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8 08:54:38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法律安全常识,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安全生产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通过采取一定的事故预防与控制措施来避免发生人员伤亡与财产损失等事故,保证职工人身安全与企业生产顺利进行的活动。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不仅是对职工合法权利的规定,也是监督企业安全生产、保证职工人身安全的法律依据。虽然我国的安全法律体系已取得了一定进展,但在经济社会高度发展的今天仍存在一定的滞后性。本文即以此为切入点,探讨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建设,希望能对广大同行和有关部门提供帮助。
一、市场经济与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关系
(一)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强调依法治安
市场经济的发展离不开一定的法则基础,对于处于经济转型的国家来说更加重要。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是国家机器的组成部分,安全生产管理也是通过行政管理手段来执行,是从上到下的命令服从型,这样的管理模式虽然也有不少文本和规则约束,但缺少法制理念。与其截然不同的是,市场经济依赖严谨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且法律规范须符合理性精神与民主理念,实现从人治向法治的转变,市场主体和政府都需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活动。
(二)市场经济要求主体自由,明确企业责任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成分越来越多,企业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各项安全生产法律规范不应盲目的强制推行,而是在充分尊重企业合法权利、保证企业自主进行经营活动的前提下指导企业做好隐患治理、安全管理等基础工作,同时,政府监管人员并非企业安全管理员,企业作为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应承担第一安全责任。
(三)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符合市场经济的成本效益关系原理
根据制度经济学的观点,任何法律制度的存在都需符合成本效益原理,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也需消耗一定的成本,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建设也是如此。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受各种因素的影响,难免会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风险一旦发生,将给企业造成难以估计的损失,而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建设,正是立足于通过提供制度规定来减少企业额外损耗的发生。
二、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存在的现状
(一)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已初步形成
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后,我国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在各级立法机关的努力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得以颁布实施,以《安全生产法》为主,相关行政法规、政府规章为辅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实现了社会公众、市场主体、司法机关的有章可循和有法可依。从覆盖范围上看,我国现行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覆盖了包括烟花爆竹、各种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建设等在内的多个行业和领域。从法律内容上看,我国当前的安全生产法律规范了企业在安全投入、安全管理、隐患排查、安全教育培训等行为,各种执法文书也规定了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行政许可、处罚、检查、强制、诉讼、辅以等方面。总而言之,我国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已初步形成。
(二)安监部门监管范围不明确
