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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的信用风险分析汇编(三篇)

发布时间:2023-09-28 10:32:33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互联网金融的信用风险分析,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互联网金融的信用风险分析

篇1

互联网金融

互联网金融的概念。互联网金融是将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技术有机整合的新兴产业。互联网金融以现代互联网技术作为媒介,为传统金融业务增添了透明度更强、参与度更高、协作性更好、中间成本更低、操作上更便捷等一系列特色。因此,互联网金融是对金融模式的创新诠释。

互联网金融发展背景。受到我国经济体历史因素的制约,中小微企业长期存在融资困难的现象。随着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电商平台的建立,通过电商平台可以发现民间潜藏着巨大的闲置资金,以此为基础的互联网金融必将大放异彩,为中小微企业有效融资提供平台,为中小微企业发展带来有利发展契机。因此,互联网金融是以电子商务平台的成熟为主要背景产生的金融衍生品。

互联网金融的特点。互联网技术作为全新的社会生产力为企业带来了诸多发展商机,互联网金融是伴随电子商务平台产生的金融领域新生力量,互联网金融具备融资市场的特性。企业资源是企业发展的重要信息基础,而互联网金融可以在互联网中挖掘更多、更优的潜在客户,具有金融消费者广泛的特点。

互联网金融风险分析

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核心。根据互联网金融产生的背景和其发展现状,互联网金融创新与互联网金融风险相生相伴。因此,金融风险是互联网金融的基本构成要素。互联网金融在实现投融资平台拓宽的同时,将金融风险最大限度的进行了利用、分散、传递。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模式的创新表现,因此互联网金融风险与传统金融风险一脉相承,以信用风险为核心。信用风险的主要通过货币的时间价值表现出来。

互联网金融风险的表现形式。互联网金融风险以信用风险为基础衍生出多种风险表现形式,主要包括:P2P和众筹行业在进行肉孜的过程中,由于融资者和投资者之间对信息掌握的不对称性导致的道德风险或逆向选择;由于信用中心提供的信息资源存在不对称性导致的投资者投资行为缺乏理性思考,致使市场信息信号扭曲形成系统性风险。

互联网风险特殊性。互联网金融是一种创新型的金融模式,通过其表现出的金融风险与民间借贷存在的风险具有差异性。民间借贷风险是以熟悉为背景借款主体信用缺失导致的风险,而互联网金融风险是陌生主体之间信用风险导致的金融风险。融资平台上的融资主体在提供的信息中存在信用风险和道德风险,以上两种风险会衍生出系统性风险。所以,互联网金融风险具有复杂性、系统性、延展性的特征。

基于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特殊性,道德层面自发的金融风险约束逻辑虽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对互联网金融风险起到规避作用,但是在面对互联网金融复杂化的活动中,尤其是在公开证券发行和资产证券化方面显得捉襟见肘,力不从心。

互联网金融风险规制路径分析

实施强有力的措施,对融资方、投资方、广大金融消费者进行全方位的群以保护是互联网金融风险规制的重中之重,关系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关系社会诚信的全面建立,关系精神文明的发展。

金融风险规制逻辑。互联网金融是金融改革的必然结果,因此研究互联网金融风险的规制逻辑必然以金融风险规制逻辑作为基础。金融风险规制逻辑主要包括金融风险规制范式和金融法的风险规制逻辑两方面:

金融风险规制范式。金融多动主要涉及的两个主体是投资端和融资端。针对融资端,金融法对其进行了严格的管制;对于投资端,金融法根据适当性原则提出了较高的准入标准。以上针对融资端和投资端的分管态势被称为涉众型风险规制范式。涉众型风险规制范式充分考虑了债权、股权的风险存在概率,使投资者投资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向匹配,是以风险控制为主要目的进行的,具有可行性。

金融风险规制逻辑。由于金融风险的不确定性,金融风险规制逻辑在投融资两个方面,都从较为抽象的、金融资产价格形成过程中投融资风险与收益的不确定关联,具体化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与金融资产风险的匹配程度。因此,金融风险的规制逻辑主要目的是实现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和金融资产风险向匹配。

