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05 10:22:57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政治哲学辩证法,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在人类发展演化的过程中,劳动技能的进步似乎起着十分重大的作用。那么,技术与人类的意识的变化,尤其与刑法理念更新的关系是什么,是一个值得探索的问题。其实,在福柯的哲学思想当中,似乎可以找到技术与理念关系的答案。“其开始研究19世纪法国社会中的刑事制度,旨在探讨知识构成的‘法律-政治’模式和‘权利-知识’的合二为一。这是因为若没有权力,知识就不会形成,若没有知识,权利就不会实施…‘权利-知识’的合二为一,在古希腊集中体现在‘尺度’之中,在中世纪主要存在于‘讯问’之中,在工业社会则尤其浓缩在‘检查’之中”[1](P20),福柯同时强调,“19世纪奠基了敞视式监狱大行其道的年代,敞视式监狱、戒律和规范化概括地描述了权利对肉体这种新掠夺”[1](P20)。这里的“尺度”、“讯问”和“检查”其实各自都代表着相应时期实施权力的手段。这种手段与方法决定着对罪犯肉体或者思想自由夺取方式理念的更新,进一步可以说:技术决定着理念。
“理念”“内容”或者“思想”概念属于意识的范畴,“技术”“形式”与“(语言)表述”属于物质(存在)范畴。“技术决定理念”这与我们日常的“内容决定形式”、“思想决定表述”等似乎是不一致的,那么“技术”与“理念”之间真的是一种决定与被决定的关系吗?这种关系是否体现在人类发展的任何方面呢?或者说,“决定”一词在不同语境下具有不同内涵?
“技术决定理念”,笔者认为,这里的“技术”和“理念”分别指历史事实(或者“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这样,依照哲学原理,即”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两者是一种“唯物辨证”关系。那么,这种关系是如何体现与发展,以及在刑事法律发展与演进过程中,是怎样表达这种关系?
众所周知,科学技术对于人类的深刻影响已毋庸质疑。“海德格尔把技术的本质理解为‘座架’,即是指把大自然和人类社会设想为一个技术上可操作的认知构架。”[1](P68)因而与韦伯的“工具理性即铁笼”理论有异曲同工之妙。从某种意义上说,人类对犯罪和刑罚的认识和理念也是基于科学技术的“座架”而发展。正因为如此,有的学者认为,“正是在科学技术对于人类认识论转向的影响下,在刑法学界具有典型的德国犯罪论体系从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初步建构直至发展到今天。由实证主义的体系发展至晚近出现的极端规范论体系,在认识论及方法上形成了存在论(事实论)和规范论(价值论)这两条主线,即以存在论开启犯罪论的发展之路,以价值论为其增添人文反思。”[2](P5)笔者十分赞同上述学者的观点,并将在后文,以18世纪至20世纪科学技术与哲学发展的辩证唯物关系,依据“技术决定理念”的基本论点,深入探讨刑法理念,尤其是犯罪构成理念的发展与变化,以及“期待可能性”理论在新技术条件下的演进。
一、18世纪科学技术对刑法理念的启明
(一)牛顿哲学的影响
人们通常说,18世纪是方法论觉醒的世纪,而科学技术即是这一觉醒的敲门砖。例如,牛顿与莱布尼茨各自发明的微积分,以及伽利略-牛顿的“证明物体靠相互引力而运动的假说已足以解释太阳系中一切庄严的运动”等。
虽然牛顿在《自然哲学的数学原理》中说:“到现在为止,我还不能从现象发现重力的那些性质的原因,我也不愿建立什么假说。”[3](P166)但是,他的门徒们,尤其是18世纪的法国哲学家例如德拉美特利和霍尔巴赫,却忽略了牛顿当初的谨慎精神,以其科学为基础,建立了机械论哲学。“根据这个哲学,整个过去和未来,在理论上都是可以计算出来的,而人也就变成了一架机器”,[3](P193)一个工具。
