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8 08:53:41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法律非法学辅导,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一、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育现状分析
(一)司法考试现状
2002年开始,我国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在此之前,全国没有严格统一的法律职业准入标准,法律职业队伍非常混乱,其受教育背景以及自身素质良莠不齐。司法考试制度的正式确立与发展,不仅规范了法官和检察官的任职标准,使我国法律职业者的素质迈向了更高水平,而且为我国司法公正的实现提供了更好保障,对中国法治建设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但是,司法考试制度自实施以来的实际效果与我国法治发展仍存在某些不洽性,不利于法律应用型人才的发展。到目前为止,我国司法考试存在“考题过于侧重考查对基本法律条文的记忆,而考生运用法律思维和逻辑推理分析问题的能力考查则较少以至于与法律实务应用相脱节”的状况;甚至更有引导法学教育向“应试教育”模式转变的趋势,即考前司法考试辅导机构把原本法学教育4年甚至更长时间所学习的知识在短短的几个月内就能将其培训完毕。这种仅为了通过考试而针对性的速成复习方法,导致通过司法考试的考生尤其是非法本的考生的法律基础并不牢靠,更不用说他们分析应用法律实务的能力。
(二) 法学本科教育现状
德国学者Adolf Wach曾经对德国法学教育的情况做如此描述,“不需要更多的论述,就可以发现,灌输式讲授使得许多人懈怠于独立学习,学生们逃跑到补习人员那里寻求帮助……这表明,大学课程缺乏教育力;对内容上的要求太多,而在培养学生认识能力上又做得太少”[1]。中国的法学教育与当时的德国相类似,所采取的是大陆法系国家比较盛行的教学方法――讲授式教学方法(又称大陆法教学方法),这种教学方法受传统教育观的影响,其核心是“仓库理论”,它以教师为圆心,把学校当成单纯传授知识的场所,把书本当作主要的教学内容,把学生当成被动接受知识的工具,把分数看成是评估学校教育、教师教学和学生成绩的唯一标准[2]。这种模式下,学生只需要跟着教师的思路“上课做笔记,下课记教材上的概念和法条”。这虽然培养了大部分学生扎实的理论基础和出色的学术能力。但是,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会相对缺乏,视野也会因此变得单一和狭窄,对今后继续进行学术深造或是对将来从事法律职业都会有一定的限制。
二、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育的关系
“法学教育是司法考试的根基,对法学教育来说,司法考试也是一把双刃剑”[3],理论上而言,实行司法考试制度,不仅可以促进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而且对法律教育的发展也将有着深刻影响。当二者形成双值交集良性互动关系时,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相得益彰,健康发展,而当二者脱节时,就将导致结构失范和发展失衡[4]。
(一)司法考试和法学本科教育的统一性分析
司法考试作为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实际上是在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梁,也是促进法学教育与司法实务之间联系更加紧密的重要纽带[5]。
从司法考试的考察内容来看,其特点表现为侧重考查考生对法律专业知识的掌握和理解程度,利用专业知识进行案例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而法学教育作为基础性教育,能帮助参加司法考试的考生储备足够的法律知识,为他们打下扎实的理论基础。
从司法考试和法学教育的共同目标来看,它们之间具有一致性。法学教育能够教育和培养法律人才,司法考试则是法律人才从事法律职业的必经之路,法学教育应该成为司法考试的基础,而司法考试反过来又能检验和衡量法学教育成果的质量。尽管二者在许多方面都存在冲突,但都是为了我国的法治建设而教育和选拔出优秀高质的法律人才。因此,一种符合社会实际需要的司法考试制度对于法学教育实质上是具有一定的积极引导作用;高水平的法学教育也能为司法考试培育出更多高素质的人才。
(二)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育的冲突性分析
