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8 09:35:35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城市道路照明管理办法,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中图分类号: TE08 文献标识码: A
前言
城市道路照明是城市夜景照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并且作为城市最基本的构成要素之一,是展示城市形象的最直观的场所。同时,城市道路照明也消耗了大量能源,据统计,我国照明用电量已占总用电量的7%—8%,在当前能源紧张提倡低碳经济的大环境下,积极开展城市道路照明节能工作,全面推广绿色照明,将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不必要的能源浪费,降低能耗,具有重大的意义。采取有效的节电管理和技术措施,使城市道路照明节能效果更好,是每一个城市照明管理者都在思考的问题。
1加强照明管理实现节能
城市绿色节能照明要以高效、节电、环保、安全为核心,以优化照明设施结构、加快技术改进为重点,以精细化管理为保障,创新机制,加强完善城市照明管理制度,使城市照明现状发生明显变化,综合节能效益显著提高,达到绿色、健康、美观、和谐的目标。
1.1调整管理机构,提高管理水平,降低运行消耗
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在市内适当位置选址建设8-9处路灯维修站点(维修服务半径为2公里),组成城市照明维修网络,可实现如城市接待广场、文化艺术中心、城市出市口、立交桥、行政中心、高铁车站等重点亮化部位就近实时监控管理,一旦出现故障,可缩短反应时间、快速及时修复,保证亮灯率,提高城市照明管理形象,也可减少车辆人员运行消耗,降低管理成本。
1.2加强城市照明节能管理制度建设,做好节能监管工作
由于道路照明节能是一个系统性措施,涵盖道路照明设计、照明设备选型、照明设施安装、运行管理的全过程,应从照明工程规划设计、工程施工、材料采购、验收等各工序全面加强节能监管,制定城市照明节能管理办法,要求城市照明新建、改扩建工程必须采取节电措施(包括采用节电设备与灯具),必须安装监控设施,并且要与管理部门的监控系统相匹配并入统一管理。城市照明管理单位需要参与照明设施建设的全过程,以便加强照明设施日常管理,坚持建设改造与维护管理并重。
1.3建立完善节能评价体系,加强节能目标考核,落实责任
建立城市照明节能标准及评价体系,科学综合考虑评价节能效果。健全节能管理统计、监测制度,严格执行设计、施工、管理等专业国家能耗限额指标,实行城市照明消耗成本管理。对照明节能措施全面实施科学评价,落实责任。建议把科学合理照明、节能考核指标等内容纳入考核内容,奖优罚劣。对查找出的问题,制定落实整改措施,充分挖掘节能潜力,提高开展绿色节能照明的主动性和创造性。
1.4综合运用各种手段,保证照明节能工作顺利开展
充分调动社会企业的积极性,多渠道筹措资金,积极整合多方面资源,加大投入力度,深入推进城市绿色照明工程。加强外部联系与沟通,吸取节能管理工作经验;听取节能工作指导意见。聘请专业服务机构参与城市照明节能改造,提供能源效率审计、节能项目设计、采购、施工、培训、运行、维护、监测等综合,并通过与客户分享节能效益赢利,实现滚动发展和双赢发展。
2推进设施技改实现节能
控制系统是城市照明节能工作中最为重要的一项,常用的节电方式是采用在后半夜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况下,隔盏熄灯、关闭人行道一侧路灯和城市景观亮化和广告灯箱的方法,这种形式简单、高效。但是多年以来,城市路灯的管理和控制手段主要是:开关灯采取时控方式;故障巡检依靠人工巡查的方式。随着城市的扩大,路灯数量的迅速增长,这种控制方式在故障实时监控处理、按需控制、节能等方面已越来越不能适合城市发展,因此,建设一套智能化集中控制节能系统是当前城市道路照明节能工作的重中之重。
2.1无线控制系统应用 首先无线监控路灯控制系统应用计算机网络、超短波通讯、数据传递、大屏幕投影等技术,组成具有无线遥控、遥测、遥讯、遥视、遥调和数据信息处理等功能。它实现了在总控制室和各道路分控制站之间,用数据的形式通过移动通信网络的方式,对各路灯控制节点进行监视、测量和控制,实现路灯监控的智能化管理。可对城区路灯进行准确的遥控开关灯,避免因早开或晚关造成的能源浪费,缩短了维修时间,提高了工作效率,降低了维修成本,还可根据路段需要和临时要求,实现应急亮灯或二次送电,体现城市照明的人性化管理和服务。
2.2半夜灯控制的实现
根据城市电网的运行特点,人流、车流在23点后会明显减少,而此时正是用电低谷,电网电压升高,灯泡比上半夜更亮,此时段的灯光利用率相当低,如果不采取措施调整照明的照度将浪费很多能源。因此可在控制柜内加装智能调压设备,也就是根据不同路段的统计,获取相应调整数据,在特定时段由照明供电线路的初始端通过控制信号控制变功率控制器,平滑的进行智能光源降压—稳压—调光,实现照明设施变功率运行,从而达到延长光源寿命和节能的双重目的。
3合理选用光源实现节能
照明光源的合理采用是照明节电的重要方式,当前道路照明广泛采用的主要类型有金属卤化物灯、高压钠灯等比较成熟的光效高的气体放电光源。随着科技的发展,多种类型的新型节能光源不断涌现,我们积极尝试,采用双光源250W钠灯灯具,经过多年运行,灯具已反光效率低下,光照度降低,能耗较高,急需更换,试用了新型高频无极灯具以替换原有高压钠灯具,在提高了照度的前提下,单灯功率由500瓦减少至300瓦,节能效果达到40%;另外在桥梁、楼宇,绿地的亮化工程中,大量采用了安全、耐用的LED光源,亮化效果比传统光源节能80%以上,节省了成本和维护费用。
4线路电容补偿实现节能
第一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管理和使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设施包括:
(一)城市道路: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人行道、隔车带、路肩、广场、街头空地、代征道路用地、退让道路用地及其附属设施;
(二)城市桥涵:桥梁、涵洞、立交桥、高架桥、人行天桥、地下通道、隧道及其附属设施;
(三)城市排水设施: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明渠、暗渠、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
(四)城市防洪设施:城区河道、堤防、护岸、防洪墙、排洪渠、涵闸、蓄洪池及其附属设施;
(五)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地下通道、广场和公共绿地等处的路灯配电室(箱)、地上地下输电线、变压器、检查井、灯具、灯杆及其附属设施、交通信号灯及监控设施;
(六)城市供水设施:城市公共供水的输配水管网、进户总水表、公用水站、消火栓、检查井、专用输配电、通讯、自控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七)城市燃气设施:煤制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其它燃气的储柜、管道、输气泵站,计量表具、阀门井、液化石油气换瓶站及其附属设施;