机械论成为了启蒙思想家反对罗马正统教义的有力认识论武器。而“唯物主义”一词也是18世纪时出现的,他们用之,以一种全新的机械决定论为基础,开始重新且全面地认识自然、社会与人本身。在刑法理念上,早期最为反封建时代罪刑擅断主义的绝对罪刑法定主义似乎也体现了当时哲学认识论——机械论思想——要求认为与把握行为者行为的精确性与决定性。这种绝对的罪刑法定主义是一种严格、不容任意选择或变通的原则。它要求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定必须是绝对确定的,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只能被动地执行法律,没有任何自由裁量的权力;在立法上,体现为绝对禁止运用类推和扩大解释,把刑法条文对犯罪种类和犯罪构成要件的明文规定作为对现行案件定罪的唯一根据。
(二)康德唯心主义思想的启示
牛顿的理论在解释天体机制方面取得了惊人的成功,因此人们就把这样的机械概念对整个宇宙给予最后解释的能力估计得过高。“有些头脑清晰的人认识到科学不一定能揭示实在…存在的整体是广大的,人们在只研究它的一个方面的时候,是无法窥知它的秘密的…一条逃离机械论的道路是康德和黑格尔及其追随者们所走的道路。他们建立了一个归根到底溯源于柏拉图的哲学,即德国唯心主义,这个哲学同当代的科学差不多完全脱离了关系。”[3](P11)
那时期,之所以出现这种“唯心主义”,笔者认为,其实正是技术发展的缘故,促使这一部分人以另一种角度和方法来认识世界。“在康德看来,科学探讨的范围,已经由于牛顿的数学的物理学方法规定下来,只有那样才能得到科学的知识…康德把外观与实在分开,仍然有哲学上的价值。科学世界是感官揭示出来的世界,是现象的世界、外观的世界;不一定是终极实在的世界。”[3](P189)
康德的思想对于我们今天的刑事责任与刑罚理论具有隐约式的重要启示。康德主张,“没有纪律的自由,势必颠覆自由本身”,“在争取自己自由的同时,也应尊重别人的自由”,[4](P39) “人行为,做到无论是你自己或别的什么人,你始终把人当目的,总不把他只当做工具”,“按照康德 ‘自律的道德’,每个有理性者都是自己对自己颁布规律,每个人自己都有自己的目的”[5](P92),人人之间是平等的。当有人侵犯他人的自由和破坏这种平等时,康德认为,“刑罚应该贯彻正义的理念,而最能体现正义理念的刑罚原则就是平等原则,也就是报应原则”[4](P130)。康德的实践理性同样告诉我们:实践理性务须超越我们的经验世界,世界存在一个普遍有效的道德依据,其根源于意志自律,“而自律即是自由” [4](P39),因此,对我们来说,依据道德律而行为当然就是一种强迫,或是一种“义务”,“这是道德律对非纯理的人类所提出的行为要求”。“意志一般说来对其行为时有责任的”[6](P109)——这就是康德的自由意志论——刑事责任的根据。
其实康德的法权哲学思想,对于“构成要件”这种法实证主义所要求体现的模型,同样具有着所谓“康德式”的批判。笔者认为,从客观经验中取得的原则都是有条件的、有限制的,不可能提供康德的道德律所应有普遍性和绝对的必然性。“任何试图从经验中归纳出道德律的努力最终导致伦理学上价值相对主义和法权哲学上的法实证主义。”[4](P44)如同伦理学上的价值相对主义往往会导致社会道德意识整体性的丧失,甚至会使社会群体结构关系自我瓦解一样,法实证主义只在于研究法律是什么,至于此等概念和原理是否合乎正义则非所其问。我们凭什么可以评价,甚至纠正人们行为的道德性和实证法的合理性呢?答案就是存在一个超越经验的“法上之法”,即自然法。
目前有人认为,“在古来一切哲学中,康德的形而上学最能代表近年来物理科学与生物科学所指明的境界”,“相对论与量子论,生物物理学与生物化学以及有目的的适应说,这些最新的科学发展都把科学的哲学带回到康德那里去。[3](P190)而笔者认为,基于法实证主义的思想而形成的犯罪构成理论,同样也会被带回到康德那里去。
二、19世纪技术发展与古典犯罪论体系产生的辩证关系
(一)科学技术发展与德国唯心主义哲学的分歧
