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6 08:32:25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民族的传统文化,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是全国唯一的哈尼族作为自治州民族之一的州级自治地方,也是我国哈尼族居住最集中、历史最悠久的地区之一。红河州博物馆作为一个地方综合性博物馆,目前拥有居住于境内的十一个世居民族服饰共计402件套。其中哈尼族服饰包含有哈尼、白宏、糯毕、糯美、奕车、腊米、碧约、卡多、阿松、期第、西摩洛、哈欧、各和、豪尼、堕尼等十多个支系不同款式和装饰共计102件套。服饰可谓千姿百态、色彩斑斓,浓缩民族了的历史,突显出民族深厚的传统文化。红河州境内的哈尼族,主要聚居红河南岸的元阳、红河、绿春、金平等四县,少量散居于红河北岸的建水县坡头乡及石屏县的新城乡和龙武乡。黑色是哈尼族服饰的主色调,染料只有蓝靛一种。哈尼族崇尚黑色,将黑色视为吉祥色、生命色和保护色。哈尼族擅长种植棉花,各家都有木制的压棉机、纺纱机和织布机。因此,染织手艺是哈尼族妇女世代相传的技艺,又是衡量女子聪明才智及其治家本领的重要尺度。
哈尼族妇女的服饰虽纷繁各异,但是其色彩审美、精湛的织绣艺术及各类图案的搭配,同样记录了哈尼族千年的发展旅程。馆藏哈尼服饰从不同的支系和居域差异来看,哈尼族妇女的衣着类型大致分为以下几种。
一、长衣长裙型
这类服饰主要是碧约、阿松、卡多、堕塔等支系。其特点是上衣无领斜襟左衽,两侧腋下开叉,衣长及大腿中部。大多为宽松的大摆裙,长及脚后跟处。总体装饰相对较少,宽松、朴素、大方,主要流行于绿春、红河等县。
二、长衣长裤型
这类服饰主要是哈尼、堕尼、糯比、糯美、爱倮等支系。整体以黑色为基本基调,其特点是上衣无领斜襟左衽,衣服长及大腿中部,有的更长,领口和袖口部位作特别的装饰,裤子均为大裆宽管裤长,及脚后跟处,部分长裤裤脚部位采用贴布、绣花、钉花边等工艺加以装饰和加固。流行于红河、元阳、绿春等县。此类型头饰最有特点。如:糯美支系,少女头戴通顶的瓜皮小帽,在黑色底板的帽沿绣上红、黄、蓝、绿、白等花纹,并在帽顶沿边镶上相应色调的小线花9-11朵,然后在帽沿边盘一根发辫,显得鲜艳、活泼,辫子由头发与长约1米的无数条黑线带编辫而成。而爱倮支系的妇女头帕呈三角形,坠三条嵌银泡并附彩线须得饰带及黑线假发式。
三、穿短衣长裤型
这类服饰的有期弟、腊米、果觉、碧约、郭宏等支系。其特点是上衣无领长袖,斜襟左衽。外罩绣饰精美的对襟坎肩,坎肩衣襟作特别的装饰,沿斜襟边沿用花边彩带装饰,同时用小银泡钉成多个三角形,斜襟边沿形成大型锯齿状银泡。裤子为大裆宽管裤,部分地区小腿上套绣饰华丽的护脚套。有些支系的衣服袖子色彩非常丰富。如:期弟服饰,袖口外侧用丝线绣制一块三角形彩色图案,袖筒用16-20条蓝黑相间的布条或者用黑、蓝、黄、红、绿、灰等多种颜色的布条拼接而成,拼接处均用彩线加以装饰。
四、穿着短衣短裤型
这类服饰的主要有白宏和奕车妇女。奕车妇女的传统生活服饰最为典型。奕车头饰较为简单,年轻时戴自称“帕从”的尖顶长尾白帽。随着年龄增长,生儿育女之后,帽子的颜色逐步改为蓝黑色。无论任何年龄阶段,奕车女子从不在头上加戴任何首饰,也不穿戴耳环。上身着自称“雀巴”的无领短衣短袖斜襟衣,外罩自称“雀龙”的对襟黑色上衣,虽钉有十多对布扣,但穿着时从不扣合。下身着超短型黑色短裤,长度只及大腿根部。
从年龄段来讲,哈尼族妇女的衣着,无论何种类型,其样式、色彩、质料、花纹等不同年龄段有不同的审美要求。一般来看,哈尼族童装的特点是简洁明快,符合儿童心理。衣饰上主要以动物的羽毛、狗牙、鹰嘴或银币作装饰,给人的审美趣味就像一朵含苞待放的花蕾。青年女子的头饰最为鲜艳,饰物最多,主要以银泡、银币、银耳环为装饰。女装突出表现在面料的选择上,出了基本的黑、青色布料外,还以灰、蓝、红、紫、黄等色彩装点,衣服上再配上银链梳子、银泡、银币链、银扣、银手镯、银螺、银鱼、银链腰带等,使得姑娘华丽富贵、光彩夺目,充满少女的青春气息。已婚妇女则以蓝黑为主的朴素服装,给人以庄重、朴素、实惠之感。
中图分类号:G2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10-0240-02
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是一个国家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内在有着深远的意义。民族民间传统文化遗产的性质、作用、意义之于民族、国家的未来命运,已经形成共识。世界上不同国家和组织,对于具有民族民间特性的、具有一定历史、文学、艺术、科学、社会价值的文化的称呼和理解不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1989年11月15日通过的《保护传统的民间文化建议案》中称之为“民间文化和传统文化”并进一步定义为:“来自某一文化社区的全部创作,这些创作以传统为依据,由某一群体或一些个体所表达并认为符合社区期望的作为其文化和社会特征的表达形式;它的准则和价值通过被模仿或其他方式口头相传。其形式包含在语言、文学、音乐、舞蹈、游戏、礼仪、习俗、工艺美术、建筑及其他艺术形式中。”[1]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从类别看主要包括口头传说和表述,表演艺术,社会风俗、礼仪、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传统的手工艺技能等五大类。民族民间文化是历史发展的见证,民族智慧的结晶,它不仅承载着人类社会的文明,体现着地域文化的多样性,是衡量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重要尺度。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是民族精神的重要支柱,没有优秀的民族文化的弘扬,民族精神就没有了根基,因此保护民族民间文化是任重而道远的国家大事。
