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7 15:05:25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环境污染治理情况,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1.1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分类在城市环境污染治理与社会管理中,需要按照“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使城市的所有人员,都自觉的把各级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按照规定分类放置,如可以按照生活污水、工业废水、除尘脱硫、工业废气、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除外)和不同的生活垃圾等不同的类别[2],进行分类处理,这样就可以使在城市生产生活中的大气、水、固体废弃物等污染治理上发挥作用。使它们不能成为污染源,而成为城市的资源。
1.2环境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由于中国的环保工作起步较晚,环境污染问题还是近30年的重要工作,虽然也投入了很大力量,有了一些管理模式,但各类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发展还不成熟,尤其是中国在城市环境污染治理中,在一些高新技术和企业产品更新换代的能力上,都存在着很大的发展优势。对于这些都是当前城市环境污染治理与社会管理的中心任务。例如,在城市污水治理方面,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城镇的生活污水处理设备已经有了较大的发展,在这些城市污水处理中,大多采取的模式是集污水处理工艺为一体,然后再选择利用其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对这些城市污水进行处理,就可以使这种生活污水处理设备得到广泛的应用,这种设备可以在城市环境污水处理中,广泛应用于污水量较大的需要,尤其是对于那些还没有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地区和小区建筑物,非常实用的利用这种设备,来解决污水的处理问题;还有一些城市有一些分散的人群聚居地,在这些城市的居民聚居区,他们也会产生污水,也需要处理污水。虽然在工业废水处理上,随着高科技时代的到来,城市环境的污水处理产品的质量水平得到较大的提高,这些成果的来源主要是中国的废水处理工艺得到发展,这使中国的工业废水处理设施中,经常使用工艺新型的各种设备,尤其是这些设备在中国已经都能生产。这使中国在建污水处理厂,几乎可以全部采用国产设备,这对于污水处理具有很大优势[3]。在固体废弃物的治理方面,在中国的不同区域采取不同的手段,关于工业固体废物处理方式,一般都采取卫生填埋法、焚烧法等不同的方式,也有将这些废弃物堆置于郊区,然后在上面覆土,再利用土地进行绿化,这样不仅可以处理废弃物,而且可以增置城市新的景点。但对于这些生活垃圾来讲,中国处理方式仍存在许多不足,在目前,仍然是利用填埋、堆肥与焚烧三种方式来处理固体污染物[4]。
2城市环境污染治理与社会管理现状
2.1环境污染治理与社会管理模式就全国城市环境污染治理而言,中国城市环境污染治理与社会管理的工作模式,基本上还没有走出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模式。这种模式在中国主要有两种:其中一种,是城市污染企业需要建设污染防治措施,这种措施是一种可以处理污染物处理设备,它可以来处置企业在生产系统中产生的污染物,也有些单位运行本单位的环境治理设施,这样也可以解决环境保护工作,也就是企业自己负责城市环境的运营管理;另一种城市环境污染治理的管理模式,是利用公共性的措施来治理污染的防治措施[5],这是一种需要依靠政府筹资,来建设城市环境管理系统,用这种方法来统筹解决城市环境的污染治理。关于将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实施进入市场化模式,就是要将城市环境污染治理,实施专业的、具备污染治理运营资质的企业,就需要进行统一的运营管理,能够更好的实现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转,也能够更好的使污染物达标排放,提升城市环境的污染治理力度,并且有利于培育社会化,时至今日,这种城市环境污染治理的管理模式,已经在中国的广州、深圳、东莞等经济较发达的地区[6]得到较好的发展,其他的一些城市中,这种模式只是在外资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较多的地区有较好的实施,显然,对中国来讲,要实施这种环境污染治理与社会管理模式,还需要做较大的努力。
2.2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认定情况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认定有了较大发展,从1999年计算,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环境保护设施运营资质认可管理办法(试行)》,到2004年,中国施行《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这些政策已经在全国各地的城市环境污染治理中,已经建立起一大部分城市环境污染治理的运营机构。目前,城市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在中国有效期内的持证单位约2100家。几年来,环境污染治理设施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运营在中国,尤其是江苏、上海、山东、广东等东部沿海发达地区得到了较快发展,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这主要表现在: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稳定性有了大幅提高,大大提高了达标排放率;加快了工业污染集中处理(解决了中小企业的污染治理问题)、城市污水、生活垃圾等集中处理工程领域设施运营的市场化步伐;充分发挥集约化优势,规模化运营,降低了企业污染治理成本;培育了环保设施运营管理服务业的发展,提高了运营人员水平。
2.3现行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存在的问题目前,从中国城市环境的污染治理的发展情况看,城市环境污染治理的专业运营企业,大部分集中在上海、广州、深圳等经济较发达的城市[7],在这些城市中也得到较好的应用,但在中国还有许多地区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还比较薄弱,亟待快步赶上去,才能够实现环境保护的目标。
