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02 17:23:41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老人短期托管,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20世纪90年代初期,国内部分经济学家在讨论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框架设计的问题时提出,社会保障的职能要从企业转移出来,将一部分国有资产看做是由过去的养老基金和医疗基金的积累所形成的划拨出来,由国有持股机构按基金预筹积累制进行委托经营(周小川、王林,1993)。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以后,城镇企业职工的养老金制度引进了个人账户,由过去的现收现付制向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部分积累制转轨,所以产生了养老金隐性债务的问题。改革以前,离退休人员可以按照政府制定的公式,定期地从所在单位领取退休金;改革以后,这部分退休金的现值成为政府所要承担的养老金隐性债务。关于这笔隐性债务的规模,不同机构有不同的估计,最小的估计值是19000亿元(世界银行,1996),最大的估计值则高达76000亿元(国家体改办,2000)。
但是,20世纪90年代中期的改革方案在实施时都回避了新制度如何偿还这笔债务的问题。1995年的两个改革方案在制度设计上都是把转轨时已经离退休的职工(“老人”)、正在工作的职工(“中人”)和此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新人”)覆盖到同一个基本养老保险计划之下,在财务技术上则采取了通过该计划中的社会统筹部分以及向“中人”和“新人”的个人账户积累借钱的办法,来支付同一计划覆盖下的“老人”的养老金,由此形成了个人账户“空账”的问题。据有关部门统计,目前积累的“空账”已近5000亿元。尽管如此,基本养老保险计划还是从1998年开始便出现了当年收不抵支的情况,于是中央政府不得不从财政收入中以每年数百亿元的规模用来填补该计划的缺口。1997年,中央政府曾经试图通过强制实行全国统筹等措施来解决基本养老保险计划所暴露出来的问题,但是一直无法实现。
在以上努力均未奏效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理论政策界提出了多种设想,包括开征社会保障税、向非国有企业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等。经过2000年的大讨论,国务院做出决定,以减持国有股的10%和中央财政特别拨款的融资来补偿养老金隐性债务,并成立全国社会保障理事会掌管和经营这部分资产。但是,国有股减持的方案一经提出,便遭到了股市投资者的激烈反对,不得不于2001伞6月份紧急叫停。国有股减持的紧急叫停也使得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断了资金来源,不仅如此,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迄今也未形成一个明确的支出需求。
党的十六大以后,中央决定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对国有资产实行基于行政层级的分级管理。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偿还养老金隐性债务的问题再度浮出水面。吴敬琏等经济学家认为,在对国有资产实行分级管理之前,应当先将部分国有资产划拨给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经营管理,专门用于补偿养老金隐性债务(吴敬琏、林毅夫,2003)。
二、可能的“划资”方式
如果把划拨国有资产的最终目的明确规定于偿还养老金隐性债务,那么最基本的问题是由什么机构来接收划拨后的资产。事实上,划拨国有资产还应当产生另外一个作用,即有助于国有资产退出竞争性领域,帮助企业建立更加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把这两个问题结合起来,理想的情况应该是接收划拨资产的机构能够在有效偿还养老金隐性债务的同时,也能够在企业的公司治理中发挥作用。
