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07 15:42:17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社会治理新机制,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Incentive Mechanism Study on Social Governance and Innovation
for New Immigrants Villages
ZHANG Yan, LI Wei-nan,YANG Qiao-fang
(Hubei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Wuhan 430068,China)
Abstract: Based on Herzberg’s motivation-hygiene theory, in view of the action mechanism of motivation and hygiene factors, the mechanism possibilities inspiring immigrants to participate in social governance were explored. The incentive mechanism model established on the basis of incentive factors would be of guiding significance to meet immigrants demand.
Key words: motivation-hygiene theory;incentive mechanism;immigrant;social governance
水库移民是指因国家水利水电建设需要被迁离原居住地而重建家园者,它是水利建设事业发展的产物[1]。目前移民新村的保健因素较为齐全,而激励因素仍需进一步加以实现,急需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为社会治理创新提供内在动力,提高移民社会治理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社会治理注入长久动力。
基于此,本文以赫茨伯格的双因素理论为理论基础,探寻移民激励机制的建立方式。激励机制模型通过物质和精神两个层面对激励因素的实现进行阐述,强调在移民新村社会治理过程中正确认识和区分两类因素,善于应用保健因素消除移民对生存要素的不满意,同时通过激励因素来达到激发移民参与社会治理的目的。
1 移民新村社会治理激励管理主要问题分析
1.1 物质激励不足
目前,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安置新老条例中都规定了对水库移民实行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的政策[2],移民新村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渐趋完善,生产生活条件有了较大改善。但移民地区总体发展速度较慢,与其他地区发展差距逐年扩大,发展后劲不足;政府对移民发展缺乏指导,扶助停留在物质补助层面,没有以持续发展的眼光激励移民进行生产生活;移民增收乏力,对未来生活缺乏信心和奋斗目标,部分移民对国家补助的依赖程度较深,缺乏积极主动性。
1.2 精神激励欠缺
总体来看,移民对新环境下的生产生活方式条件基本满意,对新环境的心理适应状况较好,契合度较高[3]。但移民民主自治意识不强,社会治理体系尚未完全形成,社会治理能力滞后;社会融入障碍较多,生存压力导致心理不适应,精神面貌有待改善;移民地区文化追求层次不高,缺乏先进文化对精神的有效激励。
2 双因素理论释义及激励因素对移民治理的意义
2.1 双因素理论释义
赫兹伯格认为,使职工感到满意的因素通常是由工作本身或工作内容产生的,这类因素若得到改善,职工就会满意,从而提高工作积极性和工作效率,称为激励因素;使职工感到不满意的因素大多是由工作环境或工作关系等外部因素引起的,当这些因素恶化到人们认为可以接受的水平以下时,就会产生对工作的不满意,称为保健因素[4]。但随着所处时代和国情的改变,双因素理论也需要与时俱进,作出适应时代特征的调整。
2.2 双因素理论对移民治理的意义
生活环境的变迁需要心理状态的积极调试。不同于过往生活的新变化伴随着移民居住地的改变而生,难以因基础条件等保健因素的改善而变。这要求我们在对移民进行治理时,一方面要实现移民对保健因素的诉求,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制度,提升教育教学条件,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满足移民对生存环境的硬性需求,消除不满因素;另一方面要利用好激励因素所带来的正面影响,正视移民主体意识不强,公共参与度不足,欠缺归属感的现状,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寻求一条符合移民心理需求的治理道路,以激励因素的实现为移民带来生活的激情和希望,提升移民满意度。
移民治理区别于移民管理的一大特点就是移民在公共事务中的参与性和互动性,而移民激励机制的建立正是推动移民治理的有力手段。纵观各个移民典型地区,移民激励机制的建设依旧有待加强,移民对未来生活和家园建设的积极性依旧欠缺。也正是基于这一现状,运用好双因素理论中的激励因素,在移民地区建立健全激励机制这一构想成为改善移民治理的可行方案。
