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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创业法律法规汇编(三篇)

发布时间:2023-09-28 10:30:50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大学生创业法律法规,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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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G640[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1-5918(2017)07-0013-02

doi:10.3969/j.issn.1671-5918.2017.07.006

[本刊网址] http://

一、大学生创业和政府角色定位内涵分析

创业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指创立个人事业,广义包含国家、集体的大业。对大学生而言,创业就是通过创新和发现商机,结合各种能利用的元素,创办属于自己的企业,为社会提品、服务和创造价值的商业活动过程。大学生创业过程需要多重生产要素、环境体系、政策支撑等联合作用,需要在社会大背景下,依托外界和自身的资源开展创业的过程,需要政府部门给予资金、政策、教育等多方面的支持。

政府作为公共行政权力部门,是政策的支撑体和实际的行为体。政府是国家权力和公众资源行使权力人格化的统一体,是社会发展的核心。政府角色定位是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演变的,是政府明确自身智能、明晰责任定位、承担服务使命、巩固自身合法地位、实现政府角色延续的动态过程。经济新常态下,大学生创业过程中需要政府给予更多的支持,在“民本位”、“社会本位”的大视野下,充分调动可支配资源,做好服务工作。要求政府在政策制定、环境的营造、资源的配置等方面做到科学部署和合理规划,积极促进大学生创新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实现创业倍增效应,在这一过程中政府要将自己定位为服务者、引导者、教育者,只有这样才能有效推进大学生创业,促进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

二、政府在大学生创业中的角色缺失分析

(一)政府在立法立规方面的缺位

促进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法律法规方面,政府存在缺位现象。当前,针对大学生创业方面的法律条文尚未,关于大学生创业教育、创业融资、知识产权保护、创业税收保障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较少,无法形成完成的体系。创业方面支撑的法律体系不健全,势必影响到大学生的创业积极性,缺乏了政府法律层面的支撑,大学生在创业中就失去了保驾护航的指路明灯。虽然政府已经出台了部分关于鼓励促进大学生创业的政策,但还不能囊括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类资源对大学生创业带来的风险,如鼓励民间资本和风险投资如何顺畅进入大学生创业市场,如何做到规范管控,规避风险尚没有确切的法律条文来约束限制。此外,关于大学生创业教育方面,甚至有的学校还没有普及创业课程,关于创业教育的立法还没有出现。虽然部分地方政府出台了一些大学生创业扶持政策,但是局限于文件精神层面,在落实过程中还不尽如人意,让大学生创业过程异常艰辛。

(二)政府在大学生创业服务中的缺位

大学生创业是一个人与社会交流沟通的动态互动过程,需要政府提供全方位、多角度、立体化的服务。部分地方政府部门没有定位在服务的角色,而是管理的角色,从而使大学生创业初期缺乏有效的信息帮扶、政策引导、融资辅助,面对市场的竞争和压力提前结束了自己的创业之旅。当前,随着国家对行政审批的进一步开放式管理,大学生普遍感觉到创业中的执照办理等各类行政手续简化顺畅了,但是仅有的手续简化是不够的,如政府部门提供的法律咨询、创业孵化基地的使用、劳动人事部门企业管理的相关培训、失业救济、养老医疗等服丈胁痪弑竿暾的运营体系,还处于进一步完善之中。缺乏了这些配套的服务,大学生创业初期由于项目尚不成型,创业实践过程大部分是在摸索中进行,再好的项目也可能由于缺乏后盾支撑原因与成功失之交臂。

(三)大学生创业教育中政府的错位

我国大学生创业教育起步较晚,受到了国家和高等教育的极大关注,政府和国家教育部门相继出台了关于加强创业教育的文件,在全国各高校中积极推进创业教育,开设创业教育课程,呈现出良好的态势。然而,我国处于经济转型期,部分地方政府仍以经济发展为中心,对大学生创业教育还不重视,对大学生创业教育的氛围营造还不尽如人意,而直接由政府参与的创业教育就是创业大赛,政府与高校共同开展的创业大赛具有浓重的官方色彩,政府既是主办者也是管理者,还是规则制定者。此外,地方政府参与高校创业实践教育的基础设施还不完善,而作为创业教育与创业实践中间纽带的创业孵化器和创业实践基地建设还不理想。目前,我国大部分创业孵化器都集中在经济发达地区,分布还不均衡,大学生不能普及创业实践教育,得不到有效的创业辅导,势必影响到创业成功率。

