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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合规经营的重要性汇编(三篇)

发布时间:2023-09-28 10:30:58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保险公司合规经营的重要性,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篇1

    寿险公司内部控制是指寿险公司的一种自律行为,为了实现经营目标,控制经营风险,确保投保人利益,保证经营活动的合法、合规,以全部业务活动为控制客体,对其实行制度化管理和控制的机制、措施和程序的综合。

    寿险公司内部控制主体是指对寿险公司内部控制承担直接和间接作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等公司领导层、内审部门、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和外部审计机构以及公司的所有员工。寿险公司内部控制的客体是寿险公司的全部经营管理活动。所要达到的目标是确保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执行和实施;保证寿险公司谨慎、稳健的经营方针能够贯彻执行;识别、计量、控制寿险公司经营风险和资金运用风险,确保公司稳健运营;保证公司资产的安全,各项报表、统计数字的真实性和及时性;偿付能力符合监管要求;提高工作效率,按质按量完成公司的各项工作任务等。寿险公司内部控制采取的手段不是通过一些单独的、狭义的管理制度来达到,而是一个涵盖寿险公司经营各环节的有特定目标的制度、组织、方法、程序的制度体系。因此,其采取的手段不是孤立的,而是有机联系在一起的,构成了整个寿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基础。寿险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要遵循合法、全面、有效、系统、预防、制衡、权责明确以及激励约束的原则。寿险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以及监控等五个要素构成。根据这五个要素,寿险公司内部控制应该包括组织机构、决策、执行、监督和支持保障等系统,每一个系统又包括许多子系统,它们共同构成了寿险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二、国内外寿险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发展情况

    (一)国外寿险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发展情况

    从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和持续经营等目标的角度看,建立管控经营风险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是寿险运行经营的前提和基础。国外寿险业在经过长时间的发展以后,充分认识到偿付能力对保险公司持续经营的重要性,因此,寿险公司在坚持稳健经营的前提下,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成为寿险公司风险管控的第一道防线和重要组成部分。具体来说:

    1.政府监管促进了寿险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

    从国际上政府监管与寿险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的关系来看,保险监管者一个非常有效的监管方法就是督促保险公司完善其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实施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监管制度的基础和前提。从偿付能力监管的第一个层次来看,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涵盖产品开发、销售、承保、理赔、投资等保险经营的全过程,其中重点包括人力资源、业务、财务、资产、负债、费用、法律以及信息技术管理等方面。

    国际保险监管官协会在其有关保险监管核心原则中,将内部控制作为单独的一项原则提出,该原则指出,保险监管机构应当可以监管经董事会核准和采用的内部控制制度,在必要时要求其加强内控;可以要求董事会进行适度的审慎监管,如确立承保风险的标准、为投资和流动性管理确立定性和定量的标准。监管者有权要求保险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进行适当地控制和谨慎地进行各项工作。在欧盟,这些工作主要是通过一个相当普通的要求来实现的,即要求董事和管理者进行“良好而谨慎的管理”,而“适当的控制”则包括保险公司设立识别和控制承担风险和再保险的各种衡量指标。

    随着加拿大和美国的动态偿付能力测试(dynamic solve ncy testing,DST)的发展,促进了寿险公司内控制度的建设。动态财务分析包括监测保险公司对将来可能发生的负面不利变动情况的抵御能力,这些是通过分析在许多种假设组合下对现金流量的变化进行预测得到的。动态财务分析(dynamic financialanalysis)报告由保险公司指定精算师负责,此报告被视为指定精算师与董事会和管理人员进行交流的一种工具,这样可以使风险更明确,并且有利于制定适当的策略以减少和管理风险。而且这一专业报告的特点是由指定精算师个人签署,并以个人的专业责任对其负责。指定精算师有责任从专业角度保证报告合乎要求。由精算师协会制定精算实践标准,以提高这些报告的一致性,确保重要的事项包含于报告中。英国的监管部门现在要求保险公司内部的指定精算师(在专业指导中)对该公司进行动态财务分析,并且及时向公司的董事会及监管部门汇报动态财务分析结果。

