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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收与税收筹划汇编(三篇)

发布时间:2023-09-28 10:31:15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企业税收与税收筹划,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企业税收与税收筹划

篇1

1.筹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企业在筹资过程中,从提高经济利益出发,除了考虑资金的筹资渠道和数量外,还必须考虑筹资活动过程中产生的纳税因素,从税务的不同处理方式上寻求低税点。企业筹资方式一般有吸收投资、发行股票、债券、借款和融资租赁等。就举债筹资而言,要考虑举债筹资费用,如发行债券要支付手续费和工本费等,而借款虽不需支付手续费和工本费,但要按借款合同金额的0.05‰缴纳印花税,因此税款的缴纳作为筹资费用因素必须考虑。就借款与吸收投资比较而言,企业支付的利息,税法一般允许作为费用税前扣除,而支付的股息则不得扣除。由于存在借款费用抵税的作用,在企业具有偿债能力的前提下,适度举债经营应比吸收投资优先考虑。对于引进外资,税法规定,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免二减三”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对于不组成法人的中外合作企业,中外各方分别核算分别纳税,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但对于有章程、统一核算、共担风险的合作企业可统一纳税并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因此,在利用外资方面,合资经营应是首选,若合作经营应选择紧密型合作,对中方企业来说可享受较多的税收优惠。

2.投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企业在进行投资预测和决策时,首先要考虑投资预期获得的效益,其次要考虑收益中属于本企业的有多少。对投资者来说,税款是投资收益的抵减项目,应纳税款的多少直接影响到投资收益率,尤其是所得税对投资收益的影响更需决策者的重视。在对外投资中,股权投资收益一般不需纳税,而债权投资收益则需要纳税,投资者在投资选择时,除考虑风险因素外,对投资收益也不能简单比较。在对本企业投资中,固定资产投资应考虑折旧因素,折旧费用是企业成本费用中的一个重要内容,通常在税前列支,它的高低直接影响企业的税前利润水平和应纳税款。由于折旧的这种抵税作用,使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时必须充分考虑折旧因素。对于企业提供的非工业性劳务,可利用税法对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行为的不同税务处理寻求低税负。例如,大型机械设备制造企业,在安装工作量较大的情况下,可注入资金设置独立核算的设备安装公司,使设备价款与安装劳务费合理划分并分别核算,分别缴纳销售设备的增值税和提供安装劳务的营业税,避免按混合销售行为一并征收增值税带来的高税负。3.经营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企业以不同的方式筹集资金,并按照科学的方法投入企业后,其经营活动进入营运周转阶段,这一阶段集中了企业的主要经济活动。筹资、投资的效益通过这个阶段得以实现,而且自始至终包含着税收筹划。企业要根据税法规定,运用有利于企业的税务处理,避重就轻,避有就无,避早就晚,以期减少税收额外负担。所谓税收额外负担,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应当予以征税,但却可以避免的税收负担,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是与会计核算有关的税收额外负担。税收规定,纳税人兼营增值税(或营业税)应税项目适用不同税率的,应当单独核算其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纳税人兼营货物销售和营业税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分别计算增值税与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一并征收增值税,也体现税负从高原则,对纳税人账簿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而税务机关核定的税款往往比实际应纳的税额要高。二是与纳税申报有关的税收额外负担。主要包括:企业实际发生的财产损失,未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不得税前扣除;纳税人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作为权益放弃,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税务机关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得作为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的基数,税务机关查补的所得税不得作为投资抵免的税款,但要作为计算抵免的基数,对符合条件的减免税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报批,逾期申请,视同权益放弃,税务机关不再受理等等。

对于经营过程中的税收额外负担,企业应通过采取加强财务核算,主动争取低税负核算形式,按规定履行各项报批手续,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认真做好纳税调整等项措施加以避免。

二、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探讨税收筹划,目的是本着积极的态度,发挥其正面效应,采取可行措施限制、摒弃其消极影响。

篇2

税收筹划和盈余管理构成了企业财务管理活动的重要内容,目前国内外学者对于两者的独立研究也已经比较深入,但是探讨税收筹划与盈余管理关系的文献并不多。本文以税收筹划和盈余管理的定位为出发点,重点探讨两者之间的内在关系,以及如何实现两者的协同作用。