19世纪可以看做是科学时代的开始。我可以看到在那段时期里,为了追求纯粹的知识而进行的科学研究,开始走在实际的应用与发明的前面,并且启发了实际的应用和发明,而发明出现之后,又为科学研究与工业发展开辟了新的领域。例如,拉瓦锡把物质不灭的证据推广而及于化学变化,道尔顿最后建立了原子说,而焦耳也证明了能量守恒的原理,等等。科学技术的发展已经开始在19世纪上半期影响人类的其他活动与哲学了,“排除情感的科学研究方法,把观察、逻辑推理与实验有效地结合起来的科学方法,也极合用…在统计学中,数学方法和物理学方法被明确应用于保险问题与社会学问题。”[3](P294)
而与此同时,提出“同一性哲学”的黑格尔异常猛烈而尖刻地对自然哲学家,特别是牛顿,大肆进行攻击,其结果是,“科学家开始在某种程度上强调要在自己的工作中扣除一切哲学影响,而且,哲学的正当要求,即对于认识来源的批判和智力的功能的定义,也没有人加以注意了”[3](P279)。在这些玄妙的黑格尔唯心主义盛行后,有这样的唯物主义学派,诸如摩莱肖特、毕希纳等,促使着人们注意自然科学所取得的明晰进步。这也许恰恰是唯心主义所显明的积极意义。此时的社会科学同样面对着自然科学的成就,也“自愧不如”,甚至开始要进行“科学性”洗礼。“实证主义”便是这一“洗礼”重要结果之一。其于19世纪由法国圣西门首先使用,再由孔德继承,强调“实证”的感觉经验才是知识的对象来源,同样也是人类认识的范围,并将这一主张应用于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甚至是宗教学。“在自然科学的成就成为‘知识的典范’并横扫各个知识领域的背景下,近代社会科学的研究把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移植到社会领域中,形成实证主义的社会科学研究方法。” [2](P5)
(二)实证主义的古典犯罪论体系
刑法学作为一门重要而特殊的社会科学,必然会面临自然科学技术所带来“实证主义”式的革新。“如果没有牛顿经典理论的普及,实证学派就无法从物质基础的层次上否定自由意志论;没有现代医学、解剖学的发展,龙勃罗梭的突破也无法成为可能。”[2](P6)
机械决定论在19世
纪的影响,使实证化思潮进一步地预示着整个犯罪论体系发展的脉络,即基于古典刑事法学派罪刑法定的思想,李斯特-贝林格“古典犯罪论体系”呼之欲出。
“在古典犯罪论体系中,行为是自然的因果历程;因果关系的判断遵循着自然法则的必然条件公式,整个构成要件是纯客观的、无涉价值的;违法性是行为与实在法之间的对立冲突状态;而罪责则是对可以探知的心理事实的评判,与行为人的主体意思直接相关的故意与过失只是责任的两种形式。”[2](P7)一句话,在古典犯罪论体系里,构成要件、违法性以及罪责都是客观的。“在贝林格看来,构成要件是完全客观的实体,是可以感知到外在客观世界的过程。”[6](P248)所有这些无不表达古典犯罪论体系的实证主义立场。
可以说,德国古典犯罪论体系是通过建立在科学机械实证主义的基础上的,体现着纯客观的、中性无色的、价值中立的研究方法。
三、19世纪末以后技术进步与犯罪论体系的整体性反思
(一)机械论逐步瓦解与目的论复苏
19世纪富有革命性成果之一的来自生物学方面的科技进步,当属达尔文在自然选择基础上创立的进化论。在自称为唯物主义者的德国人中,达尔文的研究成果成为了一条重要的分界线。《物种起源》风行之后,德国哲学家在海克尔的领导下,把达尔文的学说发展成为一种哲学信条。在19世纪末期,进化哲学深刻地改变了人们对于人类社会的看法,“他在事实上永远摧毁了终极目的论的观念,不论在今天的国家中,或将来的乌托邦里都谈不上有终极的目的。”[3](P294)而这对人自身的认识来说,会产生可怕的后果,即人本身不再是目的,而是一种手段与工具。可以看出,其与上述康德的目的论思想是悖逆的,同样也与哲学思想不符。正是因为如此,“渐渐地人们就可以清楚地看出,进化论虽然可以说明生物用什么方法从早期的形态进而发展到有复杂的生理与心理特点的物种,但对于生命的起源与基本意义,或意识、意志、道德情绪与审美情绪等现象,却不能说明。”[3](P298)至于“存在” 的大问题,那就更无法谈到了。
