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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卫生培训汇编(三篇)

发布时间:2023-09-28 08:53:30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环境卫生培训,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环境卫生培训

篇1

1、镇农村环境卫生整治工作方案和开展农村环境卫生整治的意义、目标、任务、方法、责任等。

2、农村环境卫生的好坏对农村家庭及成员身体健康的影响。

3、农村环境卫生的好坏与农村居民疾病发生、传播蔓延的联系。

4、农村环境卫生整治与新农村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关系。

5、农村生产生活垃圾的处理方法。

6、修建垃圾池的方法和作用。

二、宣传教育的工作措施

1、镇农村环境卫生整治指挥所组织村场、部门、机关干部进行二轮培训,各村场要组织保洁员、督导员、宣传员及党员骨干进行二轮以上培训。镇村、组干部及党员都要包户宣传,包户花名册3月25日前报镇指挥所。

2、组织宣传车进村入户宣传一季度一次。

3、各村要召开广播会,每周二次,各组要召开户主会。

4、每户一封公开信要贴到大门上,与每个农户要签订农户三包责任状。

5、镇指挥所在新华大港沿线树立三个大型固定标语,各村要在醒目处设置固定宣传标语,每村不少于三条。

6、各村要根据实际制定环境卫生整治的村规民约,并广泛宣传。

7、镇整治指挥所利用短信平台经常性宣传及通报环境卫生整治情况。

8、每村要创办1-2个宣传栏。

9、各学校要组织学生利用放学、放假时日进行宣教,规劝,监督。

三、宣传教育的保障措施

篇2

1.2环卫管理投入不足,对城市卫生不够重视由于城市经济发展的差异化,一些地方的经济企业以农业为主,市场经济发展较慢,给地方财政带来较大的压力。城市环卫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地方财政迫于压力,即是对城市卫生足够重视也无法投入大量资金发展环卫管理工作。有部分城市,居民本身对环境卫生意识不强。政府部门只重视能直接产生经济效益的项目,忽略城市环境卫生所能带来的隐形效益与社会影响。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对环境卫生不重视,对居民未进行正确环卫观念的引导,自然不会投入很大的人力、财力去发展环卫工作。

1.3环卫管理人员参差不齐每一个城市中,辖区内的环卫工作都由不同能力的职能部门执行监管,这些执行人员队伍所接受的培训、对环卫工作的认识不统一,他们所管辖的区域也决定了这种差异性的存在。例如城市中心的商业街、商业广场由环卫部直接管理,他们接受过专业培训,熟识管理质量标准,环卫部也会对其的管理质量遵从相关标准进行严格管理。然而在下面的社区街道,辖区内的环卫工作由社区街道办事处或者居委会来管理,他们的环卫队伍人数较少、环卫设施配置不足,致使大街小巷容易出现垃圾随处可见的问题,让城市的形象受到影响。

1.4环卫管理责任不明确随着中小城市不断扩大城区面积,加快发展步伐,导致在环卫工作管理中出现对市区、街道的交叉的公共部分,出现管理职责不明、多重管理或者无人管理的现象。对于公共区域环卫管理职责归属不清,造成出现问题后相互推诿。尤其是在城乡结合部、新规划的城区。由于疏于管理,露天垃圾场随处可见,垃圾随地扔,不仅污染了居民的生活环境,还对水质进行污染,对城市文明建设具有较大的影响。

1.5环卫管理体制不健全,环境立法不完善环卫管理工作是一个城市文明建设的核心,但是环卫管理工作却并不仅仅是环卫部门的单项工作,需要各相关职能部门的协作与配合。例如建设一个垃圾小那场,需要国土部门、城市规划部门、财政部门等参与配合,这些部门如果不能有效配合,垃圾消纳场的场建设需要一个很长的时期,甚至最终无法建设。由于环境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不能对环卫部工作人员进行很好的保护。在执法过程中,不能占据重要地位,导致环境法无法实施,从而使环卫部工作人员不能依据环境法来执行任务。

2城市环境卫生管理中的问题解决措施

2.1合理规划城市建设环境问题是一所城市需要关注的重点问题之一。在城市建设快速发展的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城市环卫基础设施的合理布局。对于城市中的作为固定用途的环卫设施,不能因利益驱动而随意拆除挪作他用。针对城市中出现的乱贴乱画影响市容的行为要及时阻止,对于旧城改造的建筑应该提前进行充分的沟通,建筑垃圾等杂物放置在统一的位置,对施工现场进行整顿。一些容易出现的问题提前做好预防措施,充分对城市建设中的环卫设施及环卫工作进行合理安排、规划。

2.2加大财政投入,增加对环卫管理的重视度政府在环卫管理中处于主导地位,一个城市的环境卫生展示了一个城市的文明形象,应看到环卫管理所带来的长期社会效益。政府应该加大对环卫管理的重视程度,同时要利用新闻媒体对城市的环境卫生进行宣传,来引导人们共同保护好居住的环境,正确的舆论导向,对城市居民具有很高的教育意义,例如增加保护环境的公益广告等。针对一些中小城市中以农业占据主导地位的经济,应该转变思维,在财政预算尽可能控制的前提下,加大对环境卫生的投入力度,保证环卫基础设施的建设。

