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8 10:30:58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市场监管意识形态工作,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党的十六大以来,宣传思想文化工作尽管取得了较好的成绩,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但国际国内形势的发展变化,特别是经济基础、体制环境、社会条件的深刻变化和互联网等新兴传媒的出现,使得我国文化领域正在发生广泛而深刻的变革,给宣传思想文化工作带来了新的严峻的挑战。
一是我国文化发展同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还不完全适应,文化在推动全民族文明素质提高中的作用还亟待加强,对宣传思想文化工作在促进文化繁荣发展中的重要性、必要性、紧迫性还认识不够。二是热点难点问题以及、突发性事件增多,对宣传舆论引导的要求进一步提高。三是社会主义主流意识形态的凝聚力、战斗力亟待加强,思想意识多元多样多变的特点更加明显,网络管理的难度进一步加大。四是一些领域道德失范、诚信缺失,一些社会成员人生观、价值观扭曲,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社会思潮更为紧迫,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道德基础任务繁重。五是文化产业规模不大、结构不合理,束缚文化生产力发展的体制机制问题尚未根本解决,中华文化国际影响力需要进一步增强。
加强和改进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的对策建议
新时期,要在总结继承十六大以来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探索,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党的领导,转变工作思路。一是各级党委必须把宣传思想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坚持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不动摇,坚持用一元化的指导思想整合和引领多样化的社会思潮,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关系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关系党和人民事业兴衰成败的重大工作紧紧抓好。二是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各部门齐抓共管、各负其责的工作体制。各地区各部门党委一定要从讲政治的高度,认清形势、负起责任,抓紧抓好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确保意识形态领域不出问题。三是建立一支政治可靠、业务精良、熟悉宣传思想文化规律和特点的工作队伍,为宣传思想文化工作提供队伍和人才保障。
2.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基层群众。要牢固树立群众观点,自觉贯彻党的群众路线,思想上尊重群众、感情上贴近群众、工作上依靠群众,践行“三贴近”原则,多办顺民意、解民忧、惠民生的实事。把宣传思想文化工作做到最基层,做到广大人民群众之中去。只有这样,宣传思想文化工作才能做到根深叶茂、活力四射,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进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3.强化阵地意识,拓宽宣传载体。要牢固树立阵地意识,不断拓展宣传思想文化阵地,不断尝试和运用新的载体,形成全方位、多角度、立体式的媒体宣传工作格局。一是巩固发展已有的思想文化阵地。做大做强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充分发挥舆论引导的主力军作用。加强引导,充分发挥都市类报刊发行量大、受众面广的优势,使之成为正确引导舆论的重要力量。大力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加强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提高公共文化服务能力,形成完整、高效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二是抢占新兴宣传阵地。主动运用和管理好网络、手机等新兴媒体,办好重点新闻网站,丰富宣传内容,拓展服务功能,形成网上正面舆论强势。尤其要支持重点新闻网站加快发展,打造一批在国内外有较强影响力的综合性网站和特色网站。加强对社交网络和即时通信工具等的引导和管理,规范网上信息传播秩序,培育文明理性的网络环境。密切关注互联网信息传播的新动向,尽快熟悉并运用信息传播的新技术、新业务,使之成为互联网信息传播的重要渠道。