如果以股权转让的方式划拨给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那么社保基金理事会自身几乎可以肯定不能成为所有被划拨国有股权的企业的一个合格股东,为了克服这个困难,社保理事会必然要聘请外部的资产管理机构来托管股权。还有另外一种设计思路,即将部分国有股的获益权赋予社保基金理事会,而国资委仍然代表国家行使出资人职责,但是这似乎同样会带来权利割裂的问题,同时,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也就只能作为一个养老金现金流的出纳机构而存在了。从社会保障计划的财务原理上讲,这种情况下理事会未必有充分的理由存在:如果只是现金的收付,它可以完全由一个现收现付的计划所代替。
另一种方案是,由国资委对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负债,后者对前者的债权形成资产,并对养老金隐性债务的债权人负债;或是直接以债权形式划拨给社保基金理事会,而社保基金理事会则要以此担负养老金隐性债务的负债。实行这种债权划拨方案,关键的问题是社保基金必须把债权变现,因此需要以与此债权相关的资产为抵押发行债券,于是,最终的问题是如何回购和兑付这些债券。
在股权划拨和债权划拨之间,也许08够找出第三种划拨方式,即社保基金理事会作为一个临时性持股机构持有划拨的股权,在其卖出股权之前,持股处于封闭期,对公司的控制权由国资委掌握;股权卖出之后,社保基金要以所得现金偿还养老金负债,而公司控制权也要从国资委转移到实际购买股权的投资者。
需要说明的是,无论以上述咽附方式实施划拨,都还面临着另外—个问题,即划拨后的债权是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家拥有,还是在全国范围内成立多家社会保障基金事会。就此而言,可能的权衡有如下两个:第
一、在国有资产实行分级管理的基础上,可能需要每个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单独成立一个社保基金保障会,来接收本级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基于划拨国有资产的债权,并发行债券。
第二,不考虑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制约,通盘考虑中央和各省国有资产需要和能够划拨的国有资产数量,以资产总量为抵押,按一定抵押率,分期发行债券,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并按各地划拨比例进行分配;债券的投资收益分为两部分:如果实际投资回报率在约定回报率以下或相等,则按划拨比例向各省分配;如果投资回报率高于约定回报率,高出的部分可以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基本养老保险收入再分配。
我们还要从资本市场的视角来考察以上两种选择。首先,当投资工具供给因为划拨而增加时,如何使得投资的有效需求同时增加?其次,资本市场是一个存在多重均衡的市场,只有同类投资者的数量足够多时,才有可能形成这类投资者行为的一个局部均衡。这意味着,多个社保基金这样的长期投资者参与资本市场将会推动资本市场的稳定。这似乎支持第一个选择。但是,在第二个选择中,假如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可以选择足够多的投资托管人,而这些投资托管人的行为又能受到切实有效的外部监管,那么这些托管人一样可以构成资本市场中的长期稳定的力量。最后,行为金融学的一个原理认为,投资者的多元化将有助于防范资本市场的系统性风险,那么,将划拨资产的投资纳入到现有的市场体系中来,抑或是另辟新的债券市场,哪种做法更有利于防范投资风险呢?
根据改革的历史经验,第一种选择也许更容易操作。如此操作的基本模式是,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接收国资委管理的国有资产划拨出来的资产,同时,各省的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接收各自所辖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划拨出来的资产。这种操作上的便利性所要接受的代价是,划拨计划本身不会具备收入再分配的功能,所以各省主要凭借本地区国有资产的划拨来解决问题。采取第二种模式的主要障碍在于各地可能没有足够的意愿来委托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托管其划拨资产。