司法考试制度的设立,本应拉高从事法律职业的门槛、选拔社会需要的精英化法律人才,使法学更具专业性和独立性。但是,现行的司法考试制度并没有对考试主体进行限制。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规定,具备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这一条件的人员,均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6]。这使得接受过法学教育的学生所具有的专业优势不复存在;中国的法学教育也会因此被误导为从事法律职业的“非必要性”教育。并且在司考培训这种“抓重点,突难点,放弃不考知识点”机械化考试培训模式的影响下,同一个司法考试分数,对于也许只花了几个月时间准备的非法学本科毕业(以下简称“非法本”)考生和花了4年甚至更长时间准备的法律专业的考生意义也完全不一样。许多通过司法考试的考生实际上并不具有作为一个法律职业者所应具备的素质和能力。这种现象大大冲击了我国的法学教育,并严重阻碍了我国法学教育和法治建设的健康发展。“既然法学和非法学本科生有同等机会参加司法考试,法学院的本科教育又可以被3周左右的司法考试培训班所代替,用四年攻读法学本科、用三年攻读法学硕士、用三年攻读法学博士,也就变得没有什么意义了。”[7]也就是说,不论何种身份,只要能通过司法考试就能从事相关法律职业。于是,又回到之前所说的司法考试有使法学本科教育向“应试教育模式”转变的趋势,而这种趋势自2008年允许大三学生参加司法考试之后,便愈加严重。大部分考生将精力放在司法考试复习上,忽略了本科阶段法学基础理论的学习。学校为了不影响学生的职业生涯,甚至给予学生有针对性的教学来配合辅导他们通过司法考试,从而在应试教育的路上越走越远。
三、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育冲突的原因
(一)司法考试是西方相关制度移植的产物
我国现行的司法考试制度是移植西方司考制度的产物,尤其是受美国、日本的影响。如图1,在美国,想要成为法官、检察官,必须先成为律师;而要成为律师,就必须取得法学硕士或博士学位并通过律师职业资格考试;在日本,司法考试也是担任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必要考试,但与美国不同的是,不需要以成为律师为前提,而且非法律毕业的考生也可以参加。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司法考试制度的初衷是:一方面希望同美国一样建立一个统一规范的法律职业入口,改变法院、检察院和律师考试标准、内容不一的局面;另一方面又进行了关于日本考试主体资格的借鉴。然而在移植过程中,由于与其他国家的制度、背景不一样,显现出更多的则是水土不服,与我国实际不相适应。
我国的法学本科教育是法学起点教育,却不是司法考试的必要条件;而在美国,一般意义上的法学本科是不存在的,他们的法学硕士教育是法学起点教育也是取得考试资格的硬性条件,这造就了移植的第一个矛盾点。虽然日本和我国一样,司法考试都对非法学考生开放,但是,日本的司法考试制度无论是从考试内容、方式还是考试通过率来看,都远比我国严格,此为移植的第二个矛盾点。
(二)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定位冲突
我国司法考试制度与法学本科教育在定位上存在一定的偏差,如司法考试是为了选拔优秀的职业型法律人才,而法学本科教育的定位则为通识教育,其侧重培养的是“法学者”,不是“法律职业者”,偏重法律基础知识和抽象理论的考查与教育,对学生法律思维的培养有所不足。而法律思维在法学中实际上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它一端连接着处于形而上层面的法律知识,另一端连接着形而下层面的法律实际应用,是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能够契合的基础和平台。对法律思维的忽视导致了我国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减少,而应用型法律人才又是司法考试所需要的。于是,就导致我国的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呈现出衔接性不强甚至相冲突的情况。
总体来说,我国的司法考试和法学教育之间并不是完全排斥的关系,它们彼此的发展都需要通过借助对方的优势弥补自己的不足。因此,不应当用主次来衡量二者的地位,而应以相辅相成的辩证思想去引导司法考试和法学教育走上良性互动,在互动中不断改良的道路。
四、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育冲突的协调措施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曾宪义曾说过,不断健全、完善的高等法学教育体系,也是保证国家司法考试健康发展的前提。没有完备的、成熟的法学教育,国家司法考试只能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8]。完善的法学教育能够为中国实现法治现代化奠定基础,为司法考试选拔优秀的法律人才提供一个前提条件。
(一)保持法学教育的相对独立性
