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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体制汇编(三篇)

发布时间:2023-09-28 08:53:34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土地管理体制,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土地管理体制

篇1

第一条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包括水旱田、坡园地等耕地,热带经济作物、果树、茶园等用地和林地、草地、荒地、水面、滩涂、自留地、自留山和宅基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农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经济合作社经营和管理。集体土地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村经济合作社是土地承包经营的发包方。社员、专业户和联合体是集体土地承包经营的承包方,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农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各该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

人民公社时期已明确划归大队所有的土地或者联产承包后已办理合法手续归管理区及其直属厂场使用的土地,应当归管理区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在人民公社时已划归公社(即现在的乡、镇)的水利工程用地,农业生产基地和近年来乡、镇已办理合法手续的农业和工业用地,属乡、镇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第二条  乡、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学校所使用的土地、国家设置在农村的国营企事业单位所征用土地,其土地权属归国家所有。

第三条  凡是农村拥有集体土地权属的单位,经过核实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貌准确并设置了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的地方,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给土地所有权单位颁发所有权证书,以确认土地所有权的合法性。

集体土地承包后,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给承包者颁发土地使用证,乡、镇人民政府主管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应建立土地卡片,加强土地档案的管理。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者,享有“占用、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土地占有方不得占有地下矿藏,不得擅自开采;土地经营使用方要遵守国家有关法规,不得擅自进行土地买卖。国家因公共事业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

第五条  农村集体土地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凡利用集体土地从事农、林、牧、渔业经营的,应当由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单位进行发包,使用者必须签订承包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承包土地必须贯彻有偿使用的原则,并通过合同有关条款加以确定。

第六条  加强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管理,依法保障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权利,监督双方履行应尽的义务。集体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都有义务保护耕地不受破坏,维护农田水利工程设施。承包者要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培养地力,不得丢荒耕地和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及地貌,不准在承包地上盖房、葬坟、建砖瓦窑、挖塘、采矿。违者给予经济处罚以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章  完善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第七条  逐步改进和完善土地承包经营形式。目前我省水旱田、坡园地等耕地采取按人口或人劳比例平均承包的形式可以继续维持,但要注意适当调整连片。原来没有留机动田的村社要注意从因人员“农转非”、去港出国、死亡绝户而余出的田地和丢荒田地收回一部分,适当留足机动田地,以利解决新的人地矛盾和增加集体经济收入。机动田地一般实行一年一包的专业招标承包。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实行“两田制”,即口粮田按人口平均承包,责任田专业招标承包。集体开发成片的热作地、林地、果园地、水面、滩涂,可采取专业承包。目前尚未开发的荒山荒地和滩涂,应采取统一规划,联合开发经营或者专业招标的形式承包。

第八条  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应当根据各类型土地和农林牧副渔各业的特点,合理确定各种土地的承包使用期限。承包期满后,重新发包或者进行调整。我省一九八四年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对农田耕地的承包期延长至十五年,并规定五年小调整,现在已到调整期,可以在大稳定的前提下根据实际进行小调整。

第九条  逐步实行土地达标承包制度,促使承包者处理好用地与养地的关系。达标承包的内容包括:产量或者产值指标,关键生产措施指标,完成种植计划和上交国家、集体任务指标,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和保养指标,培养地力指标等。各地可根据具体情况,从简到繁,先易后难,选择部分指标写入承包合同,定期检查督促,并兑现奖罚,达标的奖励资金,可以从集体土地建设基金中提取。罚款应当归入集体土地建设基金。

第十条  逐步促进土地经营使用权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和集约经营。土地承包经营者因从事第二、三产业或者缺少劳力而无法耕种原承包土地,经发包方同意,可以转包并办理转包手续。

第三章  完善积累机制,搞好土地建设

第十一条  国家、集体和农户对土地建设都负有责任。市、县、乡、镇政府主要负责本地域范围内的农田水利建设和后备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对大、中型农田水利工程进行规划、扶持和组织实施;管理区和村社主要负责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长期的地力培养;承包户负责培养提高地力及与其承包土地相联系的农田水利设施的保养、维修。

第十二条  把土地建设作为国家农业发展基金投放的重点项目之一。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要从土地承包金或者集体提留,以及集体经营的收入和乡、镇企业补农资金中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作为集体土地建设基金,专门用于土地建设。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集体土地建设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健全制度,保证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实行劳动积累工制度。农村劳动力每年每人要完成十至十五个劳动积累工,主要用于农田水利建设,改善生产条件和开发资源,发展集体经济。乡、镇政府、管理区和村经济合作社对劳动积累工要造册登记,定期公布,总结评比。

第十四条  推广有利于培养地力的轮作制度。鼓励施用绿肥,增施农家肥。

第四章  强化农村集体土地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耕地,维护排灌工程设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止水土流失,制止荒废、破坏耕地的行为。