(四)大学生创业投融资支持中政府的缺位

大学生创业需要初始的启动资金,涉及到基本开支、店铺租金、员工工资、原料采购等费用,资金是创业运转的直接保证,是影响大学生创业成功与否的关键因素。因此,如何多途径融资、高效筹资是大学生创业的关键。大学生主要筹资来源是家庭,这部分非常有限,能够获得风投资金的人尚属少数,绝大部分需要从银行贷款。而政府提供的贷款形式主要有抵押贷款、担保贷款等形式,这对刚进入社会打算创业的大学生来说相当困难。目前,政府还没有设立全国性的大学生创业基金,加之大学生信息不畅,大部分学生不知道如何申请、到哪里申请初始资金,政府支持大学生创业中的小额贷款和短期无息贷款还存在审批手续复杂、贷款金额较少的现象。

三、大学生创业中政府合理角色定位建议

(一)创业支撑体系的制定者,完善大学生创业政策及法律体系

当前,虽然国家出台了一系列鼓励大学生创业的政策文件,但是已出台的政策文件和配套法规数量上和质量上还不理想,没有形成完整创业支撑体系。政府应加强创业相关政策的制定,立足长远,结合新常态下大学生创业的实际,完善相关的支撑体系,如为自主创业的大学生提供培训服务政策、简化大学生贷款审批手续相关法规等。为更好地促进大学生创业,政府应与教育部门联合推进,鼓励高校将自主创业大学生学费部分减免,设立创业基金,供大学生创业初始利用,以此出台相应的管理政策。政府应联合户籍管理部门推进异地大学生创业中的户口准入政策,给予创业大学生户籍政策的保障。与保险相关部门推进大学生创业社会保险政策,确保大学生在创业过程中能够更好地抵抗风险,对于缺乏创业经验的大学生来说这无疑是利好的。另外,大学生创业是一个多维联动的系统工程,需要政府将社会资源和相关部门整合,联合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协同推进创业引领计划,完善创业教育政策体系。

(二)创业服务的提供者,构建“政府、学校”联动的服务体系

政府作为为人民服务的行政化机构,需要做好自身创业服务者的角色定位。首先,政府通过与高校联合、与其他行政部门联合、与社会相关组织联合,打造多维度、立体化、全方位的创业服务体系。如结合劳动部门、人事部门对大学生进行免费的创业培训,帮助大学生了解创业流程、形成创业意识、激发创业热情。专门设立创业实践教育基金,联合高校推送优秀大学生外出实践、参观、考察,全面提升大学生创业教育的实效性。政府服务教育部门将相关社会资源引入高校课堂,丰富创业理论知识,如将社会知名优秀企业家请到高校现身说法,将课堂知识与生产实际相融合,更好地实现课程内容与市场需求之间的匹配。其次,政府要为高校的创新创业孵化提供服务,积极搭建产学研用平台,助推大学生的更多科研成果转化为创业实践。出资建立创业孵化器,加大对创业实践和培训基地的投入力度,同时依托政府部门建立完善的大学生创业评价机构,对大学生的创业行动提供智力支撑、资源共享等方面的服务,从而有效提高大学生创业成功率。

(三)创业过程的协调者,多维协调,共同参与

大学生创业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努力,政府的职能要转变,以协调者的身份参与创业互动。首先,政府将社会、学校、企事业单位、家庭的各类资源做到充分整合,为大学生创业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其次,政府应该鼓励创新,将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作为本地区发展的动力之源,开展创业引领计划,联合多部门给予有力的资金和政策支持,组织社会上民间组织参与到大学生创业培养中来,成立专业的管理团队、社会团体为大学生提供免费或者廉价的创业相关的法律援助和技术支持,协调农林、牧渔、林业、科技等部门为大学生提供项目、技术、资源、信息等帮扶,助力大学生创业实践。最后,政府协调各部门参与大学生创业的同时还需要加大监管力度,保障各项政策落实到位,注重相关法规的执行情况反馈,避免将协调好的各项体系流于形式,及时协调纠正各部门出现的问题,给予适当的评估与治理,及时进行调整,以保证协调一致,协同推进大学生创业。