“法学教育的优势是基础理论、学术精神以及人文修养,而这种优势是很难令学生通过司法考试的。如果把法学教育当做司法考试的培训班,则无疑又是一种对优势和资源的浪费。”[9]因此,基于司法考试的性质,法学教育首先要做的应该是进一步认识到法学教育的职业性特点,更新“重理论、轻实践”的传统法学教育观念。但是,这也不能使法学教育为了迎合司法考试而盲目妥协,因为法学教育本身是一种多元化的教育体系,为国家培养的是综合性的法学人才,而不是单指司法人才。所以法学教育应保持自己独立的地位,不要成为也不该成为司法考试的附属内容。而是在充分发挥法学教育理论优势的前提下进行合目的性改革,让自己处在相对独立又能彼此互动的地位。
(二)改革法学本科教育的内容与方式
我国法学教育的根本问题就是与法治实践相脱节[10]。法学教育的目的不仅仅要传授知识,还要“解惑”。教学生如何自己运用法律思维解决司法实践问题比教学生“法律是什么,法律怎么样”更为重要,也是司法考试迫切需要考生具备的一项能力。因此,为了更好地与司法考试制度相衔接,应当改革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法学教育可以借鉴英国的法学教育模式①,也可以适当采用美国的“案例教学法”――“要求学生从司法审判的角度去阅读案例,学会如何通过案例进行推理,学会从特殊情况演绎出一般原理”[11]。每周安排1―2节案例教学课以及进行适当的模拟法庭练习,通过案例和角色扮演来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以及分析运用能力。将法律思维与法学教育方式进行有效结合,既能摆脱学生被动机械式地接受知识的状态,也能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促进教师和学生之间的交流互动。
(三)提高司法考试报名门槛
司法考试的目标应是使法律从业人员精英化,只有设立严格的司法考试制度,提高司法考试内容难度和考试报名门槛,限制法律职业者的人数,才能从根本上杜绝“泛化”现象。司法考试难并不是一件坏事,比较难的考试能够检验应试者的法学专业功底和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还能给社会公众一种法律专门人士需要经过艰难考试才能获得其资格的外观,增加普通民众对司法过程和结果的信心[12]。非法学本科毕业人员参加司法考
试,在一定程度上来说,对法治精英化很不利。与医生相类似,法律也是一门技术,也需要经过一定训练熟练掌握技术核心的人来驾驭。从事法律的人员,往往掌握着“生死大权”。很多时候一个证据或者法条的纰漏,都将影响个人的一生,甚至影响整个社会的和谐。而 “非法本”学生并没有接受过法学本科这一过渡性的教育,缺乏专业人员的正确引导,对法律知识并没有一种系统性的学习,这很可能导致“非法本”学生对法律理念产生一定的误解,影响社会法律职业的发展轨道;另外,要突出法学教育在司考中的基础性地位,就必须严格区分法学本科和非法学本科的界限,保障法学本科与生俱来的优势。即使不取消“非法本”考生的考试资格,也应该设置另一道基础性考试程序,在检验完“非法本”考生是否达到法学学科所应具备的基础理论知识水平之后,再允许考生报名司法考试。对于法学本科生,也应当在全面完成大学四年的系统学习之后才能报考。这将在一定程度上促进法学本科教育目标和功能定位的正确回归。
(四)严格限制司法考试通过率
如下图所示,法的发展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密不可分。在经济带动我国法律发展的同时,司法考试通过率也随着法学教育的不断扩张而得到提高,这使我国出现“法律人数过剩和人才奇缺并存”的奇特景象[13]。更有学者认为,尽管法律人相对饱和,但是真正有法律素养、符合法律职业要求的并不多,这严重制约了我国法律精英化的进程。因此,应该本着“宁缺毋滥”的观念,严格地限制司法考试通过率,建立一个人数少但是社会地位高的精英化的优质法律职业共同体。
(五)完善司法考试内容
经济管理类专业的经济法课程,学生作为课程学习的主体并没有多少相关法学背景知识。大多数高校的经济法课程都是安排在大二、大三阶段,与思想政治教育及法律基础知识课程有一段间隔,且任课教师多为思想政治教育专业教师,在教学时弱化法律基础这部分课程内容,导致学生在学习经济法课程时与法律基础知识无法很好对接。同时,在学生对经济法课程的认知、学习热情、学习方法、学习效果等方面,较法学专业学生也有一定的差距。但由于经济管理类专业学生的经济学、金融学等基础知识掌握较好,反而对经济法课程的部分内容比较容易理解。因此,课程内容的选取应该更多地考虑到适时原则、量力原则和满足原则。
2.经济法课程内容的特殊性
近年来经济法作为一个部门法已经在学界达成基本共识,经过多年的研究也确定其内容主要包括经济法基础理论、宏观调控法以及市场规制法。但多年来由于受“大经济法”观点的固有影响,经济法课程内容除了上述三个方面外,还包含民法、商法、诉讼法等内容。就学生的未来应用角度,经济法学以外的民商事法律可能更贴近实际,但是因此也造成了学界的经济法学和所谓“经济法课程”内容产生冲突,实属不该。同时,经济法相关教材五花八门,有针对法学专业的经济法教材,也有针对各种考试的经济法教材。单看经济管理类专业学生适用的经济法教材,体例多种多样,包含法律法规众多,品质参差不齐,内容设置缺陷也是不一而足,以民商法内容为主已经不甚稀奇,有的教材放弃了经济法基础理论部分直接用民法基础理论取而代之,有的教材混淆相关概念。对于学生来说,教科书很可能就是他们了解经济法这门课程的主要渠道,如果产生了错误的第一印象,学习了错误的知识,后果将会很严重。