国家建设和乡、镇、村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杜绝乱占滥用耕地。

篇2

鹤壁经济开发区始建于1992年,经过15年的开发建设,一座规划合理、功能完善、环境优美、产业先进的现代化城市初具规模,已经发展成为全市的新市区,新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和对外开放窗口。建区以来累计完成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投入20多亿元,其中大部分资金来源于开发区范围内国有土地出让收入。因此,管理好、利用好开发区国有土地出让收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为进一步理顺开发区土地收支管理体制,加快新市区建设步伐,本文就从开发区土地收支管理体制的演进过程入手,分析当前体制运行的困难和问题,并提出建议。

一、开发区土地收支管理体制演进过程

从1992年至今,开发区土地收支管理体制大体经历了两个阶段,每个阶段都有着鲜明的特点。

第一阶段:1992年11月-2003年6月,实行自行出让土地、自行组织收入、自行安排支出的“封闭式”运行管理体制。

开发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由开发区负责征用、决定土地价格、组织土地出让收入,支出自行安排。期间,共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416宗、11796亩,实现土地出让入6.2亿元,既确保了开发区城市建设用地供给,又筹集了大量的城市建设资金。至2003年底,城市框架达到16平方公里,建成区面积13平方公里,建成城市道路35条(段)40余公里,完成供排水工程7万多米,建成2个集中供热站,供热面积达128万平方米,建成日供水能力10万吨的自来水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39%,城市功能基本完备。

这一阶段的特点:一是土地出让价格较低。2000年以前,亩均出让价格在3万元-5万元之间,2000年-2003年才逐步提高到8-11 万元之间。二是欠付农民征地补偿款较多。由于建区初期土地出让价格低,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需求量大,为保证基础设施建设进度,将应部分赔付农民的征地资金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造成大量欠付农民征地补偿。据统计,在开发区管理土地收支期间共欠付农民征地补偿款1.1亿元。三是用地单位欠缴土地出让金现象普遍。由于当时的特殊政策(如用地单位缴纳土地出让收入的60%即可办理土地证,行政事业单位搬迁办公用地可以先建设后补缴等),造成部分用地单位长期欠缴土地出让金,截至目前还有43个单位7000余万元土地出让金未缴纳。四是土地收支管理不规范,存在以路换地、用地单位自行进行征地补偿、随意减免地价和土地出让金、供地手续不全等现象。

2、第二阶段:2003年7月至今,实行市级统一规划、统一储备、统一出让,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的“五统一”运行管理体制。

2003年7月,市政府顺应国家对开发区土地管理政策的调整,对开发区土地使用权出让体制进行改革,成立鹤壁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由其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的收购储备工作。开发区土地全部改由市级收购储备,土地使用权由市政府以招拍挂方式统一出让,土地出让收入全部缴入市财政,征地补偿费用和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市级统一筹集安排。开发区负责具体的土地征用补偿和组织实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期间,共出让开发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105宗、4818亩,实现土地出让入9.2亿元。城市框架已拉大到38平方公里,建成区面积达到22平方公里,人口10万人,城市功能更加完备。

这一阶段的特点:一是土地出让价格和土地增值收益大幅度提升,这4年的收入为第一阶段11年收入的1.5倍。开发区土地统一由市级管理后,市政府对开发区范围内的用地价格进行了明确和细化,划分了四类地段和八类用地类型,制定出16种基准地价并定期进行调整,凡低于基准地价的土地不允许出让,堵住了低价出让土地的口子。截至2007年底开发区平均地价已提升至45万元/亩,其中个别商业用地出让价格已达到83万元/亩,极大的提升了土地价值。二是土地收支管理逐步规范。2004年,市财政设立土地核算专户,将所有土地出让收入全部缴入土地专户,通过专户核算土地成本后,净收益入库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公益事业支出。2007年,按照国务院要求,将土地出让收入全额缴入国库,支出均通过财政预算安排,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全部实行招投标,项目管理更加透明,收支管理更为严格、规范。三是收入征缴率明显提高。采取不缴清土地出让金不予办理土地证,未按合同规定按期缴款按日加收滞纳金等措施,提高征缴率,2004年-2007年出让的105宗土地中,仅有3宗土地未按合同规定时限全额缴清土地出让金,征缴率达到97%。四是及时兑现对农民的征地补偿资金,杜绝了欠付农民补偿款现象。土地收支管理权限上收市级之后,市财政在管理上先拨付征地补偿资金,剩余资金再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归还债务,从根本上杜绝了欠付农民补偿款现象,保证了失地农民的利益。近几年,市财政逐年安排,开发区也通过各种渠道收回以前年度用地单位欠缴土地出让金,积极兑付农民补偿款。至2007年底,欠付农民征地补偿款已由2003年度以前的1.1亿元锐减成1450万元。