(四)创业氛围的营造者,形成良好的激励机制

大学生创业实践需要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创业氛围,政府与高校作为创业教育实践的推动者,应积极营造良好的创业文化氛围,鼓励先进、树立典型,形成良好的激励机制。首先,政府通过各种措施加强鼓励创业氛围的营造,转变学生就业观念,提高大学生创业积极性,协同社会各方对大学生创业加以扶持和认同,切实将大学生的创业意愿转化为创业行动。其次,政府在创业氛围营造过程中应着重就国家和地方对大学生创业支持政策做深入解读并通过媒体推送给公众,使大学生能够更好地理解政策精神。再次,政府通过互联网、报纸、电视等主流媒体,大力弘扬创新创业精神,积极宣传大学生创业的典型,将成功创业大学生的事迹变为生动的教材,充分发挥典型示范的引领作用,积极营造鼓励创新、崇尚创业、宽容失败的良好社会氛围。政府还应同高校联动开展校园创新创业文化建设,潜移默化地提升大学生创新创业意识,使大学生以饱满的热情和足够的能力水平投入到创新创业中来。

参考文献:

[1]舒福灵,景玲.大学生创业支持体系构建研究[J].前沿,2012(17):38-40.

[2]张文强.大学生创业障碍及对策探究[J].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4):260-262.

Analysis of the Role Orientation of the Government in the Entrepreneurship for College Students

WANG Dong-ming,LIU Ji-bing

篇2

近年来,大学生就业形势日趋严峻。许多高校都相继开设了创业教育课程,但是创业教育并没有形成系统完善的创业教育理论和培训体系,尤其表现在创业教育中忽视法律教育。法律是现在社会运行的一种常规形式,无论是政治还是经济活动,都必须采用合法的形式有秩序、有规则的进行。

(一)大学生创业教育忽视创业法律教育。目前,相当一部分高校对大学生的创业教育侧重于培养大学生的创业意识、创业精神、创业能力、创业品质等,在增长大学生的创业知识及培育创业技能上又着重于创业团队、创业计划、营销计划、创业融资等方面。对与创业有关的法律知识涉及甚少,有的也只是简单介绍一下企业法的相关内容。大学生创业教育中法律教育的缺失,导致大学生在创业过程中法律知识欠缺、法律意识淡薄,创业成功率低,甚至在创业的过程中误入歧途,走上犯罪的道路。

(二)社会的法治化要求。现代社会,一方面,法律取得了社会中的至上地位,全部的社会关系被置于法律的调控之下[2];另一方面,法律规则的普遍化又使得学习法律成为人的社会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每个人将不得不像学习劳动技能、生活经验、道德规范那样学习法律。[3]这在大学生创业的过程中体现的尤为明显,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发展,企业的管理策略、经营中的法律问题、法律风险都成为创业者必须深思熟虑的重要课题。在企业生产运营的具体环节中,来自法律的风险有时远大于来自市场本身的风险,看似微小的疏忽与问题可能迫使企业和创业者付出惨重的代价。韩国文在《创业学》中指出:“作为创业者,如果懂法就可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他人侵害,更为重要的是,现代社会的任何创业行为,都是一种法律行为,必须依照法律程序,得到法律的认可。”[4]所以必须广泛深入地开展创业法律教育,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与运用,对大学生进行创业知识、技能和素质的综合塑造,加强创业活动的科学性,减小盲目,降低风险,提高创业的成功率。

二、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的目的与内涵

开展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就是要在传授创业基本法律知识的基础上,整合、创新创业法律知识,进而培养法律思维方式和创业法律意识,训练和提升法律技能,提高在创业过程中预防争议和解决争议的能力。(

一)获得与创业相关的基本法律知识。在创业过程中,任何企业都会在很大程度上涉及法律问题,如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企业的注册、注册商标的确定、设计专利的保护、合同的签订等都与法律有着密切的关系。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法律是规范企业活动的准绳。创业教育首先就是要传授基本法律知识,使创业者明了现行企业、创业相关的法制体系、法律内容、各种权利义务关系以及救济程序。

(二)培养创业法律意识。在传授基本法律知识的基础上,帮助大学生树立创业法律思想观念、培养健康的创业法律心理,提高大学生的创业法律认知,进而塑造大学生理性的创业法律意识,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人才素质的要求。正如黑格尔所说:“法律必须普遍地为人知晓,然后它才有拘束力。”[5]