综上所述,可能的基本划拨方式大致有以下几种:股权的集中划拨,股权的分散划拨,债权的集中划拨,债权的分散划拨。实践过程中可能会在以上几种方式的基础之上出现某些变式,如分散划拨条件下的集中委托经营或部分集中委托经营。具体采取什么方式应当是中央与各个地方政府协商的结果。
三、划拨后的运行方式—划拨资产的证券化
在股权划拨的方式下,社保基金资产出于变现的需要而不太可能成为一个(或一类)长期的持股机构,而是有可能成为一个(或一类)特殊的金融中介机构(SPV)。这种模式就其涉及的范围和运行的体制基础而言,与国有股减持是一致的,但国有股减持方案是先减持变现,后向社保基金转移现金,而股权划拨是先转移股权,后变现还债。
养老金基金等社会保障类基金具有较明确的收益率目标和支出公式,对投资回报最大化的追求并不是无止境的,通常只是要求一个稳定的长期投资回报率,所以会以权益性投资作为自己的投资导向。但是,目前中国的股票市场鲜有以权益性投资为导向的机构投资者。这使社保基金投资面临着一个两难困境:要么消极地等待着股票市场出现了足够多的权益性机构投资者以后再大举入市,要么大举入市以带动权益性机构投资者的成长。目前权益性投资的主体是广大的中小投资者,但是他们并不是股票市场中的主导者。中小投资者还缺少一种能够代表其根本利益的组织化机构来他们的投资行为。建立作为独立投资主体的养老金基金或信托投资基金,也许可以有助于改善这种情况。
在增量的范围内,巨大的银行储蓄仍然有可能为资本市场注入更多的资金,但是,现在银行资金是通过某些灰色渠道(如不明确的银行表外业务),作为机构投资者的负债扩张性投资而流入股市的,这也是银行体系高风险的—个源头。既然资本市场的运转实际上离不开银行储蓄资金的支持,那么将这种支持以透明的而不是灰色的方式提供出来,将会有助于降低银行和储户的风险。具体的做法是,银行改变其长期以来品种单一的储蓄产品结构,开发契约型储蓄产品,为储户提供养老金储蓄等契约型储蓄户头,提供高于一般性存款利息的利息回报;由此形成的契约型储蓄资金,在银行内部以独立基金的形态,交给基金托管部门单独经营,并且实行单独的风险内控和外部监管。在整个养老金体系中,这种养老金储蓄可以是第三支柱即个人储蓄养老保险的实现形式,不排除投资于社会保险基金理事会持有的股权或发行的债券,或者进行信托投资。这样,它可以以一种更加透明的方式来扩大资本市场中的投资。
提高权益性投资的比重及其组织化或机构化程度,将会从投资需求方面为资本市场注入更多的稳定性因素,却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当国有资产以股权形式划拨时,作为持股机构的社保基金理事会是否应当按与普通股同股同价的原则将所持国有股变现?如果是,那么意味着上市公司的市场价值会受到相当程度的扭曲,因为变现的融资部分地被用作偿还养老金隐性债务了。如果定价高于普通股,则会引起普通股市场“剧冰”。这意味着,直接以上市公司的国有股减持、在同一个股票市场上为偿还养老金隐性债务而融资,可供回旋的空间实际上是很小的。“划资还债”的一个好处是可以绕开上面的问题而开辟一条新的通道,例如在现有的股市之外建立非上市公司国有资产的新交易市场,其主要问题就变成这部分国有资产的定价问题。
如果是由财政部或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基于所划拨的资产发行抵押债券,可以避免对股票市场的直接干扰,同时也不会扭曲公司的市场价值。抵押债券的运作可以借助于债券市场来实现。在需求方面,银行的契约型储蓄将是一个重要的投资来源。
债权划拨的关键问题是债券的回购和兑现。在养老金债务偿还以后,债券应当被回购或兑现。一个附带有明确的回购条款的债券发行书,将有利于债券的销售。在财政状况允许时,政府要有计划地回购已发行的未到期债券或兑付已发行的到期债券。但是,债券的回购或兑付并非是唯一的最终手段,债转股也可以成为一种选择。所以,可以考虑把这种债券设计为可转换债券。因为被抵押的划拨资产与公司本身的融资结构无关,所以,抵押品既可以是上市公司的国有股,也可以是非股份制公司的资产。
国有股减持受挫还证明了划拨资产运行策略的重要性。不应当让投资者形成这样一种心理预期,即“划资还债”是—个短期的工作,必须在较短的时间内,按养老金隐性债务总量—次性划拨完毕,并全部推人资本市场。实际的划拨过程可能会需要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在这段时期内,资产划拨可以根据偿还养老金隐性债务每年现金流的需要而分期分批地进行;采取股权划拨方式的,可以小批量多批次地逐渐进入股票市场。
四、“还债”方式——支付方式的经济合理性