二、开发区现行土地收支管理体制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近年来开发区土地收支管理不断加强和规范,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在开发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与筹资方面,责权不统一。开发区土地出让收入全部缴入市级后,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完全靠市级投入,完全没有筹资压力。由于责权不统一,开发区一有事就找市政府,其预算内财力则集中用于该区行政运转和部分城市维护支出,致使该区行政正常运转支出水平较高,2006年在职机关人员公用支出水平为市级的4.2倍,未能形成市、区共建的合力。这种权责分离的体制,不能很好地调动开发区筹集资金的积极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全部躺到市政府身上,给市政府带来了沉重负担,同时也不利于开发区的健康持续快速发展。

2、债务包袱重,偿债压力大。开发区成立以来建设步伐较快,仅靠土地出让收入远远不能满足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在封闭运行时期,开发区采取拖欠建设工程款、欠付征地补偿款和借贷债务等方式进行建设,形成了大量债务包袱。至2007年底,开发区直接债务(不含市财政借贷款项)达到2.44亿元。开发区土地收支划归市财政后,市财政为保证满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需要,除用土地出让收入安排建设支出外,还通过贷款、借款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至2007年底,市财政用于开发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债务规模达到2.72亿元。两项合计,开发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直接、间接债务达到5.16万元,为2007年市级土地净收益的5倍。这些债务,均需用以后年度土地出让收入逐步偿还,市政府偿债压力大。

3、开发区土地出让收入增长空间有限,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缺口大。随着国家进一步加强对土地的宏观调控,更加严格地控制各地农用地转国有建设用地指标,土地出让规模将会长期稳定或逐年减少,土地出收入也不会有大幅度增加。从近几年的土地出让净收益看,每年约在8000万元左右,从2007年开始各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贷款进入还本高峰期,每年至少需安排还本付息资金3000万元以上,用于安排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非常有限,远远不能满足鹤壁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模需求。按照鹤壁市城市总体规划,到2020年开发区建成区面积将达到38平方公里,目前正在修订的鹤壁市城市总体规划预计到2020开发区建成区面积将达到50平方

公里,按此测算每年约需投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2-5亿元。

4、市土地储备中心资金被大量挤占,周转困难。市土地储备中心成立后,不仅是作为土地储备机构存在,实际上也是开发区的一个融资平台。至2007年底,土地储备中心贷款1.5亿元,其中用于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及道路绿化公益设施等征地资金就达到1.16亿元。由于2007年金融系统收紧银根,致使该中心有4000万元贷款归还后当年不再放贷,还有4000万元收回再贷后质押银行不允许动用。该中心为保障信誉,只有占用用地单位缴纳的土地款来归还贷款,造成财政收入不能按期缴入国库,直接影响了资金的安排使用。开发区长期占压巨额资金,既造成了市土地储备中心资金周转困难,也影响了土地储备工作的正常进行。2006年下半年以来,该中心没有增加土地储备,失去了土地储备的意义。

5、开发区土地支出随意性较强,预算约束力差。年初预算用土地出让收入安排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时,尽管也编制到项目,但该区年度执行中项目变化频繁,年初预算等于只控制了资金总量,而无法控制项目,不利于加强管理和监督。

三、理顺开发区土地收支管理体制,加强开发区土地收支管理的建议

1、确定开发区范围内土地出让收入市、区分享比例,统一责权。将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事权下划开发区,开发区承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偿还开发区直接债务支出,市级仍旧承担供热、污水、垃圾处理等公益事业的建设、运转支出及市级直接借贷用于开发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债务支出。根据我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规模、以前年度债务规模、城市公益事业投资需求等因素,确定开发区范围内土地出让净收益市与开发区分享比例,对一些关系开发区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或特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由市政府与开发区管委会协商确定。通过明确市与开发区收支范围和支出责任,促进开发区财权与支出责任的统一。

篇3

中图分类号:F30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12-00-01

近年来,由于人们对经济价值的过分追求,因此对土地资源造成了严重的破坏,土地资源现状不容乐观。其中铁路建设工程对于土地资源的破坏尤其严重,如不进行及时有效的管理,我国的土地资源将面临严重的威胁。

一、铁路土地管理中的问题

1.法律意识淡薄,土地浪费严重

国家为了规范铁路用地,确保土地资源的安全,已经结合我国的国情对铁路施工的土地利用进行系统的法律规定。但是受到多重因素的制约和影响,土地浪费现象没有得到缓解。首先,对于相关法律概念的宣传教育工作不到位,法律文件在出台之后没有进行相应的普法教育,人们不能意识到自身的违法行为;其次,受到经济利益的驱使,铁路承建单位,擅自将用作铁路建设的土地资源另作他用;最后,铁路沿线的居民,为了抢占用地,常在铁路附近私自搭建民房或进行开垦,这种做法一方面给铁路的运行带来安全隐患,同时也不利于国家的整体铁路规划。

