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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市场管理汇编(三篇)

发布时间:2023-09-28 08:53:33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土地市场管理,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土地市场管理

篇1

一、土地市场管理对房地产调控的影响

我国实施房地产调控政策以来,一直都伴随着土地市场管理制度的变革与调整,这是因为土地政策始终都是影响房地产市场价格以及走向的最关键因素,对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供求关系、供给结构以及房产价格等方面,并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房地产市场的走向。

1、影响供求关系

在房地产市场上,土地始终是房地产发展最重要的生产要素,无论是土地供应的总量,还是土地供应的布局,都会对房地产市场整体或局部的供求关系产生十分明显的影响。例如,国家或地方政府通过对土地规划的调整,能够对房地产市场上的土地供应量进行控制,可以实现对房地产市场供应量和投资量的调节,进而对影响到房地产市场的供求关系。同时,政府还可以通过对土地供应节奏的调整,影响供求关系中新增房地产的供应速度和上市节奏。

2、影响市场供给结构

在政府的土地供应计划和市场管理政策中,经常通过对土地供应结构的调整来实现对房地产市场供给结构的调整,进而达到抑制房价过快上涨等目的。例如,近年来国家加大了对保障性住房的土地供应,使得保障性住房的入市量在不断增加,商品房的供给速度得到一定程度上的放缓。因此,房地产市场上商品房与保障性住房的供给结构近年来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3、影响房产价格

毋庸置疑,土地价格是影响房产价格的一个最重要因素,地价的上升或下降,将会影响到房价的上涨或下跌,国家通过一系列的土地市场管理措施,能够对房地产市场的房价进行调控。从房地产市场的地价构成看,主要包括了取得成本(拆迁费用和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开发成本和政府收益(土地纯收入和相关税费收入三部分,其中开发成本和取得成本呈现出一定的刚性特征,因此对房价的影响相对固定,进行调控的余地也不是很大,但政府收益部分的调控空间却非常大,对房产价格的影响是非常明显的。

4、影响行业发展

由于我国土地资源的稀缺性,土地资源在我国城镇化进程中的重要性表现的越来越突出,土地市场管理的趋势将会直接影响到我国整个房地产行业的发展。在房地产市场的调控上,尤其是在土地供应总量、供应结构和供应价格方面,将会直接决定我国房地产市场行业发展的走向。

二、土地市场管理存在的缺陷

1、制度缺陷

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受计划经济和城乡二元结构体制的影响,在土地的市场管理制度中仍旧存在很多计划经济体制的一些特质和制度上的缺陷。我国的房地产土地所有权制度以我国的公有制为基础上,土地所有制形式与整个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基本吻合,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这为我国的基本建设和政治稳定奠定了重要基础,但是土地资源是分散在全国各地的,所有土地的出让、转让以及开发利用等权利都是由地方政府代为行使的。但是,现有的土地市场管理制度并没有对中央政府如何行使对城市土地的所有权,中央政府与地方人民政府如何划分产权等一系列问题在法律上和制度上做出明确的界定,这就容易引起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土地市场管理上的矛盾和冲突。例如,现在出现的城市土地国家所有权在经济上难以实现、城市土地的利用效率低下、城市土地占地者成为事实上的所有者、寻租行为和腐败等一系列问题,都是由于我国土地市场管理制度存在的缺陷引起的。此外,由于受城乡二元结构的影响,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的地位是不平等的,二者之间所有权的转移也违背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等价交换的原则,农村集体土地明显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

2、市场缺陷

十多年来,政府虽然采取了多样化的土地政策、金融政策和监管措施对房地产市场进行规范和调整,但是由于市场经济具有盲目性、滞后性的特征,加上我国房地产市场的特殊性,导致我国的房地产市场比较复杂和混乱。如开发商捂盘惜售、制造虚假抢房假象、囤地与炒地,高收入居民炒房等都与市场固有的缺陷存在很大的关系。同时,由于我国行业制度和监管措施的不到位,有些开发商通过收取订金、认购等方式对一些并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进行销售,有的开发商存在非法集资的行为,资金链断裂后直接“跑路”,这都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在土地的开发环节,有的房地产企业违规进行超容积率开发,擅自改变地产项目的规划设计指标,房屋及配套设施质量低,导致消费者投诉的问题屡见不鲜。