3.教师要求的特殊性
经济法课程的学习主体以及课程内容的特殊性也对教师本身提出了特殊要求。除了法学相关知识要深厚、保持与法学前沿问题接轨,教师的知识面也一定要广博。法学是注重逻辑思维的一门学科,如果只按照法学教育的思路去面对非法学专业的学生,不一定能够取得相同的结果。教师应该对经济管理类专业知识与思维也要有所涉猎,与经济法学知识相互结合,才能在经济法教学中游刃有余,满足教学的实际需要。教师的责任心也要更强,如面对学生对经济法课程学习热情不高的情况,不能对课程敷衍了事,充分的课前准备、情绪饱满的课堂表现、细致耐心的课后辅导,都能够激发学生学习的热情。教师在教学中的作用不仅是传道授业,也是引领者、示范者。尤其是法学教师,对于法律精神的弘扬,对法的信仰,遵循法律的谨慎态度都会在潜移默化中传递给学生。学高为师,身正为范。教师以学术和道德为重,对学生尊重、用心,学生自然会感受到,进而亲近教师,构建和谐师生关系,反过来促进课程教学。
二、非法学专业经济法教学实践的策略
1.激发学习兴趣,间接开展法制教育
兴趣是最好的老师。兴趣是求知的不竭动力,也是非智力因素最重要的构成部分。学生的学习动机越来越倾向于功利性,认为理论性的知识没有实际用途,并且枯燥乏味,需要死记硬背,往往以期末突击作为应付考试的方式。在经济法教学中首要考虑的问题应该是如何激发学生对经济法课程的学习兴趣,否则一切都是空谈。在兴趣的带动下,学生往往会变被动为主动学习,深入思考。首先,教师要转变教学思想,突破以往以教师为中心的课堂教学,换位思考,创设情境,将课程内容带入到日常生活中,以小见大,使学生充分领略经济法知识在实际生活中的重要作用,使其产生浓厚的学习兴趣。教学设计要坚持科学性和思想性相结合、理论联系实际、系统性与循序渐进相结合等原则,由讲授为主转向指导学生独立学习与研究。其次,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摒弃沉闷的灌输式教学,用活泼幽默的语言将经济法课程知识轻松地展示出来,循循善诱,先提出问题,再引导学生思考,自己解决问题。改变以往对法学类课程就是“催眠”课的成见,使知识富有魅力,提高课堂实效。第三,激发学生对知识的高层次追求。人的好奇心都是与生俱来的,对知识的渴求也是一种天性。但受社会上不良风气的影响,部分学生开始信奉“读书无用论”,或将学习视为追名逐利的工具。教师应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知识观,用知识的吸引力感召学生,弘扬正能量。使学生体会学习与不断探索的乐趣,培养受益一生的学习习惯。多数经济管理类专业在整个大学期间,除了思想政治教育与法律基础和经济法之外,再无其他法学类课程,在法律基础逐渐被弱化的背景下,经济法课程便间接承担了普及法律常识、培养法律信仰和树立法制观念的作用。经济法教学中经常涉及各个法律部门的一些基础知识,介绍给学生时可以同时进行懂法、守法的法制教育,培养学生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仰。
2.因材施教,注重实用性
经济法课程涉及法律法规众多,但一般高校开设的经济法课程均为一个学期,课时较少,无法容纳全部课程内容。针对经济管理类的不同专业在课程设置上要有所区别。比如对财会类专业要注意结合相关资格考试;对经济学类专业要侧重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的内容;对于管理类就应该将合同法、企业法和社会保障法等作为学习的主要内容。使课程内容安排各有侧重,详略得当。同时对本科和专科学生,即使是相同专业的经济法课程也要有所区别,课程内容安排方面,专科学生课程的难度以及理论所占的比例都要比本科学生低,应保留重要的知识点,向解决实际问题这一目标倾斜,充分体现因材施教的教育理念。另一个要点就是注重实用性。与法学专业不同,非法学专业学生对理论知识掌握不需要过深过难,经济法课程知识与非法学专业知识的结合点多体现在专业知识的实际应用当中。理论知识不能完全摒弃,但要把握深度,理论的学习是为了学生更好地理解立法原意,掌握相关知识点,进行实际应用。教学中切忌本末倒置,过于强调学理知识,激起学生的厌烦和逆反心理,起到反作用。
3.选取适合教材
对于不同专业的本科、专科学生,不同的理论和实践要求,对教材的选用也是不一样的。选好教材,是经济法课程教学中的重要一环。针对目前市面教材的混乱现状,选择教材应把握以下几个原则:一是教材内容能够反映我国当前经济法律制度的最新进展;二是教材难易适中,体例明晰,重点突出,便于学生学习,减少额外的笔记,将注意力集中至教师的课堂讲解;三是穿插典型案例,带有课后练习题。非法学专业的学生并无法学思维的训练,如果在学习中辅以案例,能够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学习之后有配套的习题作为课后训练,既可以巩固所学知识,增强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而且可以提高课堂实效,实现教学目标。