一、中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现状
经济的发展是以同质性为路径,民族民间文化的发展却是以多元化为目标。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文化商品化步伐的加快,以自生自息为主要特征的民族民间文化受到巨大冲击,经济的高速发展导致人们对传统文化无暇顾及或不愿顾及,甚至短视的利用传统文化来创造经济价值,对传统文化的发展造成了威胁甚至破坏。中国对民族民间文化价值和传承规律缺乏了解,保护方式欠科学。立法观念和法律保护意识跟不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现代化发展进程的需要,导致民族民间传统文化陷入严峻的局面。民族民间文化遗失严重,民间艺人后继乏人,许多传统技能面临年久失传的危险;一些独特的民族语言、文字和民族的代表性实物和资料难以得到妥善保护,文化资源流失现象严重;民族民间文化的研究人员短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被不合理、不科学利用开发。
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缺少相关的法律,虽出台了一系列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地方性的法规,但却缺少像韩国和日本等国的综合性文化遗产大法,对民族民间文化保护的法律依据不足;管理制度不健全;专业人才不足;资金投入不足;一些地方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意识淡薄,重申报、重开发,轻保护、轻管理;少数地方对民族民间文化进行超负荷利用和破坏性开发,存在商业化、人工化和城镇化倾向,甚至借继承创新之名随意篡改民俗艺术,极大地损害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真性[2]。
二、立法保护是根本性基础
就民族民间文化的整体性保护而言,立法保护是根本性的保护。保护民族民间文化是“持久战”。需要一代一代人来做,仅靠调动积极性和应急措施是不行的。必须有坚实的法律和政策的规约和保障。与一些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意识和行动较快的国家相比,中国对于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立法保护明显滞后。要制定国家层面的法律,以保护、保存、利用和传承为目标,对文化保护各个层面的工作和环节都要有法可依。
通过立法规范民族民间文化的普查机制,确保全面有序地了解民族民间文化的生存状态。通过立法明确普查的方式和要求、规定普查的资金使用和管理、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及普查人员的职责、公民协助普查的义务等等。在普查的基础上,对认定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的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依法亦以抢救和保护。对濒临消亡的民族民间文化优先抢救保护、依法对保护传承人及传承团体给予适当资助。法律还需要明确规定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的认定标准,规定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的保持方法、保持者的权利、荣誉和应尽的义务。对特定的民族生态文化保护区,法律还应该明确保护区的管理方式、资金的筹集、使用、社区居民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对生态造成破坏应承担的责任。通过立法提高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的管理水平,将中国民族间文化保护工作纳入法制化、制度化的轨道。
三、政府主导各方力量参与实现全民保护
在民族民间文化生态环境较为严峻的今天,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成为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共识。国务院从2006年起,将每年6月的第二个星期六定为中国的“文化遗产日”。对提高公众自觉参与保护的意识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财力,民族文化保护牵涉文化、民族、旅游、宗教、教育等多个部门以及社会团体。只有坚持政府主导,协调各类机构,使传承主体及社会公众共同积极参与保护,形成巨大的社会力量合力,中国的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才会不断开创新的发展局面。
建立由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高效和统一的工作协调机制,将民族民间文化保护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规划,保护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制定保护标准和目标,系统解决与保护相关的一系列问题,同时还要保障重点的和濒危的民族民间文化项目。各级政府按照各自的职责,研究制定和完善有关社会捐赠和赞助的政策措施,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因素,拓展保护和传承民族文化的时间和空间,鼓励、吸纳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发挥各方面作用,使民族文化得到有效地保护和弘扬。政府部门还要建立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保护的通报制度、专家咨询制度、公众的监督制度,使保护工作能够科学地、民族地、有序地进行。
