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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风险培训汇编(三篇)

发布时间:2023-09-27 10:02:53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法律风险培训,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法律风险培训

篇1

中图分类号:F830.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 (2013)11-0041-01

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商业银行的风险来源日趋复杂,除传统的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外,法律风险在商业银行的风险组合中的地位不断上升,对其风险总量的影响也越来越大。目前我国商业银行还缺乏全面、系统的认识和防范。本文拟就上述问题进行探讨,提出了商业银行法律风险管理的若干措施及建议。

一、商业银行法律风险的概念

1.法律风险的内涵

我国银监会则在《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的附录中这样定义法律风险为:(1)商业银行签订的合同因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可能被依法撤销或者确认无效的;(2)商业银行因违约、侵权或者其他事由被提讼或者申请仲裁,依法可能承担赔偿责任的;(3)商业银行的业务活动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依法可能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

2.法律风险的特征

把握法律风险特征是构建高效的风险监管框架和风险管理体系的前提,对于商业银行内部各风险管理部门职责的合理划分以及监管方法和风险管理技术的正确选用也具有重要意义。总结起来法律风险的特征有三点:(一)法律风险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操作风险。(二)法律风险的分布非常广泛。(三)法律风险是一种需要计提资本的风险。

二、商业银行法律风险控制存在的问题

和西方发达国家商业银行相比,由于文化传统、政治经济等原因,我国商业银行走上商业化道路时间短、市场化程度低等因素,导致法律风险管理工作显得有些薄弱。

(一)法律风险管理文化尚未形成。法律风险管理文化,是一种融合了法律文化、现代商业银行经营思想、风险管理理念、风险管理行为、风险控制标准和风险管理环境的文化影响力。它决定了银行经营管理中的法律风险管理观念和行为模式,在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中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但是,由于一系列的原因,无论是监管机构,或是商业银行自身对法律风险的防范都不够重视。

(二)法律风险管理组织机构还不健全。在我国,商业银行大部分都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并设立了风险总监职位,专职管理银行风险,但其主要管理的是信贷中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没有将法律风险作为一种独立的风险事项来管理,没有形成真正意义上的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即使像四大国有商业银行通过股份制改造,已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实施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的要求建立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和各专业委员会,但也未建立以董事会及其高级经理直接领导的,以独立法律风险管理部门为中心,与各个经营部门紧密联系的法律风险内部管理系统、运作机制、组织制度。

(三)法律风险管理人员严重缺乏。银行业有一群具有较高水平的法律人员,但其仅限于银行法律事务,对其他有关知识特别是风险管理知识了解尚不够深人,也缺乏社会律师拥有的社会影响力。而大多数的外聘律师不懂银行的经营、管理,提供的法律意见常常不适应银行的实际需要,并不能真正全面参与银行的法律风险管理。另外由于银行法律人员和社会律师的待遇差距悬殊,导致银行优秀的法律人才严重流失,法律人才匾乏进一步加剧。

(四)法律风险管理的手段、方法严重滞后。与西方银行业采用先进的风险管理手段和方法相比,我国银行业的法律风险管理仍停留在传统的建章立制的管理上,重视法律风险的定性分析,定量分析明显不足,没有建立VAR,、 敏感性分析、压力测度等法律万险管理方法。此外,还存在缺乏法律风险推理信息,缺乏深度数理分析,没有建立相应的法律风险管理模型问题。

三、加强商业银行法律风险管理的思考

我国商业银行应积极借鉴外国商业银行成熟的法律风险管理经验和先进的法律风险监管理念,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法律环境,逐步建立起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并不断积累经验,培育自身的风险敏感度,从而有效防范和控制商业银行的法律风险并提高自身的整体风险管理水平。

(一)树立先进的法律风险管理文化。世界各国的商业银行在发展的过程中,基本上都把"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等作为经营活动的基本原则。

(二)加大法律风险管理知识培训。通过培训,可以增强银行从业人员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注重加强对全体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尤其是银行高管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法律风险预防与控制意识。

(三)开发法律风险管理的技术和方法。积极借鉴发达国家商业银行管理法律风险的先进技术和方法,从积累法律风险损失数据人手,尽早建立全面的、敏感性强的法律风险指标体系,并为逐步采用更加复杂的方法管理法律风险做充分的准备。

(四)建立独立的法律风险管理部门。要有效地推进监控法律风险管理制度体系的建立,提高监控制度的有效性及执行力,必须具备一个拥有一定独立性和权限的法律部门。

参考文献

[1] FSA, The Interin Prudential Sourcebooks for Insurers and Friendly Societies and the Lloyd’s Sourcebook: Guidance on Systems and Controls[R], London: FSA, 2002. 22.

[2] OCC, OTS, Board, FDIC & SEC: Interagency Statement on Sound Practices Concerning Complex Structured Finance Activities[R], Federal Register, 2004, (69):28985.