综上而言,正是由于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的物理、化学与生物技术的进一步发展,致使人们感觉未知的境界还很宽广或者对生命的机体的表面上的目的性深有所感。甚至哲学家格纳诺认为:“有生命的物质的本质就是有目的性——有一定目的,力求达到一个目标,这种目的性控制了身体与心灵的生长与功用,这不是机械与化学的盲目力量所能及的。”[3](P341)
技术上,海森堡于1927年对电子进行描述提出了不确定原理,除此之外,爱因斯坦的相对论,都说明了纯机械论在解释日渐增多的新认识时,所体现的无能为力以及目的论重新被人们认可与接纳。在现当代西方哲学史上,相应出现了以海德格尔为代表的存在主义——以存在者本身的存在为研究对象;以文德尔班为首的新康德主义——重新肯定康德实践理性而提出反实证主义的价值论。
(二)体现“目的理性”特点的犯罪论体系的产生
20世纪30年代,德国波昂大学的魏尔采尔、墨拉哈为代表的目的行为这一目的行为论出发,试图建立新的犯罪论体系。1961年,魏尔采尔发表《刑法体系的新形象》,正式提出应从行为之目的性与刑法之目的观来掌握犯罪行为的结构并建立新的犯罪论体系。而直到后来,由德国刑法学家罗克逊、雅各布斯等所提倡的“目的理性”犯罪论体系,尤其是雅各布斯的极端规范论,将客观目的(具体说,是一种刑事政策上的“必要预防”)作为刑事犯罪构成的判断准则之一,这可以说在刑法理念中,进一步地贯彻了新康德主义“客观价值论”。由此可见,犯罪论体系的发展过程是一个在实证主义的古典犯罪论中不断进行价值增添的过程。“其间虽然存在交错与回转,虽然究竟应当重事实还是应当强调价值的争辩仍未完成,但在犯罪论发展的实践上,的确是其在认识论上由自然实证主义到新康德主义,由事实论(存在论)体系走向价值论(规范论)体系,这是新康德主义对于犯罪论体系在认识论上直接影响的结果。” [2](P9)而重要的是,这与同一时期德国新康德主义对于其他社会科学的普遍影响是相一致的。
(三)技术理性与价值理性在晚近犯罪论体系中的较量
对于“理性”,在西方哲学的发展史上,其内涵上发生了数次的分野。早在18世纪,为调和理性主义与经验主义,康德将理性分为两个范畴,即“知性”与“(狭义)理性”。而后来,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到19世纪末,“科学与哲学又重新携起手来(最先是在进化论思想,后又在物理与数学新发展中)”[3](P15),使新的认识论——新实在论抛弃历来的全面哲学体系而只研究存在于科学现象下面的形而上学的实在时,理性的内部又一次分野,即产生了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而工具理性使自身失去价值理性之后,与科学主义合流,形成了我们现在具有时代特点的“技术理性”。“技术理性的实质在于对人的工具化和对效率及计划的追求,这一点也在认识论上直接影响了晚近德国犯罪论体系的发展” [2](P9)。可以说,目的理性是对新康德主义价值论的实践,但也有学者认为,“目的理性的犯罪论体系,尤其是雅各布斯的极端规范论体系实际上早已脱离了新康德主义的人本主义的本意,成为对技术理性的臣服和实践。” [2](P10)笔者认为,产生这样的争议,正是在于新康德主义本身。文德尔班德价值论认为,“普遍的社会规范决定个人的社会行为,个人的道德活动也得遵循这种普遍的道德规范…个人的特殊价值决定于一般人所接受的共同意识规范。” [7](P887)而在体现“目的理性”的犯罪构成体系中,“从规范中来,到规范中去,人再次成为工具,成为维护规范的工具。”[2](P10)因此,这种看似注重目的与价值、体现新康德主义学说的犯罪论体系,实际上早已转化成为了技术(工具)理性,更进一步说,在犯罪论体系上的表达,对于人的工具化立场上,目的理性,尤其是极端规范论体系,与体现技术理性的犯罪论体系正好是殊途同归。因此,那些提出争议的学者是有一定道理的。但这也正反映了在这个技术日益突飞猛进的时代,我们的认识论所面临的同一个问题,“这个问题至今尚未得到解决,并且在求得解决之前,还必须波浪式地经历许多回到机械论哲学和离开机械论哲学的反复过程。” [3](P302)笔者认为,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人们对自身及其周围认识能力的不断加重,犯罪论体系也会朝向更合理的方向发展。