四、完善教育培训机制培育全民保护理念
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不是某一些人的工作,而是全民统一认识共同努力完成的工作,全民保护理念是民族民间文化保护传承的必要土壤和大环境。而教育是人类进行文化认知、文化记忆及文化传承的重要方式,在知识经济时代无论是民族民间文化的保护还是传承、最终都要由人来实现,都要通过各种教育途径来完成。因此培养一批民族文化的传承人和传承团体的建立就显得至关重要,这就要依靠学校和各种教育培训形式来实现。一方面,要充分利用高等教育、中学教育、社会教育和民间培训机构等在人力、智力以及创造力等优势,创建多渠道、多层次的民族民间文化遗产教育体系,普查、挖掘、整理、研究、传播那些即将消失的文化遗产,发挥教育的文化传播功能和文化创兴功能。高等院校可以以一个学院为平台,结合课程体系特点开设相关课程,如开设民族歌舞、民族手工艺等课程。还可以将文化资本做成文化产业,将文化遗产的保护与文化产业的发展紧密结合起来。在民族地区的义务教育中应增加乡土文化内容,提高文化主体对自身文化的了解和热爱,提升认知和评价能力,形成应有的文化自信心、自豪感以及文化传播责任感和使命感。另一方面,要充分利用民族民间文化持有人的作用,调动民间文化艺人,给予政策和资金的扶持,鼓励发挥其传、帮、带的作用,通过日常生活和专门学习的方式,发扬光大民族民间文化,传承民间民族文化。
五、旅游利用是保护的必要动力
民族民间文化的保护需要激发民族自信心和自豪感。合理的旅游开发利用可以扩大民族民间文化的生存空间,民族民间文化是活态的文化,不能仅局限于摄影录像,资料整理,建立名录体系等静态的方式。旅游利用是让民族民间文化在深度和广度上得以拓展的有效途径。通过对节庆文化的开发,建筑文化的展示、饮食文化的弘扬、服饰文化的挖掘等等,可以让世人了解民族文化的丰富内涵和价值,让文化持有同胞更充分地看到自己拥有的文化既是资源也是资本,从而激发他们热爱自己的文化,自觉关注本民族文化的内涵和价值以及其变迁和保护传承等相关重要内容。同时旅游利用所带给当地的经济价值也是保护民族民间文化的必要资金来源,在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旅游利用使拥有丰富的民间文化的民族地区也拥有必要的物质财富,因而合理的旅游利用是民族民间文化保护的不可缺少的动力。
对民族民间文化以什么样的方式保护,是大家普遍关心和思考的一个问题,各个国家、各个民族的民族民间文化遗产是全人类共同的文化财富,但首先还是属于自己的国家和人民的,我们应该从实际出发,尽快制定更加完备的抢救和保护的法律、政策,科学、全面、系统地抢救和保护现存的民族民间文化。民间文化遗产的丰富性所体现出的民族性、独特性、多样性,决定了保护方式也应该是多样的。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的不可再生性决定了我们必须把保护放在第一位,同时是以保持其原生性为前提的。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作为活态文化,其精粹是与该项目代表性的传承人联结在一起的,对项目传承人的保护也应该是保护工作的重点。因此通过立法,确保保护的有法可依,依靠政府部门调动各方参与、借助教育途径的积极配合以及旅游开发的合理利用等齐头并进,形成多层面的、立体的保护系统。只有这样,民族民间文化才不会成为孤立的文化,自生自灭的文化,通过文化持有者和文化共享者的共同努力,使民族民间文化得到最有效的保护和传承,实现文化的多样性和多元化。
我国是一个少数民族众多的国家,各少数民族在久远的历史发展进程中创造了多姿多彩、形式灵活多样、内涵丰富深厚的传统体育文化,这些传统体育活动具有一定民族历史文化承载功能。近年来,关于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研究屡见报端,主要从发掘、保护、抢救、传承、产业开发等视角进行研究,多维度的研究对于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发展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文化传承,“是指文化在民族共同体内的社会成员中作接力棒似的纵向交接的过程”。这是赵世林对文化传承的定义,他还指出:“文化传承是一种文化的再生产,与人类的两种再生产共同构成为社会的再生产,这种文化再生产不是单个人的自我行为,而是民族群体的自我完善;同时又是权利和义务的传递,具有社会强制性和不可选择性,也是民族意识的深层次积累,构成民族认同感和内聚感的核心,还是一种纵向的‘文化基因’复制,具有模式和‘血型’的基本特质”。因此,从文化传承的本质意义上来讲,作为民族传统文化重要组成部分的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其传承不能仅仅从“传”和“承”这两方面来理解,而应当是一个“传承筛选整合传”的具有发展意义的连续过程,同时这一过程不是个体行为,而是一个群体在民族发展过程中的集体创造和延续。
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传承媒介分析