人们对于监管的理解通常是通过制定一定的规则对目标事物进行干预和控制的过程,目的在于维持事物最稳定的状态。而现在法学界对于市场监管的重点通常是集中在对于市场监管体制的制定方面,需要注意的是要保证监管权力的正当性以及监管内容的合法性。但是行政法当中其实是有对这部分内容做出界定的,因此通常意义上的市场监管法自然也就包括这部分内容了。而对于这部分内容的认识和判定是需要按照一定的标准来执行的,这才能够让“市场监管法”发挥它预定的效果,下文对这些内容做出了简要的分析和总结。
1 市场监管法的理论概述
其实市场监管法是具有很明显的经济法的特征的,大概的意思是“以国家干预为核心,以保证社会利益为优先,在政府监管部门的主体作用之下,主要对微观经济主体进行监督”。需要注意的是在这个过程中其实国有企业有着被监管的对象以及监管过程的收益者这“双重身份”的。
国内有少数学者其实是比较推崇将“市场监管法”划归行政法内容里面的,他们看到了市场监管过程当中行政管理部分发挥的作用,但是这一种分类方式却并没有得到国内外专业的从事行政法方面的研究人员的认同。因为如果按照这种划分方式的话,比如说宏观调控法、军事法和婚姻法是都可以划归到行政法的范畴之内的,而且市场监管法强调的更多是涉及到了交易所的管理职能,以及经营者和投资者的内部控制等等,其实这些内容都已经超出了行政法的界定范围。
另外,还有一部分学者会觉得市场监管法和商法之间的概念存在界定模糊的问题,这种看法的依据是因为市场监管法当中的很多内容都能够在商法当中找到相近的定义。但是商法是从商人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活动入手,对这些社会关系和活动进行调节和规范的总称,其本质上是一种私法,是以个人角度来进行运作的。它并没有将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经济安全放在首要位置,虽然其中也有维护资本市场安定的功能,但是其本质还是为了维护商人的利益,这和我们进行市场监管的初衷是相违背的。
其实从市场监管法能够非常直接的对交易的过程进行监管和控制来看,是符合经济法的立法原则的。另外,它比商法对于市场运作的维护更为直接,尽管有时候两者的内容是有相似性的,但是市场监管法还包括对专门的监管内容进行了界定,因此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知晓,市场监管法应该算做经济法范畴之内的。
2 以“法律制度”治理市场的重要意义
用市场监督法来对经济活动进行监管,能够稳定国内的经济状况,也体现了我国政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重要立场。更重要的相比较市场的自我调节而言,这种方式能够使得我们集中优势资源,去解决国内经济建设事业当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对于我们建设社会主义事业,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是有重要的意义的,让我们集中力量去发展我们的优势产业,也能够促进国内各项优势行业的进一步发展。
3 让“法律权威”介入市场
3.1 让“法律权威”介入市场的原因
其实市场监管的意义更多的是让“法律权威”介入市场,要说到其中的原因首先应该从“市场监管的正当性”基础来看的。虽然当下国内倡导在经济领域内的自由竞争,并且也有商法这样的法律规范在保障商人合法经营的权利,但是市场的自我调控其实是有一定缺陷性的。如果放弃政府的干预是没有办法克服这种自身缺陷的――其自身因为无法克服的自然原因以及外部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市场失衡”,而一旦出现这种状况是很容易危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因此这个时候为了保证国内经济的平稳运行我们就必须通过国家干预来对进行监管以及调控了。
当下我们提倡的是法治经济,而其中能够依靠的国家力量也是通过法律政策的制定来对“失衡的市场”进行控制的过程。而且完善这方面的工作也能够避免大公司和社会上的少数人奴役劳动人民的情况发生,这对于推进我们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是有非常重要意义的。当前不管是现代法律体系当中经济法亦或者是市场监督法都是为了满足这一目标而设立的,而且出发点也不是用严苛的法律制度来监管环境,而是让法律权威对于市场的稳定起到一定的规范和督导作用。