    2.将内部控制纳入公司整个风险管理体系中

篇2

1.保险财务管理的特点

财务,通常是指一个单位有计划地筹集,使用和分配资金的活动,它表现为连续性的资金的消耗和补偿。财务管理则是指利用货币形式,以会计为基础,对公司的各种资产、负债、成本及业务成果等进行监督与控制的一系列管理工作的总称。保险公司的财务管理有其自身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方面,保险公司不生产物质产品,其业务经营的过程实质上就是筹集、使用和分配保险资金的过程,业务经营表现在资金运动的方式上亦是较单纯的资金收付活动,这一特点决定了保险公司的财务管理在其整个经营管理中的特殊地位;另一方面,保险公司是负债经营,其经营活动不仅关系到公司的生存与发展,而且更直接关系到众多保险客户的切身利益,因为保险公司若发生财务危机或破产,受损害的是公司的股东和保单持有者。因此,保险公司的财务管理并不单纯是公司的内部事务。正是由于财务管理在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要性及其涉及到公众利益,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均在自己的保险立法中将财务管理列作重要内容予以规范,各保险公司更是制定有具体详细的财务管理制度。

2.保险财务管理体系存在的问题

2.1会计主观操作混乱

保险公司要进行财务管理工作,必须要以会计人员提供的财务信息为基础。由于保险行业存在极大的特殊性:收取保费在前、费用支出赔付在后,有时两者的时间差距很大,导致各个会计期间的收益费用分配不合理。

2.2内部治理结构存在缺陷

财务管理工作是要有内部治理结构作为保障的,而保险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形同虚设,没有相互牵制的作用,体现不出治理的绩效。比如说,众所周知,保险公司的利润往往很高,每天收到的保费收入非常高,致使公司每天增加的资金远远超过规定留存资金的限额,但是分公司或者支公司没有按照规定存进银行,反而随意支取,用于临时救急或者私自消费,因为第二天会有更多的资金用来弥补前一天的透支。对于这种现象,首先会计人员是应该予以制止的,因为操作违反了相关的规定;其次,公司的治理结构应该发挥相应的作用,在事前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

2.3预算管理缺乏有效性

预算管理是将企业的决策目标及其资源配置方式以预算的方式量化,对企业相关的投资活动、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的未来情况进行预期、控制、管理及其制度安排,是预算编制、调整、执行、分析与考核的过程。我国现有的部分保险企业还没有建立起预算管理体系,即使建立了预算体系的也没有建立专门的预算管理部门,加之保险企业的层级建设较为复杂,遍布全国各地,部门设置繁多,预算管理的理念难以在各部门、各层级之间展开,信息传递效率低下,失去了预算管理的预算意义。此外,各部门之间为了争夺预算,激发了很多矛盾,部门之间的协调也不顺畅,预算管理难以有效的贯彻执行。

3.建立和完善保险财务管理体系

3.1强化财务制度建设

保险公司应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完善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并始终如一的贯彻执行。制定财务制度时要遵循一定的原则:(1)合规性原则。制定保险公司内部财务制度,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必须把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现到财务制度中去。国家的财经法规政策是保险公司必须遵循的原则规定,也是制约和引导保险公司制定内部财务制度的因素。(2)适合公司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的原则。对于保险公司来说,不同的组织架构、不同的经营方向、不同的企业文化,决定了其财务活动具有不同的内容和形式,从而其财务制度就要做相应地调整。保险公司在制定财务制度时,不能盲目地照搬照抄,只能借鉴吸收,而不能简单模仿,既要遵循国家统一规定,又要充分考虑自身的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应结合实际情况做出具体规定。(3)权责利相结合的原则。保险公司在组织财务活动和处理财务关系上要贯彻以责任为中心,以权力为保证,以利益为手段的责任制。(4)效益性原则。保险公司在制定财务制度时,要考虑设计成本、运行成本和效益的关系,实现制度科学化,效益最大化。(5)全面性原则。保险公司在制定财务制时必须全面规范各项财务活动,做出明确规定,使财务工作有章可循,形成一个相互补充、相互制约的财务

制度体系。

3.2建立健全财务信息控制制度

建立健全我国保险公司对分支公司的财务信息控制制度,首先是明确各级财务报告编制机构责任,建立科学的报告编制和审核汇总流程,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财务报告披露的恰当性。其次,要建立财务信息报告预测制度,加强规范和监督,提高其规范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3.3健全预算控制和激励体系