一、税收筹划与盈余管理的界定

(一)税收筹划的定位

税收筹划最早起源于19世纪中叶的意大利,并在20世纪30年代引起西方社会的关注,并得到法律界的认可。我国对税收筹划的研究开始于20世纪90年代,并且也取得了长足的发展。目前,国内外学者对于税收筹划的定义尚未达成一致,不过颇具代表性的观点有:印度税务专家N.J.Yasaswy(1987)认为“税收筹划是纳税人通过财务活动的安排,充分利用税收法规提供的包括减免在内的一切优惠,从而获得最大的税收利益”。随着财务管理理论的发展,美国的税务专家SchoIeS和Wolf-son(1992)提出了有效税收筹划(Effective Tax Planninq)的概念,该理论要求企业进行投融资决策时,充分考虑交易各方、显性税收和隐形税收、税收成本和非税成本三项因素,并以税后利润最大化作为目标。国内比较有代表性和得到广泛认可的是盖地(2005)提出的:税收筹划是纳税人依据所涉及的税境和现行税法,遵循税收国际惯例,在遵守税法、尊重税法的前提下,根据税法中的“允许”、“不允许”以及“非不允许”的项目和内容等,对企业涉税事项进行的旨在减轻税负、有利于实现企业财务目标的谋划、对策与安排。尽管国内外学者对税收筹划的定义表述有所不同,本文所界定的税收筹划是遵守或者至少不违反现行税收法律规范下进行的,并且将其初级目标和较高层次目标分别定位为“税收负担最小化”和“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

(二)盈余管理的定位

盈余管理一直是学术界研究的焦点,但目前仍缺乏一个权威或被广泛认可的盈余管理的定义,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美国著名会计学家Scott(2000)从编制财务报告是否遵从公认会计原则(GAAP)的角度,认为“盈余管理是在公认会计原则允许的范围内,通过会计政策的选择使经营者自身利益或企业市场价值达到最大化的行为”。另一美国学者Schiper(1989)从管理者进行盈余管理的目的或动机角度,指出“盈余管理实际上是企业管理人员通过有目的地干涉和控制对外财务报告过程,以获取某些私人利益的“披露管理”。从两者对盈余管理的定义中可以看到,盈余管理目的是都与经营者自身利益有关,而经营者的自身利益和企业的生存状况又是密切相关的,因此,盈余管理的目标应定位于改善企业的生存状况或使企业的价值最大化。从近年来我国学者对盈余管理的相关研究上看,将盈余管理基本上界定为一种不违背企业会计准则的前提下,通过主观选择会计政策和构造真实的交易事项来影响那些基于财务数据履行的契约,从而达到改善企业经营状况或是企业价值最大化的会计盈余管理过程(魏明海,2000:宁亚平,2004;吴联生,2005)。因此,盈余管理与利润操纵有着本质区别。虽然目前新的研究倾向于以中性的角度看待盈余管理行为,但要注意把控盈余管理的“尺度”。

二、税收筹划与盈余管理的关系

税收筹划和盈余管理构成了企业财务管理活动的重要内容,二者并不是一种简单的平行独立关系,而是存在一定的内在联系。一方面,税收筹划既是企业盈余管理的一种手段,又是盈余管理的动机之一,并影响企业盈余管理方式的选择.另一方面,税收筹划通过税收成本这一要素反作用于企业的盈余管理行为。

(一)税收筹划是企业盈余管理的一种手段

从盈余管理的定义可知,盈余管理力图通过主观选择会计政策和构造真实的交易事项以使企业的盈余水平达到既定目标,在财务报表上主要反映为税后利润指标。税后利润是利润总额扣减所得税费用后的净额,在利润总额一定的前提下,所得税费用的高低直接决定税后利润的大小。应纳税所得额是影响当期所得税费用的重要因素,因此通过选择税收政策、降低适用税率、调整涉税项目等一系列税收筹划方法,来达到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进而减少所得税费用的目的,最终实现企业税后利润最大化的盈余管理目标。