3.2 让“法律权威”介入市场的重要意义
当处在现代社会中的某些人服从于一些权威的时候,其实那正是满足了自己内心的一种价值追求,因为内心的认同才会在行为上遵从,因此任何一种意识形态如果说存在“权威”那肯定不是在外力的作用附加上的。例如:韦伯就把法律看做了一种秩序性的制度,而法律的权威性可以说是公认最高的,在很多方面它都拥有其他因素无可比拟的强制性。纵观世界各国的历史来看,不管是经济层面还是政治层面,法律或者是政府的权威性也是有“失衡”的一天。因为古往今来不管是任何个人对于权力的追求都会使他们堕入深渊,因此为了国家的长治久安和经济的稳定,我们就有必要用法律的手段来对市场的运行进行监督。这样一来能够满足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而且也能够来弥补市场调节机制的不足,避免其因为“失衡”而危害到社会公共安全利益。最为主要的是与粗暴的“权力治理”方式相比,法律对市场的监管更具有正当性,通过这种方式来分散社会矛盾也能够在最大限度上维护社会公众利益。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法律对于市场的监管当中,传统的集权型等级体制是不适合的,因此用法律监管市场方法的同时还要确立监管理念。
3.3 政府在市场监管法当中的地位
政府在市场监管法中主要扮演着法律监管的角色,旨在保证法律的有效落实和正确合理的应用。在市场监管法的落实当中,必须引入政府来作为执法的机关,因为这能够提高办事的效率,保证工作的公正化、高效化。由于经济市场出现波动就会造成巨大的混乱,因此需要政府的行政权力来进行宏观调控。例如:无法解决的大规模的民事诉讼,在个人的诉讼中在搜集资料、控告诉讼的成本费用较高等现状,如果引用政府监管执法的话,可以依法惩治违法行为,节省了上诉时间,也保证了裁决的真实性。权力的实施需要法律的保护,也是法律得以实施的重要保证,政府实施市场监管,坚决维护了我国的法律制度和相关规定。
4 市场监管法的监管对象
市场监管法的监管对象是市场结构利益关系,这一点在监管法的很多规定当中都能够看出来。当下国家干预经济市场的方式主要是调控、规制和监管这三种,而且这三部分分别从属的法律规范也构成了国内的经济法律体系。因此市场监管法的总体精神也要和经济法的总体精神相一致,这才能够真正的为国内的经济环境保驾护航。
经济法的观念认为,其弥补市场自我调整的缺陷的作用作用到具体的经济活动之中是一种调整和被调整的关系。虽然经济法能够调整国家通过调控、规制和干预而产生的经济关系,但是归根到底在这个过程中国家是处于一个相对主体的地位,是处在一个干预者和管理者的地位,而经济市场中的经营者只能处在一个被管理的地位。而为了和这条理念相适应,市场监管法的作用是“调整经济市场运行过程中市场主体对于客体的制约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就说明市场监管法的监管对象正是市场结构的利益关系。
需要注意的是市场监管法在监管市场结构利益关系的过程中,政府只是经济法的执行者而不是这个法律关系的具体参与者。而市场运作过程中的利益结构关系是各种生产要素在当下市场环境的作用之下形成的,是始终存在竞争和垄断以及供求与需求的,这种矛盾自从经济市场的产生开始就是始终存在的,所以它也需要这样一种外部力量来进行矫正。这对于强质主体损害弱质主体利益的情况也会起到一定的缓解作用。
综上所述,市场监管法对维护国内经济的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这一法律概念的提出也标志着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和成熟。但是要让市场监管法更好的发挥其作用,还要去深究其内涵,能够时刻应对经济波动带来的各种问题,更好地发挥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宏观调控作用,保证市场经济的相对稳定性和公正性,能够利用政府的权利更好更快的解决一些纠纷,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便利。本文针对市场监管法的定性展开了一系列的讨论,希望能给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一些建议和思考,也希望能够推进该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参考文献
[1]陈婉玲. 法律监管抑或权力监管――经济法“市场监管法”定性分析[J]. 现代法学,2014,03:187-193.
[2]罗刚,徐清. 论市场监管法的地位――以市场监管法和市场规制法的关系为视角[J]. 天津法学,2011,02:87-92.