养老金隐性债务包括“老人”的养老金和“中人”以及“新人”的个人账户中的“空账”部分。“做实”个人账户的准确含义是以实质性资产偿还此前对个人账户的借款。这个实质性资产未必非现金不可。如果只是考虑以现金“做实”个人账户,那么短期现金流的不足将是一个决定性的障碍。但是,如果在实质性资产的基础之上充分运用金融手段,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当期现金流的不足。因为“中人”和“新人”都还具有相当长的一段工作期才能退休,而他们只是要在退休以后才需要支取养老金收益的现金流,所以目前而言,他们“做实”以后的个人账户中的资产没有必要全部是现金,而可以是一个由流动性各不相同的多种投资工具、即到期日各不相同的金融资产组成的资产组合。所以,短期内可以用中长期资产偿还个人账户的“空账”,而支付相应的现金流则是一个长期性的需求。这样,以划投资产为抵押发行的中长期债券,以及以股权划拨形成的资产,都可以成为偿还个人账户“空账”的资产。抵押债券和股权划拨的作用是以实质性资产为抵押,把国家对个人养老金的欠账认可下来,并在个人符合受益条件的时候,将这部分资产变现支付给个人现金。用这样—个资产组合而不是单纯的现金来偿还个人账户的“空账”,有助于提高个人账户积累的比重。
以上操作思路可以和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部分相结合,以弥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内转移支付力度的不足。具体方式是,基本养老保险有实际积累的省份,可以在中央政府的指导下,用其社会统筹现金收入的盈余部分购买基本养老保险无实际积累省份的抵押债券或股权,由此为后者支付养老金现金流;当然,无论是以哪个省份的划拨资产为抵押发行的债券,作为国有资产,其债券的信用等级或资产质量应当是相同的。根据这个要求,对分散划拨的国有资产实行集中化的委托经营,对中央政府而言更为有利一些。
至于个人账户中的现金积累如何投资,应当由账户持有人自己来决策,这属于个人的权利。如果个人对政府信用和经济增长具有足够的信心,一样会选择购买此类证券。政府对个人账户的作用在以下几点会具有充分的合理性:第一,切实保护个人账户所体现的个人权利,不应从中强制借款;第二,引导建立专业性养老金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其他合格的金融中介机构参与个人账户管理,提高个人账户的组织化程度;第三,对个人账户的管理和运作实行全面和全过程的外部监管,并提供所需的公共服务。
偿还“老人”的隐性债务只能以现金支付。在与现行制度相衔接的划拨机制建立起来以后,这个现金需求主要以两个融资来源来满足:一是现行制度的社会统筹,二是划拨资产变现得来的现金。除此之外,可能还会有一些辅的财政来源,如没收者的非法所得,以及中央政府在特殊情况下的特别拨款等。
现行的基本养老保险计划也为“老人”建立了个人账户,但是因为没有实际积累,所以只是一个名义账户。支付名义账户本质上仍然要以现收现付的融资为来源,所以它只能代表一种支付公式的改变,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制度转轨。如果是出于“划资”前后制度衔接的考虑,也不妨保留“老人”的名义账户,只是要通过划拨资产的经营来为名义账户的支付提供稳定的现金流,但划拨资产运营和养老金的支付是分开的。也许还存在另外的做法,比如同样以划拨资产来做实“老人”的名义个人账户,但是这样做需要事先就产生足够和稳定的现金流的能力、以及划拨资产管理机构的资产管理与运作能力进行分析,然后与前者进行成本收益的比较和风险集中度的权衡。另外,以上两种做法相比,后一种做法对资本市场的依赖性更大。
“站好啦!等同学齐了,再一块走。”11月10日下午放学时,长沙市芙蓉区东郡小学校门外,一位三十多岁的妇女手中高举写有托管所名字的木牌,高声呼喊着。记者看到,校门口,和她这样高声呼喊的托管所人员有10来个。抬眼望去,只见学校正对面十多层高的住宅楼上,挂满了大大小小的托管机构广告牌,托管班的名字也别出心裁:“向日葵托管中心”、“惟楚托管托教中心”……上面清晰地写着托管的具体内容和联系电话。
东郡小学校门口的现象并不是个案。记者在长沙市区多所小学尤其是一些规模大的学校门口看到,每天下午4点不到,一些举着颜色不同、大小各异的“托管中心”牌子的工作人员,都会准时出现。没有放学的时候,她们向接孩子的家长散发招收午托、晚托、全托学生的宣传单子。当放学的学生走出校门的时候,她们就会将牌子举得老高,让那些已经“入托”的孩子在牌子下集合,等所有托管的学生到齐以后,再排队回到托管的地方。每个牌子下,少则几个学生,多则二三十人。如果要接的学生分布在几所学校,“举牌人”会到先放学的学校接学生,再带着这些学生到附近放学稍晚的学校去接其他学生,然后一起回托管中心。
那么,这些托管机构到底是什么样子呢?在东郡小区内调查时,记者发现一家处于一楼的托管中心。走进一看,一个约80多平米的普通套房内,客厅摆着两排桌子和20多张塑料凳子,室内有黑板,有空调。两个卧室分别放着两张高低床。客厅内,20来个孩子正趴在桌子上写作业,一男一女两位员工正躬身辅导。