(四)期待可能性理论在技术条件下的变异
产生期待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契机,是1897年3月23日德意志帝国法院第四刑事部所作关于莱伦劳斯事件的判决。到20世纪20、30年代,发展成相应的理论,即行为违反了刑事义务,行为人也知道自己违反了刑事义务,但是在行为时的具体状况下行为人无可奈何,不可能期待行为人实施合法行为,就仍然不能谴责行为人。可以说,期待可能性理论显示了刑法对于人性理解和包容的谦抑本性。而此理论的提出,正是发生在上述所说的人们正在反思机械论的时期,似乎与存在主义的“存在总是存在者的存在”所体现“人”的价值意义相似——人本身的存在就是认识的根源,评价“人”时,应当从主客体的合一性入手;期待可能性理论要求:即使行为人行为上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但也会因为期待可能性而不成立犯罪或者不受到刑罚处罚。
在技术成为意识形态的今天,在信息技术不断泛化的网络社会里,从人性出发的期待可能性赋予了新的内容——技术可能性。责任成立过程是一个定罪个别化的过程。期待可能性是确定责任成立与否的核心要素,它判断的是是否可能期待行为人为合法行为。而在网络技术构建的网络社会里,行为人的能力凭借网络技术的拓展,包括其适法以及违法犯罪的网络技术能力。行为的“个别化”空间正由传统的物理空间转变为一个由信息网络技术构架的网络虚拟世界。而在这样一个“世界”中,是否有可能期待行为人为合法行为成为了我们今天所要探索的问题——网络技术期待可能性。而其评断的标准,笔者认为,不但是结合了原有传统的期待可能性的判断准则,更要掌握新型技术的发展所带来的、与刑事责任成立有关的知识。
纵览历史,从18至20世纪科学技术所带来的人类认识论、方法论及其世界观的变化与发展,以及刑法理念,特别是犯罪构成要件理论和期待可能性理论随之相应的演化与变异中,笔者最终可以肯定的认为:在刑法的发展过程中,科学技术的进步,尤其是国家刑法权力实现的“技术”不断地深化,决定了刑事法“理念”的演进与发展。而“技术决定理念”论题的奥秘也将会继续给我们带来更大的启示。
参 考 文 献
[1]莫伟民.莫伟民讲福柯[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2]刘守芬.技术制衡下的网络刑事法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3][英]W.C.丹皮尔.科学史及其与哲学和宗教的关系[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
[4]朱高正.朱高正讲康德[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DOI:10.14163/ki.11-5547/r.2015.19.145
甲减是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甲状腺激素合成、分泌或生理效应不足而引起的一种全身性内分泌疾病, 表现为全身代谢功能紊乱、多脏器功能受损。近年来临床研究发现, 甲减患者血心肌酶浓度升高和血脂代谢紊乱等[1]。