(三)提高创业过程中解决争议的能力。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的另一个主要目的在于提高大学生在创业过程中的用法能力。法律赋予当事人许多权利救济手段,企业应充分合理地行使相关权利,放弃相关权利就等于放弃了维护利益的可能性或无法实现利益的最大化。[6]在实践中,某些大学生面对复杂繁琐的创业法律程序,缺少耐心与信心,往往不能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利,争取在法律上可能存在的积极利益。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旨在使创业者依法律规定,做出合乎事理的规划,预防争议的发生在先,处理已发生的争议在后,从而在创业的过程中协助建立、维护一个公平和谐的社会秩序。

三、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存在的问题

相对于国外较成熟的创业教育教学体系而言,中国的创业教育教学才刚刚起步,并未形成正规的课程教育和专业教育。创业教育只是在学生原有学习体系不变的基础上,另行“添加”的教育活动。而其中创业法律这部分的内容更是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并且存在诸多的问题:

(一)创业相关法律繁杂,创业法律教育课程没有形成合理体系。要创办企业,创业者首先要确定适合自己创业的企业组织形式,因为每一种形式在税负、责任、存续性、筹资等方面均有重要区别。[7]明确企业注册的具体流程,与此相关的法律主要有《公司法》《企业法人登记条例》《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条例》《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此外,企业的运营,还必须了解《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票据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产品质量法》《劳动法》等。而且,与创业相关的具体法规甚多,各地区还存在着很大差别,所以说,创业相关法律繁杂,不利于形成一个完整体系。我国现有高校开设的创业教育课程,大多采用了国外创业教育中的核心课程,即大多以美国的杰弗里蒂蒙斯、小斯蒂芬斯皮内利合著的《创业学》为蓝本[8],内容主要集中在“商机选择”、“创业者和创业团队”、“商业计划”、“企业创建与运营”等方面。另外,我国的创业教育基本上停留在专题讲座层面,未能将其作为一门体系化的课程来讲授;创业教育理论重视创业者的精神与心理的培养和与经济学、管理学知识的结合,对于创业与法学的交叉与融合并未得到足够关注,其法律教育体系更是无从谈起。

(二)创业法律教育认知观念不到位。1.高校创业教育目标设定具有功利性:这种功利性的目标导向造成了高校的创业教育活动主要局限于操作层面和技能层面,而不注重法律意识和法律思维的培养,学生在创业过程中依然对法律问题知之甚少,一是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优惠政策,另一个是在经营过程中由于缺乏法律意识而增大创业法律风险。2.大学生对创业法律教育的认知存在偏差:很多同学认为创业只需要懂管理、能策划、有资金即可,缺忽略了法律法规对创业的保障因素和约束因素,没有学习法律知识的意识,创业法律教育处于被动的不利地位。

(三)匮乏创业法律教育资源。中国的创业教育教学刚刚起步,教学方式单一,现行的教学模式都是课堂讲授加案例讨论。教学内容因学校、教师等因素差异很大,没有统一的基础性课程设置和培养教学目标。各大学在开创创业法律教育活动时,大都依托经济管理学院和法学院开设的经济学与经济法课程或讲座。有的甚至只设有事后咨询机制,缺乏系统的创业法律教育资源。

四、完善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的几点建议

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不能仅仅以传授知识为理念,而是要把知识传授与思维引导和技能训练结合在一起。黑格尔认为:“关于理念或绝对的科学,本质上应是一个体系,因为真理作为具体的,它必定是在自身中展开其身躯,而且必定是联系在一起和保持在一起的统一体。”[9]创业法律教育在实施过程中就是要树立一种创业法律理念,并形成科学合理的体系,具体建议有:

(一)依托大学法学院,创建创业法律教育体系。创业者本身并不是一类独立的法律关系主体,他们是民事主体中一个特殊的群体,与创业相关法律法规很多,但我国并没有独立的专门性法律来调整这一特殊群体,只有一系列法律法规组成的法律群。繁多而又复杂的创业法律决定了开展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必须依托法学院,由法学专业教师将相关法律内容统筹为一门独立学科,并逐渐形成一套科学体系,从课程设置方面入手,为创业者形成合理科学的知识结构打下基础。明确开展创业法律教育的目的是使学生了解与创业相关的法律制度,掌握企业运营过程中的法律与政策问题,熟悉各种创业法律规范;在此基础上培养大学生创业过程中必需的法律意识,进而能够在企业运营过程中合理规避法律风险,提高解决纠纷的能力。创业法律教育主要应涵盖创业主体、创业运行、创业规制、创业救济四个方面的法律法规内容,此外,还要研究与创业相关的各种法律制度:如,对私有财产保护的各种法律制度,物权制度,担保制度,对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法律风险的规避制度、企业和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等。值得一提的是,贯穿其中的是创业法律功能和价值的探讨以及法律思维和法律意识的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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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41.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22-0116-03