“请问你有什么事?”眼前这位说话的男士姓朱,是这家托管班的负责人,见到记者后显得很警惕。记者以家长名义询问费用,这位负责人答道,周一到周五全托1500,而白托只要600元。听完这名男子的报价,记者暗暗一惊:价格还着实不菲。他告诉记者,这个托管中心是去年下学期开办的。“我以前在这边的湖湘货运市场做点小生意,一个偶然的机会,我发现家长对托管的需求很迫切。我就投了4万来块钱,租用了这套房子办托管。”在朱先生看来,从事“托管”服务比做生意强得多。自己既当老板又当员工很自由,他还请了一个刚从师范大学毕业的年轻妹子打下手,月薪2000。“除了开销,每个月的收益还是比较可观的。
“放学之后学生无人看管,这个难题其实由来以久。学校受到各种制约,办托管班不是很现实。从这个方面讲,社会上各类托管中心的兴起,有着积极的意义。以我们学校为例,对面小区大大小小的托管中心就有好几十家。”在东郡小学校门口,记者采访了一名老师,她告诉记者,每到开学那段时期,就是这些托管中心招生的黄金时段,校门口站满了举着宣传牌的招生人员,吆喝声此起彼伏。“我们学校不去干预,也无法干预,我们能做的就是不准他们进校宣传。因为牵涉到收费问题,严禁教师们参与招生。所以,托管中心一般都是直接和家长联系,互相签定托管协议。”
东郡小学对面住宅小区托管中心林立,是长沙市学生托管服务行业的一个缩影。当天下午,记者又来到湖南师大附小,校门口已聚集不少接孩子的家长。“学校周围的小区里,零零散散分布着20多家学生托管中心。”学校附近开零食杂货铺的钟老板告诉记者,小区托管中心多,有时也有抢生意的闹剧发生。
明查暗访:“生意兴隆”背后的隐忧
社会力量兴办的托管中心在一些有名气有规模的小学周围“遍地开花”,已成为一种独特现象。学生托管,已然成为一个新生的服务行业。许多家长表示,长沙近年来托管中心如雨后春笋般冒出来,主要源于暴利。“你不要瞧不起用一套房子就开业的托管中心,赢利可能比有的公司还多呢!如果招到20名学生,他们一个月可以赚到上万元。”一位与该行业“经常打交道”的小学老师给记者算了一笔明细账:如果是全托,一名学生每月在1500元~2000元,如果招生20名,以低线1500元计算,每月的收入为30000元。支出房租每月1500元左右,负责生活的阿姨月工资在1200元,两个负责接送和辅导学生的老师每月最多每人2000元,20名学生生活费(周六周日学生回家),每人每天按10元计算,每个月生活费一共5000元左右。每年以9个月计算,一年的利润在15万元以上。
如此丰厚利润,难怪托管中心会如此火爆。但是记者在深入采访中发现,火爆的背后有隐忧。
记者深入长沙市10余家托管中心探访时发现,没有一家能提供营业执照。记者通过工商部门了解到,托管机构有的挂靠在咨询公司,有的则挂靠在家教中心,有的就是个体营业。“既然不具有法人资格,最坏的事情就是托管班可能‘人去屋空’,到时丢了孩子不说,还找不到任何负责人。但就是有这种担忧,我们也没有更好的办法,不放在这托管,孩子在外面游荡也不是法子啊!”这是记者在三角塘小学对面的新苗托管中心采访时,一位接孩子回家的王女士坦露的心声。
把孩子送给托管机构,大多数家长是心存顾虑的,别说学习效果难以保证(有的托管班为了蒙骗家长,写出作业答案叫学生照抄),万一孩子出现三长两短,也是十分麻烦的。没有证照,没有担保,只有口头协议,如果真发生什么纠纷,学生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家长与托管方发生的纠纷时常见诸报端。
记者以家长的名义探访育英小学、育才小学、燕山小学、枫树山小学、师大附小等学校周边多家托管机构时,发现没有一家能出示合格证照,更让人担心的是,很多家庭作坊式的托管班安全隐患重重:没有必要的消防设施,很多设在楼上的托管机构的通道狭小,一旦遇到紧急情况,孩子们的安全很难得到有效保障。
还有一个问题,这些托管班大多办在居民小区里,室内的环境卫生,厨房、食品卫生安全也无法得到切实保障。有的是一个老太太带三五个学生,再请一个文化程度不高的小保姆。有的是“一人包办”:一些待业妇女,在自己家里办一个托管小班,组织孩子做作业,午休就在自家客房,小孩挤在同一间房。她一人既当辅导员,又当炊事员。采访中,家住砂子塘小学附近的刘先生就告诉记者,由于家里没有老人照顾小孩,刘先生只好选择把今年读一年级的小孩交给托管中心。他走访了学校周边十来家托管中心,好容易才相中一家还算满意的,但是他对孩子的吃饭问题一直不放心。“至少有三四回,孩子吃了托管中心的饭菜后拉肚子,但是找负责人理论,得到的答复是孩子自己不注意饮食卫生,乱吃了东西,搞得我没点脾气。”刘先生的语气中充满了无奈。