互联网金融的规制逻辑。互联网金融实质上是解决融资主体由于传统融资模式融资门槛过高等因素造成的金融市场无法满足其融资需求的问题,为其提供更为广阔的融资平台和多元化的融资方式。因此互联网风险规制逻辑应该是对金融风险规制逻辑和规制范式的发展。根据金融风险涉众型规制范式和匹配度规制逻辑,互联网金融风险规制逻辑应主要针对披露和配置金融风险为手段,使风险规避路径具有直接、资源集约的特点,达到预期风险控制目标,使互联网金融风险规制路径成为扭转扭曲的金融价格形成功能和金融融通功能的规制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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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法规的缺失

我国现有金融方面的法律法规,如《银行法》、《证券法》等都是面向实体金融来制定的,在处理互联网金融相关问题时显得十分无力。至今,我国并未出台针对互联网金融市场特点的法律法规。这就造成了对于新的融资业务如众筹融资、P2P贷款等无相应法律文件可以依托;对于第三方支付领域,尽管政府已经出台了临时性的网上支付业务管理制度,然而对于一些新兴领域,如虚拟信用卡支付和二维码支付等,至今仍未出台针对性的管理政策和法律法规。另外,为避免传统金融风险而制定的杠杆率、资本充足率等规定,并不能完全适用于互联网金融。倘若出现经济纠纷,并无一部专门、明确的法律法规来保障投资者的应有权益。

(二)监控手段不足

互联网金融的交易结算和交易信息的传递都在虚拟的电子世界中进行,使市场信息存在很大的风险。加之对参与主体是否合规没有进行有效验证,更加大了互联网金融的交易风险。例如,目前对于P2P网贷平台准备金不足的违规行为并无资本约束设置,也无系统核查;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办理大额资金过程中并没有进行必要的安全校验。此外,在互联网金融滞留资金方面并没有进行有效跟踪,使得风险累聚。

(三)征信体系不完善

现阶段,互联网金融下开展的借贷业务大多是点对点的P2P业务,这类业务比较依赖个人信用,但我国尚未建立起全面、规范的客户信用评价体系,也没有足够的信用数据作为参考,故难以对参与借贷的个人及机构做出科学、准确的信用评价。另外,互联网金融数据无论在广度、深度还是真实性等方面均有待商榷,这进一步加大了互联网金融的信用风险。

二、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的应对策略

(一)加快互联网金融立法及监管体系建设

首先,加快互联网金融立法进程,尽快出台针对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例如如,针对电子交易安全性、合法性加快立法步伐,出台相应的数字签名和电子凭证有效性的标准和条件;对参与主体设置门槛,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制定市场准入体系;严厉惩罚网络金融犯罪,避免网络金融犯罪的发生。

其次,针对互联网金融确立明确的监管体系。一方面,互联网金融是将金融业务延伸、渗透到互联网中,其蕴含的风险主要表现在涉金融业务方面,保监会、央行、证监会和银监会要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方面的监管,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切实保证互联网金融处在全面的监管下。另一方面,商务部和工信部等部门必须对互联网金融业务、互联网建设等进行监管。

(二)创新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管理手段

首先,建立互联网金融投诉平台,收集信用违约数据。由公安部、央行等部门共同成立互联网金融犯罪投诉部门,另外可以建立防金融诈骗的教育网站,用鲜活的案例对消费者进行警示教育,提高公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

其次,加快配套征信系统建设,丰富信用数据库。将互联网金融市场信息与央行征信系统进行共享,并随时更新信息,以此对个人信用和企业信用进行客观评价。同时,建立互联网金融数据库,创建征信体系数据库,并将该数据库与央行征信数据库相对接,以便全面、详细地获取互联网金融平台信用资讯。