(1)设置预算管理委员会作为开展预算管理工作的最高权力机构,由总部领导为主要负责人,编制预算大纲,审核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的年度预算,审核由于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预算方案,协调预算执行中出现的问题,组织对预算完成情况的分析与考核等。

(2)预算的执行与监督。一是建立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定期报送预算执行情况及分析报告制度。二是借助健全的会计信息系统对预算的执行进行跟踪监控。

(3)预算的分析与评估。定期召开预算管理委员会、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预算执行情况分析会,对预算执行中的各种差异认真分析,制定针对性的改进措施。

(4)要建立健全预算管理激励机制。首先要树立全员参与意识,尽可能满足员工的多种需要,要营造有利的环境,注重对员工的激励,推行预算管理的责任化和自主化。

3.4加强审计监督

要加强保险公司对各分支公司的审计监督制度,首先是增强保险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权威性和独立性,即审计部门必须在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的直接领导下工作,向最高决策层负责,实行总部对分支公司的内部审计部门垂直管理或派驻制。其次是要借助外部审计手段、与外部审计专业人员合作,当遇到有特殊要求或由于其它原因无法由现有内部审计人员完成的任务时,可以实行内部审计外包。第三是实行审计监督的电子化,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通过计算机在审计监督中的应用,对分支公司的业务实行全面监督。这里特别要强调的是审计提供管理咨询服务的职能。由于内部审计师在内部控制中所起的重要作用,使其对内部控制极为熟悉,为企业的相关部门、组织或员工提供管理咨询便成为内部审计师的一项自然“服务”。尤其是对于拥有众多二级、三级、四级机构的保险公司,总公司无法有效地实现对下级公司的管理与控制一直是许多保险公司无法根治的“顽症”。内部审计除了监督总公司的贯彻执行外,一个重要的职能就是为总公司的职能部门和下级公司的管理当局提供有关内部控制的咨询服务。 [科]

【参考文献】

[1]吴冰.财险公司财务管理体系探讨[J].现代商业,2009(23).

篇3

一、金融综合经营的表现形式

在金融综合经营中,其综合性主要来自于金融组织机构形式和金融业务两个方面,要么是金融组织结构形式的综合,要么是金融业务的相互交叉。

(一)金融组织机构形式

从金融机构的组织形式来看,金融综合经营可以分为两种表现模式,即法人综合模式和集团综合经营模式。首先法人综合模式是以全能银行为依托,同时经营银行、保险、证券中得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业务。由于这类组织模式具有相当高的风险性,必须要求其具有完善的内控制度、较强的法律观念和自律意识、优秀的信用文化。其次集团经营综合模式是以资本为纽带,进行金融控股或是跨行业投资。就金融控股而言,母公司只是金融控股而不直接进行金融活动,具体金融业务都是通过相关金融子公司进行,母公司通过股权关系来控制并管理控股子公司。而跨行业投资主要是通过商业银行或保险公司跨行业投资控制其他金融机构来进行。[1]

(二)金融业务形式

金融综合经营表现在金融业务上主要是进行交叉性金融业务,即一项金融业务同时在资本市场、货币市场、保险市场上进行,或同时跨银行、保险、证券等两个一行的行业。在此种金融综合经营模式下,其资金可以在不同的行业或市场上流动,加速了资金流动步伐,也使各金融机构之间能互利互惠。

二、金融综合经营的主要风险分析

综合经营是现代企业集团化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同时也产生了新的风险点。银行、保险等金融行业在经济社会运行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因此银保金融集团综合经营所形成的新的风险点更加值得关注。银保金融集团综合经营的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资本重复计算

银行和保险都有独立的资本充足率计算方法,在银保金融集团中,即便每个金融子公司都满足了各自行业的资本监管要求,对于整个集团来说资本的真实性还是有可能失真。为了实现资金利用效率最大化,扩大信贷规模,提高承保能力,银保金融集团母子公司之间有时会采用交叉持股和相互投资的形式多次使用同一笔资金。在这种情况下,尽管名义上分别满足了银行业和保险业对于资本充足率方面的要求,实际的集团整体偿付能力可能不足。资本重复计算有可能导致银保金融集团抵御风险能力下降。[2]