当前放松政策管制的行为,有些类似于上世纪70年代西方石油危机后,经济理论由凯恩斯主义转向新自由主义的情况。在社会实践中,尽管很多国家都经历了自由主义到凯恩斯主义再到新自由主义的发展历程。然而,因为对效率和公平平衡点选择的不同(受到意识形态的影响),各个国家的电信管理政策改革呈现出各种不同的形态。
例如美国社会以个人主义为中心的自由主义意识形态决定了其难以接受政府干预社会事务,最终的结果是国家对公共管理事务采取更多松绑的态度;而在德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意识形态决定了其更关注社会公平的问题,因此德国在电信政策上呈现出市场力量和政府管理力量均发挥出重要作用的态势;英国则带有较明显的撒切尔主义痕迹――私有化进行得较为彻底。
尽管路径不同,但均是从电信市场的自然垄断性、电信市场的产业结构、产权结构及管制政策等方面放松电信管制,借鉴其他国家在这些方面的做法有助于理清我国电信改革的方向。 电信市场是自然垄断吗
传统支持电信领域管制的观点认为,电信行业具有自然垄断性,也就是说由于大规模的投资沉没成本和规模经济,行业中存在适度的垄断才有效率。
然而,在电信行业与其他信息行业发展融合日益深入的同时,这一基础发生了动摇:首先是多种技术的并存,每一种技术实现都存在着比较优势,多家企业提供生产手段和产品呈现更多的异质化,垄断已不能带来成本效率;其次是网络建设和互联的成本随着技术的发展大大降低;最为重要的一点是,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电信服务的替代服务更为丰富,这导致的结果是需求曲线更为平坦而有弹性,如此一来市场的自然垄断性在需求角度受到了削弱。
目前电信市场的自然垄断性随着技术、产业、竞争对手的发展呈现出逐渐弱化的趋势。因此放松政策管制具备良好的现实基础。但在市场充分竞争的前提下,又该如何理解“垄断”?
美国非常重视构建自由开放的市场竞争体制,因此在政策设计上对行业垄断的打击是明显的――非价格性的行业壁垒基本都会在第一时间内被“拆除”。
1994年,克林顿政府提出“全球信息基础设施行动计划”,鼓励私营部门投资,为所有信息提供者和使用者提供开放的网络通道以及普遍保障服务。1996年进而提出“新一代互联网计划”,积极扶植对新一代互联网及应用技术的开发,以此保持美国在互联网方面的优势。布什总统时期,美国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其中“为新的内容和在线服务提供免税政策”体现出鼓励民营企业参与信息服务提供的指导思想。
但是美国另一方面又会对一些垄断行为做放行处理。
2011年,美国第二大运营商AT&T公司计划收购第四大运营商T-Mobile。当时,AT&T拥有9550万无线用户,T-Mobile拥有337万无线用户,两者合计将达到约1.29亿用户,因此,两家公司合并后将产生一个美国规模最大的运营商。从用户规模角度来看,美国电信市场的垄断程度可能加剧。
作为监管部门的FCC对这次并购行动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研究。面对当前新形势下的电信市场,如果监管部门只考虑市场垄断的因素,此次交易显然是不合理的。但对FCC而言,它需要把这次交易放在整个产业的发展环境中,对其综合影响进行审查。
2010年3月,FCC公布国家宽带计划细则,目标是在十年内为90%的美国家庭提供100Mbit/s的宽带网络。2011年美国国情咨文中也提到:“在接下来的五年之内,我们将使‘企业在覆盖美国98%的范围内部署4G网络’成为可能。这不仅关系到一个更快的网速和更少的掉线情况,而且还关系到更好地将美国每个地方与数字时代联系起来。”
也就是说,FCC当前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如何更好地协调资源,使AT&T成为美国移动宽带战略的具体落实者,进而构建良好的产业生态,实现国家宽带战略。是否需要赋予它一定的“资源垄断”地位?在面对这一问题时,FCC没有简单教条地武断行事。美国市场监管者对“垄断”有不同的解读。