篇2

中图分类号:TM7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4-0095-01

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深入,社会整体法治意识不断增强,供电企业面临的外部社会环境和司法环境越来越不宽松。供电企业由于业务范围广泛,与社会各界联系密切,本身就具有纠纷、诉讼多发的可能。近几年,临清市供电公司遇到的诉讼业务呈现逐年增长的趋势,这迫切要求企业法治关口前移,分析存在的法律风险,探索建立防范机制,增强抵御法律风险的能力,实现依法治企工作的良性循环,从而维护企业良好的社会形象和经济效益。

一、企业法律风险的类型

供电企业法律风险的成因很多,有社会环境和司法环境等外部原因,也有员工法律意识、法律素质、工作行为、基础管理、工作流程内部原因,因此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主要分为以下几种:

(一)债权债务管理的法律风险

债权债务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种业务而形成的应收应付。对债权债务的控制,实质关系到公司与客户、供应商合作关系的维护与利益调整。如果企业未对债权债务的管理给予足够的重视,势必造成企业死账、呆账的大量增加,从而制约企业经济的发展。

(二)企业合同管理的法律风险

合同法律风险是指在合同订立、生效、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及违约责任的确定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利益损害或损失的可能性。

(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法律风险

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过程各个环节中,从面试、录用、签订劳动合同直至离职,都有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的约束。企业的任何不遵守法律的行为都会造成法律风险。目前,人力资源管理的法律风险多产生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和承担义务之间的冲突,主要表现在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关系的解除以及工资报酬、福利待遇、劳动保护等方面发生的纠纷。

(四)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风险

随着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加大,社会各界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提高,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日益增多。这类案件涉及的赔偿金额较高,往往给企业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尤其是中国加入WTO以后,国内的知识产权立法与执法均必须达到TRIPS协议的最低标准,因此,在越来越多的经营领域,侵犯知识产权的风险可能决定一个企业的存亡。

(五)企业财务会计及税收法律风险

财务会计制度是企业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财务会计制度完整全面地揭示了企业资金运动地基本情况等经济信息。对于组织企业资金运动、处理企业与个方面得财务关系起着重要作用,由其发生的法律风险影响重大。税收法律风险则指企业涉税行为引起的法律风险,包括偷税、漏税、避税等。企业财务会计及税收是整个法律风险防控中的最薄弱环节。

(六)企业诉讼法律风险

企业诉讼的结果将对企业的利益造成直接或间接的影响,企业诉讼涉及到调查取证、参加庭审、协调关系等复杂过程,任何一个环节处理不妥,对案件的结果都将产生影响。

二、供电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

由上面所述类型不难发现,法律风险的特征是势必承担法律责任,而且具有可控性。所以,我们可以构建以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补救为基本原则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树立企业管理守法经营意识,促进企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一)强化企业法律风险意识。这是识别风险、化解风险的前提,也是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思想基础。公司在构建防范法律风险体系过程中,要把强化风险意识放在了首位,通过压力的层层传递,落实到实际工作中,落实到每一位员工的行动上。通过专门的全员法律知识培训,增强职工的法律意识,让公司干部员工自觉地学法、守法、用法。

(二)依法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网公司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管理制度》和《企业法律风险防范重点》,使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工作走上制度化轨道;制定出台防范企业法律风险的内部管理六大制度,即合同管理制度,知识产权的管理及审查制度,劳动人事管理制度,财务税收筹划,法定代表人责任,法人治理结构制度;建立健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环节相应的运作流程,强化企业的执行力,有效地保障公司重大事项的依法有序进行。

(三)重视法律知识教育培训。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普及性和专业性相结合的培训机制,结合岗位实际需要,对企管、供销、财务、审计等重点部门的工作人员,加大合同法、公司法、税法、担保法等经济法律知识的培训力度,提高他们的法律业务水平,强化防范法律风险和市场契约意识。要通过制度化专业培训,建设一支精通法律、熟悉业务的专业化经营队伍,建立健全责权利一致的营销责任制度,从而保障合同安全,减少法律风险,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四)建立测评监控企业法律风险的指标体系。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企业应针对一般业务流程和项目运作程序系统建立一套测评企业法律风险的指标体系,便于企业自我测评,或合作伙伴、交易对手、中介机构测评企业法律风险。该指标体系分为管理良好、危机征兆、需要整顿、危险预警、严重危机五个级别,在相关数据数理统计分析的基础上,建立企业法律风险评价模型,每一测评指标均含相应分值或权重因素,用以诊断识别企业经营中的法律风险状态及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预警机制、排查制度和纠错机制。

参考文献:

篇3

民办高校的属性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都被明确适用《劳动合同法》。因此,民办高校作为劳动用工主体,需要在用工过程中承担起用工主体责任,相应承担违反劳动法律的风险。

一、如何认识劳动用工和劳动用工的法律风险

民办高校与年轻教师之间签订的是劳动关系,而与退休返聘的教师之间签订的是劳务协议关系。本文研究的侧重点是民办高校与年轻教师之间的劳动用工法律风险。

民办高校劳动用工法律风险产生的原因主要是由于教师普遍是高学历的知识分子,本身维权意识比较高,而在单位方面则是因为人力资源工作者劳动法律意识参差不齐,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差,具体劳动用工流程操作不规范,或者是证据保存意识淡薄,遇到劳动用工纠纷情形时,往往拿不出足够的证据或合法的证据。