临床甲减的患病率随年龄增加而逐级增高, 特别在女性中, 发病率逐年升高。在诊疗过程中, 伴有血脂异常、心肌酶谱升高的甲减患者, 常被误诊为冠心病、心肌梗死、心肌炎等。对本院近4年在内分泌门诊就诊及病区住院治疗的56例原发性甲状腺功能减退症患者治疗前后血心肌酶谱变化及血脂变化情况系统的进行回顾性分析, 现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 1 一般资料 2010年3月~2014年12月在本院门诊及病区住院治疗的甲状腺功能减退症患者56例, 诊断符合2008年中国甲状腺疾病诊治指南[2], 其中男10例, 女46例, 年龄40~60岁, 平均(45.8±5.9)岁, 病程3月~5年。原发性甲减38例, 甲状腺功能亢进症(甲亢)经131I治疗后10例, 甲亢经外科手术治疗后8例。56例均为首次发现并且未进行过任何治疗。患者既往均无高血压、糖尿病、结缔组织疾病及肾病史, 近半年未服用任何降脂药物及影响心肌酶谱的药物, 近半年未进行过任何手术。
1. 2 方法 入选病例诊断明确, 经过抽血检测后, 给予口服左旋甲状腺素片替代治疗, 开始剂量12.5~25 μg/d, 依据年龄、心脏功能、甲状腺功能情况及临床表现调整左旋甲状腺素片剂量, 每周增加12.5~25.0 μg, 12周甲状腺功能达到或接近正常水平, 左旋甲状腺素最终维持量为50~150 μg/d。
1. 3 观察指标 56例患者在治疗前和治疗后4、12周清晨空腹应用全自动生化分析仪检测血脂(TC、TG、 LDL、HDL)、心肌酶(CK、CKMB、AST、LDH)。
1. 4 统计学方法 采用SPSS15.0统计学软件对数据进行统计分析。计量资料以均数 ± 标准差( x-±s)表示, 采用t检验;计数资料以率(%)表示, 采用χ2检验。P
2 结果
2. 1 甲状腺功能减退症患者口服药物治疗后4、12周心肌酶指标比治疗前水平明显下降, 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2. 2 甲状腺功能减退症患者口服药物治疗后4、12周TC、TG和LDL水平显著下降(P
3 讨论
成人甲状腺功能减退症病情发展缓慢, 无特异性临床表现, 可涉及多个系统, 出现贫血、无力、高胡萝卜血症。近年来, 甲状腺功能减退者患者因心肌酶异常升高常被误诊为心血管疾病。
甲减导致心肌酶谱异常的机制目前尚不清楚, 可能与诸多原因有关:①心脏是甲状腺激素[主要是三碘甲状腺原氨酸(T3)]主要的靶器官, 当甲状腺激素分泌减少时, 毛细血管通透性增加, 酸性粘多糖及粘蛋白沉积在全身组织, 尤其是心肌细胞, 造成心肌张力减退、假性肥大、心肌间质粘液性水肿、变形, 严重者心肌纤维变性坏死, 导致肌酶自细胞中溢出, 从而使患者血清心肌酶升高。②由于多种肌酶同时存在于骨骼肌中, 甲减时可引起骨骼肌容积增加, 肌肉出现水肿肥大, 肌纤维断裂致使心肌酶释放入血, 本临床观察提示, 与治疗前相比较, 甲减患者治疗后CK、CKMB、AST、和LDH水平下降(P
近年来临床研究证实[3],甲减可引起血脂异常变化, 与动脉粥样硬性心脑血管疾病相关, 备受关注。甲状腺激素能影响血清中血脂的产生和降解。一方面促进TC的合成;另一方面促进血脂及其代谢物经过胆汁排泄。但其降解TC的作用更为显著。当甲状腺激素不足时, 虽然TC合成减少, 但TC降解和排泄速度更缓慢, 因此使血清中TC水平显著升高。同时, 还可增加组织对其他脂解激素的敏感性, 减少TG的合成, 促进TG代谢清除, 所以甲减患者体TG合成则相对增多, 故血清TG升高。此外, 甲减时继发血脂异常与肝细胞表面的LDL受体表达下降和LDL颗粒氧化有关, 最终导致LDL在循环中就被氧化, 形成修饰性LDL, 而修饰性的LDL不能被LDL受体识别, 导致血清LDL颗粒清除延长, LDL水平升高, 继而胆固醇在细胞内积聚[4]。此次研究结果提示, 与治疗前, 甲减患者口服药物治疗后TC、TG和LDL水平显著下降, 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综上所述, 激素替代能够显著降低甲减患者心肌酶谱和血脂水平, 利于防止甲减患者合并心脑血管疾病的发生。
参考文献
[1] 唐诗玲, 李新胜, 张金成.甲状腺激素机能减退症患者减少替代治疗对血脂及心肌酶学的影响.中国误诊学杂志, 2009, 9(25):6077-6078.
[2] 单中艳. 《中国甲状腺疾病诊治指南》导读. 中国实用内科杂志, 2008, 28(4):260-261.