“其实,托管无疑会缩短父母和孩子相处的时间,这对一个孩子的成长很不利,家长不能把孩子单单放到托管中心就了事。”湖南师范大学学工处教师、社会学博士鲁良指出,把孩子交给托管所会减少孩子对家庭、父母的归属感,即便是在条件较好的托管所,父母也要多和孩子进行交流。
“托管机构的服务内容牵涉到教育、家政、辅导、卫生等各方面,教育、工商、卫生哪个部门出来管好像都不合适。它的特殊性,让其成为了管理上的一个盲区。”长沙市许多小学校长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因为没有哪个部门具体管理,现行的托管行业越来越变味,民办托管管理孩子,最主要的方式便是辅导作业,而组织学生开展益智类活动的托管机构少之又少。在多个托管所,记者问起孩子的感受时,他们第一句话就是“上学要做作业,在托管所又要做作业,烦死了”。可见,孩子内心深处是排斥现在的托管模式的,久而久之,他们会产生厌学情绪。
百姓呼声:不让托管变“脱管”
“客观来说,民间资本介入各类托管中心,缓解了家长无暇看管孩子的矛盾,托管机构的存在有一定的合理性。但现在的问题是,如何促使这些社会力量兴办的托管机构走向规范化、有序化,如何深层次地提质,让老百姓真正放心。”曾深入关注过民间托管行业的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肖律师表示,从托管机构不断发生的民事纠纷以及学生意外伤害等案例来看,现在的托管机构大有“脱管”的趋势。“我们曾经受理过这些案件,也与教育、工商、卫生、消防和民政等部门都有交流,但是这些部门都明确告知,学生托管机构不属于他们监管的范围。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学生托管机构的监管仍然是缺位的。”肖律师如是说。
监管意味着责任,如果出了事,就要担责。缺位的症结也许就在这里。但是,解决这个问题又迫在眉睫,这是广大家长的呼声。
雨花区教育局副局长王青春建议,能否把托管的工作交给社会机构,由学校提供场地,同时,建立严格的监督机制,教育、工商、卫生部门携手督察,一旦发现违规即可投诉,按照相关的规则处罚。采访中,有学生家长也积极通过“为先在线”网站建言献策: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相关的管理办法,对托管机构登记注册,加强管理,使其规范化。此外,要把好安全关,比如通风不好、安全通道狭窄等安全隐患问题,以及卫生设施和条件的监管、从业人员的健康证办理等,都要予以关注,并有专人负责。同时,也有学生家长提议能否依托当地居委会,而不是当地民舍,这样孩子的安全更有保障。
面对各种质疑,许多民间托管所举办者显得很无奈。
“我以前也是一名教师,后来因为各种原因‘下了海’。但是对教育的情结却一直未变,所以当我了解到托管行业大有可为的时候,我就选择了开办托管中心。”眼前这位年轻的谢先生,是位于长沙市新民路新民小学附近一家托管中心的负责人,他告诉记者,他特别注重规范化办学。“所以我的中心请了三位专职的辅导教师,都是名牌大学毕业生,而且在硬件设施上舍得花钱。我一直想把自己的托管中心办成一流的托管学校,于是我跑到教育部门、工商部门、卫生部门以及社区,想办一个营业执照,大大方方地把业务做大做强。但是这些部门的相关负责人均表示,他们没有权利办证,这样的背景下,我只能靠自己的自觉与家长的契约精神办好托管班。如果有政府部门的挂牌,我就可以放开手脚把托管这项社会教育做出示范效益来。毕竟,短期效益不是我追求的目标。”谢先生颇显无奈地表示,不是他们怕花钱不办证、不接受相关部门监督,而是实在不好找管理托管中心的“婆家”。
一方面是民间托管机构被动接受或者主动接受各方监督与管理的需要,一方面是如何有效开辟“第二阵地”为孩子们搭建更令人放心的公益性托管平台,我们欣喜地看到,一些地方已经在为破解这一难题而行动。
在长沙,许多社区为解决孩子托管难的问题,利用社区资源开辟了“四点半学校”、绿色网吧、16点驿站等公益性托管中心,让孩子们放学之后有了更好的去处。“社区举办的‘四点半学校’,不仅仅是给孩子们放学之后搭个‘避风港’,更应该成为孩子们愿来、乐意来的‘幸福乐园’。”德政园社区居委会主任黄继文告诉记者,社区花大力气引进了体育教师、声乐教师,还请来了画家、作家,建起了乒乓球室、舞蹈排练室、练耳室、书法表演室等10余间各类活动室。“那投入不是一笔小数目,说实话,我们社区是一个大社区,还有点资金,能应付得来,不然的话,完善‘四点半学校’功能也只能是一个空想。”黄继文坦言,正是因为“四点半学校”改变了托管模式,牵住了孩子们的眼球,入“校”学生由最初的三五人,发展到现在每天60多人。
东郡社区党总支书记谢美玲介绍说,芙蓉区所有的社区办公大楼内目前也都建起了“16点驿站”,“驿站”内建有图书室、健身房、棋艺室、绘画室等各类活动室,还有专门的社区义工辅导照看,家长们都觉得这是一件大好事。“唯一的遗憾,就是场地太小,我们每天能接纳的孩子也只有50来人,还有许多孩子进不来。”