4.教学、考核方法得当
在经济法课程教学中,应采取多种教学方法综合运用。除了传统的讲授法,更应灵活加入案例教学法、互动教学法以及实践教学法等。在众多教学方法中,多数教师都非常推崇案例教学。诚然,案例教学在法学教育中的优越性无可比拟,能够将枯燥繁琐的法律条文变得生动,是一种非常好的教学手段。但由于非法学专业学生往往不具备相关法学背景知识,在案例的选取上不能够采用法律专业性较强的综合性案例,会喧宾夺主,于课程学习无益,还会打消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案例在教学中只要刚好能够说明知识点就可以。案例可以在课堂知识学习之前作为导入,也可在学习之后作为知识的巩固,也可以典型案例的分析作为学习知识的方式。无论哪一种,都要注意整体比例,如果一味安排案例,会打乱课堂情境创设,使学生陷入目不暇接、囫囵吞枣、知识学习出现半生不熟的状况,事倍功半。
关键词:
经济法教学;问题反思;解决路径
经济法是高校经管类专业普遍开设的一门专业基础课。经济法无论是作为必修课还是选修课,开设的目的均为使学生通过学习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和具体法律规定,掌握市场经济运行中所涉及的法律知识,能够在将来本专业的实际工作中解决相关法律问题。这种培养目标的设置符合目前高校提出跨专业培养的“复合型”人才培养目标,所以很多高校普遍重视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的教学工作,也积累了很多教学经验。我校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教学由政法学院教师担任,虽然积累了一定的教学经验和成果,如进行经济法精品课程建设、出版了两本经济法教材,但由于学生法律基础、师资力量、教学设备等的限制,目前在经济法教学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以提高经济法课程的教学质量,是我们今后经济法教学工作要研究解决的问题。为了更好掌握仰恩大学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现状,笔者对13级和14级的会计、工商、财管、物流等专业学生进行问卷调查,共发放200份,回收有效问卷184份。同时针对个别问题对学生和授课教师进行访谈。问卷和访谈的内容涉及教材、学生、教师、教学方法等课堂教学要素。
一、我校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基本情况
目前,仰恩大学非法学专业中开设经济法课程的有工商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审计学、市场营销、物流等共计6个管理类专业。从这些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来看,经济法课程较受重视,均被设为专业必修课,总课时为48学时。近三年来,非法学专业经济法教学的教材均采用政法学院老师编写的教材并由该学院教师承担教学工作。经调查,经济法课程普遍受到非法学专业学生的重视。2014级和2013级的管理类学生的问卷调查显示,有89.44%的学生认为经济法课程对自己重要,只有10%的学生认为不重要。对学习经济法的目的,绝大部分学生也形成了积极正面的认识。此次调查结果显示,有90.22%的学生认为学习经济法有利于将来的就业及自身权益的保护,只有9.78%的学生认为学习经济法是“学校规定必须上”的事情。笔者于2014年参加福建省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的经济法学教学研讨会,与厦门大学、集美大学、华侨大学、福州大学、嘉庚学院等12所省内高校的教师代表进行了经济法教学情况的交流。相比其他高校,仰恩大学非法学专业经济法教学有自身特色:一是使用自编教材。当其他与会高校代表还在讨论计划出版适用于非法学专业经济法教材时,我校政法学院已出版了两本适用于经管类专业的经济法教材,《通用经济法》和《实用经济法》,分别于2010年和2013年由厦门大学出版社出版。而后者是在完善前者的基础上,为我校非法学专业本科生“量身定做”的经济法教材。二是重视经济法教学。目前我校非法学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均把经济法放在专业必修课里,而与会的绝大部分高校的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性质定为选修课。三是经济法的教学契合非法学专业的专业课教学。例如管理专业的“三创精英班”的经济法教学,紧跟“三创精英班”专业课的教学,强调经济法的教学也要为管理专业的创新、创优和创业人才培养服务。