此外,税收规避是企业进行盈余管理的一个重要动机。王跃堂等(2009)以2008年实施的所得税制改革为研究背景,考察了税率变动对于盈余管理行为及其方式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出于避税动机预期税率降低的公司确实发生了显著的盈余管理行为:而这种行为在预期税率提高的公司则不明显,但他们的研究仅考虑了应计项目的操控方式,而没有研究公司基于避税动机通过真实活动操控的盈余管理方式。李增福等(2010,2011)、赵景文和许育瑜(2012)验证了王跃堂等(2009)的研究结论,并进一步考察上市公司是否会通过采取真实活动盈余管理方式达到避税目的。实证结果显示,预期税率降低的公司的确存在采用显著的应计盈余管理方式延迟确认收益的行为,不存在显著的真实盈余管理方式而预期税率上升的情况下,李增福等(2010,2011)发现公司主要通过实施真实活动的盈余管理方式达到提早确认收益的目的:但学者赵景文和许育瑜(2012)发现公司均未采用显著的应计项目盈余管理方式和真实活动盈余管理方式。因此,税收筹划既是盈余管理的一种手段,又是盈余管理的动机之

一,并且也影响盈余管理方式的选择。

(二)税收筹划能动地反作用于盈余管理

1.财务报告成本和税收成本的权衡。企业的盈余管理行为是有成本的,除了要考量未来可能承担的法律风险外,还须考虑所得税成本。企业的盈余管理决策通常需要在盈余管理收益和盈余管理成本之间进行权衡和选择,而所得税成本就是盈余管理成本中的重要一项。当管理层为了提高利润而进行盈余管理时,不可避免地要以支付更高所得税成本为代价。因此,当企业过度地进行正向盈余管理时,将会导致高额的所得税成本,这与税收筹划的初始目标背道而驰。但如果一味地追求降低税收成本,又会导致财务报告成本的增加,不利于盈余目标的实现。因此,税收筹划通过税收成本这一要素反作用于企业的盈余管理行为。

2.基于不同方向盈余管理行为的税收筹划。企业的盈余管理活动,就其实质而言,可划分为正向盈余管理和负向盈余管理两种不同方向的行为,两者在基本动因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异(吴珊,2013)。企业在正常经营过程中更加关注利润的平滑增长,即依据企业本期实际的生产经营和盈利状况,通过采取选择会计政策、非经常性损益、关联方交易、安排真实交易等方法,有目的地提早或延迟收入和费用的确认,进而使企业达到一个利润平稳增长的状态。因此,当企业预测本期实现的利润远高于预期水平,为了维持平稳地利润增长模式,企业通常会采取推迟收入的确认和提早费用或损失的确认等方式促使本期的盈余下降。所以,当企业以减少本期盈余为目标时,在会计政策的选择方面,税收筹划和盈余管理是一致的,通过税收筹划更有助于企业进一步降低盈余。相反,当企业预测本期实现的利润远低于预期水平,企业则会采用提早收入的确认和推迟费用或损失的确认等方式促使本期的盈余增加。而与此同时,如果企业开展大量的税收筹划活动,盈余管理目标的实现无疑将受到严重影响。因此,在企业向上管理盈余时,税收筹划可能对盈余管理活动产生抑制作用。

三、税收筹划与盈余管理的协调

(一)非应税项目损益的调节

篇3

(一)增值税相关优惠政策

自2009年1月1日起,我国增值税开始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变,对于企业来说,这种转型无疑是很大程度的减轻了自身的负担,一方面是增加了增值税的抵扣范围,在新的优惠政策条件下,固定资产可以当期抵扣进项税额,这便能够有效的减轻企业的税负;另一方面对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进行了调整,统一降低到3%的标准,这也是减轻企业税负的有效途径。另外,在税收优惠力度方面也有了很大的提升,销售货物月销售额5000元-20000元的,应税劳务为月销售额5000元-20000元,低于这个标准的小企业可以免征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相关优惠政策

我国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新的所得税法。新的所得税法也为中小企业提供了较大的优惠,具体措施包括:一是将所得税税率统一为25%,改变了内外资企业区别征税的状况;二是统一各项支出的扣除标准,对企业人员工资提高了税前扣除限额;三是提高捐赠支出的税前扣除标准等,大大地减轻了中小企业的负担;三是提供了“三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