在观察“国家铁塔公司”的成立时同样也不可简单地理解为一种变相的“垄断”,关键是在国家对基站公司的定位是否准确、监管边界是否划分准确、管制是否恰当等问题。 电信市场如何调结构
对市场结构的调整一般有三种方式:一是引入民营竞争主体,与垄断运营商形成竞争――类似目前引入虚拟运营商的动作;二是引入国外电信运营商与垄断运营商进行竞争,该形式在国内甚少使用;三就是通过横向或是纵向拆分的方式形成运营商合理的竞争格局。
在市场格局调整方面,我们可以观察日本的案例。1997年,日本NTT被拆分为4个公司:1个控股公司,2个本地公司和1个长途/国际公司。到1998年6月,日本形成了5个主要的本国公司集团(NTT、DDI、TTnet、日本电信集团、KDD/toyota)和3个外国公司。同年日本取消外资进入电信运营的禁令,World Com、BT和Global One等进入日本。
目前日本已经逐渐形成NTT、KDDI和软银三强鼎立,eMobile、IPMobile随后,以及众多中小运营商为的“寡头垄断,大中小共生”市场格局。竞争环境的营造和产业结构的合理使得日本成为了全球最早提供3G技术的国家,也是目前全球应用通信技术最为成熟的国家。 产权改革怎样进行
国际上电信企业产权结构改革基本采取两种模式:一种是对在位的垄断运营商实施完全民营化,也就是说通过产权改革后,企业的控制权交给民营经济;另一种是对运营商进行部分民营化,即国有运营商的国有股份减少,但是控制权依然属于国家。
这一产权结构调整比较彻底或是较为颠覆性的是英国电信市场。1984年,在撒切尔夫人“人人努力,消除消极怠工”的指导思想下,英国通过《电信法》,废除了英国电信的独家垄断经营权,允许私有化。同年,国营的英国电信公司改为英国电信股份公司(BT),并出售了该公司51%的股份;接着1991年英国政府又出售了48%的BT股份,使得英国最大电信公司全部民营化。随后英国电信市场全部开放,并取消电信业务许可证制度,改为备案制度。
至此,英国电信行业基本开始姓“私”。 监管机构如何再造
纵观国际,很多国家对电信行业的监管都经历了政府直接运作公共事业、政府管制企业、成立独立监管部门等循序渐进的阶段。在这一系列的改革过程中,政府对管制松紧程度的理解、政府与产业的关系、政府与被管制对象的关系都有不同程度的变化。
仍以英国电信改革情况为例,2003年7月17日,英国议会批准通信法草案,将原有五家监管机构融合为一家――OFCOM,以应对产业融合的趋势,提供统一的监管。
在3G发展的初级阶段,OFCOM担当的是产业监管者和市场秩序维护者的角色;在3G发展到一定的阶段后,OFCOM的角色又转变为帮助运营商拓展用户市场,推动产业发展的角色。当时英国电信(BT)在英国固话市场占据了垄断性的市场份额(73%)。为了限制其垄断地位,OFCOM出台了一系列限制BT在宽带市场上垄断的政策,并于2014年提出分拆BT的建议,即将其网络部门BT Wholesale与BT Retail分拆。BT当时提出了几点反对意见:分拆会阻碍技术创新发展动力,影响英国21世纪网络计划(类似国家宽带计划),同时通过主动开放网络给竞争对手(即提供公平接入)同样可以实现削弱垄断而无需分拆等。OFCOM最终接受了BT的建议而没有实施拆分。
在美国,20世纪30年代出现了空前的经济危机,为了保障新兴的电信业平稳发展,根据1934年《电信法》,美国成立了联邦通信委员会(FCC)。2001年9月13日,为应对三网融合的要求,FCC将内设的公共电信的监管机构与有线电视的监管机构合并,统一设立了一个“竞争监管局”,融合后的新机构将电信、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统一纳入监管范围,统一政策,统一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