2.监督机制不完善,执法人员素质低

为了规范土地资源的利用,国家下设了专门的土地资源管理部门,但是由于认识不足,现有的土地资源管理机制极其不完善,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管理职责不明确,常出现假公济私以及无人管理等现象。此外,由于没有相对较为严格的人员引进制度,土地管理的内部人员多为没有实际工作经验和管理能力的闲散人员,不能有效的对土地资源进行管理,同时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利用职权,。同时,执法监督的力度也不够,对于出现的违规操作和严重的土地浪费现象,监管部门常常视而不见,监督机构没有充分的发挥其应用的职责。监督机制不完善,执法人员综合素质低,给国家的铁路建设带来重大的安全隐患,同时也搅乱了国土资源管理,浪费了国家的财政开支。

3.管理机制不健全,各部门责任不清

国土资源和国家的铁路建设本属于国家宏观调控的范畴,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现代企业的管理制度已经开始逐渐渗透进来,并引进了科学的市场管理机制,铁路运输已经属于独立的企业部门,但是由于管理理念没有及时的更新,管理人员认识不够等现象,使得目前的铁路建设工作存在政企不分的现象。国家的宏观调控不能更好的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同时也不能够对市场经济的基本情况做出科学及时的反映。目前,对于投资建设的铁路建设施工工程,国家都会组织独立的部门进行管理,该部门既要落实中央的基本文件,又要与地方政府进行沟通,同时需要了解企业的运营基本状况,一个部门分管多项事务,最终导致各项事务疏于管理,腐败现象频发,严重后果制约了铁路建设施工的质量。

二、完善铁路土地管理体制的对策

1.加强法制教育,保护铁路土地资源

(1)增强监管人员的法制素养

对现有的铁路施工建设土地利用监管部门的内部人员进行定期的业务培训,增强监管人员的责任意识,端正其工作态度,提高其业务能力,使其能够充分利用手中的监督职能,对违法违规操作进行系统的监督和管理。同时定期对监管人员进行业务能力考核,多次考核不及格的工作人员可以适当的调离岗位,以提高监督团队的整体质量。

(2)加强土地使用法规的宣传

国家的宣传管理部门应该对现有的国家土地法律法规进行及时的宣传和教育工作,充分利用现有的多样的信息媒介,例如电视、新闻、广播、网络等,同时组织专业的普法教育队伍,对铁路沿线的重点区域进行集中的普法知识讲座,使老百姓真正对国家的法律法规能够了解,明白哪些行为时利国利民的是国家允许范围之内的,哪些行为是违背国家的基本规定,需要接受法律的制裁的,以此来规范群众的行为做法,为铁路沿线的土地利用创造一个和谐的氛围。

2.完善管理机制,合理规划铁路用地

(1)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

一个完善的管理机制要求管理系统内部的各个子系统之间加强配合、有效沟通,互相监督。铁道部要对各个铁路局的土地管理机构加以明确,并设立单独部门,专门负责土地管理工作,各个铁路局也要根据所管辖地区铁路用地的特殊性进行管理,聘用专业人员进行铁路土地的管理工作,形成铁路管理的新体制。

(2)提高土地利用率

为了提高铁路土地的利用率,铁路部门应该注意加强铁路土地的综合运用,例如,因为铁路用地的沿线一般会有较多的空地,相关的部门可以在这些地方栽种一些花草树木等,一方面绿化了环境,美化了铁路沿线的风景,一方面树木花草的种植可以有效的防止水土流失,同时也防止了其他的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占用铁路用地,进而保证了整个铁路运输系统的安全通畅。

(3)加强土地规划管理

只有充分了解了国家铁路用地的长远规划,才会避免因只看到短期效益,而造成的国家资源浪费的现象。土铁路用地的规划部门也要提高自己的责任意识,真正做到合理利用国家的土地资源,从长远角度入手,合理规划,制定最优的规划方案,并及时交由铁路土地管理部门,并适当听取合理意见,两者相互配合,不断改善我们铁路用地的结构,调整想阶段存在的不合理用地,在坚持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前提下,充分挖掘铁路用地的经济价值。

综上所述,在现有的市场经济前提之下,铁路土地管理工作也需要逐渐融入进去,在国家的宏观法律法规的监督和指导下,切实引进竞争等市场经济机制,加强铁路土地管理法律的普及工作,完善铁路土地管理制度,提高铁路土地管理质量,确保铁路土地能够合理科学的被利用起来,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

参考文献:

[1]高祥.铁路用地租金由谁买单?[J].城市开发,20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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