明从经济实质上说,A股份公司可以理解为原B公司的一个延续,所以延续这些资产在原B公司账面上的历史成本基础也是符合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
对A股份公司管理层提出的理由,逐条分析如下:
1)作为出售方的原B公司按出售价格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不代表A公司就必须按照购买价格将相关资产、负债入账,因为这是两个独立的会计主体,其会计处理不存在互相影响的问题。
2)根据合并准则规定,“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的定义是“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和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这里“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即可以是企业法人,也可以是其他法人或自然人,因此两公司“不构成企业集团”不构成不按照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会计方法进行会计处理的理由。
3)按评估价值和账面价值对A股份公司的影响,不仅要看对每年净利润的影响,也要看对A公司净资产的影响。在本案例中,其在2008年12月(合并日)对A股份公司净资产的影响金额达到3000万元(已扣除按25%企业所得税税率测算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影响),与当时A股份公司1亿元的净资产相比已经属于重大。而且,对“谨慎性原则”的理解,应当理解为面临不确定性和风险相联系。在就某一交易或事项不存在重大风险和不确定性的情况下,不能以“谨慎性原则”
作为选择该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处理方法的理由,更不应将谨慎性原则片面理解为“在任何情况下都是把利润压得越低越好”。
4)会计和税务是两个互相独立的体系,因此税务处理不能作为影响会计处理方法的理由。对于本案例中同一控制下收购资产后A股份公司的税务处理问题,建议企业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实际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已经明确规定:“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因此,A公司按照实际购买价(评估值)作为计算可税前扣除的折旧的基础是完全有理由的。
参考文献:
[1]《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2006
[2]《高级会计实务案例分析大全》企业管理出版社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