“据我了解,雨花区过半数社区都建立了‘绿色网吧’,孩子们放学之后由老师带队来到社区网吧,健康上网,文明上网,绿色上网,可玩游戏,可看电影,可聊QQ,可网上交流学习体会,度过了一个又一个难忘的下午时光。”三湘社区党总支副书记石希对记者说。
本标准由建设部建筑设计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负责管理,哈尔滨建筑大学负责具体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
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
1 总则
1.0.1为适应我国社会人口结构老龄化,使建筑设计符合老年人体能心态特征对建筑物的安全、卫生、适用等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专供老年人使用的居住建筑及公共建筑设计。
l.0.3专供老年人使用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应为老年人使用提供方便设施和服务。具备方便残疾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可兼为老年人使用。
1.0.4老年人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老龄阶段 The Aged Phase 60周岁及以上人口年龄段。
2.0.2自理老人Self-helping Aged People 生活行为完全自理,不依赖他人帮助的老年人。
2.0.3介助老人 Device- helping Aged People 生活行为依赖扶手、拐杖、轮椅和升降设施等帮助的老年人。
2.0.4介护老人 Under Nursing Aged People 生活行为依赖他人护理的老年人。
2.0.5老年住宅 House for the Aged 专供老年人居住,符合老年体能心态特征的住宅。
2.0.6老年公寓 Apartment for the Aged 专供老年人集中居住,符合老年体能心态特征的公寓式老年住宅,具备餐饮、清洁卫生、文化娱乐、医疗保健服务体系,是综合管理的住宅类型。
2.0.7老人院(养老院) Home for the Aged 专为接待老年人安度晚年而设置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有起居生活、文化娱乐、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
2.0.8托老所 Nursery for the Aged 为短期接待老年人托管服务的社区养老服务场所,设有起居生活、文化娱乐、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可分日托和全托两种。
2.0.9走道净宽 Net Width of Corridor 通行走道两侧墙面凸出物内缘之间的水平宽度,当墙面设置扶手时,为双侧扶手内缘之间的水平距离。
2.0.10楼梯段净宽 Net Width of Stairway 楼梯段墙面凸出物与楼梯扶手内缘之间,或楼梯段双面扶手内缘之间的水平距离。
2.0.11门口净宽 Net width of Doorway 门扇开启后,门框内缘与开启门扇内侧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
3 基地环境设计
3.0.l老年人建筑基地环境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3.0.2老年人居住建筑宜设于居住区,与社区医疗急救、体育健身、文化娱乐、供应服务、管理设施组成健全的生活保障网络系统。
3.0.3专为老年人服务的公共建筑,如老年文化休闲活动中心、老年大学、老年疗养院、干休所、老年医疗急救康复中心等,宜选择临近居住区,交通进出方便,安静,卫生、无污染的周边环境。
3.0.4老年人建筑基地应阳光充足,通风良好,视野开阔,与庭院结合绿化、造园,宜组合成若干个户外活动中心,备设座椅和活动设施。
4 建筑设计
4.1一般规定
4.1.1老年人居住建筑应按老龄阶段从自理、介助到介护变化全过程的不同需要进行设计.
4.1.2老年人公共建筑应按老龄阶段介助老人的体能心态特征进行设计。
4.1.3老年人公共建筑,其出人口、老年所经由的水平通道和垂直交通设施,以及卫生间和休息室等部位,应为老年人提供方便设施和服务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