2.3.1传统的“两种模式”的问题在中国城市环境的污染治理过程中,长期应用“两种模式”,来实施城市环境污染治理的模式,都会在资金的使用上带来困难,对于这些困难,无论是排污单位建设污染防治措施,还是利用公共性措施来解决城市环境污染的防治措施,都需要投入较大的资金,因此,对于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的费用是较大的,这无论是对企业还是对政府来讲,压力都是很大的;同时还有在技术上、管理人员急需的困难,目前,在一些城市,环境管理工作人员不是专业性的工作人员,就容易出现他们的技术水平良莠不齐,很难使他们在工作中,达到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转。再加上中国城市环境污染治理长期以来,沿袭使用的“两种模式”,这些问题都使城市的污染防治运行难以与企业运行模式统一起来,这里主要存在着效益问题,对这种设施运行管理的单位或个人来说,如果在城市环境污染治理不进行成本效益核算,就会使城市环境污染治理工作,没有明显的经济效益,有些还可能出现亏损,城市的环境污染治理就很难见到实效,必须提高企业的积极性,才能保障城市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行。
2.3.2城市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能力薄弱问题城市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能力,以南京的环境污染治理为例,2012年南京在继续推进“雨污分流”、“一河一湖”水环境综合整治的基础上,按照“一河一策、因地制宜”的原则,对城市部分黑臭河道开展新技术治理。采取生物、物理、化学等方法集成的治理技术,启动实施内秦淮河北段、十字河等13条黑臭河道的治理,取得初步成效。但要把黑臭河道彻底治理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请,因此,南京市在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能力中已经得到发展,但在具备运营资质的单位中,还没有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践的证书和经验,不仅如此,还有一些企业在运营类别上只是临时资质证书,显然城市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能力薄弱问题不容忽视。
2.3.3中国环境污染治理与社会管理亟待提高中国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市场化起步较晚,在众多排污企业中,只有少数企业把环境污染治理设施交给专业公司运营的企业。例如,2012年南京太湖流域的高淳、漂水两县全年关停污染企业41家,完成循环经济试点企业13家。但从全市来看,环境污染治理与社会管理亟待提高。
3环境污染治理与社会管理应采取的对策
城市环境污染治理与社会管理市场化,就可以解决“两种模式”弊端,在一些企业中,在观念上还没有认可污染治理与社会管理的意义,这就使环境污染治理与社会管理市场化进程缓慢,就难以形成城市环境治污的优势,这就不利于城市环境治污与社会管理的发展。
3.1环境污染治理要加强法制建设目前,中国开展了城市环境污染治理与社会管理工作,这种工作的开展,可以引导和推进环保服务的市场化,也可以对城市环境污染治理起到促进作用,在城市环境治污中,对运营单位实行城市环境治理与社会治理污染问题,这样就会对排污企业的环保工作产生动力,就会鼓励城市环境污染治理与社会管理市场化发展。因此,在城市环境治污中,就需要加强法律层面的作用,尤其应加强对城市环境治污的立法调研,才能在城市环境的污染中,尽快建立具体和专门的法律制度,才能够利用法制的优势,来严格制定城市环保污染治理与社会的管理,才能为城市环境污染治理与社会管理市场化提供法律保障。
3.2环境污染治理要建立激励政策在现行的政策体系中,扶持和鼓励环保与社会管理发展的政策还不完善,因此,应该在城市环境污染治理与社会管理上为企业提供优惠政策,加大企业的治污能力,就会提高城市环境治污企业的积极性,就会使城市环境污染与社会管理服务尽快实现市场化。就可以使城市环境污染治理与社会管理得到良好的发挥,可以在经济上发挥规范城市环境污染的治污市场,才会使政府和治污行业制定合理的运营服务费用,通过治污企业形成竞争性的定价机制;才能使治污企业在税收上得到优势,就会有利于使环境污染治理与社会管理单位获得减免税制度。
3.3环境污染治理要采取双赢机制环境污染治理要采取双赢机制,应加强组织机构建设和科学技术的创新投入,才能提高城市环境污染治理与社会管理的能力。使城市环境治污的市场空间得到扩展,才能使城市环境治理采用双赢机制,使其得到健康发展,城市环境污染治理,需要平衡双方的利益,才能使城市环境治污企业在优化管理、节约成本、提高效益的基础上得到较大的空间,既有利于用户,又发展了自己。才会使城市环境治污企业的运营市场,得到认可,才可以实现城市环境污染治理与排污企业的双赢局面。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是指专门从事污染物处理、处置的社会化有偿服务或者以营利为目的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承担他人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实行运营资质许可制度。
第四条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获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证书的规定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
未获得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
第五条资质证书按照运营业务范围和污染物处理处置规模分为《甲级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以下简称甲级资质证书)、《乙级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以下简称乙级资质证书),甲、乙级资质证书各分为正式证书和临时证书两种。
甲级资质证书和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临时甲级资质证书和临时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为1年。
各级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为生活污水、工业废水、除尘脱硫、工业废气、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除外)、生活垃圾、自动连续监测等专业类别。
资质证书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按照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级分类标准统一编号、印制。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级分类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
第六条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
(二)运营类别与级别;
(三)有效期限;
(四)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第七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资质证书实施管理。