三、房地产土地市场管理策略

房地产土地市场管理是一项长期性、复杂性很强的系统工程,市场管理制度上的细小变化都有可能导致多方利益关系的变化。因此,为了实现更好的房地产市场调控效果,要综合利用土地价格、土地税收、土地金融等政策手段,制定科学的土地市场管理策略。

1、土地价格

土地价格是影响房产价格和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的重要因素,加上我国土地资源的稀缺性,如果不采取有效的土地价格管控政策,容易造成我国土地价格的不正常波动,进而影响到房地产市场调控的稳定性和有效性。因此,土地管理部门必须强化土地的集中统一管理,严格控制土地供应总量,促进土地的集约化利用,增强土地在收购、转让、拍卖、征用、置换等环节的监控,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前提下,通过有效的调控手段,确保土地价格处于合理的水平。

2、土地税收

土地税收作为土地管理的重要手段,也可以直接参与到房地产市场的调控当中,目前的土地税收政策主要包括取得税、流转税和保有税三个方面。在利用土地税收对房地产市场进行调控时,要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情况进行合理的运用。例如,土地所得税的增加会增加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成本,因此会导致房价的上涨,这在房价上涨过快的地区,不能再增加取得税;如果想增加市场上的土地供应量,则可以增加保有税、降低流转税,提高土地所有者的土地持有成本,使开发商倾向于土地的转让和开发。

3、土地金融

在目前我国的土地市场管理体系中,土地金融政策主要表现在土地的抵押贷款政策上。当政府放宽土地抵押贷款政策限制时,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贷款数量就会增多,进而带动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上升;反之,当政府实现紧缩性的土地抵押贷款政策时,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获得贷款的难度上升,进而导致房地产开发数量的减少或开发速度的放缓。此外,受土地供求关系的影响,土地本身可以成为投机转让的对象,这时的土地金融政策可以直接作为房地产调控的手段,如加强对土地转让的控制,可以限制土地的炒作,避免土地价格的过快上涨,进而起到对房产价格的平抑作用。

四、结论

综上所述,中国的土地管理问题看似是如何进行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的简单问题,但是其实际复杂程度已经超出了很多专家的想象,其根源就在于中国的土地市场管理不仅关系到中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还存在各方利益之间的博弈。基于土地管理中的市场缺陷、制度缺陷和国家对房地产市场调控力度的加强,相关部门必须对我国的土地市场管理问题进行重新、全面的审视,加快相关法制的建设和制度的完善,有效协调各方之间的利益关系,为我国的房地产行业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为中国未来的改革提供真实的源动力。

参考文献:

[1]赵俊敏.土地储备在房地产市场价格调控中的应用[J].华北国土资源,2012,(6): 115-117.

[2]言如, 晓兵. 巩固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J]. 重庆国土房产, 2012, (4): 31.

篇2

一、坚持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实现宏观调控土地职能

(一)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按照“一级垄断、二级管活”的原则,依法对城区内的建设用地实行统一管理,即城市建设用地一律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购或征用后按年度用地计划实行统一供地,实现“一个渠道进水,一个池子蓄水,一个龙头放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有、处置土地。

(二)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的需要,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必须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统一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实行有偿使用。严禁其他单位和个人擅自到乡(街)、村(居委会)、组或农户征地。

(三)为保证城市房地产业的长期稳定发展,进一步优化城市土地利用结构,对经营性建设用地实行总量控制。其年度控制指标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县计委、建设、规划、房管等部门拟定,报市、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其他产业用地特别是工业项目用地原则上采取倾斜、鼓励政策。

(四)经批准设立的工业园、开发区等各类园、区用地,必须列入城市用地统一管理,办理有关用地手续。对招商引资项目用地,在办理用地手续时,可按照宜府发[20*]8号文件规定予以优惠。