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所有在我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都适用本法。但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到底包括哪些行业?从三大角度的角度而言,生产包括了第一和第二产业,而经营则涵盖了第三产业,然而,《刑法》对“生产、作业”的规定似乎又将第三产业排除在外,因此,应以哪个为准,还存在一定的争议。此外,由于部分行业的特殊性,如第一产业并无固定的作业时间与场所,且主要作业工具——农机农具归农业部门管理,安监部门很少涉及,在管理活动中,又常因职能问题发生争议。
(三)安全生产法律过多,部分法律不一致引起的问题
首先,“重伤”概念定义不明。“重伤”是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重要指标性定义,很多安全生产法规都将重伤与死亡人数作为定量标准,死亡人数的认定是很简单的,但对重伤的认定却存在一定的困难。从理论上看,重伤是很多法律法规的定量标准,但对“什么才是重伤”,当前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并没有进行明确的定义,给安全行政执法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其次,部分出发标准互相冲突。如《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而导致安全生产事故,不够刑事处罚的,应给予撤职,或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而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多少是以企业年收入的百分比来决定的,很容易超出《安全生产法》中20万元的处罚上限。导致法律间的冲突。
(四)违法责任处置不合理
首先,“撤职”处分已过时。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而发生安全事故的,不够刑事处罚的要给予撤职处罚,这很明显是计划经济时代的特色。当前,我国大部分企业是私有企业,政府无权干涉企业内部的人动,即使干涉了,撤职之后的负责人人选仍是企业主说了算,这样的惩罚根本起不到实际作用。
其次,“停业整顿”要慎用。《安全生产法》对承担责任的企业,先是要求限期整改,逾期未改的,则要勒令停业整顿。然而,在市场经济高度繁荣的现在,很多企业停业一天造成的损失很可能超出处罚金额,且会影响到其他利益相关者的经济利益,甚至影响一个地区的社会稳定,因此,要真正的执行停业整顿,存在较大的困难。
最后,对部分行为缺乏处罚规定。《安全生产法》对很多企业责任做出了要求,但却缺少明确的责任规定。如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培训上,《安全生产法》虽做出了“必须具备与本单位产生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与管理能力”的规定,但却未相应的处罚后果,极大的削弱了法律的可操作性,难以达到设立目的。
三、加强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建设的措施
(一)明确安监部门的管辖范围
“生产经营单位”的确认问题。有些安监部门的管辖范围为“工矿商贸企业”,然而, 很多第三产业如浴室、宾馆等并不属于“工矿商贸”的范围,但仍属于“生产经营单位”,也确实应由安监部门负责,因此,在实际管理中应以“生产经营单位”为准。
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划分。可从事故原因着手分析事故是否是因可控因素引起,可控性为即可以控制的人的行为,企业应当,且能够做到的预防措施,如违章操作,定期检修设备等,若是可控因素引起的,则适合认定为安全事故。如果是因不可控因素引起的事故,则不适合确认为安全生产事故。
(二)整合现有法律法规,减少不同法律的冲突
首先,要明确“重伤”这一概念。重伤的定义,不管是依据哪个标准,都应在《安全生产法》中进行明确规定,避免出现异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对工伤进行了更加细致的划分,能更好的保证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保证法律的公平公正,
其次,要统一处罚标准。如前文所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与《安全生产法》在处罚标准上有所差异,条例本意虽是对上位法的补充,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其规定范围早已超出了上位法的规定。可根据行政处罚的要求与实际情况将二者进行协调。
此外,《条例》还规定了两种处罚情况,一种是“事故发生单位负有责任的”。另一种是“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然而,当前很多中小型企业并不存在董事会之类的机构,企业事务是由企业负责人一个人说了算,如果发生了安全事故,应视为个人行为,还是企业行为,对其进行一条处罚,还是两条,《条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这种情况虽然两条法律都适用,但不宜并处,一方面,两条并处企业负担过重,可操作性较差。另一方面也不符合一事不二罚的原则。可根据实际情况,择一重罚。另外,安全生产法律也要明确规定企业行为与个人行为的区别。
(三)调整违反安全生产法律的法律责任
0 引言
为了准确识别和有效控制生产过程中危险有害因素,保障人们的安全和健康,减少事故损失,人们在不断总结事故灾难防治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的基础上,总结研究出了安全评价技术。