第二章申请
第八条申请甲级资质证书或者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或者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具有维护设施正常运转的专职运营人员;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应具备不少于10名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5名;申请乙级资质的单位应具备不少于6名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3名。设施运营现场管理和操作人员应取得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
(三)具有一年以上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实践,且运营的污染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稳定达到国家和地方的环境标准;
(四)具备与其运营活动相适应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分级分类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具备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条件,但无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践或者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践少于一年的,可以申请临时资质证书。
第十条申请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向本单位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报资质证书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二)上一年度财务状况报告或者其他资信证明;
(三)技术人员专业资格证书、操作人员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和聘用合同复印件;
(四)实验或者检验场所证明;
(五)预防和处理污染事故的方案;
(六)规范化运营质量保证体系有关管理制度;
(七)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例,包括运营项目简介、运营合同、用户意见、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出具的设施运行监测报告,但申请临时资质证书的除外;
(八)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分级分类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处理、处置本单位产生的污染物或者运行本单位环境污染治理设施,不需要领取资质证书,但应当具备下列维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技术条件:
(一)专职运营人员(环境保护工艺、环境保护机械、管理、化验等)配置合理,辅助工种齐全,设施运营现场管理和操作人员应取得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
(二)有固定的化验室,配备能满足日常监测需要的监测化验设备;
(三)建立规范化运营质量保证体系,有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和预防、处理污染事故的方案。
第三章审批
第十二条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提出预审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在预审过程中,应当组织专家或者委托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对申请单位及其运营设施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三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自收到预审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颁发资质证书,并予以公告;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同时将审批决定通知省级环境保护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审查过程中根据需要可对申请单位和运营设施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申请领取资质证书:
(一)需要增加新的运营专业类别的;
(二)临时资质证书需要转为正式资质证书;
(三)乙级资质证书需要升级为甲级资质证书;
(四)甲级资质证书或者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
申请前款第(二)项所列事项的,持证单位只需提供其300日以上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实践、且污染治理设施排放污染物达标情况良好的证明材料。
临时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不得重新申请临时资质证书。
第十五条持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30日内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一)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的;
(二)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住所变更的。
第十六条持证单位办理变更手续,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持证单位变更申请;
(二)技术人员专业资格证书、操作人员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和聘用合同复印件;
(三)单位变更后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发的资质证书原件;
(五)持证单位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的审核意见。
第十七条持证单位撤消或不再从事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持证单位可以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类别和级别,在全国范围内承接运营业务。