最后,创新信用风险分析和识别方法。以互联网金融数据库为基础,挖掘和甄选有价值的信息,并与传统信用风险度量模型相结合,对相关信用信息进行统计、处理,逐渐形成针对互联网金融的信用评估及审核体系。

(三)打造联合征信系统,加强征信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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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互联网金融中的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即人们在进行资金借贷交易中,借款方没有按约定进行还款的风险。在传统的金融体制中,金融机构会对借款方采取信用评级制度,在进行实际调查研究与分析,判断借款方的信用情况,再进行发放贷款的决策。将互联网融入到金融之后,使金融交易打破了常规的地域与交易人员的界限,为很多预贷款人提供了机遇,但是同时也加大了金融风险的发生概率。由于互联网金融在征信管理系统方面不完善,存在很大的漏洞,在交易双方约定中出现违约时付出的成本也较低,促使风险概率的提升,以当前P2P网贷模式为例,在这种网贷模式中,借款方因无力偿还而逃避还款责任的情况比比皆是,还存在一种情况是借款方在还款任务还没有完成时便退出了借款机制,不再履行还款义务,在这种情况下P2P平台发生倒闭的情况也很常见。

(二)互联网金融中的操作风险

互联网金融操作风险即金融机构企业员工在进行计算机网络操作过程中,由于各种因素操作不当或者没有按照内控制度操作造成的金融风险。在互联网金融机构中必须要针对这些缺陷因素及时进行控制与改进,必须要加强对操作风险识别、评估与监控体系的建设,才能使互联网金融机构避免遭受操作风险的影响。另外,进行互联网金融操作的另一部分主体是客户,这很难保证操作的规范性,一旦出现不按照规范进行操作的情况很有可能造成资金的损失。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人们对于互联网的需求越来越高,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了消费者对互联网需求的心理需求,建立能够获取消费者个人信息的WIFI热点,从而盗取消费者的资金。

(三)互联网金融中的信息安全风险

在大数据信息时代背景下,互联网系统中存储着全面的个人与企业的基本资料信息与信用信息,互联网金融机构对于客户个人信息没有制定规范的使用约束机制,无法为客户信息安全提供有力保障,使客户信息被盗用的情况屡见不鲜,使信息存在安全隐患。个人信息的泄露对于客户的生活与生产经营都会到来不便与影响,甚至造成经济损失;信用信息一旦被人恶意盗用,会影响客户信用评估的公正性,使客户信用风险的危害加大。

(四)互联网金融中的法律法规风险

互联网金融由于机构的一些业务内容不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得不到法律保护,使互联网机构存在亏盈风险。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由于现有法律法规的滞后性,满足不了互联网金融的创新需求,首先,现有的法律法规没有明确互联网金融交易中交易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造成交易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模糊不清,给互联网金融稳定发展带来比负面影响;其次,在我国互联网金融起步较晚,发展的时间比较短速度却十分迅速,使得现有的法律法规跟不上其发展的步伐,无法满足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需求,造成一旦出现利益纠纷无法依据法律进行解决。

二、关于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与控制的对策

(一)将风险管理体系进行全面完善

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对于信用风险是十分重要的。首先,互联网金融机构在原有的内部控制机制的基础上进行全面的完善,风险管理制度也要进行完善,针对控制机制与风险管理制度设立专门的风险控制部门,使机制与制度能够真正发挥作用,从根本上控制风险的发生;其次,我国征信系统都是以央行的数据为基础依据的,应该对其建设进行完善,利用现代化科学技术将评价与信用管理机制统一化,有利于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顺利开展。

(二)全面控制操作风险的发生

首先,消费者在自我防范意识方面要加强。消费者个人的信息不可随意暴露在各种网站上,包括身份证信息、银行卡信息等,使安全意识成为消费者自身的防范武器;其次,互联网机制应该对企业员工进行系统的培训,以提高他们的操作水平,避免因流程管理出现风险与经济损失,并对操作风险的识别、评估与控制体系进行完善;最后,各个有关机构应该对消费者进行安全意识教育与宣传。

三、关于互联网金融的法律体系进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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