3 激励机制模型及其在移民新村治理中的具体运用
3.1 基于激励因素建立的激励机制模型
在双因素理论的指导下,结合移民地区的实际发展情况和发展需求,建立了如图1所示的激励机制模型。以医疗社保、教育、基础设施为代表的保健因素得到保障后,人们的不满情绪得以消除,并在此基础上开始追求激励因素的实现。激励因素由两大部分组成,一为物质,二为精神。对移民而言,要想在物质层面上实现激励因素,就需要有良好的生存环境,拓宽收入渠道,从而促进个人发展空间的延伸。而精神层面上则需要落实村民自治,帮助村民融入社会,提高文化追求层次,激励移民自主提升。通过物质和精神的双重激励,移民诉求得以实现,从而使满意度达到整体提升。
3.2 激励机制在物质生活中的具体运用
3.2.1 促进生存环境发展,为移民提升满意度打下良好基础 生存环境的发展需要内外力共同作用。内力发挥作用一得益于因地制宜发展特色经济,积极招商引资,谋求经济发展模式转型升级;二得益于以补助补偿政策多元化促移民情感独立,根据各地移民的补偿需求和移民生活适应情况,不同阶段予以移民不同力度的补偿,避免补偿费用一刀切。外力的实现一方面需要借助高校、科研机构的力量,合作建立科学研究基地,为移民地区的发展提供科学指引和动力;另一方面需要向发展速度较快的移民地区学习发展经验,与之建立长期合作互助关系,鼓励发展情况较好地区政府管理者定期在需帮助移民地区挂职指导,使学习借鉴更科学有效。
3.2.2 拓宽相对收入来源渠道,为移民提高经济成就感提供可能 在原有劳动需求总量难以提升的前提下,政府应对移入地主要生存手段和劳动力需求市场进行前期调研,在此基础上,分批次对移民进行生存技能培训,使移民具备必要的劳动技能,更好地把握获取收入的机会,以此相对拓宽收入渠道。此外,地方政府应发挥牵头作用,在当地企业做好移民就业宣传,鼓励企业创办,以增加就业机会,就业信息及时公布,使就业环境便捷化。
3.2.3 延伸个人发展空间,为生活树立奋斗目标 个人发展空间的延伸建立在生存环境改善、收入渠道相对拓宽的基础上。生存激励要素实现后,政府应以政策对移民的个人发展进行指引。以创业为例,政府应为移民创业提供贷款优惠,邀请专家进行创业指导,鼓励移民通过创业获得个人发展空间。政府还应鼓励发展情况较好的移民传授发展经验,以个体的成功案例予以其他移民延伸发展空间的启示,激励其寻找适合自身发展的道路。
3.3 激励机制在精神生活中的具体运用
3.3.1 健全民主自治,让移民成为移民地区的主人 正确处理移民利益与权利诉求,是促进和谐移民的关键所在[5]。政府应以民主决策尊重移民民意,建立健全民意反映制度,确保渠道畅通;主动走进移民生活,了解移民发展诉求;在政策出台前,统筹分析移民民意,以此为基础制定发展规划。政府应在科学规划、责任分片分区基础上,以民主管理突出移民主体地位,以此充分调动移民积极性。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片区责任负责人,通过“自己的事情自己管”使移民成为移民地区的主人,从而激励移民主动建设新家园。政府应以民主监督培养移民责任意识,做到政务公开,主动接受监督,保障移民的知情权。政府还应以宣传教育提高移民自治能力,引导移民参与民主自治,使移民具备良好的政治基础和素养,为民主自治的有序开展打下良好的理论基础。
根据党的十的要求,社会管理的变革和创新要紧紧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总目标,牢牢把握最大限度激发社会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的总要求,积极推进社会管理体制、机制创新。同志在党的十报告中指出:"要围绕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加快形成政府主导、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加快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5]34因此,我们要以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的突出问题为突破口,通过协调社会关系、发动社会自身力量,创新社会管理体制,维护人民群众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实现社会和谐稳定,有效化解社会风险,从而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营造更加良好的社会环境。改革开放以来的社会管理实践表明,我国初步形成了"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社会力量已经作为重要主体参与到了我国的社会管理。无论是从参与形式、参与内容,还是从参与范围、参与广度和深度上,社会力量已经成为了社会管理的重要主体。这种社会力量主要就是社会公共领域机制。公共传媒、社团组织、各种形式的社会活动等社会公共领域机制为"公众参与"和"社会协同"提供了社会管理的广阔平台,公众在社会公共领域里参与社会管理,实现自己的利益表达。如有学者以公民维权活动为例,认为近年来我国的公民维权活动,正从个体维权逐步发展到群体维权,趋向组织化;从单纯私人利益诉求,发展到环境保护等公共性诉求;从主张公民的财产权、人身安全权等各种私权利,发展到主张公民的选举权、知情权、监督权、表达权等各种公权利(政治权利),这冲击着传统的社会管理模式,促使从压制利益表达逐渐转向平等对话[4]。这种趋势表明,各种公共领域机制作为重要的社会力量已经在我国的社会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要在党委领导下,政府主动负责,依靠社会公共领域机制的力量,实现社会管理模式的创新。