[中图分类号] R651.1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7210(2016)01(a)-0062-05
Change of peripheral blood neutrophil nuclear factor κB and inflammation mediators of patients with severe multiple injuries
LI Wei ZENG Jie
Department of Emergency Surgery, Sichuan Provincial People's Hospital, Sichuan Province, Chendu 610072, China
[Abstract] Objective To investigate and observe the change of peripheral blood neutrophil nuclear factor κB and inflammation mediators of patients with severe multiple injuries. Methods 65 patients with severe multiple injuries from March 2013 to April 2015 in Sichuan Provincial People's Hospital were selected as observation group, 65 healthy persons with health examination at the same time were selected as control group, then the peripheral blood neutrophil nuclear factor κB, anti-inflammatory mediators and pro-inflammatory mediators of observation group at 24, 48 h and 72 h after injury and control group were respectively compared, and those detection indexes of observation group with non-MODS and MODS, survival and death were respectively compared too. Results The peripheral blood neutrophil nuclear factor κB, anti-inflammatory mediators and pro-inflammatory mediators of observation group at 24, 48 h and 72 h after injury were all obviously higher than those of control group,and the peripheral blood neutrophil nuclear factor κB of the observation group at 48 h and 72 h after injury were higher than 24 h after injury, and the anti-inflammatory mediators and pro-inflammatory mediators at 72 h after injury were higher than 24 h after injury, the detection levels of observation group with MODS and death were higher than those of non-MODS and survival, the differences were statistically significant (all P < 0.05). Conclusion The detection value of peripheral blood neutrophil nuclear factor κB and inflammation mediators of patients with severe multiple injuries is high, and it has certain value for prediction of patients' prognosis.
[Key words] Peripheral blood neutrophil; Nuclear factor κB; Inflammation mediators; Severe multiple injuries
严重多发伤是临床中较为严重的创伤类型,此类患者受创伤性应激的影响,表现出炎性反应突出的状态[1],因此对其进行炎症介质变化的研究价值较高。另外,外周血中性粒细胞中核因子κB是炎症状态的调节枢纽[2-3],其对机体的炎性应激状态及程度均有一定的检测价值,其在创伤患者中的变化研究在临床中也可见,但是对其在严重多发伤患者中的细致研究仍十分不足。因此,本研究就外周血中性粒细胞中核因子κB与炎症介质在严重多发伤患者中的检测价值进行探讨及观察,现将研究结果分析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选取2013年3月~2015年4月于四川省人民医院进行治疗的65例严重多发伤患者为观察组,并选取同时期进行体检且结果显示为健康的65名人员为对照组。对照组的65名健康人员中,男39名,女26名,年龄18~70岁,平均(45.0±6.7)岁。观察组65例严重多发伤患者中,男38例,女27例,年龄18~71岁,平均(45.2±6.5)岁,其中非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MODS)44例,MODS 21例;死亡18例,存活47例。两组研究对象的性别、年龄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 > 0.05),具有可比性。
1.2 方法
取观察组伤后24、48 h及72 h时和对照组的外周静脉血进行检测,其中部分血标本首先进行离心(TD5A-WS型医用离心机)处理,3000 r/min 离心5 min。然后取上清液进行血清炎性介质的检测,其包括抗炎及促炎介质两大类,其中抗炎介质包括白细胞介素-4(IL-4)、IL-6、IL-10、IL-13及转化生长因子-β(TGF-β),促炎介质包括IL-1β、IL-8、肿瘤坏死因子(TNF-α)及γ干扰素(IFN-γ),上述指标均采用酶联免疫吸附测定(ELISA)定量检测。采用EMSA法检测外周血中性粒细胞中核因子κB。将观察组伤后24、48 h及72 h时和对照组的外周血中性粒细胞中核因子κB、抗炎介质及促炎介质进行分别统计及比较;比较观察组中非MODS患者及MODS患者、存活者及死亡者的上述指标的水平。