一、大学生科技创新与创业的现状调查

大学生创业的主流行为是科技创新创业,它不是经营普通商品的一般经营行为,也不是普通的专业性比赛或科研设计。大学生创业往往具有对新发明新创造最旺盛的活力、对高新科技最敏锐的触觉,它要求大学生利用已有的科研成果,结合自己的专业,开发出迎合市场前景和社会需求的创新成果,进行成果转化,创造出可观的经济效益。

中国高校大学生创新创业开始于1998年清华大学首届创业设计大赛,教育部2002年4月确定8所大学生创业试点院校又将大学生创业推向一个新的阶段。目前,大学生创新创业已成为政府鼓励、社会支持和大学生群体认同并自主选择的一种就业方式。然而,与创业环境非常成熟的欧美国家相比,中国的创业者尤其是大学生创业者创业往往更容易半途夭折,创业成功率低。据调查显示,全国大学生每年选择创业的比例为5%,在这 5%的大学生创业者中,创业平均成功率为3%,即使是民营经济发达的广东省,大学生创业平均成功率也仅为1%。根据教育部的一项报告显示,在全国范围内,大学生创办的公司,五年内仅有30%能够生存下去。导致此种情况出现的原因众多,比较突出的原因是科技创新创业中存在的诸多法律缺失,一方面是大学生科技创新与创业法律政策的保障力度跟不上现实需要,另一方面表现为大学生科技创新与创业教育中法律教育的缺失。本文拟对这一问题进行全方位的综合考察。

二、法律缺失的表现及研究的必要性分析

当前中国大学生科技创新与创业的法律缺失主要表现为:一是相关国家法律政策的匹配力度不足:例如,中国的《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均未对大学生科技创新创业的相关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企业法》上企业注册登记的程序以及经营范围的规定限制太多,不利于大学生企业捕捉稍纵即逝的商机;《公司法》仍然不能适应知识经济发展的现状使许多大学生没有足够的动力采用以自己的知识成果入股的方式创业;《民法》方面对科技创新与创业学生的年龄的限制可能会影响部分少年天才创业者等等。二是科技创新与创业法律教育的不足。学校在创业教育的课程设置上更多的关注企管、金融、财会、市场营销等方面的知识培训,对与创业有关的法律知识关注较少,有的也只是简单介绍一下企业法的相关内容;从开设的课程体系看,少有法律类课程设置的,法律教育及相关课程设置没有提到应有的地位。三是大学生科技创新与创业者存在着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不足的现象,不能有效地化解矛盾,促成和谐,支持创业,反而极易误入歧途,甚至违法犯罪;创业者的法律知识欠缺,运用法律知识防范、抵御并化解各种风险的能力差;法律政策掌控力尚待加强,不能有效的依法妥善解决纠纷,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创业风险与利益并存,对大学生来说存在风险较大,对学业有一定消极影响,对校园文化形成不良冲击等弊端,但是大学生科技创新创业的积极影响非常显著:它可以推动科研市场化、教育产业化;促进知识成果向生产力转换;促进经济的发展;创造就业机会、缓解就业压力;激发青年人的创新精神,培养创新型人才;对个人、对社会都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创业既是经济活动,又是社会活动,它受到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规制,大学生创业过程中是否了解和掌握与其创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创业成功的重要因素。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制经济,大学生作为创业者进入市场,必须按市场规则,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来运作,但如果促进大学生科技创新与创业的各项法律法规的支持跟不上形势需要,再加上大学生创业者的法律知识欠缺、法律意识淡薄,就不足以面对复杂的社会和市场,大学生科技创新与创业的健康发展就无从谈起。既然大学生科技创新创业利大于弊,我们应当鼓励其发展,并为其清除有碍发展的因素,创设保障其发展的环境,所以为促进大学生科技创新与创业的顺利开展,对大学生创业中的法律缺失进行研究是十分必要的。

三、存在的法律缺失的多层次原因考察

(一)从国家和社会层面上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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