二、民办高校劳动用工法律风险分析

从民办高校劳动用工的全过程来看,一位劳动者与一所民办高校建立劳动关系可以分为招聘、培训、管理、考核、奖惩、续签或离职等内容,在上述的每一个环节都可能发生劳动用工法律风险。

(一)招聘方面

该环节的风险主要包括录用人员尚未与其他用工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双方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劳动者提供虚假入职材料、违法收取违约保证金等。民办高校要注意的是,在招聘宣传过程中,应主动将本单位的情况如实告知应聘者,特别是对于应聘者比较敏感的住房、交通、工资待遇等内容,不能夸大宣传,否则很容易陷入“欺诈”宣传的陷阱,在应聘者以此为由提起劳动仲裁时面临败诉的法律风险。同时,应避免在招聘广告中出现性别要求招致劳动仲裁。

(二)培训方面

培训阶段的法律用工风险可以分为岗前培训和进修提高培训两种情形。岗前培训和试用期是联系在一起的。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部分民办高校认为单位已经支付了一定的培训成本,因此限制劳动者在试用期的离职的权利,这是违反法律要求,很容易产生法律纠纷。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一旦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有些民办高校在选派教师外出培训时不注意签订培训协议,往往事后有纠纷时限于被动。

(三)管理方面

对教职工依法进行管理是民办高校的基本权利。但在法律实践过程中,民办高校制订的管理制度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往往也是产生法律纠纷的重要原因。有些民办高校所制订的规章制度没有贯彻民主精神,没有经过教代会或全体教职工讨论,没有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这样的管理制度往往在劳动法律纠纷处理过程中被认定为无效。

(四)考核方面

考核是民k高校对教职工一年的工作进行评价,并与其工资福利待遇、晋升直接挂钩的一项常规活动。在考核流程方面,细节不够公开,考核结果没有及时向教师本人传达,造成部分考核结果为不称职或基本称职的教师对考核结果不认同,从而产生法律纠纷。

(五)奖惩方面

部分民办高校对教师违反规章制度设定了处罚的条款,如迟到一次罚款20元等。这种做法主要是因为民办高校的人力资源部门的工作人员缺乏法律意识,没有认识到民办高校并不具有行政处罚权。

(六)续签或离职方面

部分民办高校没有尽到提前一个月告知劳动者续签的法定义务,如果双方最终续签则还比较好处理,一旦民办高校最终又不同意与该教职工续签时,民办高校将很容易被教职工提起劳动仲裁。

三、民办高校提高劳动用工法律风险防范能力的举措

(一)提高人力资源部门员工的法律意识

对于具体从事人力资源管理的工作人员,他们的法律意识水平关系到民办高校的劳动用工合法程度。因此定期对人力资源部门的员工开展劳动法律培训,或者直接招录一些法律专业的毕业生到人力资源部门工作将有效提高该校防范劳动用工法律风险的能力。

(二)严格人力资源管理流程,依法依规操作

在用工管理过程中,民办高校要严格依法用工,招聘广告中不出现性别、民族、地域等歧视内容;向劳动者如实告知本单位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劳动报酬、住房与交通等基本条件;及时与劳动者签订或续签劳动合同,不违法延长试用期,不违法无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民办高校必须取得劳动者不能胜任民办高校工作的充足书面证据;足额及时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规章制度中要避免出现处罚、罚款等字眼,可以采取绩效奖金的方式;因单位原因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不续聘的,按法律规定对劳动者进行经济补偿;对于外派培训的教职工要提前签订好明确了服务期的培训协议并严格执行。

(三)要有证据意识,及时留存各类书面证据

劳动用工法律纠纷一旦产生,则需要提交大量证据。在劳动法律纠纷实践中,往往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即相对于劳动者来说,要求民办高校提供更多的证据,民办高校一旦提供不了,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民办高校应该在平时将规章制度制定的过程中与工会或教代会协商的内容存档备查;在教职工的录用、外派培训、考核、续签和辞职审批等环节的书面资料,都要注意留存备查。

民办高校的劳动用工是个动态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任一方面都有可能产生劳动用工法律纠纷。各民办高校既要认清自身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不要生搬硬套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思想,也要坚决按照《劳动合同法》办事,尽量减少劳动用工法律纠纷。

参考文献:

[1]吴茂伟,周晓娟.劳动合同法视角下的劳动用工风险防范[J].法制与社会,2015(4).

[2]高得莲.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如何规避用工法律风险[J].管理观察,2015(7).

[3]李欣,贾春立,刘怡.《劳动合同法》背景下的高校用人机制分析[J].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

[4]李永华,陈可义.中小企业招聘过程中人力资源法律风险及对策[J].北方经贸,20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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