(三)营业税相关优惠政策

在提高起征点方面,个人按期缴纳营业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为5000元-20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为300-500元。在税收优惠方面,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创办新中小企业,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可以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方面,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而言,营改增后税率从营业税的5%调整到增值税的3%。这也将大大减轻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

二、企业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从当前我国大部分企业在税收政策方面的现状分析,仍然存在着较多的不足之处,整体来说,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增值税税制仍然不够完善

现行增值税在进项税额的抵扣方面,允许增值税纳税人扣除购进与生产和经营相关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但是在相关服务业、建筑安装业、无形资产等行业,未能纳入到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中,造成抵扣链条中断。在增值税的划分方面,按照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进行划分,而小规模纳税人无法按照相应的规定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同时小规模纳税人不具有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格,这对于很多小型的企业来说,是十分不利的。

(二)所得税税制方面不够完善

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中对于企业所得税税率已经进行了一定的调整,这种调整使得企业在税负方面的负担很大程度的减轻,同时也有利于促进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与优化。但是,从整体上来说,我国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仍然是较高的,尤其是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企业所承担的所得税负担仍然很重,这对于企业的发展壮大有着一定的阻碍作用。另外在进行所得税税率的确定和调整方面,缺乏对地区经济发展因素的全面考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具有普适性,但缺乏针对特定行业的优惠引导政策。

(三)税收优惠政策体系不健全

一方面体现在税收优惠政策在方式上十分单一,这与当前复杂的企业发展形势产生了一定程度的不适应;另一方面则体现在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判定条件方面偏高,这就导致了很多中小型的企业无法获得税收优惠政策的使用权。同时,在税收征管制度方面所体现出来的不健全,也不同程度的增加了企业的纳税成本和税收负担,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四)纳税服务体系不完善。

第一,当前我国在纳税服务的法律体系建设方面仍然没有完善的体系结构,而且目前的纳税服务也主要是根据新征管法,缺乏专门的法律体系做保障;

第二,税务部门对于企业的认识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偏差,尤其是针对一些中小型的企业来说,税务机关往往会在主观意识上认定这部分企业会存在偷税、漏税的行为,从而影响了纳税机关为企业服务的质量,导致很多纳税服务无法落实,流于形式。

三、企业纳税结构与税收筹划的必然性

(一)企业追求股东权益最大化使得税收筹划成为一种必然

企业生存与发展的根本目标就在于追求股东权益的最大化,因此为了获得更多投资者的支持,必须要保证企业做出一定的社会贡献,获得良好的声誉。同时为了实现股东权益的最大化,通常企业会采取以下两种有效的途径,第一是扩大产品的市场份额,以此来促进企业销售额的不断提高;第二是降低企业的成本支出。税款是企业所有成本费用中一项必然的支出为了保证收入不变,而降低税收成本是提高企业利润的一个最佳途径。

(二)税法自身的特征为税收筹划提供了基础

税收筹划,指的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企业的纳税事项进行适当的组合和分配,以此来达到降低企业税款的目标。而企业在日常生产和经营活动中所进行的投资、经营、股利分配等活动,一旦已经产生时再进行税收筹划,显然是违法的,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而如果能够在一系列活动发生之前,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一方面能够降低企业的成本支出,增加企业的利润,另一方面也充分体现出税法的严肃性,也能够使企业遵守法律,减少在业务发生之后所进行的各种偷税、漏税行为,维持合理的社会秩序。

(三)税收筹划时企业的税收义务变得更为积极和主动

依法纳税是企业的一项基本义务,而合理的税收筹划也是企业一项基本的权利,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的,因此,当企业将依法纳税视为一种基本义务,并且能够使自己的权利获得最大的保障时,纳税便更加积极和主动。合理的税收筹划能够有效的减少企业的纳税金额,通过一系列的计算和分析活动,可以形成多种筹划方案,而企业则需要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筹划方案。对于税务机关来说,企业在合理范围内所进行的税收筹划,能够有效的避免偷税、漏税行为的发生,同时也使得企业的纳税意识不断增强,及时履行依法纳税的义务。