二、社会公共领域可促进社会管理理念更新
当前我国的社会管理理念滞后于社会发展的现实要求。我国社会管理的理念思路仍然是以国家与社会二元相分的社会结构为基础的,国家包揽一切社会事务的基本格局还没有真正改变。国家是公共利益的一方,单独的个人是社会的一方。国家是一个拥有一切权力的"权力集装箱"(吉登斯语),包揽了一切权力,也包揽了个人的一切需要。社会管理就是国家对个人的完全负责,同时个人也直接面对国家并依赖国家。这种社会管理理念在传统的计划经济时代是符合社会结构实际情况的,但在今天却严重滞后于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要求。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传统的国家与社会二元结构正逐渐向"国家—社会中间体(社会公共领域)—市场(个人)"的三元结构转变,中间大、两头小的"橄榄型"社会结构开始在我国出现和发展。这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所有制结构的改革,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迅猛,这为社会中间结构的存在和发展提供了经济基础。二是民间社团和社区组织发展迅速,民间社团数量增加、种类增多、合法性增大、独立性增强。三是包括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在内的公共传媒发展迅速并具有了较大的独立性,已经发挥其对国家权力和其他社会强力的监督制约作用。四是随着国家简政放权的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私人自主空间得到了迅速扩大。五是社会中间主体逐渐成熟和壮大———企业家队伍、知识阶层、中产阶层等成了社会的中间主体。
这表明,随着社会中间结构(实际上就是社会公共领域)的成熟和壮大,二元社会结构("国家—社会")走向了破灭,三元社会结构("国家—社会中间体—市场个人")的格局逐渐形成并构成了我国的社会基础。这种三元社会结构对社会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近年来出现的都把矛头直接指向政府就是二元社会结构基础上的社会管理理念的表现。因此,新的社会管理理念应该以三元社会结构为基础。在三元社会结构中,作为介于国家与市场、私人之间的社会中间体———社会公共领域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日趋凸显。作为介于市场私人与国家权力之间的中间地带,社会公共领域沟通了国家与民众并起到了承上启下的作用。它既承担了一部分国家的职能,又承担了部分市场的职能;既能在一定程度上监督制约国家权力的行使,又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规制市场主体的趋利行为。社会公共领域能够起到既弥补"市场失灵"又弥补"政府失灵"的双重作用,能够促进市场私人与政治国家的良性互动,从而减少政府国家与个体私人直接冲突的几率,在国家与私人的良性互动中调处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因此,当前我国社会管理创新的着眼点就是要大力发展社会公共领域这个社会中间结构,要通过自上而下(即通过国家简政放权和培育独立开放的社会而主动积极地培植社会公共领域)和自下而上(即通过依靠社会自身的力量而壮大社会公共领域)相结合的建构路径培育社会中间体,尤其是要依赖新近发展起来的各种各样的社团组织,发挥各种非政府、非营利的基金组织、协会、学会、民间团体等社会公共领域组织在社会管理中的独特作用,发挥"小政府———大社会"格局中"大社会"的重要作用。
三、社会公共领域能弥补依靠正式制度进行社会管理的不足
【作者简介】德国康斯坦茨大学政治与管理学系博士生
一、背景介绍
当前,“全球化”趋势日益加剧,全球性危机层出不穷,直接危及国家安全、国际安全和人类安全。这些挑战的波及范围和深度已经超越传统国界,超出单个国家应对的能力,我们已经身陷“风险社会”。
国际贸易波动会影响国内经济发展,影响收入分配、社会稳定和政府能力等,并引致安全隐患,它已经成为国际上的重要安全议题,并将其他领域涵括了进来。 在既有贸易体系下,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鸿沟”越来越大,不公正的贸易体制一方面使弱国和贫困人口丧失利用贸易走向未来的能力,另一方面,这种不公正非但不会让贸易带来和平,反而会在国家和族群间播下冲突的种子。
同时,气候变化问题也已然成为全球最为紧急的安全议程。气候变化已然对国际社会、相关国家和受影响群众形成明显威胁。 这种隐患与威胁可能会不平等地施加于应对能力极其有限的最脆弱国家和人群身上。 作为一种子系统安全威胁,气候变化与经济、社会、政治等安全领域密切相关,这种议题间的“联结政治”(linkage politics)最终必定会产生由气候威胁引致的“安全复合体”。