二、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尽管我校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有一定的特色,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问题有:
(一)教材不能满足教学需要
教材是教师授课和学生学习的依据,一本好的教材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教学效果。目前,我校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教学中使用的教材是学院老师编写的专为经管类专业使用的经济法教材。这本教材虽然注意到了法学专业与非法学专业在学生的法律基础和人才培养目标的不同,注重实用性,但在内容上仍有不足:一是只考虑了一般教学需要,而没有具体的专业针对性,即没有跟授课学生的专业紧密联系起来。二是落后于现实生活。由于国家经济发展迅速,国家在进行调控经济时出台了大量的经济政策,而且随着国家发展方针的调整,经济政策也随之发生变化,但这些经济政策及其变化不能及时反馈到教材中。
(二)教学内容没有专业针对性
正如上述所讲,我校非法学专业使用的经济法教材充分考虑了非法学专业的一般教学需要,在内容安排上不限于部门经济法,还包括民法、商法的一些内容,体系庞大而丰富。那么我们授课教师在具体教学中是如何选择教学知识体系的?笔者收集查阅了学院担任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的教师制定的教学大纲和教案,发现存在三个问题:一是按教材编写教学大纲,把教材所有内容都列入教学大纲内,不符合课程教学大纲编写原则———依据人才培养目标制定的要求;二是不同专业,包括经济、工商、市销、会计等专业使用统一的教学大纲和教案,而没有注意到不同专业学生的知识结构的差异性和对本专业领域法律知识需求的不同;三是同一教师在不同时期担任不同专业的经济法课程,仍然使用同一教案、教学大纲,完全忽视了不同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不同以及法律、国家政策的变化。上述问题归为一点就是教学内容没有针对性,即没有根据授课学生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及在专业领域对法律知识需求来确立教学知识体系,而这一问题所带来的后果有二:一是难以在有限时间(54课时)内完成教学任务;二是难以实现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所承担人才培养目标的基础性课程的任务。
(三)教学方法较为单一
此次问卷调查显示,教师在经济法教学中使用的教学方法主要是讲授法和案例分析法,分别占到100%和74.46%。对不同专业的学生进行访谈得知,讲授法主要是针对理论基础知识的讲授,注重法律概念、原则的讲解。这不容易引起没有法理、民法等先修课程基础的学生的注意和兴趣,容易变成满堂灌,最终使学生失去兴趣,影响教学效果。而案例教学是法学教学中普遍采用的教学法。从调查结果来看,老师们也注重案例教学法的运用,但从实施的效果来看却不尽人意。主要原因还是在于教师对于案例教学认识不足,所选取的案例有的比较简单,主要用来说明概念、分类等简单的知识,使案例教学变成了举例说明;有的案例过时没有时效性,远离学生生活;而有的案例涉及问题简单,不能引起学生的兴趣,难以达到通过案例掌握相关法律知识的目的。
(四)授课教师缺乏相关经管专业知识背景
经济法课程具有“经济性、政策性”,内容丰富,且涉及经济学、管理学、会计学等多学科知识,授课教师不仅要有法学专业知识,还需要有一定的经济学、管理学等相关专业知识。目前我院担任经济法教学任务的老师都不是经济法专业的,同时也无经济、金融、会计等方面的知识,在知识结构上显然不能满足上述要求。经调查,这些任课教师均反映,当讲授涉及其他专业领域的法律制度,如税法、金融法、财政法等时普遍感到困难重重。如果老师上课都讲得吃力,可想而知,学生也会听得吃力,既无法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也不能实现应有的学习效果。任课教师对经济、金融、会计等其他专业知识的学习并不是短时间内就可以一蹴而就的,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值得我们深思。
(五)学生欠缺经济法先修课程知识,普遍缺乏学习兴趣