四、企业税收筹划的一般方法

(一)对会计政策进行充分的利用

1、销售收入确认时间的筹划

企业在销售商品时,可以主动选择合适的销售方式,达到推迟收入确认时间的目的,从而可以推迟相应所得税的缴纳,所推迟的应纳所得税额,相当于一笔无息贷款。例如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的,以收到货款或取得索取货款的凭证,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作为销售收入的确认时间;若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则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作为收入的确认时间;而如果采取订货销售和分期预收货款销售方式,则在货物发出时确认收入;在委托代销商品销售的情况下,则以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收入是企业缴纳所得税的基础,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提前对大额的销售收入的销售方式进行筹划,这就为企业提供了一些合理避税的途径。

2、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

固定资产折旧是企业的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损耗转移到成本费用中的价值,通常在收入既定的情况下,固定资产产生的折旧费用越多,则企业的所得税额便越低,因此企业的收益也就越多。因此,可以充分利用会计政策中关于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相关政策,利用加速折旧的方法来进行科学的税收筹划。国家对于固定资产的使用和折旧年限都有明确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选择折旧年限最低标准来增加折旧额度,这样便能够达到延期纳税的目的。

3、存货计价方法

企业在生产和经营过程中所持有的各种资产便称之为存货,其中包括产品、原材料、包装物等等,对存货所进行的成本计算对于企业整体的费用计算有着较大的影响。从我国现行的税法规定中可以看出,纳税人在及针对存货的发生和领用所使用的计价方法,以先进先出、加权平均和移动平均为主要的计价方法,而且一旦选择计价方法则不能随意更改。所以企业对于存货计价方法必须要进行科学的选择,如果处在物价持续上涨的情况下,一般可以利用移动平均法来降低企业的税负;如果处在物价持续下跌的情况下,则可以选择先进先出法,这样便能够实现科学的税收筹划。

4、对固定资产的修理次数进行合理的确定

固定资产的修理费用是企业在生和经营过程中一项基本的费用,而根据不同资产的分类,对企业所所得税的相关扣除政策有着不同的政策。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规定,纳税人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在发生的当期直接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如果企业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达到了大修理支出的标准,可以通过采取多次修理的方式来获得当期扣除修理费用的税收优惠。

(二)对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充分利用

1、研究开发费用的优惠

根据相关规定,企业在进行新技术和新产品的研发时所产生的各种费用,对于没有形成无形资产的费用则需要计入到当期损益中,按照企业实际应当扣除的费用,在进行纳税时按照开发费用的50%进行扣除;如果新建工程无形资产,则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企业在生产和经营过程中为了安置残疾人员换所支付的工资费用,需要进行扣除,也就是说,企业为安置残疾人员支付的费用,按照支付给残疾人员实际工资扣除的基础上,按照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因此,在不会影响企业生产和经营效率的情况下,如果能够尽量安排残疾人员工作,企业则能够获得更多减税优惠政策。

3、利用小型微利企业以及高科技企业的低税率优惠政策

由于享受上述低利率优惠政策都有严格的条件限制,例如,小型微利企业的规模比较小,不是所有的企业都能享受,高科技企业的条件限制也非常严格,大部分企业都难将自身改造成高技术企业,通过税收筹划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上述难题。企业可以通过设立子公司或者将部分分支机构转变为子公司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低税率优惠。在实际工作中,大型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会设立很多下属公司,因为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其所得税税负也是不一样的,因此这些下属企业的组织形式如何选择就给企业的合理避税提供了一些途径。

子公司属于独立法人,单独核算,但如果子公司属于小型薄利企业,税法规定可以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样会使整个企业集团的税负降低;而分公司属于非独立法人,与母公司合并纳税,那么如果分公司前期投入较大,在设立初期就会有亏损产生,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能降低整个集团的应纳税所得额,达到避税的目的。

(三)其他一些优惠方法

1、企业注册地点的选择

近些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税法制度也在不断的进行改革,为了适应不同地区经济发展存在差异的问题,税收政策也在不同的地区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差异性,因此可以利用地区差异来进行合理税收筹划。企业在设立之初,可以利用不同区域内具有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而选择在低税率的地区进行注册或者是扩大生产规模,以此便能够做到合理的税收筹划。从当前我国税法结构来看,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部地区、东北老工业地基等地区都享受着不同程度的免税优惠政策。因此,注册地点的选择对于企业的纳税筹划有着较为重要的影响。

2、企业行业的科学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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