但是,这两个议题在全球治理体制建构过程中屡次折戟。作为当前最为成熟的国际体制,世界贸易体制自2001年便开始启动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多哈回合发展议程,时至今日,其达成依旧充满疑问。自《京都议定书》之后,作为正在建构的国际机制,气候变化应对体制的进展乏善可陈。与哥本哈根会议相比,坎昆会议虽然在减排测量和减排基金方面达成共识,多国也表达“满意”态度; 但是,《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纷争和共识的具体实施却令人担忧其前景。
同时,从1999年西雅图世界贸易组织部长会议至今,国际公民社会组织在国际谈判上展现着更为明显的能见度。国际公民社会虽在规模和动员能力方面然稍显稚嫩,但作为独立行为体,它已经基本形成一套独具特色的话语体系。面对两大议题步履维艰,公民社会组织开始跳出“”和“新自由主义”思潮的框架,批判国际谈判体系及其主导思维的适应性问题,希望另辟蹊径,寻找解决全球问题的方式。
这两种机制的遭遇和新行为体的兴起展现了当前全球治理面临的困境,即一方面,全球问题迸发,人们对治理质量和数量的需求剧增,当前全球治理体制无法回应大众需求;另一方面,面对全球问题,国际机制自身效能乏力,治理效果不彰;第三,新兴行为体并未得到主流国际机制认可和接纳,民间社会的力量被实质地排除在外;最后,全球治理理论也面临国际关系理论与国际实践的挑战。
为清晰地剖析全球治理中存在的机制创建和效率乏力问题,本文特别选取贸易议题和气候变化议题及其内在“互嵌”结构作为案例研究对象,从全球治理相关框架出发,通过对议题本身、回应机制以及参与行为体进行分析,对当前最为成熟的国际机制(全球贸易体制)和正在创建的国际机制(气候应对机制)进行理论审视,以期通过案例分析展现全球治理中议题交叠和机制关联的内在机理,并通过公民社会的视角来探讨当前国际体制与社会大众需求之间的“鸿沟”。
目前而言,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尤为重要。首先,无论是气候变化议题还是贸易议题都是当前全球治理的热点,关系着国家和民众的切身利益。
其次,气候机制是建构中的崭新机制,贸易体系则是转型中的成熟机制,将二者进行结合研究有助于探讨国际机制建立过程中的共性因素。人为分割全球治理体系和国际机制议题并不能解决问题,当多元议题盘根错节之时,对议题互相“嵌入”问题进行分析,有助于国际机制研究的进展。
第三,作为全球治理和国际政治新兴行为体,公民社会组织很少关注单一议题,将贸易和气候纳入到公民社会组织的视角中,有助于更为实际地展示全球治理中“不一样的声音”,有助于发掘公民社会组织话语作为一个体系的特性,更有助于为未来全面讨论全球治理体系提供基点。
二、理论分析框架:议题交叠、机制关联和新兴行为体
“风险社会”趋势的加剧凸显全球治理体系的困境。无论是基于现实国家利益,还是基于建构中的全球共同责任,各国都希望并纷纷诉诸不同问题领域的国际机制应对当前的挑战。但是,全球治理的“制度丛”(institutional complexes)并没有展示出足够的回应力和有效性,甚至形成“制度拥塞”现象。 全球问题的波及范围和破坏性远远超出国际体制的驾驭能力,不同问题领域互相交缠,对当前国际体制形成更大挑战。同时,各种机制大多建立在人为划分的专业知识基础之上,缺乏对治理框架下的不同机制契合程度的考量。这使机制间的关联性和内在冲突日益明显,影响着国际机制的回应性,削弱了全球治理体制的有效性。此外,以国家为中心的治理体制面临着越来越多的合法性质疑。机制“需求-供给”鸿沟需要公民社会主体的参与。
本文将从问题结构、机制关联和新兴行为体等角度对当前全球治理和国际机制理论进行审视,并从理论角度寻找导致困境的原因和内在机理。
1. 交叠的问题结构
“全球化”趋势日益深入,其脆弱性和敏感性影响也不断扩展,首先,全球性问题继续并且以加速方式迸发,远远超越以前的问题数量;其次,问题影响范围日益扩大,影响程度越来越深入;第三,全球性问题开始“结合”起来共同侵蚀国际安全和人类安全, 这都挑战着专业化和单一化的问题应对模式。
恰如奥兰•扬(Oran R. Young)所言,许多全球问题出现“非线性”特征,并且问题的演变经常会被“突然地、恶性地并且无法挽回地”中断,然而,当前全球治理措施适用范围略显简单,难以应对“以前从没有碰到过、突然改变、无序变化和紧急发生”的问题。 基欧汉(Robert Keohane)曾经指出,如果仅仅将世贸体制作为跨政府的贸易机制,其运行“非常成功”,但是若将贸易和其他问题领域的联系(贸易与……的问题)考虑在内,则会出现问题。 吉尔平(Robert Gilpin)也认为,贸易问题其实已经聚集到“文化、国家和其他不容易通过讨价还价找到折中方法的复杂问题上”。
2. 关联的国际机制
国际机制之间的相互关联机理日益明显,超越了治理机制的设计初衷,制度关联(institutional linkage)的方式与契合程度影响着国际机制有效性的发挥。 尽管全球治理框架包含“制度丛”或各种“安排的聚集束”(clusters of arrangements), 但是全球治理的效力依然饱受质疑。
现存的治理结构是“一个复杂的非中心化的权威格局”,其优点是“这些互相独立的体制具有在国际秩序的其他组成部分遭受严重挫败后生存下来的能力”。但是,由于体制由不同行为体“因不同的目的”而建立,并且参与创制的人“频繁地”聚焦于建立具体的单一体制,“很少或者根本就不想协调”其在不同机制中的工作,并建立相关机制间的关系,因此机制劣势也显现出来,即“体制在解决问题的重叠和交叉方面能力还很不够”。