持证单位的运营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排放的污染物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要求。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持证单位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存档。
公众有权查阅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检查记录。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发现持证单位在经营活动中有不符合原发证条件情形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二十条持证单位在其单位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域以外承接项目的,其运营活动应当接受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检查。
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不得要求持证单位重复申领资质证书或者其他类似的运营许可资质。
第二十一条持证单位应当在与委托单位签署委托运营合同后30日内,向项目设施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部门填报《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委托运营项目备案表》。
第二十二条持证单位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向本单位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负责运营的项目不在本单位所在省的持证单位,应同时将该项目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抄报项目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根据《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和日常检查情况对持证单位提出考核意见,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行政区域持证单位上一年度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和考核情况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禁止伪造、变造、转让资质证书。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颁发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运营活动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三)对依法取得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在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获得资质证书的单位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申请资质证书的单位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责令改正,并可吊销已获得的资质证书。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照资质证书的规定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吊销资质证书。
据调查,目前我国城市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较好的地区多为一线城市,一些经济欠发达区域在建设上还存在很多不足,环境污染严重、社会管理能力薄弱,制约着经济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具体而言如下:
1.1存在“两种模式”的弊端
所谓的两种模式。一是在资金投入上存在困难,费用花费较大。二是,相关治理技术和管理能力有限,很多工作人员的技术水平不过关,地区之间的治理和管理也具有双重标准,无法保证城市污染建设的正常运转。
1.2城市环境污染治理能力有限
城市环境治理是一项艰巨的任务,仅仅依靠单一的治理手段,无法保证环境治理的科学性,也不能发挥管理的效力。例如,我国南京在2012年治理水污染中,虽然运用了生物、物理、化学等多种治理对策,但是却没有形成制度规范,在实际管理中缺乏效用。
1.3中国环境污染治理与社会管理亟待提高
中国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市场化起步较晚,在众多排污企业中,只有少数企业把环境污染治理设施交给专业公司运营的企业。但是从中国大环境上着眼,很多城市的认识还相对薄弱,环境污染得不到有效的治理,管理能力和技术手段都有待提升。
2环境污染治理与社会管理应该采取的有效方式
从上述内容中,我们已经清晰直观的看到了我国环境污染治理在设施建设与社会管理上存在的主要问题。针对这些不足,我国相关单位一定要做好建设工作,根据污染设备建设的实际,完善相关管理对策,从多方面入手解决问题,实现城市的快速发展。
2.1加强社会城市环境污染管理的法制化建设
法律是规范行为的基准,是解决城市环境污染治理建设问题的核心,也是引导工作积极开展的重点,有助于规范运营单位的工作流程。因此,我国相关管理机构要制定完善的制度体系,鼓励城市开展环境污染治理,通过法律的制定明确治理的方式和手段,为城市环境的保护提供法律依据。
2.2环境污染治理要建立激励政策
在现行的政策体系中,扶持和鼓励环保与社会管理发展的政策还不完善,必须在城市环境污染治理与社会管理上为企业提供优惠政策,加大企业的治污能力,使城市环境污染与社会管理服务尽快实现市场化。例如,国家要积极参与市场竞争,根据城市环境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运营服务方法,形成良性竞争的机制,充分发挥治理功效,为相关机构提供一定政策上的优惠。
2.3强化监督职能
有效地监督监管是保证城市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良好运转的保障,也是做好管理的有效环节,对此,环保管理部门必须要加强运营队伍监督水平的提高,定期检查设备使用情况,保证管理运营朝着专业化与现代化的方向发展。
2.4环境污染治理要采取双赢机制
环境污染治理要注重双赢,加强组织机构建设和科学技术的创新投入,使城市环境治污的市场空间得到扩展。在城市环境污染治理中需要平衡双方的利益,使城市环境治污企业在优化管理、节约成本、提高效益的基础上得到较大的空间。另外,治理机构还要确定合理的、科学的运营经费,这项经费的开支必须要低于排污企业自身的运营成本,从而取得运营市场的最终认可,实现运营公司与排污企业的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