1 定性安全评价方法适用性分析
1.1 安全检查表法
1)根据预定的目的要求进行检查,突出重点、避免遗漏,便于发现和查明各种危险及隐患;
2)安全检查表中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要适用氯碱生产工艺单元,所使用的规范标准既要全面没有遗漏,也要准确、合适,并且要注意规范、标准的更新;
3)应用方式有问答方式和现场观察方式,表内需要注明改进的措施和要求,隔一段时间后重新检查改进情况;
4)只能做定性的评价,不能给出定量的评价结果;
5)只能对已经存在的对象进行评价,如果要对处于规划或设计阶段的对象进行评价,必须找到相似或类似的对象;
6)本文列出了氯碱化工厂安全评价过程中对厂址、总平面布置、建构筑物、工艺与设备公用工程、仪表自动化、电气、防雷、防静电、职业卫生、消防、安全管理、液氯充装、安全生产条件专项检查、消防安全与人员素质等方面的安全检查表,在对氯碱化工厂进行安全评价时,可根据需要进行采用。
1.2 预先危险性分析
本文对氯碱化工厂的烧碱生产系统与聚氯乙烯生产系统中存在的火灾、爆炸危险性进行了预先危险性分析,由于烧碱生产过程中存在有毒性化学品,在分析过程中也列出了对于烧碱生产过程中毒性化学品泄漏及中毒预先危险分析,经过对预先危险性分析方法使用,可以看出此法对于氯碱化工厂在安全预评价阶段的分析具有非常强的安全分析作用,主要体现在:分析过程详细、对于生产工艺过程可能产生的问题可以得到尽快的发现、在分析过程中比照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措施,便于实现本质安全等。该法可以应用在氯碱化工厂安全预评价(设立安全评价)中烧碱和聚氯乙烯生产工艺过程与装置使用,当只希望进行粗略的危险和潜在事故情况分析时,也可以对己建成的氯碱装置进行必要的分析。
1.3 危险与可操作性研究
危险与可操作性研究方法适用于氯碱化工厂安全预评价(设立安全评价)和安全现状评价。在评价过程中主要选择烧碱与聚氯乙烯主要生产设备譬如:电解槽、合成釜等,从容器或与其连接的管道入手,分析其中物料状态及工艺参数产生的偏差,对其进行分析,查找系统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以及可能的事故后果。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由于危险与可操作研究需要通过系列会议对工艺流程图和操作规程进行分析,所以该方法的使用对评价人员的要求很高,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必须由一个多方面的、专业的、熟练的人员组成的小组完成。
2 定量安全评价方法适用性分析
2.1 危险度评价法
该方法综合运用检查表、基准局法、定量评价法、类比法等方法反复评价,准确性高,但工作量大,是一种周到的评价方法,可以运用在烧碱与聚氯乙烯生产工艺的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现状安全评价。需要注意的是,虽然该法采取的是打分的定量计算模式,但在实际评价中,由于评价人员的经验不同,对同一评价对象用此法评价往往会出现一些差异,可以将其视为“半定量”的评价方法。
2.2 道化学公司评价法与ICI蒙德评价法
由于ICI蒙德评价法是建立在道化学公司评价法基础上开发的,所以在讨论这两种方法的适用性时,需要将两种方法结合在一起讨论、分析。
道化学公司评价方法是指数评价法的一种,指数的采用使得系统结构复杂、用概率难以表述其危险性单元的评价有了一个可行的方法。该法操作简单,是目前应用较多的评价方法之一。指数的采用,避免了事故概率及其后果难以确定的困难。评价指数值同时含有事故频率和事故后果两个方面的因数。但该评价方法的缺点是:评价模型对系统安全保障体系的功能重视不够,特别是危险物质和安全保障体系间的相互作用关系未予考虑。各因素之间均以乘积或相加的方式处理,忽视了各因素之间重要性的差别。评价自开始起就用指标给出,使得评价后期对系统的安全改进工作较困难。指标值的确定只和指标的设置与否有关,而与指标因素的客观状态无关,致使危险物质的种类、含量、空间布置相似,而实际安全水平相差较远的系统,其评价结果相似,导致该方法的灵活性和敏感性较差。
蒙德法是在道化学法的基础上进行改进开发出来的指数评价方法,引入了毒性概念并发展了一些补偿系数,但其仍没有完全克服道化学法存在的缺点,对各因素的处理仍沿用相加的方式,但控制了因素的变化范围。
由于在实际安全评价中,常常将道化学法和蒙德法放在一起进行选择,结合以上对两种方法的应用,以下对ICI蒙德评价法和道化学公司评价法进行比较分析:
2.2.1 相同点
1)二者均可以根据物质和工艺危险性计算火灾爆炸指数,判定采取措施前后的系统整体危险性;
2)均适用于生产、储存、处理易燃易爆、化学活泼性、有毒物质的工艺过程及其它有关工艺系统;
3)均需要熟练掌握方法、熟悉系统、有丰富知识和良好判断力的评价人员进行评价。
4)两种方法均大量使用图表,简洁明了,参数取值范围宽。
5)在系数选取的过程中,两种方法均不可避免地受人的因素影响,因而评价结果有可能因不同评价人员的主观因素影响而产生偏差。
2.2.2 不同点
1)道化法能计算企业和装置的经济损失目标值,而且能够由影响范围和单元破坏系数计算整体经济和停产损失。蒙德法指数计算覆盖的方面更为全面,同时能够评定整体和各类危险性等级。而道化法只能对系统整体宏观评价。
2)蒙德法在毒物分析评价方面比道化学法更详细和精确,计算的工作量更大。
3)两种方法计算出的单元危险度不尽相同。
这是因为两种方法计算时的侧重不同,道化法侧重于物质本身的危险程度,例如单元中伴有氢气,则危险等级一般都处于“很大”或“非常大”,而蒙德法侧重于工艺过程的危险程度,例如氯乙烯合成塔的氯乙烯作为物质,本身危险程度不如乙炔,但由于本身毒性较大,在工艺过程中,有可能泄漏发生中毒事故,所以在蒙德法评价中危险程度也属于“非常高”。
2.3 事故后果模拟分析法