“具体问题的体制密度越来越高”, 应对单一具体问题的国际体制在其运行中也越来越依赖于“与其他制度安排的复杂联系”。这种制度之间的互动对相关体制的运作结果具有重要影响,“进一步看,随着将来国际社会中功能性不同的活动之间相互依赖性的增强和国际体制密度的增加”,制度间的“撞击”和互动“注定”凸显。
3.全球公民社会兴起
非国家行为体,特别是全球公民社会(global civil society),越来越成为全球治理之中不可忽视的组成部分。新行为体出现直接冲击着当前的全球治理结构和国际机制的回应性需求。
全球性问题的解决不可能单靠国际政治主要行为体就能实现。第一,当前国际结构形态早已步入“复杂聚合体系”(complex conglomerate system)时代, 全球公民社会兴起,与其他非国家行为体一起成为国际政治和全球治理的有机组成部分,并与国际行为体形成多重关系。
第二,以国家行为体为主要参与者的全球治理体制面临着越来越多的合法性挑战。 当前的主流国际体制在程序上无视其他行为体的参与和透明度,在结果上则可能沦为大国牟取利益进行再分配的“漂白”工具,从而造成弱势行为体利益的被剥夺与不公。
第三,国际机制“有效性”和“回应性”要求全球公民社会的参与。公民社会在网络塑造、议程设定与倡导、推动国家合作、提升公共参与以及促使公共政策变化等方面有助于提升国际体制的问题解决能力。
奥兰•扬认为,尽管全球治理中,国家依然是最为重要的行为体,但是非国家行为体的作用正在加强,特别是全球公民社会“正在形成”。 他坚信“有证据”显示“一种次要的社会体系正在国家社会周围成长”,全球公民社会已变成“全球治理中社会环境”的有机组成部分,相应地,在国际体制背后存在着“一个非国家行为体和全球公民社会的关系领域”。
他同时指出,在实践方面,“国际体制中非国家行为体起着重要作用”,基于社会的影响,“全球公民社会发挥作用的力量”可以对相关国际体制的运作带来巨大压力。所以,单从研究方面而言,就需要“更多地关注那些国家和非国家行为体通过复杂的方式互相作用的制度安排”;同时,有必要探讨全球公民社会在全球治理中发挥作用的机制,并提出国际社会及体制与全球公民社会之间的联系是全球治理中值得关注的“一个新的研究议程”。
综上所述,全球化潮流对国际社会结构的“解构”依旧在继续,不同问题领域之间的交叉也日益展现,以前应对具体问题的专业化机制及其关联反而成了制造问题的“罪魁”。与之相关,以国家为中心的国际机制需要予以改变,全球公民社会在全球治理中的角色及其对国际机制有效性的影响也需要厘清。
三、“贸易-气候”互嵌结构:议题交叠与机制关联
1. 文献回顾
对贸易议题和气候变化议题之间的联结研究尚属一个比较新的课题。对气候议题“话语”的建构大多把握在思维主导的国际组织手中,特别是世界贸易组织、联合国环境署、联合国贸发会议、世界银行等。 对“气候”话语在国际组织中发酵的现象,已经有学者作了阐述。
国内关注单一议题的学者比较多,对气候变化与贸易联结的关注大多是介绍国外相关研究进行阐释。在目前的文献中,有的学者从政策方面呼吁重视气候变化与国际贸易的关系; 有的从作为环境问题组成部分的气候变化 和货物贸易规则角度,初步探讨国际贸易机制与气候变化应对机制的“松散的潜在的联系”;也有学者根据世贸组织与环境署报告,介绍梳理气候和贸易之间的关联。
但是,公民社会并未得到足够的重视和认真的审视。虽然公民社会也比较早地意识到贸易和气候的关联,却未进行理论化, 遑论从公民社会话语体系角度对气候变化及贸易议题进行深入研究。人们对贸易与气候变化之间的联结关注明显不足,需要改变。
2. 贸易与气候关系:概述
气候变化“很有可能”由人类活动导致。 自由贸易作为工业化与现代化进程中的重要支柱,全球贸易发展与温室气体的排放有着紧密联系,对气候变化负有历史责任。
一方面,贸易利益诱惑是西方国家开展工业化的动力,工业化等人为因素是导致温室气体排放的主要原因。贸易开放主要从三个方面影响温室气体排放,即规模效应(Scale effect)、结构效应(Composition effect)和技术效应(Technique effect)。
其次,支撑国际贸易运行的环节,特别是贸易运输所使用传统能源而遗留的“碳足迹”(carbon footprint),也是温室气体排放的重要来源。
此外,缺乏管制的贸易自由化还扮演气候变化“共犯”角色。在利益驱动下,若干能够吸收温室气体、减缓气候变化进程的资源被“商品化”并进入市场;或被利于产生市场利益的资源替代或挤占空间。
当然,如果人们能够从贸易中获益,可能逐渐要求有助于环境和气候现状的产业结构和贸易体制。规模效应和技术效应实际上是反方向运行的。贸易拓展并不必然导致全球暖化,但是合理贸易体制有助于改善全球暖化现状。
3. 全球贸易体制和气候应对机制的关联
全球性问题的解决之道通常并不局限在单个领域,而是“牵一发而动全身”,与其他领域和国际机制紧密关联。
对贸易和环境关系的关注源于《21世纪议程》。 先于气候治理框架存在的国际制度(如贸易、能源、金融和政治)已经影响着全球变暖的进程,若不同时调整这些体制,气候治理框架自身无法遏制全球变暖步伐。
更为重要的是,国际机制是国家行为体特别是大国权力利益分配的产物。议题不同的国际机制建构也遵循同样的权力利益逻辑,气候谈判不仅关系权力利益分配,而且也必然影响到作为有机系统的全球机制“群”中的权力利益调整。
鉴于气候变化造成的严重影响,国际社会自20世纪70年代便开始关注气候变化和温室气体排放问题,并于80年代开始探讨利用国际制度来治理气候问题。从1988年政府间气候变化专业委员会(IPCC)成立开始,国际气候治理制度框架日益扩充,主要包括《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布宜诺斯艾利斯行动计划》、《波恩政治协议》、《马拉喀什协定》、《气候变化与可持续发展德里部长级宣言》、《巴厘岛行动计划》、《哥本哈根协议》和最近的《坎昆协议》等。这些协议构成应对气候变化的先期框架,但是真正的气候应对机制及其实施框架尚未达成。