文字记载、数字化资料。关于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的保护方式,最为普遍或者相对统一的做法就是采用文字记载的方式。一方面是对原有史料的整理,另一方面是对某些具有传统体育技能的人采访后的录音整理;再者,利用或借助现代数字化的器材和手段,将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活动的过程用相机、摄像机记录下来,形成数字化的资料,使人们能够较为形象和直观的感知整个活动过程;还有的学者提出了综合以上两种形式的方法——创建数字化博物馆,以网站的形式综合利用文字记载、音频资料、图片资料和视频的优势,使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能够较为全面的展现出来。从传承媒介的角度看,这一系列的方法是相对静态的、有诸多人为因素的形式,有其传统、方便实用等优势。综合来看,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通过文字记载和数字化留存可以实现更大范围、更为长久的流传,是一种传统意义上的较为可行、有效的、具有现代气息的传承媒介。
节日、庆典仪式。节日、庆典是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展现的集中时间,节日庆典仪式也是一种“活态”的媒介形式。我国很多少数民族的传统节日中都有各种类型的传统体育活动,如藏族的“藏历年”期间就有“跳锅庄舞”、“搏力”,蒙古族“那达慕”大会上进行“射箭”、“赛马”、“蒙古摔跤”等传统体育活动,回族的“开斋节”、彝族的“火把节”、维吾尔族的“古尔邦节”等节日庆典期间都有传统体育项目的身影。随着社会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少数民族地区的生活方式和观念也逐渐发生着变化,在此形势下,少数民族的传统节日就成了包括传统体育文化在内的民族传统文化的集中展现时间,所以,从民族文化传承的角度来看,节日、庆典肩负了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传承的重任和有效传承的媒介责任。
现代媒体。现代媒体,从一般形态上可以分为平面媒体、电子媒体、户外媒体和实物媒体等,本文所探讨的是与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传承有关的各种媒体类型。以报纸、杂志为主的平面媒体的报道、纪实等会促进广大阅读群体对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认识和了解;以广播、电视和网路为代表的电子媒体具有通过视觉、听觉等多维度传递信息的优势,其作用的发挥会极大的促进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广泛传播;再者,户外媒体和实物媒体等通过形象直观的广告牌、展板及橱窗和展览会的实物展览使更多的人有机会了解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现代媒体是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与游客、受众之间搭建畅通的信息渠道,是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传承的现代促推手段。
艺术化的表演或展演。近年来,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逐渐发展成为旅游项目当中的民族特色旅游产品和吸引游客的“卖点”。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因其明显的健身性、参与性和娱乐性在旅游过程中为游客带来难忘的体验经历,且很多健身类的体育舞蹈被搬上舞台和荧屏,典型的例子是在2008年北京奥运会开幕式上作为一种特色民族文化进行表演的羌族“推杆”;再者,在藏族、羌族聚居地的旅游项目中,藏族的“锅庄”、羌族的“莎朗”、壮族的“投绣球”都是向游客展示民族文化的特色表演或展演活动,艺术化改造较好的体现了传承的性质;另外,表演和展演的观众多数是来自外地的游客或族外人,他们在观看和感受的过程中也是一种对节目所承载的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不同程度的接收和吸收。因此,各种形式的表演和展演作为传承的艺术化形式,使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有了更多的被认识、了解和认同的机会,是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传承过程中具有特殊意义的媒介形式。
旅游。旅游已经成为时下少数民族地区促进当地经济发展的主要途径和手段,旅游也因此成为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传承具有动力性的媒介形式。“随着旅游的发展,外来旅游人士的增多,各民族的文化也相互渗透、影响,同时出现一些文化的交融与互补”。一方面,旅游产品的打造就是一个对本民族文化进行充分发掘、论证基础上的开发利用,会吸收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歌舞、技艺等具有娱乐性、参与性及观赏性的民族传统文化精华,这个过程本身就传承的一种体现;另一方面,游客参与或观赏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等表演活动的过程中加强了对该民族传统文化的感知,这在很大程度上使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有了更多的“承者”,使促进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传承的有效媒介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