此次问卷调查表明,非法学专业学生对经济法的学习兴趣还不够高,只有27.17%的学生喜欢上经济法课,63.04%的学生对经济法课兴趣一般,还有7.07%的学生不喜欢经济法课。授课教师在学院教学座谈会上对经济法教学情况的反映(课堂气氛沉闷、学生注意力不集中、教学活动参与度低等)也印证了问卷调查结果。从学生角度,分析学习兴趣不高的原因,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点:一是缺乏经济法先修课程知识。虽然非法学专业学生在大一学习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但该门课程的法律基础部分内容较少,只对我国法律体系作简单介绍,内容上远比经济法课程的先修课程———法理、宪法、民法、行政法和刑法粗略。所以思修课中的法律基础的教学仅为一般的普法教育,而不是经济法课程的先修课程的学习;二是对经济法课程性质及其在专业人才培养中所起的作用认识不足。否认经济法专业必修课性质,把经济法的学习当成了普法教育,忽视了经济法课程已成为非法学专业学习的一部分,对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起着基础性课程的作用;三是学习方法不当。经调查,41.18%非法学专业学生对经济法的学习基本只有课堂的听课,21.57%有预习,28.10%有复习和17.65%有看辅导书。即使对老师布置的作业也有79.89%的学生承认只能完成部分。上述原因造成学生对经济法的学习有畏难情绪,进一步降低了对学习经济法的学习兴趣。
三、非法学专业经济法教学问题的解决路径
(一)结合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合理构建教学知识体系
正如前述所讲,我们目前使用的教材存在不足,不能完全按照教材来授课,同时经济法课程的课时不超过54课时,要在有限的课时内顺利完成教学任务,实现教学目标,需要确定合理的教学知识体系。在确定教学知识体系,需要从几个方面着手:首先要根据授课学生的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确定经济法教学目标。我校办学定位是教学应用型本科高校,各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都立足于培养本专业领域内的应用型人才,要以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经济法基础理论和法律知识,并能运用这些理论和知识分析解决本专业领域的法律问题的实务能力作为经济法课程目标。其次,要根据具体专业的经济法教学目标选取教学内容,构建教学知识体系。如对工商管理专业学生,可以重点讲授与工商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制度,如公司法、合同法等。会计专业的学生,税法、财政法、金融法应重点讲授,而对于市场营销专业的学生,合同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应当作为重点章节等等。再次,需要考虑教学内容体系的完整性。经济法基本理论部分要保留。最后,还需要处理好经济政策与经济法规之间的关系。国家在管理社会经济生活过程中会不断出台相关经济政策,如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货币政策等。这些经济政策有些是贯彻执行经济法规的,有些则与现有的经济法规相矛盾,这需要授课教师作出解释,以免使学生产生混乱。对相关法律的立、改、废情况也要关注,及时补充相关法律知识,不断更新教学。
(二)综合运用多种教学方法,加强实践教学
目前教师在非法学专业经济法教学中采用的教学方法主要是讲授法和案例教学法,正如前述所分析,这两种教学方法均有不足的地方,其实“教学有法、教无定法、贵在得法”,在经济法教学中还可以采用讨论法、参观法、实践法等多种教学方法。任何一种单一的教学方法都不能满足教学需要,而是根据教学内容和教学目标选择使用不同的教学方法,多种教学方法要相互协调和配合运用。在上述多种教学方法中,笔者认为要加强实践教学。早在1999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5条就规定了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21世纪高校教育也提出了高素质的人才培养目标。高素质的培养包括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的培养。由此可见,实践教学是本科教育培养目标的要求,这也与我校的应用教学型的办学定位和各专业的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相符。同时经济法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也需要在该课程的教学中加强实践教学。实践教学不仅是一种教学方法,也是实现教学目标的手段。按照现代教学理论和有效教学模式,有效教学是学生高度参与的教学①,而实践教学能使学生最大程度参与到教学活动过程中来。如何进行实践教学呢?授课教师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做好案例教学。