成立于1948年的多边贸易体制(GATT/WTO)可以称得上是最为成熟的国际机制。目前,它包含153个会员,以WTO规则为基本规范的双边和地区性的贸易体制也逐渐增多, 国际贸易体制的先期存在也使气候危机应对不得不考虑其与贸易体系的联系与路径依赖。
首先,贸易途径已经成为支配气候应对措施(减缓、适应与资金支持等)的思维。当前流行的气候变化应对机制中无一不充斥着资本、市场和贸易的影子。
减缓 (Mitigation)和适应(Adaption)是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主要措施。 其中,气候变化应对措施又可以细化,如《京都议定书》引入“共同履行”(Joint Implementation)、“排放贸易”(Emissions Trading)、和“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三个国际减排额度的主流机制,由此发达国家可以通过这些灵活机制与发展中国家合作在全球范围内减排,又同时使二者共同获益。再如,《斯特恩报告》中提议四种应对方式,即“碳排放贸易”、技术合作、采取行动减少森林砍伐和适应措施。 此外,这些策略还包括各种能够改善气候现状的技术与服务,鼓励使用高效低排放的能源和使用其他绿色产品等,也包括帮助受影响人群适应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的相关技术、服务和产品。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3条第5款和《京都议定书》第2条第3款都强调一种“有利的和开放的国际经济体系”,应对气候变化的措施不能在国际贸易中受到任意不公正的歧视和隐蔽限制。
这些措施的实际运行基于市场和贸易的思维,并在国际机制特别是贸易体制之下运转。如“碳交易”等实质上基于贸易和市场机制;各种产品和技术的流通扩散也需要贸易体制支撑。支持者辩称,这将能够利于减缓气候变化的技术和商品的自由流通,推动全世界的气候变化减缓进程。
其次,在当前的多边和双边贸易体系中,对气候治理的关切已经成为一种“显学”。但是,多边贸易规则并没有针对气候变化的具体适用规则,只是将其视为环境议题予以规范,从而构成当前贸易与气候应对措施的基本框架。
孕育世贸组织的《马拉喀什协定》(Marrakesh Agreement)特别强调贸易开放和可持续发展之间的关系。《多哈部长宣言》(Doha Ministerial Declaration)第31条针对贸易和环境议题,也提出“削减或适当地消除环境产品和服务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世界贸易体系中的相关规则,特别是多哈发展回合,如果能够真正实施,有助于国际社会特别是脆弱国家提升气候变化应对适应能力;规则的不当使用则可能危及气候制度框架的有效性。
从贸易角度来看,应对气候变化主要要求当前贸易体制能够提升资源配置的效率,加强不同国家之间的气候相关服务、技术和商品流通,提升受影响国家和群体的应对能力。货物和技术的自由流通涉及多边贸易体制中的关税或配额规则、补贴政策、非关税壁垒问题、技术标准、卫生标准、知识产权问题和与之相关的服务贸易。 通过这些政策,推动“气候友好”(climate friendly) 的技术和服务自由流动,并建立贸易与环境之间的相互支持体制。(参见下页表一)
WTO希望通过三个方式减缓气候变化。第一,通过价格和市场机制将温室气体排放内部化;第二,通过开发金融机制推动“气候友好”商品和技术开发与流通;第三,通过设立相应技术要求来推动相关技术和商品的使用。 同时,气候减缓措施及预期措施都会与世界贸易组织相关规则相联系,如污染许可证自由分配。各种“边界碳调整”(border adjustments)也可能采取这种形式。 WTO设立贸易技术壁垒委员会(TBT)致力于确保管理、标准、测试和认证程序等不会带来繁冗障碍,并以规则保障高效能源技术和利于减缓气候变化的技术不会在国际贸易中被施加障碍,从而保证对气候变化的减缓和适应;这也可保证缺乏技术的国家更加容易地获取相关技术。
但是,现在的多边贸易体制及其规定实际上限制了气候变化应对技术、服务和商品等要素的自由流通。第一,贸易规则限制了气候政策的选择范围,技术产品流通阻碍和发达国家的补贴在当前世贸体系下容易形成贸易摩擦和冲突。 若干贸易体制条款可能会阻碍气候变化的减缓。
第二,当前贸易规则不利于“气候友好”技术的转让,特别是非关税壁垒问题和知识产权问题的阻碍。“清洁发展机制”的推广会经常遭遇贸易壁垒的阻碍。 若干发展中国家因知识产权无法采用“气候友好”的技术、产品和服务。
由此可见,原本两个不甚相关的领域和治理机制已经难以阻挡地结合在一起,形成难以分离的综合体。在多哈回合谈判之中,气候和环境商品、技术与服务是多哈回合受阻的重要原因;而在气候变化谈判之中,与贸易紧密相连的关税壁垒、绿色壁垒、技术转让和知识产权问题,也是阻碍气候措施达成的主要力量。 2009年底WTO失败与哥本哈根气候谈判草草收场也为贸易与气候议题的关联提供了负面证明;而2010年世贸组织多哈回合谈判进程的缓慢也似乎与坎昆会议细节问题(如气候友好技术与产品转让)的磋商成效受到掣肘。
那么,贸易和气候议题谈判为什么会“同病相怜”?除关注行为体的传统“利益博弈”之外,有无其他分析路径?当前全球主流的国际体制和全球治理思路与当前多种议题谈判同时进入“死胡同”有没有内在联系?