从严格意义上来讲,事故后果模拟分析的方法不属于安全评价方法,但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往往将事故后果模拟分析法作为一种安全评价方法对所评价的对象特别是危险化学品存储区进行事故后果模拟分析,所以本文特别将此方法引入并讨论其适用性。氯碱化工厂中涉及到许多易燃、易爆和有毒的储罐与容积较大的中间罐,在对这些单元进行评价时,常常选用事故后果模拟分析的方法,对储罐等大型存储有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进行后果模拟分析,从而为企业日常防护提供一定的参考,并为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提供数据。此法可在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安全现状评价与专项安全评价中使用。
3 结束语
总之,在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工作中,安全评价技术不仅可以识别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危险有害因素,并根据其危险性制定安全对策措施,防治或减少事故的发生,而且可以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和完善了文化市场安全生产工作领导机构,由局党组书记、局长担任文化市场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相关股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旅游质量监督执法大队具体负责全县旅游市场安全生产工作;二是强化工作部署。我局先后召开了2次专题会议,听取旅游市场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部署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安全生产工作要求,推进了全县旅游市场安全生产工作的深入开展;三是建立和完善工作制度。建立和完善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一岗双责任”责任制》等相关制度,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强化了制度保证;四是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为强化实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对机关科室全年绩效考核之中,实施“一票否决”,进一步强化了约束机制。同时,旅游质量监督执法大队向全县旅游市场经营单位下达了《旅游市场管理安全责任书》,完善了“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二、加强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安全生产工作意识。
今年,我队着力从开展《安全生产法》宣传工作入手,深化安全生产知识普及与提高,全面提高旅游市场经营业者的安全生产思想意识。一是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针对旅游市场的实际情况,强化了对经营业者和员工进行多种形式的安全生产防范意识宣传活动,把宣传《安全生产法》贯穿于日常检查的始终。围绕重大节日,在加强对旅游市场检查的同时,强化了对经营业者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围绕春季火灾多发期,在全区公众聚集旅游场所开展了消除火灾隐患宣传活动。二是强化安全知识宣传培训。我局加强了对旅游市场经营业者的法制宣传培训,先后开展了景区、旅游酒店、旅行社等行业培训,培训人员达350余人次,学习消防安全知识、防火知识,使经营者受到了启发和教育,增强了消防安全意识,懂得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意义。
三、加大检查排查力度,扎实推进安全生产工作深入开展。
据我队日常统计,目前,全县有A级景区7家,旅行社24家,旅游酒店及旅游餐饮等服务场所36家。今年以来,我队围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旅游市场消防安全整治、构建“平安建设”体系等方面工作,强化了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动态管理,确保了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的全面完成。根据市、县安监委安全工作部署要求,我队对旅游市场安全隐患进行集中整治,始终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坚持重点检查与一般抽查相结合,常规检查与重大节日、重要活动检查相结合,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事故隐患,防止各种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共出动人员286余人次,检查经营场所90家次,排查一般隐患108余处,并责令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任务,为广大市民提供了安全稳定文化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