(五)取消城市居民零星批地建房,严格控制城市规划区内农民建房用地。所有城市居民、单位职工住房应分别通过“安居房”、“商品房”等形式解决。

二、加强划拨土地管理,规范土地交易行为

(一)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应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的规定,控制划拨用地。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签订改变土地使用权性质以及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协议,包括以地作价入股、联营、联建等形式的合作协议。对单位转让现使用的划拨土地,用于经营性开发的,应由市、县土地收购储备机构收回或按评估地价的50%收购。

(三)下列土地交易(包括分割转让)应当在土地交易中心公开进行:

1、房地产开发、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项目用地(包括政府征用、收回、收购的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

2、政府储备土地的交易;

3、原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的交易(包括原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的转让、出租、抵押以及以土地联建、联营合作等交易);

4、为实现抵押权进行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转让;

5、人民法院、执法机关裁定、决定处分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转让;

6、取得出让、租赁或作价出资(入股)土地使用权后的首次交易(包括出让、租赁或作价出资(入股)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的首次转让、出租、抵押、交换、赠与等交易);

7、法律、法规允许的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

8、依法应当进入土地交易中心进行的其他土地交易。

其他机构包括中介机构不得进行上述交易。

土地交易中心还可以接受土地使用权人自愿委托进行除经营性项目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交易。属划拨用地转让的应办理土地出让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后才能上市交易,补交出让金标准为按标定地价的50%计算。

(四)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房产交易的形式变相转让土地使用权。房地产转让或变更,应当在转让或变更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变更登记,涉及应当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的,应当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15日内申请土地变更登记;房地产开发用地建房,在申请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须出具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否则,房产管理部门不得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五)未经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原使用的划拨土地用途。在原划拨土地上进行旧房拆建或在空闲地上新建房屋,必须到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办理土地续用手续。属建住宅的,必须办理出让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

(六)在划拨土地上建住房,以商品房进入市场的,或在出让土地上超出《出让合同书》约定建造的商品房,须依法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

(七)使用原划拨土地的单位需要整体或部分外迁易地建设的,原划拨土地应无偿收回,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

(八)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从事土地经营或出租的,地上建有房屋的,按租金的15%计收土地收益;地上没有房屋的,按租金的30%计收,由土地使用权人缴纳。

三、合理处置企业土地,显化土地资产价值

对改制企业的土地处置,可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区别处理,并在政策上给予优惠。

(一)企业改制后的土地,仍属于工业用地的,可以保留划拨方式,由改制后的企业与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划拨土地使用权合同书》。

(二)企业原划拨的土地,经主管部门审定,改制后仍为工业用地,但企业要求办理出让手续的,由改制后的企业与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出让土地使用权合同书》,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三)国有、集体工商企业在改制中涉及的土地使用性质改变用于经营性、开发性的,必须由市、县土地收储机构统一收回,通过整理包装,向社会公开拍卖。

(四)改制企业土地评估、交易、测量的工作费用按规定标准的40%收缴;办理土地登记或变更手续,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五)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但在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手续时,应先交纳抵押期限内的土地出让金,抵押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期满,须依法拍卖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应当从拍卖价款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六)评估抵押贷款的土地,抵押期限届满后,可以办理续抵手续,逾期三个月未办理续抵的,抵押自然失效。

(七)已经过规范评估,原抵押物价值未发生变化的改制企业,在有效期内办理土地抵押贷款时,需要土地评估机构出具抵押土地价值认定书的,评估机构不得再收取土地评估费。

四、大力推行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一)商业、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一律采用公开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综合开发项目和其他产业用地需协议出让的,须经市、县政府批准。

(二)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市、县政府组织实施。土地交易或以交易地上建筑物、构筑物连同土地一起交易的,土地权人应委托土地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由土地交易中心在3日内核验后送主管部门核准,经核准转让的,由土地交易中心组织交易。成交后,买卖双方向主管部门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如果转让涉及到改变原用途的,还应当补交不同用途的土地差价。如果转让原享受优惠政策(减免地价)受让或承租土地使用权的,应当补交优惠部分的土地出让金或土地收益。

(三)人民法院、执法机关裁定、决定处分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的转让,委托土地交易中心组织交易。处分物为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交易中心在交易前送主管部门核准。成交后,由受让人凭成交确认书向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