2.3加大对各级环卫管理人员培训虽然各层级的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队伍层次不齐,接受的教育培训不同,对环卫工作质量认识不足。尤其是针对区县级的环卫管理人员,应加强进行培训,树立环卫管理工作的标准与规范,严格按照标准来开展工作。在管理中,可以采用灵活的方法,对基层的环卫管理人员开展政治学习、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他们的能力及职业道德水平。可以建立完善的考核、监督与激励机制,奖罚分明,对于过失,追求责任,对于表现好的人员进行奖励。不仅对环卫管理人员的日常工作进行约束,还可以提升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

2.4明确区域管理职责,做到分工明确对于市区、街道出现交叉的公共路段,建立城市环境卫生区域管理制度,明确到人,明确职责。城市的主干道、居民区、商业街、城乡结合部的环境卫生,划分到环卫部门统一管理,社区街道、小巷的环境卫生,划分到街道或社区办事处统一管理。各辖区内出现的问题,可以追溯到管理辖区的部门。各部门分工协作,各自管理好辖区内的环境卫生,才能提高工作效率,避免工作中出现问题后就相互推诿的现象。为城市的文明建设做出更好的贡献。

2.5改革管理体制,加大环境执法力度环卫管理工作需要依靠各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政府是一个城市的最高权力者,应该主动协调环卫管理工作,以确保工作顺利开展。提升各相关部门对环境保护的认识,环卫工作每个人都有责任。同时要完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确保城市环卫管理人员的地位,使环境执法能够落到实处。切实的发挥该岗位人员在保护环境及环境执法中的任务。

篇3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是指城市环境卫生单位用于城市垃圾、粪便清运和道路清扫、冲洗、洒水、除雪以及其它配套使用的车辆。

第四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使用、保养、维修所需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的资金渠道列支,专款专用。资金的数额,应当按照技术经济定额指标核定,流动资金额的核定,按照《国营工商企业流动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五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一般应当由市集中管理,大城市可以实行市、区两级分管。

第六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发展,应当纳入国家和地方专用车辆的发展计划。属于国家和地方计划分配的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现行的物资管理渠道,申请平衡安排。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负责全国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全国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发展规划;

(二)起草或制定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管理法规、标准;

(三)组织研究、开发、鉴定和推广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系列产品;

(四)组织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技术引进和消化吸收工作;

(五)归口管理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的标准化工作,办理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产品生产许可证。

第八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本行政区域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发展规划;

(二)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规、标准制定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管理的规章制度、标准(包括环境卫生专用车辆主要总成的报废标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技术经济定额;

(三)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技术工作,指导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使用的环境卫生车辆的技术工作。

其他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九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场(队)具体负责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运营和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规、规章制度、标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技术经济定额,制定本场(队)各类工种人员的岗位责任制;

(二)建立和完善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使用、保养、修理及检验、监督、安全、节油、备品备件等各项内部制度,保持车辆的完好状态,完成各项技术经济定额;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车辆运营计划,负责统计、考核和评比检查工作;

(四)建立车辆的使用、保养、修理档案;

(五)采用先进科技成果,改进机具和工艺,提高车辆保养、修理的机械化水平;

(六)组织开展职工的技术培训、岗位培训工作。

第三章车场设置和车辆配备

第十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场(队)的设置应按照城市规划选择适当位置,减少空驶里程。

第十一条在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场(队)内,应当设有车库(停车场)、油库、车辆通道、试车路、汽车胎库、配件库、洗车台、修理车间、办公室及职工福利等设施。寒冷地区应当有暖车库及配套的锅炉房。

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场(队)的占地面积根据《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确定。

第十二条垃圾、粪便清运车辆的配备,可以参照下列因素确定:

(一)垃圾、粪便年平均日产量及高峰期日产量;

(二)垃圾、粪便清运方式;

(三)车辆定额吨位;

(四)单班日清运次数;

(五)车辆完好率。

道路清扫、冲洗、洒水、除雪及其他配套使用的车辆,可根据实际需要配备。

第十三条购置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应当根据技术服务和配件供应的情况,并符合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使用方便、坚固耐用、便于维修的原则。

第十四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场(队)的驾驶员可以按照每辆车一点三至一点六人配备。

第十五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场(队)应当根据所承担的保养、修理任务,配备车辆保养、修理的设备机具。修理工人(含辅助工种)可以按照下列标准配备:

(一)承担全部车辆修理任务的,按照每辆车一点二至二人配备;

(二)不承担车辆大修和三级保养的,按照每辆车零点七至一点三人配备。

第四章车辆的使用、保养、修理和产权转移

第十六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场(队)购置新车后,应当进行一次保养调整,并组织技术人员、驾驶人员、修理人员学习掌握新车的性能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建立车辆技术档案。

第十七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应当设有明显的专用标志,持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场(队)签发的行车路单执行任务。

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运营,应当遵守道路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投入使用,必须外观整洁、装备齐全,并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

第十九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使用,应当做到定车、定人。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车辆的使用规定。

第二十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场(队)应当建立健全车辆保养和修理质量保证体系。

车辆驾驶人员应当认真执行出车前、行驶途中和收车后的保养检查制度。车辆发生故障后,修理人员应当及时进行修理,检验人员应当认真进行修理检验,并填写检验记录。

第二十一条垃圾、粪便清运车辆与洒水车辆的报废,应当在运营四十万公里以上,或者使用十年以上。

第二十二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产权转移,应当按照固定资产转移的有关规定执行。原车的附件、工具、档案等应当随车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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