四、批判的力量:全球公民社会看“贸易-气候”体制
作为新兴行为体的全球公民社会,它拥有一套与国家行为体不同的问题意识和观察视角,并在全球治理和国际政治之中扮演着不同角色。
根据波兰尼(Karl Polanyi)的观点,资本主义制度下市场和社会间存在着持续的张力,自发调节的市场无法持续下去,市场秩序可能会给社会带来破坏性的后果,同时,正是因为市场的威胁,社会意识的日益觉醒,形成了“自我保护的社会”,从而与国家展开互动,以应对商品化对社会的破坏性后果。并且,对市场价值而言,社会价值不应该是从属性的。
就公民社会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方面而言,基欧汉和奈认为,“全球化造就了各种非政府行为体……的扩散,它们期望自己的声音为人所知”,并在全球治理结构中,非政府行为体,尤其是全球公民社会渴望参与到“与自己休戚相关的领域之中”。
全球公民社会对气候治理中的贸易自由化倾向进行反思便是在全球多层次治理层面上“波兰尼命题”的体现,也是其参与“休戚相关”领域的表现。在贸易和气候变化议题方面,公民社会反思并批判了当前气候治理体制建构过程中的市场拓展现象,并从社区、民众和权利的角度展现了其与国家行为体之间的互动与冲突,凸显了公民社会的自我保护机制。
本文分析了23家贸易相关国际非政府组织及组织网络 自2006年气候议题升温以来至2010年12月份坎昆会议闭幕的声明、工作论文、社区调查和研究报告及访谈,聚焦于贸易与气候变化的关系,并追踪“反”贸易自由化组织网络――“我们世界不容出卖”网络(OWINFS)的相关理论观点,希望从全球公民社会视角来梳理公民社会话语的完整脉络。
1.从观点到模式:公民社会的批判
公民社会在气候议题领域影响力逐渐增强,提出了较为完整的分析框架,着力于批判当前的主流气候机制,提出替代性(alternative)建议。全球公民社会试图通过抗议、倡导和政策建议等方式撼动主流国际机制、国家以及跨国公司权威,呼吁建立气候治理框架时能够抛弃“新自由主义思路”。公民社会分别从全球暖化的原因、应对手段的误区、贸易体制问题等方面对主流观点予以批判和反思。
第一,自由贸易及其驱动的能源密集型(energy intensive)工业发展源于西方的新自由主义模式,正是它们的集合才最终加剧了工业革命以来全球暖化和气候变化问题。要遏制气候变化步伐必须从贸易根源上寻找答案,也正是现在的新自由主义主导的多边贸易体制才使得气候变化减缓步履维艰。 这也恰恰符合波兰尼所认可的打破国际冲突怪圈的“关键性步骤”在于“扭转社会生活应该从属于市场机制的理念”。 乌尔里希•贝克(Ulrich Beck)也曾经指出,人类面临的威胁是由社会所制造的风险,西方社会所主导的经济制度、法律制度和政治制度制造了风险,同时也加强了对风险的掩盖。
第二,当前主流的气候治理框架是由发达国家占优势地位的新自由主义发展和管制模式,是从推崇市场机制的新自由主义思潮出发的。但是,市场机制并不是万能的,其本身就有若干内在问题。 在这种模式主导下,用于解决气候危机的各种手段,实际上就是“购买”适应和减缓措施。 以贸易和市场为机理的“碳交易”、“碳转移”以及“清洁发展机制”等,都充斥着对市场的过分信任,被指责为“大骗局”(Big Hoax)。 《京都议定书》生效后,“碳交易”发展迷茫、“碳价格”被发达国家控制、 气候危机恶化已证明以贸易作为治理手段的疲软。
第三,在新自由主义机制之下,贸易过分自由化会催生若干错误手段,并主宰当前气候变化谈判议程。 公民社会组织质疑WTO“贸易导向”(trade-oriented)的“环境产品和服务”(EGS)自由化是解决气候危机的关键。若干学者也提出质疑,即关税削减能否推动“气候友好”技术和产品的扩散。
公民社会指责WTO以“多哈发展回合”为名义推进自由化,这非但不会带来发展,更不会解决气候变化,因此它们呼吁终止自由贸易,并在新自由主义体系外寻找气候变化的手段。 有学者认为,多数国际组织一边将“气候保护”挂在嘴边,另一面却和往常一样坚持本业。 (参见表二)