(二)利益冲突

利益冲突主要有金融集团内部的利益冲突和金融集团与客户的利益冲突。

金融集团内部利益冲突方面。一是子公司之间具有相似的营业项目,对于市场占有率存在竞争,如果母公司更重视一方的业务,则另一方的业务可能受到影响。二是母公司将一项业务由A子公司转移至B子公司,若A子公司所获得的补偿小于该业务的机会成本时,则B子公司因该业务转移而获利与A子公司因转移而受损就是利益冲突。

(三)传染风险

风险传染根据其传染途径,主要有通过资本纽带的传染和通过信用的传染。

资本纽带传染方面,金融集团为追求经营、财务和管理上的协同效应,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之间往往有大量的内部关联交易。如果银保金融集团中的银行或保险公司出现经营或财务困难,往往会通过借贷、交叉持股等金融链传染给其他子公司或母公司。[3]

信用传染方面,公众一般将银保金融集团当成一个整体来看待,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如果集团内部的某个银行或保险公司出现了问题,公众可能会认为母公司及其子公司都出现了问题,进而对整个银保金融集团造成不利影响。

(四)自主性风险

银保金融集团内部银行或保险公司的管理层在进行决策时,其行为可能受到母公司或其他子公司的影响,导致决策受到掣肘, 决策自主权大打折扣。在有些情况下,出于整体战略的考虑, 可能会牺牲某个在集团中份额和重要性相对较低的银行或保险公司的利益。假设某银保金融集团以银行业务为主,集团为了增强主营业务的竞争力,可能会将本属于保险业务的部分产品研发经费和管理人员转移到银行业务。[4]

(五)道德风险

金融集团往往有着庞大的资产规模和营业网点,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因此金融集团的破产会产生巨大的外部效应,甚至影响到金融业的稳定。金融监管当局从保护金融消费者和投资人利益的角度出发,当金融集团发生困难时,往往对其进行救助,如1984年美联储救助大陆银行、1994年法国政府救助里昂信贷银行、2009年美联储救助AIG以及2012年西班牙政府考虑救助国内第三大银行Bankia等。[5]

(六)不透明组织结构风险

组织机构的不断庞大也导致了组织机构透明度的降低。金融集团规模越大,业务往来越复杂,就其自身或监管部门而言就越难正确判断其多元化的风险。金融集团不透明的组织结构使得集团内部的协调和沟通越发困难,不能在危机发生初期进行预警,导致不可弥补的后果。还有就是对于那些机构更为复杂的跨国金融集团来说,由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监管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均不相同,金融集团在经营过程中所面临的风险就更加难以有效监管。再有由于组织机构的不透明性,也可能让一些从业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从事违法乱纪活动,最终导致集团的重大损失。[6]

三、银保金融集团综合经营的风险防范

(一)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

我国已有的相关金融法律法规已经不能适应金融集团综合经营的需要,所以必须要结合当前金融集团综合发展的实际,尽快建立起体系完备的相关法律法规。首先要加快对现有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工作,结合我国金融集团综合经营发展的实际,加快相关配套法律法规的建设工作,以促进我国的金融集团综合经营健康、快速发展;其次是加快对已有法律法规的修订工作,针对金融集团综合经营暴露出来的一些问题加大对现有金融法律法规修订的步伐。只有这样才能使我国的金融集团综合经营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同时也便于监管机构的监督。

(二)加强集团内控机制

在完成对银保金融集团综合经营风险识别的基础上,要想切实防范其经营风险重要的是要加强集团的内控机制建设。首先应该在集团层面设立风险控制部门,对集团内各分支机构的经营风险进行全面的防范,这就避免了集团内部各分支机构各自为阵、只顾自身利益的行为;其次要建立“防火墙”体系,即在集团公司内部各部门之间建立风险隔离的制度和技术屏障,最大可能在集团中限制内部交易,从而有效避免风险在各个部门之间进行传递;最后是要建立完善的集团内部信息披露制度。

(三)完善金融监管体系

我国目前实行的分业监管模式已经不能适应金融集团综合经营发展的实际,即使采用了联席会议制度的协调机制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这就要求我们的监管部门必须及时更新思路,才能保证我们的监管真正发挥作用。首先应该转变监管理念,在借鉴国际金融行业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大胆创新监管模式,使我们的监管不但科学可行,而且行之有效;其次是要优化监管组织结构,加大各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力度,有效的防范风险在不同行业之间传递。[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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