正如调查显示,案例教学是我们在经济法教学中常用的教学方法。做好案例教学,要做好三个环节。首先要精选案例。在选择案例时:一是尽量选择综合性案例,内容能涉及到某章或某几章的主要知识点。案例如果过于简单仅涉及某个法律概念而没有难度,难以激发学生解决问题的兴趣。二是选用法院公开的与授课学生专业有关的案例。这种已经法院判决的案例有三点优势:(1)真实又与专业有关,学生有熟悉感,能引起兴趣;(2)附有判决,通过判决可以帮助学生发现实务中法院对法律规定的理解以及法律原理的运用(如泸州二奶继承案);(3)引发学生的思考。通过司法案例,若发现判决与原理不同时,启发学生思考这种不一致究竟是理解的错误还是原理本身的问题。三是在选择案例时,还要注意案例的时效性。由于法律的修改,有的旧判决已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了,这种司法判案就不能再使用。其次,导入案例。案例既可以在新知识讲授前引入,由此提出问题,让学生带着问题听课,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也可以在新知识讲完后引入,提出问题,让学生用所学过的知识,来分析和解决问题。此外,在进行案例教学时,可以结合讨论法。让学生分组讨论分析案例,在讨论过程中可以进行角色转换,让学生站在不同当事人的角度考虑问题,有效提高学生的参与度。在讨论过程中,教师只作指导,不给答案。最后,教师结合授课内容及法律规定点评案例。
2.采用模拟法庭教学。
选用典型的经济法案件,对学生进行角色分配,在法庭上运用经济法解决实际问题。这种实践教学方法对于非法学专业学生是比较新颖的,能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和兴趣,可以获得较好的教学效果。
(三)多措并举,完善教师背景知识结构
教师的教学素质直接影响课堂教学质量。教师的教学素质包括教师的专业素质和教育能力素质。在专业素质提高方面,作为担任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的教师,除了要具备法学专业知识外,还需具备一定的经济、管理类专业知识。作为法学专业教师,往往缺乏的是经济、管理类的专业知识。法学专业教师如何提高这方面的知识?笔者建议,授课教师可以通过看书或网络教学视频学习,如MOOC等。还可以去经济学院或管理学院旁听相关经济管理类课程,完善自身的知识结构。另外,在日常生活中还要关心国家社会经济发展,了解当前经济生活热点问题,敏锐捕捉经济热点事件所包含的经济法律制度问题,把涉及相关经济法律制度的经济热点事件引入教学中。
(四)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帮助学生树立学习信心
兴趣是学习的第一动力。“兴趣是最好的老师”,心理学研究表明,如果学生对所学的学科本身感到兴趣,他就会深入地、兴致勃勃地去掌握这方面的知识。否则,学生就可能只是形式地、勉强地去掌握所学的知识。①所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对做好经济法教学很重要。学习兴趣既可以是学习的原因也可以是学习的结果。对于授课教师而言,授课教师可以通过课堂讲授使学生在课堂学习过程中产生对经济法学习的兴趣:首先要让学生明白学习经济法的意义,明确经济法的教学目的就是学习有关经济的法律知识用以解决经济管理领域的法律问题,这有助于将来的就业工作;其次,综合运用多种教学方法授课,仅采用传统的讲授法,很难让欠缺经济法先修课程基础的学生产生学习兴趣;最后,充分运用多媒体教学,使用图片、表格、动画等技术展示教学内容。能让学生更容易理解授课内容,容易有成就感,自然就会有学习的兴趣和信心。我校非法学专业经济法教学效果的提高,除了要解决上述主要问题外,还需要注意两个方面:一是完善经济法课程的考核。单纯依靠期中、期末考试来评定学生的成绩,过于简单,也不科学。应采用多种考核方式全面评价学生成绩,注重平时考核,包括出席、回答问题、作业、课堂讨论等,既要考核理论能力也要考核实践能力。二是合理安排经济法课程的教学时间。目前我校非法学专业经济法的课程排在大二上学期,这种安排不尽合理。因为经济法的教学内容要与授课学生的专业相结合,而这时候授课学生的专业课程学习基本还没开始,既无本专业知识又没有专业意识,这必然会影响到经济法课程的教学效果。所以,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最好安排在本专业课基本学完之后。
四、结语
随着我校教学改革的深入,积极有效地解决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上文对我校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教学的基本情况进行了实证分析,从课堂教学要素:教师、学生、教学内容、教学媒体等四个方面分析了经济法课程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从构建合理的经济法教学知识体系、综合运用多种教学方法、完善教师知识结构、激发学生学习兴趣等路径来解决。上述路径的采用,要紧紧围绕提高经济法教学质量、实现人才培养目标来进行,使经济法课程真正为非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发挥基础课程的作用。
作者:王晓丽 鲍莹玉 单位:仰恩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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