就清洁发展机制而言,其初衷是通过市场和产权界定来对环境保护予以经济激励,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搭建桥梁并提供实际帮助,在经济发展得到保障的前提下减少排放。但是,碳排放商业化和市场化的机制在实践中偏离轨道,被扭曲成投资者获取暴利的途径。市场机制的介入实际上削弱了《京都议定书》效力。 清洁发展机制可能产生新的贫困和扩大的不平等,加剧资源私有化,损害社区的永续发展,甚至还会浪费各种资源,危及粮食安全。 此外,若干跨国公司通过碳交易逃避减排责任,其权力因贸易自由化渠道而得到强化,加之大多推行清洁发展机制的母公司都位于发达国家,因此这些措施被看作对发展中国家实行的“碳倾销”(Carbon Dump)或“碳殖民主义”。
第四,尽管当前贸易谈判和气候谈判存在差别,但是国际贸易机制中的主要成员也同时主宰着气候变化谈判,因此气候谈判很可能也被纳入新自由主义的市场主导范式中。新自由主义体制不仅在过去几年中拖累金融体制,并且还很有可能导致气候变化谈判裹足不前。 有学者通过文本分析认为主流的国际组织仅仅将气候变化视为“空包弹”(Empty Signifier),它们并不想改变,而仅仅是“将气候保护‘纳入’全球霸权秩序却无需改变世界经济的社会结构”。
2. 从权利正义到弱势人群:公民社会话语的特质
公民社会希望以“权利为本”(rights-based)方式,推动相关机制从“市场迷信”与“经济发展”向“永续社区”(sustainable community)发展和“人民”(peoples sovereignty)终极关怀方向转变。正是这种价值和转变从深层塑造了全球公民社会与国家行为体不同的问题意识、批判视角和方法论视角。
首先,与政府及政府组织聚焦国家利益分配和义务承担相比,公民社会更加强调公平和正义的基本理念。国家行为体在制度建构中主要关注竞争性的权力结构和气候变化导致的国家与国际安全后果。全球公民社会则将气候变化发展限定为“气候正义”(Climate Justice)议题,并将视野落到人类安全领域。这种公平不仅是国家之间的公平,也从相关国家国内不同群体间角度上来看待公平。气候变化的起因是发达工业国家,但是在各国危机应对能力不平衡的前提下,气候变化的消极影响对生态脆弱和欠发达国家而言尤其恶劣。
其次,全球公民社会强调“权利为本”的逻辑起点,特别是欠发达国家的发展权利和弱势人群的基本权利与发展权。与一刀切地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极端观点和“权力利益为本”不同,国际非政府组织提出“温室发展权”(Greenhouse Development Rights)概念框架,在既定全球气候变化指标的基础上,关注基本人权,赋予相关贫困人群以发展权,并免于其气候义务。
第三,与国家及其衍生行为体聚焦于维持或者改革现存国际机制不同,全球公民社会则具有明显的“反体制”色彩,这种色彩也源自于公民社会的“反全球化”传统。有些国际非政府组织人员认为,如果将应对气候变化作为一种斗争,那么这种斗争并不是东方与西方或者南方与北方之间的斗争,而是全球民众与从气候危机中渔利的跨国公司和国际金融机构间的斗争。
第四,公民社会在工作手法方面呈现不同于国家行为体的特征。它们更加重视自下而上的工作方法,注重从微观社区的实际需求出发,强调参与的重要性,打破国家的界限,从全球主义的视角来对待相关的弱势群体,并能通过自身参与发现被故意或无意忽视的盲点议题、人群和相关议题。
最后,与国家行为体相比,全球公民社会或非政府组织更关注社区层面多元弱势群体生计影响,它们关心不被重视但长远而言有重大影响的人群和议题,除为欠发达国家发声之外,国际非政府组织的弱势关怀还包括“气候强制移民”、“气候难民”以及其他受影响人群,特别是妇女群体、儿童、少数民族、土著居民及其传统文化传承,并强调本土社区资源保护的重要性。
公民社会组织坚信爱因斯坦所言:“我们不能用制造问题的方法来解决问题。”公民社会观点超越传统自由制度主义和现实主义窠臼,能对解决全球问题提供新思路,并利用其关注权利为本、微观层面和社区参与的优势,在社区层面催发公众意识,在行动中寻求可行的解决之道。
当然,从公民社会角度来看待全球问题,可能陷入“只破不立”,显得比较“激进”和“革命性”。虽然其若干策略方法在某些社区推行取得成功,但是其普遍性还是未知数。其独特话语体系可以激发我们思考与反思当前国际体制进展过程中的问题,把这些问题纳入到主流思维框架中,将有助于更好地缩小民间社会需求与国际体制供给之间的鸿沟,也能更好地维护大众的利益与发展权利。
如果在当前主流国际体制中,能够真地引入“人民”、“权利为本”和“永续发展”等公民社会的需求,减弱结构对民众权利的限制,缩小国际机制“需求-供给”鸿沟,这将不啻于一场全球治理的新试验。
五、结论与建议