(八)城市供热设施:换热站、管道、泵站、机房、供热点、散热器、检查井、阀门井、阀门室、计量表具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区建设局是我区市政公用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我区市政公用设施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市政工程、城市照明、城市桥梁等市政设施管理单位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市政设施建设管理。规划、建设、公安、工商、环保、园林、城市供电、供水、燃气、暖通、排水、通信、有线电视、消防、公共交通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在区建设局的统一协调下,共同做好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协调发展、管理、养护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市政公用设施(含城中村、城市扩展区)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审批、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区建设局应当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专业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域内的供电、供水、燃气、暖通、排水、通讯、有线电视、消防、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必须经区建设局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七条新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项目,需在项目立项前一个月内组织专家论证,论证不予通过的项目,区建设局将不予办理任何备案手续。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应取得立项、土地等相关部门审批手续,并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提出规划申请,取得规划主管部门颁发《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建设单位方可向区建设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凭《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组织竣工验收和备案。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城市规划确定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进行配套建设,并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第十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从事对市政公用设施的安全及使用有影响的工程施工,必须经区建设局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一条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应由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和施工单位承担,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并接受区建设局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内出现的工程质量缺陷,按规定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三条城市供电、供水、燃气、暖通、排水、通信、有线电视、消防、公共交通等其他城市公用设施建设的专项规划,应当与市政公用设施专业规划相协调,经区建设局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设施管理
第十四条任何所属单位产权的城市公用设施建设在区建设局备案时,应提供施工图或电子档案。如发生设计变更,应在竣工后提供竣工图。
第十五条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建设工程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区建设局的管理。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应根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要进行无条件改迁。具备管线、杆线综合建设条件的,应当实施地下管线走廊或地下管线综合管沟。
第十六条地下管线和地上工程应同步进行,先挖后建。重要管线工程应结合道路、桥梁、隧道等新建、改建工程由各专业部门提出意见,统一规划、协同设计,避免出现重复开挖的拉链工程。
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桥梁、隧道工程应当设置无障碍设施。
第十八条需占用、开挖道路、人行道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应当持占用申请书和占用地点设置平面图,向区建设局提出申请。准予占用的,区建设局应明确告知占用、开挖的面积、时间、恢复质量、注意事项等内容,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和相应数额的质量保证金。
第十九条严格控制挖掘城市道路。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不得挖掘;大修后的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确需挖掘的,应当报区建设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查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确需在城市道路上修建车辆出入道口的,应当持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和规划红线图,向区建设局提出申请。
第二十一条需要横向挖掘城市道路、铺设地下管线的,应当采取非开挖方式施工,不能采取非开挖方式施工的,应当分段挖掘;设计单位对开挖路段设计时应当摸清道路地下管线管位及高程;施工单位施工过程中与地下设施发生冲突时,应当立即停工,并报区建设局及有关部门处理;交通繁忙路段的施工应当在22时后至次日5时前进行。
第二十二条城市排水实行雨污分流制。新建、扩建、改建的雨污管线工程施工前必须由区建设局对其管径流量、流速、高程等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各所属单位内部原有的雨污合流排水设施,应当与城市排水设施改造同步进行雨污分流改造,所需费用由排水单位负责。
第二十三条禁止下列损害城市排水、防洪设施的行为:
(一)盗窃、毁坏排水井盖、井箅、阀门、管道;
(二)向排水、防洪设施内倾倒垃圾杂物和排放不符合标准的污水和其他有害物质;
(三)拦渠筑坝、设障阻水,堵塞排水、防洪管渠;
(四)在排水、防洪设施及其保护范围内取土、挖砂、破堤、填埋、堆物、垦植、打井和修筑建筑物、构筑物;
(五)擅自连接、更改排水管线。