(四)机关、企事业单位在一类土地较繁华地段和临街面的商业、服务业用地上新建或拆建办公楼的,必须按市场价缴交土地出让金或者参与市场竞价拍卖。

(五)采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应将出让宗地的位置、面积、使用年期、用途、规划要求、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进行挂牌公布,挂牌公布的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六)自批准用地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应依法缴纳土地闲置费,属划拨用地的,按5-10元/平方米的标准计收,属出让用地的,按出让金的20%计收;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由市、县政府依法无偿收回,重新组织出让。

(七)土地使用者必须按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超过合同规定期限60日未付清的,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依法取得违约赔偿。

五、加强地价管理,建立完整的地价评估确认体系和信息制度

(一)基准地价应根据市场变化情况两年调整一次,由政府在土地交易中心或通过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社会查询。除涉及国家保密要求外,土地供应总量、土地出让年度计划、土地使用权交易信息、土地招标拍卖结果和挂牌出让结果、政府供地限制目录等,均应当在土地交易中心或在有关媒体上定期或不定期公布,并接受社会公开查询。

为防止土地收益的流失,经营性用地实行年度最低地价控制,最低地价由市、县国土、计划、财政、物价、建设等部门结合基准地价制定。

(二)具有经国家统一考试并取得土地估价资格的评估人员和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方可进行土地评估,评估结果应报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经批准的协议出让土地,出让地价不得低于基准地价;建成区内的任何经营性用地不得低于最低价出让。对低于基准地价的土地,政府优先实行收购储备。

六、强化领导,加大监督、查处力度,确保国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确保市场主体平等竞争

(一)监察机关和主管部门应在土地交易中心设立检举或投诉信箱,接受群众对土地使用权交易违纪违规行为的检举、投诉。

(二)土地交易中心应将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规则、运作程序、服务承诺、工作人员守则等在显著位置张挂显示,接受群众监督。

(三)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行为无效,有关部门不得办理产权手续:

1、应当进入土地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土地使用权不进入土地交易中心交易的;

2、须公开交易的土地使用权不按本规定的规范要求和方式进行公开交易的;

3、未受主管部门委托且未取得土地招标拍卖资质的其他机构擅自进行土地招标拍卖的;

4、投标人或竞买人互相串通压价的;

篇3

一、组织机构

为充分发挥土地收购储备管理职能,重新明确县土地储备开发中心为我县土地收购储备管理的专职机构,为县政府直属的正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由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兼任中心主任,人员从县国土局现有人员中选配调剂。

二、工作职责

土地收购储备是推进土地资源市场化趋向的改革创新,它既为实现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调控土地市场提供了可能,也为实现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发挥了基础性作用。

新昌县土地储备开发中心的主要工作职责:

1、开展土地市场供需情况调查,及时提出年度土地收购储备计划建议;

2、根据土地收购储备计划编制土地回收、收购、征收、置换等实施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3、做好县内其他国有公司投融资土地抵押担保工作;

4、管理储备土地并进行前期开发整理或临时利用;

5、负责筹集并按规定使用土地储备资金;

6、负责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资金管理

全县的土地收购储备工作由县土地储备开发中心统一办理。土地收购储备资金实行财政专户存储,专项管理,并接受县审计部门的监督。

1、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的来源:

(1)土地储备成本返还收入;

(2)政府拨款;

(3)银行贷款;

(4)储备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的8%款项;

(5)储备土地的经营收入。

2、土地收购储备资金,只能用于下列用途,不得移作他用:

(1)土地使用权收购补偿费用;

(2)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费用(包括土地平整费用、土地测量规划设计费用、储备土地抵押评估费用等);

(3)银行贷款利息;

(4)储备土地的管理、拍卖等费用。

四、运作程序

1、土地储备开发中心根据城市建设及年度供地计划,在每年初制订本年度土地收购储备计划,报县政府批准实施。

2、土地储备开发中心根据年度收储计划或企业申请,确定年度土地收储的地块。

3、实施土地收购储备。

(1)对确定收储的地块进行土地及地上物权属、面积、四至、用途等情况进行调查审核;

(2)符合收储条件的,由土地储备开发中心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土地、房产及附属评估,核定收购补偿费用,制订收购方案,报县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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