1.3 统计学方法
采用SAS 5.0统计学软件进行数据分析,计量资料数据用均数±标准差(x±s)表示,两组间比较采用t检验;计数资料用率表示,组间比较采用χ2检验,以P < 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 结果
2.1 两组核因子κB及促炎介质比较
观察组伤后24、48 h及72 h时的外周血中性粒细胞中核因子κB与血清促炎介质水平均明显高于对照组,且伤后48 h及72 h的外周血中性粒细胞中核因子κB高于伤后24 h,伤后72 h的促炎介质水平高于伤后24 h,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均P < 0.05)。见表1。
2.2 非MODS与MODS患者核因子κB及促炎介质比较
MODS患者伤后24、48 h及72 h时的外周血中性粒细胞中核因子κB与血清促炎介质水平均明显高于非MODS患者,且伤后48 h及72 h外周血中性粒细胞中核因子κB高于伤后24 h,伤后72 h促炎介质水平高于伤后24 h,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均P < 0.05)。非MODS患者伤后48 h及72 h的外周血中性粒细胞中核因子κB高于伤后24 h,伤后72 h的IL-1β水平高于伤后24 h,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均P < 0.05)。见表2。
2.3 存活与死亡者核因子κB及促炎介质比较
死亡者伤后24、48 h及72h时的外周血中性粒细胞中核因子κB与血清促炎介质水平均明显高于存活者,且伤后48 h及72 h的外周血中性粒细胞中核因子κB高于伤后24 h,伤后72 h的促炎介质水平高于伤后24 h,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均P < 0.05)。存活者后48 h及72 h的外周血中性粒细胞中核因子κB高于伤后24 h,伤后72 h的促炎介质水平高于伤后24 h,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均P < 0.05)。见表3。
2.4 两组抗炎介质比较
观察组伤后24、48 h及72 h时的血清抗炎介质水平均明显高于对照组,且伤后48 h及72 h的外周血中性粒细胞中核因子κB高于其他时间段,伤后72 h的抗炎介质水平高于伤后24 h,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均P < 0.05)。见表4。
2.5 非MODS患者与MODS患者的抗炎介质比较
MODS患者伤后24、48 h及72 h时的血清抗炎介质水平均明显高于非MODS患者,且伤后72 h的抗炎介质水平高于伤后24、48 h,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均P < 0.05);非MODS患者伤后72 h的IL-4、IL-6高于伤后24 h,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均P < 0.05)。见表5。
2.6 存活与死亡者的抗炎介质比较
死亡者伤后24、48 h及72 h时的血清抗炎介质水平均明显高于存活者,伤后72 h的促炎介质水平高于伤后24、48 h,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均P < 0.05);存活者伤后72 h的IL-4、IL-6、IL-10、IL-13、TGF-β水平均高于伤后24 h,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均P < 0.05)。见表6。
3 讨论
多发伤在临床上并不少见,其对患者造成的危害极为明显,而其中的严重多发伤危害更为明显,甚至可危及患者的生命安全[4-5],因此对于多发伤患者尤其是严重多发伤患者的相关研究在临床并不少见,其中关于与本类创伤患者预后相关的指标变化研究较多[6-8],但是众多研究中相对肯定的研究指标研究极为缺乏。临床众多研究显示[9-12],机体受创后,炎性应激状态较为明显,因此炎症介质的表达呈现异常的状态,而抗炎介质及促炎介质作为临床中的两大类主要炎性应激指标,其在机体受创,尤其是多发的严重创伤过程中,呈现出相应幅度的波动[13-14],而对这些指标的波动研究有助于我们对机体的炎性反应状态有一个细致的了解另外,抗炎介质与促炎介质两大类指标之间均有一定的均衡作用,当机体受到不良应激时,促炎介质随之升高,而受之影响,抗炎介质表达开始增强,因此呈现出二者均波动的情况。再者,与炎性反应密切相关的指标中,除炎症介质具有直接的反映价值外,较多参与炎症介质调节的指标也成为间接了解炎性应激程度的重要依据[15-16],而外周血中性粒细胞中核因子κB是临床中认为其在炎性应激过程中起到一定的调控作用,从而导致了机体多类细胞因子的表达紊乱,而这种紊乱的程度不仅仅有助于我们了解此类指标的波动情况,对于了解机体的综合状态,尤其是炎性应激状态也发挥着一定的临床作用[17-19],因此对其进行细致全面探讨的价值较高。
本研究就外周血中性粒细胞中核因子κB与炎症介质在严重多发伤患者中的检测价值进行研究探讨,结果显示,严重多发伤患者的外周血中性粒细胞中核因子κB与血清抗炎介质、促炎介质在严重多发伤患者中呈现异常表达状态,表现出明显高于健康人员的状态,另外,患者伤后24、48 h及72 h时的外周血中性粒细胞中核因子κB与抗炎介质、促炎介质水平均明显高于健康人群,且伤后不同时间MODS及死亡者的检测水平均高于非MODS及存活者,说明上述血液检测指标不仅仅对于创伤具有较高的检测价值,且对患者是否可能发生MODS及存活可能性有一定的监测意义,故认为上述指标对于患者的预后及预防性治疗干预措施的制订也有一定的指导意义[20]。
综上所述,本研究认为外周血中性粒细胞中核因子κB与炎症介质在严重多发伤患者中的检测价值较高,对于患者的预后有一定的了解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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