第二十四条毗连城市排水、防洪设施的建设工程,在施工时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排水、防洪设施不受损坏。建设工程施工需要迁移、改建排水、防洪设施的,须经区建设局批准,迁移、改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五条直接或间接向城市排水、防洪设施排放污水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须经区建设局批准并发给《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许可证》后,方可排放。
第二十六条禁止下列损害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行为:
(一)盗窃、损坏照明设施及其附属设备;
(二)擅自迁移、拆卸、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三)依附道路照明设施搭建构筑物、堆放物料、牵引作业或搭设通讯线路;
(四)擅自在道路照明设施上悬挂物品、拉线接电。
第四章养护、维修
第二十七条区建设局及其设施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市政公用设施的养护、维修制度,推广、使用新技术、新设备,保障设施的完好和安全运行。
第二十八条区建设局组织建设的市政公用设施,由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机构负责养护、维修。单位、组织或个人投资修建的市政公用设施,除交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机构负责养护、维修的外,由投资人负责养护、维修。
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区内的市政公用设施,由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第二十九条市政公用设施养护、维修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技术规范,保证养护、维修质量,并接受区建设局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设置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的各类管线井盖及其它设施,应当符合市政设施技术规范要求。各产权(管理)单位应做好管线井盖日常维护管理。因管线井盖缺损可能影响交通和安全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一条市政公用设施养护、维修的专用车辆应当使用统一标志;执行紧急任务时,在保证交通安全的情况下,不受行驶路线和行驶方向的限制。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应严格遵守《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的相关条款。
为确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的落实成立督查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综合科,由综合科负责执法巡查信息汇总,法制督查纪检员负责执法巡查督察工作。
第三条行政执法依据、职责分工和管理区域划分
市公用事业监察大队受市公用事业局委托,依据《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市燃气管理条例》、《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市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市城市灯饰管理办法》、《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开展公用行业行政执法工作。
市公用事业监察大队两个执法中队按照职责分工开展行政执法巡查工作。
1.燃气管理科负责燃气市场监督管理工作。配合公用监察科完成公用事业监督监察工作。
2.公用监察科负责公用事业监督监察,包括城市供水、二次供水、城市公共交通、城市道路照明和灯饰等方面的行政执法工作,配合燃气管理科完成燃气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3.法规纪检室负责政策法规研究、法制培训、行政执法监督、法制审核、行政执法文书管理、执法案卷评查、党风廉政建设和行政执法机构绩效考核工作。
第四条行政执法里程、覆盖面和执法密度
各中队按照管理区域和职责分工划分,开展所管理辖区内公用行业监管和燃气企业安全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保障燃气市场正常供应和安全使用,保障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保障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正常运行和规范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市场秩序。
1、执法巡查里程
市公用事业监察大队每日执法巡查里程平均不少于60公里,每个中队每周巡查里程不少于60公里,每周执法检查里程不少于200公里,每月执法检查里程不少于900公里,全年执法检查里程不少于12000公里。
2、执法覆盖面
新奥华油燃气有限公司所属储罐站及管网覆盖范围内所有燃气设施;新奥液化气有限公司所属储罐站,瓶装供应站;安燃燃气有限公司等6个燃气企业。城市区内各居民密集区、商业繁华区域、城市主次干道所属公用行业安全状况等。
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供水厂、客户服务中心、营业所、1117公里供水管网、二次供水设施。
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公交分公司、公交场站、公交调度室、1172台营运车辆、72条营运线路。
市城市照明灯饰管理处所属东城、西城、新区路灯维护所,各种照明灯饰110000多盏,照明线路1280千米,箱(台)式变压器395台,装灯道路455条。
3、执法密度
市公用事业监察大队每周开展巡查工作不少于3天,每天不少于7.5小时,每季度开展巡查工作不少于40天,全年开展巡查工作不少于170天。
在“春节”“五一劳动节”“国庆节”等国家法定节日前对各燃气企业储罐站、瓶装供应站开展重点巡查,节前两周内开展全面巡查1次。对城市繁华区域,人口密集区燃气市场秩序每月巡查一遍。
在“牡丹花会”“河洛文化旅游节”期间对重要道路、广场城市灯饰照明设施每周巡查一遍。对重要公交线路、站点、调度室每周巡查一遍。
市公用事业监察大队对所属管辖区域内公用行业执法实现全覆盖。
第五条认真落实执法巡查制度,确保执法效果
1.市公用事业监察大队所属各中队要认真落实执法巡查制度,严格按照服务标准体系,查处违法行为时严格落实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以人为本文明执法,树立文明执法形象。
2.认真填报执法检查记录,各中队中队长或内勤人员要认真、及时、准确、填写执法检查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检查人员,检查时间,检查情况,巡查里程等内容。
3.做好检查信息汇总工作,各中队每周初五将本周检查情况汇总报综合科,综合科负责执法巡查月报汇总工作,中队半年和年终时分别进行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